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中共长沙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长沙发布”政务新媒体运营项目合同公告
金额
134.7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3/01/18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DY-202211040014-1 采购人(全称): 中共长沙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星辰在线新媒体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 (2)项目名称: “长沙发布”政务新媒体运营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211040014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金额明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2-11-17 —— 2023-11-16 3.2 履行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成交供应商按合同约定以及采购人要求提供约定服务,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服务内容及工作,提交所有成果并达到验收要求。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6362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7.23,说明:合同签订完毕生效后,经采购方签字认可,支付不超过合同金额的50%;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5761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2.77,说明:项目按约定上线并经采购方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总金额的90%;,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347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说明:剩余10%的合同款项作为质量保证金,在无质量及服务问题情况下,自合同履行完毕并经采购方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 4.2 收款账户: 中信银行长沙红旗区支行(湖南星辰在线新媒体有限公司:7401710182600023095)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成交供应商按合同约定及采购人要求进行服务,完成所有工作,提交所有成果并达到验收要求。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一)服务内容
(二)工作任务
(三)运营推广
(四)工作要求 1、依托“长沙发布”大IP,构建本地4级网络生态链。依托“长沙发布”专业团队,配齐新闻策划、可视化和活动运营方面的人才,将运营工作全面提质升级,将“长沙发布”政务新媒体打造成为大长沙网络宣传总平台,建设成为更加权威的信息发布和解读回应平台、更加便捷的政民互动和办事服务平台。 2、坚持“三审制”,确保舆论导向正确。严格落实信息发布“三审制”,明确审核主体、审核流程,坚持分级分类审核、先审后发,规范内容发布工作,确保信息更新及时、内容准确权威、服务性和可读性强。 3、“长沙发布”政务新媒体委托运营过程中,重大事项必须事先报告采购人。 4、建立应急响应机制,重要时间节点、重大节假日提供采编和技术人员24小时值守服务。5、采购人对项目提出的具体工作内容要求,中标单位须配合完善做好工作调整,以达到采购人各项量化及细化要求。 6、中标人须确保“长沙发布”政务新媒体运营经费专款专用。根据业务开展需要购买必要的软硬件设备、图文音视频素材和会员服务;根据采购人的需要,中标方应设置专项经费加强视频化建设,在中标方自身制作视频的同时,采购视频的专项经费不少于35万元;“长沙发布”运营工作要求高、强度大,中标人应为团队人员提供有市场竞争力的薪酬,在原单位既有薪酬和评优奖励制度的基础上,中标人应在采购方的指导下建立专项激励机制,在长沙发布团队范围之内开展月度评优,奖励原创策划、爆款作品和账号增粉等方面,做到月度激励和年度激励,激发采编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为原创优质内容的生产提供源源不断的机制保障,专项评优和激励经费每年不少于15万元。 (五)人员要求 1、专职团队要求:配置“长沙发布”政务新媒体运营团队,做到专人专职专岗,并指定专业的专职视觉设计和技术研发人员对口服务。 2、采编人员要求:“长沙发布”政务新媒体采取项目制扁平化管理,项目负责人应具有5年以上市级新媒体运营管理经验以及相应政务活动策划执行案例,择优选派专业采编人员组建“长沙发布”政务新媒体运营团队,专职运营管理“长沙发布”政务新媒体平台。为保障项目运营的规范性、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未经采购方(中共长沙市委网信办)同意,中标人不得在服务过程中更换团队人员。若因员工孕产假等不可控原因,中标人应安排匹配度较高的专职采编人员临时代岗,经采购方同意后留任工作。若因员工工作表现不符合项目发展要求,中标人应另行选派符合要求的员工试岗或招聘补员,经采购方认可后方可变更为专职采编人员。若因员工离职的原因,中标人应第一时间启动招聘补员,到岗试用表现合格者,经采购方认可后方可变更为专职采编人员,未合格者采购方有权退回原单位,中标人须另派符合要求的人员。 3、对口人员要求:中标人除提供专职人员服务号外地,如遇长沙市重大活动、重要事件和重点时间节点,如长沙两会、中秋国庆等节假日,根据采购人需要,中标人须提供相应的人员与资源支持,不得因为中标人内部流程问题延误工作开展。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提供“长沙发布”政务新媒体顼目的定位、设计思路、整体风格要求,并对各个新媒体账号频率、重点策划的协调等进行把关。 2、甲方委托乙方按照甲方提供的信息、资料、进行“长沙发布”政务新媒体整体的全面设计和运营维护。 3、甲方负责制定专门人员与乙方对接,及时处理在“长沙发布”政务新媒体项目运维中遇到的各类事项,并进行实时监督和管理,并联通乙方制定相关工作流程、制度规范等。 4、甲方负责合作内容的建设、运维所需经费的筹集并在约定的时间内以约定的方式支付给乙方。 5、对于乙方提请甲方审核的内容,甲方应及时(不超过24小时)审核并做出是否同意推送的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甲方审核未通过。 6、甲方作为“长沙发布”政务新媒体项目的权利人,应对外承担“长沙发布”新媒体平台的所有责任。对依据本协议约定和甲方要求、指令完成的建设运维行为,除因乙方过错外,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7、乙方宣传推广、报道的内容未经甲方审核自行发布的,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甲方可根据工作安排向乙方提供素材,由乙方进行编辑、发布和转载。由乙方进行编辑后发布的内容,特别是甲方明确为重要稿件的,包括文案、样稿、图片说明、影视广告脚本应得到甲方书面审定和确认方可执行。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擅自增减、变更素材,乙方对甲方素材合法性及权利瑕疵负提示义务,若因乙方原因导致所发布之广告对甲方造成名誉、直接经济损失,乙方应予赔偿,赔偿数额无法确定或推定无法确定的(确定成本大于赔偿数额),依合同总价款30%确定。 8、甲方有权根据需要制定阶段工作计划和工作内容,并有权要求乙方依据工作计划和内容按时按质完成各项工作,甲方有权随时了解、掌握、监督乙方的工作计划和进度。 9、合同签订后,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账号、密码等各种必要的权限和授权,甲方有权随时进行巡查、监督。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配置专业团队负责“长沙发布”政务新媒体整体项目的内容更新及维护管理,乙方负责按照甲方提供的资料和思路,在甲方的指导下进行日常发布和内容更新服务。 2、乙方负责“长沙发布”政务新媒体整体项目的安全无故障运营。 3、乙方应及时响应甲方对“长沙发布”政务新媒体项目提出的合法合理的修改意见。 4、乙方应协助甲方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流程、制度和规范。 5、乙方须在合作到期时向甲方提供年度合作总结,提交项目验收申请报告,详细说明合同履行情况。 6、乙方任一工作内容均需以提升长沙市正面形象、提高长沙关注度、美誉度为目的,稿件内容不得侵犯第三人利益,亦不得损害长沙市形象及舆论正面导向。 7、合同签订后,乙方应针对合同约定义务编制全年全面工作方案并报甲方审核,工作方案应包括各项稿件预定内容及发布时间,可合理预计发布效果的,应按甲方要求拟定预计转发量、浏览量等,该工作方案将作为甲方验收之依据。 8、履约期限内,乙方应确保自身具备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资质,包括营业执照、新媒体项目运营资质等。 9、合同期限内,乙方应提供7*24小时专人负责平台账号运行维护服务和技术服务保障。乙方有义务保障平台账号的各功能正常工作和运行,并对甲方提出的合理修改进行技术响应,及时进行完善和修改。 10、合作期限内,乙方应规范运维管理,确保账户安全,因乙方原因造成安全事故或给他人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失的,均由乙方负责和承担。 11、合作期限内,若乙方提供的专业运维人员无法胜任工作的,乙方必须按甲方的要求无条件进行更换。乙方更换本合同确定的相关人员时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提供的专业运维人员由乙方负责聘任,与甲方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关系、劳务合同关系、雇佣关系等),工资、社保、食宿、交通、通讯等全部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及责任,否则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究赔偿责任。 12、乙方应对其撰写、设计、审核、发布的文案、图片、视频、字体等之正确性、合法性负责,不得出现错别字、漏字等现象,内容及形式不得违法违规,不侵犯第三人的权利;乙方对本合同项下所有的工作的合法性负责,保证依据本合同所发布的内容、制作的宣传资料等符合相关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1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的任何委托项目再行委托第三方完成,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全部损失。 14、乙方不得基于与甲方的合作关系利用提供技术服务的便利条件实施非法获取、泄露用户数据信息,利用便利条件或者获取的数据信息进行非法交易、非法控制和操纵用户设备,或者严重影响、侵害其他单位或主体正常运行/营业等侵权行为。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1如果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因不恰当履行导致无法完全实现合同目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后,乙方将向甲方退回未履行工作任务的已收款项。但经甲方同意延迟或因甲方原因导致延迟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7.2乙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任何约定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甲方质量、时间限制等要求的,经甲方催告后,仍未更正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去乙方按照合同总金额20%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全额赔偿。 7.3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相关信息外泄或账号数据、信息内容被修改删除等安全问题的,乙方应及时整改。每出现1次安全问题,由乙方向甲方支付1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7.4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服务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包括甲方因此产生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差旅费用、和解金额或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损害赔偿金额、设备和/或软件使用费等全部经济损失。 7.5乙方提供服务不符合本合同要求的,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更正和重做,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同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乙方应当退还甲方已支付款项并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同时赔偿甲方的相应损失。 7.6因乙方原因导致侵害第三方知识产权等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失,应予以赔偿。 7.7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密责任的,除须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外,还须按照合同总服务费用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7.8甲方逾期付款,应以应付未付款项为基数,按同期同类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11.1双方确认:本合同项下约定的地址为己方有效通讯地址,可用于接收因本合同而产生的商务函件、诉讼文书的送达。一方拒收、无人签收的,以邮件退回之日为送达日。一方地址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变更通知到达前相关文书已经寄出的,视为有效送达。 11.2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商定。双方因合同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3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3特别约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终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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