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1838万元
招标联系人张旭
中标联系人李晓忠13960782551
中标联系人李志丰18819368307
公告正文

浦城县农业农村局2021-2022浦城县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服务类采购项目

发布时间:2021-10-28

南平市政府 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 、 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 、 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 浦城县农业农村局

乙方 : 福建金土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 [350722]MY[GK]2021004 的 浦城县农业农村局2021-2022浦城县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服务类采购项目 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 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 、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 合同条款;

1.2 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 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若有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 无 。

2 、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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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类
品目号 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单位)
服务标准 金额
(元)
1-1 C010499 其他农业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服务 2021-2022浦城县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服务 2021-2022浦城县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服务 2021-2022年项目实施根据全县地形、连片性、行政区划及污染程度等因素,将全县的安全利用类耕地划分成集中示范区和面上推进区及核心示范区建设,共28470亩,针对各工作区具体情况,分类制定不同技术对策措施,确保实施效果,其中土壤调理剂施用面积不少于2万亩(确保产品按要求施入农田)。在2020年项目实施的基础上,项目延续实施2年,2021—2022主要进行集中示范区和面上推进区内安全利用措施落地,推广2020年证实适用于浦城县的安全利用技术措施、产品和品种。对区域内土壤pH、重金属有效态及农作物中重金属全量进行跟踪监测。 1(项) 按照《浦城县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集中区建设实施方案》执行。 18380000

3 、合同总金额

3.1 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壹仟捌佰叁拾捌万元整(¥18380000.0000) 。

4 、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 交付时间: 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成果交付工作。 ;

4.2 交付地点: 浦城县农业农村局指定地点。 ;

4.3 交付条件: 验收合格后交付。 。

5 、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5.1项目属性:2021-2022浦城县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项目属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入库的国家级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 5.2总体要求:2021-2022年项目实施根据全县地形、连片性、行政区划及污染程度等因素,将全县安全利用类耕地划分成集中示范区和面上推进区及核心示范区建设,共28470亩,针对各工作区具体情况,分类制定不同技术对策措施,确保实施效果,其中土壤调理剂施用面积不少于2万亩(确保产品按要求施入农田)。在2020年项目实施的基础上,项目延续实施2年,2021—2022主要进行集中示范区和面上推进区内安全利用措施落地,推广2020年证实适用于浦城县的安全利用技术措施、产品和品种。对区域内土壤pH、重金属有效态及农作物中重金属全量进行跟踪监测。(乙方必须按项目入库方案实施)

6 、验收

6.1 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6.1.1按照《农用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指南(征求意见稿)》(2016年12月)、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导则(NY/T3499-2019)、耕地污染治理效果评价准则(NY/T 3343-2018)进行农用地修复效果评估,专家组给出验收通过结果 。 6.1.2验收标准:实施效果以效果评估结果为准,要求在安全利用区内,以村为单位布点285个(按照100亩/点),每个点采集农产品1个和土壤样品1个,农产品需要检测可食部位镉、铅、砷、铬、汞的含量,土壤样品需要检测pH值、阳离子交换量、5项重金属全量和Cd、Pb有效量,按照要求进行效果评估。乙方要准备一份验收报告,一份地方适用的安全利用技术模式、农艺措施技术总结报告,效果评估单位要提供效果评估报告。由甲方组织专家验收会议,验收会应对项目是否合格提出明确意见。若验收不合格,乙方负责无条件整改至符合验收标准。 。

6.2 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

7 、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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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支付给供应商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1 10 完成项目的20%后支付合同价款的10%。 福建金土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2 30 完成项目的60%后支付合同价款的30%。 福建金土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3 40 完成项目的100%并收到项目验收总结报告后1个月内支付合同价款的40%。 福建金土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4 20 项目完成并通过第三方效果评估单位出具合格报告后支付合同价款的20%。 福建金土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8 、履约保证金

无 。

9 、合同有效期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履行完毕。 。

10 、违约责任

10.1在签定合同之后,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需支付赔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0.2因乙方原因发生重大事故,除依约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将按有关国家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同时,甲方有权保留更换乙方的权利,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10.3若乙方发生事故造成的人生伤害,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10.4若乙方未能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当按照项目合同总金额的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对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0.5若乙方提供的服务质量不合格的,甲方有权收回已付款,并要求乙方按项目合同总金额10%支付违约金。 10.6乙方其他违约行为的,每违约一日未纠正,按项目合同总金额的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超过30日未整改的,甲方可解除合同,对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0.7乙方违约造成甲方被追究责任的,还应赔偿甲方产生的诉讼费、律师服务费等合理开支;甲方可从未付款项中直接扣款。 10.8在明确违约责任后,乙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书起七天内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 。

11 、知识产权

11.1 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 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除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外,乙方还应依约承担赔偿责任。 。

12 、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 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 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向甲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13 、不可抗力

13.1 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 15 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 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 、合同条款

14.1乙方服务要求,具体实施内容如下: 1、协同监测 (1)调查要求:按照《浦城县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集中区建设实施方案》(因本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属于保密文件,乙方签署保密协议后提供),共设569个采样点;采集土壤样品569个,农产品样品569个;土壤样品测定基本性质(pH值、阳离子交换量和有机质)和5项重金属(Cd、Pb、As、Hg和Cr)全量和Cd、Pb有效量;农产品测定5项重金属含量。 (2)注意事项:在一定大小的治理单元内,按梅花法采集5个表层土壤(0~20 cm)单独样品,充分混匀,用四分法选取约400g作为该网格位点的混合样,装入布袋或土壤样品瓶中,编号,常温保存。自然风干、过10目尼龙筛后,分析土壤pH、有机质和阳离子交换量等指标,过100目尼龙筛后,分析重金属元素含量。在野外调查采样时,应详细记录点位信息,协同采集表层土壤(0~20 cm) 及对应农产品样品。 2、核心示范区建设 (1)实施地点:选择耕地地势平整,水稻种植面积比较大,交通便利,灌溉条件良好的安全利用类耕地进行修复技术筛选、集成与效果验证。 (2)建设内容 1)低积累水稻品种验证区:4个主栽品种+扩展一些当地主栽品种,至少验证10个以上的主栽品种,面积不少于30亩; 2)土壤调理剂验证区:至少完成5种土壤调理剂的验证,面积不少于30亩; 3)叶面调理剂验证区:至少完成5种叶面调理剂的验证,面积不少于30亩; 4)低积累品种+水分+叶面调理剂验证区(中稻):至少建设3个示范地块,面积不少于30亩。 3、集中示范区建设 在浦城县行政区域范围的安全利用区内,选择连片500亩以上的安全利用类农用地典型区域,建立集中示范区。选定的集中示范区要求在2020年已经进行了一年的安全利用工作,耕地所属农户或合作社积极配合,这有利于本项目的进一步开展。此外,示范区落实到村组和田块,优先选择在符合条件的连片面积较大,水利、交通条件较好的专业合作社或种植大户的田块上,统一管理实施。 4、面上推进区建设 安全利用区内的非集中示范区划为面上推进区,选用的治理模式同样需要在2020年的浦城耕地安全利用工作中进行过验证与推广,通过面上推进区的建设,可补充相关乡镇的所有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任务,实现全县轻中度受污染耕地全面的安全利用。 5、技术培训 对浦城县技术模式实施区农民、种粮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以及基层农业部门人员进行培训,使得安全利用技术能够顺利推广。培训主要为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政策宣传解读和科普教育,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营造保护土壤环境良好社会氛围,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6、二次污染防治 (1)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采取相关措施防止对清洁土壤、地下水、地表水、大气环境、农作物产生二次污染,及采取实施人员职业健康防护、周围居民警示、历史文化遗迹保护等措施。 (2)项目实施过程中,需着重注意农业投入品二次污染问题,土壤交叉污染问题,重点保护项目区外耕地土壤不受本项目土壤影响。 7、跟踪监测 依据《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2004)等技术规范制定安全利用类耕地土壤跟踪监测方案,在安全利用措施落地后跟踪监测一年,布设耕地土壤环境跟踪监测点,对土壤pH、5项重金属全量及Cd、Pb有效态及安全利用区内农产品重金属全量进行跟踪监测,及时掌握土壤环境质量动态变化情况并进行风险评估。 14.2投入品要求如下: 1、农业投入品质量要求: (1)乙方在项目中所使用的土壤调理剂产品必须是经过农业农村部登记的产品并符合NY/T3034-2016《土壤调理剂通用要求》,取得农业农村部肥料登记证并在有效期内。 (2)钙含量(以CaO计)≥45%。 (3)PH在10.5≥pH≥8.5(登记证为准), CaO原料必须选取牡蛎壳,安全可靠的生物性物质低温锻烧加工。 (4)登记适宜范围适用于酸性土壤。 (5)有毒有害元素:符合国家农业行业标准NY 1110的限量标准。即As≤10mg/kg;Cd≤10 mg/kg;Pb≤50mg/kg;Cr≤50mg/kg;Hg≤5mg/kg。 (6)包装要求:每包重量为≥25公斤,内塑外编包装。产品包装袋上应标明生产企业名称、厂址、产品名称、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商标、级别、生产许可证编号、净重和国家标准编号等。 (7)以上指标须与农业农村部肥料登记证相符,供货时须提供该批次合格证,并从生产厂家直接发货。 2、有机肥、土壤调理剂等投入 (1)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措施施用的有机肥、土壤调理剂等投入品中镉、汞、砷、铅、铬5种重金属含量,不能超过《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规定的筛选值、或者治理区域耕地土壤种对应元素的含量。 (2)施用剂量:无机土壤调理剂,一年最大用量≤300kg/亩; (3)有机土壤调理剂,一年最大用量≤500kg/亩; (4)叶面肥:在水稻一个生长周期最多不能超过3次,每次施用以不烧苗为准。 (5)有机肥、土壤调理剂等投入品使用量不低于项目实施方案设计用量。 14.3项目实施工程管理要求: 在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项目实施过程中,乙方要加强过程管理,做好农业投入品的登记。包括:定期监测灌溉水,种子(水稻)、农药、化肥、有机肥等投入品的登记。 14.4质量要求: 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成果资料完整、真实准确、清晰有据,并通过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14.5项目验收总结: 根据效果评价情况,编写项目总结报告,并向甲方申请项目验收。

15 、其他约定

15.1 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 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柒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 其他:□无。□ 无 。

甲方: 浦城县农业农村局
住所:
浦城县兴浦路226号
单位负责人: 张旭
委托代理人: 林世泽
联系方法: 0599-2879575
开户银行: /
账号: /
乙方: 福建金土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新港街道太保境38号一层01室
单位负责人: 周瀚
委托代理人: 李晓忠
联系方法: 13960782551
开户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城东支行
账号: 35050161000709080514
乙方: 广东省科学院生态环境与土壤研究所
住所:
广东省天河区天源路808号
单位负责人: 李芳柏
委托代理人: 李志丰
联系方法: 18819368307
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广州沙河支行
账号: 3602002709002419786

签订地点: 福建浦城 签订日期:2021年10月28日

友情提示:
为保证您能够顺利投标,请在投标或购买招标文件前向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咨询投标详细要求,具体要求及项目情况以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的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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