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江苏省盐南高新区财政和金融监督管理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304
金额
-
项目地址
江苏省
发布时间
2023/02/07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ynfscg2022-063
预算金额557.3万元
中标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江苏省盐南高新区财政和金融监督管理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304
一、项目编号:YNFSCG2022-063
二、项目名称:康居路初级中学南校区功能室教育装备项目(包三)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射阳县国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 :射阳县合德镇振阳街9幢16号门市
    被投诉人:江苏省盐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教育发展中心
    被投诉人地址:盐城市盐南高新区新龙广场6#楼
    相关供应商:无
    地址:无
    当事人:江苏三实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盐城市新都西路29号紫金大厦15楼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投诉事项(一):该项目包三未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该项目预算价为人民币557.3024万元,应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八条的相关规定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采购人没有设置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条款,属于违法行为,应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投诉事项(二):该项目违法设置特定时间节点(2018年1月1日)、特定行业(校园特色展馆)的业绩作为资格条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八)项、《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相关规定。投诉事项(三):该项目的评审标准中采用了“合理、完整、可行”、“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成熟性、创新性”、“售后服务方案完善、服务措施具体、操作性、响应时间及时,并具有详实可行的培训方案进行评审”等模糊表述及横向对比方式作为评审因素,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及《盐城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第36项的相关规定。同时,这种没有细化量化、进行横向比较的区间值即为主观判断评分,这种由评审专家自由裁量的评审因素被财政部多次裁定废标!在财政部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指导性案例(27号)中亦明确——采用横向比较各投标文件的方式进行打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规定的“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投诉事项(四):该项目的评审标准的技术方案评审项中采用横向比较及区间打分的评审方式由评委主观评分,这种没有细化量化、进行横向比较的区间主观判断评分的方式,即为评审专家自由裁量打分。这种评审方式被财政部多次裁定废标!在财政部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指导性案例(27号)中亦明确———采用横向比较各投标文件的方式进行打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规定的“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同时,该评分标准中设置了区间分值,这种评审细则只能让评委去对全部投标文件进行横向对比来进行打分。而这种横向对比的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败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在《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中明确说明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有连续区间的按照区间划分等次。因此,在政府采购中,评分标准的分值必须是一个确定的数值,而不能是一个主观评审的区间分值。在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指导案例(9号)中亦明确认定这种行为违法。投诉事项(五):该项目的评分标准中要求投标人提供“音视频多媒体资源管理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三方会审综合应用平台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法院信息化综合应用管理系统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校园模拟法庭实训教学平台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及“教学显示系统具备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人眼视觉舒适度(VICO)测试报告”,此行为属于采用了与项目需求无关的商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同时,上述四项软件著作权证书指向特定供应商——深圳市亚讯威视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相关规定。
    投诉请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并责令采购人项目废标、依法依规重新组织招标采购活动。
五、处理依据和结果
    处理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条规定
    处理结果:终止投诉处理。
六、其他补充事宜
    
江苏省盐南高新区财政和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3年02月07日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