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宝鸡市陈仓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宝鸡市陈仓区生活污水处理PPP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陕西省
发布时间
2022/12/30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正衡招字-[2022]-423号
预算金额35019.34万元
招标公司宝鸡市陈仓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正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王俊杰029-87373098
中标公司中蓉投建实业有限公司
中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北京智宇天成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中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国投信开水环境投资有限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宝鸡市陈仓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宝鸡市陈仓区生活污水处理PPP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正衡招字-[2022]-423号
二、项目名称:宝鸡市陈仓区生活污水处理PPP项目
三、采购结果
合同包1(宝鸡市陈仓区生活污水处理PPP项目):
供应商名称 | 供应商地址 | 中标(成交)金额 |
---|---|---|
国投信开水环境投资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北京智宇天成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中蓉投建实业有限公司) | 北京市通州区新华西街60号院2号楼7层701 | 0.00元 |
四、主要标的信息
合同包1(宝鸡市陈仓区生活污水处理PPP项目):
服务类(国投信开水环境投资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北京智宇天成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中蓉投建实业有限公司)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 服务标准 | 金额(元) |
---|---|---|---|---|---|---|---|
1 | 污水治理及其再生利用服务 | 宝鸡市陈仓区生活污水处理PPP项目 | 本项目采用BOT(建设-运营-移交)的运作方式,由社会资本方承担项目的投融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等工作。合作期满后,项目设施及相关权益等以合同约定的条件和程序移交给政府方。 | 负责宝鸡市陈仓区生活污水处理PPP项目的建设、运营维护以及期满移交。 | 本项目合作期限30年,其中建设期1年,运营期29年。 | 水质标准:根据《陕西省黄河流域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61/224-2018)中有关要求,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排水应执行A标准,即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的IV类水体标准执行(其中TN指标按15mg/l)。 | 0.00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刘孟林、谢丽、同小飞、惠向娟、康宝莉、茹宝平(采购人代表)、白洁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
按照定额收取。 |
||
---|---|---|---|
合同包号 | 合同包名称 | 代理服务费金额(万元) | 收取对象 |
1 | 宝鸡市陈仓区生活污水处理PPP项目 | 15 | 中标(成交)供应商 |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一、中标人:国投信开水环境投资有限公司(联合体单位:中蓉投建实业有限公司、北京智宇天成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二、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期:2022年11月11日
三、采购结果确认谈判日期:2022年12月16日
四、本项目采购预算:35019.34万元
五、综合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3.45元/吨
六、陆港新城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3.26元/吨
七、县功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5.07元/吨
八、项目全投资内部收益率(税后):6.39%
九、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成员:王晓峰、郭存录、杨新强、路永超、张建鹏、刘修礼、霍生茂。
十、回报机制:可行性缺口补助。
十一、服务要求:负责宝鸡市陈仓区生活污水处理PPP项目的建设、运营维护以及期满移交。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宝鸡市陈仓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南环路51
联系方式:0917-621992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正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西安市航天基地雁塔南路391号正衡金融广场A座18楼
联系方式:029-8737309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俊杰、安维霞
电话:029-87373098
正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12月30日
相关附件:
宝鸡市陈仓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宝鸡市陈仓区生活污水处理PPP项目中标(成交)明细.pdf
宝鸡市陈仓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宝鸡市陈仓区生活污水处理PPP项目中标(成交)明细.pdf
招标文件.pdf
招标文件.pdf
合同文本.pdf
合同文本.pdf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 |||
采购项目名称 | 宝鸡市陈仓区生活污水处理PPP项目 | ||
品目 | |||
采购单位 | 宝鸡市陈仓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行政区域 | 陈仓区 | 公告时间 | 2022年12月30日 10:21 |
评审专家名单 | 刘孟林,谢丽,同小飞,惠向娟,康宝莉,茹宝平,白洁 | ||
总中标金额 | ¥0.000000 万元(人民币)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王俊杰、安维霞 | ||
项目联系电话 | 029-87373098 | ||
采购单位 | 宝鸡市陈仓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采购单位地址 | 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南环路51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0917-6219923 | ||
代理机构名称 | 正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
代理机构地址 | 西安市航天基地雁塔南路391号正衡金融广场A座18楼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029-87373098 |
宝鸡市陈仓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宝鸡市陈仓区生活污水处理PPP项目项目中标(成,宝鸡市陈仓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宝鸡市陈仓区生活污水处理,中标(成
交)明细交)明细
受受宝鸡市陈仓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宝鸡市陈仓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采用委托,采用进行采购进行采购宝鸡市陈仓区生活污水处理,宝鸡市陈仓区生活污水处理PPP项目项目(项目编码:(项目编码:正衡招字正衡招字-[2022]-423
号号)项目,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及中标(成交)结果如下:,)项目,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及中标(成交)结果如下:
一、合同包1(宝鸡市陈仓区生活污水处理PPP项目)
1.1、中标(成交)供应商:国投信开水环境投资有限公司、中标(成交)供应商:国投信开水环境投资有限公司(联投体成员:北京智宇天成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中蓉投建实业有限公(联投体成员:北京智宇天成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中蓉投建实业有限公
司)司)
、中标(成交)总价:总价:0.00元元
1.2、中标(成交)1.3、中标(成交)标的明细:、中标(成交)标的明细:
服务类服务类
序序
号号
品目品目名称名称 | 标的标的名称名称 | 服务范围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服务时间 | 服务标准服务标准 | 数量数量 | 计计量量单单位位 | 单价单价 | (元元)总价总价(元元) |
污水治理及其再生利用服务 | 宝鸡市陈仓区生活污水处理PPP项目 | 本项目采用BOT(建设-运营-移交)的运作方式,由社会资本方承担项目的投融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等工作。合作期满后,项目设施及相关权益等以合同约定的条件和程序移交给政府方。 | 负责宝鸡市陈仓区生活污水处理PPP项目的建设、运营维护以及期满移交。 | 作期限30本项目合年,其中建设期1期29年。年,运营 | 水质标准:根据《陕西省黄河流域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61/224-2018)中有关要求,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排水应执行A标准,即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的IV类水体标准执行(其中TN指标按15mg/l)。 | 1.00项0.000.00 |
1
-第1页-
宝鸡市陈仓区生活污水处理PPP项目
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正衡招字-[2022]-423号
第一卷投标人须知
采购人:宝鸡市陈仓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采购代理机构:正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10月
目录
第一章招标公告
第二章投标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总则
第四章招标文件
第五章投标文件编制及递交
第六章评标、谈判及定标
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
第一章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宝鸡市陈仓区生活污水处理PPP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投标人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代表于2022年10月21日至2022年10月27日,每天上午09:00至12:00,
下午12:00至17:00:00(北京时间),携带单位(或联合体牵头人)介绍信及经办人
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在西安市航天基地雁塔南路391号正衡金融广场A座18楼领取招
标文件。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2年11月11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
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正衡招字-[2022]-423号
项目名称:宝鸡市陈仓区生活污水处理PPP项目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预算金额:350,193,400.00元
采购需求:
合同包1(宝鸡市陈仓区生活污水处理PPP项目):
合同包预算金额:350,193,400.00元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数量(单位) | 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 品目预算(元) | 最高限价(元) |
1-1 | 污水治理及其再生利用服务 | 宝鸡市陈仓区生活污水处理PPP项目 | 1(项) | 详见采购文件 | 350,193,400.00 | - |
本合同包接受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本项目合作期限30年,其中建设期1年,运营期29年。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合同包1(宝鸡市陈仓区生活污水处理PPP项目)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
求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
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令)的有关规定,落实
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服务及技术引进和转让等政策
要求。
1)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
(财库〔2004〕185号);2)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印发《关于环境标志产品
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
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4)关于印发《政府采
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5)财政部、司法
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6)
《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
16〕125号);7)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
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8)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
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
知》(财库〔2019〕9号);9)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
持脱贫攻坚的通知》(财库〔2019〕27号);10)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
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办法》(陕财办采〔2018〕23号);11)财政部关于进
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12)陕西省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陕财办采〔2022〕5号;13)相
关政策扶持: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
环境、采购环境标志产品、采购节能产品、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
中小企业发展、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支持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等。政府采购应当
采购本国货物、工程、服务及技术引进和转让等政策要求。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
外:(1)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
商业条件获取的;(2)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3)其他法律、行政法
规另有规定的。上述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14)
需落实的其他政府采购相关政策等详见采购文件。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合同包1(宝鸡市陈仓区生活污水处理PPP项目)特定资格要求如下:
社会资本资格条件
(1)已经通过本项目的资格预审。
(2)如果潜在投标人的组织机构、财务能力、信誉情况、资质等级等资格条件在
资格预审通过后发生任何实质性变化,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时向采购人予以披露,且
提交完整的变更资料,并确保变化后的资格条件不低于资格预审阶段的要求。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2年10月21日至2022年10月27日,每天上午09:00:00至12:00:00,
下午12:00:00至17:00:00(北京时间)
途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于2022年10月21日至2022年10月27日,
每天上午09:00至12:00,下午12:00至17:00:00(北京时间),携带单位(或联合
体牵头人)介绍信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在西安市航天基地雁塔南路391号正
衡金融广场A座18楼领取招标文件。
方式:现场获取
售价:0元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时间:2022年11月11日09时00分00秒(北京时间)
提交投标文件地点:宝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开标室22
开标地点:宝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开标室22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正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宝鸡市陈仓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委托,经政府
采购部门批准,按照政府采购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规定,就宝鸡市陈仓区生活污水处理PPP项目以公
开招标的方式组织采购。欢迎已经通过资格预审的社会资本前来参与本项目投标工作。
一、工程概况
新建陆港新城污水处理厂近期(2025年)土建规模2.5万m³/d(其中粗格栅及
提升泵房、细格栅、曝气沉砂池5.0万规模m³/d),设备安装2.5万m³/d,配套建设
污水管网14.56km;
新建县功镇污水处理厂近期按土建规模0.3万m³/d,设备安装0.3万m³/d实施,
并配套建设污水管网8.86km(远期配套建设污水管网26.24km);
近期规划年限2025年,远期规划年限2035年。
建设形式:陆港新城污水处理厂为下沉式(半地下)污水处理厂;县功镇污水处
理厂为地上式污水处理厂。水质标准:根据《陕西省黄河流域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
B61/224-2018)中有关要求,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排水应执行A标准,即按《地表水
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的IV类水体标准执行(其中TN指标按15mg/l)。
总投资:35019.34万元。
合作期:本项目合作期限30年,其中建设期1年,运营期29年。
运营内容:根据可研报告,近期运营陆港新城污水处理厂(2.5万m³/d)、县功镇
污水处理厂(0.3万m³/d),其出水水质达到以下标准:根据《陕西省黄河流域污水综
合排放标准》(DB61/224-2018)中有关要求,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排水应执行A标准,
即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的IV类水体标准执行(其中TN指标按
15mg/l),并维护其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转,今后发生法律变更时按照当时适用法律规
定进行。
本项目采用可行性缺口补助的回报机制,即项目公司试运营日起至本项目特许经
营期满,污水处理费收入不能全部覆盖本项目污水处理厂建设投资、运营维护费用,
差额部分政府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可行性缺口补助。
二、PPP运作方式
本项目采用BOT(建设-运营-移交)的运作方式,由社会资本方承担项目的投融
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等工作。合作期满后,项目设施及相关权益等以
合同约定的条件和程序移交给政府方。
三、招标文件获取
注:1、供应商持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到正衡工程
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市航天基地雁塔南路391号正衡金融广场A座18楼)领取文
件。
2、请供应商按照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
知中的要求,通过陕西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shaanxi.gov.cn/)注册登记
加入陕西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
3、未完成投标成功的或未经采购代理机构缴费确认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在平获
取招标文件的,导致无法完成后续流程的责任自负。
4、投标人应随时留意可能发布的变更公告,当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影响响应文
件编制时,将在交易平台上同步发布答疑文件,此时投标人应从“项目流程”〉答疑
文件下载、下载最新发布的答疑文件。
5、因投标人自身设施故障或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完成投标的,由投标人自行承
担后果。
四、公告媒介
本项目招标公告、澄清、更正、通知和成交结果将在陕西省政府采购网与陕西省
宝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公示。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宝鸡市陈仓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南环路51
联系方式:0917-621992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正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西安市航天基地雁塔南路391号正衡金融广场A座18楼
联系方式:029-8737309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俊杰、安维霞
电话:029-87373098
正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第二章投标须知前附表
序号 | 须知项目 | 须知内容 |
1、项目简介及核心边界条件 | 1、项目简介及核心边界条件 | 1、项目简介及核心边界条件 |
1.1 | 采购人 | 名称:宝鸡市陈仓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人:黄龙联系电话:0917-6219923地址: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南环路51 |
1.2 | 采购代理机构 | 名称:正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联系人:王俊杰、安维霞电话:029-87373098邮箱:1016024256@qq.com地址:西安市航天基地雁塔南路391号正衡金融广场A座18楼 |
1.3 | 项目名称 | 宝鸡市陈仓区生活污水处理PPP项目 |
1.4 | 招标编号 | 正衡招字-[2022]-423号 |
1.5 | 投标人资格要求 | 投标人应是已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且投标人承诺在投标时仍满足资格预审时的全部条件要求。 |
1.6 | 是否允许未参加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参与投标并进行资格后审 | 不允许 |
1.7 | 项目公司 | 宝鸡市陈仓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授权宝鸡秦建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为政府方出资代表,与选定的社会资本签订《合资经营合同》,并依法注册成立项目公司(简称“SPV”,即特殊目的公司) |
1.8 | 采购需求 | 本次采购标的为宝鸡市陈仓区生活污水处理PPP项目的社会资本。 |
1.9 | 合作期限 | 本项目合作期限30年,其中建设期1年,运营期29年。 |
序号 | 须知项目 | 须知内容 |
1.10 | 工程概况 | 新建陆港新城污水处理厂近期(2025年)土建规模2.5万m³/d(其中粗格栅及提升泵房、细格栅、曝气沉砂池5.0万规模m³/d),设备安装2.5万m³/d,配套建设污水管网14.56km;新建县功镇污水处理厂近期按土建规模0.3万m³/d,设备安装0.3万m³/d实施,并配套建设污水管网8.86km(远期配套建设污水管网26.24km);近期规划年限2025年,远期规划年限2035年。建设形式:陆港新城污水处理厂为下沉式(半地下)污水处理厂;县功镇污水处理厂为地上式污水处理厂。水质标准:根据《陕西省黄河流域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61/224-2018)中有关要求,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排水应执行A标准,即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的IV类水体标准执行(其中TN指标按15mg/l)。 |
1.11 | 总投资 | 35019.34万元。 |
1.12 | 合作范围 | 项目在合作期内,区政府授予项目公司运营期内相应资产经营权、使用权及收益权,由项目公司负责本项目污水处理等运营管理工作。根据合同约定的绩效目标与绩效评价安排,实施机构对项目公司管理、产出、运营维护水平及项目效果等方面进行绩效评价,依据绩效评价结果上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支付相应补助金额。运营期期满终止时,项目公司应将项目资产及设施无偿、完好、无债务、不设定担保地移交给区政府或其指定机构。 |
1.13 | 报价方式 | 本项目报价前提条件:(1)综合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不高于3.47元/吨);(2)陆港新城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3)县功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4)项目全投资内部收益率(税后)(不高于6.46%)。 |
1.14 | 前期工作费用 | 本项目由区住建局组织、委托或协调相关机构或政府部门开展 |
序号 | 须知项目 | 须知内容 |
前期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用地预审手续、选址手续、环评手续、负责支付各类专项评估费及社会资本招标代理费、聘请专业咨询机构为本项目提供PPP咨询服务等费用。项目公司成立后,由项目公司继续完成本项目尚未完成的前期手续办理,取得相关部门的许可、批准,实施机构提供必要的协助,已完成的前期手续变更到项目公司名下。项目公司应承担项目实施机构开展前期工作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PPP咨询服务费用、招标采购代理费用、可研编制费用、初步设计编制费用、专项评估费用,以上费用计入项目投资。 | ||
1.15 | 资产权属 | 1、本项目所建造基础设施不应作为项目公司的固定资产;2、建造期间,项目公司对于所提供的建造服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确认相关的收入和费用;3、基础设施建成后,项目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确认与后续经营服务相关的收入。建造合同收入应当按照收取或应收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并分别确认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因此,项目公司投资建设形成项目的设施权属,应以无形资产的形式计入项目公司,移交后以固定资产计入政府方所有,项目公司仅在合作期内拥有本项目固定资产的使用权、经营权以及收益权,项目公司在完成建设后通过竣工决算确认的项目总投资,项目公司按照上述规定确认为无形资产,按照摊销方式处理,列入当年的运营总成本。项目合作期满,无偿移交给区政府或政府指定的机构。 |
1.16 | 配套政策安排 | 政府提供项目所需临时占地、税收优惠、价格调整、信贷扶持等机制,吸引优秀的社会资本参与。 |
1.17 | 项目融资 |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19〕26号)的规定和项目建设需求,本项目资本金比例设定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20%。本项目近期总投资为 |
承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联合体各方承担。
五、如能中标,联合体将遵守以下规定:
(1)(xxxxx牵头方单位名称)的职责:,负责;
(2)(xxxxx成员方一名称)的职责:,负责;
(3)(xxxxx成员方二名称)(如有)的职责:,负责;
(说明:(xxxxx牵头方单位名称)的出资比例不低于51%,联合体成员任一
方的出资比例均不低于1%)
六、各方承诺:
1、项目公司成立后,非依合同并经采购人事先书面同意,不转让任何合同股
权;
2、若联合体各成员方因自身原因在项目进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由联合体各
成员方协商解决,采购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由此造成采购人损失的,联合体各
成员方应承担连带责任;
3、若中标,各方将按照投标文件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履行各项义务;
4、作为项目公司的股东,各方将促使项目公司全面、正确履行《PPP项目合同》
项下的全部义务;
5、联合体各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全面、正确履行本协议及招标文件、投标文
件确定的义务和项目公司股东的义务。任何一方违约造成联合体他方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七、协议变更
本协议书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在提交给采购人后,联合体各方不得以任
何形式对上述实质内容进行修改或撤销(撤回);若今后确需变更本协议书,需按
《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并应事先征得采购人的同意后方可变更。
八、其他约定
九、违约责任
联合体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书的约定,联合体各方均需对采购人承担连带的
违约责任;联合体各方承担连带违约责任后,联合体的守约方有权追究违约方的违
约责任。
十、协议有效期限
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若能中标,本协议书的有效期限自本协议书生效
之日起至本项目《PPP项目合同》规定的合作期限满之日止;若未能中标,本协议
书自收到招标结果通知书之日起自行失效。
十一、适用法律
本协议书的有效性、解释、履行及其有关的任何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法律。
十二、协议书的份数
本协议书一式_____份,送采购人壹份,联合体成员各执壹份。
【以下无正文】
联合体牵头方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
日期:[**]年[**]月[**]日
联合体成员方一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
日期:[**]年[**]月[**]日
联合体成员方二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
日期:[**]年[**]月[**]日
……………(可续写)………….
说明:
复印件须加盖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方)公章,原件装订入正本投标文件,复印件
装订入副本投标文件。
十三、法律要求承诺函
致:宝鸡市陈仓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按照招标文件关于法律要求的规定,我方承诺:
1、在贵方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前三(3)年内,我方没有发生重大诉讼、仲裁
或行政处罚。且在贵方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前三(3)年内,我方均没有因为任何
直接由于我方的过失或疏忽,而在任何大型合同中严重违约、被逐出现场或被解除
项目协议。
2、我方不是无力清偿债务者、没有处于受监管或被接管、清算的状态、没有
破产或停业整顿,我方业务均没有处于被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或管制的状态,经营活
动均没有被中止,并且没有因上述事件而成为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对象。
3、在贵方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前三(3)年内我方及我方的董事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均不曾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所述的不良行为,包
括没有编制虚假财务报表、提供虚假财务信息、就企业基本情况作虚假陈述等情况,
且均没有为获取某项合同而支付不正当费用或行贿等行为。
如有上述记录发生,我方承诺已在此承诺函中全部列出。如我方提供的资料不
真实或隐瞒相关信息,我方将放弃中标的权利,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投标人单位:【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各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注:若投标人为联合体,联合体每个成员均需加盖公章,同时加盖联合体牵头
人公章。
十四、财务方案(包含融资方案、财务计划)
(以下方案内容仅供参考)
1.财务方案概述
(如本概述与财务方案主体内容不一致之处,以后者为准。)
2.投资估算
(格式自拟)
3.融资方案
3.1.资本结构
资本结构:[**]/[**](股本资金/债务资金)
我们承诺在被选定为中标投标人后,将按协议约定成立项目公司,并保证项目
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和项目建设资金按照项目协议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及时、足额到
位。
3.2.股本金额及股权比例
股东名称 | 占总股本金的百分比(%) | 数额(人民币万元) |
总计 | 100% |
3.3.债务融资计划
单位:人民币万元
年份 | 中长期贷款期初余额 | 新增贷款 | 贷款还本 | 贷款付息 |
1 | ||||
2 | ||||
…… | ||||
备注 | 中长期贷款利率 | % | 中长期贷款年限 | 年 |
3.4.优势融资渠道
(请介绍优势股/债权融资渠道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等)
4.收入预测
5.成本分析
6.损益分析
7.现金流量分析
7.1.全投资现金流量表
7.2.自有资金现金流量表
8.其他补充内容
(投标人可以在此部分补充认为重要的其他内容)
十五、法律方案
1、对项目协议接受情况的陈述
(投标人是否接受项目协议各项条款内容的明确陈述)
2、项目协议优化或调整建议
我们对招标文件中《PPP项目合同》的修改建议对照表如下(如有):
协议偏差表
协议名称 | 原条款号及条款内容 | 优化或调整建议 | 优化或调整理由 | 其他说明 |
PPP项目合同 |
注:以对项目协议的内容不提出不利于采购人的实质性修改为前提,不得对招标
文件、PPP项目合同文件的核心边界条件提出实质性变更要求。采购人有权不接
受中标候选人提出的偏差表意见。
投标人声明:除本偏差表所列出的偏差外,我方完全接受《PPP项目合同》及其
附件的其他条款内容。
投标人名称:(公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
日期:【**】年【**】月【**】日
十六、技术方案
十七、工程建设方案
十八、项目公司组建方案
一、项目公司组建方案
1.1项目公司组建计划
应说明组建项目公司的时间、注册资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主要领
导成员在项目公司履行的职责等。
1.2项目公司的机构设置
应说明项目公司的各部门的设置及相应的职责等。
1.3项目公司的人员安排
应说明拟在项目公司任职的主要人员到位的具体时间等,同时应承诺未经采购
人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本项目拟派出人员。
1.4投标人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
对股权比例、资本金、注册资本、污水处理服务费付费年限的论述与测算分析
(列明投标人对项目公司股权比例、资本金、注册资本)
十九、运营维护方案
二十、移交方案
二十一、业绩材料
二十二、其他内容
(投标人根据各自对本项目的理解,依据以上参考文件章节顺序自行编写内容)
公司章程
为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公司
第二条住所: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
(以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为准)。
第二章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名称及股东出资额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捌仟捌佰壹拾玖万叁仟肆佰元
整(¥88,193,400.00)。
第五条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类别 | 股东名称 | 出资方式 | 认缴出资额(人民币元) | 出资比例 | 出资期限 |
政府方出资代表 | 宝鸡秦建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 货币 | 17,638,700.00 | 20% | 年月日前 |
社会资本方 | |||||
社会资本方 | |||||
社会资本方 |
第三章股东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股东各方享有以下权利:
(1)对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享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2)享有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
(3)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行使
表决权;
(4)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决议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5)对持有的股权可以依本章程的规定进行转让;
(6)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比例,向公司推荐董事;
(7)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及本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保守公司商
业秘密;
(2)双方按期缴纳出资额;
(3)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挪用投资;
(4)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章股东转让出资
第八条股东之间可以互相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九条股权转让锁定期为宝鸡市陈仓区生活污水处理PPP项
目建设期及运营期前两年之内。股权转让锁定期内双方均不得将股权
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为实现本项目融资的除外。社会资本方股
东在集团内部的关联公司之间进行股权转让的,不受股权转让锁定期
的限制,且政府方出资代表同意放弃优先受让权,关联公司需具备现
代化生态灌区建设项目的技术能力、财务信用、运营经验等基本条件,
并应经其他股东同意。
股权转让锁定期满后,如果一方同意并经股东会通过,将其股权
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则另一方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受让的权
利。股东一方行使优先购买权需要在接到拟转让其股权的一方关于转
让股权的书面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视为该方
放弃优先受让权。无论本协议是否有相反约定,社会资本方向其关联
方转让股权时,政府方承诺放弃对社会资本方所转让股权优先受让
权。
股权转让的受让方须符合本项目在招标时所规定的条件及要求,
且受让方须书面承诺将完全承继转让方在本项目中应尽的责任、义
务,并保证项目提供合格的公共产品、公共服务,且产品、服务质量
不得低于变更前的水平。
第十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址及
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五章公司治理
第一节股东会
第十一条公司股东会由出资双方共同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
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1)修订项目公司章程;
(2)决定项目公司的经营方针和重大投资计划;
(3)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并决定其报酬;
(4)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5)审议批准项目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项目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项目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项目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作出决议;
(10)对项目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和清算作出决议;
(11)对决定项目公司的投资及以公司经营权质押为公司融资的
事项作出决议;
(12)对项目公司的其他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对上述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
会议,直接做出决议,并由全体股东在决议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
当由代表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
当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
政府方股东享有对影响公共利益(包括重大投资事项、增加或减
少注册资本和重大融资等)、公共安全等事项的一票否决权。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1)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2)项目公司年度报告;
(3)董事和监事报酬;
(4)项目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项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
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1)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2)项目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3)项目公司章程的修改;
(4)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作出决议;
(5)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6)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公司合
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7)以项目公司对外或者对股东、董事、监事、高管进行担保
贷款;
(8)延长项目公司经营期限;
(9)对项目公司股权结构和股比关系、董事会、监事会主要成
员(董事长、监事会主席);
(10)协议如无特别约定,本协议未提及的其他股东会决议事项
原则以普通决议通过。
特别决议之外的事项通过普通决议表决。
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
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式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半个月内召
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1)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以上时;
(3)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以书面提议召开股东会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第十四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
《公司法》和本章程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股东会由董事会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
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可指定一名董事主持。
第十六条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节董事会
第十七条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由社会资本方股东委派四
(4)人,政府出资代表委派一(1)人,设董事长一(1)名,经董
事会委任,由社会资本的董事担任。董事、董事长任期三年。经连
选可以连任。双方推荐或更换董事人选时,应以正式书面通知为准。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
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出资人的利益相冲突,应当以公
司和出资人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
第十八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根据股东会授权,决定公司的
重大事宜。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本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担任,并依
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董事会享有下列权利: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6)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7)决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10)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报酬事项,
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
(11)批准对《PPP项目合同》的修改、补充或提前终止;
(12)董事会认为应由其做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召集召开董事会;
(2)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会同有关董事审核、
处理公司的重大事宜或例外事宜,并向董事会报告;
(3)董事会闭会期间,对公司的重要业务活动给予指导;
(4)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权。
如果董事长不能行使其职责,应书面授权其中一名董事代为行
使。
第二十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董事(或其授权代理人)出席
方可举行(经两次书面通知,董事依然拒绝参加的除外),董事会决
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书面投票表决,每个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
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五个
工作日以前,书面送达到全体董事。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经代
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提议,董
事长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任何一名董事如不能出席会议,应以书面委托的形式指定一名董
事代理出席会议和行使表决权。
第三节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一条公司设总经理一(1)名,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
一(1)名,均由社会资本方股东提名、董事会聘任,任期三(3)年。
副总经理一(1)名,由政府方委派,董事会聘任,总经理的任期为
3年,经董事会聘请,可以连任。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的总经理、副总
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职务。总经理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行
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规定各单位、各部门职责范围;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
人员;
(8)代表公司处理诉讼和仲裁事务;
(9)组织编制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预算方案;
(10)在紧急情况下为保护生命或财产安全或防止和减少损失而
拨付必要的款项或作出必要的承诺,或采取任何合理措施处理上述紧
急情况;
(11)有权在职权范围内授权公司经营管理人员或相关专业人员
处理公司事务;
(12)有权拒绝非经董事会授权的任何董事对公司经营管理工作
的干预,但须向董事会及监事报告及解释任何董事或监事对合资企业
经营管理工作上的质询;
(13)列席董事会会议,如非董事会成员,不享有表决权;
(14)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
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
会报告;
(15)总经理代表公司对外交涉一切事务,签署公司的出资证明、
债券凭证事宜和其他文件;
(16)在董事会的决议或授权下,由总经理负责对外签订金额较
大、责任较重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投资合同、合作合同等;
(17)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四节监事
第二十二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是公司的常设监督
人员,主要职责是对项目公司董事、总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行使监督
职能。项目公司监事由社会资本方股东共同委派一(1)人担任。项
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任期为三年,可连选
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及审核公司的财务;
(2)对公司运作是否合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经营计
划进行监察;
(3)对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是否
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4)当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
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会或国家有关部门报告;
(5)列席董事会会议;
(6)代表公司对董事、总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
行为进行起诉;
(7)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和融资方就此发出解除通知,本合同在解除通知送达对方之
日解除。
24.7甲方的权利
24.7.1经营项目设施的权利
(1)在项目合作期内,如果乙方发生第24.1款甲方发出的解除所述事件,
甲方发出解除意向通知后,甲方或其指定机构有权但无义务替代乙方接管项目设
施的运营,以使项目设施继续运营或完成任何必要的修理以保证项目设施继续运
营。
(2)在甲方或其指定机构运营项目设施期间,乙方无义务支付甲方及其指
定机构接管项目设施后发生的运营费用。甲方无义务向乙方支付任何服务费,直
至乙方按照本合同接替或承担项目设施的运营。
24.7.2解除本合同的权利
如果在第24.1款甲方发出的解除所述事件发生之后,甲方已发出解除意向通
知,并且乙方违约事件在协商期限届满日前未得以补救,则甲方应有权在上述日
期之后的任何时间发出解除通知解除本合同。
24.8解除的后果
本合同解除后,双方在本合同项下不再有进一步的义务,但到期应付的款项
除外;本合同的解除不影响本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款和任何在本合同解除后仍然有
效的其他条款的效力。
24.9解除后的补偿
24.9.1补偿计算方式
在发生本合同规定情形需要对本项目提前解除的,在乙方完成项目移交工作
后,由甲方或陈仓区人民政府指定机构向乙方或项目公司支付提前解除补偿金。
除另行协商一致外,其他情形下的提前解除补偿金的计算公式初步设定如下表:
合同提前解除补偿表
条款号 | 合同提前解除之情形 | 补偿金 |
1 | 因乙方原因解除 | 建设期解除时,为A1-B |
运营期解除时,为A2-B+P | ||
2 | 因甲方原因解除 | 建设期解除时,为A1+B |
2 | 因甲方原因解除 | 运营期解除时,为A2+B+P |
3 | 法律变更或政府行为 | 建设期解除时,为A1+B |
3 | 法律变更或政府行为 | 运营期解除时,为A2+B+P |
4 | 不可抗力 | 建设期解除时,为(A1-C+D)/2 |
4 | 不可抗力 | 运营期解除时,为(A2-C+D)/2 |
其中,A1:项目公司尚未收回的投资,即已完工程建安费、工程建设其他费
和累计计取的建设期利息(以经审定的为准);
A2:解除日剩余年限内尚未支付的服务费;
B:合同约定的违约方应支付的违约金(违约金以实际发生的损失数额为准,
损失数额无法确定的,违约金数额按照项目总投资的10%计算);
P:解除后乙方应向甲方或其他机构移交的运营维护相关的零部件、备品备
件等的评估值;
C:发生不可抗力情形时,根据合同及相关保险合同约定,项目公司(含贷
款方)实际获得的保险赔款;
D:发生不可抗力情形时,因项目公司投保不足,导致所获保险赔款无法使
项目设施恢复到出险前的正常状态和价值的恢复性建设费用缺额部分(如有)。
因法律变更或政府行为而计算的提前解除补偿与当期政策冲突时,执行当期
政策。
24.9.2对第24.9.1条款所规定补偿的每一构成的计算必须经甲方和乙方共
同认可的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或咨询机构的验证,甲方和乙方应在发出提前解除通
知后三十(30)日内共同确定该会计师事务所或咨询机构。
24.9.3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提前解除补偿原则上应当向项目公司支付,进
行项目公司清算时,再由项目公司向乙方支付具体的补偿金额。如乙方不能配合
项目公司清算,并保障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和服务不受影响,则甲方有权暂不予
支付上述补偿款,且不视为违约。
24.10继续有效
本合同第24条解除和解除补偿的约定在合同解除后应仍然有效。
24.11解除后的移交
24.11.1移交范围
(1)本合同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规定发出提前解除通知,或双方签署提前
解除协议后,乙方应向甲方或陈仓区政府指定机构提前移交按照本合同第十章
“移交”条款要求的项目设施、相关文件资料和与项目设施相关的所有权利和权
益。
(2)如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提前解除,则本合同移交范围条款中所列的
各项应按照不可抗力时间结束时的状态被移交。
24.11.2移交程序
(1)自提前移交日,乙方对项目设施的所有权益全部转移给甲方。
(2)双方于提前移交日后三十(30)日内按本合同有关条款确定解除补偿
金额,甲方应在确定解除补偿金额后一百二十(120)日内或办理完毕全部法定
手续的次日(取二者中较迟者)支付补偿金。
第25条合同变更和转让
25.1合同的变更
25.1.1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对本合同进行单方修改或变更。
25.1.2本合同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字盖章后方具
有法律约束力。如果根据届时有效的适用法律的规定而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批
准的,则自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批准之日起相应变更对甲、乙双方产生约束力。
25.1.3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25.1.4合作期内,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则
(1)并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和执行;
(2)双方应商定对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的条款进行修改,使之合法、
有效、合理并可执行。
25.2合同的转让
25.2.1甲方的转让
(1)甲方可将本合同或与本项目有关的其他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
义务转让给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政府机构或部门,但受让合同的政府机构或部门
应当具备:
a.具有承担甲方在本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项下所承担的所有权利、义务和
责任的能力和授权;以及
b.承继并继续履行甲方在本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项下的义务。
(2)除第25.2.1款第(1)项甲方的转让外,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
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或与本项目有关的其他协议项下全部或部分的权利或义务。
25.2.2乙方的转让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就其在本合同或与本项目有关的其他协议
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义务进行转让。经甲方书面同意情形下,受让方应当具
备:
a.具有承担乙方在本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项下所承担的所有权利、义务和
责任的能力和授权;以及
b.承继并继续履行乙方在本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项下的义务。
第26条争议解决
26.1项目协调委员会
26.1.1自本合同生效日后30日内,双方应成立由3名乙方代表、3名甲方代
表组成的项目协调委员会。任何一方均可在通知另一方后更换其指派的项目协调
委员会成员代表。该委员会的所有决定均应得到委员会全体成员的一致通过。
26.1.2协调事项
项目协调委员会应负责按照第26.1.3款约定解决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
议。协调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a.协调双方在项目设施的建设及运营方面的计划和程序;
b.在发生不可抗力影响项目运营时讨论应采取的步骤;
c.影响项目设施安全的事项;
d.为解决本合同项下的争议任命相关专家和专家小组;
e.其他双方同意的事项。
26.1.3协商
因解释或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争议由项目协调委员会进行协商解
决。项目协调委员会的一致决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如项目协调委员会在争议发
生之日起30日内无法协商解决,则应适用第26.2款的约定。
26.2仲裁/诉讼
如果争议未能根据第26.1款解决的,双方应采取以下第(2)种争议解决方
式:
(1)提交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6.3争议解决期间的继续履行
在争议提交项目协调委员会或者仲裁、诉讼期间,各方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合
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并继续享有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且不影响以后根据项
目协调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做出的裁决或法院做出的生效判决进行最
终调整。
26.4继续有效
本合同第26条的约定,在本合同终止后继续有效。
第27条其他约定
27.1文件权利及保密
27.1.1对文件的权利
(1)甲方的文件
由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文件和计算机程序及其他一切文件,或者主要在这些文
件和计算机程序的基础上制作的文件和程序,应属于甲方的财产。这一规定适用
于上述文件和计算机的程序的所有复制件。这些文件、计算机程序或其复制件只
能由乙方用于本项目之目的。除非甲方和乙方另有约定,否则这类文件、计算机
程序或其复制件应在项目合作期结束之际移交给甲方。
(2)乙方的文件
由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文件和计算机程序及其他文件,应属于乙方的财产。这
些文件、计算机程序或其复制件只能由甲方用于本项目之目的。除非甲方和乙方
另有约定,否则这类文件、计算机程序或其复制件应在项目合作期结束之际移交
给乙方。
(3)遵守规定
双方应确保各自接触到这些文件、计算机程序及其复制件的有关人员遵守本
条款对文件的权利和保密的约定。
27.1.2保密
任何一方或其员工、承包商、供应商、顾问获得的所有项目相关的材料和文
件(不论是财务、技术或其他方面),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在项目合作期内及
合作期结束后五年内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或公开,但下列情形除外:
(1)在签署本合同同时或之前,一方已经通过合法渠道获取的有关信息;
(2)在一方披露之前,已经公开或能够从公开领域获取的有关信息;
(3)一方事先取得另一方同意或经另一方授权而公开的信息;
(4)为本项目实施需要,甲方向相关政府部门或监管主体或顾问机构等提
供的相关文件和信息;
(5)为本项目实施需要,乙方向金融机构进行融资时提供的相关文件和信
息;
(6)根据适用法律及相关监管要求必须披露的文件或信息。
27.2日常事务代表
27.2.1在合作期内,双方应各自指派一名日常事务代表,代表各方与对方进
行日常事务的联系和沟通。
27.2.2各方应将自己的日常事务代表书面通知对方,若需变更,则应提前5
个工作日将继任人书面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变更。
27.3通知
27.3.1本合同项下的通知应以中文书写,并通过特快专递、邮寄或电子邮件
等方式按下列地址送至或发至各方:
甲方:宝鸡市陈仓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
邮编:
收件人:
电子邮箱:
乙方:,有限公司
地址:
邮编:
收件人:
电子邮箱:
27.3.2下列情况应视为已送达:
(1)若采用专人提交或邮寄方式(挂号、要求回执),在寄送至上述地址时;
(2)如采用电子邮件形式,在准确发送至上述电子邮箱即为送达;
27.3.3如果一方的地址或收件人或电子邮箱更改时,应在新地址或新收件人
或新电子邮箱启用5个工作日前以上述通知方式通知另一方,否则应仍以原地
址、原收件人和原电子邮箱为准。
27.4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中国法律。
27.5协议文字
本合同一式贰拾份,双方各执壹拾份,各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7.6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正式生
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
授权签字代表:
乙方:,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授权签字代表:
附件:《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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