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丰县公安局民辅警人身意外伤害险及补充医疗保险采购项目
金额
63.85万元
项目地址
安徽省
发布时间
2023/05/09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长丰县公安局民辅警人身意外伤害险及补充医疗保险采购项目
一、合同编号:
2023ACCFN00103-001
二、合同名称:
长丰县公安局民辅警人身意外伤害险及补充医疗保险采购项目
三、项目编号:
2023ACCFN00103
四、项目名称:
长丰县公安局民辅警人身意外伤害险及补充医疗保险采购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长丰县公安局
地址:
合肥市长丰县水湖镇长丰路137号
联系方式:
0551-66272028
供应商(乙方):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滨湖区包河大道699号时代城B座3-4楼、19-21楼、裙楼3楼。
联系方式:
13856090488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
长丰县公安局民辅警人身意外伤害险及补充医疗保险采购项目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
为长丰县公安局全局约 1277 在职民警购买人身意外伤害及附加医疗保险,内容具体为:保险责任及保额(以下保额设定为最低要求,无免赔) :(一)死亡类赔偿1、在职民警因公牺牲或意外伤亡人员赔付保险金额 50 万元;2、在职民警因公牺牲被追认为革命烈士或被追授予一、二级英模的人员赔 付保险金额 100 万元;3、在职民警因公牺牲被追记个人一、二等功的人员、生前曾获全国(全省、 全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一或二级英模、全国特级优秀人民警察、全国 优秀人民警察、全国(全省)人民满意公务员(民警)、个人一或二等功的人员牺牲后赔付保险金额 60 万元;4、疾病身故人员赔付保险金额 5 万元。生前曾获全国(全省、全市)劳动 模范(先进工作者)、一或二级英模、全国特级优秀人民警察、全国优秀人民警 察、全国(全省)人民满意公务员(民警)、个人一或二等功的人员疾病身故后 赔付保险金额 10 万元。(二)伤残类赔偿工伤伤残赔付保险金额 50 万元,具体赔付金额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 残程度鉴定》(GB/T16180-2014)及《保险金给付比例》规定执行。意外伤残赔付保险金额 50 万元,具体赔付金额按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 准》及保险金给付比例》规定执行。(三)意外医疗类赔偿1、在职民警因公意外医疗险赔付保险金额 10 万元;2、在职民警非因公意外伤害医疗险赔付保险金额 5 万元;3、工伤意外医疗责任,被保险人先行通过工伤保险进行报销,本保单承担补偿赔偿责任。(四)住院医疗、门诊医疗保险项目及赔付金额(非意外)1、补充住院医疗:(1)被保险人住院进行治疗发生的费用,扣除医保报销部分,在医保范围90%赔付,最高赔付金额为 4 万元;如有通过其它途径理赔的部分,不予重复理赔。(2)当地医保政策中明确的二十二种慢性病(冠心病、高血压三期、糖尿病、肝硬化、精神病、恶性肿瘤、肾透析、肾移植术后、帕金森病、类风湿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乳腺癌(内分泌治疗)、肝豆状核变性、慢性心力衰竭、慢性肾功能不全、癫痫、膀胱肿瘤(灌注治疗)、甲状腺功能亢进、丙型肝炎、肝移植术后、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前列腺癌(内分泌治疗))人员发生门诊治疗费用的,扣除医保报销后剩余部分,在医保范围内 90%赔付,最高赔付金额为 4 万元;如有通过其它途径理赔的部分,不予重复理赔。(3)意外伤害医疗和补充住院医疗不能重复赔付。2、补充门诊医疗:对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的门急诊治疗,扣除医保报销后剩余部分,在医保范围内扣除 100 元免赔额后,90%赔付,每人每年最高限额 1 万元;如有通过其它途径理赔的部分,不予重复理赔。注:(1)门诊治疗仅限在合肥市三甲及以上医院且挂号后进行的治疗;(2)体检费用不予报销,计划生育(产检、流产等)检查和治疗不予报销。(五)意外伤害住院定额补贴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的参保人员, 保险公司承担被保险人每天 100 元住院补贴,其中住院赔付按照单次住院最高 90 天,全年最高 180 天进行赔付。(六)职业责任类赔偿赔偿被保险人在工作中发生的疏忽行为、错误或遗漏过失行为所导致的法律 赔偿责任, 赔偿被保险人在工作中发生的或造成的对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单次赔偿限额 3 万元,累计赔偿限额 50 万。特别约定:1、所有项目无既往症限制,按保险责任约定赔付。2、因公牺牲认定:因公牺牲以政府或公安机关出具明确的书面证明材料为 准,理赔不需再追加特殊材料。3、乙方承诺当被保险人出现死亡情况时,其理赔标准完全遵照长丰县公安局政工部门出具的定性说明【政治部出具经局党委办公会研究定性为“牺牲”或“病故”等的文件】。4、补充住院及门诊医疗理赔材料需提医疗发票、用药清单、医保结算单、 出院小结(住院时候需提供),身份证、银行卡。以上材料均只需要提供复印件。5、救护车费用:甲方出险人员发生保险事故后,在门急诊和住院过程中需 要安排救护车的,实际支付的、合理必要的救护车费用, 由乙方按照约定偿。6、本保单疾病医疗、疾病身故等待期为 0 天,承担疾病保障下既往症责任。
主要标的数量:
见合同
主要标的单价:
见合同
合同金额:
63.850000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1.服务期限:365(日历天) 2.服务地点:安徽省长丰县,采购人指定 3.服务方式:严格按照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3年05月09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3年05月09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根据本页面提供的交易合同是按照《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皖政办〔2016〕65号)文件要求由市场主体发布,本网对其内容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附件信息:
中标通知书
长丰县公安局民辅警人身意外伤害险及补充医疗保险采购项目
一、合同编号:
2023ACCFN00103-001
二、合同名称:
长丰县公安局民辅警人身意外伤害险及补充医疗保险采购项目
三、项目编号:
2023ACCFN00103
四、项目名称:
长丰县公安局民辅警人身意外伤害险及补充医疗保险采购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长丰县公安局
地址:
合肥市长丰县水湖镇长丰路137号
联系方式:
0551-66272028
供应商(乙方):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滨湖区包河大道699号时代城B座3-4楼、19-21楼、裙楼3楼。
联系方式:
13856090488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
长丰县公安局民辅警人身意外伤害险及补充医疗保险采购项目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
为长丰县公安局全局约 1277 在职民警购买人身意外伤害及附加医疗保险,内容具体为:保险责任及保额(以下保额设定为最低要求,无免赔) :(一)死亡类赔偿1、在职民警因公牺牲或意外伤亡人员赔付保险金额 50 万元;2、在职民警因公牺牲被追认为革命烈士或被追授予一、二级英模的人员赔 付保险金额 100 万元;3、在职民警因公牺牲被追记个人一、二等功的人员、生前曾获全国(全省、 全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一或二级英模、全国特级优秀人民警察、全国 优秀人民警察、全国(全省)人民满意公务员(民警)、个人一或二等功的人员牺牲后赔付保险金额 60 万元;4、疾病身故人员赔付保险金额 5 万元。生前曾获全国(全省、全市)劳动 模范(先进工作者)、一或二级英模、全国特级优秀人民警察、全国优秀人民警 察、全国(全省)人民满意公务员(民警)、个人一或二等功的人员疾病身故后 赔付保险金额 10 万元。(二)伤残类赔偿工伤伤残赔付保险金额 50 万元,具体赔付金额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 残程度鉴定》(GB/T16180-2014)及《保险金给付比例》规定执行。意外伤残赔付保险金额 50 万元,具体赔付金额按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 准》及保险金给付比例》规定执行。(三)意外医疗类赔偿1、在职民警因公意外医疗险赔付保险金额 10 万元;2、在职民警非因公意外伤害医疗险赔付保险金额 5 万元;3、工伤意外医疗责任,被保险人先行通过工伤保险进行报销,本保单承担补偿赔偿责任。(四)住院医疗、门诊医疗保险项目及赔付金额(非意外)1、补充住院医疗:(1)被保险人住院进行治疗发生的费用,扣除医保报销部分,在医保范围90%赔付,最高赔付金额为 4 万元;如有通过其它途径理赔的部分,不予重复理赔。(2)当地医保政策中明确的二十二种慢性病(冠心病、高血压三期、糖尿病、肝硬化、精神病、恶性肿瘤、肾透析、肾移植术后、帕金森病、类风湿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乳腺癌(内分泌治疗)、肝豆状核变性、慢性心力衰竭、慢性肾功能不全、癫痫、膀胱肿瘤(灌注治疗)、甲状腺功能亢进、丙型肝炎、肝移植术后、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前列腺癌(内分泌治疗))人员发生门诊治疗费用的,扣除医保报销后剩余部分,在医保范围内 90%赔付,最高赔付金额为 4 万元;如有通过其它途径理赔的部分,不予重复理赔。(3)意外伤害医疗和补充住院医疗不能重复赔付。2、补充门诊医疗:对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的门急诊治疗,扣除医保报销后剩余部分,在医保范围内扣除 100 元免赔额后,90%赔付,每人每年最高限额 1 万元;如有通过其它途径理赔的部分,不予重复理赔。注:(1)门诊治疗仅限在合肥市三甲及以上医院且挂号后进行的治疗;(2)体检费用不予报销,计划生育(产检、流产等)检查和治疗不予报销。(五)意外伤害住院定额补贴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的参保人员, 保险公司承担被保险人每天 100 元住院补贴,其中住院赔付按照单次住院最高 90 天,全年最高 180 天进行赔付。(六)职业责任类赔偿赔偿被保险人在工作中发生的疏忽行为、错误或遗漏过失行为所导致的法律 赔偿责任, 赔偿被保险人在工作中发生的或造成的对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单次赔偿限额 3 万元,累计赔偿限额 50 万。特别约定:1、所有项目无既往症限制,按保险责任约定赔付。2、因公牺牲认定:因公牺牲以政府或公安机关出具明确的书面证明材料为 准,理赔不需再追加特殊材料。3、乙方承诺当被保险人出现死亡情况时,其理赔标准完全遵照长丰县公安局政工部门出具的定性说明【政治部出具经局党委办公会研究定性为“牺牲”或“病故”等的文件】。4、补充住院及门诊医疗理赔材料需提医疗发票、用药清单、医保结算单、 出院小结(住院时候需提供),身份证、银行卡。以上材料均只需要提供复印件。5、救护车费用:甲方出险人员发生保险事故后,在门急诊和住院过程中需 要安排救护车的,实际支付的、合理必要的救护车费用, 由乙方按照约定偿。6、本保单疾病医疗、疾病身故等待期为 0 天,承担疾病保障下既往症责任。
主要标的数量:
见合同
主要标的单价:
见合同
合同金额:
63.850000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1.服务期限:365(日历天) 2.服务地点:安徽省长丰县,采购人指定 3.服务方式:严格按照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3年05月09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3年05月09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根据本页面提供的交易合同是按照《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皖政办〔2016〕65号)文件要求由市场主体发布,本网对其内容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附件信息:
中标通知书
长丰县公安局民辅警人身意外伤害险及补充医疗保险采购项目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