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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南道勤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金额
-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1/10/28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湖南道勤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倩
地址:湖南省衡阳市高新区芙蓉路6号中房阳光远景小区407室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湘财购函〔2021〕1号),我局对你公司2020年代理的湖南烈士公园管理处烈士公园2020年基础设施维护项目(政府采购编号:CSCG-202006020006)、长沙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长沙市智慧医疗信息化建设项目可研报告编制服务项目(政府采购编号:CSCG-201911200143)及长沙市失业保险服务中心2020年失业人员管理服务项目(政府采购编号:CSCG-202002260042)进行监督评价。监督评价过程中查明的问题和我局的处罚决定如下:
一、查明的问题
(1)“评标因素及标准”技术部分关于“服务方案”的评分标准未细化量化
关于长沙市智慧医疗信息化建设项目可研报告编制服务项目,磋商文件“评标因素及标准”技术部分关于“服务方案”的评分标准及分值设置“1、对咨询服务方案的总体思路清晰、合理、可行性打分,优计6分,良计4分,一般计2分。2、对咨询服务方案专业性打分,方案能充分体现咨询服务方面独立处理问题能力和协助招标人完成相关工作的能力,优计6分,良计4分,一般计2分。3、财务评价分析方法及步骤、考察建设项目财务状况,能做出有效的财务评价,优计6分,良计4分,一般计2分。4、对项目风险的分析及合理分配、对应措施的合理、有效性打分,优计6分,良计4分,一般计2分。5、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关键点、难点分析及解决方案的有效、合理性,提出的建议的可行性等打分,优计6分,良计4分,一般计2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第二点第(四)项“严格依据采购需求……采购文件设定的评审因素应当与采购需求对应,采购需求相关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的规定。
(2)未依法依规组织履约验收、保存履约验收各项资料
关于长沙市失业保险服务中心2020年失业人员管理服务项目,你公司未依法依规组织履约验收、妥善保存履约验收各项资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采购文件包括……验收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第三点第(八)项“严格按照采购合同开展履约验收……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应当存档备查”的规定。
(3)未依法依规组织评审活动
关于长沙市失业保险服务中心2020年失业人员管理服务项目,评审活动开始后你公司未严格遵照评审工作纪律,有无关人员随意进出评审室,违反《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第三点第四款“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加强评审现场管理,与评审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审现场……”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财政检查工作底稿》《财政评价工作底稿(成长型-项目情况)》和相关附件材料以及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的调查笔录等资料予以佐证。
针对上述问题,我局已于2021年10月9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你公司的违法事实、我局拟作出处罚种类及依据和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及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二、我局的处罚决定和处罚依据
对于上述第(1)项问题,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实施违法行为的主客观因素以及相关证据,按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号)第九条“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财政违法行为可以划分为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确定财政违法行为的违法程度,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一)违法行为的事实;(二)违法行为的性质;(三)违法行为的情节;(四)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五)实施违法行为的主客观因素;(六)其他相关因素”,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考虑你公司积极配合我局调查,符合《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号)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界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因素:……(四)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清案件事实的……”的情形,我局决定给予你公司警告的行政处罚。
对于上述第(2)、(3)项问题,责令你公司立即进行整改。你公司应对上述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工作流程,建立岗位责任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加强人员管理,依法开展政府采购代理活动,切实提高执业水平,并自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我局。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理决定,你公司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单位:长沙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0731-88666350
地 址:长沙市岳麓大道218号市政府第二办公楼550室
邮政编码:410013
附件:送达回证
长沙市财政局
2021年10月22日
当事人:湖南道勤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倩
地址:湖南省衡阳市高新区芙蓉路6号中房阳光远景小区407室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湘财购函〔2021〕1号),我局对你公司2020年代理的湖南烈士公园管理处烈士公园2020年基础设施维护项目(政府采购编号:CSCG-202006020006)、长沙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长沙市智慧医疗信息化建设项目可研报告编制服务项目(政府采购编号:CSCG-201911200143)及长沙市失业保险服务中心2020年失业人员管理服务项目(政府采购编号:CSCG-202002260042)进行监督评价。监督评价过程中查明的问题和我局的处罚决定如下:
一、查明的问题
(1)“评标因素及标准”技术部分关于“服务方案”的评分标准未细化量化
关于长沙市智慧医疗信息化建设项目可研报告编制服务项目,磋商文件“评标因素及标准”技术部分关于“服务方案”的评分标准及分值设置“1、对咨询服务方案的总体思路清晰、合理、可行性打分,优计6分,良计4分,一般计2分。2、对咨询服务方案专业性打分,方案能充分体现咨询服务方面独立处理问题能力和协助招标人完成相关工作的能力,优计6分,良计4分,一般计2分。3、财务评价分析方法及步骤、考察建设项目财务状况,能做出有效的财务评价,优计6分,良计4分,一般计2分。4、对项目风险的分析及合理分配、对应措施的合理、有效性打分,优计6分,良计4分,一般计2分。5、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关键点、难点分析及解决方案的有效、合理性,提出的建议的可行性等打分,优计6分,良计4分,一般计2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第二点第(四)项“严格依据采购需求……采购文件设定的评审因素应当与采购需求对应,采购需求相关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的规定。
(2)未依法依规组织履约验收、保存履约验收各项资料
关于长沙市失业保险服务中心2020年失业人员管理服务项目,你公司未依法依规组织履约验收、妥善保存履约验收各项资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采购文件包括……验收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第三点第(八)项“严格按照采购合同开展履约验收……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应当存档备查”的规定。
(3)未依法依规组织评审活动
关于长沙市失业保险服务中心2020年失业人员管理服务项目,评审活动开始后你公司未严格遵照评审工作纪律,有无关人员随意进出评审室,违反《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第三点第四款“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加强评审现场管理,与评审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审现场……”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财政检查工作底稿》《财政评价工作底稿(成长型-项目情况)》和相关附件材料以及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的调查笔录等资料予以佐证。
针对上述问题,我局已于2021年10月9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你公司的违法事实、我局拟作出处罚种类及依据和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及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二、我局的处罚决定和处罚依据
对于上述第(1)项问题,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实施违法行为的主客观因素以及相关证据,按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号)第九条“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财政违法行为可以划分为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确定财政违法行为的违法程度,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一)违法行为的事实;(二)违法行为的性质;(三)违法行为的情节;(四)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五)实施违法行为的主客观因素;(六)其他相关因素”,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考虑你公司积极配合我局调查,符合《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号)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界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因素:……(四)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清案件事实的……”的情形,我局决定给予你公司警告的行政处罚。
对于上述第(2)、(3)项问题,责令你公司立即进行整改。你公司应对上述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工作流程,建立岗位责任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加强人员管理,依法开展政府采购代理活动,切实提高执业水平,并自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我局。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理决定,你公司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单位:长沙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0731-88666350
地 址:长沙市岳麓大道218号市政府第二办公楼550室
邮政编码:410013
附件:送达回证
长沙市财政局
2021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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