序号
分项名称
单位
规格型号
品牌场地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备注
1
12立方地面联体移动式湿垃圾压缩设备
箱体
套
ZJYSY012FT
中佳华悦、长沙
110000.00
在合同签订后 10个工作日内交货。
压缩机构
40000.00
尾门与锁紧机构
20000.00
上料机构(含活动料斗)
液压及电控系统
41000.00
合计报价
251000.00
报价金额合计:小写:251000.00 大写:人民币贰拾伍万壹仟元整
交货时间:乙方在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交货。超过双方约定时间10天以上(含10天),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交货方式:免费送货上门,调试培训完毕,经甲方验收合格。
1、全部产品免费保修两年、终身维修。
2、质保期内,密封件必须每半年免费更换一次。
3、质保期从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
(一)验收时间:全部货物交货、安装调试、培训合格后。
(二)验收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三)验收标准:货物若有国家标准按照国家标准验收,若无国家标准的按行业标准验收。
(四)验收方式:
1、甲方组成验收小组按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进行验收,必要时邀请相关的专业人员或机构参与验收。因货物质量问题发生争议时,由乙方申请甲方属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鉴定。货物符合质量技术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否则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2、产品验收不合格的,由乙方免费无条件更换直至合格,有关更换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产品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3、产品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将产品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全部技术文件、资料、验收报告等文档及配备件、随机工具等交付给甲方,使用操作及安全须知等重要资料应附有中文说明。
1、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2、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3、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4、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5、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7、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凭甲方开具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办理合同价款结算手续。
8、支付合同价款时,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行和帐号以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了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证明文件,报经甲方审查同意。
9、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义务:
(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制造商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2、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20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