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土地全生命周期数据治理合同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3/05/05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CS-202211230002-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长沙市规划信息服务中心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土地全生命周期数据治理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211230002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该项目采购中标价格130.52万元,主要内容见下表: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3-05-04 —— 2023-12-31 3.2 履行地点: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2023年12月31日前提交项目正式成果。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9156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6526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0,说明:数据成果交付后甲方签署《项目成果交付单》,支付合同总金额50%。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6104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0,说明:项目成果通过甲方验收后支付合同金额的余款,计合同总金额的20%。,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丰支行(长沙市规划信息服务中心:800031149620016)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5.2.1工作内容要求 1、数据规范编制工作 建立一套数据标准体系,编制《长沙市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数据规范》。 2、数据深度治理工作 充分利用已有数据成果开展全生命周期数据治理,通过开展数据目录梳理、业务数据分析、空间图形数据治理等数据深度治理工作,解决现有数据体系中数据规范不一、数据信息不全、数据关联不足等问题,形成一套图文卷档信息一致、互相关联的数据成果,有效提高长沙市批、供土地数据成果的可用性,进一步提升土地审批业务服务效能。 (1)数据目录梳理:对现行自然资源一站式管理服务平台中土地审批和土地供应数据的现行目录架构进行梳理和收集,并根据《自然资源部信息化建设总体方案》要求,结合长沙市实际情况,制定符合要求的数据目录名称、层级和内容。 (2)业务数据分析:为充分利用现有数据成果,梳理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一站式管理服务平台(下简称“一站式平台”)中内四区(芙蓉区、雨花区、天心区、开福区,以下简称“内四区”)、2020年1月1日之前涉及土地审批、供应的业务数据和档案成果,深度分析已有批、供土地数据成果现状,明确已有数据问题,指导后续数据治理方向,为后续批、供土地数据深度治理奠定基础。 (3)内四区数据深度治理 多源数据收集:梳理自然资源部下发、湖南省自然资源厅下发以及一站式平台中批、供数据,明确同一数据成果的不同数据来源,为后续数据成果的统一提供支撑。 多源数据融合:针对不同来源的内四区土地审批约14000个图形、土地供应约7000个图形数据成果进行融合,将不同来源的批、供土地数据成果在格式和内容上进行统一,解决不同来源数据成果冲突的问题,包括数据格式不一致、坐标系不统一、现势性不强等问题。 图形校正勘误:对标用地审批相关测绘报告成果,核查一站式平台中内四区土地审批、供应约6000个图形数据成果,对核查有误的数据成果对照测绘报告或者档案成果进行勘误,对核查缺失的图形数据成果进行图斑补录和属性补录,保证数据成果的完整性。 档案查询:根据一站式平台中内四区档案数据成果,对内四区2020年1月1日前的档案材料进行界址点坐标上图,并依据《长沙市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数据规范》进行项目名称、土地位置等关键字段信息的补录。 影像判别:叠加最新的影像数据成果对处理后的批、供土地图形数据成果进行判别,确定图形是否有误或缺失,保证数据成果的准确性和完备性。 外业核查:针对部分档案信息不全、档案信息与实际严重不符的情况,开展外业人工定点核查工作,获取最新、最准确的土地状态、用地性质等信息,保证批、供土地数据成果的准确性。 关联融合:按照业务逻辑关系,建立批、供土地数据之间的业务关联关系,并建立与不动产登记成果的业务关联关系,形成批、供、登全面关联的土地全生命周期数据体系;按照数据逻辑关系,建立图、文、档、卷的信息关联关系,进一步完善内四区的批、供土地数据成果体系。 专题治理:结合数据治理成果,对内四区批、供土地数据进行专题整合,并融合其他县市区批、供土地数据成果,建设形成长沙市土地已批、已供二个专题节点图层,支撑后续土地业务审批效能提升。 专题图更新:根据土地数据更新成果,优化更新内四区的项目全周期、批而未供、供而未建三张专题图。 3、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结合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数据规范》,制订符合长沙市实际需求的《长沙市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数据规范》,并配套开展内四区批、供土地数据成果的对标、处理和建库工作,保证内四区土地数据成果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理要求,并在规定时间内分批次完成数据汇交工作。 格式对标:根据业务数据分析梳理的一站式平台中现有土地审批和供应土地数据成果,分析数据库结构并对标《长沙市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数据规范》,找到需要调整、扩展和删除的数据字段。 数据处理:根据对标分析得出的字段调整内容,对一站式平台中梳理的土地审批和供应土地数据进行调整,确保调整后的数据成果格式满足数据规范要求。 数据入库:将处理完成的内四区数据成果进行质量检测,质量达标后将数据成果录入数据库中进行运行。 数据汇交:配合上级工作要求,2023年8月底前完成第一个批次的数据汇交工作,并结合汇交意见,在一个月内完成第二个批次的数据汇交补充,保证用途管制数据成果按时保质汇交。 4、清理存量土地 开展长沙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的湖南湘江新区、长沙县、望城区、浏阳市及宁乡市批、供土地数据清理工作,具体工作如下: (1)更新和完善审批土地台账并上图和建立数据库 基于2019年长沙市存量土地更新调查成果中2007年-2018年12月31日的审批数据,补充收集2019年-2022年10月31日审批数据,并按统一设定的字段补充相关信息,建立长沙市2019年-2022年10月31日审批土地基础数据库。 (2)更新和完善供应土地台账并上图和建立数据库 基于2019年长沙市存量土地更新调查成果中2008年-2019年9月30日的供应数据,补充收集2019年10月-2022年10月31日供应数据,并按统一设定的字段补充相关信息,建立长沙市2019年10月-2022年10月31日供应土地基础数据库。 (3)更新和完善批而未供土地台账并上图和建立数据库 基于2019年长沙市存量土地更新调查成果,补充收集2019年至2022年10月31日国有建设用地审批数据、2019年10月至2022年10月31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数据,对批而未供用地情况进行更新。 (4)更新和完善供而未用土地台账并上图和建立数据库 基于2019年长沙市存量土地更新调查成果,补充2019年10月至2022年10月31日供应数据、已供土地拆迁情况,通过最新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库、建筑项目一张图和遥感影像,结合实地探勘,对截止到2020年10月31日止供而未用土地情况进行更新。 (5)基于现有审批、供应、存量土地清理成果,编制《长沙市存量土地更新调查报告》。 5.2.2 成果要求 1、文档成果 (1)《长沙市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数据标准》; (2)长沙市存量土地更新调查报告。 2、数据成果 (1)最终数据成果入库到一站式管理服务平台,通过一站式平台〔一张图〕模块查看、浏览; (2)长沙市存量土地更新调查数据库。 5.2.3其他要求 专家评审会会议纪要及其它相关会议纪要一并视为设计要点。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本项目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财采购[2016]6号)文件要求进行简易程序验收。 (2)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3)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如为成交人原因造成的,由成交人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4)项目验收不合格,由成交供应商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成交供应商在接到书面异议之日起7个日历日内解决有关问题,采购人在成交供应商成功解决问题之日起7个日历日内再次组织验收或签发验收单。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采购人未按约定组织验收或虽组织验收但未按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采购人验收合格。成交供应商在约定期限内不能成功解决问题的承担合同额10%的违约金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为其提供的技术资料保密,乙方不得将其提供给与此项目无关的第三方,乙方不得对保密信息进行拷贝或抄写,若发现,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甲方应于签署《项目成果交付单》后一个月内组织项目验收,并按本合同付款方式按时付款。 (3)甲方针对本合同需求提出变更,或者新增其他需求,双方应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不能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4)合同履行期间,乙方未按上述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履行,或按相关法律追究乙方经济责任。 6.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维护乙方已有的技术秘密及知识产权,未经许可,甲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本合同有关的文档资料及技术服务成果,甲方不得对保密信息进行拷贝或抄写,如发生以上情况,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乙方按照合同内容,收到甲方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后,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进度实施。 (3)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外的技术服务需求,双方应在不违反政府采购的情况下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根据增加技术服务的难易程度作相应的费用调整。 (4)乙方除合同约定的内容外,不再承担其他任何相关费用。 (5)合同所涉及的技术服务内容,乙方应按甲方规定时限要求完成。 (6)乙方应加强对甲方所提供资料及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资料进行保密管理,乙方须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研究成果和涉密数据资料安全,不以任何形式泄露给任何第三方;乙方员工在使用上述资料过程中所周知范围内的任何泄露行为,乙方均需负连带责任。 (7)本项目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享有署名权。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0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双方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知悉的任何与对方有关的国家秘密、技术资料及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或传播,否则,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任何一方的泄密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应承担本合同金额30%的违约金;造成的损失高于违约金的,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双方的保密责任不因合同的终止而终止,保密期限:永久(除非乙方将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开)。 7.5项目建设过程中,因甲方延期提供资料或甲方其他原因造成产品交付延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因乙方原因造成产品延期交付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及天气、地震、洪水、政策、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而导致的交付延期,双方经协商后应顺延合同交付期限。 7.6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因甲方资料提供或其他非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成果交付时间顺延,超过6个月无法推进的,按实际工作结算。 7.7如因甲方延迟提供或不提供数据资料,或其他应由甲方提供的必要支持但未提供的,乙方不负延迟履行,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权威部门的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签章后 生效 11.其他条款 无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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