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每年的服务费用合计人民币肆拾玖万捌仟伍佰元整(Y498500.00),此项费用已包含自来水厂、泵房(站)、管网运维管理的人员工资、水费、电费、材料费、维修费等一切费用。
2.中标人在受托运行过程中,除服务费外,享受望城区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常年运行补助(结合上年度补助政策,补助金额为大约50万元左右)。采购人根据每年桥驿镇实际开户人数拨付给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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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标人在委托经营期限内,必须按照采购方要求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桥驿镇自来水用户提供优质服务,中标人所有的经营、管理行为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二)中标人必须配合采购方招商引资工作,以优质的供水服务为桥驿镇落户的企业解决用水问题。
(三)中标人在委托经营期限内,须接受采购方及采购方委托的第三方监督和管理。
(四)中标人在委托经营期限内。需设立专帐,开户费和水费的收取只能使用中标人的收据,中标人需建立台账。供采购方查询,接受审计。
(五)中标人在受委托运营期限内。负责加压泵站的正常运行,必须按照采购方提供的时段加压(早6:00-晚12:00及其他特殊时段),并安排专人巡逻值守,时刻关注水压情况,及时进行加氧、消毒操作,确保水压稳定,供水顺利。如因中标人操作原因导致设施设备损坏,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大)中标人应严格执行饮用水卫生要求,自觉接受卫生等相关部门的抽查,不达标的水不能供应用户。自来水厂、泵房(站)重地加强管理,禁止非工作人员擅自入内,能够封闭运行的设备要封闭运行,室内外及设备应保持卫生整洁,确保自来水质量和饮水安全.
(七)中标人在受托运营期内。不得利用委托运营的便利条作,将受托管理的资产出借、出租、抵押给他人。不得以采购方的名义向外借款或签订有关运营合同,否则产生的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由中标人全部承担。
(八)中标人代为负责基础设施管网入户用水审批,由中标人收费安装,收费标准如下
1.企业,事业单位用水所应缴纳基础设施管网入户安装费用由中标人按规定收取,所涉及的工程按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的标准结算。
2.桥驿镇各村(社区)的居民用水按1700元/户缴纳基础设施管网安装费(10米范围内管道、入户的水表,阀门及入户基础设施)。
(九)中标人应及时对上级供水公司缴纳水费,非特殊情况中标人连续6个月未缴纳水费的,采购方可取消合约。
(十)中标人在承包期内必须使用经长沙市自来水公司检测合格的水表,所安装白来水管及水表够所发生的维护、维修费用(2000以下)由中标人负责。
(十一)为维护供水市场秩序,采购方授权中标人,对违反《长沙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的用户、单位或个人的违规行为。依据该条例相关法规进行处理,如需采购方行政或执法机构配合处理的事项,由采购方配合中标人共同依法进行行政处理。中标人可以按市场运作方式,优先依法取得桥驿镇用户的到户供水工程项目施工权,但不得凭借自来水垄断经营地位索拿卡要,强揽工程.一经发现,采购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同时,中标人的任何经济损失自行承担。
(十二)中标人在委托经营期内必须建立完善的客户档案,经营期满后移交采购方。
(十三)桥驿镇已建成的加压泵房及自来水管网产权归采购方所有,未经采购方书面同意,中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改动或改建。
(十四)在中标人受托经营期内,中标人的自聘人员,中标人享有用人权及保证人员安全义务。若发生任何人员伤亡事故与采购方无关。
(十五)中标人不得分包、转包、否则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根据长财采购{2016}6号文的规定,进行简易程序验收
1、验收标准由甲方进行制定,甲方应在乙方提供服务后及时组织验收。
2、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服务质量有异议的应在服务履行开始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3、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完成服务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1、甲方指导、监督乙方项目实施;
2、乙方须按时按量按质完成项目指标及甲方要求的其他与本项目相关的工作;
3、乙方内部的劳动纠纷、劳务纠纷等由乙方自行解决和承担全部责任,与甲方无关,乙方因开展服务产生的与第三方纠纷,由乙方自行解决和承担全部责任,与甲方无关。
4、因不可抗力造成的项目调整,甲乙双方可以共同协商签订附加协议,附加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