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中粮糖业昌吉扩建1500t/d番茄生产线项目土建工程-公开招标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发布时间
2024/02/09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
招标公司中粮屯河昌吉番茄制品有限公司
招标联系人于军
招标代理机构内蒙古华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郭亚楠15231513220
标书截止时间2024/02/23
投标截止时间2024/03/11
公告正文
中粮糖业昌吉扩建1500t/d番茄生产线项目土建工程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中粮糖业昌吉扩建1500t/d番茄生产线项目土建工程已由中粮屯河昌吉番茄制品有限公司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中粮屯河昌吉番茄制品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企业自筹,招标人为中粮屯河昌吉番茄制品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
2.1工期:工程总体完工时间2024年6月10日 。(实际开工时间以采购人书面进场通知所载明时间为准,结束时间以成交供应商完成项目施工向采购人报送完工验收请示时间为准)。
分项工程施工完成时间具体要求如下:
1)3月15日至5月5日:蒸发器、预热器、打浆机等设备基础和选果间改扩建完工。
2)5月20日前变配电室、新增控制室、冷却塔基础、车间门厅改建完工。
3)其它分项工程6月10日完工。
2.2成交供应商数量:预计成交1家供应商;
2.3技术要求具体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第三章的“评分办法”。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以企业营业执照为准;
3.2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
3.3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为在本企业的注册建造师,具备贰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并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3.4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5具有一般纳税人认定资格;
3.6外省企业已办理进疆备案。
3.7参加本招标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企业及法人无犯罪证明;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未被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 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不接受中粮糖业供应商黑名单(以中粮糖业下发的黑名单为准)的企业参与投标。
3.8具有未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index.html)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3.9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采购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招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采购项目招标;存在以上情况的,在通过资格预审的情况下,不允许潜在供应商参与投标
3.10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发售时间:2024年2月10日公告发布之时起至2024年2月23日17时(北京时间)止在中招联合招标采购网(网址为:www.365trade.com.cn/)完成报名,在招标代理机构审核通过后,购买招标文件。
注:未在招标代理机构正式报名并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与本项目的投标。
4.2、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800元/套,售后不退。
具体打款信息如下: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呼和浩特分行营业部
收款单位: 内蒙古华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592010100100885229
银行行号:309191002015
(1)投标人完成费用支付后投标人即报名成功,获得下载招标文件的权限。未在报名截止前支付招标文件费用的投标单位无法获得下载招标文件权限,且不具备参与本项目投标的资格。
(2)投标人针对投标人注册、报名、CA证书办理、网上应答操作等相关业务的咨询,请直接拨打中招联合招标采购平台咨询电话为:010-86397110;平台将确保下载者的购买信息在开标前对平台公司有关工作人员保密;如下载者主动与平台公司工作人员联系咨询事宜,则视为下载者主动放弃信息保密的权利,平台公司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标人必须在制作电子投标文件之前完成CA证书的办理,并使用CA证书进行加密后才能投标;否则将无法正常投标。CA证书具体办理流程参见中招联合招标采购平台账户中“北京CA申请”“CA申请帮助”“CA办理指南”查看,也可拨打中招联合招标采购平台统一服务热线010-86397110进行咨询。
投标文件的制作
4.2.1、投标人通过“环境检测”下载并安装检测工具;
4.2.2、安装完成后启动检测工具,逐一安装检测工具中的插件;
4.2.3、打开从中招联合招标采购平台上下载的后缀名为.zzlh的电子招标文件,按提示进行电子投标文件的制作;
4.2.4、使用CA对制作好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加密并导出加密电子投标文件。
4.3、投标人需按第10条在网上招投标系统报名,并上传下列资料的彩色扫描件:
(1)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原件扫描件;
备注:如果法定代表人报名,请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证明)及身份证原件扫描件,如果授权委托人报名,请附授权委托书原件、身份证原件或扫描件;
(3)提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证书;
(4)提供拟派项目经理须为在本企业的注册建造师,具备贰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并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的承诺书。
(5)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6)提供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材料;
(7)提供外省企业已办理进疆备案证明材料。(住建等相关部门备案)
(8)提供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9)提供未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index.html)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查询结果网站截图;
(10)提供廉洁承诺书(附件1)
注:以上资料一律采用A4规格纸张,所有证件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扫描后上传至中招联合招标采购网(网址为:www.365trade.com.cn/)。投标人除将上述资料提交代理机构,还必须将其完整地编制在投标文件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人的资料,并不意味着其响应在评标时不会被否决,最终将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上述资料进行审核。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本项目采用电子投标,投标人在2024年3月11日10时00分(北京时间)之前,通过交易平台本项目的在线交易页面使用“CA 数字证书”上传投标文件,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否则将被视为撤回投标文件。初次使用本交易平台的投标人应为上传投标文件留出足够的时间,防止因为发生不可预见的事件造成投标失败。
开标时间及地点:
本次招标将于2024年3月11日10时00分准时开标,地点为:中招联合招标采购网(网址为:www.365trade.com.cn/)。
本招标项目实行不见面开标,投标人无需到场参加开标。开标时,投标人中招联合招标采购网(网址为:www.365trade.com.cn/)参加开标会议,并在线进行投标文件解密、互动交流、澄清等开标活动。投标人应按电子平台提示解密开始后使用有效的CA数字证书进行在线解密(即远程解密),投标人最迟应于解密开始后60分钟内完成解密,否则将被视为撤回投标文件。
有意向的供应商按下列步骤进行操作:
(1)中招联合招标采购网(网址为:www.365trade.com.cn/以下简称交易平台)注册成为交易平台的供应商(如此前已完成注册,则可免此步)。
(2)在中招联合招标采购网(网址为:www.365trade.com.cn/)“服务指南”中有详细的操作步骤,供应商可根据此步骤进行注册、报名、投标(响应)及了解各项环节。
(3)从2024年2月10日到2024年2月23日从交易平台本项目的在线交易页面,点击下载招标文件等资料。代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在收到潜在供应商提交的全部资料并审查完其填报的相关信息后,将确认潜在供应商的报名情况,各潜在供应商即可下载招标文件及其附件。
(4)此后,潜在供应商应随时关注在交易平台的招标(采购)公告栏下可能发布的有关本项目的变更公告
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www.cebpubservice.com)(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上发布。
7. 联系方式
中粮屯河昌吉番茄制品有限公司
联系人:于军
电话:15886920789
招标业务监督人联系方式:
联系人:赵甲蓉
电话:13909941150
代理机构:内蒙古华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锡林南路盈嘉国际综合楼27层
联系人:郭亚楠、 张越君
联系电话:15231513220、18847081800
电子信箱: guoyanan@nmghuasheng.com
中粮糖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纪检信访举报联络方式
1.寄信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中粮福临门大厦9层905室
纪委办公室(收),邮政编码:100020
2.致电 举报电话 010-85017235
中粮屯河番茄有限公司纪检信访举报联络方式
1.寄信 通讯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黄河路2号招商银行大厦20楼
中粮屯河番茄有限公司党群纪检部(收),邮政编码:830000
2.致电 举报电话 18709967070
2024年2月10日
附件1:
廉洁承诺书
尊敬的供应商,您好!
中粮糖业有限公司对领导干部和员工实施廉洁从业管理,致力于保障供应商与我公司合作的正当权益,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在采购业务往来过程中(包括供应商调研、供应商审核、招标活动、合同签订、验收、结算等),我公司明确规定工作人员不得收受、索取来自合同户及其亲属、朋友或其他有特定关系人员的好处(包括但不限于赠送现金、贵重礼品、佣金,以其他任何方式给予好处或者利益等)。
我公司所有的资金(履约保证金、管理押金、赔偿金等)只通过公司的账户收取,不允许通过公司工作人员及其亲属、朋友或其他有特定关系人员指定的其他账户收取。我公司不允许从事采购工作的个人收取任何形式的现金(现钞、微信转账、银行转账等)。
我公司明确要求领导干部和相关采购工作人员在与供应商交往的过程中不得收取报酬或礼品,请您理解我公司人员拒绝接受报酬或礼品的做法。同时,请您不要向我公司工作人员输送利益或好处。
我公司不允许领导干部和员工吃、拿、卡、要为难供应商,请您监督。
我们竭诚地希望与供应商共同建立公平、阳光的伙伴关系,如果中粮糖业公司的领导干部、员工出现舞弊行为、存在不廉洁的行为,请通过投诉受理渠道反映。
我公司向每位供应商(含潜在投标方)发放《廉洁告知书》,接受您的监督。
供应商签章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中粮糖业关于串通投标行为认定管理细则(试行)
中粮糖业关于串通投标行为认定
管理细则(试行)
2022-A版
主控部门:战略与运营管理部
编制/修订时间:2022年6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粮糖业各类采购业务活动,明确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的串通投标行为认定标准,保护公司和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粮糖业总部、各一级经营单位及华商中心境内各级全资、控股、托管企业进行的工程项目、物资和服务采购活动。在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和处理上,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释义
第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串通投标罪,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供应商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四条根据《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2号)规定:串通招标投标,是指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或者投标者与投标者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损害招标者利益的行为。
第五条围标串标在行政机关或建筑工程实践的日常表述中较为常见,但出现在法律规定中的频率较少。相关法律规定多表述为串通投标。
(一)围标:所谓“围标”,是指供应商之间相互约定,在投标过程中通过作弊手段投标,排挤未参与约定的供应商,最终使约定的中标人中标,从而谋取相关约定利益的行为。发起人一般称围标人,其他约定谋取利益的人称为陪标人。
(二)串标:串标包括供应商与招标人、供应商与招标代理机构之间串通和两个以上供应商之间通过约定行为合谋投标(未达到围标的程度)。
(三)串通投标:通过相关法律规定及法院、行政判例可知,其对串通投标和围标串标并没有做一个明确的划分。由相关法条显示,串通投标是围标和串标的集合。
第三章认定
第六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供应商相互串通投标:
(一)供应商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供应商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供应商之间约定部分供应商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供应商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供应商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第七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七)同一项目中不同供应商的实际控制人相同,视作串通投标行为。
第八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供应商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供应商;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供应商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供应商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供应商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供应商为特定供应商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与供应商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第九条根据各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进一步明确了在各类采购活动中,关于串通投标嫌疑的认定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供应商之间
(一)不同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编制、打印加密或者上传;
(二)不同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由同一供应商的电子设备打印、复印;
(三)不同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由同一供应商送达或者分发;
(四)不同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存在两处以上细节错误一致。
(五)投标响应文件的记录上传IP地址相同,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应被认定为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六)供应商登录IP地址相同,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应被认定为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七)供应商代表人联系方式相同;
(八)不同供应商的报价总价异常一致,或者差异化极大,或者呈规律性变化。
(九)供应商一年内有三次及以上参加报名并购买采购文件后,不递交投标响应文件、不参加开标会议。
(十)不同供应商的项目保证金由同一账户资金缴纳。
(十一)同一项目中各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人员关联、公司关联)。
(十二)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响应文件。
(十三)投标响应过程中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十四)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采购活动或放弃成交。
(十五)同一人或几个利害关系人携带两个以上供应商的资料参与资格审查、领取采购文件资料等。
(十六)同一项目中,不同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等在同一单位工作。
(十七)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人或企业为其提供投标响应咨询服务。
(十八)供应商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供应商以费用补偿。
(十九)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人办理响应事宜。
(二十)不同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内容有明显雷同或错漏一致。
(二十一)不同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或者资格审查文件相互混装。
(二十二)参加投标响应活动的人员不能提供其属于投标企业正式在职人员的有效证明。
(二十三)递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多家供应商几乎同时发出撤回投标响应文件的声明。
(二十四)第一中标候选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
(二十五)不同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中的售后服务承诺表述异常一致。
(二十六)一家公司挂靠数家有资质的企业参加投标,通过编制不同投标方案围标。
(二十七)供应商故意按无效标条款制作无效投标响应文件。
(二十八)投标响应项中数项报价雷同,又提供不出计算依据。
(二十九)主要设备价格极其相近。
(三十)没有成本分析,擅调擅压,或者技术标雷同等。
(三十一)投标响应文件的装订形式、字体、图表、格式等类似,甚至相同。
(三十二)故意漏掉法人代表签字。
(三十三)法定代表人间相互参股。
(三十四)供应商利用两家公司参与同一项目。
(三十五)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不足三家,前来响应的两家各找一家公司来谈判。
(三十六)已有三家公司投标响应,出现了第四家供应商后,其中一家立刻要求使用第二套投标方案。
(三十七)供应商代表不知公司老总电话。
(三十八)供应商代表签名与名片不一致。
(三十九)供应商的手机属于同一集团号,或接通中的相关语音提示相同。
(四十)多家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的暗标中,封面加盖同一单位公章。
(四十一)供应商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报价。
(四十二)供应商之间相互约定,在采购项目中轮流中标。
(四十三)供应商人间相互约定,在采购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报价。
(四十四)供应商之间先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响应。
(四十五)投标响应文件中法人代表签字出自同一人之手。
(四十六)多个供应商使用同一人或同一企业出具的投标保函。
(四十七)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报价与排名第二相差甚远的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
(四十八)不同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相互书写了对方名称。
(四十九)一家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中加盖了另一家供应商的公章。
(五十)一家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装订了另一家供应商的文件材料,或出现了另一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签名。
二、采购单位与供应商之间
(五十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单位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投标响应文件。
(五十二)供应商按照采购单位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响应文件。
(五十三)采购单位在采购前已经内定中标单位,组织供应商串通投标的或指使招标代理机构为内定的中标单位提供帮助。
(五十四)采购单位在规定的投标回应截止时间前开启投标响应文件。
(五十五)采购单位在规定的投标回应截止时间后,允许供应商补充、撤换或更改投标响应文件。
(五十六)采购单位向利害关系人泄露底价、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名单,泄露资格审查或评标情况等应当保密的事项。
(五十七)采购单位开标前与供应商就项目进行实质性沟通,或与供应商商定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供应商或采购单位额外补偿。
(五十八)采购单位组织或协助供应商违规投标。
(五十九)采购单位与供应商委托同一造价咨询公司提供服务。
(六十)多家供应商的投标响应与采购预算均相差无几。
(六十一)采购单位或代理机构与供应商之间约定给予未中标供应商一定的费用补偿。
(六十二)评标时,采购单位对评标委员会进行倾向性引导或干扰正常评标秩序。
(六十三)采购单位指使、暗示或强迫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
(六十四)采购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
(六十五)采购单位在开标前将投标响应情况告知其他供应商。
(六十六)采购单位将一个既定标段拆分成多个标段,然后将意向的中标人分别安排在不同的标段,同时商定由中标人支付其他供应商一定数额的补偿费用,让各方利益均沾。
(六十七)供应商与采购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间串通,事先内定中标单位,然后通过场外交易,获取中标。
(六十八)在一些工程招投标中,供应商与采购单位采取欺诈的方式,低于成本价中标,然后在施工中采取变更工程量、多算工程量或材料人工费等手段提高决算价格。
(六十九)采购单位授意自己中意的无资质公司与有资质的公司商议,以有资质的公司的名义投标,并给予一定报酬。中标后,由无资质公司履约。
(七十)采购单位向协议供货商询价,但结算时,同品牌、同型号、同期该产品,其他采购单位的购买价格远远低于采购单位所购买的价格。
(七十一)最低价决标的项目,中标人的报价比第二中标候选人高,所投产品质量也不如排名第二的公司。
(七十二)采购单位向投标利害关系人泄露供应商名称、数量等。
(七十三)采购单位发现一个供应商代表在开标记录表上签多个供应商代表的名字却不制止。
(七十四)采购单位发现不同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等有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继续参加投标。
(七十五)采购单位对由同一人或存在利益关系的几个利害关系人携带两个以上供应商的企业资料参与资格审查、领取招标资料等情形视而不见。
(七十六)采购单位在资格审查或开标时,发现不同供应商的投标资料混装等情形而不制止。
(七十七)采购单位为参与建设工程的供应商提供影响公平竞争的咨询服务或为其制作投标资料。
(七十八)采购单位对供应商投标时的明显串标行为视而不见。
(七十九)代理机构标前悄悄组织仅几家公司参加的现场勘查。
(八十)采购单位授意审查委员会或者评标委员会对申请人或者供应商进行区别对待。
三、供应商与评审专家之间
(八十一)评审专家明知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
(八十二)评审专家发现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中存在不符合采购文件的规定而不指出。
(八十三)评审专家发现供应商投标响应中存在明显不合理报价而不指出。
(八十四)评审专家发现供应商技术部分存在明显不合理或内容缺漏而不指出。
(八十五)评审专家进行分值评审时,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
下,有意给某一供应商高分值而压低其他供应商分值,或不按照采购文件规定打分等评分异常。
(八十六)投标响应文件的暗标部分,供应商做了特殊记号。
四、中粮糖业认定的其它串标围标嫌疑的情形。
第四章监督处理
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供应商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供应商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对情节严重行为进行进一步界定:
(1)以行贿谋取中标;
(2)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
(3)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供应商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4)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供应商自上述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串通投标行为的,可以向招标(采购)人提出或者依法向行政监督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提出投诉并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
第十三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及时予以纠
正,无法纠正的,取消其评标资格,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评标。
第十四条招标人和供应商存在串通投标行为的,招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有串通投标行为的,招标人应取消其对该项目的招标代理资格,重新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后重新招标。
第十六条供应商有串通投标行为的,其投标无效,已经中标的,中标无效。因供应商串通投标行为导致重新招标的,在重新招标时,招标人应拒绝其参与本项目投标,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且列入黑名单库。
第十七条供应商被认定为串通投标嫌疑的,不得继续参与此项目的所有采购活动,由此项采购项目的组织部门关闭品类供应关系,如是业务部所属采购项目则关闭业务部品类供应关系,如是职能部门所属采购项目则关闭中粮糖业品类供应关系,关闭期一年。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制度解释
本办法由战略与运营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制度生效
本制度经中粮糖业总经理批准,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中粮糖业昌吉扩建1500t/d番茄生产线项目土建工程已由中粮屯河昌吉番茄制品有限公司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中粮屯河昌吉番茄制品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企业自筹,招标人为中粮屯河昌吉番茄制品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
2.1工期:工程总体完工时间2024年6月10日 。(实际开工时间以采购人书面进场通知所载明时间为准,结束时间以成交供应商完成项目施工向采购人报送完工验收请示时间为准)。
分项工程施工完成时间具体要求如下:
1)3月15日至5月5日:蒸发器、预热器、打浆机等设备基础和选果间改扩建完工。
2)5月20日前变配电室、新增控制室、冷却塔基础、车间门厅改建完工。
3)其它分项工程6月10日完工。
2.2成交供应商数量:预计成交1家供应商;
2.3技术要求具体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第三章的“评分办法”。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以企业营业执照为准;
3.2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
3.3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为在本企业的注册建造师,具备贰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并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3.4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5具有一般纳税人认定资格;
3.6外省企业已办理进疆备案。
3.7参加本招标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企业及法人无犯罪证明;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未被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 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不接受中粮糖业供应商黑名单(以中粮糖业下发的黑名单为准)的企业参与投标。
3.8具有未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index.html)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3.9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采购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招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采购项目招标;存在以上情况的,在通过资格预审的情况下,不允许潜在供应商参与投标
3.10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发售时间:2024年2月10日公告发布之时起至2024年2月23日17时(北京时间)止在中招联合招标采购网(网址为:www.365trade.com.cn/)完成报名,在招标代理机构审核通过后,购买招标文件。
注:未在招标代理机构正式报名并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与本项目的投标。
4.2、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800元/套,售后不退。
具体打款信息如下: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呼和浩特分行营业部
收款单位: 内蒙古华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592010100100885229
银行行号:309191002015
(1)投标人完成费用支付后投标人即报名成功,获得下载招标文件的权限。未在报名截止前支付招标文件费用的投标单位无法获得下载招标文件权限,且不具备参与本项目投标的资格。
(2)投标人针对投标人注册、报名、CA证书办理、网上应答操作等相关业务的咨询,请直接拨打中招联合招标采购平台咨询电话为:010-86397110;平台将确保下载者的购买信息在开标前对平台公司有关工作人员保密;如下载者主动与平台公司工作人员联系咨询事宜,则视为下载者主动放弃信息保密的权利,平台公司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标人必须在制作电子投标文件之前完成CA证书的办理,并使用CA证书进行加密后才能投标;否则将无法正常投标。CA证书具体办理流程参见中招联合招标采购平台账户中“北京CA申请”“CA申请帮助”“CA办理指南”查看,也可拨打中招联合招标采购平台统一服务热线010-86397110进行咨询。
投标文件的制作
4.2.1、投标人通过“环境检测”下载并安装检测工具;
4.2.2、安装完成后启动检测工具,逐一安装检测工具中的插件;
4.2.3、打开从中招联合招标采购平台上下载的后缀名为.zzlh的电子招标文件,按提示进行电子投标文件的制作;
4.2.4、使用CA对制作好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加密并导出加密电子投标文件。
4.3、投标人需按第10条在网上招投标系统报名,并上传下列资料的彩色扫描件:
(1)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原件扫描件;
备注:如果法定代表人报名,请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证明)及身份证原件扫描件,如果授权委托人报名,请附授权委托书原件、身份证原件或扫描件;
(3)提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证书;
(4)提供拟派项目经理须为在本企业的注册建造师,具备贰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并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的承诺书。
(5)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6)提供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材料;
(7)提供外省企业已办理进疆备案证明材料。(住建等相关部门备案)
(8)提供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9)提供未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index.html)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查询结果网站截图;
(10)提供廉洁承诺书(附件1)
注:以上资料一律采用A4规格纸张,所有证件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扫描后上传至中招联合招标采购网(网址为:www.365trade.com.cn/)。投标人除将上述资料提交代理机构,还必须将其完整地编制在投标文件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人的资料,并不意味着其响应在评标时不会被否决,最终将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上述资料进行审核。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本项目采用电子投标,投标人在2024年3月11日10时00分(北京时间)之前,通过交易平台本项目的在线交易页面使用“CA 数字证书”上传投标文件,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否则将被视为撤回投标文件。初次使用本交易平台的投标人应为上传投标文件留出足够的时间,防止因为发生不可预见的事件造成投标失败。
开标时间及地点:
本次招标将于2024年3月11日10时00分准时开标,地点为:中招联合招标采购网(网址为:www.365trade.com.cn/)。
本招标项目实行不见面开标,投标人无需到场参加开标。开标时,投标人中招联合招标采购网(网址为:www.365trade.com.cn/)参加开标会议,并在线进行投标文件解密、互动交流、澄清等开标活动。投标人应按电子平台提示解密开始后使用有效的CA数字证书进行在线解密(即远程解密),投标人最迟应于解密开始后60分钟内完成解密,否则将被视为撤回投标文件。
有意向的供应商按下列步骤进行操作:
(1)中招联合招标采购网(网址为:www.365trade.com.cn/以下简称交易平台)注册成为交易平台的供应商(如此前已完成注册,则可免此步)。
(2)在中招联合招标采购网(网址为:www.365trade.com.cn/)“服务指南”中有详细的操作步骤,供应商可根据此步骤进行注册、报名、投标(响应)及了解各项环节。
(3)从2024年2月10日到2024年2月23日从交易平台本项目的在线交易页面,点击下载招标文件等资料。代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在收到潜在供应商提交的全部资料并审查完其填报的相关信息后,将确认潜在供应商的报名情况,各潜在供应商即可下载招标文件及其附件。
(4)此后,潜在供应商应随时关注在交易平台的招标(采购)公告栏下可能发布的有关本项目的变更公告
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www.cebpubservice.com)(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上发布。
7. 联系方式
中粮屯河昌吉番茄制品有限公司
联系人:于军
电话:15886920789
招标业务监督人联系方式:
联系人:赵甲蓉
电话:13909941150
代理机构:内蒙古华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锡林南路盈嘉国际综合楼27层
联系人:郭亚楠、 张越君
联系电话:15231513220、18847081800
电子信箱: guoyanan@nmghuasheng.com
中粮糖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纪检信访举报联络方式
1.寄信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中粮福临门大厦9层905室
纪委办公室(收),邮政编码:100020
2.致电 举报电话 010-85017235
中粮屯河番茄有限公司纪检信访举报联络方式
1.寄信 通讯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黄河路2号招商银行大厦20楼
中粮屯河番茄有限公司党群纪检部(收),邮政编码:830000
2.致电 举报电话 18709967070
2024年2月10日
附件1:
廉洁承诺书
尊敬的供应商,您好!
中粮糖业有限公司对领导干部和员工实施廉洁从业管理,致力于保障供应商与我公司合作的正当权益,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在采购业务往来过程中(包括供应商调研、供应商审核、招标活动、合同签订、验收、结算等),我公司明确规定工作人员不得收受、索取来自合同户及其亲属、朋友或其他有特定关系人员的好处(包括但不限于赠送现金、贵重礼品、佣金,以其他任何方式给予好处或者利益等)。
我公司所有的资金(履约保证金、管理押金、赔偿金等)只通过公司的账户收取,不允许通过公司工作人员及其亲属、朋友或其他有特定关系人员指定的其他账户收取。我公司不允许从事采购工作的个人收取任何形式的现金(现钞、微信转账、银行转账等)。
我公司明确要求领导干部和相关采购工作人员在与供应商交往的过程中不得收取报酬或礼品,请您理解我公司人员拒绝接受报酬或礼品的做法。同时,请您不要向我公司工作人员输送利益或好处。
我公司不允许领导干部和员工吃、拿、卡、要为难供应商,请您监督。
我们竭诚地希望与供应商共同建立公平、阳光的伙伴关系,如果中粮糖业公司的领导干部、员工出现舞弊行为、存在不廉洁的行为,请通过投诉受理渠道反映。
我公司向每位供应商(含潜在投标方)发放《廉洁告知书》,接受您的监督。
供应商签章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中粮糖业关于串通投标行为认定管理细则(试行)
中粮糖业关于串通投标行为认定
管理细则(试行)
2022-A版
主控部门:战略与运营管理部
编制/修订时间:2022年6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粮糖业各类采购业务活动,明确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的串通投标行为认定标准,保护公司和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粮糖业总部、各一级经营单位及华商中心境内各级全资、控股、托管企业进行的工程项目、物资和服务采购活动。在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和处理上,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释义
第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串通投标罪,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供应商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四条根据《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2号)规定:串通招标投标,是指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或者投标者与投标者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损害招标者利益的行为。
第五条围标串标在行政机关或建筑工程实践的日常表述中较为常见,但出现在法律规定中的频率较少。相关法律规定多表述为串通投标。
(一)围标:所谓“围标”,是指供应商之间相互约定,在投标过程中通过作弊手段投标,排挤未参与约定的供应商,最终使约定的中标人中标,从而谋取相关约定利益的行为。发起人一般称围标人,其他约定谋取利益的人称为陪标人。
(二)串标:串标包括供应商与招标人、供应商与招标代理机构之间串通和两个以上供应商之间通过约定行为合谋投标(未达到围标的程度)。
(三)串通投标:通过相关法律规定及法院、行政判例可知,其对串通投标和围标串标并没有做一个明确的划分。由相关法条显示,串通投标是围标和串标的集合。
第三章认定
第六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供应商相互串通投标:
(一)供应商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供应商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供应商之间约定部分供应商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供应商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供应商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第七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七)同一项目中不同供应商的实际控制人相同,视作串通投标行为。
第八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供应商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供应商;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供应商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供应商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供应商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供应商为特定供应商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与供应商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第九条根据各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进一步明确了在各类采购活动中,关于串通投标嫌疑的认定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供应商之间
(一)不同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编制、打印加密或者上传;
(二)不同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由同一供应商的电子设备打印、复印;
(三)不同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由同一供应商送达或者分发;
(四)不同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存在两处以上细节错误一致。
(五)投标响应文件的记录上传IP地址相同,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应被认定为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六)供应商登录IP地址相同,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应被认定为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七)供应商代表人联系方式相同;
(八)不同供应商的报价总价异常一致,或者差异化极大,或者呈规律性变化。
(九)供应商一年内有三次及以上参加报名并购买采购文件后,不递交投标响应文件、不参加开标会议。
(十)不同供应商的项目保证金由同一账户资金缴纳。
(十一)同一项目中各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人员关联、公司关联)。
(十二)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响应文件。
(十三)投标响应过程中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十四)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采购活动或放弃成交。
(十五)同一人或几个利害关系人携带两个以上供应商的资料参与资格审查、领取采购文件资料等。
(十六)同一项目中,不同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等在同一单位工作。
(十七)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人或企业为其提供投标响应咨询服务。
(十八)供应商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供应商以费用补偿。
(十九)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人办理响应事宜。
(二十)不同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内容有明显雷同或错漏一致。
(二十一)不同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或者资格审查文件相互混装。
(二十二)参加投标响应活动的人员不能提供其属于投标企业正式在职人员的有效证明。
(二十三)递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多家供应商几乎同时发出撤回投标响应文件的声明。
(二十四)第一中标候选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
(二十五)不同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中的售后服务承诺表述异常一致。
(二十六)一家公司挂靠数家有资质的企业参加投标,通过编制不同投标方案围标。
(二十七)供应商故意按无效标条款制作无效投标响应文件。
(二十八)投标响应项中数项报价雷同,又提供不出计算依据。
(二十九)主要设备价格极其相近。
(三十)没有成本分析,擅调擅压,或者技术标雷同等。
(三十一)投标响应文件的装订形式、字体、图表、格式等类似,甚至相同。
(三十二)故意漏掉法人代表签字。
(三十三)法定代表人间相互参股。
(三十四)供应商利用两家公司参与同一项目。
(三十五)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不足三家,前来响应的两家各找一家公司来谈判。
(三十六)已有三家公司投标响应,出现了第四家供应商后,其中一家立刻要求使用第二套投标方案。
(三十七)供应商代表不知公司老总电话。
(三十八)供应商代表签名与名片不一致。
(三十九)供应商的手机属于同一集团号,或接通中的相关语音提示相同。
(四十)多家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的暗标中,封面加盖同一单位公章。
(四十一)供应商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报价。
(四十二)供应商之间相互约定,在采购项目中轮流中标。
(四十三)供应商人间相互约定,在采购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报价。
(四十四)供应商之间先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响应。
(四十五)投标响应文件中法人代表签字出自同一人之手。
(四十六)多个供应商使用同一人或同一企业出具的投标保函。
(四十七)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报价与排名第二相差甚远的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
(四十八)不同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相互书写了对方名称。
(四十九)一家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中加盖了另一家供应商的公章。
(五十)一家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装订了另一家供应商的文件材料,或出现了另一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签名。
二、采购单位与供应商之间
(五十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单位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投标响应文件。
(五十二)供应商按照采购单位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响应文件。
(五十三)采购单位在采购前已经内定中标单位,组织供应商串通投标的或指使招标代理机构为内定的中标单位提供帮助。
(五十四)采购单位在规定的投标回应截止时间前开启投标响应文件。
(五十五)采购单位在规定的投标回应截止时间后,允许供应商补充、撤换或更改投标响应文件。
(五十六)采购单位向利害关系人泄露底价、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名单,泄露资格审查或评标情况等应当保密的事项。
(五十七)采购单位开标前与供应商就项目进行实质性沟通,或与供应商商定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供应商或采购单位额外补偿。
(五十八)采购单位组织或协助供应商违规投标。
(五十九)采购单位与供应商委托同一造价咨询公司提供服务。
(六十)多家供应商的投标响应与采购预算均相差无几。
(六十一)采购单位或代理机构与供应商之间约定给予未中标供应商一定的费用补偿。
(六十二)评标时,采购单位对评标委员会进行倾向性引导或干扰正常评标秩序。
(六十三)采购单位指使、暗示或强迫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
(六十四)采购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
(六十五)采购单位在开标前将投标响应情况告知其他供应商。
(六十六)采购单位将一个既定标段拆分成多个标段,然后将意向的中标人分别安排在不同的标段,同时商定由中标人支付其他供应商一定数额的补偿费用,让各方利益均沾。
(六十七)供应商与采购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间串通,事先内定中标单位,然后通过场外交易,获取中标。
(六十八)在一些工程招投标中,供应商与采购单位采取欺诈的方式,低于成本价中标,然后在施工中采取变更工程量、多算工程量或材料人工费等手段提高决算价格。
(六十九)采购单位授意自己中意的无资质公司与有资质的公司商议,以有资质的公司的名义投标,并给予一定报酬。中标后,由无资质公司履约。
(七十)采购单位向协议供货商询价,但结算时,同品牌、同型号、同期该产品,其他采购单位的购买价格远远低于采购单位所购买的价格。
(七十一)最低价决标的项目,中标人的报价比第二中标候选人高,所投产品质量也不如排名第二的公司。
(七十二)采购单位向投标利害关系人泄露供应商名称、数量等。
(七十三)采购单位发现一个供应商代表在开标记录表上签多个供应商代表的名字却不制止。
(七十四)采购单位发现不同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等有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继续参加投标。
(七十五)采购单位对由同一人或存在利益关系的几个利害关系人携带两个以上供应商的企业资料参与资格审查、领取招标资料等情形视而不见。
(七十六)采购单位在资格审查或开标时,发现不同供应商的投标资料混装等情形而不制止。
(七十七)采购单位为参与建设工程的供应商提供影响公平竞争的咨询服务或为其制作投标资料。
(七十八)采购单位对供应商投标时的明显串标行为视而不见。
(七十九)代理机构标前悄悄组织仅几家公司参加的现场勘查。
(八十)采购单位授意审查委员会或者评标委员会对申请人或者供应商进行区别对待。
三、供应商与评审专家之间
(八十一)评审专家明知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
(八十二)评审专家发现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中存在不符合采购文件的规定而不指出。
(八十三)评审专家发现供应商投标响应中存在明显不合理报价而不指出。
(八十四)评审专家发现供应商技术部分存在明显不合理或内容缺漏而不指出。
(八十五)评审专家进行分值评审时,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
下,有意给某一供应商高分值而压低其他供应商分值,或不按照采购文件规定打分等评分异常。
(八十六)投标响应文件的暗标部分,供应商做了特殊记号。
四、中粮糖业认定的其它串标围标嫌疑的情形。
第四章监督处理
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供应商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供应商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对情节严重行为进行进一步界定:
(1)以行贿谋取中标;
(2)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
(3)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供应商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4)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供应商自上述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串通投标行为的,可以向招标(采购)人提出或者依法向行政监督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提出投诉并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
第十三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及时予以纠
正,无法纠正的,取消其评标资格,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评标。
第十四条招标人和供应商存在串通投标行为的,招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有串通投标行为的,招标人应取消其对该项目的招标代理资格,重新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后重新招标。
第十六条供应商有串通投标行为的,其投标无效,已经中标的,中标无效。因供应商串通投标行为导致重新招标的,在重新招标时,招标人应拒绝其参与本项目投标,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且列入黑名单库。
第十七条供应商被认定为串通投标嫌疑的,不得继续参与此项目的所有采购活动,由此项采购项目的组织部门关闭品类供应关系,如是业务部所属采购项目则关闭业务部品类供应关系,如是职能部门所属采购项目则关闭中粮糖业品类供应关系,关闭期一年。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制度解释
本办法由战略与运营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制度生效
本制度经中粮糖业总经理批准,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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