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乙方:福州东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小微企业 无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00]ZHG[GK]2018001-1的2018年度“相约九日台”周末音乐会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产品属性 | |||||
1 | 1-1 | 其他文化艺术服务 | 其他文化艺术服务 | 1 | 年度 | 国内 | 1570000 | 1570000 | 相约九日台 | 2018年度“相约九日台”周末音乐会 | 无 | |||||
合计: | 15700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伍拾柒万元整元(¥157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 7)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九日台音乐厅;
4.3交付条件:评审合格。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1、“相约九日台”演出服务计16场(12场月度+4场季度精品场次); 2、公益惠民演出 12场; 3、季度精品场次延伸进县区1场; 4、月度演出延伸进高校或进社区计4场; 5、寒、暑假榕籍艺术学子音乐会6场; 6、“相约九日台”演出服务总计39场; 7、交付期:2018年5月到2019年4月。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按招标文件执行。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30 | 签订合同时,采购人在收到正式发票后十五天内向中标方支付当期款项。中标方迟延开具正规发票的,采购人有权相应顺延付款时间。 |
2 | 30 | 经过评审定级合格后,采购人在收到正式发票后 十五天内向中标方支付当期款项。中标方迟延开具正规发票的,采购人有权相应顺延付款时间。 |
3 | 30 | 中标方依据采购合同完成演出50%的场次任务后,采购人在收到正式发票后十五天内向中标方支付当期款项。中标方迟延开具正规发票的,采购人有权相应顺延付款时间。 |
4 | 10 | 中标方依据采购合同完成100%的演出场次任务后,采购人在收到正式发票后十五天内向中标方支付当期款项。中标方迟延开具正规发票的,采购人有权相应顺延付款时间。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2018年5月—2019年4月。
10、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均有义务自觉履行和遵守合同条款,任何一方未认真履行甚至违反本合同的,违约方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2.乙方应当严格按照计划书的时间、内容要求完成演出任务;非因甲方或福州市群众艺术馆原因,导致任何一场演出未能如期进行的,甲方有权拒付该演出对应费用,已支付的由乙方退还,且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合同或有权解除合同,甲方选择要求乙方限期履行的,乙方应当按甲方限定的期限履约并按合同总金额的2%支付违约金。乙方多次违约的,违约金可重复计取。甲方选择解除合同的或乙方超过甲方指定期限仍未履行义务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退还已收取但未履行部分的合同价款,并按合同总价的20%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甲方重新招投标的费用。 3.经福州市群众艺术馆组织的专家评审会评估,乙方组织的演出节目未能达到合同标准的,甲方有权拒付该演出对应费用,已支付的由乙方退还,且乙方应按合同总金额的2%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乙方违约的,除应承担上述责任外,还应赔偿甲方因主张权利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财产担保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乙方须保障甲方不受到第三方与演出有关的侵犯专利权、版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指控,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的,与甲方无关,乙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责任与一切费用。此外,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金额等同于合同总价的10%作为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事项发生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服务具体要求 1.每月一场正场演出(共计12场):乙方需提供24场演出资料交由福州市群众艺术馆审核(保证每月至少两场供选择);其中不少于6场A类、10场B类文艺演出(演出的等级划定标准参照本项目标书); 2.每季度一场精品演出(共计4场):乙方需提供8场演出资料交由福州市群众艺术馆审核(保证每季度至少两场供选择);(演出的等级划定标准参照本项目标书); 3.每月一场配套性公益惠民演出(共计12场):乙方必须完成每月一场的配套性公益惠民演出(每个月至少一场,全年12场); 4.寒、暑假榕籍艺术学子音乐会(共计6场):乙方必须在寒、暑假期间推出6场榕籍艺术学子音乐会(寒假2场,暑假4场); 5.正场延伸项目(共计4场):乙方必须安排每月一场正场演出B级以上(含B级)演出团体或个人在完成演出之外,以公益讲座、交流活动的形式延伸进高校、社区等,旨在更广泛、深入的实现文化艺术交流、达到惠民目的; 6.季度精品延伸项目(共计1场):乙方在完成4场季度精品演出之后,还必须保证将其中一场精品演出推广至全市六区六县范围内其他剧场或高校加演一场,扩大品牌受益群体范围。 14.2、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委托福州市群众艺术馆全权监督乙方组织并实施“相约九日台”高雅艺术演出服务,以确保乙方在合同期内演出内容不重复。 2.甲方委托福州市群众艺术馆向乙方提供福州九日台音乐厅(包括演出大厅、配合演出使用的贵宾休息厅、演员化妆厅等)作为演出场所。 3.甲方委托福州市群众艺术馆负责福州九日台音乐厅的现有演出硬件设备的正常使用。 4.甲方委托福州市群众艺术馆负责福州九日台音乐厅的供电、供水、消防和演出期间的相关工作,如上述事宜发生突发性事件,由乙方与福州市群众艺术馆共同协调解决。 5.甲方委托福州市群众艺术馆负责为乙方组织的每场演出活动提供福州九日台音乐厅的现有音响操作、灯光技术人员及现场安保、保洁等有关工作人员。 6.甲方有权对乙方组织的每场演出节目进行审查,并委托福州市群众艺术馆召开专家评审会,甲方有权派专人参加评审,对演出团队和演出效果进行评估,以此作为审定乙方是否履约的基本条件。 7.甲方有权委派福州市群众艺术馆对合同项下的演出项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并由采购人保留、存档,并有权用于非商业目的使用。 14.3、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按照本合同及标书中提供的演出计划及项目,在合同期内,负责组织演出任务,演出的等级划定标准具体参照招投标文件的要求。 2.乙方在与演出团队或个人签订演出合同前(七个工作日内),应当将包含演出内容、演出方案的预审表报送至福州市群众艺术馆,经审核通过后方可执行。乙方应确保所有文艺演出符合正确的文艺导向,不能利用音乐厅品牌及场地为个人或演艺团体进行包装和宣传,应保证良好的演出效果,并体现文化惠民的特点,演出内容最终验收由福州市群众艺术馆牵头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乙方需负责支付专家委员费用。 3.乙方负责演出团队的签约、演出审批、落地接待、新闻宣传、演出售票、以及节目单、舞美设计、印刷和制作等与演出相关的事务性工作及演出团队的安全工作(涉及所有场次)。 4.乙方需支付每月一场配套性公益惠民演出与寒、暑假榕籍学子音乐会演出(共计18场)的演出当天的音响操作、灯光技术人员及现场安保、保洁等临聘人员费用(每场费用约3000元,具体费用以实际产生为准)。乙方在规定时间内未根据甲方或福州市群众艺术馆通知支付费用的,甲方有权从未付合同款项中扣除代付。 5.由于场地使用损耗,乙方需缴纳共16场(12场月度正场演出+4场季度演出)的场地损耗费至福州市群众艺术馆,每场3000元,共计48000元,由福州市群众艺术馆统一上缴财政,乙方应于全部项目完成后一次性支付完毕,否则甲方有权从未付合同款项中扣除。 6.乙方负责打造低票价的市民音乐会,演出实行公益性低票价(每张票价不得高于60元)。 7.乙方负责活动的整体宣传(按照合同签订计划中具体内容实施),负责邀请省、市级媒体对演出场次进行采访宣传(含每月的配套性公益惠民演出),并承担相关费用。 8.甲方可协助为乙方联系提供季度精品延伸项目的演出场所,场地费用由乙方承担。 9.乙方协助九日台音乐厅做好演出期间场务等相关工作,每场由福州市群众艺术馆提供乙方140张的门票,剩余门票由福州市群众艺术馆作为惠民赠票使用(数字文化公共服务平台互动)。 10.乙方负责安排、承担演出彩排及演出当天现场工作人员(含保安、保洁人员)的工作餐及演出场内320位观众席饮用水(含每月一场的配套性公益惠民演出)。 11.乙方可对全年的文艺演出进行市场化运作和网络售票(指提供给乙方的140张门票)。 12.演出准备、演出过程中及演出后乙方工作人员、乙方聘请的演出人员、工作人员、保安、保洁人员的报酬及安全保障工作均由乙方负责。 13.乙方全年演出内容必须与原中标计划中填报的演出项目内容一致。如因具体原因确实需要变动的,需经过福州市群众艺术馆书面同意后方可更换,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叁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1.本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相关的澄清确认函(如果有的话)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甲方、乙方或司法行政机关的相关法律文书以EMS特快专递寄至本合同签署栏记载的联系地址(包括送达该地址后因无人接收或拒收被退回)即视为送达。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经协商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 | 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乙方: | 福州东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住所: | 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193号东部办公区6号楼10层 | 住所: | 福州市晋安区华林路338号锦绣福城东区27层2113室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姚智锋 | |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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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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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法: | 18650051115 |
联系方法: | 13850391915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招商银行福州华林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591902979310801 |
签订地点:福州
签订日期:2019年0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