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新交通大厦办公楼第38F-41F租赁项目公告
项目名称 | 合肥市新交通大厦办公楼第38F-41F租赁 | ||||||||
项目编号 | 2022BFFCJ00524 | ||||||||
委托方 | 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 ||||||||
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
交易监督部门 |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联系方式:0551-66223530、0551-66223546 | ||||||||
公告、 竞价期限 | 1.公告期:2022年11月16日9:00始至2022年12月5日17:00止。 2.网络一次性报价期:2022年12月6日9:00至10:00止。 | ||||||||
一、出租标的情况 | |||||||||
出租标的 | 所在层数 | 结构 | 建筑面积 (㎡) | 租期 (年) | 租金底价 (万元/年) | 交易保证金 (万元) | |||
合肥市新交通大厦办公楼第38F-41F | 第38F-41F层 | 框剪 | 约5486.69 | 6(自免租金装修期结束次日起计算) | 256.7771 | 25 | |||
1.标的坐落位置: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与胜利路交口新交通大厦。 2.标的权属情况:标的房屋有土地使用权证,无房地产权证。租赁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和租赁证明,方便承租人办理相关证照。 | |||||||||
房屋租赁用途要求 | 1.租赁房屋的用途为办公,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不得经营“小额贷业务”,不得用于非法金融业务,不得从事其他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业。 2.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或由此触发合同违约条款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 ||||||||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 1.租金每6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每次应支付6个月的租金。首期6个月租金须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向委托方指定账户支付,以后每期租金应在前一期剩余90日前预付。第一、二年租金均为成交价,第三、四年租金均在第二年基础上递增5%,第五、六年租金均在第四年基础上递增5%。 2.本项目给予免租金装修期100日,免租金装修期以委托方正式移交后次日起计算,免租金装修期不含在租赁期内。 3.履约保证金金额为首年三个月租金金额总和,成交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若采用银行履约保函,保函有效期截止日不得早于合同约定的履约截止日期,若保函有效期内无法履约完成的,应于保函有效期截止日提前60日办理保函续期或替换保函。续期保函或替换保函的材料必须获得委托方认可并核验,其有效期根据项目实际由双方协商确定。若承租方未提前60日办理保函续期或替换保函,委托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并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同时收回承租方租赁场地。 | ||||||||
二、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 |||||||||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及联合体登记及竞价。 | |||||||||
三、承租条件 | |||||||||
1.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房屋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租赁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本次出租标的所列示的面积仅作参考,最终以面积测绘报告为准。测绘报告面积与本公告列示的标的面积不符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测绘报告列明面积-公告列示的标的面积)的绝对值*100%/公告列式的标的面积】在3%以内(含3%),不调整成交价格。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按绝对值超出3%部分调整第一年租金【结算依据:增加或减少部分年结算金额=±(面积误差比绝对值-3%)*成交价】,其余年限租金也随之调整。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租赁房屋现状移交包括但不限于现况结构、现况装饰、房屋内配电末端设备、空调末端设备及消防末端设备等。如不能满足后期办公需要,承租人须向委托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提出增容或改造申请,待委托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审批同意后,由承租人自行向政府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租赁房屋的装修、改造工作、安全责任及其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4.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改造前,装修改造方案需经委托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审批同意,且须遵守委托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的各项规定。装修时不得改动、破坏房屋主体结构或擅自拆除承重墙体,因装修、改造等所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如有损坏或擅自改动,承租人应立即负责恢复原状,如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损失,承租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委托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对承租人的装修、改造和增设的设施设备不负有修缮义务。 5.装修期内,承租人须遵守委托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免租金装修期包括但不限于承租人对承租范围内的装修设计、施工报审、装修施工、施工验收等一系列装修工作和手续办理时间,承租人承担在此期间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通讯(网络)费、停车费及物业管理费等)。装修保证金根据委托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相关规定进行缴纳和退还。 6.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承租人须在10日内办理房屋移交手续,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部分按委托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的要求处理,由承租人承担相应费用。若承租人不按委托方要求的条件交付场地,自委托方发出书面通知日起,委托方有权自行收回租赁房屋并有权处置场地内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遗留的物品,因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均由承租人承担,委托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因此发生的相关费用,不足部分向承租人追偿。 7.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抵押、质押租赁房屋(含设施设备)等,否则视为违约,委托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租赁房屋,且承租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及已缴付租金不予退还。 8.租赁期内,承租人须遵守委托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负责租赁房屋内日常安全管理、设施设备养护维修维保等工作,自行承担在承租期间产生的相应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停车费、通讯(网络)费、物业管理及日常维修等费用)。承租人承担的水、电费包括自用部分和公摊部分(包含但不限于公共区域用水、用电以及正常的水电损耗等),具体以委托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核定的数据为准。 9.承租人因自身经营行为产生的消防报验、审批等所有相关手续(如需)需自行办理,费用自理,委托方协助配合。待取得相关合格证后,方可向委托方申请正式使用。 10.承租人在完成报价时即视为已了解委托方交付条件,确定成交资格后不得以此为由拖欠或拒付履约保证金或租金,并不得以此为由向委托方进行索赔。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月计算,多退少补。 11.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出具次日起30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 12.承租人应按委托方要求及时缴纳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承租人未能如期支付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的,委托方有权拒绝交付场地、解除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若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标的移交时间以委托方的交付通知书为准,若委托方原因推迟交付,则将租赁终止时间进行相应顺延,实际租赁期限保持不变。 13.租金不包含物业费,租赁房屋的物业费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办公楼物业费暂按6.48元/㎡/月收取。本项目原施工单位提供的免费质保期满后,物业费可能将适当调整,具体物业费收取标准及方式以承租人与委托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为准。 14.地下停车位为有偿使用,车位费不在本次报价范围内。 15.承租人应积极维护整幢大厦的公共设施、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等,承租人须服从委托方物业管理的相关管理规定,符合整体规划,配合提升整幢大厦的良好形象,自觉接受有关政府部门、执法部门、委托方及物业的监督检查。在租赁期内,未经委托方同意,承租人不得随意占用公共区域、公共设施,不得以任何目的或形式使用委托方的名称或标志以及该名称或标志的各种LOGO图像等,否则视同承租人违约。 16.本租赁物范围外的公用设备设施,日常维护管理由委托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涉及到全部供承租人使用的设施设备所产生的维修、维保等工作及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若上述公用设施设备因承租人原因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在委托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规定的时限内进行维修或更换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7.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所附《租赁合同》。 18.除了特殊说明外,本项目中“日”均指日历天。 | |||||||||
四、承租人确定方式 | |||||||||
本项目采用网络一次性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除涉及优先权人未放弃行使优先权的情形),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 |||||||||
五、意向承租人参与方式 | |||||||||
交易主体库登记 | 意向承租人须完成交易主体库登记申请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意向承租人为企业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 | ||||||||
项目登记 | 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承租人,直接登录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承租人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的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保证金缴款账户须与意向承租人实际缴纳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意向承租人登记成功后,须通过企业库注册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足额汇入标的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缴纳交易保证金。 保证金账号如下:
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承租人可登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电话支持(4009980000)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承租人须确保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保证金数额不足、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缴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 ||||||||
项目竞价 | 1.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承租人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本公告附件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 | ||||||||
注:意向承租人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保证金缴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请参见本公告电子附件《产权交易操作手册》。 | |||||||||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
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公告发布后,成交人请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 ||||||||
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合同签订生效后,承租人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人缴纳的保证金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承租人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承租人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承租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承租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定《房屋租赁合同》的。 | ||||||||
异议方式 |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78室,联系电话:0551-66223642。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交易服务费收取标准为首年成交月租金的10%,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 ||||||||
七、其他说明 | |||||||||
1.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承租人,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ggzy.hefei.gov.cn/),该公告内容为出租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人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人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5.疫情期间,各市场主体均应当按照《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疫情防控期间交易服务指南》及最新疫情防控要求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谢谢理解、支持。 | |||||||||
八、联系方式 |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左工,联系电话: 0551-62662721 | ||||||||
企业库注册 | 联系电话:010-86483801转5-2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王工,联系电话: 0551-66223192、66223191(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 ||||||||
技术支持 | 4009980000 | ||||||||
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 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
图一:标的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二:标的外观(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1:
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
1.本项目采取网络一次性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成交人。本项目所称的网络一次性报价是指获得竞价资格的意向方依据相关约定通过电子竞价系统进行一次性报价,并最终确定成交人。
2.网络一次性报价方式适用于1家及1家以上合格意向方参与的竞价项目。
3.意向方进入竞价系统进行报价,即视为接受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就本项目发布的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产权交易操作手册》及其他形式通知的全部内容并无异议。
4.本次竞价活动由一次性报价期及优先权行使期组成。
5.报价流程
(1)一次性报价期内意向方可以填写己方对意向标的心理价位,报价不得低于公告底价。
(2)意向方在一次性报价期内可以撤回和修改己方报价。最终价格以意向方最后一次提交报价为准,修改前的报价及撤回报价为无效报价。
(3)一次性报价期一旦结束,意向方不得再修改、撤回、提交报价。一次性报价期结束后,系统将向所有意向方公开全部最终报价。意向方须谨慎报价,所报价格须合理且具有足够竞争性。意向方不得以报价填写错误、未及时提交报价等原因否认最终报价结果。
(4)如该竞价标的无优先权人,一次性报价结束后将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成交人,竞价结束。
(5)如该竞价标的存在优先权人,则系统进入优先权行使期:
A.如一次性报价期内有意向方报价,优先权人一旦行使了优先权,则优先权人以当前系统最高报价确定为成交人,竞价结束;如优先权人在优先权行使期内未行使优先权,则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成交人,竞价结束。
B.如一次性报价期内无意向方报价,优先权人一旦行使了优先权,则优先购买权人以标的底价确定为成交人。如优先权人在优先权行使期内未行使优先权,则项目流标。
(6)优先权人一旦行使优先权,不得撤回。
注: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是指最终最高报价有且仅有一人的,则确定该竞价人为成交人;如最终最高报价不少于两人的,则按照提交报价时间先后顺序,确定提交最终最高报价时间最早的竞价人为成交人。
6.结果确认。竞价结束后状态变为“竞价结束”,本次报价结束,可以通过电子竞价系统查看报价结果。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对本次竞价结果进行核查,竞价结果仅作为成交依据,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7.意向方应认真填写注册、登记信息并应及时修改初始密码(若有),对自己的账户信息保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责任。
(1)如因意向方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其无法参与竞价或无法行使优先权;
(2)因意向方原因导致其账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3)因意向方自身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
8.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有权中止项目。由此产生的网络报价结果,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不予确认,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电子竞价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
(2)由于电子竞价系统服务器受到攻击、通讯网络故障、系统设备故障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延迟;
(3)因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操作失误导致起始价、加价幅度、自由竞价阶段结束时间、限时竞价阶段结束时间、优先权人行权时间等设置错误的;
(4)《合肥市产权交易中止和终结交易操作细则》规定中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5)需要中止网络竞价活动的其他情形。
9.异常情况处理
如因系统故障导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未能及时暂停报价而出现报价结束的,或因系统故障导致项目信息需要重建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中止报价活动。中止报价活动时系统显示的最高报价仅为当前最高报价,非成交价格;最高报价者仅为当前最高报价的意向方。
采取中止报价活动的,待影响报价正常进行的事项消除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按照委托方要求的时间和方式继续报价或重新组织报价,规则如下:
(1)在一次性报价期出现异常的,排除异常后恢复报价,恢复报价后一次性报价期不少于1个小时。
(2)在优先权行使期内出现异常的,经优先权人书面申请可行使优先权;
(3)非上述情形的,重新组织竞价,确认成交人。
10.其他未尽事项详见《合肥市产权交易电子竞价交易规则》(合公法【2020】15号)。
11.本须知最终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2:
合肥市新交通大厦办公楼第38F-41F租赁
(20**—20**年度)
合
同
文
本
出租方(甲方):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承租方(乙方):
二Ο二**年**月
成交确认书
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承租方(乙方):
第一条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租赁房屋的情况
新交通大厦(暂定名)位于合肥瑶海区与庐阳区的交界处,长江东路与胜利路交叉口东南向,与地铁1、2号线大东门换乘站衔接。租赁标的物为该项目 层,建筑面积合计约 平方米(最终以面积测绘报告为准)。
第三条 租赁房屋的用途
租赁房屋用于办公用途,不得经营“小额贷业务”,不得用于非法金融业务,不得出现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第四条 租赁期限
租赁年限为 6 年,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最终以甲方移交标的物的次日起满 日(免租金装修期)的次日起开始计算租赁期限)。
第五条 租金、履约保证金、其他费用及支付方式
1、租金:本项目首年租金原为成交价 元,依据公告约定,因 ,现首年实际租金大写: 元(小写: 元),第一、二年均为首年实际租金,第三、四年租金均在第二年基础上递增5%,第五、六年租金均在第四年基础上递增5%。即:
租赁期限 | 年递增率 | 实际租金金额(元/年) |
第一合同年 | / | |
第二合同年 | / | |
第三合同年 | 5% | |
第四合同年 | / | |
第五合同年 | 5% | |
第六合同年 | / | |
合计 | | |
备注:测绘报告面积与本合同载明的建筑面积(即图测面积)不符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测绘报告列明面积-本合同载明的建筑面积)的绝对值*100%/资产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建筑面积】在3%以内(含3%),不调整成交价格。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按绝对值超出3%部分调整第一年租金【结算依据:增加或减少部分年结算金额=±(面积误差比绝对值-3%)*成交价】,其余年限租金也随之调整。
2、租金支付:按“先付后用”原则,租金每6个月为一期支付一次,乙方须在本合同签订后10日内支付首期6个月的租金。以后每期租金应在前一期剩余90日前预付下期租金。甲方出具相应票据。
3、履约保证金:乙方须在本合同签订前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合计大写: 元(小写: 元)(履约保证金为实际首年3个月租金中标价金额之和,即履约保证金=成交年租金/4)。
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形式以银行转账或银行履约保函均可,如乙方在合同期内无任何违约违法行为,合同期满或因不可抗力、法律政策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协商终止后,且乙方结清应缴费用后,履约保证金由甲方无息退还给乙方。如乙方在合同期内发生违约违法行为,甲方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乙方应付的违约金和相关费用,乙方须在10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甲方有权就不足部分向乙方追偿。
上述情形下,若履约保证金仍有剩余,乙方有权向甲方申请退还,但申请退还时应提交履约保证金收据原件,否则甲方有权拒绝办理退还手续。
若采用银行履约保函,保函有效期截止日不得早于合同约定的履约截止日期,若保函有效期内无法履约完成的,应于保函有效期截止日提前60日办理保函续期或替换保函。续期保函或替换保函的材料必须获得甲方认可并核验,其有效期根据项目实际由双方协商确定。若乙方未提前60日办理保函续期或替换保函,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并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同时收回乙方租赁场地。
4、物业费:租赁房屋范围内的物业费由乙方自行承担。本项目原施工单位提供的免费质保期满后,物业费可能将适当调整,具体物业费收取标准及方式以乙方与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为准。
乙方应遵守甲方及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并须与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另行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5、其它费用:租赁房屋的水、电、空调、采暖、停车场、通讯(网络)等为有偿使用。公共区域的水、电(包含但不限于公共照明、通风、空调、采暖等设施用电以及含水、电传送过程中的损耗)等费用按照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制订的分摊原则进行缴纳。
6、乙方须接受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统一管理,场地交付条件、交付面积及交付时间最终以甲方通知为准。免租金装修期、合同履约期间因使用租赁房屋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7、履约保证金、租金由乙方按时支付至甲方委托的银行账户。
7.1 履约保证金账户
开 户 名:
开 户 行:
银行帐户:
7.2 租金账户
开 户 名:
开 户 行:
银行帐户:
如以上收款账户发生变化,甲方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即可,不承担任何责任。
7.3 乙方应付的其他费用,以甲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另行通知的指定帐户为准。
8、双方因签订和履行本合同而应当缴纳的税费,根据法律规定由双方各自依法承担。
第六条 房屋交付
1、租赁房屋按实际现状标准办理移交,以甲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与乙方签订验房移交单即视为交付完成。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3日内办理交接手续,若未按时完成交接手续或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则免租金装修期不予顺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该场地并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租金费用等所有已交费用,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2、因甲方原因延迟交付,则合同租赁期限起止日期参考实际交付日期计算,免租金装修期顺延,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装修改造
1、租赁房屋现状移交包括但不限于现况结构、现况装饰、房屋内配电末端设备、空调末端设备及消防末端设备等。如不能满足乙方办公需要,乙方须向甲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提出增容或改造申请,待甲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审批同意后,由乙方自行向政府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2、免租金装修期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对租赁场地的装修设计、施工报审、装修施工、施工验收等一切装修和手续办理时间,乙方承担在此期间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免租金装修期不计租金,不包含在租赁期内,且不因乙方实际装修时间进行调整。免租金装修期结束之次日开始计租赁期限。
3、免租金装修期内乙方须遵守甲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乙方须按时缴纳除租金外的水费、电费、停车费、通讯(网络)费、物业管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装修保证金根据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相关规定进行收取。
4、装修前,装修施工方案须取得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审批同意后方可进场施工,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的审批行为不减轻、不免除乙方因开展上述活动引起的违法或侵权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5、房屋使用期间,乙方对房屋进行统一装修、装潢、改造,须遵守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施工,施工方案或装修计划报建设规划等部门审批后(如需要),方可实施。装修过程中,乙方不得改动、破坏房屋主体结构或擅自拆除承重墙体,否则所产生的一切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若确实需打通非承重墙体的,乙方须事先征得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同意后方可施工。
6、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同时乙方应采取措施确保装修施工期的安全,按规定办理装修期间相关的保险事宜,因乙方装修原因所造成的安全事故及安全隐患,乙方应承担相应的安全事故责任及修复责任,并赔付由此给甲方及第三方带来的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甲方对于乙方因进行房屋装修或设施改造施工等导致的安全事故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7、乙方在装修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及安全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且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对乙方的装修、改造和增设的设施设备不负有修缮义务。
8、装修完毕后,乙方须在经消防等相关单位验收合格并获得验收合格批复后,相关批复文件报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备案,且向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提出正式使用的书面申请,经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同意后方可正式使用。
第八条 房屋返还
1、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乙方须在10日内办理房屋移交手续,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部分按甲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的要求处理,且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若乙方不按甲方要求的条件交付场地,自甲方发出书面通知日起,甲方有权自行收回租赁房屋并有权处置场地内乙方遗留的物品,因此产生的处置费用等一切不利后果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因此发生的相关费用,不足部分向乙方追偿。
2、乙方对房屋的装修、装潢、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设施设备无偿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利视情况决定是否保留,甲方要求恢复原状或有其他要求的,乙方应无条件服从。
3、在清场之前,乙方必须结清所有本合同项下尚未缴清的款项。经甲方或其委托的物业公司、乙双方现场验收后,在退租确认表上签字盖章,待甲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收回房屋并接收租赁房屋钥匙后视为返还完成。同时甲方按本合同所约定扣除各项应付款项,将履约保证金余额无息退回乙方,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冲抵应付款项时,不足部分由乙方按甲方通知要求乙方予以补齐,否则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缴差额部分。
4、乙方如在清场过程中对甲方或任何第三方造成损失或损害的,乙方须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甲方有权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对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的赔偿。如果履约保证金不足抵扣的,乙方必须补足差额赔偿甲方,否则甲方有权向乙方继续索赔。
5、 乙方在清场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借口,妨碍甲方在承租场所内进行招租活动。
第九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1甲方享有新交通大厦所有通道及公共区域的进出权。
1.2甲方或其授权人(包括物业管理公司)有权派工作人员出于对租赁房屋或新交通大厦进行保安、巡察、养护或维修之目的而进入租赁房屋内,但甲方或其授权人(包括物业管理公司)应提前通知乙方,但在发生紧急突发或危险事件时,甲方或其授权人(包括物业管理公司)可以未经乙方同意立刻进入租赁房屋内处理事件,但事后应在合理的时间内通知乙方。
1.3甲方独家拥有装置、维修、拆除及更换新交通大厦任何部位的招牌、布告、招贴及广告装置的权力。
1.4甲方有权更改新交通大厦的名称而无需征询乙方的同意。
1.5甲方保留对新交通大厦(包括新交通大厦内房屋或其它任何部分)的重新发展、拆卸的权利,但甲方应提前20日书面通知乙方,才得以终止本合同。同时甲方应向乙方无息返还履约保证金且乙方无须再向甲方支付其未履行租期部分的租金。
1.6在本租赁期满前90日内,甲方或其授权人(包括物业管理公司)在预先通知乙方的前提下,可带人进入租赁房屋内查看,甲方应尽最大努力不妨碍乙方的正常工作。
1.7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维持所有公共部分的设施设备及系统处于良好、正常的运行状态,保持公共区域卫生环境干净整洁,使乙方有一个适宜的办公环境。
1.8甲方按期向乙方收取房屋租金并出具相应票据。
1.9甲方按现状提供租赁房屋内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乙方使用,但不承担租赁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如租赁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10甲方应保证该租赁房屋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
1.11非甲方原因导致的,在租赁场地内发生火灾、水淹、漏水、触电、失窃及遭受破坏的,其他超过甲方管辖范围内(如停电、限电、停水等)或甲方合理的经营、控制、预防措施范围以外或意外事件引起的损害,甲方不向乙方及其任何关联方承担任何赔偿及其他法律责任。
1.12甲方应承担并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义务。
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2.1免租金装修期内,乙方须正常缴纳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停车费、通讯(网络)费及物业管理等所有费用。
2.2 租赁期内,未取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随意更改租赁房屋用途,不得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抵押、质押(含设施设备)等,否则视为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租赁场地,且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及已缴付租金不予退还。
2.3租赁期内,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缴纳租金及承担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通讯(网络)费、物业管理费、停车费、日常维修等各项费用)。若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未列出项目但与使用该房屋有关的费用,也均由乙方承担。乙方无权向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要求减免任何按本合同条款规定所需缴付的费用。
2.4乙方应于签署合同后,改造及装修房屋前,向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提交一份租赁房屋内装修图纸,并须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才可进场装修。乙方须对租赁房屋装修、系统、设备改造及装修后的使用效果负责。同时,乙方应遵守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制订的相关装修规定,涉及到须向相关政府部门报审报验的,由乙方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2.5租赁期内,乙方负责租赁房屋内日常维护管理、安全、消防、门前三包等事项。租赁物范围外的公用设备设施,日常维护管理由甲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涉及到全部供乙方使用的设施设备所产生的维修、维保等工作及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若上述公用设施设备因乙方原因损坏的,由乙方负责在甲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规定的时限内进行维修或更换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乙方增加的租赁房屋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由乙方自行负责,乙方也可委托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处理,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因乙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2.6租赁期内,乙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甲方及上级部门对租赁房屋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
2.7租赁期内,乙方不得在租赁房屋内存放任何对新交通大厦或其他人员构成危险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武器、弹药、硝石、火药、火油或其它易燃、易爆、违法或危险的物品。
2.8租赁期内,乙方应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房屋内遭致自然灾害的破坏,例如暴雨、风沙等。如非乙方原因,该房屋遭致以上情况的损坏,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
2.9装修期及租赁期内,乙方负责向保险公司投保自有财产的保险及其它必要的保险。乙方应当在交付日起5个工作日内自费为在装修期间可能遇到的风险购买保险,保险责任期间为开始装修之日起至开始办公之日止。并于开始办公前的30日内自费为其自行增置的财产购买保险,保险的责任期间从乙方开始办公之日起至本合同所述的租期届满之日止。如不购买,由乙方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一切后果。
2.10租赁期内,乙方不能进行或不能允许其他人进行任何导致新交通大厦的保险全部或部分失效或造成保险费增加的活动,若乙方违反本条规定而使甲方需重新投保或增加保险费时,因此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2.11租赁期内,乙方同意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在事先通知乙方的前提下进入该房屋进行常规维护或紧急修理并给予必要的协助,紧急情况下无需事先通知。
2.12租赁期内,乙方不得在租赁房屋内进行任何对甲方或新交通大厦其他租户造成滋扰或危害的活动,也不能做出任何会损害新交通大厦形象的营业或行为。
2.13租赁期内,除乙方业务所必需的适量办公物品外,乙方不得在租赁房屋内储存或制造其他物品及不得在租赁房屋内饲养任何动物,不论其具体用途。
2.14租赁期内,乙方不得在大厦的公用区域,如新交通大厦门厅、电梯、楼梯、通道、大堂、楼梯平台、橱窗和其它公用区域堆放、丢弃或留置箱物、家具、垃圾和任何其它物品,造成对新交通大厦其他租用者或使用者带来任何不便或阻塞。
2.15租赁期内,若乙方在租赁房屋玻璃幕墙内外及新交通大厦内、外部公共区域设立、陈设或展示任何广告、招牌装置,须经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事先同意并报备。
2.16本合同签署后,乙方须同时遵守甲方及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所制定的物业管理规定。乙方应无条件配合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日常运营及安全检查工作,对于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发现的相关安全隐患等问题,应按甲方或或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的要求无条件及时整改到位。
2.17乙方保证在租赁房屋使用时,办妥必要的消防验收、竣工验收备案、获得国家有关部门或机关发出的有效的营业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等相关法定手续,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2.18租赁期内,乙方不得做任何有损甲方名誉的事情,甲方对乙方与其客户之间的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及义务。
2.19甲方移交场地时,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以甲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移交标的物(以甲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发出的书面交付通知上载明的交付日期)之次日起计算免租金装修期。
2.20租赁期满时,乙方租赁的房屋需经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验收合格后方可退租。
2.21如乙方逾期交还房屋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按当年度日租金的双倍向甲方支付占用费。如乙方逾期30天仍未将场地返还甲方,甲方有权采取强制清场措施,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上述费用。
2.22乙方应按合同规定按时缴纳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如乙方未能及时支付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场地、解除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若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2.23乙方应承担履行国家规定的其它责任和义务。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承租时间(不足整月的按整月计算)结算租金及各项费用,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
1.1 因战争、敌对行动(不论宣战与否)、入侵、外敌行动、军事政变、恐怖主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自然灾害(地震、洪水、海啸、飓风、超强台风、雷击等)等不可抗力致使房屋毁损、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1.2 政府部门没收、征收、征用或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房屋导致本合同期提前终止。政府部门对本合同租赁房屋的征收、征用补偿利益,均归甲方所有,与乙方无关。
1.3 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2、乙方在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若不按照甲方要求整改,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或解除本合同,不返还乙方的履约保证金、租金等一切已缴付费用,甲方的书面终止通知自发出后立即生效,乙方须按本合同约定返还租赁房屋且赔偿对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2.1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进行非法经营活动。
2.2未经甲方许可擅自改变租赁用途,不得将租赁房屋或其部分分租、转租、转让、出借他方,也不得对房屋(含设施设备)实施抵押、质押等行为。
2.3未按合同的规定缴纳各项费用且收到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首次书面通知后未支付时间超过15日。
2.4不接受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或本项目物业费收取标准。
2.5乙方有严重违反本合同及合同附件约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租赁期内,如因甲方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2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在扣除按乙方实际承租时间(不足整月的按整月计算)应支付的租金及其他各项费用后,甲方应将乙方已缴纳租金的余额部分及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且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2、租赁期内,若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支付租金,乙方除须正常补交租金外,每逾期一日还应按逾期缴纳金额的3‰ 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费用。若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公共区域及租赁房屋内相关水费、电费等其他应缴费用,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对乙方租赁房屋进行停水停电处理。
3、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若乙方未按规定归还租赁房屋,则甲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自行进入乙方租赁房屋,并将其腾空及恢复原状,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腾空所租房屋、将其恢复原状以及房屋内物品存放在它处的保管费用等)。
4、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经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验收不合格,损坏公共区域物品,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5、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前述费用,且乙方应当在接到甲方通知后10日内将履约保证金补足。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甲方下达通知时间为准)补足履约保证金且累计扣除履约保证金达到50%(含),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予退还剩余履约保证金,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无条件撤场。
6、若乙方入驻后的业务行为,严重影响本项目公共办公秩序,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整改并发放整改通知单。单年度收到甲方开出的整改通知单达到三次及以上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并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及已缴付租金。
7、如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乙方提前终止本合同,则甲方不予返还乙方履约保证金及已缴付租金,且乙方须承担给甲方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8、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不能按期履行义务的,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应当在合理时间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9、如因乙方拖欠房屋租金或其他违约行为导致甲方采取发律师函、上门催收、诉讼或仲裁等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时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律师费、特快专递费、诉讼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10、乙方装修不得改变租赁房屋承重和主体结构。如不能满足办公需求,需进行改造或增容的,乙方应在施工前将调整方案报甲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同意后方可实施,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状,且乙方应承担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如乙方不履行修复责任或恢复原状,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并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及已缴付租金,如果履约保证金及缴付租金不足抵扣甲方损失,乙方必须足额赔偿甲方损失。
11、乙方在合同期内,若违反本合同任意一条,甲方有权向乙方开具整改通知单。单年度收到甲方开出的同一违约条款“整改通知单”达3次及以上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不返还乙方的履约保证金等一切已缴付的费用,同时收回乙方经营的场地,并有权就因乙方所造成的损失要求赔偿。
第十二条 通知及送达
1、甲方和乙方按以下地址发送通知:
甲方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乙方地址:
收件人: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微信: QQ:
电子邮箱:
乙方同意上述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微信、QQ、电子邮箱作为甲方催收租金通知、安全通知、解除合同通知等材料以及司法送达的联系或送达方式。
2、 确定甲方有效送达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2.1经专人送达的函件应于专人送交(包括乙方或乙方员工)当日视为有效送达;
2.2 按乙方通知地址经邮件(快递)发出的函件应于寄出日第三日(不论是否退件)视为有效送达;
2.3经传真、微信、QQ或电子邮箱发出的函件、通知应于传送当日视有效送达;
2.4在乙方经营的场地处张贴通知视为有效送达;
2.5在公开媒体刊登公告等。
3、乙方应确保上述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微信、QQ、电子邮箱的准确性和畅通性,如因信息不准确或者发生变更时未通知或未及时书面通知甲方,造成乙方未能或未能及时接收到甲方或司法部门发出或送达的材料或通知时,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4、 乙方同意上述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微信、QQ、电子邮箱作为人民法院送达或联系的方式,并接受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9日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有关送达的规定及自愿接受因不能送达而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
第十三条 其他
1、本合同的变更、补充,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签署书面补充协议,方能生效。
2、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解释及争议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合同附件、甲方下发通知及甲方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制定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等构成合同的一部分,乙方必须遵照执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与本合同有冲突时,以本合同为准。
3、因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协商未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有权向租赁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起诉。诉讼期间,本合同除争议事项外,其他条款继续有效。
4、本合同一式壹拾壹份,其中正本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份,副本玖份,甲方执陆份,乙方执贰份,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留存壹份,每份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 附件
附件1:安全管理协议书
附件2:廉政协议
甲方: (公章) 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阜阳路17号 地 址:
邮政编码:230001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附件1:
安 全 管 理 协 议 书
出租方(甲方): 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承租方(乙方):
甲乙双方签订《 合同》(合同编号: ,以下简称“主合同”),为明确职责,强化责任,切实做好生产经营、消防安全工作,预防各类安全、火灾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律法规及安徽省、合肥市轨道交通管理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协议书以明确双方责任。
一、协议时效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主合同终止之日止。
二、责任区域
按原合同约定乙方承租或使用、管理的物业、场地、设施设备、线路等为乙方的生产经营、消防安全责任区域。
三、责任目标
(一)甲方权责
1、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各项安全督查,并对乙方安全隐患提出整改要求,督促其整改。
2、甲方有权制止乙方违反安全、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
3、如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乙方应按要求完成整改工作;如乙方未能在限定的期限内按照要求完成整改,甲方将保留对乙方采取停业整改以及其他必要措施的权力。
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参加甲方组织的消防等安全知识学习和演习,如乙方无故缺席,有权对乙方按本协议第四条违约责任作出相应处罚。
5、甲方指定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所承租的经营场地安全管理责任人,乙方应接受任命,同时要指定属下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并明确相关职责。
(二)乙方权责
1、乙方必须自觉遵守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管理、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接受消防、安监等管理部门和甲方的安全管理监督、指导、检查,如有整改要求,必须认真执行。
2、乙方对承租范围内的各种消防设施和器材负有保护责任,任何人不能用任何方式遮盖、涂改、弃置及挪动、损毁、破坏等,如出现人为损坏和遗失现象,必须及时更换补充或按价赔偿。
3、乙方如违反国家、省、市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法规,不遵守甲方制定的安全管理规定,甲方视情况有权对乙方作出解除原合同的处理;因此导致发生事故,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4、乙方在租赁期必须指定至少一名安全员并报甲方备案,全面负责生产经营、消防安全工作,如有人员变更,应重新报甲方备案。乙方每年至少要组织1次消防安全培训,并作好记录供甲方抽查。
5、乙方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消防等知识的培训,熟练掌握灭火器的使用和安全用电知识,熟悉各安全出口和消防设施的位置。甲方相关管理人员有权对乙方员工随时抽查安全管理知识,对抽查不合格的人员,有权要求重新培训。
6、乙方在经营期间应遵守以下规定:
6.1乙方必须按有关消防规定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消防安全设施等,以保证各项商业经营活动的安全。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品、可燃物等进入租赁区域内。
6.2严禁在经营场地内加工、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化学品。
6.3 保管好本经营场地内的商品销售票据、印章、贵重物品,必要时加钥保管,钥匙要有专人保管,做好班前、班后的安全检查、清点和交接工作。
6.4 乙方所管的经营场地(商铺)营业结束后,必须将所有的柜灯等照明关闭,插座卸下,垃圾带出营业场地,放到指定位置,以确保安全。
6.5 承租范围内严禁吸烟,甲方如发现乙方员工抽烟,有权要求乙方调换该员工。
6.6 因更改布局、装修改造工程需要使用明火,乙方必须向甲方申报,经甲方批准后方可施工。营业中需要使用的电热设备(如:电饭煲、烘烤器皿、电取暖器等),应报甲方相关部门审核并备案,同意后方可使用。设专人负责管理,防止发生火灾及其他意外。
6.7 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应急演练,配合甲方开展消防应急演练。配合安全疏散,及时通知甲方,及时救助受伤人员并保护现场。
6.8乙方经营过程中必须保障经营范围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服从配合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负责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的管理;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7、乙方应不定期组织并做好对责任范围内设备设施和各种器材的维护保养,确保有效正常运转,重点部位应加强检查。
8、乙方经营期间需对场地内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修、维护等施工作业前,应首先向甲方指定的商业管理部门备案,经同意后,按轨道交通运营相关部门流程办理作业。
四、违约责任
1、一方因未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发生消防安全事故,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2、乙方如有违反本协议或原合同及甲方制定的相关管理规定,按其相应的违约条款进行处罚。未涉及条款的甲方有权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罚:
2.1发放《违约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并从履约保证金中支付违约金200元至2000元;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停业整顿(停业期间业主有权停电),直到满足要求才能营业。
2.2一年内停业整顿三次以上的,甲方有权无条件提前终止原合同。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理人:(签名) 授权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
廉 政 协 议
出租方(甲方):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承租方(乙方):
为保证双方平等合作,促进双方诚信经营、廉洁从业,防范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维护双方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合肥市廉政建设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特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共同的义务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纪检监察相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 (以下简称“主合同”)的要求,自觉履行主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三)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在主要工作场所设置廉政宣传栏并公布举报电话。
(四)双方纪委(监察机构)间建立联系合作机制,共同加强对主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和对发生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甲方及其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可能影响相关业务公开、公正、公平性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严禁通过赌博方式取得乙方及其工作人员的财物;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在乙方有股权关联的企业兼职,不得向乙方介绍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甲方业务有关的经济活动。
(五)甲方工作人员不得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乙方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乙方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六)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乙方以回扣、手续费、加班费、咨询费、劳务费、协调费、辛苦费等各种名义给予或赠送的钱物。
(七)甲方工作人员不得接受乙方给予或赠送的干股或红利。
(八)甲方任何人不得以个人的名义向乙方推荐设备、部件等供货商以及其它合作单位。
甲方纪委(监察机构)应按规定查处本方人员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对乙方纪委(监察机构)通报的甲方人员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应按规定查处并将结果通报乙方纪委(监察机构);乙方纪委(监察机构)在核查相关问题线索中需要甲方配合的,甲方纪委(监察机构)按规定予以配合。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乙方及其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家属、亲友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家属、亲友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可能影响相关业务公开、公正、公平性的宴请及娱乐活动。
(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也不得为甲方提供与工作无关的房屋、汽车等。
(五)乙方不得与甲方工作人员就合同中的质量、数量、价格、工程量、验收等条款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六)乙方不得以回扣、手续费、加班费、咨询费、劳务费、协调费、辛苦费等各种名义向甲方工作人员给予或赠送钱物。
(七)乙方不得向甲方工作人员提供干股或红利。
乙方纪委(监察机构)应及时查处本方人员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对甲方纪委(监察机构)通报的乙方人员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应及时查处并将结果通报甲方纪委(监察机构);甲方纪委(监察机构)在核查相关问题线索中需要乙方配合的,乙方纪委(监察机构)应予以配合。
第四条 违约责任
甲方违约责任: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乙方有权向甲方纪委(监察机构)通报或向甲方主管部门投诉。
乙方违约责任:
(一)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条、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甲方有权向乙方纪委(监察机构)通报或向乙方主管部门、招投标管理部门投诉;也可采取扣除乙方全部或部分履约保证金(视情节严重性而定)、解除合同、禁止乙方在一定期限内(6个月至5年,具体由甲方根据情况而定)参与甲方作为发包人(业主)的工程项目投标等措施;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赔偿。上述措施可单独使用,也可一并使用。
(二)乙方违反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甲方有权禁止乙方在一定期限内(6个月至5年,具体由甲方根据情况而定)参与甲方作为发包人(业主)的工程项目投标。
第五条 联系方式
纪检监察机构联系方式:
甲方:0551-62662852 乙方: 不项目
第六条 双方约定
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纪委(监察机构)负责监督实施。
第七条协议有效期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至主合同合同权利义务完全履行完毕止。
第八条 本协议作为双方签订的主合同的合同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 (职务) 授权代表: (职务)
姓名 姓名
签名: 签名:
廉政监督联系人 廉政监督联系人
姓名 姓名
签名: 签名:
电话:0551-62662852 电话:
日期:2022年 月 日 日期:2022年 月 日
履 约 保 函
保函号:
致: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受益人)
鉴于:你公司与 (以下简称“承包人”)签订 合同(以下称“主合同”),你公司在合同中要求承包人向你公司提交下述金额的经担保机构开具的履约保函,作为承包人履行主合同责任的担保。
1、本机构同意为承包人开具本保函,向你公司承担金额不超过人民币(大写) (¥:)的担保责任。本保函效力独立于主合同。
2、在你公司书面提出要求得到上述金额范围内的任何款项后7日内,本机构即无条件予以支付,且不要求你公司出具证明或说明背景、理由。
3、本机构放弃你公司应先向承包人要求赔偿上述金额然后再向本机构提出要求的权利。
4、本机构同意:无论主合同及/或与主合同相关事项发生何变化,本机构承担本保函的责任也不改变,有关上述变化也无须通知本机构。
5、本保函不可撤销,不得转让。
6、本保函项下的所有权利、义务、责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7、有关本保函的一切争议由主合同项目所在地法院管辖。
8、本保函自担保机构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_________ 一直有效。本保函到期自动失效,无需返还正本给本机构,受益人可自行处置。
担保机构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签名)
地 址:
日 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