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彭阳县公安局无人机、便携式智能检测X光机和全样本智能毒品检测仪等设备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
金额
-
项目地址
宁夏回族自治区
发布时间
2024/11/13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nyty(zc)-2024-09号
预算金额-
招标公司彭阳县公安局
招标联系人马应林15909548068
招标代理机构宁夏天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何慧13895142408
标书截止时间2024/11/20
投标截止时间2024/11/25
公告正文
项目概况
彭阳县公安局无人机、便携式智能检测X光机和全样本智能毒品检测仪等设备政府采购项目 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邮箱报名获取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4年11月25日 10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NYTY(ZC)-2024-09号
项目名称:彭阳县公安局无人机、便携式智能检测X光机和全样本智能毒品检测仪等设备政府采购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33.839400 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33.83940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1、无人机3套;2、便携式智能检测X光机1台;3、全样本智能毒品检测仪1台;4、多功能光谱摄录仪1台;5、便携式补给箱2套;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7日内供货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中小微企业参加宁夏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参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 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交通运输厅 水利厅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宁财(采)发【2022】275 号)文件执行,小型和微型企业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对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小企业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扶持政策。)(2)监狱企业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应提供证明文件,对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残疾人企业应提供声明函,对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3)优先采购属于国家公布的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节能、环境标志产品。(4)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合同线上信用融资管理暂行办法》(宁财规发〔2019〕8号)文件,凡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注册的中小微企业,不分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性质(含财政性资金和单位自有资金)、不分合同金额,在取得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后,可通过宁夏政府采购公共服务平台“政府采购合同线上信用融资系统”向参与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的金融机构申请办理融资事宜。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如投标供应商是企业(包括合伙企业),应提供在工商部门 注册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如投标供应商是事业单位,应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投标供应商是非企 业专业服务机构的,应提供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如投标供应商是 个体工商户,应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如投标供应商 是自然人,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 (2)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 表人直接投标可不提供,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提供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或 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4)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函或 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5)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承诺函或 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6)提供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 录的书面声明;(提供《资格承诺函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7)供应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未被列入政 府 采 购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 在 “ 信 用 中 国 ” 网 站 (www.creditchina.gov.cn)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此项由招标代理机构开标当天在官网上查询系统中查询的结果为准)。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4年11月14日 至 2024年11月20日,每天上午8:00至14:00,下午12:00至21: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邮箱报名获取
方式:发送资格证明材料扫描件至3070274467@qq.com获取
售价:¥0.0 元(人民币)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4年11月25日 10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固原市原州区东海太阳城公寓 724
五、开启
时间:2024年11月25日 10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固原市原州区东海太阳城公寓 724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本次公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2.其他事宜:
注:请各投标供应商在开标前随时关注相关网站“澄清/变更”公告栏。项目有可能进行时间或内容上的调整,调整内容只在“澄清/变更”公告栏中以公告形式公示。如因自身原因未及时关注招标公告或变更(澄清、补充等)公告从而导致投标失败,后果自行承担。
3.本项目为竞争性磋商,投标单位需携带纸质投标文件,并进行二次报价。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彭阳县公安局
地址:彭阳县兴彭大街32号
联系方式:马应林 1590954806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宁夏天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 固原市原州区东海太阳城公寓 724
联系方式:何慧1389514240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马应林
电 话: 15909548068
彭阳县公安局无人机、便携式智能检测X光机和全样本智能毒品检测仪等设备政府采购项目 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邮箱报名获取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4年11月25日 10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NYTY(ZC)-2024-09号
项目名称:彭阳县公安局无人机、便携式智能检测X光机和全样本智能毒品检测仪等设备政府采购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33.839400 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33.83940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1、无人机3套;2、便携式智能检测X光机1台;3、全样本智能毒品检测仪1台;4、多功能光谱摄录仪1台;5、便携式补给箱2套;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7日内供货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中小微企业参加宁夏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参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 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交通运输厅 水利厅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宁财(采)发【2022】275 号)文件执行,小型和微型企业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对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小企业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扶持政策。)(2)监狱企业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应提供证明文件,对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残疾人企业应提供声明函,对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3)优先采购属于国家公布的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节能、环境标志产品。(4)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合同线上信用融资管理暂行办法》(宁财规发〔2019〕8号)文件,凡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注册的中小微企业,不分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性质(含财政性资金和单位自有资金)、不分合同金额,在取得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后,可通过宁夏政府采购公共服务平台“政府采购合同线上信用融资系统”向参与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的金融机构申请办理融资事宜。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如投标供应商是企业(包括合伙企业),应提供在工商部门 注册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如投标供应商是事业单位,应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投标供应商是非企 业专业服务机构的,应提供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如投标供应商是 个体工商户,应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如投标供应商 是自然人,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 (2)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 表人直接投标可不提供,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提供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或 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4)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函或 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5)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承诺函或 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6)提供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 录的书面声明;(提供《资格承诺函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7)供应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未被列入政 府 采 购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 在 “ 信 用 中 国 ” 网 站 (www.creditchina.gov.cn)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此项由招标代理机构开标当天在官网上查询系统中查询的结果为准)。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4年11月14日 至 2024年11月20日,每天上午8:00至14:00,下午12:00至21: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邮箱报名获取
方式:发送资格证明材料扫描件至3070274467@qq.com获取
售价:¥0.0 元(人民币)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4年11月25日 10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固原市原州区东海太阳城公寓 724
五、开启
时间:2024年11月25日 10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固原市原州区东海太阳城公寓 724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本次公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2.其他事宜:
注:请各投标供应商在开标前随时关注相关网站“澄清/变更”公告栏。项目有可能进行时间或内容上的调整,调整内容只在“澄清/变更”公告栏中以公告形式公示。如因自身原因未及时关注招标公告或变更(澄清、补充等)公告从而导致投标失败,后果自行承担。
3.本项目为竞争性磋商,投标单位需携带纸质投标文件,并进行二次报价。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彭阳县公安局
地址:彭阳县兴彭大街32号
联系方式:马应林 1590954806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宁夏天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 固原市原州区东海太阳城公寓 724
联系方式:何慧1389514240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马应林
电 话: 15909548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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