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皮山县财政局关于哈尔滨上元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金额
-
项目地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发布时间
2024/10/14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一、项目编号:PSXZC2024-060号-2
二、项目名称:皮山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项目(一期货物采购)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哈尔滨上元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107号赫时小区(会展中央建设项目)1栋1单元807室
被投诉人 1 :中共皮山县委组织部
地址:皮山县新城区安徽大道2号
被投诉人 2 :新疆捷鹏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和田地区和田市龙煤大厦7-8
相关供应商:和田吾孜比勒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和田地区墨玉县博斯坦街道明珠社区依甫巴扎西路5号
当事人:哈尔滨上元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107号赫时小区(会展中央建设项目)1栋1单元807室
四、基本情况
中共皮山县委组织部委托新疆捷鹏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竞争性谈判方式组织“皮山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项目(一期货物采购)二次”采购活动,项目于2024年8月19日在新疆政府采购网发布了招标公告,8月30日11:00进行了线上电子开评标,9月6日哈尔滨上元科技有限公司向新疆捷鹏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发出质疑函,新疆捷鹏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9月6日对质疑事项回复。2024年9月18日,新疆捷鹏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就9月6日所提出质疑内容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哈尔滨上元科技有限公司认为本项目拟定中标人和田吾孜比勒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参保人数与实际不符,认为其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
处理依据及结果:针对投诉事项,采购人、代理机构经组织专家、对投诉事项、招标文件以及相关资料进行核查和市场调研。核查情况如下:
拟定中标人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从业人数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所查询的人数不符,但并不影响其为小型企业的既定事实,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无主观创造得利条件、以谋取中标的故意。投诉事项1不成立,驳回。
六、其他补充事宜
皮山县财政局
2024年10月14日
附件信息:
关于哈尔滨上元科技的投诉处理决定书.pdf (694.4 KB)
二、项目名称:皮山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项目(一期货物采购)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哈尔滨上元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107号赫时小区(会展中央建设项目)1栋1单元807室
被投诉人 1 :中共皮山县委组织部
地址:皮山县新城区安徽大道2号
被投诉人 2 :新疆捷鹏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和田地区和田市龙煤大厦7-8
相关供应商:和田吾孜比勒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和田地区墨玉县博斯坦街道明珠社区依甫巴扎西路5号
当事人:哈尔滨上元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107号赫时小区(会展中央建设项目)1栋1单元807室
四、基本情况
中共皮山县委组织部委托新疆捷鹏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竞争性谈判方式组织“皮山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项目(一期货物采购)二次”采购活动,项目于2024年8月19日在新疆政府采购网发布了招标公告,8月30日11:00进行了线上电子开评标,9月6日哈尔滨上元科技有限公司向新疆捷鹏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发出质疑函,新疆捷鹏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9月6日对质疑事项回复。2024年9月18日,新疆捷鹏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就9月6日所提出质疑内容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哈尔滨上元科技有限公司认为本项目拟定中标人和田吾孜比勒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参保人数与实际不符,认为其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
处理依据及结果:针对投诉事项,采购人、代理机构经组织专家、对投诉事项、招标文件以及相关资料进行核查和市场调研。核查情况如下:
拟定中标人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从业人数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所查询的人数不符,但并不影响其为小型企业的既定事实,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无主观创造得利条件、以谋取中标的故意。投诉事项1不成立,驳回。
六、其他补充事宜
皮山县财政局
2024年10月14日
附件信息:
关于哈尔滨上元科技的投诉处理决定书.pdf (694.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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