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海雄特来电新能源有限公司基本存款账户开立定点服务机构招标项目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2023-07-17 15:25信息来源:原文链接地址
本项目依据《镇海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和公款存放管理暂行办法》(镇财办[2016]255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市级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通知》(甬财政发[2018]725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德威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受宁波市海雄特来电新能源有限公司委托,就宁波市海雄特来电新能源有限公司基本存款账户开立定点服务机构招标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前来投标。
一、招标编号:DL1223137
二、项目名称:宁波市海雄特来电新能源有限公司基本存款账户开立定点服务机构招标项目
三、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四、招标项目服务内容、数量、期限及服务对象:
1、服务内容:基本存款账户开立定点服务机构,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六章“招标内容与服务要求”。
2、服务对象:宁波市海雄特来电新能源有限公司。
3、中标候选人数量:1家。
4、服务期限:三年(36 个月),合同一年(12个月)一签(按合同约定的服务期起始日起一年);下一年度续签需经双方协商并经双方签字确认后生效。
五、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投标人须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资质要求:
2.1持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
2.2投标人必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政策性银行等银行机构且在镇海应设置有分支机构;
2.3投标人为支行及以下的,须提供总行或分行的指定投标人代表本机构(含总分机构)参加本次投标的唯一确认函(不允许同一银行不同分支机构同时参与本项目的投标);
2.4投标人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内部管理机构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近3年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及重大违约事件,信誉良好;
2.5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场所、人员、专业技术能力等;
2.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注:本项目实行资格后审。
六、招标文件的获取
1、招标文件发售期限:2023年 7 月 18 日至2023年 7 月 24 日(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09:00时至11:00时;下午13:30时至16:00时(北京时间)。发售期限届满后,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家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2、招标文件发售地点:宁波市高新区星海南路100号华商大厦4楼德威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招标代理部
联系人:黄斌、华飞龙
联系电话:13505741384、13566523420
购买招标文件时须提供如下资料:
(1)《投标报名函》(格式见招标公告附件);
(2)购买人的授权委托书(或单位介绍信)及身份证复印件;
(3)投标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投标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5)唯一确认函(若支行及以下的银行需提供)。
3、标书售价:每份500元人民币,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4、未购买招标文件者的投标将被拒绝。
七、投标保证金
本项目无须缴纳投标保证金。
八、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递交地点
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即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3年 8 月 8 日14时00分(北京时间),地点为宁波市镇海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厅(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金华南路55号)。
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代理)人不予受理。
九、开标时间和地点
1、开标时间:2023年 8 月 8 日14时00分(北京时间)。
2、开标地点:宁波市镇海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厅(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金华南路55号)。
十、公告发布的媒介
公告发布的媒介: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镇海)
十一、其他要求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子包的投标。
2、同一总行下的分支机构不得同时投标本项目,否则投标无效;
3、未购买招标文件者的投标将被拒绝。
十二、项目联系方式
招标人:宁波市海雄特来电新能源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单位:德威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宁波市高新区星海南路100号华商大厦4楼
联系人:黄斌、华飞龙
联系电话:13505741384、13566523420
附件:投标报名函格式
投标报名函
投标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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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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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 电话/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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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地址 |
| 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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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我单位对上述内容和提供的资料复印件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愿放弃中标资格。
投标人全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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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清单:
(1)购买人的授权委托书(或单位介绍信)及身份证复印件;
(2)投标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投标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4)唯一确认函(若支行及以下的银行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