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佳木斯市同江生态环境局编制国控水质自动监测站防洪评价询价采购公告
金额
10万元
项目地址
黑龙江省
发布时间
2023/07/24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 HLJGCYC12010000Z20231364256
项目名称: 编制国控水质自动监测站防洪评价
采购方式: 询价采购
预算金额(元): 100000.0000
最高限价(元): 100000.0000
采购成本价(元): 99000.0000
需求详情:
同江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位于同江市通港路横江口西端南侧松花江干流同江市城区段堤坝外侧(紧邻堤坝),属“十四五”国考断面,于2001年6月份建站正式运行,水站配置了9参数监测仪器,承担松花江末端地表水水质监测工作。水站现业务用房于2008年建成并投入使用,占地面积1329平方米,独立3层建筑,总面积614.7平方米。建站时业务用房位于现用房南侧约30米,为面积约60平方米的独立单层建筑。水站的现用采排水管路于建站时铺设,位于松花江干流同江市城区段堤坝处,管路穿过堤坝底部进入松花江干流采排水,长度约130米。为保障水站采排水设施正常采排水,在保留原管路的情况下,拟采用顶管穿堤施工作业方案在原管路附近重新铺设采排水管路,为保证冬季不上冻、春季不被冰排撞毁,需至少在全年最低水位线下2.5米处顶管铺设约160米长的采排水管路。采购需求是中标方需按照《同江市河湖岸线利用建设项目和特定活动清理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同河湖办联发〔2023〕1号)整治要求,完成对同江断面国控水质自动监测站现有两处站房和现用采排水管路及拟建采排水管路的防洪评价报告的编制工作,并负责通过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评估审查、审核。编制的防洪评价报告和审查结论意见必须要符合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验收销号标准,同时负责完成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验收销号工作。
服务周期: 50天
供应商数量:供应商不足3家流标
服务地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同江市通港路横江口西端南侧
报名开始时间:2023-07-24 19:58
报名结束时间:2023-07-27 00:00
二、申请人资格要求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且已在本系统注册的供应商。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扫描件加盖公章);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6由供应商自行提供承诺说明,加盖公章);
三、凡对本次采购提出疑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采购单位: 佳木斯市同江生态环境局
联系人: 孙兵
联系电话: 18249546555
联系座机: 0454-2940004
四、参与项目
查看项目
项目编号: HLJGCYC12010000Z20231364256
项目名称: 编制国控水质自动监测站防洪评价
采购方式: 询价采购
预算金额(元): 100000.0000
最高限价(元): 100000.0000
采购成本价(元): 99000.0000
需求详情:
同江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位于同江市通港路横江口西端南侧松花江干流同江市城区段堤坝外侧(紧邻堤坝),属“十四五”国考断面,于2001年6月份建站正式运行,水站配置了9参数监测仪器,承担松花江末端地表水水质监测工作。水站现业务用房于2008年建成并投入使用,占地面积1329平方米,独立3层建筑,总面积614.7平方米。建站时业务用房位于现用房南侧约30米,为面积约60平方米的独立单层建筑。水站的现用采排水管路于建站时铺设,位于松花江干流同江市城区段堤坝处,管路穿过堤坝底部进入松花江干流采排水,长度约130米。为保障水站采排水设施正常采排水,在保留原管路的情况下,拟采用顶管穿堤施工作业方案在原管路附近重新铺设采排水管路,为保证冬季不上冻、春季不被冰排撞毁,需至少在全年最低水位线下2.5米处顶管铺设约160米长的采排水管路。采购需求是中标方需按照《同江市河湖岸线利用建设项目和特定活动清理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同河湖办联发〔2023〕1号)整治要求,完成对同江断面国控水质自动监测站现有两处站房和现用采排水管路及拟建采排水管路的防洪评价报告的编制工作,并负责通过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评估审查、审核。编制的防洪评价报告和审查结论意见必须要符合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验收销号标准,同时负责完成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验收销号工作。
服务周期: 50天
供应商数量:供应商不足3家流标
服务地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同江市通港路横江口西端南侧
报名开始时间:2023-07-24 19:58
报名结束时间:2023-07-27 00:00
二、申请人资格要求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且已在本系统注册的供应商。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扫描件加盖公章);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6由供应商自行提供承诺说明,加盖公章);
三、凡对本次采购提出疑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采购单位: 佳木斯市同江生态环境局
联系人: 孙兵
联系电话: 18249546555
联系座机: 0454-2940004
四、参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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