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福建省宁德人民医院10KV配电改造工程工程类采购项目合同公告
金额
289.37万元
项目地址
福建省
发布时间
2021/08/16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350902]jccgzx[cs]2021014
预算金额289.37万元
招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德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89.37万元
中标联系人江绍起17306053800
公告正文
福建省宁德人民医院10KV配电改造工程工程类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350902]jccgzx[CS]2021014 作者: 福建省宁德人民医院 发布时间: 2021-08-16 09:02

宁德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建省宁德人民医院

乙方德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902]jccgzx[CS]2021014福建省宁德人民医院10KV配电改造工程工程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若有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

2、合同标的



工程类
品目号 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施工范围 施工工期 项目经理 执业证书信息 金额
(元)
1-1 B0699 其他安装 其他安装 福建省宁德人民医院10KV配电改造工程 1 刘俊杰 闽135161617930 2893789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贰佰捌拾玖万叁仟柒佰捌拾玖元整(¥2893789.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60)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八一五西路11号

4.3交付条件: 验收合格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按磋商文件要求执行。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按磋商文件要求执行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1 50 材料设备全部进场后10天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0%。
2 10 完成工程总量的80%时,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
3 20 全部工程内容施工完成时,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
4 15 完成电力调试,验收合格后10天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5%。
5 5 质保期满后10天内一次性付清剩余合同款项。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合同金额的10%作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可采用银行保函、电汇、汇票和转账支票的方式提交。履约保证金应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转入采购人指定账户,在项目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无息退还。

9、合同有效期

按磋商文件要求执行

10、违约责任

按磋商文件要求执行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按磋商文件要求执行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按磋商文件要求执行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按磋商文件要求执行。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甲方: 福建省宁德人民医院 乙方: 德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蕉城区815西路11号 住所: 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福宁北路36号
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周日弟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江绍起
联系方法: 13905030106
联系方法: 17306053800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
账号: 账号: 7610110182600035413

签订地点: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八一五西路11号

签订日期:2021年0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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