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建开发有限公司长沙经济技术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自有物业部分设施设备维修工程(房屋维修工程)合同公告
物业部分设施设备维修工程房屋维修工程屋面改造工程屋面钢网架拆房屋外墙翻新附属散水沟设备沟改造室外地坪白改黑土改黑资料的编制整理外架显眼位置制作安装标识系统材料安排临时工程施工图纸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工程施工方案计划报表工程进度计划工程进展情况申请报告洽商变更申请材料品牌报批隐蔽工程验收竣工验收申请工程款支付中间计量调整交通运输场外交通设施场内交通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基础资料施工用电施工用水接入点接至施工场地架设设备维护保养管理费用各类损耗费用地下管线地下设施会审各系统管线综合平衡设计图纸临时围挡施工总承包管理在建工程水电周边环境施工安全环境污染扰民民扰妥善处理工程渣土施工协调会议接电手续接电费用路基路面人行道绿化在线工程项目管理软件在线项目管理土方开挖土石方复测确认土石分界面的全套影像资料备案工人工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关键性工作主体结构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专业工程专业分包工程外脚手架塔吊垂直运输机械结构表面修补建筑垃圾的清理外运接驳使用施工电梯井架外墙装修外墙铝合金窗消防灭火器材消防员动火证制度动火监护余泥外运作业面清理照明调试报告配电箱各线路分电箱临时用水源原材料构配件隐蔽工程检查安全防护工具宣传栏安全标识标牌保险巡查安全帽安全绳起吊设备材料吊运起重设备组装设备人货梯洗车槽临建设施市政项目光缆蓝天保卫战施工围挡密目式安全网场地硬化加工区办公区生活区混凝土碎石覆盖硬化后的地面不得有浮土遮阳网防尘覆盖灌木草皮铺装遮盖洒水喷淋设备降尘设施线性建设工程洒水车喷水降尘回填转运车辆冲洗洗车平台自动冲洗设备材料堆放建筑材料搅拌砂浆石灰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临时堆放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挖掘机推土机打桩机扬尘防治测量放线测量基准点基准线水准点测量控制点涉水产品特种设备专业系统工程电气图原理图系统拓扑图产品说明书系统操作说明书设备技术参数清单工程设备的替代永久设备样品替代品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临时设施检验消防检测现场工艺试验计日工预拌砂浆防火安全措施安全检查安全生产管理督促定期检查安全防护用品操作设施设备工具用具机械设备
金额
-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0/11/26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祝汉锋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建开发有限公司长沙经济技术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自有物业部分设施设备维修工程(房屋维修工程)合同公告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JKCG-CS-202007280017-1
发包人(全称):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建开发有限公司  (甲方)
承包人(全称):  湖南汇智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自有物业部分设施设备维修工程(房屋维修工程)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自有物业部分设施设备维修工程(房屋维修工程)  
(2)工程地点: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内
(3)资金来源:国有企业自筹
(4)工程内容:本工程为长沙经济技术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自有物业部分设施设备维修工程(房屋维修工程),包括:屋面改造工程(屋面钢网架拆及新建钢架屋面并盖瓦)、房屋外墙翻新、附属散水沟、设备沟改造、室外地坪白改黑、土改黑、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5)工程承包范围:

本工程为长沙经济技术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自有物业部分设施设备维修工程(房屋维修工程),包括:屋面改造工程(屋面钢网架拆及新建钢架屋面并盖瓦)、房屋外墙翻新、附属散水沟、设备沟改造、室外地坪白改黑、土改黑、部分绿化改为停车位、球场改造、排水沟疏通、新建化粪池、栏杆油漆翻新等。具体以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和设计图纸中所包含的施工项为准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20-11-25
计划竣工日期:2021-03-25
工期总日历天数:120 天。 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达到合格工程标准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3636479

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叁佰陆拾叁万陆仟肆佰柒拾玖元整3636479.00元);(含税)

其中:

1)预备费叁拾肆万贰仟零贰拾捌元捌角玖分¥:342028.89);

2)暂列金额肆万捌仟零陆元整(¥:48006.00元);

2.价格形综合单价合同,最终合同价款以发包人、建设单位或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的结算金额为准,并执行报价优惠率 5.08%。


2.付款方式及验收: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本工程采用综合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除化石文物、工程设计错误、工程所需地上物及地下管线管网的拆迁、拆除以外的一切风险。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12.1.1本合同签订以后,合同内承包范围对应的经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所列额所有工作子目的综合单价固定包干,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情况下,综合单价不得调整。发包人不接受承包人基于任何工作子目综合单价在其投标时的组价不当(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子目对应的工作内容理解的偏差、工料耗量水平的确定、生产要素市场价格的判断、取费等)或任何其他差错而主张的任何损失或索赔;

12.1.2本合同签订以后,针对专业分包工程、专项供应项目、独立工程和独立供应项目的总承包服务费均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12.1.3合同价格中的各项取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管理费、利润(风险费)、规费、税金等。

12.2 预付款

本工程无预付款。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以长沙经开区长沙经济技术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自有物业部分设施设备维修工程(房屋维修工程)施工预算上限价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为准。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月计量。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48

13.2 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照《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规程》执行。

承包人须在工程具备通用条款13.2.1的约定条件后1个工作日内向发包人提出竣工验收书面申请。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不计算违约金。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整改完毕)10天内,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5000元/天,逾期超过60天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按照承包人已完成工程量的50%结算,承包人无条件退场并按照发包人要求移交所有工程资料。。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不支付违约金。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前,承包人负责看管并维护本合同所包含的工程量内容,并承担责任。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0日内 。


其他说明:

15.4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见三方签订的本工程保修合同(附件1)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24小时内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无。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工期不顺延。

2)因建设单位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16.1.1条款执行。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无违约责任。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工期不顺延。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顺延工期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顺延工期

7)其他: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法律规定外,承包人不得因发包人违约而单方面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的其他违约情形:

1)在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检查中,项目被发现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或严重的文明施工问题并被通报批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20000元/次的违约金,如累计出现三次或以上,承包人除承担前述违约金外,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发包人的其他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2)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项目的例行检查中发现存在质量、安全文明施工问题,下发了整改通知单的,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2000元/次的违约金并立即整改合格,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对质量或安全整改通知单进行回复或整改的,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5000元/次的违约金并立即整改合格,下发了停工通知单、不良行为记录或告知的,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5000元/次的违约金并立即整改合格,未及时整改合格的,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5000元/次的违约金。上述情形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不顺延,其他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在日常施工管理中发现承包人管理人员或施工班组不能达到项目进度、安全及质量要求的,承包人须在接到发包人书面通知后,在7个日历天之内无条件对不合格管理人员或施工班组进行更换,否则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5000元/天的违约金。

4)承包人必须按设计、规范及城建档案馆的要求进行资料的编制、整理(分包的资料由分包单位负责整理交总包,再由总包统一归总报送)。所有资料需与工程实体进度同步,发包人、监理人发现资料与实体进度不同步,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1000元/次的违约金并立即整改合格,如累计出现五次或以上,从第五次起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2000元/次的违约金,并更换不符合要求的资料管理人员,耽误工期及其他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逾期整改的,按2000元/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5)工程资料必须与实体相符,相关岗位人员须本人签字,严禁代签。发包人、监理人发现资料与实体不符或代签现象,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1000元/次的违约金并立即整改合格,如累计出现三次或以上,从第三次起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2000元/次的违约金,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不良行为记录,耽误工期及其他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须无条件配合发包人对自身企业文化的宣传,为发包人在外架和其他显眼位置制作及安装标识系统,具体费用在清单中单列或现场洽商。

7)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现场进度、质量、文明施工等难以达到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有权采取措施,委派具备能力的班组和人员进场施工,承包人须无条件配合,且由承包人承担实际发生的费用。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担方式: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包括违约金、延期支付进度款、解除合同等承担方式。按本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违约金,经发包人确认,建设单位可直接在工程进度款或履约保证金中等额扣除。

16.2.3 因承包人违约发包人解除合同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违约发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1)承包人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2)承包人违法转包的;

3)承包人的违约行为产生的违约金累计达到合同金额的10%的。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三方协商确定。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无。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建设单位应在商定或确定建设单位应支付款项后28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3.合同价格形式:综合单价合同,最终合同价款以发包人、建设单位或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的结算金额为准,并执行报价优惠率 5.08%
4.付款人: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建开发有限公司 通过单位自行支付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罗毅 ;身份证号码:430211198006150031;联系方式:17716750123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双方签章后生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长沙县三一路2号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后生效

十三、其他条款

备注:开工时间以实际签发的开工令为准。本线上协议内容与本项目下下纸质版合同不一致、缺漏的,均以线下纸质版合同为准,纸质版合同内容详见本线上协议附件

第三 专用合条款

特别约定:通用条款7.3.2、7.5.1、10.3.1不适用于本合同。

1.一般约定

1.1定义

1.1.1 合同

1.1.1.1 含三方签订的补充合同、设计单位签发并经发包人认可的变更图纸、实际工作量变更的现场签证(必须附有金额和发包人签证)、技术交底、图纸会审纪要和相关会议文件、经发包人审定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及相关的技术资料、行业标准和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安全协议、廉政合同、保修协议、发包人制定的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及其他三方签认的与本项目相关的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1.2 合关方

1.1.2.4 人:

详见本工程监理合同

详见本工程监理合同

详见本工程监理合同

详见本工程监理合同

详见本工程监理合同

1.1.2.5 人:

详见本工程设计合同

详见本工程设计合同

详见本工程设计合同

详见本工程设计合同

详见本工程设计合同

1.1.3 工设备

1.1.3.2 发包人按红线图提供

1.1.3.3 发包人不提供临时占地,临时设施用地的手续办理由承包人负责,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1.3.7 无。

1.3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以及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下发(包括后续发布)的有关工程建设的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现行的国家行业标准规范以及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下发(包括后续发布)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标准规范。

1.4.2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达到发包人合理合法要求。

1.6文件

1.6.1 图提供: 承包人进场施工前。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4份,任何施工图纸必须经发包人书面确认,未经发包人书面确认的施工图纸无效。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规范和其他文件承担保密责任,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严禁外传,并不得用于本项目无关的方面。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满足本工程施工及验收需要的所有施工图纸及技术要求。

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期限:中标公示期届满后7天内。

1.6.2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应立即组织技术力量,对图纸进行审阅,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在施工前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安排设计及各方责任主体单位进行图纸会审,作出相关决定。

1.6.3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方案类(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等)、计划报表类(工程进度计划;工程进展情况;人员、设备、材料安排及到位情况等)、申请报告类(洽商变更申请;材料品牌报批;隐蔽工程验收申请;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申请;竣工验收申请;工程款支付申请、中间计量调整等)。

另外,承包人配合发包人办理许可批准手续,按下表要求提供资料:

时间

阶段

序号

资料名称

中标

公示

期内

1

项目经理及项目相关负责人证复印件(盖公章核对原件)

2

施工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提供外来企业备案表)、安全生产许可证(3份复印件,盖公章)

3

报建授权委托书

4

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工程技术负责人、

安全员、施工员、质检员、资料员资格证书,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

证、特种工上岗证(复印件,盖公章),项目人员委派通知书(红头文、

原件),以上资料复印件3份,均盖公章

5

项目经理安全责任承诺书、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各专项分开编写)

施工方案(附公司审批表)

公示

期满

后7

日内

6

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盖公章)

7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职业病危害

防治措施、消防措施、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等(有编、审)

8

重大危险源名录及紧急救援预案(各项分别编写、有审批)

9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盖公章)

10

承包人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书、安全生产承诺书

11

1-11项资料向发包人提供,且经长沙经开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窗口预审认可

12

签订施工合同

13

施工合同(原件1份,复印件1份)

签订

合同

当日

14

中标通知书(原件1份,复印件3份,复印件盖公章)

15

施工合同备案表一式六份(按合同如实填写表格)

签订

合同

后1

日内

16

工伤保险及参保证明

合同

备案

后3

日内

17

安全责任险及参保证明

18

安全文明措施费开户信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开户信息

19

湖南省建筑工程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申请报告(施工单位部分)

20

拟进入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的检测报告(盖公章)

21

安全文明工地目标管理申报表

22

建筑工程质量保证措施

23

建筑工程安全保证措施

24

廉政责任书

25

防扬尘责任书

26

施工单位计划生育管理登记表及计生合同(项目所在街道盖章)

27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施工单位部分,监理单位盖章)

28

图纸会审、设计交底会议纪要

29

设计单位对质量安全施工提出的要求和建议

承包人未按表中时间节点要求及时提供所需资料的违约责任:每延期一天,承包人支付发包人1000元/天的违约金。延期超过5天的,除承担前述约定的违约责任外,建设单位将延期3个月支付工程进度款和工程结算款;延期超过10天的,除承担前述约定的违约责任外,建设单位将延期6个月支付工程进度款和工程结算款;延期超过20天的,除承担前述约定的违约责任外,建设单位将延期12个月支付工程进度款和工程结算款。延期超过30天的,除承担前述约定的违约责任外,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有权按照承包人已完成合格工程量的50%办理结算,承包人无条件退场

限为:按发包人、监理人要求;

量为:按发包人、监理人要求;

式为:书面形式提交发包人代表或监理人,实行签收记录;

的期限:按发包人规定。

1.7联络

1.7.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或发包人书面函件后3天内 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监理人或发包人,发包人则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或承包人书面函件后5天内(需报经开区管委会领导同意或审批的除外)送达监理人或承包人。承包人有义务在发出书面函件后每天电话催促发包人,否则,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7.2的地点:长沙县三一路2号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建开发有限公司;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祝汉锋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长沙县三一路2号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建开发有限公司

收人为:罗毅

的地点:长沙县三一路2号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建开发有限公司

收人为:陈燚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由承包人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发包人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1.10.2 场外交通

场外交通设施发包人协助承包人取得,涉及相关费用按定额相关规定计取。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详见施工图。

关于发包人承包人费提供满工程施需要的场道路场内交通和交通设施由承包人负责修建和维护,按长住建发[2018]104号文件规定由发包人承担费用的,则按该规定执行。

1.13工程量单错误修正

1.13.1 工程量偏差不调整综合单价

2、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姓名):祝汉锋

证号 320322198207111978

高级总监

电话13787206263

信箱/

地址/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发包人授权并委托发包人代表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并作为发包人工程现场质量和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发包人代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涉及与本工程相关的文件、资料须由发包人盖章确认后方可生效,对于因重大设计变更、方案调整及不可预见因素等原因所引起的调整,发包人代表必须按照有关程序,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发包人调整现场代表的,应通知承包人。

2.4料的提供

2.4.1 提现场

施工现场已具备,承包人自行进场,但进场须告知发包人。

2.4.2 提

2.4.2.1 关包括:提供施工用电、用水接入点,施工用电、用水由承包人从发包人提供的接入点接至施工场地,承包人装表计量并承担费用。承包人负责完成由接入点起至施工区域内的水、电线路的架设及维护,其架设、维护、管理费用、各类损耗费用等相关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水、电费用承包人应根据项目当地供水、供电部门收费标准按时足额交付。

2.4.2.2 施工所需的水、电接至施工场地的要求、接入地点和提供时间:开工前3个工作日,发包人提供接入点

2.4.3 提供基础资料

施工场地内工程地质、地下管线、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的提供时间和要求:开工前7个工作日

2.5担保

建设单位不提供

建设单位担保

建设单位形式:

2.6 支付合同价款

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3.承包人

3.1

1)至(8)按通用条款执行。

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下列要 求移交发包人。

承包人提交的工资料内容:参照长沙市城建档案馆及长沙经开区管委会、长沙县、发包人相关制度执行。

数:一式伍份。

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间: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天内。

求:书面形式现场交验给发包人代表,代表人书面签收。

承包人没在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内提交合格的工程竣工资料和竣工图,影响到发包人竣工验收手续的正常办理时间的,承包人支付发包人1000元/天的违约金;延期超过10天的,建设单位还将延期6个月支付工程进度款和工程结算款;延期超过30天的,除承担前述约定的违约责任外,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有权按照承包人已完成合格工程量的50%办理结算,承包人无条件退场。

10)承

承包人除完成本合同规定的任务和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外,还应完成的工作和履行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积极配合发包人组织对设计图纸进行交底及会审,指出设计图纸上任何不符施工常规、惯例或规范之处,以及设计图纸中错、漏问题,并做好各系统管线的综合平衡工作。开工前认真核查设计图纸,进行现场核对并提交图纸审查报告。

2)承包人在开工前积极配合发包人办理好以下手续:?办理本工程施工涉及的交通组织方案报批手续;本工程施工涉及的临时占用道路及公共场地、临时围挡等手续。

3)负责及时办理施工临时占用道路、施工道路开口施工过程中所需证件(包括夜间施工证、排污许可)等合法手续。

4)承包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认真查看施工现场及周围的环境,掌握所有与本项目施工有关或对施工有影响的情况。

5)承包人在施工期间负责以下协调工作:?提供施工总承包管理服务,负责与在建工程其他施工单位的协调,并积极配合为其他施工单位的水电、场地等提供便利的责任;负责施工场地及周边环境的协调工作(包括施工安全、环境污染、扰民和民扰等),施工过程中如发生扰民和民扰等,由承包人负责妥善处理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责任和费用;负责办理渣土运输手续。

6)参加各类施工协调会议,由于工地交叉施工引起的问题,承包人有义务协调解决,并服从发包人及监理人现场总协调作出的决定。

7)需发包人负责的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承包人必须积极配合好发包人。

8)承包人负责办理本工程的接电手续并承担所有接电费用。工程未经发包人竣工验收合格之前,发生的所有电费均由承包人承担。

9)已竣工工程未经发包人验收合格之前,由承包人负责保护,保护期间发生的损坏、损失等风险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自费予以修复。

10)因工程施工对已建工程(路基、路面、人行道、绿化工程等)造成损坏的,承包人施工组织不当的,承包人承担所有责任和损失赔偿,并负责修复。

11)实行《周报》和《月报》制度。《周报》在每周星期一报送给发包人和监理人,内容包括上周已完工作和本周计划。《月报》在每月二十五日前报送给发包人和监理人,《月报》包括次月施工进度计划和当月工作总结。

12)在发包人具备在线工程项目管理软件使用条件时,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无条件执行在线项目管理,每天由专人对人工、材料、机械使用信息进行及时采集登录,对当日完成任务进行录入,保证工程项目资源、进度信息及时、准确,以供项目管理决策分析,该信息仅作为项目管理信息使用,不作为结算审计依据。

13)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必须遵守发包人和监理人制定的管理制度,及时执行发包人或监理人发出的指令并予以及时书面回复。

14)按本合同规定应由承包人完成的工作(包括合同、会议纪要约定内容以及设计变更等),如承包人拒绝完成或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发包人有权安排第三方完成,所产生的费用和影响工期的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

15)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天气、施工人员在场外食宿、材料设备二次搬运、成品保护等各种因素对施工费用和工期造成的影响,承包人承诺在前述可能影响工期和费用的因素出现时不要求发包人增加费用和顺延工期。

16)承包人应在开工前对场地内的地形原状标高进行测量,并将成果报发包人和监理人复测:实施至土方、石方交界处,应及时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报送分界面坐标并进行复测确认。同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原地面及土石分界面的全套影像资料。

17)承包人为本工程配备1名专职资料员与1名专职预算员。

18)承包人负责办理承包工作范围内所有工程的验收、备案工作(类似消防等还必须协调好发包人和当地消防部门的报建工作)。承包人归口负责各分包单位报建、验收资料。如报建需要签订专业分包合同,承包人须无条件配合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19)承包人承诺不拖欠工人工资,并保证工程款优先保障工人工资,按时足额支付本项目涉及的工人工资。

20)每月编制工人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于每月底将上月经工人签名的工资清单(系复印件的须项目经理签字加盖公章或项目章确认)提交建设单位备查,并作为下一期请款的前提条件。

21)除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及付款比例外,承包人不得以完成竣工验收或支付民工工资等不正当理由要求发包人或建设单位多支付工程款或提前支付工程款,否则须承担2万元/次的违约金。

22) 若发生因拖欠工人工资导致的集体上访(3人以上)、停工、媒体曝光等不良事件,建设单位有权将核实的拖欠的工人工资直接从承包人应得工程款中扣除直接发放给承包人欠薪主体,后续工程款延期半年支付,且承包人还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至区县上访的支付2万元/次的违约金;至市政府或市级行政机关上访的支付4万元/次的违约金;至省政府或省级行政机关上访的支付6万元/次的违约金)。除上述责任外,建设单位、发包人还有权视情节严重程度解除本合同,并将其列入黑名单,三年内不得参加长沙经开区范围内所有项目的招标或采购活动。

23)《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实名制管理的通知》(长住建发[2018]36号)与《关于落实建设领域全面实施农民工工资实名制发放工作的通知》(长人社发[2017]108号)文件,承包人应参照执行并作出承诺。

24)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以上工作的完成及义务的履行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本工程价款中,建设单位不另外支付费用。

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对需要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而采取联合招标或总承包+专业分包招标方式的建设工程项目,承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按设计要求使用再生产品,不再就再生产品应用比例进行设计变更,否则放弃中标。

3.2经理

3.2.1 项理(名)罗毅

证号430211198006150031

二级建造师

书号243080908709

章号/

书号湘建安B(2019)0104111

电话17716750123

信箱/

地址/

全权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并常驻现场,直接负责本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各项职责。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项目经理必须常驻施工现场,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应不少于22天(以质安监站考勤数据为准),且施工状态下,项目经理必须在岗,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2000元/天的违约金。

承包人未和项目经理签订劳动合同,或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违约责任:及时按发包人的要求更换项目经理,负责办理相关更换手续及承担费用,并支付50000元/次的违约金

3.2.3人原则上不得更换项目经理,包人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擅换项经理的违约任:每擅自变更一次,则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款1‰的违约金,且承包人须负责办理更换手续及承担费用。

3.2.4发包人发出书面更换项目经理的通知后,承包人须负责办理更换手续及承担费用,理由绝更换项目任:承包人向建设单位支付5000元/天的违约金。

3.3 承包人人员(本条款中主要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包括: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中标公示期满后7天内。

3.3.3 发包人发出书面更换通知后,承包人负责办理相关更换手续及承担费用,撤换主要责任: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1000元/天的违约金。

3.3.4 施工状态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必须在岗。关于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应不少于22天(以质安监站考勤数据为准)。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1000元/天·人的违约金,从待付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员离开施请假须经发包人及监理人书面批准。

3.3.5人原则上不得更换施工管理人员,承包人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换施工管理人违约责任: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20000元/次的违约金,负责办理相关更换手续及承担费用。

承包人人员的其他规定:承包人的所有现场管理人员(包括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与投标和报建备案时一致。发包人、监理人每发现一次不符合要求又未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2000元/人/次的违约金。如累计出现两次或以上,从第二次起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5000元/人/次的违约金,承包人须无条件更换人员或按要求办理变更手续直至符合要求,耽误工期不顺延,其他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3.5

3.5.1分包的一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未经发包人书面批准同意分包的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本项目全部施工范围

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承包人将禁止分包工程进行分包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对违法分包人施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且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本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3.5.2分确定

许承包人分包的工程包括法律允许且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分包的专业工程,承包人须确保所有分包单位都需满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资质等级要求。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1)所有分包工程在签订合同前必须按规定向监理及业主报审书面确认同意后方可签订;在分包合同签订后 7 天内,将分包合同副本、分包单位资质等级等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备案,承包人与任何专业分包人和指定供应商、专项供应商所签订的分包合同或供应合同都不得与本合同的约定相悖,且发包人和监理的审核并不能在任何方面免除承包人作为总承包人应对所有专业分包人和指定供应商的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等方面全面负责的责任。

2)分包单位都需具有符合规定的专业承包资质。

3)分包单位注册地区在湖南省外的企业,须具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外省建筑业企业入湘施工登记证》,并在有效期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须从其规定。

4)所有分包工程严禁再次分(转)包。

5)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6)专业分包人、专项供应商、独立分包承包人和独立供应商:专业分包人是指承揽合同中约定的专业分包工程的分包人;专项供应商是指以单价形式计入合同总价内且由承包人招标选定(招标结果及过程由发包人监督)、由承包人与其签订专项供应合同并承揽合同中约定的专项供应项目的供应商;指定供应商是指以整项形式计入合同总价内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招标选定、但由承包人与其签订指定供应合同并承揽合同中约定的指定供应项目的供应商;独立承包人是指承揽合同中约定的独立工程的承包人;独立供应商是指承揽合同中约定的独立供应项目的供应商。

7)因专业分包工程的不确定性,在工程进行中该项专业分包工程是否进行招标由发包人决定,如需进行招标确定专业分包人的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8)承包人承揽专业分包工程、专项供应项目、独立分包工程或独立供应项目: 在承包人具备相应资质的前提下,除非承包人申请且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或发包人要求时,承包人不得承揽专业分包工程、专项供应项目、独立分包工程或独立供应项目。如果在发包人要求或承包人申请且发包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承包人参与专业分包工程、专项供应项目、独立分包工程、独立供应项目的投标,并成为任何专业分包工程、专项供应项目、独立分包工程或独立供应项目的中标人(承包人或供应商),该中标的项目即作为追加工作纳入承包人自行完成工作的范围,承包人应遵守本合同的所有约定以及发包人为专业分包工程、专项供应项目、独立分包工程或独立供应项目设定的各项规定,并签订专业分包工程、专项供应项目、独立分包工程或独立供应项目的专项补充协议。

9)承包人不当谋利:除非事先经过发包人的书面批准,即使任何专业分包人、指定供应商、专项供应商、独立承包人或独立供应商自愿承担或支付,承包人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借口和手段和任何方式从任何专业分包人、指定供应商、专项供应商、独立承包人或独立供应商处收取任何款项或谋取任何不当利益。如果承包人违背本款上述约定,发包人有权按照以下原则和方式给予承包人相应的处罚:发包人收到有关承包人不当谋利的投诉或发包人自己发现承包人有不当谋利行为,并且承包人无足够证据证明自己无不当谋利行为或无法澄清的,“谋一罚五”的原则,将承包人不当谋利总额之五倍的金额,从承包人应得或将得的任何款项中扣除,并将其中的一半返还给有关的专业分包人、指定供应商、专项供应商、独立承包人或独立供应商。

10)经承包人确定的专业分包人、指定供应商、专项供应商需与承包人签订合同时,承包人应在发出专业分包人、指定供应商、专项供应商书面确定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与其签订专业分包合同、指定供应合同、专项供应合同。由于承包人未在约定的时间内与专业分包人、指定供应商、专项供应商签订相关合同,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每延误1天按5000元/天支付违约金,每延误2天按10000元/天支付违约金,以此类推。但最多不超过拟签订的专业分包合同、指定供应合同、专项供应合同价款的10%。造成工期延误的,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7.5款发包人要求的误期违约金标准执行。

3.5.4 分包合同价款

3.5.4.1法律允许且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但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并支付给分包人。

3.5.4.2 针对发包人单独分包的专业工程,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按分包合同约定直接与分包人支付和结算。但分包人须向承包人支付总包服务费。具体见下述约定:发包人单独分包的专业工程,由此产生的脚手架、塔吊等配套费及分包管理费等包含在总包服务费内,且除此之外,承包人在其合同价格中已经充分考虑了本款所述的与上述人员的配合、协调及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发包人不再单独支付上述相关费用。

总包服务费由分包单位直接支付给总承包单位,费用计算方式为:具体支付由分包单位和总包单位协商处理。建设单位或发包人对此不追加任何费用。

总包服务费具体包含利用总包单位的场地、脚手架、垂直运输机械的利用、因分包单位施工所引起的结构表面修补、临时设施的使用(活动板房除外)、建筑垃圾的清理外运、文明施工费、合理设施、设备使用费及与“分包单位”工程有关的堵补工作等;含施工、生活水电费。

3.5.4.3承包人负责向分包单位提供合同约定的所有合理设施,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所列项目:

①包括提供施工用水电的接驳,垂直运输机械的使用(如塔吊、施工电梯、井架等),脚手架的使用等;

②承包人须协调好各“分包单位”使用垂直运输机械及外脚手架的时间,在本合同工期内确保垂直运输机械及外脚手架供各“分包单位”的使用时间能满足各专业工程进度计划的要求,且在整个外墙装修及外墙铝合金窗完成前不得拆除外脚手架。各专业工程对垂直运输、外脚手架的使用须符合承包人主体工程进度的整体安排;

③承包人负责协调脚手架的使用,在拆除前应报发包人、监理批准;超过施工组织设计的拆架节点非承包人原因增加的外架使用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④承包人须在每个层面设立若干灭火器,统一管理,各“分包单位”建立若干兼职消防员。明确动火证制度,执行动火监护的有关规定和申报制度;

⑤承包人负责施工垃圾及余泥外运。各“分包单位”将垃圾及余泥归堆放至承包人指定的地点(但发包人与承包人指令出现矛盾的,以发包人的为准),由承包人负责外运;若发现各“分包单位”的建筑垃圾乱堆放,作业面清理不到位,在工程师的见证下,承包人有权派人将作业面清理,对于所发生的人工、机械等费用,发包人应在有关直接发包的“分包单位”当期进度款中转扣给承包人。情节严重的,承包人有权在例会中对其通报批评,甚至扣除违约金;

⑥提供施工用照明用电、施工用水,并供应其调试所需负荷。按项目需求配置配电箱,不再另行计费,提供“分包单位”的施工用电,为确保施工用电安全和各线路的负荷平衡,承包人负责在各“分包单位”在使用电源之前,收集“分包单位”的负荷要求,并统筹安排,从配电箱引出的分电箱由“分包单位”自行解决;在每栋都需设置临时用水源,不再另行计费;施工、生活水电费由承包人负责;

⑦承包人管理配合费包含以上所需费用,如不按要求内容向“分包单位”提供配合的,或配合不及时,发包人可另行处理,所发生的费用加10%的管理费后从承包人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除。

3.5.4.4特别说明:1、总承包单位是整个施工现场范围内安全生产的第一负责人,总承包单位须在所有分包单位进场施工前与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责任与义务,由于分包单位的原因出现安全责任事故的,总包单位须承担监管不力的连带责任。2、承包人与其他施工单位之间的配套费问题,由承包人与其他施工单位协商解决,建设单位或发包人对此不追加任何费用。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银行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

履约担保的金额及期限: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提交合同金额10%的银行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

1)履约担保的有效期,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承包人履行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所有义务并经发包人及建设单位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为止。

2)工程施工履约保证金(现金)退回: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资料移交后全部无息退还。如出现承包人违约需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损失赔偿的,发包人有权直接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在扣除相应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金后,余额按前述方法退回给承包人。

3)银行保函退回:承包人如未发生违约行为,合同内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退还或作废失效。承包人如违反合同,不能正常履约则由发包人按相关约定向履约保函发放银行索赔。

4)银行保函必须按本合同附件4格式开具。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详见本工程监理合同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详见本工程监理合同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约定:承包人提供必要的办公室及休息室,办公设施等费用监理人自理。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陈燚

职务:/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详见本工程监理合同

联系电话:详见本工程监理合同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1)本工程施工质量必须满足建设质量行政监督机构及政府维护管理部门的要求。

2)承包人必须严格按施工图纸、规范及技术说明进行施工,未经发包人和设计单位书面同意不得修改。发包人或监理人每发现一次不符合要求,承包人须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如不及时整改到位的,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天,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等后果的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造成的其他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如确因设计图纸有误或施工原因需修改时,须经过发包人和设计单位、监理人同意,由设计单位发出变更通知单后承包人方可施工。

3)承包人必须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对材料及设备品牌、规格、型号、品相等要求的原材料、设备及构配件进行采购,发包人、监理人每发现一次不符合要求或假冒伪劣产品的,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10000元/次的违约金,并且承包人须无条件清场不符合要求的原材料、设备、构配件,直至整改合格,工期不予顺延,其他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累计五次以上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对已完工程不予计量,同时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本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

4)所有原材料、设备、构配件进场承包人必须按设计及规范要求进行检验试验,并提供相关质量证明文件,按要求报验,如经检验或(和)试验不合格,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10000元/次的违约金并无条件整改合格,工期不予顺延,其他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累计五次或以上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对已完工程不予计量,同时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本合同金额20%的违约金;

5)工程实体质量承包人必须按设计及规范要求进行试验检测,如经试验检测不合格,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10000元/次的违约金并无条件整改合格,工期不予顺延,其他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累计五次或以上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对已完工程不予计量,承包人支付发包人20%本合同金额的违约金,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检测单位随时对工程实体进行相关检测,如检测结果达不到设计图纸、清单及规范要求,视为承包人违约,参照上述违约条款执行;交付使用后由于承包人的施工原因造成还有渗漏现象的,除按维修条款维修处理、赔偿损失外,承包人还应向发包人就每处渗漏点支付5000元违约金;

6)工程具备隐蔽工程验收条件或达到中间工序验收条件,承包人自检合格后,书面通知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组织验收。通知包括承包人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工序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由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经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并在验收记录签字确认后,承包人方可进行隐蔽和下一道工序的后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应在限定时间内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工程整改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7)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对已经验收的隐蔽工程书面提出重新检验的要求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隐蔽或修复后隐蔽。检验合格,建设单位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8)承包人必须按程序施工。发包人、监理人每发现一次承包人未按程序进行工序报验、隐蔽工程验收、进场原材料、设备、构配件先用后检或上道工序未经验收合格即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2000元/次的违约金,需返工的承包人须无条件返工或整改直至合格,工期不予顺延,返工费用及其他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累计五次以上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对已完工程不予计量,同时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本合同金额20%的违约金;

9)需要质监部门和设计部门共同验收的部位,由承包人在验收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有权参加验收。

10)本工程质量标准为一次性达到国家现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合格标准。上述质量验收标准承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实现,若因承包人原因未一次性达标,承包人需保证通过整改达标且未影响工程交付时间;通过整改达标但影响工程交付时间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 10万元/天的违约金。通过整改但仍未达标且影响工程交付时间,除支付10万元/天的违约金外,则承包人必须负责赔偿发包人因此造成的所有经济和其他损失。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书面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48小时内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24 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承包人应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不发生任何安全事故。承包人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管理条例进行施工,如发生安全事故,一切后果及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6.1.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承包人必须按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制定安全生产措施并严格落实,包括但不限于:

1)承包人确保本工程施工满足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中保证项目的要求,发包人、监理人每发现一次现场与《JGJ59-2011》要求不符且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监理人的要求整改到位的,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5000元/次的违约金,如累计出现五次或以上,从第五次起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10000元/次的违约金,直至整改合格,耽误工期及其他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2)本工程特种作业人员(高处作业、电力作业等)进场施工前,承包人必须将特种作业人员身份证明原件、已购保险证明原件、特种作业证书等资料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审核。未经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格,特种作业人员进场施工的,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支付发包人2000元/人/次的违约金,如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

3)承包人对施工安全负责。承包人应按规范设置消防灭火器材,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与培训,为员工提供安全防护工具、宣传栏、安全标识标牌等,并为现场施工人员购买保险,负责施工范围内重大危险源辨识、巡查与防护等一系列安全管理工作。承包人未按规范要求设置消防灭火器材及未按规范要求佩戴安全帽、安全绳等,每发现一次,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500元/次的违约金并立即整改到位,由此导致的人身、财产损失及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所有责任,并向发包人支付50000元/次的违约金。

4)承包人必须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交通组织方案等,使用吨位足够、检测合格的起吊设备进行材料吊运及其他相关施工,施工时应有专人进行现场指挥和负责交通导行,否则,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支付2000元/次的违约金,造成安全事故的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5)新进场起重设备(包括塔吊、施工电梯等)已使用年限不得超过三年(按设备出厂日期计算),且不得使用组装设备,必须采用原厂原配件,否则,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支付10000元/次的违约金,并于10天内无条件清退出场,造成安全事故的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耽误工期不顺延,其他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且承包人应负责把塔吊、人货梯等设备基础凿除至不影响后续工程施工。

6)承包人进场及安装后的设施设备必须按要求报验和验收。发包人、监理人每发现一次未按要求报验和验收的,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2000元/次的违约金并无条件清场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设施设备,直至整改合格,耽误工期不顺延,其他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7)承包人必须按要求编制重大危险源名录,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发包人、监理人每发现一项重大危险源未按要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未按要求审批或未按经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或未按要求验收现象,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5000元/次的违约金,耽误工期及其他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如累计出现两次或以上,承包人除承担前述违约金外,发包人将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不良行为记录,耽误工期及其他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8)承包人对一般性安全隐患进行防护和日常管理,应采取有效防坠落措施、临边坑口的防护措施;施工现场设置足够的警示、标示标牌,防止非施工人员进入工程现场;用电按“一箱一机一闸”设置开关及漏电保护器等,如承包人未对一般性安全隐患采取防护措施,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1000元/次的违约金并立即整改合格,如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

9)①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或行政主管部门之约定。

②出现安全事故时,除按合同约定外,发包人可另做以下处罚:

一般安全事故:20万元/次;b. 较大安全事故:50万元/次;c.重大安全事故:100万元

/次。

6.1.3 特别安全生产事项

除通用条款约定外,本工程涉及已通车市政道路,承包人必须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以确保不因本工程施工而发生任何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否则,由承包人承担因此造成的所有责任。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承包人应加强与当地公安派出所的联系,做好治安防范,在施工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确保施工场地的人身财产安全,确保工程项目建设顺利实施。同时要加强施工队伍的管理,加强员工的法治教育,施工现场不得发生任何治安或群体性事件,如有发生,由承包人承担所有责任。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开工令下发前由承包人编制,并报监理单位、发包人批准后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1)参照《长沙市工程建设文明施工通用标准》执行

2)施工现场未按审批后的方案进行平面布置,乱搭乱建,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1000元/次的违约金并立即整改合格。材料未分类堆放,现场凌乱,垃圾未及时清理,现场排水不畅、积水严重,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1000元/次的违约金并立即整改合格。未对施工现场进行封闭围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2000元/天的违约金并立即整改合格。

3)承包人设置的围挡、洗车槽及其他所有临建设施必须按企业内部标准建造,并符合当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并经过发包人、监理人验收,发包人、监理人每发现一项不符合要求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次并立即整改合格,耽误工期不顺延,其他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自觉保持施工场地周围环境卫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周围环境卫生状况较差,被其它单位或周围居民投诉,每出现一次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1000元/次的违约金并无条件整改直至合格,耽误工期不顺延,其他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5)承包人应严格内部管理,由于自身管理不善而与外部发生纠纷而引起的一切后果发包人概不负责;施工过程中严禁损坏周边现有绿化、市政项目、管线、光缆等,否则自行承担一切损失及修复工作。

6)符合长沙市人民政府有关蓝天保卫战的要求:

a、承包人要积极承担施工工地扬尘防治的主体责任。进场前,须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工地扬尘防治实施方案,并向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承包人要严格落实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8个100%”抑尘措施,即工地周边100%设置围挡、物料堆放100%覆盖、施工现场路面100%硬化、驶出工地车辆100%冲洗、拆迁工地100%湿法作业、渣土实施100%密闭运输、建筑垃圾100%规范管理、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100%达标,并按照《湖南省建筑施工扬尘防治管理示例图集》要求,建立健全公司级组织领导机构和考核制度,督促项目负责人落实施工工地扬尘治理工作措施,成立现场管理机构,认真做好扬尘治理工作的实施与管理。

b、承包人须按照《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04)、《预拌混凝土生产工艺标准》(524-2007)、《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长沙市房建和市政施工围挡指导图集》等有关规定,按照下列标准,完善扬尘控制措施:

b.1施工围挡。施工现场应封闭施工,符合坚固、稳定、整洁、美观的要求。中心城区、主城区范围及主干道两侧围挡高度不低于2.5米,其他城区路段不低于1.8米。安排专人负责围挡的保洁、维护,确保围挡设施整洁、美观。施工现场出入口应美观规范,设立企业标志、企业名称和工程名称。主要出入口设置“五牌一图”,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在建工程主体必须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全封闭,表面美观整洁、不破损、不污染。

b.2场地硬化。施工现场内道路、加工区、办公区、生活区必须设置合理并采用混凝土进行硬化,其他区域平整后使用碎石覆盖。硬化后的地面不得有浮土、积土。施工现场土方必须集中堆放并采取覆盖或固化措施,暂不施工的场地,应采用绿色的密目式安全网或者遮阳网进行防尘覆盖,或采用灌木、草皮等进行绿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建筑施工现场塔吊和外脚手架设置洒水喷淋设备等降尘设施,线性建设工程配备洒水车,遇到干燥季节和大风天气时,要安排专人定时喷水降尘,保持路面清洁湿润。气象预报5级以上大风或空气质量预报重度污染天气时,严禁土方开挖、回填、转运以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并做好覆盖工作。

b.3车辆冲洗。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出入口处必须设置洗车平台,运输土石方的车辆进出工地,需配置自动冲洗设备,逐步取代人工冲洗。平台标高必须低于出口路面50公分,洗车平台要有完善的排水沟,建有沉淀池,泥水不得直接排入下水道,对驶出施工现场的机动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上路行驶。

b.4材料堆放。施工现场建筑材料应按规定要求分类堆放,设置标牌,并稳定牢固、整齐有序,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石灰等易产生扬尘的材料必须入库、入罐存放。

b.5建筑垃圾、土方、渣土清运。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在48小时内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在施工工地内设置临时堆放场,临时堆放场应当采取围挡、覆盖等防尘措施。外脚手架拆除时应当采取洒水等防尘措施,禁止拍抖密目网造成扬尘。

b.6非道路移动机械。挖掘机、推土机、打桩机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使用合格的油品,严禁使用劣质油品,杜绝冒黑烟现象。加强设备维护保养,按要求配合所在地环保部门完成排污申报登记。

c、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履行了关于施工围挡和场地硬化的扬尘控制措施的,建设单位方可向承包人支付安全文明措施费。在施工过程中,如承包人未履行施工工地扬尘防治的相关义务或违反相关扬尘防治的相关约定,每发现一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1000元/次违约金并立即整改,发现5次以上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对承包人已完工程量按80%予以计量,并要求承包人按合同价款的20%支付违约金。。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按长沙县及长沙经开区管委会的相关规定执行。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按通用条款执行。

开工前,承包人应按照合同工期及发包人要求编写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并按规定程序报监理人、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应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未经发包人批准同意不得更改施工组织设计和自行组织施工,否则,由承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所有责任和费用。

承包人不按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或赶工方案配备人员、机械的,视为承包人违约;承诺的机械设备每少1台,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2000元/台/天的违约金;人员每少1人,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1000元/人/天的违约金,以上违约情形超过5个工作日,承包人仍未改正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对承包人已完成工程量不予计算,承包人无条件退场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后2日内提供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7个工作日内

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和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随时提交监理或发包人认为必要的关于施工组织设计的任何说明或文件,对此类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按照经监理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但在任何情况下,监理和发包人对上述任何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的批准不应解除承包人的责任。

无论承包人根据本款规定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是否得到监理和发包人的批准,以及与承包人随投标文件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如果有)之间是否存在任何性质或任何程度的变化或补充,均不构成调整合同价格的理由。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2个工作日。

因承包人原因进度滞后15天后且未调整进度计划并采取赶工措施的,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5000元/天的违约金,因承包人原因进度滞后超过1个月且承包人未采取有效的赶工措施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已完成的工程量按80%予以结算,同时,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本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合同签订后2天内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进场后15天内。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在开工前办理完毕所有合法手续,包括临建设施、人员、机械以及按本合同1.6.3条款约定提供的相关资料等。其他约定: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开工日期进场,如未及时进场的,视为承包人违约,每延期进场1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1000元/天违约金。

7.3.2开工通知

承包人未按专用条款7.3.1约定提供开工报审表的,视为承包人已提交,监理人将根据发包人指令直接发出开工通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及时发出开工通知的,仅顺延工期,通用条款约定的责任不适用于发包人。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前3天。

承包人在开工前必须对建设单位提供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等测量控制点进行复核,并将复测结果上报监理工程师审核,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

7.5 工期延误

7.5.1因延误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不适用通用条款。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非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均视为承包人工期延误。承包人工期延误按以下方法处理:

1)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开工日期开工,每延期开工1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10000元/天违约金,延期开工超过10天,除承担前述违约责任外,建设单位将延期1个月支付第一期工程进度款;延期开工超过20天,除承担前述违约责任外,建设单位将延期3个月支付第一期工程进度款;延期开工超过30天,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本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的所有经济损失。2)若承包人中途退场,发包人或建设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或全额兑取银行保函,已完成的合格工程量按50%予以结算,同时,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本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的所有经济损失。

3)承包人严格按照协议书第二条约定,按约定的节点工期完成施工内容。非发包人原因导致约定的节点工期每延期1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2000元/天的违约金。延期超过30天,除承担前述违约责任外,将延期1个月支付该单项工程的工程进度款和工程结算款;延期超过60天,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本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的所有经济损失。

4)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总工期完成所有工程量,并在总工期控制节点日期前向发包人书面提出验收申请及相关验收资料。逾期竣工的,视为承包人违约,每逾期1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10万元违约金。逾期竣工超过30天,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更换施工单位,已完成的工程量按80%予以结算,同时,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本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的所有经济损失。

5)承包人必须充分考虑季节性因素对施工的影响,不得因为季节性雨雪等天气影响节点工期,异常恶劣的天气除外。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无。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无其他不利物质条件,并且不利物质条件造成的费用增加及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7.7 异

件:

1)对本项目而言,是指发生六级(含六级)以上地震、龙卷风、工地受淹、超过桥梁设计洪水位以及30年一遇的罕见气候现象(包括温度、降水、降雪、风等)等引起延误的情况。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不奖励

8. 材料与设备

8.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本项目材料由承包人负责采购,发包人不供应。

8.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本项目所需材料及工程设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

8.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1.1 本合同工程发包人不供应材料和设备,

8.2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2.1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的材料、工程设备:

本项目需提供的材料和设备均由施工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施工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设备负责。对发包人有明确要求的设备,必须征得发包人同意后采购。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需确认材料价格、品牌的报告后5天内,发包人给予批示、确认。

合同约定由施工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合同另有约定除外)。承包人提供的涉水产品、设备、材料等,承包人应提供涉水卫生许可批件;特种设备应取得检验检测合格的证书;专业系统工程的产品应提供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电气图、原理图、系统拓扑图、产品说明书、调试报告、系统操作说明书、主要设备技术参数清单等原件,并经建设单位、发包人、监理人、设计院认可,胶装后提供。

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范围:施工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材料及工程设备,均由施工承包人自行采购。

4)承包人采购的产品,如因某品牌材料、设备缺货,承包人可以选用同等或以上档次的其他品牌,但须经发包人及监理公司书面同意,材料、设备价格不予调整。

5)工程量清单内认质暂定价材料、设备表中的材料、设备单价为不可竞争单价,待合同签订后,由发包人会同承包人通过对以上材料、设备进行市场调查或竞争性谈判共同制定品牌范围和单价后,承包人方可采购供应。

6)发包人认质或认质认价的材料,在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有权调整所有材料设备或某种材料设备为自行采购,发包人应就此提前7天给予承包人以书面通知;其它所有材料和设备,在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有权要求承包人按发包人重新选定的材料和设备品牌范围进行采购,或者由发包人自行采购,发包人应就此提前7天给予承包人以书面通知。

7)合同清单内未涉及的材料、设备需由发包人会同承包人通过对以上材料、设备进行市场调查或竞争性谈判共同制定品牌范围和单价后,承包人方可采购供应,如承包人对发包人确定的品牌和价格有异议,发包人有权将以上材料、设备调整为由发包人直接采购,承包人不得拒绝。

8.2.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未经发包人、监理人认可品牌、规格、等级、质量要求的设备和材料不能用于本工程,非发包人指令,承包人不得选用超出发包人所提供的厂家品牌之外的任何材料、设备品牌,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向发包人提出更换品牌的要求。

8.2.3承包人应随时按监理人的要求,在制造、加工或准备地点或现场,或在合同规定的其他地方进行检查;只有通过检测和报验手续的设备材料才能开始使用于本工程。在用于工程之前,承包人应按发包人选择的要求,提交有关的材料样品,以供检验。在材料用于工程之前,必须向监理人提交制造厂家出具的材料质量证明,证明该材料质量是合格的;并经有资质的试验室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承包人应将其与合格的材料供应方签订的材料供应协议复印件提交监理人。发包人及监理人对材料的检验合格,并不免除承包人所应承担的材料质量责任。如材料在使用后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及损失仍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应报送监理人审批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数量、供货人、供货时间,并提交质量证明文件。

8.3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8.3.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并符合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 24 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和发包人同意。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或发包人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进场及安装后的设施设备必须按要求报验和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8.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1 发包人、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如承包人所采购工程材料经检测不合格,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负责将该批次材料清除出场,更换合格工程材料,并向发包人支付2000元/次的违约金。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2 发包人、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监理人的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3 通用条款8.5.3条不适用本合同。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材料、设备用于施工前,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提交样品供发包人和监理共同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材料、设备应在发包人代表指定的时间内由承包人搬走并更换到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8.7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8.7.3使用替代品后发包人的决定:

如果承包人根据合同通用条款第8.7.1款和第8.7.2款使用了替代品,发包人应与监理和承包人适当协商之后并在合理的期限内确定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之间的价值差值(在该差值基础上,不再计取承包人的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但应计取法定的相应增值税税金,按投标人投标报价时的优惠比例确定最终金额),并决定:

1)如果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高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则将高出部分的价值追加到合同价格中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

2)如果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低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则将节余部分的价值从合同价格中扣除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

如果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允许的情况下使用替代品,且替代品的价值低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则发包人将节余部分价值的5倍从合同价格中扣除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承包人承担,长住建发(2018)104号文规定由发包人承担费用的除外。

8.8.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不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9. 试验与检验

9.1.2 除发包人及建设单位单独委托实施的内容以外,其余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由承包人全额承担。应由建设单位和发包人实施的检测项目,由发包人及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发包人、建设单位应与检测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由建设单位承担和支付相应的检测费用。消防检测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费用。

9.1.3 现场工艺试验

由发包人委托的检测机构检验的费用,如工程质量检测合格由建设单位承担,如工程质量检测不合格,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材料、设备安装完毕后,承包人须根据有关规范进行实验,实验时,请发包人和监理人到场,实验费用包括在合同价款内。

若承包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使用未通过检验或检测的材料、设备,以次充好,使用假冒伪劣产品,偷工减料,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返工整改,在全面整改到位之前,建设单位暂停支付工程款。

对相关规范、合同中未要求检验和测试的材料、设备,若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检验和测试,承包人应积极配合进行检验和测试,以证明材料、设备性能或证实材料、设备满足合同中技术规格、指标和标准的要求。经检验和测试,证实材料、设备满足合同中约定的技术规格、指标和标准,则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负责,因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若经检验和测试,证实材料、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技术规格、指标和标准,则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且因此耽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在任何情况下,不因材料、设备的合格检验、测试或检验报告的出具,而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质量义务和责任。

发包人保留对隐蔽工程或其他工程部位重新检验的权利。当发包人对已经验收的隐蔽工程或其他工程部位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相应顺延工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应进行整改直至检验合格,承包人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未合格的,发包人有权引进第三方进行整改,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及相关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工程量清单中的漏项及发包人要求。

10.2变更权

(1)如果发包人不违反相关规范情况下认为有必要对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或数量作出任何变更及洽商,则发包人有权指示或通过监理指示承包人进行下述任何工作,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a)增加或减少合同中所包括的任何工作的数量;

b)省略合同中所包括的任何工作;

c)改变合同中所包括的任何工作的性质、质量或类型;

d)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或尺寸;

e)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

(2)但如果发包人或发包人通过监理发出指示进行变更及洽商是因为:

a)承包人的违约或毁约;

b)承包人自身施工的方便;

c)施工措施需要;

(d) 承包人应对此负责任的原因;

则由于上述原因引起的变更的费用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3)变更指示:没有监理的书面指示(该书面指示应事先取得发包人的书面批准),承包人不得作任何变更及洽商。

10.3 变更程序

1)变更程序必须按照长沙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工程变更的规定执行。

2)承包人必须在事项发生后28天内如实申报发包人认可的洽商签证,如有弄虚作假行为,该签证不予计量,且承包人应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承包人应精细化管理索赔工作,索赔事项超过28天的,发包人不予受理。

3)在变更及洽商工作确定后3 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和监理人分别上报一份拟实施施工方案,变更及洽商工作涉及合同价款调整的(包括调增和调减),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并与发包人进行协商,经发包人按政府投资项目规定的程序完成审核审批手续后方可调整合同价款。

4)发包人已按政府投资项目规定的程序完成审核审批的变更及其洽商价款,承包人须应无条件接受并予以确认。

5)除非合同另有约定,承包人不得以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变更及洽商工作的计价达成一致为由拒绝实施变更及洽商工作。如果承包人以未能就变更及洽商工作的计价达成一致为由拒绝实施变更及洽商工作,则发包人有权委托他人实施相关工作,并将相当于因委托他人实施此类工作而发生费用的两倍的金额从承包人合同价款中扣除。

6)由于不可抗力而引发的变更和工期拖延,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相应的法定责任,工期予以顺延。但因承包人怠于履行相关义务后发生不可抗力的,承包人应承担相关责任,且工期不予顺延。

10.4 变更估价

10.4.1 通用条款中关于变更估价原则,调整如下:

工程量清单漏项及变更计价原则的约定:

10.4.1.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执行中标优惠率的工程量清单,下同)中有适应变更的子目,按子目的单价执行。

10.4.1.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应变更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可参考类似子目的单价采用平推法(如路面结构层厚度变化等)或内插法确定。

10.4.1.3当上述方式都不适用时按以下原则计算:采用全费用模板(即规费、安全文明费、税金、管理费等所有费用全部包含在综合单价中),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湖南省建设厅湘建价[2014]113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和相关文件;2014年《湖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消耗量标准》等及相关补充解释说明;湘建价[2016]72号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增值税条件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的规定》及《关于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的规定》的通知;湘建价[2016]134号文《关于取消建筑行业劳保基金与增加社会保险费有关的事宜通知》;湘建价[2016]160号《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补充增值税条件下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湘建价[2017]134号文《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综合税率和社会保险费计费标准的通知》;长县造价纪[2018]1号《关于对“建设工程扬尘防治计价”的会议纪要》;长县造价纪[2018]2号《关于对“区县内通用项目工程量清单上限价的定价”调整会议纪要》;湘建价[2018]68号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2014《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部分子目执行的通知;湘建价〔2018〕101号文《关于调整建设工程销项税额税率和材料综合税率计费标准的通知》;长住建发[2018]104号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扬尘防治调整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规定的通知”;湘建价[2018]212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消耗量标准(试行)》的通知”;湘建价[2019]47号文《关于调整建设工程销项税额税率和材料综合税率计费标准的通知》;湘建价[2019]61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社会保险费计费标准的通知》;湘建价 [2019]130号文《关于发布2019年湖南省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执行;材料价格以施工同期《长沙建设造价》为基期价,同时执行清单综合总价报价优惠率,《长沙建设造价》没有的,以发包人、承包人共同询价为准,同时执行总价报价优惠率5.08%。合同履行期间计价依据发生变化的,由发包人或长沙经开区投资评审中心确定是否适用新依据。

10.4.1.4承包人一经中标,即必须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认可发包人区投资评审中心审核确认的预算文件。承包人中标后采购高于预算价的材料、设备、构配件,高出部分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耽误的工期不顺延,其他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

10.4.1.5承包人必须充分熟悉图纸。除非不可预见地质原因或图纸错误或发包人、设计人共同发出书面文件,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改变设计或不按设计施工。

10.4.2因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应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监理和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三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1)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及长县造价纪[2018]1号《关于对“建设工程扬尘防治计价”的会议纪要》的规定计算。

2)按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10.4.1的规定确定单价。

3)按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

4)按项等以总价包干形式作为计算单位的措施项目费,其总价包干不予调整。

5)新增工程量项目时,引起新增措施项目,其措施项目的综合单价按10.4.1的规定确定。

6)按面积以包干单价形式作为计算单位的措施项目费,其包干单价不予调整。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3天内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3天内。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在合同履约过程中承包人有责任和义务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和监理提出任何有关本工程设计和施工的合理化建议。发包人和监理对承包人的任何合理化建议的批准或认可,并不表明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构成本合同下所指的变更及洽商,也不表明发包人和监理将承担任何责任。只有在下列条件全部满足时,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才能构成本条所指的变更及洽商:

1)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被证明是出于有利于发包人实现其本工程的目的和利益,或者是由于合同图纸、设计变更及洽商等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中的错误或明显不合理或明显不可行;

2)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所涉及的工作并非起因于承包人,包括他的任何分包人或供应商,自身的施工质量缺陷、材料采购不力、技术力量不足、施工组织混乱或工程延误等原因;

3)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被发包人批准或认可,并且发包人和监理以书面形式发出了按有关合理化建议进行变更及洽商的指示,特别是以明确的措辞确认为属于按本合同专用条款10.4款约定进行计量和计价的变更及洽商及洽商;

4)承包人在提交任何合理化建议时,均应同时提供因实施合理化建议,导致对合同价款的任何调整情况。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见相关附件

10.7.1 通用条款中关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调整如下: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分包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增值税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调整如下:

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建设单位、发包人和承包人三方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不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三方另行协商确定。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承包人将暂估价项目,以书面形式报监理人、发包人、发包人招标合约部区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审定结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由建设单位和发包人确定如何使用。

10.9 计日工

如果发包人认为必要,可以直接或通过监理发出指示,规定以计日工的形式实施任何变更及洽商工作。对这类变更及洽商工作,应以合同中包含的计日工价格清单中所列明的人工、材料和机械的价格为基础确定价款并向承包人支付。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提供可能需要的证实所付款额的收据或其他凭证,并且在订购材料之前,向监理提交订货报价,监理应将此类订货报价转呈发包人审核和批准。

对于此类以计日工方式实施的工程,承包人应在该工程持续进行过程中,每天向监理和发包人提交:

(a) 受雇从事该工作的所有工人的姓名、工种(有关岗位证书)和工时的确切清单,一式两份;

(b) 表明所有该项工作所用和所需材料以及承包人设备的种类和数量的报表,一式两份。

如发包人认为内容正确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发包人应在上述清单和报表的一份上签字并退还给承包人。

承包人应将当月发生的所有以计日工形式实施的工作汇总为一份报表,并随月度报告一并呈交给发包人。

11. 价格调整

11.1关于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如下:

在合同实施期间主要材料设备的价格涨跌的调整原则:按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工程主要材料预算价格的通知》(长县政发[2007]113号)文件和长县造价纪[2012]05号文件执行(预拌砂浆纳入调差范围)。原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工程主要材料预算价格的通知》(长县政发【2007】113号)文件的“一、主要材料预算价格的调整办法 (四)调整方法 第3款” 修改为 “按招标时材料预算价格(优惠前材料价)与合同工期的平均材料预算价格进行调差,按含税价调差,只计价差,不另计税金,不优惠。”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本工程采用综合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除化石文物、工程设计错误、工程所需地上物及地下管线管网的拆迁、拆除以外的一切风险。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12.1.1本合同签订以后,合同内承包范围对应的经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所列额所有工作子目的综合单价固定包干,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情况下,综合单价不得调整。发包人不接受承包人基于任何工作子目综合单价在其投标时的组价不当(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子目对应的工作内容理解的偏差、工料耗量水平的确定、生产要素市场价格的判断、取费等)或任何其他差错而主张的任何损失或索赔;

12.1.2本合同签订以后,针对专业分包工程、专项供应项目、独立工程和独立供应项目的总承包服务费均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12.1.3合同价格中的各项取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管理费、利润(风险费)、规费、税金等。

12.2 预付款

本工程无预付款。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以长沙经开区长沙经济技术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自有物业部分设施设备维修工程(房屋维修工程)施工预算上限价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为准。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月计量。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本工程进度款由建设单位按月支付,每月支付当月完成合格工程量造价的60%。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金额的70%;项目竣工结算完成,结算资料合格并完成归档后,建设单位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款,结算完成后支付至工程结算款的94%;余款(工程结算款的6%,含质保金与审计预留金)待缺陷责任期(2年)满且审计完成(或确定不纳入审计范畴,结算资料归档后2年未进行审计即视为不纳入审计范畴)后,依据审计结果一次付清。质保金与审计预留金合并设置,以后到期的限额比例为支付条件。以上付款均不计息。

注:建设单位每次进行计量款支付时须将本付款周期内承包人须向发包人交付的违约金及其他费用予以扣除。

承包人应在每次付款前向建设单位提供请款报告、足额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抬头为建设单位)并附其他证明资料,否则建设单位有权要求延迟付款。以上付款均不计息,建设单位有权选择转账、承兑汇票或其他方式付款。每次付款具体时间以建设单位统一拨付工程进度款时间为准。

承包人每次申请付款时还须满足以下条件:

1)已完工程质量合格、工程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因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资料的缺失,而造成进度付款延迟,发包人不承担相应责任。

2)遵守合同约定,服从监理人、发包人等相关单位的管理;

3)安全文明措施到位,安全文明施工符合要求;

4)开具正式的付款申请书、开具符合建设单位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5)向发包人或建设单位财务部交纳违约金(从上次付款申请日期至本次付款申请日期的所有应付发包人违约金、罚款)

6)按时支付了民工工资,按时结清了材料费用。

施工过程中,经发包人、监理人检查,若本工程存在如下情况,在未按发包人、监理人和有关单位意见整改处理之前,建设单位暂停支付一切工程款项,影响工程进度由承包人负责:

1)存在施工质量问题或质量隐患;

2)发生安全事故或存在隐患;

3)文明施工不符合要求,受到相关单位处罚。

竣工验收合格后,若承包人未按发包人要求进行质量维保服务,在未按发包人和有关单位意见整改处理之前,建设单位可暂停工程款支付。

建设单位有权以现金、银行转账汇款/银行承诺汇票其他合法的方式支付工程款。

12.4.2进度款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发包人应在收到齐全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负责办理完毕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手续

2)建设单位支付进度款的期限:以建设单位统一拨付工程进度款时间为准。

3)建设单位延期付款的,无违约责任,不计算违约金。

4)进度款与质量挂钩,所报送工程进度报表需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签字确认后,若所报工程质量达不到验收规范要求且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按发包人要求整改,建设单位有权暂缓支付该部分工程款。

5)承包人应保证建设单位支付的工程进度款专款专用。发包人如对承包人进度款使用持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供进度款用途及去向说明并提供相应的付款凭证予以证明,承包人须按照发包人的要求提供,承包人拒绝提供或者不能证明用途正当或承包人将工程款挪作他用,建设单位有权延期6个月支付当期进度款的30%,同时要求承包人支付合同总金额5%的违约金。

6)承包人在建设单位按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不得以任何理由(包括发包人问题)和事项为借口拖欠民工工资。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48

13.2 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照《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规程》执行。

承包人须在工程具备通用条款13.2.1的约定条件后1个工作日内向发包人提出竣工验收书面申请。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不计算违约金。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整改完毕)10天内,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5000元/天,逾期超过60天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按照承包人已完成工程量的50%结算,承包人无条件退场并按照发包人要求移交所有工程资料。。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不支付违约金。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前,承包人负责看管并维护本合同所包含的工程量内容,并承担责任。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0日内 。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承诺遵循长沙经开区关于“竣工即审”相关文件的要求,并承担相应责任,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提供结算资料每逾期一天,需按5000元/天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竣工资料不合格,不予办理结算。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收到承包人合格的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办理竣工结算审计,审计机构为长沙经开区投资评审中心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承包人承诺对审计机构审定的结算金额予以认可,且不提异议。结算审计时间由审计机构按实际情况确定。

现场签证事项发生时,需通知发包人的工程师、审计人员等(具体按甲方签证程序要求人员)现场确认,计价方式同工程变更。所有经各方确认的工程变更必须在变更确认后十四日内办理相关手续,变更签证需一式五份并编号存档,竣工结算时所有与发包人编号存档的变更(现场技术人员、现场审计人员等)不相符的部分不予结算。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的竣工结算书,应附有支持文件,并详细说明以下内容:经发包人、监理工程师签章认可的竣工图、现场经济技术签证、材料价格签证;发包人、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签字认可的设计变更;投标文件、投标报价电子文档等与竣工结算有关的所有原始资料。

竣工结算原则:

1)根据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标通知书、本合同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书、投标文件及其附录、发包人澄清、修改和补充文件、本合同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招标文件其他内容、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共同审核并签章认可的竣工图纸及相关竣工资料计算竣工结算造价。

2)竣工工程量的确认原则上以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共同审核并签章认可的竣工图纸及相关竣工资料计算为准;

3)变更、签证的项目的计价:按 10.4条有关规定;

4)本项目辅助材料费、机械费涨价风险已包含在清单价中,合同执行期辅助材料费、机械费价格不予调整。

14.2竣工结算审核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按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评审中心相关规定执行。

监理人收到竣工结算资料后进行初步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送发包人。发包人收到监理人审查结果后报相关评审部门进行审定。 审计机构对竣工结算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若承包人的竣工结算资料完整、真实、有效,审查、审定时限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承包人完善、修改结算资料的时间,不含在规定时限之内。承包人不按时报送结算资料的一切后果和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必须积极配合发包人竣工结算审核,因承包人配合不积极,结算延期定案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结算未定案,建设单位不予支付工程款。在工程结算审核工作中遇到疑难问题,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二天内到达结算审计工作所在地进行处理。否则,每逾期一天,按5000元/每天支付违约金。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按长沙经开区投资评审中心要求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达到合同约定的最终付款条件后30天内。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24个月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2)3 %的工程结算款;

3)其他方式:/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偿约定:质保金在质保期满且办理完工程移交手续后无息支付。由长沙经开区管委会向政府维护管理部门移交本工程时,承包人应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15.4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见三方签订的本工程保修合同(附件1)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24小时内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无。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工期不顺延。

2)因建设单位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16.1.1条款执行。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无违约责任。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工期不顺延。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顺延工期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顺延工期

7)其他: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法律规定外,承包人不得因发包人违约而单方面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的其他违约情形:

1)在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检查中,项目被发现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或严重的文明施工问题并被通报批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20000元/次的违约金,如累计出现三次或以上,承包人除承担前述违约金外,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发包人的其他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2)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项目的例行检查中发现存在质量、安全文明施工问题,下发了整改通知单的,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2000元/次的违约金并立即整改合格,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对质量或安全整改通知单进行回复或整改的,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5000元/次的违约金并立即整改合格,下发了停工通知单、不良行为记录或告知的,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5000元/次的违约金并立即整改合格,未及时整改合格的,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5000元/次的违约金。上述情形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不顺延,其他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在日常施工管理中发现承包人管理人员或施工班组不能达到项目进度、安全及质量要求的,承包人须在接到发包人书面通知后,在7个日历天之内无条件对不合格管理人员或施工班组进行更换,否则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5000元/天的违约金。

4)承包人必须按设计、规范及城建档案馆的要求进行资料的编制、整理(分包的资料由分包单位负责整理交总包,再由总包统一归总报送)。所有资料需与工程实体进度同步,发包人、监理人发现资料与实体进度不同步,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1000元/次的违约金并立即整改合格,如累计出现五次或以上,从第五次起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2000元/次的违约金,并更换不符合要求的资料管理人员,耽误工期及其他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逾期整改的,按2000元/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5)工程资料必须与实体相符,相关岗位人员须本人签字,严禁代签。发包人、监理人发现资料与实体不符或代签现象,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1000元/次的违约金并立即整改合格,如累计出现三次或以上,从第三次起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2000元/次的违约金,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不良行为记录,耽误工期及其他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须无条件配合发包人对自身企业文化的宣传,为发包人在外架和其他显眼位置制作及安装标识系统,具体费用在清单中单列或现场洽商。

7)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现场进度、质量、文明施工等难以达到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有权采取措施,委派具备能力的班组和人员进场施工,承包人须无条件配合,且由承包人承担实际发生的费用。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担方式: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包括违约金、延期支付进度款、解除合同等承担方式。按本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违约金,经发包人确认,建设单位可直接在工程进度款或履约保证金中等额扣除。

16.2.3 因承包人违约发包人解除合同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违约发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1)承包人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2)承包人违法转包的;

3)承包人的违约行为产生的违约金累计达到合同金额的10%的。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三方协商确定。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无。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建设单位应在商定或确定建设单位应支付款项后28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无。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承包未给施工人员办理工伤意外责任保险,如发生施工人员伤亡事故的,由承包承担全部经济赔偿责任。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承包人须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如未办理,由承包承担全部经济赔偿责任。

施工现场,非发包人原因导致发生的一切人员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害事件,均与发包人无关。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争议经协商,委托检测、鉴定、审核、申请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或不委托检测、鉴定、审核,也不申请调解的,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6特别提示:本合同中所约定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损失等各项费用,系基于建设单位委托发包人履行的现场管理人职责,该违约金、赔偿金、损失等系承包人应向建设单位支付的款项。如承包人发生违约行为,另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承包人还须赔偿发包人损失。

附件:

附件 1: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 2: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协议书

附件 3:施工现场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附件 4:银行保函参考格式

附件 5:投标报价承诺函

附件1:

工程质量保修书

建设单位(全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人(全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建开发有限公司

人(全称):湖南汇智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长沙经开区长沙经济技术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自有物业部分设施设备维修工程(房屋维修工程)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承包人实施的全部工程内容

二、质量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及三方协商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2年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质保期满且工程移交使用单位后,建设单位应无息退还质量保证金。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24小时内派人保修。承包人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发生,且经发包人或建设单位口头或书面通知承包人一次而未得到响应或改善的,发包人或建设单位有权另行委托他人代为保修处理,由此发生的维修费用、赔偿费用(含业主损害赔偿费用及委托他人代工)在建设单位支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含保修金)中扣除,但不解除承包人的任何应负的责任(含整体保修责任)。同时,建设单位、发包人将扣除修复及赔偿费用的百分之八十 作为违约金。该违约金将在保修金中予以扣除。

(1)集中交付三个月维修期内,无人维修或维修人员不足。

(2)承包人人员未按约定的时限内到现场检查、未提出处理方案、或未按约定的时间进场施工,或未按维修时限完成维修项目并达到验收标准的,且发包人或建设单位未签字认可延期原因的。

(3)在接到发包人或建设单位通知后拒不到现场处理或不按约定时间到现场处理的。

(4)在接到发包人或建设单位通知后,虽及时到现场,但在保修过程中不负责任或推诿或保修不力的。

(5)同一维修事项经过1次维修未能达成验收标准的,或同类维修问题出现3次未能解决,或未按要求限期整改函的要求进行整改的。

(6)承包人的维修方案不满足建设单位和发包人要求,虽经两次(含)以上修改仍不能满足要求的。

(7)维修过程中服务态度不好,造成建设单位或代理人不满或投诉的。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和建设单位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六、三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建设单位、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建设单位(盖章)

发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

承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 址:

电 话:

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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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协议书

建设单位(全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人(全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建开发有限公司

人(全称):湖南汇智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明确三方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施工安全,在签订建筑工程合同的同时,签订本协议,合同各方必须严格执行。

1、合同各方必须认真贯彻国家和上级劳动保护、企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法规、条例、规定。2、合同各方都应有安全管理组织体制,包括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各级专职和兼职的安全员;应有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特种作业工人的审证考核制度及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定期安全检查制度。3、合同各方的领导必须认真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督促职工自觉遵守安全纪律、制度法规。4、施工前,承包人应组织召开现场安全生产教育会议,并通知发包人委派有关人员出席会议。介绍施工中有关安全、防火等规章制度及要求,承包人方必须检查、督促施工人员严格遵守、认真执行。5、施工期间,承包人项目经理前面负责本工程项目的有关安全、安全措施的落实以及防火工作等;定期进行项目安全检查等工作,共同预防事故发生。6、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发包人的安全生产管理的各类规定,接受建设单位、发包人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发包人有协助承包人搞好安全生产管理以及督促定期检查的义务,对于查出隐患,承包人必须限制整改。7、在生产操作过程中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由各方自理,合同各方都应督促施工现场人员自觉穿带好安全防护用品。8、承包人必须对施工区域、作业环境、操作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必须认真检查,发现隐患,立即停止施工,并落实整改后方准施工。一经施工,就表示承包人确认施工场所、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符合安全要求和处于安全状态。承包人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后果自行负责。9、承包人现场使用的机械设备、脚手架等设备,在搭设、安装完毕提交使用前,应按规定验收,并做好验收及交付使用手续。严禁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投入使用,否则由此发生的后果概由承包人负责。10、承包人特种作业必须执行国家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持证上岗,并按规定定期审证;中、小型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做到“定机定人”和持证操作;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十不吊”规定,严禁违章、无证操作;严禁不懂电器、机械设备的人,擅自操作使用电器、机械设备。11、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各项防火防爆制度,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及动用明火。消防器材不准挪作他用,不准任意玩意,损坏偷盗。动用明火必须有三级动火审批手续,并制定防火监护人员,签发监护工作交底书,落实监护措施。焊工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严禁无证操作。生活设施内,严禁使用电炉,严禁使用碘钨灯照明取暖,烘烤衣服,不准私自拉接电线插座,不准躺在床上吸烟。电饭锅、电炒锅等电热器具应到指定的专间集中使用。12、承包人应注意地下管线、障碍物及高低压架空线路的保护。如遇有情况,应及时向发包人和有关部门联系,采取保护措施。13、贯彻谁施工谁负责安全的原则,承包人人员在施工期间,造成伤亡、火警、火灾、机械等其它事故(包括由承包人责任造成发包人人员、他方人员、行人伤亡等),发包人有协助紧急抢救伤员的义务,承包人负责事故上报,经济赔偿及善后处理。事故的损失和善后处理费用,应按责任,协商解决。

建设单位(盖章)

发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

承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 址: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电 话:


附件3:

施工现场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为落实质量安全管理责任,防止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切实保证项目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特制订本规定。

一、承包单位质量管理职责

1、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要求,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责任和义务。

2、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工程质量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质量管理人员,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

4、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的工程质量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定期考核施工作业人员的劳动技能,加强工程质量管理。

5、承包人应对工程质量负责,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程质量的操作规程及管理要求,按照施工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不得擅自修改施工设计图纸,确保工程质量。

6、承包人应建立并健全全面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按照操作工艺流程、技术要求施工,设置各级技术管理和质量检查人员,并严格按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检查,自检合格后须报监理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验收,符合质量要求后方能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如果监理单位发现承包单位所报项目不符合要求,承包单位须按要求整改,直至符合要求为止。

7、承包人应根据建设单位移交的测量控制网点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要求布设施工控制网,报监理工程师复核确认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

8、承包人应按照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的要求采购本项目使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对材料和工程设备质量负责。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与所提交的投标文件相应内容一致。

9、无论工程材料和设备是建设单位提供或承包方自购,均不解除承包单位所负的工程质量责任。承包单位应对工程所有材料和设备按规范进行检验,拒绝不合格产品用于本工程。无论何种原因,出现不合格品用于本工程,均由承包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10、承包人应按照规范、设计要求以及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令施工,确保工程质量,随时接受监理工程师的检查,并为监理工程师的检查提供便利和协助。

11、没有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同意,施工单位不得将任何工程均覆盖或隐蔽。私自将隐蔽工程覆盖的,监理工程师有权指示承包单位进行钻孔探测或剥露验收,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单位承担。

12、自开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移交给建设单位止,承包人对本工程承包范围内的工程材料、半成品、成品的配套设备负完全的照管责任,照管期间发生损坏及遗失,承包方负责予以赔偿。

13、承包人应准确、及时地作好日常工程技术资料的记录、整理和归档工作。保证记录中原始数据的真实性和及时性,保证按国家、地方、行业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好相关技术资料的整理和归档。

二、承包单位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职责

1、施工总承包单位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的第一责任单位,全面负责本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2、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施工安全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3、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规定,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施工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4、现场各分包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情况均应纳入总包单位的管理范畴。总包单位应根据有关要求,明确对各分包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要求,并报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备案。

5、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组织各施工班组及各分包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规定要求,切实做好本工程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工作。

6、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标准与规范制定安全文明施工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严格遵守消防部门的有关规定,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的施工安全教育培训;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与本工程有关的财物、人身安全。

7、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重大危险源的施工管理,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8、承包人应按要求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并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必要时进行应急演练,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9、承包人违反有关规定或由于承包单位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由承包单位承担全部损失和责任,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单位承担。

10、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单位人员的安全事故承担责任。

11、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12、承包人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卫生监督的法律法规,按照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施工场地达到环境保护、卫生部门的管理要求,为现场所有人员提供并维护干净卫生的生活设施。

三、承包人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违约责任

若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安全事故,承包人必须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除按国家及行业规定由上级主管部门实施处罚外,承包人还应根据法定部门认定的安全事故等级,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具体规定为:

1)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承包人按所发生事故的分项工程总价10%且不得低于人民币20万元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2)发生重大事故,承包人按所发生事故的分项工程总价8%且不得低于人民币16万元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3)发生较大事故,承包人按所发生事故的分项工程总价6%且不得低于人民币12万元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4)发生一般事故,承包人按所发生事故的分项工程总价4%且不得低于人民币8万元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除了上述约定的违约金,若因此造成发包人或第三人损失的,承包人还应赔偿发包人或第三人因此造成的损失。

附件4:银行保函参考格式

履约担保(银行保函)

鉴于 (以下简称“建设单位”) 与(以下简称“承包人”)于日就《长沙经开区长沙经济技术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自有物业部分设施设备维修工程(房屋维修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小写:?)。

2.担保有效期自你方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并由你方书面通知为止。

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索赔通知后,在 7 天内无条件一次性将你方索赔金额支付至你方指定账户(不需要提供任何证明材料)。

4.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5.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本保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6.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附件5:投标报价承诺函

关于长沙经开区长沙经济技术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自有物业部分设施设备维修工程(房屋维修工程)施工的

投标报价承诺函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建开发有限公司(招标人名称):

我方在此承诺:

1、我方已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范围对招标人提供的上限价及其组成内容以及详细清单进行了认真阅读和核对,完全接受招标人提供的上限价及其组成内容以及详细清单。

2、投标报价中的预备费、暂列金额与招标控制价中的与预备费、暂列金额保持一致,不优惠;

3、我方投标报价优惠率=[1-(投标总价-预备费-暂列金额)/(招标控制价-预备费-暂列金额)]*100%,为%;

4、我方投标报价中,清单综合总价为元,其中安全文明费为元,规费为元,销项税额为元,附加税费为元;社会保险费为元;预备费为元;暂列金额为元。

5、我方承诺在签订本工程施工合同以及办理竣工结算时,清单中的每个综合单价优惠率均执行投标报价优惠率,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投(中)标。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发包人(全称):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建开发有限公司(公章) 承包人(全称): 湖南汇智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公章)
组织机构代码: 91430100593267017T 组织机构代码: 91430100727974762D
地址: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综合楼13楼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517号红星大厦2328室
法定代理人: 陈海龙 法定代理人: 文献
委托代理人: 陈海龙 委托代理人: 文献
电话: 0731-84873946 电话: 0731-89742175
传真: 0731-84873942 传真: 0731-89742175
账号: 800203005203019
开户银行: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柏加支行

附件列表
  1. 经开区合同1.pdf经开区合同1.pdf
  2. 经开区合同2.pdf经开区合同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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