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沙市司法局“司法E通”平台租赁服务项目合同公告
金额
80.02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3/08/04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CS-202305080060-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司法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司法E通”平台租赁服务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305080060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提供:基础电信服务,每月提供2000分钟国内通话时长,提供140G国内5G流量,提供1000条国内短信,期限为24个月。 285/月(33345) 117(个) 800280/24月 金额合计:小写:800280元大写:捌拾万零贰佰捌拾元整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3-06-14 —— 2025-06-13 3.2 履行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1.服务时间 服务时间:从签订合同之日起算,服务期限两年。 2.增值服务指投标人在准确理解采购需求的基础上,为提高“司法E通”基础支撑能力和系统性能而采取的硬件设施适应性改造、提供必要备件等服务。 3.本服务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服务所需设备(含软件开发)、材料购置、运输保险保管、安装调试、试运行测试及质保期所有材料、配件、维修等(包括人工、管理、财务等费用)所有费用,全部由成交人承担。成交后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额外费用。对于上述采购需求,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进行响应,并对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0014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0,说明:乙方向甲方交付设备并开始提供第一年服务,甲方凭乙方提供的第一年服务费用发票,在收到发票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财政请求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0%。,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0014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0,说明:乙方在开始提供第二年正常服务,甲方凭乙方提供的第二年服务费用发票,在收到发票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财政请求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0%。? 4.2 收款账户: 中国银行东塘支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587257352200)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售后服务 1.1投标时须提交完善并可操作的售后服务方案,明确专人负责落实售后服务工作。 1.2成交人应严格落实国家有关电子类产品质量三包规定,保障租赁的产品和服务质量持续、稳定、可靠。 1.3为保障采购人日常工作持续稳定,如发生成交人非前次采购周期供应商的情况,成交人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完成携号转网办理工作;在下次采购周期发生成交人变更的情况,本次成交人应无条件配合下次成交人办理携号转网服务工作。 2.维护要求 投标人提供7×24小时的故障服务受理;投标人应在接到故障通知后2小时内到达现场对故障进行处理。对系统一般性故障(一般性故障指系统运行过程中出现的不影响系统运行或业务流程进行的故障),应在8小时之内给予响应。对重大故障提供7×24小时的现场支援,一般故障提供5×8小时的现场支援。质保期内,若成交人应用支撑平台使用的开源、免费产品升级,成交人需提供免费技术服务和版本更新。备件服务:遇到重大故障,投标人须提供系统所需更换的任何备件。产品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由成交人负责全免费(免全部工时费、材料费、管理费、财务费等等)更换或维修;无论采购人是否另行选择维保供应商,成交人应及时优惠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 3.培训要求成交人应负责对采购人相关人员进行免费系统培训,直至其相关人员能完全独立操作。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本项目按长财采购【2016】6号文的相关要求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成交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成交人原因造成的,由成交人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成交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成交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成交人承担。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全权负责服务过程中的协调及监督工作。 2、乙方全权负责该服务项目的组织、以及服务质量监管及以及售后工作。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0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1、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违约方需赔偿守约方违约金人民币元,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实际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所有实际损失。 3、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盖章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无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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