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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南宁市江南区五一路、石柱岭共7处商铺公开招租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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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GXCQJY24-641 |
挂牌价格 |
详见资产招租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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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公告期 |
5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4年8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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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截止日期 |
2024年8月13日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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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概况 |
本次公开招租标的为南宁市江南区五一路、石柱岭路共7处铺面,标的基本情况详见《资产招租清单》。 标的详细资料可到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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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租方承诺 |
本出租方拟出租所持标的,并委托交易所公开披露资产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 本次资产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出租标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 2. 我方出租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 我方所提交的《出租申请及承诺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 我方在出租交易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二、出租方简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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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基本情况 |
出租方名称 |
南宁产投华创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住所) |
南宁市江南区亭洪路58号振宁·星光广场综合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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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黄克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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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
35066.95088万元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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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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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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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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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100708600319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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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规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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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出租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主管集团或其他部门名称 |
南宁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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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单位名称 |
南宁产投华创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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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类型 |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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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件名称 |
关于五一路、石柱岭路资产进入联交所平台公开挂牌招租的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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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号 |
产投华创函〔2024〕329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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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日期 |
2024年 8月 6 日 |
三、交易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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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元) |
详见资产招租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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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说明 |
月租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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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保证金处置方式 |
租赁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缴纳,金额以合同期最后一个租赁年度月租金标准的3倍金额计收,如发生如下两种情况,所交合同履约保证金按承租方违约处理,出租方有权不予退回承租方所交履约保证金: (1)在缴纳履约保证金后不配合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合同签订的; (2)合同签订后,场地移交前,因承租方单方面原因要求提前终止合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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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支付方式 |
租金按月交纳,承租方应于每月20日前结清当月租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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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限 |
3年。租赁合同自铺面移交之日起生效,租赁期限从铺面移交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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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出租相关其他的条件 |
1、意向承租方应在公告期内办理报名手续,并在公告截止日前在交易所指定账户交纳保证金。 2、承租方必须在接到交易所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同时按标的成交月租金总额的50%向交易所交纳产权交易服务费(承租方交纳的竞租保证金优先转为交易服务费,竞租保证金不足以交纳交易服务费的,须补足余款)。 3、承租方签订《成交确认书》后3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详见附件),并按租赁合同约定的方式、数额等支付租金、合同履约保证金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未在规定时间内与出租方完成签订租赁合同手续并缴纳足额租赁合同相关费用的视为承租方违约,且竞租保证金不予退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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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方须承诺事项 |
1、对所填写内容及递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已了解出租方的要求以及该项目的限定条件、违约责任及相关解释。 3、在竞租过程中发现竞租人资料造假,出租方和交易所均有权取消竞租人竞租资格;竞租人成交签署租赁合同后,出租方发现成交人资料造假的,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处理,并按租赁合同的约定,追究其其他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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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方资格条件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竞租人须为从事相关行业的合法存在的企业、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竞租人需提供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在过去2年内意向承租方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无不良记录;竞租人为企业的则提供企业法人的查询结果。(竞租人递交材料后由交易所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核验承诺真实性,如交易所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出有违真实则判定报名无效)。 3、本次竞租不接受联合报名。 4、竞租人没有被出租方或交易所纳入黑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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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租所需 提交材料 |
一、企业或其他组织: 1.竞租申请与承诺书(交易所提供范本); 2.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 3.标的状况确认书; 4.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文件; 5.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6.保证本次竞租所提交材料具有真实性(承诺书); 7.挂牌公告中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二、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 1.竞租申请与承诺书(交易所提供范本); 2.身份证明文件(自然人); 3.营业执照及负责人身份证(个体工商户); 4.标的状况确认书; 5.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文件(个体工商户); 6.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7.保证本次竞租所提交材料具有真实性(承诺书); 8.挂牌公告中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注:1、除竞租申请与承诺书、授权委托书提交原件外,其他材料提交加盖公章及骑缝章(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加按手印(自然人)的复印件。 2、竞租人通过网站公告提供的报名地址进行报名,并将上述报名材料扫描上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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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租期3年。租赁合同自铺面移交之日起生效,租赁期限从铺面移交之日起计算。 2、除违法违规、国家限制经营、产生环境(包括水、声、光、气、烟、尘、味等)污染,危险(化学)品及易燃易爆物品外及废品回收行业。 3、租金按月结算,承租方应于每月20日前结清当月租金。 4、水电押金: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按租赁资产建筑面积30元/㎡计收水电押金,低于500元的按照500元计收;若水电月度实际使用量连续两个月超过预交的水电费押金,承租方需根据日常实际使用均量追加水电费押金。 5、装修押金:承租方装饰装修时,应向出租方一次性交纳装饰装修保证金,标准为100元/㎡建筑面积,但每次缴纳的装饰装修保证金不低于3000元。 6、水电费:由出租方每月定期抄录承租方实际水电使用量并核定计收(含损耗分摊数),水电费随租金一起代扣。 7、标的均不享有免租期。涉及重大装修需申请免租期的承租方,须于报名前向出租方递交装修方案、说明及申请,具体情况与出租方面议。装修免租期最终解释权归出租方所有。不接受任何理由在成交后对出租方提出关于装修免租期的相关要。(原租户、原经营户不重新装修的不享受装修免租期,如原租户有重新装修的计划,需将装修方案递交出租方,装修免租期另议)。 8、装修免租期间仅免除商铺租金,合同生效日起商铺产生的物业费、水电费等相关杂费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9、若租赁期内因承租方原因违约提前退租终止合同,承租方需按第一年月租金标准向出租方交纳装修免租期间的租金。 10、租赁期内无论何种情况下应缴租金数额出现小数的,出租方均以“四舍五入”的规则取整数进行收缴。 11、租赁标的按现状出租,竞租人应实地查看标的,并向标的管理方了解标的现状并签订《标的状况确认书》,竞租人一经办理竞租手续,即视为其对标的现状无异议,并对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表示认可,且承诺因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造成的风险由竞租人自行承担,竞租人成交后对标的状况存在任何异议均不能作为拒绝履约的理由,出租方有权不予退回竞租保证金做为违约补偿。其他约定详见租赁合同,一经报名默认竞租人已知晓并认可所有披露信息及合同约定条款。 12、标的物装修需严格遵守《南宁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如有需要须自行办理报建手续,并获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方可开工,否则造成的一切纠纷及后果由承租方自行负责承担。 13、不能在未经出租方允许的情况下私下进行改造施工或改变房屋结构;需向出租方书面提交完整施工方案及经营计划,取得出租方同意,并在出租方的监管下合法施工。 14、承租方自行办理经营所需的相关证照,并将证照复印件交由出租方备案。若承租方因自身原因无法拿到经营所需相关证照而导致无法正常经营,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15、租赁期内,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将租赁标的物整体转租或以联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变相整体转租。 16、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因城市规划、政府拆迁等建设需要而发生房屋征收时,租赁合同终止履行,互不追究对方责任。该标的物的装饰装修补偿及搬迁费,按政府搬迁补偿清单(或评估)标准全额赔偿给承租方所有,但在合同签订时,由出租方出具的移交清单中包括的装修物,该部分的装修补偿归出租方。搬迁费按照政府赔偿金额全额赔付给承租方。其他的征收补偿归出租方。 17、如因合同到期、房屋征收或承租方提出提前终止合同,承租方对标的的所有投入(装修或地上建筑物)均归出租方所有,不论合同因何种原因提前解除或到期终止,承租方对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例如:空调家电等)均可拆除取回,但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方应当恢复原状或赔偿出租方经济损失。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例如:消防系统修 建改造、房屋水电系统改造、加装特种设备等)归出租方所有,出租方不给予任何补偿。 18、如出租方或政府部门对五一东路4号生活一区实施土地开发、危旧改、属地化管理移交等项目时,出租方收到正式开展征收通知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承租方,承租方需无条件服从,出租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不作任何赔偿。 19、报名前必须前往现场查看铺面现状并由出租方管理办开具《标的状况确认书》(需为出租方管理办盖有公章的原件,自行复印无效),在报名时上传《标的状况确认书》。现场查看标的出租方联系方式:林女士;联系电话:13978843350、0771-4814080。 20、在租的且无违约的原承租方在同等价格条件下享有优先权,原承租方在报名时必须主张权利,否则视为放弃优先权。 21、其他约定详见租赁合同(范本),最终解释权归出租方所有。 22、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市青少年活动中心旁)9楼,联系电话:0771-28567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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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详细情况 |
交纳金额 |
详见资产招租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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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截止时间 |
2024年8月13日17: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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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注意事项 |
1.交纳资金以到达交易所指定的账户时间为准,交纳的竞租保证金不计利息。 2.不支持柜台现金转账及现场交纳现金。 3.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应在挂牌公告期内,足额交纳竞租保证金。 4.承租方拒绝签署《成交确认书》、租赁合同以及其他相关文件的,将被列入交易所和出租方的黑名单,且竞租保证金不予退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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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信息 |
账户名称 |
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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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中信银行南宁凤岭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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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 |
8113 0010 1390 0137 7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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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请在汇款时正确填写识别码,如因填写识别码错误或未及时交纳所造成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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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处置 方式 |
1. 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由交易所在接到出租方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扣除其应当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后,剩余部分原路无息退回。挂牌公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未成交的意向承租方的竞租保证金在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无息退回。 3. 保证金不予退回的情形: (1)意向承租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出租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承租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出租方的商业秘密等,侵害出租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承租方未以不低于竞租底价应价(有其他竞租人应价则本义务自动免除),导致交易失败的。 (5)意向承租方违反其在申请竞租、公开竞价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6)意向承租方提交《竞租申请与承诺书》并被确认承租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租程序的; (7)意向承租方被确认为承租方后,明确表示放弃承租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8)意向承租方被确认为承租方后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租赁合同的; (9)租赁合同生效后,承租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且逾期时间超过一个月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承租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应退回保证金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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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附件 |
附件1:竞租申请与承诺书 附件2:承诺书 附件3:租赁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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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挂牌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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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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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合格意向承租方 |
项目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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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合格意向承租方,仅征集到1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由交易所通知该意向承租方按挂牌价格及挂牌条件直接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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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合格意向承租方,征集到2家或2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网络竞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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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交易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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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接受委托方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交易所通过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交易所对标的的任何承诺或交易建议。意向方(报名人)应自行判断,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尽职调查,不应以仅仅基于交易所披露的项目信息作出意向决定为由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交易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交易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本交易所官网(www.gxcq.com.cn)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交易所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第四条 意向方参与项目交易,须注册账户并完成实名认证后,通过网上报名。 第五条 意向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网上注册账户和密码,任何人使用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进行网上报名和参与交易的,均视为意向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视为意向方已取得有权机构的审批或授权。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六条 交易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交易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请各意向方随时注意查看网站信息或查收系统注册的手机号码接受短信通知或提示信息。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相关通知或信息。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若因意向方手机设置问题造成信息被屏蔽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七条 交易所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的披露,不能视为对标的物真伪或者品质的保证,交易所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请意向方在报名前自行对标的物现状、权证及相关费用进行详细了解和实地查看并作出是否报名的决定。 第八条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交易所有权取消其报名资格。 第九条 意向方完成网上报名的基本步骤如下: 一、意向方应在项目公告的有效时间段内完成报名手续; 二、完成报名手续包括递交报名材料和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交易所指定账户为准); 三、意向方应通过网上提交报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受让/竞租申请与承诺书》等; 四、项目公告对意向方有特殊资格要求的,意向方网上报名时应通过报名系统同步提交公告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交易所概不接受邮寄方式提交,所有材料均须通过报名系统上传扫描件或现场提交。 第十条 意向方一旦完成网上报名并按期足额交纳保证金后,即表明其自愿承诺以不低于挂牌底价交易。 第十一条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交易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交易所将不予受理。项目公告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二条 项目中止交易的,意向方有权申请退回保证金。经交易所审核同意退回的,视为意向方自愿撤回报名。 若恢复交易的,撤回报名的用户有权重新报名参与交易。 第十三条 项目终结交易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交易所将及时、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四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网络竞价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取得参与竞价资格。 意向方的优先购买权资格经确认后,取得优先竞买资格。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分别享有不同级别的优先竞买代码。 第十六条 网上竞价时间以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意向方请务必在竞价开始前登陆竞价系统。 第十七条 竞价过程中若无人出价导致交易失败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回。 第十八条 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一旦出价,即表明: 一、已完全了解标的物的相关情况,并接受所有(已知和未知)瑕疵; 二、认可公告内容和相关披露事项,清楚并了解相关的法律风险。若交易成功后,将按照样本合同及附件的内容与委托方签约。 第十九条 意向方应对自备报价终端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以及网络安全自行负责。若因设备故障、网络异常或操作失误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意向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因意向方的如下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所填写的主体资格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造成交易资格不能被确认; 二、所填写的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造成无法收到交易所发出的相关事项通知; 三、未及时关注交易所发布的竞价活动相关信息和通知的; 四、因自备的终端设备故障、停电、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 五、由于意向方自备终端设备时间与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不符而导致未按时参与竞价的。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中止或终结竞价活动,意向方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 一、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二、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不符、标的性状改变等原因而使竞价活动产生争议的; 三、接到委托方或有权部门作出的中止或终结竞价通知的。 第二十二条 中止情形消失,符合恢复竞价条件的,由交易所重新组织竞价。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二十三条 意向方被交易所确认为成交人的,应根据公告要求到交易所或交易所指定地点签署成交文件。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一、公告期满,仅有一家意向方被确认符合资格条件,在确认资格同时视为交易成功; 二、公告期满,有多家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方,根据交易规则被确认为成交人时,视为交易成功; 三、公告要求的其他应当视为交易成功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成交人交纳的保证金按照公告要求进行处置。其他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将在确定成交人之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第二十五条 交易所在确定成交人后根据公告要求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 第二十六条 交易成功后,交易所按照公告要求及相关约定收取产权交易服务费,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七条 交易各方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得恶意串通,否则交易无效。因此造成的损失,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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