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15.1 工程保修的原则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
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15.2 缺陷责任期
15.2.1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 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 24 个月。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
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
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
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90 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 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15.2.2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 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
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
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
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 24 个月。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
金中扣除费用。
15.2.3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 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5.2.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 7 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 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 14 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 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
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 14 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5.3 质量保证金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
(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 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2.5%。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 竣工付款证书后 28 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 的工程价款,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2.5%。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 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59
15.3.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 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 14 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 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 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 14 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 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 14 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 14 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 20 条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 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 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15.4.2 修复费用
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 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 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15.4.3 修复通知
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 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 口头通知后 48 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 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15.4.4 未能修复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 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 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 承担。
15.4.5 承包人出入权
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 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 24 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 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 密等规定。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60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 他人实施的;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 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 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 28 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 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
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
法。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 16.1.1 项〔发 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 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6.1.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 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 履约担保:
(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
(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
(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
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4)承包人违反第 8.9 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 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
(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
61
(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 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
(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 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 16.2.1 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 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 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 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 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 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6.2.4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 28 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 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合同解除后,按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 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 决〕的约定处理。
16.2.5 采购合同权益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 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 14 天内,协助发包人与 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
16.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 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 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 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
62
约定处理。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
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
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 有关资料。
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7.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 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17.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 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 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 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
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 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
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 84 天或累计超过 140 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 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 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
(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 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 生的损失;
(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 28 天内完 成上述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
63
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8.2 工伤保险
18.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18.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3 其他保险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 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18.4 持续保险
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 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18.5 保险凭证
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
18.6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8.6.1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 包人负责补足。
18.6.2 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 包人负责补足。
18.7 通知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包 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 意,并通知监理人。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 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19. 索赔
19.1 承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 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 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 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 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 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 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 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 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9.2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64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 14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 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28 天内,由监理 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
索赔要求;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 处理结果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3 发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承
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 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 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 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 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 式递交索赔报告。
19.4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 材料;
(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 28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 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 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5 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第 14.2 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 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第 14.4 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 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0. 争议解决
20.1 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
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2 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
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
定执行: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
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 28 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 14 天内,选定争议评 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
65
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 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 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 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 14 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 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
20.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 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 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 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 其效力。
66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
名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2.5 设计人:
名称:;
等级:;
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1.1.3.8 永久占地包括:。
1.1.3.9 临时占地包括:。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 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 范》GB50858-2013、《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浙江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 程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市政工 程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浙 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18版)、《浙江省建筑安装材料基期价格》(2018 版)、浙建建发(2022)37号等相关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按现行的国家、省、市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 标准及有关规定,以及合同工期内的标准、规范,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等。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满足发包方相关工艺工法要 求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其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
67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合同签订并收到承包人履约保证金 10 天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4 套,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份数,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施工图;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及各项资源需要量的计 划;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接到中标通知书后七天内;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五份(正本 1 份,副本 2 份);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纸质与电子文档;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在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后 7 天内审定完毕。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7 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3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发包人现场办公室;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发包人现场代表。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承包人施工现场项目部;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项目经理。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监理人施工现场监理办公室;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总监或总监代表。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现场实际施工条件为准。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因承 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 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 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扩散,
不得用于本合同以外的工程。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扩散,
68
不得用于本合同以外的工程。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允许调整。
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发包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漏项、项目
多列或重复列项。②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数量有误。③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
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名:;
身份证号:;
职务:;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1、督促监理工程师按照监理合同办事;2、协 调各有关单位工作;3、对工程进度、质量、成本及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负责设 计问题的处理,进行设计变更、联系单及工程进度款签证;4、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确认;5、费用、工期延误索赔的确认。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开工前。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将施工用水、用电等施工所必需的 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3)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施工所需要的场地。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金额为签约合同价款(扣 除暂列金、计日工、专业工程暂估价)的 2%支付担保,担保直至工程款全部付清为至(不 包括质保金)。合同协议书签署后 10 天内提交。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银行保函或建设工程综合保险等形式。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提供完整、准确的竣工图(电子文本)和竣工内 业资料,竣工图要求计算机出图。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其中竣工图原件五套、电子文件一套,竣工内业资 料四套(按舟山市城建档案馆要求进行组卷编制)。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
69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在工程竣工验收前。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纸质版和电子版。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①承包人在施工时,必须配合发包人协调好与周边环 境关系,施工时因承包人自身原因未处理好周边环境关系而导致工程停工,发包人将不承 担由此引起的工程延误及其他工程费用损失。②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及施工照明(包 括此项工作发生的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③在工程未交付使用前,已完工程成品保护 由承包人负责保护,在保护期间若发生损坏由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除发包人派驻的工程 师有书面意见指示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费用属于发包人,其他对未交付的 工程,承包人应承担一切费用。④配合、协助发包人办理前期相关手续。⑤承包人应主动 配合发包人协调和处理施工范围内的有关关系;施工时发生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监理工程 师和发包人,以便发包人及时与设计单位和相关部门联系,采取有效措施。⑥承包人应自 觉按照并遵守发包人对承包人的项目管理人员的考勤。⑦妥善管理好施工人员及车辆进出 施工区域。⑧承包人在施工时,根据交通管理需要,必须服从发包人的安排,确保该地段 居民及单位的正常生活、工作。⑨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的所有农民工必须办理工伤保险参保 手续,落实工伤保险待遇;⑩承包人不得转包及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其他 管理人员若有个别变动需经发包人书面同意。
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必须仔细 审核施工图纸,对施工图纸互相矛盾,对节点详图与平立面图纸之间的矛盾,在施工前 15 天以书面形式及时向监理、设计、发包方提出,禁止擅自变更或按其中某种做法擅自施工,否则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相应损失。2、承包人在施工时必须服从各个施工标段管理人员的指 挥。3、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 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应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负责对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邻近建(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予以保护,保护方案需经发包人审核同意,由 此引起的相关费用,以发包人签证为准;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损坏,费用由承包人承担。4、己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在未验收合格交付发包人使用前,一切由承包 人负责保护,在保护期间若发生损坏由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除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有书 面意见指示承包人采取特别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费用属于发包人,其他对未交付的已完工 程,承包人应承担一切管理费用。5、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工程施工合同 签订后十天内,提供工程进度计划总表,每月 25 日向发包人送报当月完成的工程量报表与 阶段施工进度计划表,均一式五份。6、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 要求: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包括此项工作发生的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7、为了 配合舟山市创建文明城市,投标人必须积极做好创城工作,确保该施工区域满足创城要求,否则,由投标人承担一切后果。8、承包人提供的预付款担保和履约担保的形式需必须经发 包人认可方可成立,否则产生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9、必须要与舟山市六横环岛汽车 客运有限公司智能调度平台数据对接。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名:;
身份证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70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信地址:;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依照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和主持整个项 目的管理工作,在合同规定范围内,对工程项目施工进行全面管理(包括工程质量、工期 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程量与工程款的申报等)。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每 月到位率必须保证不少于 22 天,每天不少于 4 小时。其他项目管理人员每月到位率必须保 证不小于 22 天。发包人对承包人相关人员进行现场考核。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发包人 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如不能达到承诺的到位率,则在 当月的工程进度款中按 3000 元/天扣罚;如累计到位率不到总到位率的 70%(到位率由监 理工程师与发包人派驻工程师共同考核),则承包人将承担签约合同价 2%的违约金,在工 程结算时扣罚。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如若擅自变更,则承包方将承担中标价 2%的违约金。
3.2.4 承包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由此对发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 和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3 承包人人员
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合同签订后 7 天内。
3.3.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所致损失和责任由 承包人承担 。
3.3.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由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发 包人认可后方可离开。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换 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否则承包方将承担中标价 2%的违约金。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项目管理班子人员在施工现 场时间必须达到合同约定的到位率。(每月到位不少于 22 天,每天不少于 4 小时,其中安 全员和施工员不少于 8 小时)。如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达不到要求的,项目技术负责人每缺 一天罚款 3000 元;其他人员每缺一天罚款 1000 元,并在当月的工程进度款中扣除。承包 人的项目经理及相关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支持发包人,对于技术业务水平低,管理协调 以力差,不能胜任岗位的工作人员,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作必要变更。
3.5 分包
3.5.1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除合同明确的分包项目外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 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3.5.2 分包的确定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3.5.4分包合同价款
71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分包工程款必须专款专用,承包人必须按时支付各分 包商各种款项。否则,发包人有权暂扣工程款,直至承包人付清欠款后再予支付。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在工程未交付使用前,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由承包 人负责保护,在保护期间若发生损坏由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除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有书 面意见指示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费用属于发包人,其他对未交付的已完工 程,承包人应承担一切管理费用。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在工程未交付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保护,在保护期间若发生损坏由承包人自费修复。除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有 书面意见指示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费用属于发包人外,其他对未交付的已 完工程,由承包人承担一切管理费用。
3.7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必须提供。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建设工程综 合保险形式;履约担保金额为扣除计日工、专业工程暂估价、暂列金额以外的签约合同价 的 2% ;本合同签署后 10 天内提交。履约担保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10 日内一次性无息 退还。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按照发包人与监理人签订的合同,依照合同和有关法律、法 规、负责和主持整个项目的监理工作,在合同规定范围内,对工程项目施工进行全过程监 理(包括工程质量、工期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程量与工程款的审核等)。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按照发包人与监理人签订的合同规定执。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承 担。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职 务:;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 确定:
(1);
(2);
(3)。
5. 工程质量
72
5.1 质量要求
5.1.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本工程质量获奖目标等级要求为:□优质工程(要求达到□市 级□省级□国家级)☑ 不作要求
合同约定有工程获奖目标等级要求而实际未获奖的,不计算优质工程增加费;实际获 奖等级与合同约定不符或合同无约定而实际获奖的,按实际获奖等级根据《浙江省建设工 程计价规则》(2018 版)规定的相应费率标准的 75%计算优质工程增加费,实际获奖等级 高于合同约定获奖等级的,不应低于合同约定等级原有费率标准,具体另行约定。
5.3隐蔽工程检查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24 小时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 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按《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
管理规定》(浙建建〔2012〕54 号)及省、市建筑业、安全监督等相关主管部门发布的有
关管理规定执行。
6.1.4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包括此项工作发生的费 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承包人负责编制。
6.1.5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①承包人必须按照《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规范》(DB33/1116-2015)和《舟山市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舟建发<2017>108 号)规定进行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发生费用由承包方承担。②承包人必须做好安全围护栏(网)等防护性措施,并设立必要的警示标牌,做到文明施 工,安全施工,建立重大事故报告制,加强安全教育,采取必要的一切防护措施,必须消 除一切不安全隐患的存在和发生,协调处理好和周围住户的关系。③承包人应根据《建筑 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强制性条文》及《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和舟山市有关建筑施工 安全生产条例及发包人的有关管理要求,确保安全生产,同时作好社会综合治理工作,严 格执行舟山市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规定,明确具体措施,积极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杜绝较大及以上伤亡事故。如未达到要求,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照工程款一定比例承 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必须配合发包人做好本工程的周边居民纠纷处理及协调工作。
6.1.6关于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预 付费用与工程预付款同期支付,预付比例为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不含创标化工地增加费)总额的 50%。其余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使用按通用条款执行。承包人对 安全文明施工费专款专用,在财务帐目中应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对特殊工艺施工、超过一定 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如深基坑支护方案、高支模承重架方案、大型施工 机械设备基础等专项施工方案)应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按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
73
组织专家论证。
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接到中标通知书后7天内。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在承包人 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后 7 天内审定完毕;若发包人对其施工组织设计提出质疑或要求承包人 进行修正,承包人应在 7 天内提供修正的施工组织设计,发包人应在 7 日内对承包人修正 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最后审定。
7.2施工进度计划
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7 天内。
7.3.1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施工许可证办理完成后 7 天内。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前。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前完成临时设施搭建工作。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 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 期限:开工前 7 日内以书面形式移交。
7.5工期延误
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逾期竣工的,每天向发包 人支付 5000 元的工期违约金。发包人可以从应付或者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或 采用其他方法扣除此违约金。承包人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 缺陷的义务。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签约合同价的 3%。
7.6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2);(3)。
无。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无。
7.8 暂停施工
工程项目开工后,由于中途暂停施工导致实际工期超合同工期,经双方协商一致,发
74
承包双方在复工前应根据双方各自责任,按《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 版)规定 的办法调整人工、材料、机械价差,并签订补充协议。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
8. 材料与设备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除服务内容和要求发生变化外,甲 供材料设备保管费分别按甲供材料金额、甲供设备金额以投标报价的相应保管费费率计 算。
8.4.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a)本工程所需的材料均由承包人自行采购供应。

b)所有材料必须按时提供质保单和检验报告或合格证,并且符合施工图纸和施工规范 要求。
c)施工用水、用电由承包人单独设置水、电计量表,按有关部门规定,由承包人按计 量付费。
8.6 样品
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所有材料、设备必须有质保单和检验报告或合格证,并且符合施工图纸和施工规范要求。如发包人要求提供样品的,则承包人提供每类样品不少于一份。若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主要 材料品牌选择同档次品牌的,均需要提供样品,并得到发包人认可。
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提供施工设备费用承担的约定:根据现场实际需要,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发生费
用由承包人承担。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根据现场实际需要,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发生费
用由承包人承担。
9. 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根据现场实际需要,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发生费用由承包 人承担。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根据现场实际需要,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发生费用由承包 人承担。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根据现场实际需要,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发生费用由 承包人承担。
9.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材料、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的费用:
(1)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工程
75
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等及省、市地方有关工程质量检测的有 关规定实施。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建 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费、建筑施工企业配合检测及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 和化学药品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专项检测试验费、新结构、新材料、构件破坏性试验及 其他特殊要求检测试验等检测试验费由发包人承担。
(2)当发包人或监理人指示承包人为核实本工程某一部分或某种材料设备是否有缺 陷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检(试)验。如果该检(试)验表明确有缺陷存在,则检(试)验和试样的费用,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由承 包人承担。如果该检(试)验表明没有缺陷,则由发包人承担检(试)验和试样的费用。
(3)当质量安全管理机构根据相关规范要求开展,要求发包人与承包人开展本工程 某一部分质量实体或某项材料设备质量监督抽检,如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结构实体检测、空气检测等专项检测需要时,发包人与承包人应配合,按要求进行检(试)验,检测、恢 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如检测不合格,则由承包人承担本次及重新检测、恢复费用。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据有关部门相关规范要求进行检验,所有检测费用由承包单位 承担;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必须执行样板先行制度,样板检查通过后方可全面实施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发包人有权根据工程需要调整项目设计,增加或减少部分工程范围,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 由拒绝施工,发包人有权变更材料并调整相应价格。
10.4变更估价
10.4.1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综合单价的,按原综合单价;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 2%及以上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其工程量增减超过本项工程量 15%及以上,或合价金额占 合同总价不到 2%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但其工程量增减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 25%及以上时,
增减工程量单价按本条第()款处理。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的综合单价,但有类似的工程项目综合单价,可 参照类似工程项目综合单价计算确定。
①某种材料(或半成品及成品)等级、标准变化的,清单组合子目不变,仅调整不 同的材料市场价格之差;
②清单项目组合内容中某一个(或多个)定额子目发生变化,不影响其他特征及工 程内容价格的,仅调整发生变化的定额子目价格;
③如该类似工程项目综合单价异常,则不宜参照,按本条第(4)款重新计算综合单 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的综合单价,可按以下原则处理:
①依据合同约定编制依据、组价原则和承包人投标报价浮动率,提出适当的单价,
76
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

中标价及招标控制价均扣除暂列金额、暂估价。
③如当前施行的计价依据缺项内容,承包人应通过市场调查等手段提出单价,经发 包人确定后执行。
(4)投标综合单价异常的处理
①投标综合单价遇下列情况,应对其异常性进行判定:
(a)投标综合单价与按合同约定的计价依据计算的综合单价偏差±30%以上;(b)虽然综合单价正常,但组成综合单价的人、材、机消耗量或单价与按合同约定 计价依据计算的人、材、机消耗量或单价相比偏差±30%以上;
(c)其他异常情况
②综合单价异常且工程量增减超过本项工程量 15%以上的,按以下原则处理:(a)工程量增加超过本项工程量 15%以内的,按原综合单价计算,增加超过 15%以 外部分工程量,按本条款第(3)条重新确定综合单价,计算合价;
(b)工程量减少超过本项工程量 15%以内的,按原综合单价在该项目合价中扣除。减少超过 15%以外部分工程量,原综合单价异常高的按本条款第(3)条重新确定综合单价,计算合价后,在该项目合价中扣除;原综合单价异常低的,按实际工程量与原综合单价结 算。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 额为:。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 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种方式确定。
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结束时各项目暂估价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认单 价后计价。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 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 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 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结算时承包人取得发包人签字认定后按合同规定 计算。
77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予以调整。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3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 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时,或材料单价跌幅 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 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 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 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 3 种方式:抽料补差法,采用以下第 3 种结算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1)按月调差工程,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合同工期(指当月)的信息价,结合当月完 成工程量调整价差。
(2)按形象部位分段调差工程,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根据 合同工期(指各分段相应工期)月份市场信息价算术平均值,分段计量调整价差。实行分 段预结算的,竣工后一次性调整价差(即人工、材料、机械价格调整在分段预结算时暂不 作调整)。
(3)按整体工程调差工程,按照合同工期对应月份的市场信息价算术平均值,一次 性计量调整价差。
(4)按整体工程调差工程,按照合同工期对应月份的市场信息价加权平均值(按每 月工程进度款所计量的当月完成工程的人材机消耗量为权数),一次性计量调整价差。
11.1.1、合同工期平均信息价调整
按合同工期平均信息价调整的方法为:
1 人工调整范围:当合同工期的人工信息价的平均值(指同类人工的单价,下同)与○
投标报价编制期对应的信息价之比上涨或下降幅度在 5%以上时,调整合同价格。
○2 施工机械台班价格的调整是指因机上人工及燃料动力费用价格的变化引起机械台 班价格的变化,其调整范围为:当合同工期内的单类机械的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 5%以上 时,调整合同价格。
○3 材料价格调整范围为:
(a)当材料合同工期的信息价平均值与投标文件编制期对应的信息价之比上涨或下 降幅度在 5%以上时,调整合同价格。(一般情况下,材料合价占单位工程造价比例在 1%(含 1%)以上至 10%(不含 10%)以下的材料,应在本合同事先约定。)
78
调整主材明确如下(除重大设计变更外不再调整):
《舟山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的主要人工、材料信息价。
(b)当材料合同工期的信息价平均值与投标文件编制期对应的信息价之比上涨或下 降幅度在 3%以上时,调整合同价格。(一般情况下,材料合价占单位工程造价比例在 10%(含 10%)以上的材料,应在本合同事先约定。)
调整主材明确如下(除重大设计变更外不再调整):
《舟山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的主要人工、材料信息价。
4 人工、材料及施工机械台班价格风险调整范围应以单位工程为计算单位,如房屋建筑工程造价应将建筑、安装等分开计算,安装工程造价应将电器照明、给排水、消防等分 开计算。重大设计变更的,变更的主要材料调整办法另行约定。
○5 价格波动引起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采用抽料补差调整法。
计算式:A=∑×C×E 当 B>1.05C(或 1.03C)时 当 B<0.95C(或 0.97C)时 A=∑×C×E
其中:A 为价格调整部分合计
B 为合同工期的调价因素的各自的信息价的平均值。
C 为投标报价编制期的调价因素各自的信息价。
E 各调价因素的消耗量.
○6 工期按以下原则确定
计算式:S=n+m
其中:S 为计算信息价平均工期
n 为合同工期(按日历月计,遇小数点进位取整数,不适用按月调差的方式;按 形象部位分段调差工程的合同工期是指按照合同约定的不同阶段的合同工期)
m 为计算差价的延误工期增加月份数
计算价差的延误工期增加月份数,按以下原则由承发包双方协商确定:因非承包人原因造 成工期延误,延误期间如遇调价因素价格上涨的,差价由发包人承担,增加计算差价的延 误工期;反之,如遇价格下降的,差价由承包人受益,不增加计算差价的延误工期。因承 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如遇调价因素价格上涨的,差价由承包人承担,不增 加计算差价的延误工期;反之,如遇价格下降的,差价由发包人受益,增加计算差价的延 误工期。
7 价格调整部分只计取税金,不得计取其他任何费用。
上述条款中的信息价是指《舟山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的信息价。《舟山建设工程造 价信息》未发布信息价的材料采用以下原则处理:
(a)执行《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的信息价;如果《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信 息》中没有对应的信息价,则参照市场价经发包人考评后签证执行。
/
11.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按以下原则调整合同价款:
11.2.1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规费、税
79
金调整的,应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11.2.2;在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调整在施工合 同原定竣工时间之后,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调减的则予以调整;
11.2.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工而导致工期延误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调 整在施工合同原定竣工时间之后,合同价款调增的予以调整,调减的则由承包人受益,不 予以调减。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除下述可调整的风险,综合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作 调整。
工程最终结算造价=工程结算总造价×(1-下浮率)
(下浮率= %,下浮率:承包人中标时确定的下浮率)。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由承包人在投标时自行考虑,为包干费用。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1)、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的调整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 11.2 款 执行;
(2)、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 11.1 款约定执行。
(3)、本专用条款第 1.13 款约定工程量清单项目和工程量调整,按本合同专用条款 第 10.4.1 款调整综合单价。
(4)、措施项目调整。因专用条款第 1.13 款约定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及工程数量变化,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内容、工程数量发生变化,应调整措施项目 内容及措施费。
①采用综合单价计价的措施项目,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 10.4.1 款规定计价;②采用以“项”计价的技术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项目及工程数量变化引起措施变动 部分应重新组价;
③施工组织措施项目按合同约定的费率内容调整相关措施费用。
3、其他价格方式:/。
12.2 预付款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签约合同价(扣除计日工、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后)10%(不低于 10%)。
预付款支付期限:在合同签定并取得开工报告 7 日内。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工程预付款自第一次支付月进度款起,全额扣回,如本月承包人提交 的已完工程量的工程款不足以抵扣本月应扣回的预付款,则本月应扣回的预付款顺延至次 月一并扣。
12.2.2 预付款担保
80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在合同签订并取得开工报告 7 日内。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银行保函或建设工程综合保险等。
12.2.3 按《舟山市建筑工程与市政公用工程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舟 建发【2017】255 号文件要求,本项目实施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承包人在项目开工前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银行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并与发包人及开户银行共同签订《建筑工程与市政公用工程工人工资专业账户资金托管协议》,发包人依据该合同约定向该 账户足额支付工资性预付款。
12.3 计量
12.3.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 算规范》GB50854-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 计算规范》GB50857-2013、《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8-2013、《浙江省建设工 程计价规则》(2018版)、《浙江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通用安 装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园林绿化及仿 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18版)、《浙 江省建筑安装材料基期价格》(2018版)、浙建建发(2022)37号等相关文件;
12.3.2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月计量。
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
12.3.3.1、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承包人应当在每月 25 日前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该报告必须一式 4 份。发 包人接到报告后 14 天内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实前 1 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提供条件 并派人参加核实。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以发包人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 付的依据。发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参加核实,核实结果无效。发 包人收到承包人报告后 14 天内未核实完工程量,从第 15 天起,承包人报告的工程量即视 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前述工程量的核实不影响双方在竣工后的终局计量 结算。
12.3.3.2 关于分段预结算本项目招标人选择:
□ 按舟建发【2018】6 号文件精神实施分段结算,具体实施办法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在 合同签订时进一步协商(如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本项目不实施分段结算)上述规定未涉及的内容以舟建发【2018】6 号文件规定为准。
本项目不实施分段结算。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 量〕约定进行计量:。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按月进行。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当期按 12.1、12.3 款计量工 程量价款的 85%工程价款。当工程款支付至合同价格的 85% 时,发包人暂停支付;待结算
81
审定后 28 日内,发包人支付至结算总价的 98.5%,剩余 1.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待约 定返还条件成就后无息退还。合同价款外增减部分(含设计变更、签证单等)等按合同通 用条款约定。
实行分段预结算的工程,在各分段预结算书审核确定后,发包人按不高于分段预结算 价款的90%向承包人拨付工程预结算价款,具体合同另行约定。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在收到承包人进度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 7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相关资料后 7 天 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在发包人确认计量结果后 14 天内完成支付。
(3)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按照按中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违约金。
(4)发包人每月签发的工程量审核报告、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 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工作或已确认计量结果,仅为本 期工程款支付依据。
12.4.6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2.5 按《舟山市建筑工程与市政公用工程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舟建 发【2017】255 号文件要求,发包人应将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汇入本合同 12.2.3 条专用条款 所确定的“工人工资专用账户”。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承包人完成施工合同内容,通过自查合格,用书面形式报 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 14 天内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对存在的问题,承包人及时整改 完毕后,向发包人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建设方发包人收到报告后及时 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竣工验收 。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按通 用条款执行。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资料存档后 7 天内。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自应当接收工 程起,除承担现场各种保管费用外,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
82
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5 倍计算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逾期移交,每天按签约合同价的万 分之三承担工程逾期移交违约金。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 承担;/ 承担。(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发包人在收到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六个月内完成结 算核对工作,若因承包人竣工结算资料提交不及时、不完整或不配合结算核对工作等原因 引起结算核对工作延误的,承包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
竣工结算按以下第 4 款方式编制:
(1)按月结算。
(2)按形象部位结算。是指发承包双方按合同约定将工程按形象进度划分为若干个 施工段,对经过建设相关主体验收合格的施工段办理分段工程结算,竣工后汇总各分段结 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本工程分为个施工段,分别为
(3)按形象部位分段预结算,整体工程一次性结算的工程。是指发承包双方按合同 约定将工程按形象进度划分为若干个施工段,对经过建设相关主体验收合格的施工段进行 预先结算,结算成果仅作为支付工程价款的依据,竣工后再一次性清算的结算方式。本工 程分为个施工段,分别为
(4)按整体工程一次性结算。
(工程按形象部位分段的,建议根据工程特点,可将建筑工程分为三个施工段:即地 基与基础阶段、主体结构阶段、装饰装修及其他阶段。每个施工段需经建设相关主体验收 合格,装饰装修及其他阶段纳入竣工结算,不单独进行预结算。市政工程如有多个分项工 程可按分项工程施工段划分阶段。)
14.2 竣工结算审核
(1)发包人结算审核时间: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齐全 的结算资料后,〔〕个月内审核完毕,并签发竣工结算证书。政府投资项目以财政审价 机关出具工程结算报告日期为准。
发包人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在接收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结算送审资料时应对资料完整 性进行初审,接收通过资料完整性初审的资料后,在结算审核过程中,发包人或其委托的
83
中介机构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资料的,因承包人原因提交补充资料对工程结算进度产生
实质性影响的,工程结算审核时间予以顺延。
由发包人原因逾期审核责任: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工程结算后应付工程款
的利息,利率按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利息计算时间
为应付工程款日至支付工程款日止。
(2)发包人在签发竣工结算证书后 28 天内,扣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并收到承包人发票
后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逾期支付按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
报价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56 天,按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
场报价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工程结算核对完成后,发承包双方须签字确认。如承包人对核对后的工程结算
书部分内容有异议的,对无异议部分应予认可,发包人可先支付承包人无异议部分结算款。
对异议部分签署不同意见,异议部分重新进行复核或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发包人应予以支持配合。
(4)工程结算核对完成,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 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竣工结算审定文件一经双方确认即生效,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更改。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一式四份。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 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 28 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 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 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 29 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 28 天内且收到发票后,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 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 56 天的,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 报价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12 个月 。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是。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3.7 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3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2)建设工程综合保险;
(3)其他方式:工程结算总价的1.5% 。
84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 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工程缺陷责任期屇满且发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 28 天内,扣除发包人代为维修发生的费用,一次性无息支付给承包人;若质保金不足抵扣的,应当由承包人补足。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按国家相关规定,自主管部门批准的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8 小时内 。若承包人怠于履行保修义务,造成发包人或第三人损失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保修期间内,发包人通知承包人维修的,承包人应及时派人进行维修,若承包人未及 时派人维修的,发包人可以聘请第三方进行维修,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损失由承包人承 担。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按通用条款执行。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同期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 56 天的,按照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 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赔偿承包人损失。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 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承担相应费用,工期顺延。(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承担相应费用,工期顺延,补偿给 承包人合理利润。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承担费用和工期损失。
(7)其他:按通用条款执行。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90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 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85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按通用条款执行。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单位提供月进度计划,若承包人月施工工期无故延误达 5 天及以上,发包人将签发整改通知书,责令承包人限期抢回,并暂扣承包人 30%的月应付 工程进度款,待工期抢回后,再还暂扣款。
(2)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未达到相关文件标准要求,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照工程款 的一定比例承担违约责任。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除通用合同条款规定外,承包人还应承担由此给发 包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 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按实支付材料费、设备租用费。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28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按现行省市有关投保规定各自办理投保手续,承包人投保内容 包括建筑保险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及其它按政府有关 部门规定需要投保的保险,并承担相应费用,保险费包含于投标报价中。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由承包人自行办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20. 争议解决
20.2 调解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经过双方协商,可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 则》(2018 版)工程计价纠纷处理规定,实行自愿原则,按下列第 3 种方式调解解决:1、第三方调解;
2、专家评审;
3、行政调解。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约定按以下方式申请工程计价纠纷处理的,应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 规则》(2018 版)工程计价纠纷处理规定,实行自愿原则: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86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