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蒙库铁矿选矿厂卸矿站场安装防风抑尘网项目(新疆八钢矿业资源有限公司)
防风抑尘网防尘抑尘网铁矿石防风网双层抑尘墙单层防风墙单层热镀锌板抑尘网挡风抑尘墙焊接钢管格构柱H型钢桁架焊接管桁架结构焊接管架钢结构支撑架环境保护污染治理岩土勘察地勘报告全套施工图设计设计施工施工机械设备造价咨询前期设计监理服务施工平面布置施工组织设计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安装设备工程监督管理永久工程工程设备工程实施设施的采购和更新竣工后试验临时工程工程和设备施工现场取样试验永久占地临时占地临时设施施工设备单位/区段工程工程竣工验收交竣工试验质量保证金计日工图纸会审记录计算书有关技术文件技术方案相关资料气象水文地质条件现场施工操作维修手册化石文物建筑通讯设备交通工具相邻建筑物试运行试验调试改造古迹遗迹钱币其他物品技术专利建筑设计方案专有技术设计文件著作权商业软件技术秘密使用材料施工工艺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存储传输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构筑物生产装置隔离设施地下管线古树名木坟墓保护工作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地上设施资料水文观测地质勘察地下工程施工基础资料现场劳动用工驻地工程师安全文明施工材料的抽样检验独立检查员水源市政管网办理员工工伤保险实施计划施工作业劳务分包维护拆除技术培训加工制造工程复核测量设备性能检测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测量成果工程操作安全操作规程重新安装修理备品备件周转性材料隐蔽工程隐蔽检查材料试验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试验条件工程质量检查材料复核试验钻孔探测检验试验取样装置缺陷修补工艺试验超重件的运输养护临时道路场外交通设施场内交通场外交通水路运输航空运输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船舶飞机桥梁进入现场测量放线尺寸基准线定位水准点测量标志物的保护施工控制网点缺陷修复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工程测量劳动用工管理建筑工人工资支付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多余材料垃圾防治检查防护设施保护器具搭设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危险及危害因素交底劳动保护用品防护器具防暑降温用品安全生产设施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劳动保护措施许可膳宿条件生活环境线缆工程技术人员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医疗设施临时用水用电计量仪器节点铺设临时性公用设施工程照管预制加工办公生活营区现场安保项目进度计划的修订项目进度计划文件提交运达现场施工组织方案说明工程物资复工各种性能测试功能性试验重新试验扫尾工程成品保护安保管理扫尾工作竣工退场施工堆积物缺陷调查现场外修复污水处理燃料消耗品协助调整暂估价各可调因子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竣工结算质检资料竣工资料技术资料其它文件永久性工程设计和工程保险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第三者责任险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持续保险货物保险材料加工堆放场地设计联络单工程联络单会议纪要土建图纸三通一平临水临电电源接入施工场地工程款支付设计就更设计变更的确认总体协调工程建设网络项目建设组织总设计施工技术功能考核投产综合管理竣工财务经营经济项目管理质量管理费用管理人力资源风险管理沟通资金合同管理现场管理项目收尾保修资料员工程决算审查归档安全管理职业健康管理环境管理相应的保证体系落实措施的执行质量保证体系工程交工验收财务管理施工设计图初步设计效果图竣工图蓝图建安施工图总平面布置图综合管线混凝抗力实验现场合作水电钢结构安装主体土建工程工程量
金额
-
项目地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发布时间
2022/10/30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rq22102900001
预算金额85万元
招标公司-
招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询价单号 | RQ22102900001 | 采购方式 | 公开询单 |
采购员 |
蔡强
|
联系电话 |
13677590099
|
报名截至时间 | 2022-11-05T11:00 | 报价截至时间 | 2022-11-05T11:00 |
采购商名称:新疆八钢矿业资源有限公司
物料信息
物料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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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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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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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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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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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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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交货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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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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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10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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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库铁矿选矿厂卸矿站场安装防风抑尘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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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竞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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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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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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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工程控制价8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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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价条款
一、交货地址:
二、保证金额度:15000.0元
三、商务条款:1.见竞价文件
四、技术条款:1、见技术协议
五、注册资本必须大于等于100万元
六、报名要求:竞价人资质或报名条件:1、独立法人资格;2、具备[施工总承包·建筑工程·三级](含)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设计、施工能力。3、项目负责人的要求:[注册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含)以上,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证书(B类)。4、投标人未被列入限制或禁止交易对象名单(包含中国宝武钢铁集团禁入名单)。5、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报名时请将以下文件打包并上传:1、1、营业执照及相关资质(资格)证书(扫描件);2、法人代表证明书及***扫描件;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扫描件;以上资料需加盖单位公章、资质证照原件须经年检合格。
七、资质要求:
附件下载
蒙库铁矿选矿厂卸矿站场安装防尘抑尘网方案.pdf蒙库铁矿选矿厂卸矿站场安装防尘抑尘网方案.pdf
招标文件正文10-28.docx招标文件正文10-28.docx
报价地址:
https://www.obei.com.cn/obei-web-ec-ego/ego/rfq/deploy/egoBusinessOpportunity.html#/id=a905788995184041a424782ed933b8d3/rfqMethod=TBQ/orgCode=U1B651/statusFlag=0
蒙库铁矿选矿厂卸矿站场安装防风抑尘网
项目方案
富蕴蒙库铁矿有限责任公司
2022年9月
一、项目简介
1.1项目背景
蒙库铁矿矿山开采出的铁矿石经电机车运输后,卸至选矿分厂卸
矿站场,装载机对铁矿石进行产装上料,矿石在倒运过程中存在扬尘
目前选矿厂卸矿站场处于露天状态,无抑尘措施。2022年4月,中
国宝武环保督导对选矿厂进行环保督导检查时提出:“选矿原料堆场
周边无围挡、无覆盖等抑尘措施”。同时,政府相关部门在选矿厂指
导检查时也多次提出,选矿厂铁矿石堆场周边应设置防风抑尘装置的
要求。
1.2项目必要性
目前,蒙库铁矿选矿厂卸矿站铁矿石堆场在至矿山的道路旁边,
周边有矿山铁矿石电机车卸矿站、检修间、配电室、破碎厂房等工业
厂区。同时,堆场旁边为安装有防风抑尘网的铁精矿堆场。作为对比,
铁矿石堆场周边也应按规范要求设置防风抑尘网等抑尘措施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为履行企业环保责任,
降低环保风险,蒙库铁矿选矿厂拟在卸矿站周边增设防风抑尘网,以
降低风速、衰减瑞流,過制扬尘、治理扬尘污染。同时达到厂区美化
的目标,提升厂区形象。
二、项目概况
2.1当地气象条件
本区为典型的北温带寒冷干旱气候,夏季干燥炎热,冬季寒冷漫
长,春秋两季短暂而多风,昼夜温差15~20℃,气温变化大,年平
均气温1.5℃左右。极高气温38.7℃,极低气温-49.8℃,年均降水量
158.3mm(主要为冬季降雪),蒸发量1743mm。每年11月至次年3
AEN
月为封冻期。夏季暴风和冬季寒流最大风力7~8级。
极端最高气温38.7℃;
极端最低气温-49.8℃;
年平均气温1.5°℃;
冻土深度2.0m;
年主导风向W:
年平均风速1.9m/s;
年平均降水量161.5mm;
年平均蒸发量1743mm;
日最大降雨量68mm。
2.2卸矿站物料堆存情况
堆存物料名称:铁矿石
物料堆积高度:4米
2.3项目地点:富蕴蒙库铁矿有限责任公司选矿厂,距离富蕴县
城95公里。
2.4工期要求:蒙库公司选矿厂卸矿站场安装防风抑尘网项目计
划开工日期2022年10月20日,计划竣工日期2022年12月31日
工期71天。
2.5质量要求:工程质量必须达到钢铁行业标准、规范要求的合
格标准,满足有关国家安全、环保等强制性法规、标准的要求。
三、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目标
3.1主要建设内容
蒙库铁矿选矿厂卸矿站场安装防风抑尘网项目,为设计、供货、
施工一体的EPC总包项目,防风抑尘网延卸矿站外侧总安装长度约
345米。
项目建设内容一览表
工程内容 | 数量 | 单位 | 施工和技术要求 | 备注 |
开展项目建设区域地质勘察,并编制地勘报告 | 套 | 该项目需要独立的地勘报告,根据地勘情况进行项目设计 | 甲方可提供周边区域地勘报告,仅做参考 | |
卸矿站安装防风抑尘网项目设计 | 套 | 见:七、技术要求;八、设计规范 | 中标单位负责设计 | |
防风网基础支模浇筑 | 1 | 套 | 按设计的承重、抗风等载荷计算后确定。 | 材料、机具均乙供 |
卸矿站防风抑尘网施工 | 345 | 米 | 抑尘网安装总长度345米 | 材料、机具均乙供 |
序
号
1
2一
3
(注:图中,蓝色粗实线为防风抑尘网安装界线)
3.2建设目标
防风抑尘网建设完成后,可有效降低粉尘污染,设计方案应充分
体现市场经济特点,产品选型应先进行合理分析,力争通过精心设计
和科学管理,完成项目整体建设。
1)产品结构具有先进性、性能稳定、结构可靠、经济适用
2)防尘、防静电性能优良。
3)强度好、柔韧性好,阻燃性能高。
4)寿命长、防紫外线、耐老化。
四、投资估算
序号 | 工程内容 | 投资估算(万元) | 备注 |
1 | 建安费 | 50 | |
2 | 设备资材费 | 25 | |
3 | 其他费用 | 10 | |
4 | 合计 | 85 |
五、项目效益分析
5.1经济效益
据不完全统计,露天堆场因大风而带来的损失约为储存量的千分
之三,以百万吨堆场计,每年的料损就达到2500吨左右,直接经济
损失达百万元之多。
5.2社会效益
随着环保政策的日益严格,目前铁矿采选堆场防风抑尘网已经由
过去的定性验收变为定量验收,即实施防风抑尘网后实地监测,其厂
界扬尘必须小于1mg/m3,符合《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8661-2012排放限值要求。
六、方案对比分析
双层抑尘墙虽然挡风防尘效果非常显著,可达95%以上,但占地
面积较大、成本高,所以暂不考虑双层方案。风洞、风压测试结果显
示单层防风墙防风率能达到65%—75%。根据蒙库铁矿选矿厂卸矿站
所处的地理位置,拟选用单层热镀锌板抑尘网材料。
目前国内最为常见的挡风抑尘墙支护结构有以下几种形式:
焊接钢管格构柱(网架形式)H型钢桁架焊接管桁架
方案比较
防腐蚀性能结构安全安装时间
结构形式占地大小结构安全安装时间建造成本合计
格构柱5466627
H型钢桁架3555523
焊接管架4455422
(注:合计数值越低,表示综合成本越低)
通过仔细选比及充分考虑到现场实际情况,拟采用焊接管桁架结
构作为本项目防风抑尘网的首推方案
七、技术要求
7.1、本防风抑尘网工程由防风抑尘网及附件、钢结构支撑架、
基础组成。(所有钢材均采用GB/Q235材质,)
7.2、防风抑尘网材质为镀锌静电喷塑钢板,规格三峰,网板厚
度不低于0.8mm。
7.3、本工程质保期5年,设计使用寿命不低于20年。
7.4、镀锌静电喷塑防风抑尘网能抗阳光紫外线,抗老化能力强,
阻燃性能好,可抵御强风的正反向冲击,适用环境温度为-40+160℃。
7.5、根据风向,设计抑尘网覆盖区域
7.6、抑尘网高度按堆料高4米设计
7.7、抑尘率不低于75%。
7.8、钢结构支撑衍架各连接点采用高强螺栓或焊接形式连接。
7.9、工程设计外表美观。
7.10、基础部分:埋入地下部分需做防腐处理。
7.11、钢架部分
7.11、钢架制作符合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7.12、钢结构防腐
7.12.1对外露的铣平面应防锈保护。
7.12.2钢结构除锈采用喷砂方法,除锈等级Sa2.5。
7.12.3除锈之前,钢表面的毛刺,突起和焊瘤应用砂轮打平和
清除,表面油污应清洗干净
7.12.4涂装前的检查:检查钢材表面是否达到Sa2.5的除锈质
量等级,除锈后是否有返锈或重新污染现象,否则要重新处理。
7.12.5安装焊缝处应留出30~50mm暂不涂装,凡是发现在焊缝
位置范围内误涂油漆的应按防锈方法消除干净后才能施焊。
八、设计标准和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1-2012
《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5)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17-2002)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钢织架监测及验收标准》(JG9-1999)
《钢衍架质量标准》(JG8-1999)
《建筑制图标准》(GB/T50104-2001)
《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建筑地基基地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5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17-2002
《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
《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GJG81-2002
8.1设计原则
(1)本工程在满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和生产需要的前提下,
力求先进可靠、经济实用,降低工程投资,选用先进、成熟、可靠、
实用的技术和设备
(2)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节能、环保、安全、卫生、
消防等的政策、法令、标准、规范、规定的要求;
(3)优化设计方案,保证功能要求、保证安全、符合规范,节
省投资;
(4)满足项目建设要求,充分考虑施工、安装对生产的影响
九、劳动安全
9.1设计依据
9.1.1建设项目依据的批准文件或相关的合法性证明
9.1.2设计任务书等。
9.1.3国家、地方政府、行业有关政策规定、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全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2.1-2019)e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第2部分:物理因素》
(GBZ2.2-2019)
9.2本工程安全卫生管理由蒙库选矿厂统一管理,建立、健全
并严格执行各安全规章制度,加强职业卫生监察。加强职业技能与
安全卫生知识培训。各类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应培训、考核后持证上
岗。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
业卫生管理人员情况。建立可能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应急救援
预案制度及保证有效实施的说明。
十、环境保护
工程完成后,利用原有全厂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负责全厂环境
保护管理、污染治理、环境保护宣传和教育、以及有关环境保护对
外协调工作。
目录签章位置编制日期:2022年10月招标文件防风抑尘网项目蒙库铁矿选矿厂卸矿站场安装
第六章招标人提供的资料155第五章设计技术要求153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27第三章评标办法22第二章投标人须知5第一章招标公告2
2.工程概况与招标范围本招标项目蒙库铁矿选矿厂卸矿站场安装防风抑尘网项目已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自筹资金,招标人为富蕴蒙库铁矿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1.招标条件蒙库铁矿选矿厂卸矿站场安装防风抑尘网项目招标公告第一章招标公告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157
蒙库铁矿选矿厂卸矿站场安装防风抑尘网项目。防风抑尘网延卸矿站外侧总安装长度约345米。2.5招标范围:2.4计划工期:170日历天。2.3建设规模:85万元(含税)。2.2建设地点:新疆富蕴县蒙库铁矿选矿厂。2.1招标项目名称:蒙库铁矿选矿厂卸矿站场安装防风抑尘网项目。
3.2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施工总承包·建筑工程·三级](含)以上;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3.1投标人资格要求:3.合格投标人的资格要求详见蒙库铁矿选矿厂卸矿站场安装防风抑尘网项目方案。建设内容:1、开展工程岩土勘察,出具地勘报告。2、项目施工图设计。3、卸矿站防风抑尘网施工。
4、凡是被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的申请人不允许参加投标(最高人民法院官网:http://www.court.gov.cn/);3、施工资质的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证须使用下载或扫描的电子证书;2、投标人须具备有效的资质证书,且满足本项目资质要求,并须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1、投标人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3.3投标其他条件:[注册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含)以上
欧贝平台热线:400-920-9595(注册、自荐问题咨询)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2年10月30日11时00分至2022年11月5日11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登录http://www.ouyeelbuy.com,欧贝采购平台下载电子招标文件。4.招标文件的获取3.4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6、投标人不存在与招标人或招标人的母子公司、关联公司有商业贿赂行为等情形,未被列入限制或禁止交易对象名单(包含中国宝武钢铁集团、八一钢铁禁入名单)。5、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和重组状态;
7.招标人联系方式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欧贝采购平台(http://www.ouyeelbuy.com)上发布。6.发布公告的媒介5.2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欧贝采购平台予以拒收。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2年11月05日11时00分,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欧贝采购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5.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与地点
招标人: | 富蕴蒙库铁矿有限责任公司 | ||
地 址: | 新疆阿勒泰地区富蕴县库额尔齐斯镇赛尔江东路214号 | ||
联系人: | 蔡强 | ||
电 话: | 13677590099 |
1.总则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2022年10月28日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1.2 | 招标人 | 名称:富蕴蒙库铁矿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新疆阿勒泰地区富蕴县库额尔齐斯镇赛尔江东路214号联系人:蔡强电话:13677590099 |
1.1.2 | 项目名称 | 蒙库铁矿选矿厂卸矿站场安装防风抑尘网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 |
1.1.5 | 建设地点 | 新疆富蕴县蒙库选矿厂 |
1.2.1 | 资金来源及比例 | 来源:自筹资金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3.1 | 招标范围 | 蒙库铁矿选矿厂卸矿站场安装防风抑尘网项目,为设计、施工总包项目。防风抑尘网延卸矿站外侧总安装长度约345米。建设内容:1、开展项目建设区域地质勘察,并编制地勘报告。2、卸矿站安装防风抑尘网项目设计。3、卸矿站防风抑尘网施工。详见蒙库铁矿选矿厂卸矿站场安装防风抑尘网项目方案。 |
1.3.2 | 计划工期 | 计划工期:170日历天计划开始工作日期:2022-11-10计划竣工日期:2023-04-30 |
1.3.3 | 质量标准 | 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达到国家有关规定的施工图的设计规范要求,满足使用功能要求,并通过施工图审查 。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 合格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施工总承包·建筑工程·三级](含)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设计、施工能力。项目负责人的要求:[注册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含)以上其他要求:1、投标人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投标人须具备有效的资质证书,且满足本项目资质要求,并须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施工资质项目负责人须具备注册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证书(B类);4、施工资质的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证须使用下载或扫描的电子证书; 5、凡是被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的申请人不允许参加投标(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http://www.court.gov.cn/);6、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和重组状态;7、投标人不存在与招标人或招标人的母子公司、关联公司有商业贿赂行为等情形,未被列入限制或禁止交易对象名单(包含中国宝武钢铁集团、宝资源、八钢矿业禁入名单)。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否 |
1.5 | 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偿 | 不补偿 |
1.9.1 | 踏勘 | 不组织 踏勘时间: / 踏勘集中地点: / 踏勘联系人: 张巨民 联系方式: 18690600132 联系踏勘 |
1.10.1 | 投标开始时间 | 时间:2022-10-30-11:00 |
1.10.2 |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 时间:2022-11-01-18:00形式:欧贝采购平台提出问题 |
1.10.3 |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 时间:2022年11月2日 10 时0 分形式:欧贝采购平台平台发布 |
1.11.1 | 招标人规定由分包人承担的工作 | / |
1.11.2 | 投标人拟分包的工作 | 允许 分包内容要求: 经发包人同意后,可分包 分包金额要求: 承包人确定 对分包人的资质要求: 设计单位、地勘单位、施工单位符合国家资质规定要求 |
1.12 | 偏离 | 不允许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 蒙库铁矿选矿厂卸矿站场安装防风抑尘网技术附件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 同1.10.2的时间约定 |
3.2.1 | 合同形式 | 本项目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工程总承包对其招标范围的内容实行总价包干。 |
3.3.1 | 投标有效期 | 90天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保证金金额:15000.00元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递交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保证金形式:现金电汇名称:富蕴蒙库铁矿有限责任公司帐号:30153001040002456开户银行名称:中国农业银行富蕴县支行 |
3.5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
3.6 | 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要求 |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其他内容签章件原件扫描上传 |
4.1 | 投标截止时间(即开标时间) | 2022-11-5 11:00 |
4.2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欧贝采购平台 |
4.3 |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否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欧贝采购平台开标大厅 |
6.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依法组建,成员为3 人及以上的单数组成。 |
7.1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否 |
7.2 |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 | 公示媒介:欧贝采购平台。 |
7.3 | 履约担保 | 履约担保的形式: 履约保函或现金 履约担保的金额: 合同金额的10% |
8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9 | 其他 | A:投标人被判定为串通投标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有权不予退还,将该投标人列入禁入名单。B:本项目为电子招投标。投标报价表中所有表格均需提供EXECL版报价文件,技术标文件采用WORD版。付款方式:商业承兑汇票投标最高限价为85万元(含税),投标报价超出投标最高限价将做否决处理。 |
1.1.5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4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2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设计施工进行总承包招标。1.1项目概况
1.3.2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1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标准1.2.2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1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4投标人资格要求1.3.3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9)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8)施工机械设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施工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应当具备工程施工类注册执业资格,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设计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应当具备工程设计类注册执业资格,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应当具备工程施工类注册执业资格,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第一大股东是同一自然人的;(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1.4.2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0)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9)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关系;(8)与本标段的设计人或造价咨询机构或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为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7)为承担建设工程的前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服务的法人或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6)为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5)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16)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15)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http://zxgk.court.gov.cn/shixi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14)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式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13)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施工质量问题的;(1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11)被责令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6保密1.5.1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5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偿(18)投标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无正当理由放弃投标、中标资格,招标人重新招标时,该投标人不得再参加该工程的投标。(17)拖欠工人工资,情节严重被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且在公布的期限内的;
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1.9踏勘现场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8计量单位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1.7语言文字
1.10.2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1.10.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1.10投标预备会1.9.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1.9.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1.12偏离1.11.2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承包工程进行分包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同意。1.11.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应当由分包人实施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投标人应当按照第五章“发包人要求”的规定提供分包人侯选名单及其相应资料。1.11分包1.10.3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评标办法;(2)投标人须知;(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本招标文件包括:2.1招标文件的组成2.招标文件
根据本章相关条款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7)投标文件格式;(6)招标人提供的资料;(5)设计技术要求;(4)合同条款及格式;
2.3.1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2天的,并且澄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3招标文件的修改2.2.3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2.2.2招标文件的澄清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2天的,并且澄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2.2招标文件的澄清
投标承诺书3.1.1商务标: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投标文件由商务标、技术标组成。3.1投标文件的组成投标文件2.3.2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投标报价汇总表投标文件前附表招标服务费承诺书(若有)联合体协议书(若有)法人授权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企业资质证书(1)企业营业执照投标人企业概况工程岩土勘察报价明细表设计费报价明细表建安费报价明细表
提供的图纸应满足设计深度,同时不少于以下内容的图纸:3.1.2.1设计方案图纸3.1.2技术标:其他投标人需要提供的资料(4)企业组织机构表(3)安全施工许可证(施工资质提供)
2、总承包组织管理方案:1、综合说明3.1.2.2总承包管理方案: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6、拟承包该工程设计任务的工作进度、周期、保证该工程设计质量所采取的措施;(2)其它:投标人认为应补充的图纸。(1)总平面图
(3)投标人认为必要说明的问题,含质量保证措施及服务承诺等。(2)主要材料技术标准、供货计划;(1)主要材料清单;3、采购方案:采购方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项目管理制度及管理方案总承包组织人员名单及职责
重大、特殊施工措施方案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平面布置施工网络进度(1)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3.1.2.3施工技术方案
3.2.3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价格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投标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3.2.2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施工场地的位置、周边环境、道路、装卸、保管、安装限制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投标人根据投标设计,结合市场情况进行投标报价。3.2.1投标人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价格清单。3.2投标报价工料机资源配备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保证措施
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3.3.2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3.3.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90天。3.3投标有效期3.2.5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2.4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文件;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有权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3.4.3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3.4投标保证金
3.5.2“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等材料的复印件。3.5资格审查资料3.4.5使用国内银行保函方式,必须在投标截止日前将银行保函原件交至招标机构进行验证。(3)投标人出现串通投标行为。(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3.6备选投标方案3.5.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3.5.5“近年发生的重大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4“正在实施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3.5.3“近年完成的类似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复印件;或“近年完成的类似工程设计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出具的证明文件;“近年完成的类似施工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4.1投标文件的递交4.投标3.7.3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均为原件扫描电子文档通过宝华智慧招标共享平台上传。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招标范围、投标有效期、工期、质量标准、发包人要求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3.7.1投标文件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3.7投标文件的编制
4.3.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在投标截止期前可以撤回其投标,撤回后可以再次提交投标文件。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2.5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欧贝采购平将予以拒收。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4.2.2投标人通过欧贝采购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4.2.1投标截止时间(即开标时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开标地点公开开标。5.2开标程序招标人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通过欧贝采购平台开标。5.1开标时间和地点5.开标4.3.2在投标截止期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做任何修改。
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6.1.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6.1评标委员会6.评标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5.3开标异议
6.2评标原则(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1定标方式7.合同授予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6.3评标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7.5签订合同7.4.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4.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金额的10%。7.3履约担保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按本章附表格式填写。7.2中标通知
8.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8.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8.纪律和监督7.5.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7.5.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8.5投诉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8.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8.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第三章评标办法采用电子招标投标,对投标文件的编制、递交、开标、评标等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电子招标投标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9.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4总得分=技术标得分+商务标得分;商务标70.00分;技术标30.00分。1.3技术标由评标委员会成员严格按照技术标评标办法各自打分;技术标取评标委员会成员打分后的算术平均分作为投标人的技术标得分;1.2商务标得分的计算方法详见本评标办法3.2条;1.1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审分工对投标文件的技术标和商务标分别评审及综合评审。1.评标方式本评标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等制定。
2.2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行式进行且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1本次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由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与招标人代表组成,成员人数为3人。评标委员会分为技术评委2人负责对投标文件技术标的部分进行评审评分;商务评委1人负责对商务标投标报价进行评审评分。投标文件的综合评审由全体评委共同评审。2.评标委员会组成及评标原则1.7若经评审,有效投标单位不足三家,且经评标委员会认同具有竞争性,则继续评审,反之否决所有投标。1.6商务标得分打分分值精确到小数点后二位,第三位数四舍五入;技术标各分项打分分值最小单位为“0.1”分,总得分保留到小数点后二位,第三位数四舍五入。1.5根据总得分从高到低决定各投标人的排名,如出现得分并列时,投标报价低者排名靠前。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2.7.2当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未报价内容视同已含在总价中。2.7.1如果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表示的数额为准;2.7关于修正:评标委员会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报价评审,看其是否有计算上或累计上的算术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2.6在评标之前,评标委员会将首先审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就本条款而言,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文件,应该与招标文件的所有规定要求、条件、条款和规范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所谓显著差异或保留是指对工程的发包范围、工程报价和所对应的工程内容、质量标准及运用产生实质性影响、工期或承担的管理和配合服务费用与对应的内容;或者对合同中规定的招标人的权力及投标人的责任造成实质性限制;而且纠正这种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人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通过修正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2.5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否决投标处理。2.4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否决投标处理。
初步评审表:投标文件出现以下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3.1初步评审3.评标程序及内容2.8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按上述方法修正投标报价,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同意后,修正后的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投标报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序号 | 评审标准 | 说明 | 是否关联 |
1 | 投标人、项目负责人不满足本项目招标资格要求的 | 否决条款 | 是 |
2 | 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 否决条款 | 是 |
3 | 投标文件载明的完成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工期 | 否决条款 | 是 |
4 | 同一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申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 否决条款 | 否 |
5 | 投标报价高于已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的 | 否决条款 | 是 |
6 | 投标报价与设计方案明显不匹配的:投标报价中未包含设计方案中的相关内容;或者投标报价中虽包含设计方案相关内容,但该报价不足以实现招标项目功能需求的 | 否决条款 | 是 |
7 | 报价明显低于市场合理低价,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认为低于成本属于恶性竞争的 | 否决条款 | 否 |
8 | 投标方案不能够实现招标项目功能需求的 | 否决条款 | 是 |
9 | 投标文件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 否决条款 | 否 |
10 | 投标人未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 否决条款 | 否 |
11 | 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 否决条款 | 否 |
12 | 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两个及以上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有雷同的 | 否决条款 | 否 |
13 | 若不同投标人文件制作机器码或文件创建标识码相同的,将被视为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台电脑递交投标文件 | 否决条款 | 是 |
3.2.1.2评标委员会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书进行核价,以检查其是否有计算上错误。修正计算错误的原则如下:3.2.1.1投标报价是指设计费、施工总承包工程费(含项目总承包管理费)及其它报价的总和。3.2.1商务标投标报价评分细则3.2详细评审说明:是否关联指是否需要投标人关联评审点到投标文件具体章节。
商务评审表:3.2.1.5对通过商务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统计、分析,得出商务评标价,计算商务分。3.2.1.4评标委员会将按上述修改错误的方法,调整投标人的报价。在投标人同意后,调整后的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改后的报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3.2.1.3如果投标人的报价存在明显缺项,视同已含在投标报价的总价中。3.2.1.2.2如果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以所报的合计为准并修正单价。3.2.1.2.1如果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不一致时,以文字表示数额为准。
序号 | 评审标准 | 最低分 | 最高分 | 是否关联 |
1 | 以有效报价最低报价为基准价,报价等于基准价得100分,报价高于基准价1%,减1分,当累计减分大于等于100时,价格分为0分; | 00.0 | 70.0 | 否 |
总得分=∑(各评委技术评分)/评委人数+商务分。3.2.3投标文件总得分技术评审表:3.2.2技术标评分细则
序号 | 评审标准 | 最低分 | 最高分 | 是否关联 |
1 | 针对技术附件要求与内容,整体方案、工作要点(设计、地勘等)分析及关键性技术问题的对策措施。根据优劣情况打分 | 0.0 | 8.0 | 否 |
2 | 工程管理的项目人员的配置及专业的匹配性:按人员配置及专业的合理性打分。 | 0.0 | 6.0 | 否 |
3 | 项目设计、施工网络计划应符合工程实际,布置紧凑,便于施工和管理,并符合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各环节衔接、工期安排是否合理,与招标文件进度计划响应情况给分。 | 0.0 | 4.0 | 否 |
4 | 工程管理的投入施工的主要机械设备、材料和劳动力配置情况:按各项资源(施工机具装备、施工技术力量、劳动力配置、施工材料、安装设备等)计划的系统、完善、满足施工管理要求、合理情况给分。 | 0.0 | 5.0 | 否 |
5 | 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应符合合理的施工规律、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标准,并有针对性,同时要符合实际情况,切实可行。根据优劣给分。 | 0.0 | 3.0 | 否 |
6 | 工程管理的竣工、验收措施得力,有保障者。根据优劣给分 | 0.0 | 2.0 | 否 |
7 | 2019年10月1日至今,具有钢结构工程的施工或总包业绩(合同复印件,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有1项业绩加1分,最高2分。 | 0.0 | 2.0 | 否 |
一、工程概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蒙库铁矿选矿厂卸矿站场安装防风抑尘网项目总承包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承包人(乙方):发包人(甲方):富蕴蒙库铁矿有限责任公司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6.工程承包范围:项目建设区域的地质勘察,并编制地勘报告;防风抑尘网的土建及钢结构施工图设计;项目的材料采购;防风抑尘网的土建及结构施工。5.工程内容及规模:蒙库铁矿选矿厂卸矿站场安装防风抑尘网项目,为设计-施工一体的总包项目,防风抑尘网延卸矿站外侧总安装长度约345米。4.资金来源:企业自筹。3.工程审批、核准或备案文号:。2.工程地点:富蕴蒙库铁矿有限责任公司选矿厂,距离富蕴县城95公里。1.工程名称:蒙库铁矿选矿厂卸矿站场安装防风抑尘网。
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二、合同工期方案》。具体承包范围详见《蒙库铁矿选矿厂卸矿站场安装防风抑尘网
具体构成详见价格清单。其中:人民币(大写)元(¥万元)。1.签约合同价为:固定总价(含税)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工程质量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并且按照双方签订技术附件要求,主体结构满足国家现行规范及标准要求,后续使用寿命满足规范规定使用期限。三、质量标准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万元)。(3)建筑安装工程费元(¥万元):人民币(大写)(¥万元)(2)设备购置费(不含税,税率%):人民币(大写)(¥万元);(1)设计及服务费和总承包服务费:
六、合同文件构成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五、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合同当事人对合同价格形式的其他约定:本工程包含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还包括与工程相关的设计变更、工程联络单、现场踏勘、技术文件的工程内容等,本工程发生的所有变化均包含在合同总价范围内。合同履行期间,税率依据国家政策变化进行调整。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予调整,但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合同价格形式:
(5)价格清单;(4)承包人技术方案(宝华招标保留);(3)通用合同条件;(2)专用合同条件及《技术附件》等附件;(1)中标通知书;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的设计、采购和施工等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七、承诺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双方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合同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合同及附件前后有矛盾时,按优先顺序解释。(6)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各类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等。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十、合同生效本合同在订立。九、订立地点本合同于年月日订立。八、订立时间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件签字页:以下无正文,转签字页本合同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份。十一、合同份数
发包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 承包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号: |
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其附录、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件、《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建议书、价格清单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1.1.1合同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专用合同条件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词语定义和解释第1条一般约定
1.1.1.8价格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项目清单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清单。1.1.1.7项目清单:是指发包人提供的载明工程总承包项目勘察费、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暂估价、暂列金额和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内容的项目明细。1.1.1.6《发包人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其中列明工程的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1.1.2.3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受人。1.1.2.2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受人。本合同中“因发包人原因”里的“发包人”包括发包人及所有发包人人员。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1.10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实施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进行约定。1.1.1.9承包人建议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承包人建议书的文件。承包人建议书由承包人随投标函一起提交。
1.1.2.9采购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采购工作的人员。1.1.2.8设计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1.1.2.7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的,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的管理,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1.1.2.6工程师:是指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授权进行合同履行管理、工程监督管理等工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法人或其他组织应雇用一名具有相应执业资格和职业能力的自然人作为工程师代表,并授予其根据本合同代表工程师行事的权利。1.1.2.5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工作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和履行发包人义务的人。1.1.2.4联合体:是指经发包人同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作为承包人的临时机构。
1.1.3.3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2工程实施:是指进行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和竣工以及对工程任何缺陷的修复。1.1.3.1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工程和设备1.1.2.11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订立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或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10施工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施工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1.1.3.9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8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7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1.1.3.6工程设备: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包括其配件及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等。1.1.3.5单位/区段工程:是指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特定范围的,能单独接收并使用的永久工程。1.1.3.4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4.3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和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是指工程师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始现场施工日期。1.1.4.2开始工作日期:包括计划开始工作日期和实际开始工作日期。计划开始工作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工作日期;实际开始工作日期是指工程师按照第8.1款[开始工作]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1.1.4.1开始工作通知:指工程师按第8.1.2项[开始工作通知]的约定通知承包人开始工作的函件。1.1.4日期和期限1.1.3.11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1.1.3.10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4.9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4.8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订立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7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对工程质量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该期限自缺陷责任期起算之日起计算。1.1.4.6缺陷责任期:是指发包人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保证承包人履行第11.3款[缺陷调查]下质量缺陷责任的期限。1.1.4.5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及按合同约定承包人有权取得的工期延长。1.1.4.4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8.2款[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5.2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4.12竣工后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第12条[竣工后试验]约定进行的试验。1.1.4.11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1.1.4.10竣工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根据第9条[竣工试验]要求进行的试验。
1.1.5.8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第14.6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担保。1.1.5.7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1.1.5.6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项目清单中给定的,用于在订立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设计、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5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项目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服务、材料、设备、专业工程的金额。1.1.5.4人工费:是指支付给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作业的建筑工人的各项费用。1.1.5.3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1.2语言文字1.1.6.3变更:指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经指示或批准对《发包人要求》或工程所做的改变。1.1.6.2承包人文件:指由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提交的所有图纸、手册、模型、计算书、软件、函件、洽商性文件和其他技术性文件。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会议纪要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6其他
1.4.1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1.4标准和规范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1.3法律与合同有关的联络应使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语言。如没有约定,则应使用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
(1)中标通知书;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4.4发包人对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发包人要求》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订立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1.4.3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列明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承包人需要对实施方法进行研发试验的,或须对项目人员进行特殊培训及其有特殊要求的,除签约合同价已包含此项费用外,双方应另行订立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合同及附件前后有矛盾时,按优先顺序解释。(6)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各类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等。(5)价格清单;(4)承包人技术方案(宝华招标保留);(3)通用合同条件;(2)专用合同条件及《技术附件》等附件;
1.6.2承包人文件的提供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前期工作相关资料、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进行工程设计、现场施工等工程实施所需的文件。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文件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照第8.7.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1.6.1发包人文件的提供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1.6.3文件错误的通知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向工程师提供应当由承包人编制的与工程设计、现场施工等工程实施有关的承包人文件。工程师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工程师。合同约定承包人文件应经审查的,工程师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审查完毕,但工程师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承包人文件的提供和审查还应遵守第5.2款[承包人文件审查]和第5.4款[竣工文件]的约定。(3)第5.4款[竣工文件]与第5.5款[操作和维修手册]中要求的相关文件。(2)满足工程相关行政审批手续所必须的应由承包人负责的相关文件;(1)《发包人要求》中规定的相关文件;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文件应包含下列内容,并用第1.2款[语言文字]约定的语言制作:
1.7.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方式和收件地址。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送达方式或收件地址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如无约定,应在合理期限内)通过特快专递或专人、挂号信、传真或双方商定的电子传输方式送达收件地址。1.7联络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发包人要求》中列出的所有文件、承包人文件、变更以及其他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发包人和工程师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和使用上述所有文件。1.6.4文件的照管任何一方发现文件中存在明显的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另一方。
1.9化石、文物承包人不得与工程师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工程师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工程师支付报酬。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8严禁贿赂1.7.4对于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由工程师或其代表签认后送交承包人实施,并抄送发包人;对于合同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任何通知,均应抄送工程师。对于由工程师审查后报发包人批准的事项,应由工程师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批准文件。1.7.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通过约定的送达方式送达至收件地址的来往文件。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10.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由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义)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就合同当事人之间而言,其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应归承包人享有。发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承包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0.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由发包人(或以发包人名义)编制的《发包人要求》和其他文件,就合同当事人之间而言,其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应归发包人所有。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0知识产权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发包人、工程师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工程师。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对方提供的文件、技术秘密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或者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任何一方明确要求保密的其它信息,负有保密责任。1.11保密1.10.5合同当事人可就本合同涉及的合同一方、或合同双方(含一方或双方相关的专利商或第三方设计单位)的技术专利、建筑设计方案、专有技术、设计文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订立知识产权及保密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10.4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商业软件、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10.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工程设计、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赔偿最高限额。若专用合同条件未约定,则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签约合同价。但对于因欺诈、犯罪、故意、重大过失、人身伤害等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失,赔偿的责任限度不受上述最高限额的限制。1.13责任限制《发包人要求》或其提供的基础资料中的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应尽早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以及其提供的基础资料,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补正。发包人作相应修改的,按照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处理。1.12《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应予以提供。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订立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2.2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给承包人造成的任何费用和损失。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环保标准,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或者降低工程质量。2.1遵守法律第2条发包人如果项目中拟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合同双方应遵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并符合项目所在地的相关地方标准或指南。合同双方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就建筑信息模型的开发、使用、存储、传输、交付及费用等相关内容进行约定。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与本项目中其他使用方协商。1.14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条件。专用合同条件对此没有约定的,发包人应负责提供开展本合同相关工作所需要的条件,包括:2.2.2提供工作条件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给承包人进入和占用施工现场各部分的权利,并明确与承包人的交接界面,上述进入和占用权可不为承包人独享。如专用合同条件没有约定移交时间的,则发包人应最迟于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但承包人未能按照第4.2款[履约担保]提供履约担保的除外。2.2.1提供施工现场
2.3提供基础资料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2.2.3逾期提供的责任(5)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4)对工程现场临近发包人正在使用、运行、或由发包人用于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等,设置隔离设施,竖立禁止入内、禁止动火的明显标志,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须遵守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文物、化石及坟墓等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2.5.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5支付合同价款2.4.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2.4.1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许可和批准。对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有关设计、施工证件、批件或备案,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2.4办理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和《发包人要求》中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实施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上、地下管线和设施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根据第1.12款[《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承担基础资料错误造成的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实施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履约为限。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相应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
(2)遵守第7.5款[现场劳动用工]、第7.6款[安全文明施工]、第7.7款[职业健康]和第7.8款[环境保护]的相关约定。(1)根据第7.3款[现场合作]的约定,与承包人进行合作;发包人应负责保证在现场或现场附近的发包人人员和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2.6现场管理配合2.5.3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2.5.2发包人应当制定资金安排计划,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如发包人拟对资金安排做任何重要变更,应将变更的详细情况通知承包人。如发生承包人收到价格大于签约合同价10%的变更指示或累计变更的总价超过签约合同价30%;或承包人未能根据第14条[合同价格与支付]收到付款,或承包人得知发包人的资金安排发生重要变更但并未收到发包人上述重要变更通知的情况,则承包人可随时要求发包人在28天内补充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发包人应任命发包人代表,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应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3.1发包人代表第3条发包人的管理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件内对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进行补充约定。2.7其他义务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其他承包人订立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如果发包人代表为法人且在签订本合同时未能确定授权代表的,发包人代表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向双方发出书面通知,告知被任命和授权的自然人以及任何替代人员。此授权在双方收到本通知后生效。发包人代表撤销该授权或者变更授权代表时也应同样发出该通知。(3)作为熟练的专业人员行事。(2)具备履行这些职责、行使这些权利的能力;(1)履行指派给其的职责,行使发包人托付给的权利;发包人代表(或者在其为法人的情况下,被任命代表其行事的自然人)应:除非发包人另行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代表应被授予并且被认为具有发包人在授权范围内享有的相应权利,涉及第16.1款[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权利除外。
3.3工程师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工程师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发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发包人人员的姓名、职务及职责等事项。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可随时对一些助手指派和托付一定的任务和权利,也可撤销这些指派和托付。这些助手可包括驻地工程师或担任检验、试验各项工程设备和材料的独立检查员。这些助手应具有适当的资质、履行其任务和权利的能力。以上指派、托付或撤销,在承包人收到通知后生效。承包人对于可能影响正常履约或工程安全质量的发包人人员保有随时提出沟通的权利。3.2发包人人员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14天将更换人的姓名、地址、任务和权利、以及任命的日期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不得将发包人代表更换为承包人根据本款发出通知提出合理反对意见的人员,不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
3.4.1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更换工程师的,发包人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在通知中写明替换者的姓名、职务、职权、权限和任命时间。工程师超过2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3.4任命和授权3.3.4通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由工程师行使的职权如不在发包人对工程师的授权范围内的,则视为没有取得授权,该职权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若承包人认为工程师的职权与发包人(包括其人员)的职权相重叠或不明确时,应及时通知发包人,由发包人予以协调和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3.3.3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提供证明、行使决定权或处理权时,工程师应作为独立专业的第三方,根据自己的专业技能和判断进行工作。但工程师或其人员均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当事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3.3.2工程师按发包人委托的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实施监督管理。若承包人认为工程师行使的职权不在发包人委托的授权范围之内的,则其有权拒绝执行工程师的相关指示,同时应及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书面确认工程师相关指示的,承包人应遵照执行。3.3.1发包人需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服务等工作过程或过程节点实施监督管理的,有权委任工程师。工程师的名称、监督管理范围、内容和权限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写明。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本合同工程属于强制监理项目的,由工程师履行法定的监理相关职责,但发包人另行授权第三方进行监理的除外。
3.6商定或确定3.5.3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3.5.2承包人收到工程师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如果任何此类指示构成一项变更时,应按照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办理。3.5.1工程师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指示。工程师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盖有工程师授权的项目管理机构章,并由工程师的授权人员签字。在紧急情况下,工程师的授权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或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工程师应在授权人员发出口头指示或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在24小时内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口头指示或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工程师的正式指示。3.5指示3.4.2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工作,但第3.6款[商定或确定]下的权利除外。工程师应将被授权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工程师的同意,与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7.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可向另一方发出通知,要求另一方出席会议,讨论工程的实施安排或与本合同履行有关的其他事项。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承包人的分包人和其他第三方可应任何一方的请求出席任何此类会议。3.7会议3.6.4在该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对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责任方承担。3.6.3任何一方对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应在收到确定的结果后28天内向另一方发出书面异议通知并抄送工程师。除第19.2款[承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另有约定外,工程师未能在确定的期限内发出确定的结果通知的,或者任何一方发出对确定的结果有异议的通知的,则构成争议并应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如未在28天内发出上述通知的,工程师的确定应被视为已被双方接受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的除外。3.6.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商定的期限应为工程师收到任何一方就商定事由发出的通知后42天内或工程师提出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未能在该期限内达成一致的,由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确定的期限应为商定的期限届满后42天内或工程师提出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工程师应将确定的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3.6.1合同约定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工程师应及时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工程师应将商定的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由双方签署确认。
(2)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作并在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内承担缺陷保证责任和保修义务,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1)办理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并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或合同约定给发包人造成的任何费用和损失;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第4条承包人3.7.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保存每次会议参加人签名的记录,并将会议纪要提供给出席会议的人员。任何根据此类会议以及会议纪要采取的行动应符合本合同的约定。
4.2履约担保(7)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6)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包括建筑工人)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5)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安全文明施工、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员工工伤保险等相关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实施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进度要求,编制设计、施工的组织和实施计划,保证项目进度计划的实现,并对所有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3)提供合同约定的工程设备和承包人文件,以及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3.2承包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工程项目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施工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含施工总承包工程、专业承包工程)。工程在现场实施的全部时间内,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天数。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工程师,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经验和能力。4.3.1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姓名、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具备履行其职责所需的资格、经验和能力,并为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同时,发包人有权根据专用合同条件约定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4.3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竣工验收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7天内将履约担保款项退还给承包人或者解除履约担保。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提交的时间等,并应符合第2.5款[支付合同价款]的规定。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承包人为联合体的,其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代表联合体提交,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4.4.1人员安排4.4承包人人员4.3.6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事先将上述人员的姓名、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信息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抄送工程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4.3.5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要求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如承包人没有提出改进报告,应在收到更换通知后28天内更换项目经理。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4.3.4承包人需要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抄送工程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在发包人未予以书面回复期间内,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将继续履行其职责。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突发丧失履行职务能力的,承包人应当及时委派一位具有相应资格能力的人员担任临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履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职责,临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将履行职责直至发包人同意新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任命之日止。承包人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4.3.3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授予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所需的权利,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权限以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权限为准。经承包人授权后,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工程师按第3.5款[指示]作出的指示,代表承包人负责组织合同的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发包人和工程师取得联系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人身、工程和财产的安全,但须在事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书面报告。
4.4.3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在岗要求工程师对于承包人关键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工程师所质疑的情形。工程师指示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关键人员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关键人员时,应提前14天将继任关键人员信息及相关证明文件提交给工程师,并由工程师报发包人征求同意。在发包人未予以书面回复期间内,关键人员将继续履行其职务。关键人员突发丧失履行职务能力的,承包人应当及时委派一位具有相应资格能力的人员临时继任该关键人员职位,履行该关键人员职责,临时继任关键人员将履行职责直至发包人同意新的关键人员任命之日止。承包人擅自更换关键人员,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承担违约责任。4.4.2关键人员更换关键人员是发包人及承包人一致认为对工程建设起重要作用的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关键人员的具体范围由发包人及承包人在附件5[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中另行约定。承包人人员的资质、数量、配置和管理应能满足工程实施的需要。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始工作通知之日起14天内,向工程师提交承包人的项目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关键人员名单及注册执业资格等证明其具备担任关键人员能力的相关文件,以及设计人员和各工种技术负责人的安排状况。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对工作事项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4.5.2分包的确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支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法律或专用合同条件中禁止分包的工作事项分包给第三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4.5.1一般约定4.5分包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现场管理关键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7天的,应报工程师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7天的,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抄送工程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因故离开施工现场的,可授权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但承包人应将被授权人员信息及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取得其同意。现场管理关键人员未经工程师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5.5分包合同价款支付承包人应当对分包人的工作进行必要的协调与管理,确保分包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分包事项的管理规定。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分包人的主要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工作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4.5.4分包管理分包人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资质等级,否则不能作为分包人。承包人有义务对分包人的资质进行审查。4.5.3分包人资质专用合同条件未列出的分包事项,承包人可在工程实施阶段分批分期就分包事项向发包人提交申请,发包人在接到分包事项申请后的14天内,予以批准或提出意见。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发包人未能在14天内批准亦未提出意见的,承包人有权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但应在分包人确定后通知发包人。
4.6.1经发包人同意,以联合体方式承包工程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4.6联合体承包人对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4.5.6责任承担(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将扣款直接支付给分包人,并书面通知承包人。(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
4.8不可预见的困难4.7.2承包人应对现场和工程实施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承包人提交投标文件,视为承包人已对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了踏勘,并已充分了解评估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对工程可能产生的影响,自愿承担相应风险与责任。在全部合同工作中,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但属于4.8款[不可预见的困难]约定的情形除外。4.7.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按照第2.3项[提供基础资料]的规定承担责任。承包人发现基础资料中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4.7承包人现场查勘4.6.3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变更联合体成员和其负责的工作范围,或者修改联合体协议中与本合同履行相关的内容。4.6.2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联合体各成员的分工、费用收取、发票开具等事项。联合体各成员分工承担的工作内容必须与适用法律规定的该成员的资质资格相适应,并应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且不应根据其就承包工作的分工而减免对发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
4.9.3承包人应对其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相关规范和操作规程。4.9.2承包人按照第8.4款[项目进度计划]约定向工程师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工程师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4.9.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规范,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系统,确保设计、采购、加工制造、施工、竣工试验等各项工作的质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质量保修责任书的形式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4.9工程质量管理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困难时,应采取克服不可预见的困难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工程师并抄送发包人。通知应载明不可预见的困难的内容、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以及承包人制定的处理方案。工程师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3条[变更与调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不可预见的困难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5.1.2对设计人员的要求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以及《发包人要求》和合同约定完成设计工作和设计相关的其他服务,并对工程的设计负责。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实施的需要及时向发包人和工程师说明设计文件的意图,解释设计文件。5.1.1设计义务的一般要求5.1承包人的设计义务第5条设计4.9.4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设计、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工程师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5.2.1根据《发包人要求》应当通过工程师报发包人审查同意的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约定的范围和内容及时报送审查。5.2承包人文件审查在基准日期之后,因国家颁布新的强制性规范、标准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变化的,发包人应合理调整合同价格;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合理延长工期。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师应在收到建议后7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如果该项建议构成变更的,按照第13.2款[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的约定执行。5.1.3法律和标准的变化承包人应保证其或其设计分包人的设计资质在合同有效期内满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或合同约定的相关要求,并指派符合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或合同约定的资质要求并具有从事设计所必需的经验与能力的的设计人员完成设计工作。承包人应保证其设计人员(包括分包人的设计人员)在合同期限内,都能按时参加发包人或工程师组织的工作会议。
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承包人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无法通过审查的,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书面说明,对承包人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因此引起的工期延长和必要的工程费用增加,由承包人负责。(1)发包人的意见构成变更的,承包人应在7天内通知发包人按照第13条[变更与调整]中关于发包人指示变更的约定执行,双方对是否构成变更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执行;承包人对发包人的意见按以下方式处理: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文件的,应及时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不同意承包人文件的,应在审查期限内通过工程师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说明不同意的具体内容和理由。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自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文件以及承包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承包人文件审查期不超过21天。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对于合同约定有偏离的,应在通知中说明。承包人需要修改已提交的承包人文件的,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向工程师提交修改后的承包人文件,审查期重新起算。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应按第13.2款[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的约定执行。上述情形还应适用第5.1款[承包人的设计义务]和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有关约定。5.2.3承包人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或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第三方审查单位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发包人审查同意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报送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予以协助。发包人有义务向承包人提供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承包人有义务按照相关审查会议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承包人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发包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承包人文件进行审查的,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时间安排、费用承担,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发包人负责组织承包人文件审查会议,承包人有义务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承包人文件,并提供有关补充资料。5.2.2承包人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或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第三方审查单位审查或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承包人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发包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和同意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
5.4.1承包人应编制并及时更新反映工程实施结果的竣工记录,如实记载竣工工程的确切位置、尺寸和已实施工作的详细说明。竣工文件的形式、技术标准以及其它相关内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与《发包人要求》执行。竣工记录应保存在施工现场,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份数提交给工程师。5.4竣工文件培训的时长应由双方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承包人应为培训提供有经验的人员、设施和其它必要条件。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对发包人的雇员或其它发包人指定的人员进行工程操作、维修、安全或其它合同中约定的培训。合同约定接收之前进行培训的,应在第10.1款[竣工验收]约定的竣工验收前或试运行结束前完成培训。5.3培训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审查批准后,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后的承包人文件实施工程。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时间延长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此给双方带来的费用增加,由双方在负责的范围内各自承担。
5.5.3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交足够详细的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相关操作和维修手册。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工程师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10.1款[竣工验收]和第10.2款[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的约定完成验收。5.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文件后,应依据第5.2款[承包人文件审查]的约定对操作和维修手册进行审查,竣工试验工程中,承包人应为任何因操作和维修手册错误或遗漏引起的风险或损失承担责任。5.5.1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暂行的操作和维修手册并负责及时更新,该手册应足够详细,以便发包人能够对工程设备进行操作、维修、拆卸、重新安装、调整及修理,以及实现《发包人要求》。同时,手册还应包含发包人未来可能需要的备品备件清单。5.5操作和维修手册5.4.3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工程师收到本款下的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10.1款[竣工验收]和第10.2款[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的约定完成验收。5.4.2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前,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的份数和形式向工程师提交相应竣工图纸,并取得工程师对尺寸、参照系统及其他有关细节的认可。工程师应按照第5.2款[承包人文件审查]的约定进行审查。
(1)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方法;承包人应按以下方法进行材料的加工、工程设备的采购、制造和安装、以及工程的所有其他实施作业:6.1实施方法第6条材料、工程设备承包人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承包人是否根据本款获得了同意,承包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并按照第5.2款[承包人文件审查]的要求,重新送工程师审查,审查日期从工程师收到文件开始重新计算。因此款原因重新提交审查文件导致的工程延误和必要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要求》的错误导致承包人文件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或其他缺陷的除外。5.6承包人文件错误
承包人应根据项目进度计划的安排,提前28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承包人按照第8.4款[项目进度计划]约定修订项目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发包人应按照上述进场计划,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订立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件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主要参数、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交接地点等。6.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6.2材料和工程设备(3)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规定外,应使用适当配备的实施方法、设备、设施和无危险的材料。(2)按照公认的良好行业习惯,使用恰当、审慎、先进的方法;
承包人应按照已被批准的第8.4款[项目进度计划]规定的数量要求及时间要求,负责组织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供的技术文件),负责运抵现场。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技术要求、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工程师批准。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根据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6.2.2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发包人需要对进场计划进行变更的,承包人不得拒绝,应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规定执行,并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以及引起的工期延误。承包人需要对进场计划进行变更的,应事先报请工程师批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工程师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必要的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并接收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6.2.3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因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所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承包人自费修复,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国家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规范,造成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但不符合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时,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重新订货,相关费用支出及导致的工期延长由发包人负责。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工程师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工程师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工程师,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按第6.2.2项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确保发包人取得无权利负担的材料及工程设备所有权,因承包人与第三人的物权争议导致的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第6.2.2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约定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后,材料及工程设备的价款应列入第14.3.1项第(2)目的进度款金额中,发包人支付当期进度款之后,其所有权转为发包人所有(周转性材料除外);在发包人接收工程前,承包人有义务对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保管、维护和保养,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运出现场。6.2.4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所有权工程师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指示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3)经工程师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工程师审批意见栏。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工程师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6.3.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6.3样品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6.4.1工程质量要求6.4质量检查经批准的样品应由工程师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6.3.2样品的保管(4)工程师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工程师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工程师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工程师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工程师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工程师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书面通知工程师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6.4.3隐蔽工程检查发包人有权通过工程师或自行对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工程师或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工程师或发包人指示,进行施工现场的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工程师或发包人指示进行的其他工作。工程师或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6.4.2质量检查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工程师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工程师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6.5.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6.5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承包人未通知工程师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工程师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工程师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提前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顺延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顺延超过48小时的,由此导致的工期延误及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师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工程师,工程师应签字确认。工程师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下列约定重新检查。
6.5.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工程师抽检性质的,可由工程师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工程师的监督下取样。6.5.2取样(3)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校定。(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试验内容、时间和地点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工程师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6.6缺陷和修补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发包人审查。6.5.4现场工艺试验(3)工程师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2)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工程师抽检性质的,工程师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工程师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工程师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工程师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工程师,工程师应承认该试验结果。(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试验和检验,并为工程师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因发包人或其人员的任何行为导致的情形,且在此情况下发包人应承担因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和承包人费用损失,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的利润。6.6.2承包人应遵守第6.6.1项下指示,并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根据上述指示中规定的时间完成修补工作。除因下列原因引起的第6.6.1项第(3)目下的情形外,承包人应承担所有修补工作的费用:(3)实施因意外、不可预见的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的、为工程的安全迫切需要的任何修补工作。(2)对不符合合同的其他工作进行修补,或者将其去除并重新实施;(1)对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任何工程设备或材料进行修补,或者将其移出现场并进行更换;6.6.1发包人可在颁发接收证书前随时指示承包人: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工程实施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工程实施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7.1.1出入现场的权利7.1交通运输第7条施工6.6.3如果承包人未能遵守发包人的指示,发包人可以自行决定请第三方完成上述修补工作,并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因未履行指示而产生的所有费用,但承包人根据第6.6.2项有权就修补工作获得支付的情况除外。(2)第17.4款[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中适用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形。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的除外。7.1.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工程师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场内交通与场外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7.1.3场内交通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7.1.2场外交通
7.2.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7.2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7.1.6水路和航空运输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现场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7.1.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项目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7.2.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7.2.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7.2款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临时占地资料,因承包人未能按时提交资料,导致工期延误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应按项目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现场的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需经工程师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的,应报工程师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承包人提供上述合作、条件或协调在考虑到《发包人要求》所列内容的情况下是不可预见的,则承包人有权就额外费用和合理利润从发包人处获得支付,且因此延误的工期应相应顺延。承包人应对其在现场的施工活动负责,并应尽合理努力按合同约定或发包人的指示,协调自身与发包人人员、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等人员的活动。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发包人的指示,与发包人人员、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等人员就在现场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各项工作进行合作并提供适当条件,包括使用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或进入现场等。7.3现场合作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现场建设的临时设施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7.2.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7.5.1承包人及其分包人招用建筑工人的,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建筑工人订立劳动合同,实行建筑工人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和保障该工程建设项目建筑工人工资。7.5现场劳动用工7.4.3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基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7.4.2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承包人负责对工程、单位/区段工程、施工部位放线,并对放线的准确性负责。7.4.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工程师。7.4测量放线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工程师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采取应急措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需上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应依法上报。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安全生产标准化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工程师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7.6.1安全生产要求7.6安全文明施工7.5.3承包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劳动用工管理和建筑工人工资支付。7.5.2承包人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及工资发放实施监督管理。承包人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分包人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由承包人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因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建筑工人工资拖欠的,发包人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建筑工人工资。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具体的清偿事宜和违约责任。
7.6.3文明施工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对于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工程师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7.6.2安全生产保证措施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8.9款[暂停工作]的约定执行。
7.6.5安全生产责任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工程师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和抢修,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和抢修。此类抢救和抢修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7.6.4事故处理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
如果上述损失是由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原因导致的,则双方应根据过错情况按比例承担。承包人应负责赔偿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现场及其毗邻地带、履行合同工作中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发包人自身、承包人、工程师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现场及其毗邻地带、履行合同工作中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4)承包人应在有毒有害作业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和说明,对有毒有害岗位进行防治检查,对不合格的防护设施、器具、搭设等及时整改,消除危害职业健康的隐患。发包人人员和工程师人员未经承包人允许、未配备相关保护器具,进入该作业区域所造成的伤害,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和费用。(3)承包人应对其施工人员进行相关作业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危险及危害因素交底、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采取有效措施,按有关规定为其现场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防护器具、防暑降温用品和安全生产设施。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2)承包人应依法为承包人员工及承包人聘用的第三方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员工及分包人聘用的第三方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必要的现场食宿条件。(1)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劳动法规,保护承包人员工及承包人聘用的第三方人员的合法休假权等合法权益,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酬劳。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职业健康的法律和合同约定(包括对雇用、职业健康、安全、福利等方面的规定),负责现场实施过程中其人员的职业健康和保护,包括:7.7职业健康
7.8.3承包人及时或定期将施工现场残留、废弃的垃圾分类后运到发包人或当地有关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及对作业的影响。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违反上述约定导致当地行政部门的罚款、赔偿等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7.8.2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并负责控制和(或)处理现场的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因此发生的伤害、赔偿、罚款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7.8.1承包人负责在现场施工过程中对现场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进行保护。因承包人未能通知发包人,并在未能得到发包人进一步指示的情况下,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如承包人已及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未能及时作出指示的,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发包人负责。7.8环境保护(6)承包人应为施工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包括岗前、岗中、离岗),使用符合现场职业卫生要求的施工和技术人员,并将相关材料提供发包人备案管理。(5)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持食堂的饮食卫生,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在远离城镇的施工现场,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承包人应在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28天前或双方约定的其它时间,按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发包人能够提供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类别,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含工程物资保管)所需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的品质、正常用量、高峰用量、使用时间和节点位置等资料。承包人自费负责计量仪器的购买、安装和维护,并依据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单价向发包人交费,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时除外。7.9.2临时用水、用电等发包人未能按约定的类别和时间完成节点铺设,使开工时间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未能按约定的品质、数量和时间提供水、电等,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承包人进场前将施工临时用水、用电等接至约定的节点位置,并保证其需要。上述临时使用的水、电等的类别、取费单价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发包人按实际计量结果收费。发包人无法提供的水、电等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相关费用由承包人纳入报价并承担相关责任。7.9.1提供临时用水、用电等和节点铺设7.9临时性公用设施
7.11工程照管承包人为履行合同义务而占用的其他场所(如预制加工场所、办公及生活营区)的安保适用本款前述关于现场安保的规定。承包人应将其作业限制在现场区域、合同约定的区域或为履行合同所需的区域内。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预防措施,以保持承包人的设备和人员处于现场区域内,避免其进入邻近地区。承包人承担自发包人向其移交施工现场、进入占有施工现场至发包人接收单位/区段工程或(和)工程之前的现场安保责任,并负责编制相关的安保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提交给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该等义务不因其与他人共同合法占有施工现场而减免。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负责协调他人就共同合法占有现场的安保事宜接受承包人的管理。7.10现场安保因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交上述资料,造成发包人费用增加和竣工日期延误时,由承包人负责。
8.1开始工作第8条工期和进度如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承包人自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不再对工程承担照管和维护义务。如发包人及承包人进行竣工验收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如部分工程于竣工验收前提前交付发包人的,则自交付之日起,该部分工程照管及维护职责由发包人承担。自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起至发包人应当接收工程之日止,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现场、材料、设备及承包人文件的照管和维护工作。
8.2竣工日期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迟于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后第84天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经发包人同意后,工程师应提前7天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开始工作通知,工期自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起算。8.1.2开始工作通知合同当事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完成开始工作准备工作。8.1.1开始工作准备
8.3.2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和修改项目实施计划是依据合同和经批准的项目管理计划进行编制并用于对项目实施进行管理和控制的文件,应包含概述、总体实施方案、项目实施要点、项目初步进度计划以及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其他内容。8.3.1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8.3项目实施计划因发包人原因,在工程师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工期内完成合同工作。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的竣工日期以第10.1条[竣工验收]的约定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经工程师批准的项目初步进度计划称为项目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工程师有权按照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承包人还应根据项目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的进度计划,由工程师批准。承包人应按照第8.3款[项目实施计划]约定编制并向工程师提交项目初步进度计划,经工程师批准后实施。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21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项目初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对工程师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8.4.1项目进度计划的提交和修改8.4项目进度计划项目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8.4款[项目进度计划]执行。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订立后14天内,向工程师提交项目实施计划,工程师应在收到项目实施计划后21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工程师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施的实际情况需要修改项目实施计划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修改后的项目实施计划。
除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项目进度计划的修订并不能减轻或者免除双方按第8.7款[工期延误]、第8.8款[工期提前]、第8.9款[暂停工作]应承担的合同责任。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修订的项目进度计划后14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如未按时答复视作已批准承包人修订后的项目进度计划。工程师对承包人提交的项目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项目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修订的项目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工程师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发出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的通知,承包人如接受,应按该通知修订项目进度计划,报工程师批准。承包人如不接受,应当在14天内答复,如未按时答复视作已接受修订项目进度计划通知中的内容。8.4.3项目进度计划的修订项目进度计划应当包括设计、承包人文件提交、采购、制造、检验、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试验的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以及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说明等,其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项目进度计划的具体要求、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承包人提交的份数和时间等,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8.4.2项目进度计划的内容
(4)当月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对比分析,以及提出未来可能引起工期延误的情形,同时提出应对措施;需要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的,应对项目进度计划的修订部分进行说明;(3)当月工程实施介入的项目人员、设备和材料的预估明细报告;(2)工程施工方法的一般说明;(1)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等各个工作内容的进展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进行实际进度记录,并根据工程师的要求编制月进度报告,并提交给工程师。进度报告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8.5进度报告
(1)该情形可能对合同的履行或实现合同目的产生不利影响;任何一方应当在下列情形发生时尽快书面通知另一方:8.6提前预警进度报告的具体要求等,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6)其他与工程有关的重大事项。(5)承包人对于解决工期延误所提出的建议;
8.7.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8.7工期延误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13.2款[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的约定提交变更建议,采取措施尽量避免或最小化上述情形的发生或影响。(4)该情形可能导致整个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的工期延长。(3)该情形可能导致合同价款增加;(2)该情形可能对工程完成后的使用产生不利影响;
(5)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4)发包人未能依据第6.2.1项[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约定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3)发包人、发包人代表、工程师或发包人聘请的任意第三方造成或引起的任何延误、妨碍和阻碍;(2)发包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1)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构成一项变更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需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发包人和(或)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职责分工完成行政审批报送。因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迟延造成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造成费用增加的,由双方在负责的范围内各自承担。8.7.3行政审批迟延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并导致逾期竣工的,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作及修补缺陷的义务,且发包人有权从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或约定提交的履约担保中扣除相当于逾期竣工违约金的金额。由于承包人的原因,未能按项目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8.7.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6)发包人未及时履行相关合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8.8.2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且发包人接受的,应与发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项目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增加的费用按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执行,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相应奖励金。8.8.1发包人指示承包人提前竣工且被承包人接受的,应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项目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增加的费用按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超过合理限度压缩工期。承包人有权不接受提前竣工的指示,工期按照合同约定执行。8.8工期提前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3条[变更与调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8.7.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因承包人原因所造成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暂停,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尽快复工并赶上进度,由此造成费用的增加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此造成逾期竣工的,承包人应按第8.7.2项[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承担逾期竣工违约责任。8.9.2由承包人暂停工作承包人因执行暂停工作通知而造成费用的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并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合理利润,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暂停工作的除外。发包人认为必要时,可通过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暂停工作通知,应列明暂停原因、暂停的日期及预计暂停的期限。承包人应按该通知暂停工作。8.9.1由发包人暂停工作8.9暂停工作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暂停工作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对工程、工程物资及文件等进行照管和保护,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按第8.9.1项[由发包人暂停工作]和第8.9.2项[由承包人暂停工作]的约定承担。8.9.4暂停工作期间的工程照管8.9.3除上述原因以外的暂停工作,双方应遵守第17条[不可抗力]的相关约定。(2)发包人未按约定履行合同其他义务导致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或者发包人明确表示暂停或实质上已暂停履行合同的。(1)发包人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证书,或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导致付款延误的;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予以纠正,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工程师。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8.10.2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双方均可要求对方一同对受暂停影响的工程、工程设备和工程物资进行检查,承包人应将检查结果及需要恢复、修复的内容和估算通知发包人。8.10.1收到发包人的复工通知后,承包人应按通知时间复工;发包人通知的复工时间应当给予承包人必要的准备复工时间。8.10复工根据第8.9.1项[由发包人暂停工作]暂停工作持续超过56天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复工的通知。如果发包人没有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工作的全部或部分继续工作,承包人有权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要求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响的部分工程。发包人的暂停超过56天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的,承包人有权根据第16.2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约定,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8.9.5拖长的暂停因承包人未能尽到照管、保护的责任造成损失的,使发包人的费用增加,(或)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9.1.3承包人应根据经确认的竣工试验计划以及第6.5款[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进行竣工试验。除《发包人要求》中另有说明外,竣工试验应按以下顺序分阶段进行,即只有在工程或区段工程已通过上一阶段试验的情况下,才可进行下一阶段试验:9.1.2承包人应在进行竣工试验之前,至少提前42天向工程师提交详细的竣工试验计划,该计划应载明竣工试验的内容、地点、拟开展时间和需要发包人提供的资源条件。工程师应在收到计划后的14天内进行审查,并就该计划不符合合同的部分提出意见,承包人应在收到意见后的14天内自费对计划进行修正。工程师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竣工试验计划已得到确认。除提交竣工试验计划外,承包人还应提前21天将可以开始进行各项竣工试验的日期通知工程师,并在该日期后的14天内或工程师指示的日期进行竣工试验。9.1.1承包人完成工程或区段工程进行竣工试验所需的作业,并根据第5.4款[竣工文件]和第5.5款[操作和维修手册]提交文件后,进行竣工试验。9.1竣工试验的义务第9条竣工试验8.10.3除第17条[不可抗力]另有约定外,发生的恢复、修复价款及工期延误的后果由责任方承担。
9.2延误的试验9.1.4完成上述各阶段竣工试验后,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试验结果报告,试验结果须符合约定的标准、规范和数据。工程师应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回复,逾期未回复的,视为认可竣工试验结果。但在考虑工程或区段工程是否通过竣工试验时,应适当考虑发包人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使用,对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性能、特性和试验结果产生的影响。进行上述试验不应构成第10条[验收和工程接收]规定的接收,但试验所产生的任何产品或其他收益均应归属于发包人。(3)承包人进行试运行试验。当工程或区段工程能稳定安全运行时,承包人应通知工程师,可以进行其他竣工试验,包括各种性能测试,以证明工程或区段工程符合《发包人要求》中列明的性能保证指标。(2)承包人进行启动试验,以证明工程或区段工程能够在所有可利用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运行,并按照专用合同条件和《发包人要求》中的规定操作;(1)承包人进行启动前试验,包括适当的检查和功能性试验,以证明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每一部分均能够安全地承受下一阶段试验;
9.4未能通过竣工试验如果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竣工试验,则承包人应根据第6.6款[缺陷和修补]修补缺陷。发包人或承包人可要求按相同的条件,重新进行未通过的试验以及相关工程或区段工程的竣工试验。该等重新进行的试验仍应适用本条对于竣工试验的规定。9.3重新试验9.2.3如果承包人未在该期限内进行竣工试验,则发包人有权自行组织该项竣工试验,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应在试验完成后28天内向承包人发送试验结果。9.2.2承包人无正当理由延误进行竣工试验的,工程师可向其发出通知,要求其在收到通知后的21天内进行该项竣工试验。承包人应在该21天的期限内确定进行试验的日期,并至少提前7天通知工程师。9.2.1如果承包人已根据第9.1款[竣工试验的义务]就可以开始进行各项竣工试验的日期通知工程师,但该等试验因发包人原因被延误14天以上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同时,承包人应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进行竣工试验。
(4)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使整个工程或区段工程丧失了生产、使用功能时,发包人可拒收工程或区段工程,或指令承包人重新设计、重置相关部分,承包人应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和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的相应损失。同时发包人有权根据第16.1款[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3)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使工程或区段工程的任何主要部分丧失了生产、使用功能时,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更换相关部分,承包人应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和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的相应损失;(2)未能通过竣工试验,对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操作或使用未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自费修复,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和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的相应损失;无法修复时,发包人有权扣减该部分的相应付款,同时视为通过竣工验收;(1)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6.6款[缺陷和修补]继续进行修补和改正,并根据第9.3款[重新试验]再次进行竣工试验;9.4.2如果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根据第9.3款[重新试验]重新进行的竣工试验的,则:9.4.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进行竣工试验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扫尾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实施计划;(1)除因第13条[变更与调整]导致的工程量删减和第14.5.3项[扫尾工作清单]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扫尾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区段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和竣工试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10.1.1竣工验收条件10.1竣工验收第10条验收和工程接收
(2)工程师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或工程师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收到并同意承包人的竣工验收申请,发包人应在收到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完成竣工验收但发包人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视为竣工验收合格,以完成竣工验收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1)承包人向工程师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工程师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工程师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14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工程师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工程师同意为止。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0.1.2竣工验收程序(4)合同约定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10.2.1发包人根据项目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区段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区段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10.1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工程师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区段工程验收证书。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10.2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和第10.4款[接收证书]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违约金。(5)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4)因发包人原因,未在工程师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作为工程实际竣工日期。(3)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师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10.3.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10.3.3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10.3.2除按本条约定已经提交的资料外,接收工程时承包人需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10.3.1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可按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进行接收,并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接收的先后顺序、时间安排和其他要求。10.3工程的接收10.2.2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区段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0.4.5存在扫尾工作的,工程接收证书中应当将第14.5.3项[扫尾工作清单]中约定的扫尾工作清单作为工程接收证书附件。10.4.4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10.4.3竣工验收合格而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10.4.2发包人向承包人颁发的接收证书,应注明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实际竣工日期,并列明不在接收范围内的,在收尾工作和缺陷修补完成之前对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预期使用目的没有实质影响的少量收尾工作和缺陷。10.4.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发包人提交第14.6款[质量保证金]约定的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且工程具备接收条件后的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但承包人未提交质量保证金的,发包人有权拒绝颁发。发包人拒绝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说明理由并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需要做的工作,需要修补的缺陷和承包人需要提供的文件。10.4接收证书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约定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并撤离相关人员,使得施工现场处于以下状态,直至工程师检验合格为止:10.5.1竣工退场10.5竣工退场
10.5.3人员撤离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工程师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否则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0.5.2地表还原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5)施工现场其他竣工退场工作已全部完成。(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
缺陷责任期原则上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11.2缺陷责任期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11.1工程保修的原则第11条缺陷责任与保修除了经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和工程师的要求将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撤离施工现场或拆除。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现场。
如果承包人未能根据本款开展调查,该调查可由发包人开展。但应将上述调查开展的日期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可自费参加调查。如果该缺陷应由承包人自费进行修补,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发包人因调查产生的合理费用。如果发包人指示承包人调查任何缺陷的原因,承包人应在发包人的指导下进行调查。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指示中说明的日期或与发包人达成一致的其他日期开展调查。除非该缺陷应由承包人负责自费进行修补,承包人有权就调查的成本和利润获得支付。11.3.1承包人缺陷调查11.3缺陷调查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该项工程或工程设备的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4个月。单位/区段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区段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区段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未在合同约定期限进行验收,但工程经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未能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在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48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11.3.4修复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的费用。经查验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1.3.3修复费用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费用超出质量保证金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修补的缺陷部位或部件还存在质量缺陷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11.3.2缺陷责任
11.4缺陷修复后的进一步试验如果工程或工程设备的缺陷或损害使发包人实质上失去了工程的整体功能,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回已支付的工程款项,并要求其赔偿发包人相应损失。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1.3.6未能修复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为设备中的缺陷或损害不能在现场得到迅速修复,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请求发包人同意把这些有缺陷或者损害的设备移出现场进行修复,通知应当注明有缺陷或者损害的设备及维修的相关内容,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按移出设备的全部重置成本增加质量保证金的数额。11.3.5在现场外修复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前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即将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之日,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按第14.6.3项[质量保证金的返还]返还质量保证金。11.6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在缺陷责任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安保和保密等规定。11.5承包人出入权所有的重复试验应按照适用于先前试验的条款进行,但应由责任方承担修补工作的成本和重新试验的风险和费用。任何一项缺陷修补后的7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发出通知,告知已修补的情况。如根据第9条[竣工试验]或第12条[竣工后试验]的规定适用重新试验的,还应建议重新试验。发包人应在收到重新试验的通知后14天内答复,逾期未进行答复的视为同意重新试验。承包人未建议重新试验的,发包人也可在缺陷修补后的14天内指示进行必要的重新试验,以证明已修复的部分符合合同要求。
12.1竣工后试验的程序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后试验的,遵守本条约定。第12条竣工后试验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质量缺陷责任,由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件和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11.7保修责任如根据第10.5.3项[人员撤离]承包人在施工现场还留有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的,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后28天内,将上述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撤离施工现场。
12.2延误的试验12.1.5竣工后试验的结果应由双方进行整理和评价,并应适当考虑发包人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使用,对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性能、特性和试验结果产生的影响。12.1.4发包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按照第5.5款[操作和维修手册]提交的文件,以及承包人被要求提供的指导进行竣工后试验。如承包人未在发包人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参加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可自行进行,该试验应被视为是承包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且承包人应视为认可试验数据。12.1.3除《发包人要求》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进行每项竣工后试验,并至少提前21天将该项竣工后试验的内容、地点和时间,以及显示其他竣工后试验拟开展时间的竣工后试验计划通知承包人。12.1.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提供全部电力、水、污水处理、燃料、消耗品和材料,以及全部其他仪器、协助、文件或其他信息、设备、工具、劳力,启动工程设备,并组织安排有适当资质、经验和能力的工作人员实施竣工后试验。12.1.1工程或区段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后,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应根据合同约定尽早进行竣工后试验。
12.4.1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且合同中就该项未通过的试验约定了性能损害赔偿违约金及其计算方法的,或者就该项未通过的试验另行达成补充协议的,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向发包人支付相应违约金或按补充协议履行后,视为通过竣工后试验。12.4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如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则承包人应根据第11.3款[缺陷调查]的规定修补缺陷,以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并按照第11.4款[缺陷修复后的进一步试验]重新进行竣工后试验以及承担风险和费用。如未通过试验和重新试验是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则承包人还应承担发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12.3重新试验12.2.2如果因承包人以外的原因,导致竣工后试验未能在缺陷责任期或双方另行同意的其他期限内完成,则相关工程或区段工程应视为已通过该竣工后试验。12.2.1如果竣工后试验因发包人原因被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1.2承包人应按照变更指示执行,除非承包人及时向工程师发出通知,说明该项变更指示将降低工程的安全性、稳定性或适用性;涉及的工作内容和范围不可预见;所涉设备难以采购;导致承包人无法执行第7.5款[现场劳动用工]、第7.6款[安全文明施工]、第7.7款[职业健康]或第7.8款[环境保护]内容;将造成工期延误;与第4.1款[承包人的一般义务]相冲突等无法执行的理由。工程师接到承包人的通知后,应作出经发包人签认的取消、确认或改变原指示的书面回复。13.1.1变更指示应经发包人同意,并由工程师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除第11.3.6项[未能修复]约定的情况外,变更不应包括准备将任何工作删减并交由他人或发包人自行实施的情况。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发包人与承包人对某项指示或批准是否构成变更产生争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处理。13.1发包人变更权第13条变更与调整12.4.3发包人无故拖延给予承包人进行调查、调整或修补所需的进入工程或区段工程的许可,并造成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2.4.2对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的工程或区段工程,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建议,由承包人对该工程或区段工程进行调整或修补。发包人收到建议后,可向承包人发出通知,指示其在发包人方便的合理时间进入工程或区段工程进行调查、调整或修补,并为承包人的进入提供方便。承包人提出建议,但未在缺陷责任期内收到上述发包人通知的,相关工程或区段工程应视为已通过该竣工后试验。
13.3.1发包人提出变更13.3变更程序13.2.3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双方可以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进行利益分享。13.2.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3.3.3项[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人。13.2.1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工程师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13.2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3.3.3.1变更估价原则13.3.3变更估价承包人收到工程师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在合理期限内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需要采取的具体措施及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3.3.3项[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13.3.2变更执行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书面形式的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13.3.3.2变更估价程序3)价格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该工程项目应按成本加利润原则调整适用新的费率或价格。2)价格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费率或价格;1)价格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费率和价格;(2)合同中包含价格清单,合同价格按照如下规则调整:(1)合同中未包含价格清单,合同价格应按照所执行的变更工程的成本加利润调整;
13.4.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13.4暂估价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3.6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13.3.4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工程师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工程师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具体的协商和估价程序以及发包人和承包人权利义务关系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确定后的暂估价项目金额与价格清单中所列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格。13.4.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具体的招标程序以及发包人和承包人权利义务关系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暂估价项目的中标金额与价格清单中所列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格。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作为招标人的,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的,招标文件、评标方案、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中。
发包人根据上述(1)和(或)(2)指示支付暂列金额的,可以要求承包人提交其供应商提供的全部或部分要实施的工程或拟购买的工程设备、材料、工作或服务的项目报价单。发包人可以发出通知指示承包人接受其中的一个报价或指示撤销支付,发包人在收到项目报价单的7天内未作回应的,承包人应有权自行接受其中任何一个报价。(2)承包人购买的工程设备、材料、工作或服务,应支付包括承包人已付(或应付)的实际金额以及相应的管理费等费用和利润(管理费和利润应以实际金额为基数根据合同约定的费率(如有)或百分比计算)。(1)发包人根据第13.1款[发包人变更权]指示变更,决定对合同价格和付款计划表(如有)进行调整的、由承包人实施的工作(包括要提供的工程设备、材料和服务);对于每笔暂列金额,发包人可以指示用于下列支付: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每一笔暂列金额只能按照发包人的指示全部或部分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付给承包人的总金额应仅包括发包人已指示的,与暂列金额相关的工作、货物或服务的应付款项。13.5暂列金额
(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13.6.2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工程师审查:13.6.1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工程师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价格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价格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工程师按照第3.6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13.6计日工每份包含暂列金额的文件还应包括用以证明暂列金额的所有有效的发票、凭证和账户或收据。
13.7.1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13.8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13.7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工程师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13.8.2发包人与承包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采用《价格指数权重表》的,适用本项约定。13.8.1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方式调整。13.8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13.7.4因法律变化而需要对工程的实施进行任何调整的,承包人应迅速通知发包人,或者发包人应迅速通知承包人,并附上详细的辅助资料。发包人接到通知后,应根据第13.3款[变更程序]发出变更指示。13.7.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3.7.2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工程师按第3.6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PO---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作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预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3条[变更与调整]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当期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公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1)价格调整公式13.8.2.1双方当事人可以将部分主要工程材料、工程设备、人工价格及其他双方认为应当根据市场价格调整的费用列入附件6[价格指数权重表],并根据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厂FmFtlFrFB
P=PoA+B1x1+B2x)+Bx0+.+Bx-1
F01F02F03Fon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当期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投标函附录中载明的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当期价格指数,指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且A+B1+B2+B3+……+Bn=1;
由于发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本款第(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高的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5)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因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本款第(1)项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4)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按第13.1款[发包人变更权]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的,由工程师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3)权重的调整
14.1.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14.1.1除专用合同条件中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为总价合同,除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以及合同中其它相关增减金额的约定进行调整外,合同价格不做调整。14.1合同价格形式第14条合同价格与支付13.8.3双方约定采用其他方式调整合同价款的,以专用合同条件约定为准。13.8.2.2未列入《价格指数权重表》的费用不因市场变化而调整。
14.2.1预付款支付14.2预付款14.1.3合同约定工程的某部分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支付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进行计量和估价,并据此调整合同价格。(3)价格清单列出的任何数量仅为估算的工作量,不得将其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的工程的实际或准确的工作量。在价格清单中列出的任何工作量和价格数据应仅限用于变更和支付的参考资料,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2)承包人应支付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由其支付的各项税费,除第13.7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外,合同价格不应因任何这些税费进行调整;(1)工程款的支付应以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签约合同价格为基础,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调整;
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发包人指示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7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14.2.2预付款担保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5.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预付款的额度和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执行。预付款应当专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的设计和工程实施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合同工作。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内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每月月末向工程师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该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人工费应按月支付,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人工费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签发人工费支付证书,发包人应在人工费支付证书签发后7天内完成支付。已支付的人工费部分,发包人支付进度款时予以相应扣除。(1)人工费的申请14.3.1工程进度付款申请14.3工程进度款
7)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6)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5)根据第14.6.2项[质量保证金的预留]约定应预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4)根据第14.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3)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2)扣除依据本款第(1)目约定中已扣除的人工费金额;
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支付利息。工程师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包括因工程师原因延误报送的时间)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14.3.2进度付款审核和支付8)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付款计划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14.3.1项[工程进度付款申请]每期进度款的估算金额;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付款计划表按如下要求编制:14.4.1付款计划表的编制要求14.4付款计划表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4.3.3进度付款的修正
(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付款计划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付款计划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2)工程师应在收到付款计划表后7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工程师审核的付款计划表后7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付款计划表为有约束力的付款计划表。(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8.4款[项目进度计划]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进行分解,确定付款期数、计划每期达到的主要形象进度和(或)完成的主要计划工程量(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等)等目标任务,编制付款计划表。其中人工费应按月确定付款期和付款计划。承包人应当在收到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付款计划表及编制付款计划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工程师。14.4.2付款计划表的编制与审批(3)不采用付款计划表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付款计划表,用于支付参考。(2)实际进度与项目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3.6款[商定或确定]修改付款计划表;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42天内向工程师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14.5.1竣工结算申请14.5竣工结算
(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支付违约金。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工程师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工程师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14.5.2竣工结算审核(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3)采用第14.6.1项[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第(2)种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的,应当列明应预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采用第14.6.1项[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中其他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的,应当按第14.6款[质量保证金]提供相关文件作为附件;
14.6质量保证金扫尾工作的缺陷责任期按第11条[缺陷责任与保修]处理。承包人未能按照扫尾工作清单约定的完成时间完成扫尾工作的,视为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质量缺陷按照第11.3款[缺陷调查]处理。承包人完成扫尾工作清单中的内容应取得的费用包含在第14.5.1项[竣工结算申请]及第14.5.2项[竣工结算审核]中一并结算。经双方协商,部分工作在工程竣工验收后进行的,承包人应当编制扫尾工作清单,扫尾工作清单中应当列明承包人应当完成的扫尾工作的内容及完成时间。14.5.3扫尾工作清单(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2)预留相应比例的工程款;(1)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14.6.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提供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予以明确。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要求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
(3)双方约定的其他预留方式。(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预留质量保证金;(1)按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预留,直至预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双方约定采用预留相应比例的工程款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的,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有以下三种方式:14.6.2质量保证金的预留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且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时,发包人应同时返还预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如有)。但不论承包人以何种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累计金额均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14.7最终结清发包人和承包人对质量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后,应于7天内将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后7天内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缺陷责任期满,发包人根据第11.6款[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质量保证金。14.6.3质量保证金的返还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预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发包人应同时返还预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发包人在返还本条款项下的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14.7.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4.7.1最终结清申请单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15.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15.1发包人违约第15条违约(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支付利息。
(6)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5)工程师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4)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工程暂停施工的;(3)发包人违反第13.1.1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开始工作日期延误的;
15.2承包人违约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5.1.3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发生除第15.1.1项第(6)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实施,并通知工程师。15.1.2通知改正(7)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4)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3)承包人违反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1)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承包人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法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以及合同约定;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承包人违约:15.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10)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9)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8)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指示进行修复的;(7)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6)承包人未能按项目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5)承包人未经工程师批准,擅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现场;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15.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5.2.3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发生除第15.2.1项第(7)目、第(9)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工程师可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15.2.2通知改正
(2)承包人未能遵守第4.5款[分包]有关分包和转包的约定;(1)承包人未能遵守第4.2款[履约担保]的约定;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有权基于下列原因,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解除合同,解除通知中应注明是根据第16.1.1项发出的,发包人应在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14天前告知承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除非承包人在收到该解除合同意向通知后14天内采取了补救措施,否则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解除日期应为承包人收到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的日期,但在第(5)目的情况下,发包人无须提前告知承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可直接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16.1.1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16.1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第16条合同解除
(8)因承包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56天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或因承包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182天;(7)未能通过的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竣工后试验,使工程的任何部分和(或)整个工程丧失了主要使用功能、生产功能;(6)承包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或经发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其履约后仍未能依约履行合同、或以不适当的方式履行合同;(5)承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承包人将进入破产和(或)清算程序,已有对其财产的接管令或管理令,与债权人达成和解,或为其债权人的利益在财产接管人、受托人或管理人的监督下营业,或采取了任何行动或发生任何事件(根据有关适用法律)具有与前述行动或事件相似的效果;(4)工程质量有严重缺陷,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使修复开始日期拖延达28天以上;(3)承包人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进度计划,并且未按发包人的指令采取措施并修正进度计划;
(2)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应将与被解除合同相关的和正在执行的分包合同及相关的责任和义务转让至发包人和(或)发包人指定方的名下,包括永久性工程及工程物资,以及相关工作;(1)除了为保护生命、财产或工程安全、清理和必须执行的工作外,停止执行所有被通知解除的工作,并将相关人员撤离现场;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以下约定执行:16.1.2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承包人的义务(10)工程师根据第15.2.2项[通知改正]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9)承包人未能遵守第8.2款[竣工日期]规定,延误超过182天;
(1)合同解除后,按第3.6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16.1.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估价、付款和结算(5)移交相应实施阶段已经付款的并已完成的和尚待完成的设计文件、图纸、资料、操作维修手册、施工组织设计、质检资料、竣工资料等;(4)将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及承包人为本工程编制的设计文件、技术资料及其它文件移交给发包人。在承包人留有的资料文件中,销毁与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相关的数据及资料的备份;(3)移交已完成的永久性工程及负责已运抵现场的工程物资。在移交前,妥善做好己完工程和已运抵现场的工程物资的保管、维护和保养;
16.1.4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合同权益转让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2)在第14条规定的付款时间到期后42天内,承包人仍未收到应付款项;(1)承包人就发包人未能遵守第2.5.2项关于发包人的资金安排发出通知后42天内,仍未收到合理的证明;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有权基于下列原因,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解除通知中应注明是根据第16.2.1项发出的,承包人应在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14天前告知发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除非发包人在收到该解除合同意向通知后14天内采取了补救措施,否则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解除日期应为发包人收到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的日期,但在第(5)目的情况下,承包人无须提前告知发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可直接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16.2.1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16.2由承包人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以继续完成工程,和(或)安排第三人完成。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订立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合同或任何服务合同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发包人和(或)第三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
(8)因发包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56天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或因发包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182天的;(7)发包人未能执行第15.1.2项[通知改正]的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6)发包人未能遵守第2.5.3项的约定提交支付担保;(5)发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发包人将进入破产和(或)清算程序或发包人资信严重恶化,已有对其财产的接管令或管理令,与债权人达成和解,或为其债权人的利益在财产接管人、受托人或管理人的监督下营业,或采取了任何行动或发生任何事件(根据有关适用法律)具有与前述行动或事件相似的效果;(4)发承包双方订立本合同协议书后的84天内,承包人未收到根据第8.1款[开始工作]的开始工作通知;(3)发包人实质上未能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构成根本性违约;
(2)向发包人移交承包人已获得支付的承包人文件、生产设备、材料和其他工作;(1)除为保护生命、财产、工程安全的工作外,停止所有进一步的工作;承包人因执行该保护工作而产生费用的,由发包人承担;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以下约定执行:16.2.2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承包人的义务发包人接到承包人解除合同意向通知后14天内,发包人随后给予了付款,或同意复工、或继续履行其义务、或提供了支付担保等,承包人应尽快安排并恢复正常工作;因此造成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顺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9)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开始工作日期迟于承包人收到中标通知书(或在无中标通知书的情况下,订立本合同之日)后第84天的。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退还履约担保:16.2.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3)从现场运走除为了安全需要以外的所有属于承包人的其他货物,并撤离现场。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8)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7)按照合同约定应返还的质量保证金;(6)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
第17条不可抗力双方对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后的结算有争议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16.3.2解除合同的争议合同解除后,由发包人或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结算及结算后的付款约定仍然有效,直至解除合同的结算工作结清。16.3.1结算约定依然有效16.3合同解除后的事项
17.3将损失减至最小的义务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每隔28天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工程师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合同一方当事人觉察或发现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有义务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工程师,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17.2不可抗力的通知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不能克服且不能提前防备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其他情形。17.1不可抗力的定义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及其他财产损失;(2)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17.4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使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减至最小。另一方全力协助并采取措施,需暂停实施的工作,立即停止。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分包人根据分包合同的约定,有权获得更多或者更广的不可抗力而免除某些义务时,承包人不得以分包合同中不可抗力约定向发包人抗辩免除其义务。17.5不可抗力影响分包人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工程师或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指示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现场必要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3)发包人指示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当发包人支付上述费用后,此项材料、工程设备与其他物品应成为发包人的财产,承包人应将其交由发包人处理;(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因单次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10.5款[竣工退场]的规定进行。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3.6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17.6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18.1设计和工程保险第18条保险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当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28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18.2.3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18.2.2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为其履行合同雇用的全部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雇用的全部人员依法办理工伤保险。18.2.1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为其在施工现场的雇用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工程师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在施工现场的雇用人员依法办理工伤保险。18.2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18.1.2双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并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维持其持续有效。第三者责任险最低投保额应在专用合同条件内约定。18.1.1双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具体的投保险种、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应当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约定。
18.5.1持续保险18.5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发包人应按照工程总承包模式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投保其他保险并保持保险有效,其投保费用发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应按照工程总承包模式所适用法律法规和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投保相应保险并保持保险有效,其投保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中,但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新颁布适用的法律法规规定由承包人投保的强制保险,应根据本合同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增加合同价款。18.4其他保险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为运抵现场的施工设备、材料、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办理财产保险,保险期限自上述货物运抵现场至其不再为工程所需要为止。18.3货物保险
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负责按照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数额进行补足。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承担。18.5.3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18.5.2保险凭证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19.1索赔的提出第19条索赔双方按本条规定投保不减少双方在合同下的其他义务。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当事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并通知工程师。18.5.4通知义务
(5)承包人作为索赔方时,其索赔意向通知书、索赔报告及相关索赔文件应向工程师提出;发包人作为索赔方时,其索赔意向通知书、索赔报告及相关索赔文件可自行向承包人提出或由工程师向承包人提出。(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索赔方应向对方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索赔方应每月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工期延长天数;(2)索赔方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对方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1)索赔方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对方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索赔方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减少付款、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根据合同约定,任意一方认为有权得到追加/减少付款、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对方提出索赔: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19.3发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2)工程师应按第3.6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及时书面告知发包人,并在42天内,将发包人书面认可的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索赔。(1)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工程师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19.2承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
第20条争议解决(2)承包人按第14.7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均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1)承包人按第14.5款[竣工结算]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19.4提出索赔的期限(3)发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2)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承包人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索赔。
20.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20.2调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20.1和解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合同双方发生的任何争端,应首先采用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向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在此期间,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停工或延误工期。但可以行使相应的合同抗辩权。
20.3.2争议的避免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为首席争议评审员。争议评审员为一人且合同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的,或争议评审员为三人且合同当事人就首席争议评审员未能达成一致的,由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如专用合同条件未对成员人数进行约定,则应由三名成员组成。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订立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及评审规则解决争议的,按下列约定执行:
20.3.4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或争议评审小组建议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20.3.3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争议评审小组在此类非正式讨论上给出的任何意见或建议,无论是口头还是书面的,对发包人和承包人不具有约束力,争议评审小组在之后的争议评审程序或决定中也不受此类意见或建议的约束。此类协助或非正式讨论可在任何会议、施工现场视察或其他场合进行,并且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出席。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共同书面请求争议评审小组,就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争议的情况提供协助或进行非正式讨论,争议评审小组应给出公正的意见或建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20.4仲裁或诉讼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并不影响暂时执行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直到在后续的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中对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进行了改变。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1.1词语定义和解释第1条一般约定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件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20.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1.3.11临时占地包括:生活、办公等临时设施及设备、材料加工、堆放场地。1.1.3.9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生活、办公等临时设施及设备、材料加工、堆放场地。1.1.3.5单位/区段工程的范围:双方签订的技术协议界定的范围。1.1.3工程和设备1.1.1.10其他合同文件:合同附件、施工组织设计、设计联络单、工程联络单、会议纪要、图纸会审记录、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补充协议、往来函件、发包人相关制度、廉政协议等。1.1.1合同
1.4.1适用于本合同的标准、规范(名称)包括:执行建筑、安装、市政等工程,国家、自治区、州、市现行施工及验收规范标准以及材料设备所涉及的现行国家,省,市或行业的工程建设标准。1.4标准和规范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以及国家和自治区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1.3法律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1.2语言文字
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中标通知书或成交通知单;(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3)专用合同条件及《技术附件》等附件;(4)通用合同条件;(5)承包人建议书(宝华招标保留);(6)价格清单;(7)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各类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等。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4.4发包人对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承包人必须认真履行合同,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确保工程设计质量和工程建设质量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规范,各项技术性能指标须经有资格、具有能力的国家法定监测部门检验,检验合格交付。详见《蒙库铁矿选矿厂卸矿站场安装防风抑尘网方案》。1.4.3没有成文规范、标准规定的约定:无。1.4.2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无;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无;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时间:无。
承包人文件的内容、提供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1.6.2承包人文件的提供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依据技术附件要求提供。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依据技术附件要求提供。发包人文件的提供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依据技术附件要求提供。1.6.1发包人文件的提供
1.7联络关于现场文件准备的约定:施工现场保留两套完整图纸供发包人及有关人员使用。1.6.4文件的照管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6套;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书面形式和电子文件;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文件后7日内。承包人于2022年10月25日前提交双方审核完成全套土建图纸,2022年10月31日提交并双方审核完成该项目的全套施工图纸。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2022年10月31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工程总体进度计划做为合同附件。
承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书面形式和电子文件。发包人联系人:张巨民发包人邮编:831600发包人收件详细地址:富蕴蒙库铁矿有限责任公司双方确认以下地址为合同的相关通知、法律文本、诉讼文本等送达地址:双方对上述文本送过地址适用范围包括本合同履约期间各类通知、修正函等,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诉讼文件的送达。1.7.2发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3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11保密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承包人支付。1.10知识产权承包人联系人:承包人邮编:承包人收件详细地址:
2.2.1提供施工现场2.2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第2条发包人承包人对发包人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为:如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合同无法履约,承包人应全额返还发包人已付进度款及相应产生利息费用,并给发包人赔偿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1.13责任限制与本工程有关的任何技术文件、图纸、总承包合同及附件、分包合同及附件均应被视为保密文件,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漏。
2.5支付合同价款关于发包人应提供的基础资料的范围和期限:依据技术附件要求提供。2.3提供基础资料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的工作条件包括:三通一平,临水、临电等施工条件。2.2.2提供工作条件关于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的范围和期限:开工前7天。
(2)发包人向承包人指定电源、水源等接入点,由承包人负责接入施工场地。(1)向承包人提供开展设计工作必需和有效的资料;2.7.1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2.7其他义务2.5.3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期限、金额(或比例):无。2.5.2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及资金安排的期限要求:无。
发包人代表的身份证号:;发包人代表的姓名:黄康;3.1发包人代表第3条发包人的管理承包人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人,但是分包内容和分包人必须经发包人认可。2.7.2发包人对工程分包人的审批
发包人代表的职责:执行通用条款。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协调解决现场由发包人负责的相关事宜,负责对施工现场的工程质量、进度、工程款支付、设计就更的确认,以及与该工程相关的外部关系的协调和解决。发包人代表的通信地址:富蕴蒙库铁矿有限责任公司;发包人代表的电子邮箱:/;发包人代表的联系电话:18999452277;发包人代表的职务:书记;
3.3.1工程师名称:凌红飞;工程师监督管理范围、内容:合同规定范围执行通用条款;3.3工程师发包人人员职责:协调解决现场由发包人负责的相关事宜,负责对施工现场的工程质量、进度、工程款支付、设计变更的确认,以及与该工程相关的外部关系的协调和解决。。发包人人员职务:机电副厂长;发包人人员姓名:张巨民;3.2发包人人员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第4条承包人3.6.2关于保存和提供会议纪要的具体约定:按照工程管理制度和工程档案的要求,将形成的会议纪要专项管理并在工程结束后作为工程资料移交档案部门。3.6.1关于召开会议的具体约定:每周四下午16:00召开工程推进会;3.6会议工程师权限:执行通用条款合同规定权限执行通用条款。
(2)与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发包人密切配合,与各相关单位总体协调、管理工作;(1)编制工程建设网络计划,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组织总设计,全面负责工程的设计、材料供应、工程施工进度、施工技术、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程质量、交竣工试验、功能考核、投产等各项工作及综合管理和监督工作;4.1.1.2组建有较高组织管理水平和较高工作效率的工程建设项目部,配备有工程建设经验,熟悉业务的设计、计划、财务、经营、采购、施工组织管理、工程技术及经济专业人员,负责设计、材料供应、施工、试运行管理,进行项目管理、进度管理、质量管理、费用管理、安全、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管理、人力资源管理、风险管理、沟通与信息管理、材料管理、资金管理、合同管理、现场管理、项目收尾等。其具体工作职责如下:4.1.1.1承包人对工程的工期、质量、合同造价和交付使用后的保修向发包人负责。4.1.1承包人职责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8)承包人项目的人员组成应满足项目安全施工要求,自行承担工程施工的全部安全责任。项目部的人员组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人员):项目经理、专业工程师(图纸会审及施工期间工艺不少于1人、土建及钢结构不少于1人)、资料员(不少于1人)、安全员等。如未达到以上要求,现场提出整改,如未按期整改,一次考核10000元。如项目经理及其他人员未能满足八钢矿业项目施工要求和工作协调,发包人有权通知承包人调整合格人员,未进行调整一次考核工程款0.3%。(7)负责工程决算及竣工财务结算管理工作;(6)负责工程竣工资料收集、审查、归档工作;(5)负责建立安全管理、职业健康管理、环境管理和相应的保证体系,参加各分包人的检查,制定并落实措施的执行;(4)负责建立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参加各分包人的质量检查,组织工程交工验收,参加并协助发包人组织工程竣工验收;(3)负责财务管理工作。工程款的拨付满足工程建设进度要求;
执业资格或职称类型:;4.3.1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姓名:;4.3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4.2履约担保(初次与八钢签订工程项目合同的单位必须缴纳)
4.3.2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每月在现场的时间要求: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22天。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应事先通知,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向发包人缴纳违约金2万元,责令限期提交劳动合同并补缴社会保险。通信地址:。电子邮箱:;联系电话:;执业资格证或职称证号码:;
项目经理应遵照合同约定及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内容实施于工程,当超出实施范围应向发包人申报。4.3.3承包人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服从发包人管理,项目经理及项目管理人员未经发包人许可,不得擅自离开。否则承包人将按离开每人每天支付违约金10000元,但对于不能胜任现场施工需要的项目经理,发包人有权更换。对于发包人所发出的书面通知、工作联系函以及会议记要等文件中明确的工作,承包人应在其标注时间内落实并予以书面回复的。若未在标注的时间内回复,每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在此类终止之后,发包人可由自己选择任何其他承包人(或双方共同)完成工程。发包人或此类其他承包人可为完成该工程使用他或他们认为合适的那部分承包人编制的或以其名义编制的承包人文件和其他设计文件、承包人的设备、临时工程、工程设备及材料。在竣工时,或在发包人代表认为适当的较早日期,发包人代表应发出通知,说明承包人的设备及临时工程将在现场或现场附近退还给承包人。承包人应自费从上述地点撤离或安排撤离上述设备和临时工程,不得拖延。发包人可根据合同,在向承包人发出通知14天后,终止与承包人的合同,并限期要求其离开现场。承包人应随后将全部他自己编制的或别人为其编制的承包人文件及其他设计文件转交给发包人代表,但承包人并不被解除合同中的义务和责任。合同赋予发包人的权利亦不受影响。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的期限:合同签订时。4.4.1人员安排4.4承包人人员4.3.5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发现项目经理不胜任工作,有权通知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在通知期限内未及时更换的每延期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1万元违约金。如特殊原因需更换时,应提前14天提出书面申请,征得发包人同意,且必须为不低于前任资历(资格、经历)的人员。发包人负责对承包人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及技术负责人等管理人员进行考勤,项目经理缺勤按照1000元/天的标准进行罚款。工程施工过程中,如项目班子中有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工作人员,发包人有权要求限期改正,直至撤换相关人员。若不改正或撤销,每人次支付1万元违约金。其他人员违约责任执行招标文件相关规定。4.3.4承包人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4.4.3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在岗要求(2)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发现关键人员不胜任工作,有权通知承包人更换关键人员,在通知期限内未及时更换的,每延误1天的误期支付违约金为5000元,累计不超过合同价款的10%。(1)承包人在合同生效后确定并向发包人提供的管理人员名单,承包人管理人员应将主要精力投入到本合同工程的工作中,承包人如果中途更换上述人员需得到发包人的许可。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包人可根据实际情况有权提出更换或加强承包人管理人员。承包人擅自更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4.4.2关键人员更换承包人提交关键人员信息及注册执业资格等证明其具备担任关键人员能力的相关文件的期限:合同签订时。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执行通用条款。4.5.1一般约定4.5分包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应服从发包人管理,现场管理关键人员未经发包人许可,不得擅自离开。否则承包人将按离开每人每天支付违约金5000元,但对于不能胜任现场施工需要的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发包人有权更换。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如特殊原因现场管理关键人员确需离开现场时,应提前3天提出书面申请,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方可离开,必要时,承包人应安排专人临时接管。
(3)承包人及其委托的分包人均不得拖欠工程款,若有发生,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责任。承包人不得挪用收到的工程款,若有发现,按合同总金额的1%支付违约金,并不免除违约责任。承包人应及时发放施工人员工资,建立施工人员实名制专用账户。不得发生施工人员讨薪事件。(2)工程的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在本合同所承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分包人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它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依法分包,项目经理要求具备相关专业执业资格,分包人不得将其承担的工程(工作)再次分包。关于分包的约定:针对劳务分包约定允许分包的工程包括: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工程进行专业、劳务分包,项目经理要求具备相关专业执业资格,分包人不得将其承担的工程(工作)再次分包。4.5.2分包的确定
4.6联合体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无。4.5.5分包合同价款支付b、如已给发包人造成安全、质量、进度、投资、文明施工等方面损失,发包人有权抵扣承包人及分包人在八钢矿业范围内承揽的其它工程款。a、发包人严禁分包人在八钢矿业范围内承揽新的工程。(4)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分包人在此工程项目的施工力量及资源优势,及时掌握了解分包人在市场承揽相关业务的动态信息,及时评价分包人对分包合同能够正常履行的风险,并提交发包人处备案。通过备案信息分析,预知分包人的施工力量及相关资源已不能满足履行分包合同的义务,发包人可采取以下措施:
设计不可预见的困难包括:执行通用条款。4.8不可预见的困难4.7.1双方当事人对现场查勘的责任承担的约定: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到施工区域进行详细查勘,并对其勘察结果负责。4.7承包人现场查勘4.6.2联合体各成员的分工、费用收取、发票开具等事项:无。
施工设计图8套;初步设计及效果图4套;5.1.2设计成果文件及资料的交付(竣工资料除外)所有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要满足冶金行业相关标准及发包人办理各类政府行政许可手续的要求。5.1.1设计文件5.1承包人的设计义务
5.2承包人文件审查发包人未经承包人的同意,不得将本工程资料提供给第三方。承包人负责在其总承包工作范围内,保障工程发包人免于侵犯(或声称侵犯)任何专利、注册设计、商标或其他知识产权可能导致的一切索赔、损害及赔偿费,各种开支及诉讼费。5.1.3承包人对专利权的保证(4)以上资料应为中文文本或中文翻译文本,发包人报建需承包人按照政府要求提供纸质文本外还需提供电子版,表格用Excel,其余用Word;竣工图蓝图2套,竣工资料2套,建安施工图预算2套,其它文件资料6套;
(1)承包人应按国家档案局《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行业标准DA/T28-2018)的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和文件归档范围向发包人提交该工程项目的文件材料;5.3.1竣工文件的形式、提供的份数、技术标准以及其它相关要求:5.3竣工文件5.2.3关于第三方审查单位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5.2.2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为:执行通用条款5.2.1承包人文件审查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6.1实施方法第6条材料、工程设备5.3.2关于竣工文件的其他约定:详细要求见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及档案验收管理办法的要求。(4)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符合发包人要求的、完整的固定资产建帐明细表。(3)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移交该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图的总平面布置图和综合管线(包括地上、地下)电子图,其它竣工图采用PDF电子文档(光盘);(2)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该工程项目的竣工图,其编制按原国家建委《关于编制本建设工程竣工图的几项规定》和国家档案局《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行业标准DA/T28-2018),以划分的单位工程进行分类编制,编制6套竣工图及6套竣工资料向发包人移交归档,规定竣工蓝图和竣工图与实物三者必须一致,归档的竣工图必须用蓝图,不得使用“白”图;
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执行技术附件。6.3.1工程质量要求6.3质量检查竣工后试验的生产性材料的类别或(和)清单:执行技术附件。6.2材料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实施方法、设备、设施和材料:执行技术附件。
6.4.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6.4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关于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的特别约定:没有发包人代表的批准,任何工程均不得覆盖,承包人应保证发包人代表有充分的机会对将覆盖或隐蔽的工程进行检查和量测。无论何时,当任一部分工程已经或即将为检查做好准备时,承包人应事先通知发包人代表,并约定检查的时间,发包人代表则应按时参加上述工程的检查和量测,不得无故拖延,除非发包人代表认为没有必要检查,并就此通知承包人。如果上述约定时间后的24小时内,发包人代表未能到场对上述工程或基础进行检查和量测,承包人即可自行检查,并如实作出自检报告后,覆盖或隐蔽,发包人代表事后视为认可。6.3.3隐蔽工程检查除通用合同条件已列明的质量检查的地点外,发包人有权进行质量检查的其他地点:依据八一钢铁工程质量监督站下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名单’所明确的地点。6.3.2质量检查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中相关约定。7.1.1出入现场的权利7.1交通运输第7条施工试验和检验费用的计价原则:承包人承担。试验的内容、时间和地点:承包人依据相关规范,定期开展混凝抗力实验。
7.2.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7.2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关于场内交通的特别约定:执行通用条款中相关约定及蒙库公司《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车辆出入厂区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7.1.3场内交通关于场外交通的特别约定:执行通用条款中相关约定及蒙库公司《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车辆出入厂区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7.1.2场外交通
7.4测量放线关于现场合作费用的特别约定:无7.3现场合作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费用包含在合同价中。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的约定:承包人根据《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要求提供。临时设施的费用和临时占地手续和费用承担的特别约定:由承包人承担,费用包含在合同价中。
(3)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工程合同价款在500万元以下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4%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3%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1000万元以上至10000万元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2%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10000万元以上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1%预存,包工不包料的工程按工程合同价款的8%预存的要求。(2)承包人按照实名制发放工资,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承包人代发,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承包人每月收取工程进度款同时,提交上月发放工资的确认明细,并承诺无拖欠。施工过程中若有施工人员离场,需报备发包人,并提供离场人员签字的工资已发放承诺书。发生未报备事件支付违约金2000元/人/次。发包人负责监督落实。(1)承包人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每月足额将工资打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本工程合同农民工工资。7.5.2依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自治区劳动监察大队的要求:7.5现场劳动用工7.4.1关于测量放线的特别约定的技术规范: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合同当事人对安全施工的要求:7.6.1安全生产要求7.6安全文明施工(6)如承包人未按时、及时发放农民工工资,发包人有权扣留已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直接发放给农民工。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5)工程办理结算并挂账,发包人确认后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款通知单》,承包人按照流程提供退款通知单及前期缴款凭证到运营共享乌鲁木齐区域分中心办理退款。(4)承包人按照发包人开具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通知单》到经营财务部指定的银行账户交款,将银行的回执单和保证金通知单交公司经营财务部记账,经营财务部出具两份收款凭证返设备工程部和总包单位留存。
1)工程建设应严格落实文明施工的相关规定,施工现场必须遵守“五必”原则:施工区域必封闭,施工现场必整洁,施工物料必定置,施工手续必合规,施工结束必场清;施工完毕后及时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施工围栏以外5m范围内均属施工区域,施工产生的各类垃圾由施工单位负责拉运处理。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文明施工管理的主要标准规范:JGJ5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以及GB50720《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和JGJ146《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T188《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7.6.3文明施工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承包人对工程应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工程实施“工完、料净、场清”。符合安全保卫部和现场管理办的要求。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并执行蒙库公司《相关方安全管理办法》《建设及检修协力供应商管理办法》《现场管理办法》、《安全违章记分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切实抓好本工程安全施工工作,确保不发生一起安全事故,并应提前做好施工人员及机械设备保险办理工作;若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发包人将扣除承包人违约金,违约金为合同额的10%,同时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7.8环境保护7.6.4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承包人对列入措施项目费中的安全施工措施项目费,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发包人须在合同结算资料报送时书面确认是否“已按照安全文明施工方案要求实施”。6)施工结束后由建设单位、设备工程部、现场管理办公室共同对施工现场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合同结算手续。5)必须遵守《现场管理办法》现场管理“十不准”规定:3)施工各类公示标牌,主要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施工现场总平面图等标牌应规范、整齐、统一。2)工程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如需占用其他场地、绿化带及临时设施的需向属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由建设单位、设备工程部、现场管理办公室共同审核。
(2)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能源环境综合监察管理办法»文件的管理要求,达到节约水电资源的目的。如发现承包人浪费能源介质水电资源现象,按10000元/次考核,经双方确认后,项目结算中按实核减。(1)承包人使用发包人的能源介质供应水电时,承包人按照发包人的«外单位用能合同管理程序»文件管理的要求执行。承包人按施工水电表实际用量,经双方确认后,项目结算中按实核减;或若水电没有能源计量,结算时发包人按合同价款建安施工部分的0.5%扣除,若仅有水或电按0.3%扣除。7.9.2水电7.9.1关于临时性公用设施的特别约定:符合《现场管理办法》等管理文件的规定。7.9临时性公用设施7.8.1工程产生固废、危废、建筑垃圾及可回收的建筑垃圾等,必须严格执行八钢公司相关管理办法,现场管理办公室及安监部管理要求执行处置,处置方案经发包人确认,因此所产生的费用不予增加,均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8.2竣工日期8.1.1开始准备工作: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开工日期进行开工。8.1开始工作第8条工期和进度承包人现场安保义务的特别约定:承包人负责施工区域的安保管理,相关费用包含在合同价中。7.10现场安保
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及修改期限:执行技术附件。8.3.2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和修改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执行技术附件。8.3.1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8.3项目实施计划竣工日期的约定:2022年4月30日之前。包含工程合同结算和所有工程相关资料移交,并符合要求。
8.4.3进度计划的修订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1份/2022年10月25日。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执行技术附件。8.4.2进度计划的具体要求:执行技术附件。8.4.1工程师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进度计划后7个工作日内修改审核完成。8.4项目进度计划
8.5关键节点:承包人答复发包人提出修订合同计划的期限:收到修订意见后3日内完成。发包人批复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3日内,施工进度计划须经双方确认。承包人提交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1日内。若承包人的实际进度落后于通用条款第4.16条所指明的进度计划,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代表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保证在规定的交工时间内交工,由此产生的附加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这并不免除发包人根据合同通用条款第8.6条对承包人的索赔。无论何时,如果发包人代表认为工程实际进度不符合根据上述条款已经发包人同意的工程进度计划,则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代表的要求立即对工程进度计划进行修订,并提交2份。修改后的工程进度计划,仍应保证本合同工程在合同规定的工期内完成。
(6)2023年4月30日竣工验收完成。(5)2023年4月25日完成钢结构安装;(4)2022年11月30日,主体土建工程施工完成;(3)2022年11月5日全套施工图设计;(2)2022年10月31日完成初步设计审查;(1)计划开工2022年11月3日
第9条竣工试验因承包人原因使竣工日期延误,每延误1天的误期支付违约金为合同价款的0.1%,累计不超过合同价款的10%。8.6.1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8.6工期延误工程进度的考核违约金,若承包人追赶回工期,按交工日期完成发包人将已扣的工期延误损害赔偿费全部返还给承包人,如未完成在当期进度资金支付时核减实施。以上各关键节点因承包人原因延误,每延误1天的误期支付违约金为合同价款的0.1%,累计不超过合同价款的10%。
10.1.2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10.1竣工验收第10条验收和工程接收竣工试验的操作要求:执行通用条款。9.1.3竣工试验的阶段、内容和顺序:执行通用条款。9.1竣工试验的义务
10.3.2接受工程时承包人需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10.3.1工程接收的先后顺序、时间安排和其他要求:工程通过功能考核,竣工验收后办理工程实物交接。10.3工程的接收发包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受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无。10.1.2.3在承发包双方约定的规定时间内,功能考核未能满足发包人要求,在发包人可接受的最低功能及效能标准内按《技术附件》规定方法计算违约金。功能考核达不到发包人可接受的最低功能标准发包人有权拒付工程所有款项,已付款项承包人应无条件退回发包人。10.1.2.1交工验收完毕后,承包人应在1个月内达到《技术附件》的功能保证值的指标要求,向发包人提出竣工验收的申请并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6套。
10.3.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每延期一日扣除合同总价的0.1%,累计扣款总金额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10.3.3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无。(4)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符合发包人要求的、完整的固定资产建帐明细表。(3)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移交该工程建设项目的设备随机资料、图纸(备品、备件和易损件的图纸)、对引进设备外文资料、图纸的应有中文翻译文本。(2)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该工程项目的竣工图,其编制按原国家建委《关于编制本建设工程竣工图的几项规定》和国家档案局《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行业标准DA/T28-2018),以划分的单位工程进行分类编制,编制套竣工图及套竣工资料向发包人移交归档,规定竣工蓝图和竣工图与实物三者必须一致,归档的竣工图必须用蓝图,不得使用“白”图;(1)承包人应按国家档案局《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行业标准DA/T28-2018)的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和文件归档范围向发包人提交该工程项目的文件材料;
本合同价款为固定总价(不含税),金额为人民币75.65万元。14.1.1关于合同价格形式的约定:14.1合同价格形式第14条合同价格与支付缺陷责任期的期限:承包人对工程设备、材料、物品与合同要求不符负有责任,并且发包人已于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或验收、检验测试期限内或质量保证期内提出索赔,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同意的下述要求解决索赔事宜:更换有缺陷的零件、部件和设备,或修理缺陷部分,以达到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承包人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发包人遭受的一切损失。第11条缺陷责任与保修
(2)设备购置费(不含税,税率%):人民币(大写)(¥万元);(1)设计及服务费和总承包服务费(不含税,税率%):具体构成详见价格清单。其中:人民币(大写)柒拾伍万陆仟伍佰元(¥万元)。其中:
14.1.3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支付工程价款的计量方法、估价方法:。14.1.2关于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本合同价格包含承包人履行全部合同义务所产生的任何费用,除合同履行期间,税率依据国家政策性调整而调整,不因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国家政策性调整因素(含市场涨价)以及本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和责任而调整该合同总价。合同履行期间,税率依据国家政策变化进行调整。人民币(大写)(¥万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万元)。(3)建筑安装工程费(不含税,税率%):人民币(大写)(¥万元)
14.2.2预付款担保预付款扣回的方式:无。预付款支付期限:。预付款的金额或比例为:。14.2.1预付款支付14.2预付款
承包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时间:。工程进度付款申请方式:按工程形象进度的80%支付。14.3.1工程进度付款申请14.3工程进度款预付款担保形式:无。提供预付款担保期限:无。
(2)设备购置费支付:(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调整)(1)设计服务费支付:(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调整)本工程合同价款采用分期支付的方式,具体安排如下:进度付款的审核方式和支付的约定:发包人按审定的工程进度分次支付工程款,发包人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比例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14.3.2进度付款审核和支付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14.4.1付款计划表的编制要求:。14.4付款计划表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款通知单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的/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支付违约金。注: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商业承兑或通宝。(4)待缺陷期满后,如无任何质量问题及维修费用扣款,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质保金(不计利息),并开具发票。但不免除承包人承诺的保修责任。具体方法见相关条款。(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调整)(3)建筑安装工程费支付:(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调整)
竣工结算申请的资料清单和份数:**份。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的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14.5.1竣工结算申请14.5竣工结算付款计划表的编制:。14.4.2付款计划表的编制与审批
14.6质量保证金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无。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执行八钢公司付款要求。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自收到合格的竣工结算申请单60日内,本合同结算由八钢公司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审核,产生的审价服务费由承包人承担。14.5.2竣工结算审核竣工结算申请单的内容应包括:合同书、竣工图、结算书(符合发包人要求)、设计变更及设计联络单、交工验收书。
14.6.2质量保证金的预留(3)其他方式:无。(2)3%的工程款;(1)工程质量保证担保,保证金额为:/;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14.6.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14.7最终结清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前承包人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向发包人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本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3)其他预留方式:无。(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预留专用合同条件第14.6.1项第(2)目约定的工程款预留比例的质量保证金。(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预留的质量保证金的比例:无。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质量保证金的预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
15.1发包人违约第15条违约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支付的其他约定:执行14.3.2条款。14.7.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申请的其他约定:无。14.7.1最终结清申请单
15.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15.2承包人违约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无。15.1.3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无。15.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1)在施工过程中若发包人发现承包人属于挂靠性质,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出去,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应承担合同价款的30%的违约金。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3)承包人协力职工发生重伤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或工亡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和其他安全考核的,依据《建设及检修协力供应商管理办法》对承包人进行供应商体系考评。(2)承包人协力职工,对于触碰八一钢铁安全“红线”,考核承包人10000元/人,清退违章协力职工,各单位及工程项目组不得录用,承包人项目经理考核3000元/人。其他违章按照八钢公司安全违章记分管理办法执行考核,年度内同一项目连续查处2次触碰红线的,考核承包人项目经理6000元/人,进行安全培训、风险评估。年度内累计查处3次以上触碰红线的承包人,除考核处理外,一年之内限制投标。由此造成的停工整改造成的工期和其他损失由承包人负责。(1)承包人项目经理须按时参加工程例会,设工部组织召开周工程例会,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参加,未参加考核1000元/次。(一)承包人现场管理违约考核
(7)在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内,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6)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暂时停工,承包人不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的;(5)未按合同规定开工;或在接到要求加快工程进度的通知后的14天内仍未采取措施加快进行本工程或其关键部分的施工的;(4)在接到关于修复或运走、替换不合格材料、设备的规定发出的通知或指令后的14天内不遵守该通知或指令;(3)违反关于按投标文件及时配备称职的关键管理与技术人员或违反承包人承诺配备的施工设备或发包人要求配备的施工设备;(2)在工程实施期间,承包人的施工人员不足,在发包人发出书面警告7天后,仍未纠正的;
工程师通知承包人改正的合理期限是:如果承包人未能根据合同履行其义务或实施工程,发包人代表3日内书面通知承包人,限定时间内整改(以书面通知为准)。15.2.2通知改正承包人依据本合同承担的违约金上限,无论单项或多项累计均不超过合同总额的10%(第(1)条内容除外)。(10)违反合同协议书规定的其他义务的。如果发生(2)-(10)项中任何一种情况,发包人可视承包人违约的严重程度采取下列措施: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每项1000元,继续履行合同。(9)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更换了项目经理(含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项目总工程师)的;(8)无视发包人事先的书面警告,一贯或公然忽视履行其合同规定的义务;
如在八一钢铁办公或生活区域,发生3人以内讨薪事件考核1000元/次.人、发生3人以上讨薪事件考核2000元/次.人,退出供应商名册分,3年内禁止准入八一钢铁供应商。如在现场或项目单位,发生3人以内讨薪事件考核1000元/次.人,禁标6个月且供应商月评价扣分;发生3人以上讨薪事件考核1000元/次.人,退出供应商名册,1年内禁止准入八一钢铁供应商。(2)施工过程进、出厂施工人员需向发包人备案及提供劳务合同,离厂前需要到项目单位备案,并承诺无欠薪及讨薪问题,如仍发生讨薪事件则列入不守信用供应商,承包人(非自身原因除外)不得发生施工人员讨薪事件:(1)发包人若发现承包人属于挂靠性质,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扣除承包人应承担合同价款的30%的违约金。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它违约责任:配合发包人签订供应商年度承诺书。承包人不得拖欠工程款、设备款,若有发生,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后果。承包人不得挪用收到的工程款,若有发现,按合同总金额的1%支付违约金,并不免除违约责任。承包人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报备设备工程部审核,每月报工程进度款时需提供上月的农民工资发放明细表,施工过程中若有施工人员离场,需报备设备工程部,并提供离场人员签字的工资已发放承诺书。发生未报备事件考核2000元/人/次。所有施工人员必须与承包单位签订协议或与承包单位有劳务合同,未提供协议或劳务证明的人员一律不允许进场施工。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5.2.3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16.1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第16条合同解除(5)承包人施工队伍应确保稳定,人员稳定率≥85%,如低于85%时,发包人依据《建设及检修供应商管理办法》文件,建设及检修供应商管理体系评价表中相应规定评价考核,在合同结算时依据考核单扣除。(4)承包人将部分工程指定其他承包人完成。发包人除有权按照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与赔偿损失外,还可将部分工程指定其他承包人完成,其他承包人完成部分的工程价按投标报价或按实际发生的市场价扣除,承包人无权对此提出反对意见,并应按合同规定完成合同工程其余部分的施工和缺陷修复。在这种情况下,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合同价款中应扣除由其他分包人完成的那部分工程的价款。(3)承包人因违约造成发包人损失支付违约金后,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仍按合同规定继续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若扣缴违约金后仍不足以赔偿发包人损失的,发包人仍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该违约金与损失从同期支付工程款中扣除。如在上级部门:发生讨薪事件考核50000元/次.人,退出供应商名册,长期不得进入八一钢铁供应商。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执行通用条款。发包人若发现承包人属于挂靠性质,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扣除承包人应承担合同价款的30%的违约金。(2)如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合同无法履约,承包人应全额返还发包人已付进度款及相应产生利息费用,并给发包人赔偿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1)如承包人未按本合同履约,擅自中止、终止施工超过7日,发包人发出警告15日内,承包人仍不履行;发包人可解除合同,承包人给发包人赔偿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非承包人原因除外)双方约定可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16.1.1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当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的分次完成款项的支付。17.2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除通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在本合同中,“不可抗力”系指战争、疫情、暴乱、核污染、地震(六级以上)、政府指令政策性原因。17.1不可抗力的定义第17条不可抗力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无。
18.2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18.1.2双方当事人关于第三方责任险的特别约定:执行通用条款。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执行通用条款。18.1.1双方当事人关于设计和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执行通用条款。18.1设计和工程保险第18条保险
18.5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无。18.4其他保险关于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材料、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办理财产保险的特别约定:执行合同通用条款。18.3货物保险18.2.3关于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根据第一部分合同通用条款18款[保险]的要求进行的投保。承包人投保内容: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工伤保险等,施工人员必须全员购买保额100万以上的商业险。
19.1争议评审第19条争议解决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执行合同通用条款。18.5.4通知义务保险单的条件:执行合同通用条款。18.5.2保险凭证
评审机构:无。选定争议避免/评审组的期限:无。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无。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人数:无。19.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无。
关于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的特别约定:(无)20.3.3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发包人和承包人是否均出席争议避免的非正式讨论:无。20.3.2争议的避免争议评审员报酬的承担人:无。其他事项的约定:无。
附件1:《技术附件》单独成册专用合同条件附件(2)向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20.4仲裁或诉讼
附件7:《建设及检修供应商管理办法》文件中的建设及检修供应商管理体系评价表附件6:分项价格表附件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附件4: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附件3:施工组织进度计划表附件2:工程质量保修书
总承包合同会签页接收人签字:承包人执行相关规定:《现场管理办法》、《建设及检修供应商管理办法(2021版)》、《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安全违章记分管理办法》、《车辆出入厂区管理办法》、《相关方安全管理办法》、《能源环境综合监察管理办法》、《外单位用能合同管理程序》、《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固体废物管理程序》等,相关文件已接收电子版,按要求执行。承包人与发包人(富蕴蒙库铁矿有限责任公司)书面签订《廉洁协议》、《安全协议》、《建设项目施工环保管理协议》其他要求:
工程名称 | 蒙库铁矿选矿厂卸矿站场安装防风抑尘网总承包 | 项目编号 | |||
发包人: | |||||
单位名称 | 分类 | 主要内容 | 会签内容 | 签名 | |
***厂 | 技术部分 | 主体及辅助设施 | 总承包合同及技术附件小签、页面领导审核会签 | ||
设备工程部 | 商务部分 | 商务部分 | 合同约定及其他约定 | ||
安全能环部 | 技术部分 | 环保、节能 | 总承包合同会签页会签 | ||
安全能环部 | 技术部分 | 安全、职业卫生、消防 | 总承包合同会签页会签 | ||
承包方: | |||||
会签内容 | 签字 | ||||
总承包合同及技术附件会签 |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蒙库铁矿选矿厂卸矿站场安装防风抑尘网项目订立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全称):******发包人(全称):富蕴蒙库铁矿有限责任公司附件2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1《******总承包技术附件》单独成册
2.安装工程保质期为5年,设计使用寿命不低于20年;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二、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钢结构网片安装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蒙库铁矿选矿厂卸矿站场安装防风抑尘网方案》。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四、质量保修责任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返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工程缺陷责任期为6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单位/区段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区段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区段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三、缺陷责任期3.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无。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五、保修费用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承包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将设计业务分包的,应由原设计分包人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地址:富蕴县赛尔江东路214号地址:******发包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承包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工程总承包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附件3************项目总承包施工进划表邮政编码:*******邮政编码:*****账号:********账号:******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传真:***********传真:*****电话:**********电话:*****
附件7:《建设及检修供应商管理办法》文件中的建设及检修供应商管理体系评价表附件6:分项价格表附件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附件4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
名称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一、总部人员 | ||||
项目主管 | ||||
其他人员 |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 ||||
项目副经理 | ||||
项目副经理 | ||||
设计负责人 | ||||
采购负责人 | ||||
施工负责人 | ||||
技术负责人 | ||||
造价管理 | ||||
质量管理 | ||||
计划管理 | ||||
安全管理 | ||||
环境管理 | ||||
其他人员 | ||||
其他人员 |
序号 | 机械或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产地 | 制造年份 | 额定功率(kW) | 生产能力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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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日期:日期:供应商签字:评价单位签字:记录编码:BSTB/05-004-04C工程建设供应商管理体系评价表
类别 | 序号 | 评价内容 | 评价标准 | 标准分 | 扣分 | 扣分原因 |
1、 基本要求(20) | 1.1 | 建立工程项目管理组织机构,按要求配备管理人员,项目部管理人员到场履职,管理人员应持证上岗。 | 违反扣2分/项,扣完为止 | 20 | ||
1、 基本要求(20) | 1.2 | 建立项目管理体系,管理制度齐全。 | 违反扣3分/项扣完为止, | 20 | ||
1、 基本要求(20) | 1.3 | 服从业主协调,适应业主工程管理要求。 | 违反扣5分,扣完为止 | 20 | ||
1、 基本要求(20) | 1.4 | 无发生拖欠工人工资情况,有健全的工人工资发放和劳动管理制度, | 工人到设备工程部上访扣10分,到八钢公司上访扣15分,到政府部门上访扣20分 | 20 | ||
1、 基本要求(20) | 1.5 | 执行分包备案制,过程管控有效,台账完整. | 违反扣5分扣完为止, | 20 | ||
1、 基本要求(20) | 1.6 | 项目合同队伍应确保稳定,人员稳定率≥85%, | 人员稳定率每降低1%,扣2分;扣完为止 | 20 | ||
1、 基本要求(20) | 1.7 | 遵守八钢公司相关管理规定。 | 违反扣5分,扣完为止 | 20 | ||
2.安全、消防、环保、综治管理(30) | 2.1 | 专项安全方案要有针对性,现场落实到位。 | 违反扣5分/项,扣完为止 | 30 | ||
2.安全、消防、环保、综治管理(30) | 2.2 | 危险源辨识落实到位(施工方案、班前会、KYT)。 | 违反扣5分/项,扣完为止 | 30 | ||
2.安全、消防、环保、综治管理(30) | 2.3 | 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和隐患排查记录齐全,隐患整改按期完成, | 违反扣2分/项,扣完为止 | 30 | ||
2.安全、消防、环保、综治管理(30) | 2.4 | 安全措施费用使用台账齐全。 | 违反扣3分,扣完为止 | 30 | ||
2.安全、消防、环保、综治管理(30) | 2.5 | 现场检查安全隐患问题;安全警示标志符合规范 | 安全隐患问题违章扣2分/项,未按时整改扣2分/项。安全警示标志不符合规范,违反扣1分/个,扣完为止 | 30 | ||
2.安全、消防、环保、综治管理(30) | 2.6 | 遵守安全、消防、综治相关管理规定。 | 违反扣5分/项,扣完为止 | 30 | ||
2.安全、消防、环保、综治管理(30) | 2.7 | 按照固废、危废处置方案处置,造成二次处置费用自理,因施工检修发生现场环保不合格项,罚款自理, | 违反5分/项,扣完为止 | 30 | ||
2.安全、消防、环保、综治管理(30) | 2.8 | 发生一起安全红线事件 | 违反30分/项 | |||
3.质量管理(15) | 3.1 |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经过审批, | 违反扣5分,扣完为止 | 15 | ||
3.质量管理(15) | 3.2 | 按设计图纸、施工规范、施工方案组织实施。 | 违反扣2分/项,扣完为止 | 15 | ||
3.质量管理(15) | 3.3 |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施工技术资料齐全、同步。 | 违反扣2分/项,扣完为止 | 15 | ||
3.质量管理(15) | 3.4 | 按规范备案、质量控制节点及时报验。 | 违反扣5分,扣完为止 | 15 | ||
3.质量管理(15) | 3.5 | 工程交工后,质量符合现场生产使用要求。 | 违反扣3分,扣完为止 | 15 | ||
3.质量管理(15) | 3.6 | 对下发的书面整改通知单,在限定时间内按规范整改完毕后并报设工部验证。 | 违反扣5分,扣完为止 | 15 | ||
4.进度管理(15) | 4.1 | 项目网络节点工期按计划完成, | 违反扣5分,扣完为止 | 15 | ||
4.进度管理(15) | 4.2 | 按合同工期按时交工, | 延期扣5分/月 | 15 | ||
4.进度管理(15) | 4.3 | 完工后,按时办理交工验收证书。 | 违反扣5分,扣完为止 | 15 | ||
5、5S 管理(10) | 5.1 | 施工区域须设置彩板围档(厂房外)和普通围挡(厂房内)封闭,做标识牌。 | 违反扣5分,扣完为止 | 10 | ||
5、5S 管理(10) | 5.2 | 无粉尘、固废、噪音、污水等环境污染。 | 违反扣2分,扣完为止 | 10 | ||
5、5S 管理(10) | 5.3 | 临时设施搭建及放置整齐、规范,内外整洁。 | 违反扣5分,扣完为止 | 10 | ||
5、5S 管理(10) | 5.4 | 建筑材料、构件、料具应分类码放整齐。 | 违反扣5分,扣完为止 | 10 | ||
5、5S 管理(10) | 5.5 | 现场建筑、生活垃圾及时清理,运至垃圾场,施工现场须做到工完料清,场地清。 | 违反扣5分,扣完为止 | 10 | ||
6、招投标及合同管理(10分) | 6.1 | 符合资质要求不积极参加投标,不积极响应抢修应急项目,合同签订、验收、结算滞后,评价前未做检修运维管理总结,定价项目不及时完成,按时提交进度计划表,等工作 | 发生扣3分/起,项目小结质量差扣2分,扣完为止 | 10 | ||
说明:一、合同履约现场评价:以上考评分每分100元。其中:1、轻伤及以上事故,考评扣100分。2、恶意讨薪,造成不良影响的考评扣100分。3、违反厂内交通和综合治理规定,考评扣50分。二、合同结算评价:综合评价得分80分以上不考核;80-70分及以上结算时按结算额的0.5%考核;70-60分及以上结算时按结算额的1%考核;60分以下结算时按结算额的5%考核。 |
目录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蒙库铁矿选矿厂卸矿站场安装防风抑尘网技术附件》第六章招标人提供的资料详见《蒙库铁矿选矿厂卸矿站场安装防风抑尘网技术附件》第五章设计技术要求
六、联合体协议书五、授权委托书四、投标函附录三、投标函二、投标承诺书一、封面
十二、商务标其他材料十一、安全文明施工费承诺函十、开标一览表九、设计费计算明细表八、建安费报价明细表七、投标报价汇总表
一、封面十七、附件十六、技术标其他材料十五、采购方案十四、施工方案十三、设计方案
二、投标承诺书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投标人:投标文件项目
三、不与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本公司如被查实在本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围标串标、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接受相应行政处罚和失信惩戒,如:取消中标资格、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被招标人列入禁入名单并对外公告不诚信行为。二、与招标人不存在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利害关系;与其他投标人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控股、管理关系。一、不提供有违真实的材料。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参加项目的投标。本公司承诺:投标承诺书
九、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由注册执业人员担任,并实行严格的岗位负责制。八、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工作,加强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现场服务。七、不在投标中哄抬价格或恶意压价。六、不进行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投诉。五、不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四、不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以谋取中标。
十五、本公司若违反本投标承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十四、保证建筑材料符合相关标准和设计要求,不使用未经检测或检测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十三、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及合同约定,执行合理的施工工期。十二、加强对分包和劳务分包管理,对所分包工程的安全、质量和进度承担责任,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按时将分包合同报行政部门备案。十一、遵守国家和本市安全、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质量员、安全员的数量和人选的相关规定。十、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注册建造师不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项目上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
年月日拟任项目负责人手机:拟任项目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投标单位:十六、其他承诺:。
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2.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的投标总报价,服务周期日历天,按合同约定进行设计、实施和竣工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实现工程目的。(招标人名称):投标函三、投标函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和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4.如我方中标:
电话: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投标人:7.(其他补充说明)。6.我方理解你方将不受必须接受你方所受到的最低投标价及其它任何投标书的约束。
投标函附录四、投标函附录日期:年月日邮政编码:传真:
序号 | 项 目 内 容 | |
1 | 履约保证金 | 响应招标文件 |
2 | 误期赔偿费金额 | 响应招标文件 |
3 | 误期赔偿费限额 | 响应招标文件 |
4 | 质量赔偿金 | 响应招标文件 |
(招标人):授权委托书五、授权委托书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投标人:
投标人:(盖章)被委托人身份证反面被委托人身份证反面被委托人身份证正面被委托人身份证正面本授权书声明:在本书上签字的(“公司名称”)的(法人代表姓名、职务)代表本公司任命:在本书上签字的(被授权人姓名、职务)为本公司的合法代表人,在参加贵公司项目招标过程中,签署投标文件、履行谈判、签署合同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
联合体协议书六、联合体协议书日期:年月日地址: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住所:法定代表人:成员二名称:法定住所:法定代表人:牵头人名称:
5.投标工作和联合体在中标后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费用按各自承担的工作量分摊。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按照本条上述分工,联合体成员单位各自所承担的合同工作量比例如下:。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履行投标义务和中标后的合同,共同承担合同规定的一切义务和责任,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按照内部职责的分工,承担各自所负的责任和风险,并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2.在本工程投标阶段,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工程投标文件编制活动,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投标和中标有关的一切事务;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合同订立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1.(某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名称)牵头人。鉴于上述各成员单位经过友好协商,自愿组成(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招标人名称)(以下简称招标人)(项目名称)(招标编号)(以下简称本工程)的施工投标并争取赢得本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成员二名称:(单位公章)法定代表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牵头人名称:(单位公章)8.本协议书一式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7.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联合体未中标或者中标时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6.联合体中标后,本联合体协议是合同的附件,对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有合同约束力。
投标报价汇总表七、投标报价汇总表备注:本协议书由授权委托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年月日法定代表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序号 | 项目名称 | 金额(万元) | 备注 |
一 | 设计费 | ||
... | ... | ||
二 | 施工费 | ||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 | |||
... | ... | ||
三 | 其他费 | ||
... | ... | ||
四 | 总计(一+二+三) | ||
建设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八、建安费报价明细表2.投标报价已包括本工程招标范围内全部内容,还包括与工程相关设计变更、技术交底、标前答疑等全部工程内容。上述提供工程子目明细,投标单位需按相关设计施工规范综合考虑,如果工程清单子目错漏项则被认为分摊到其他子目中,报价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内容,招标人给定的统一表格若有漏项,投标人须在报价表中“其它”一栏内补齐,并注明详细内容。投标总价包含招标文件前附表中招标范围的内容以及建设期内材料费、人工费、机械使用费等涨价风险费,且包含财务融资费用。投标报价应确保该项目的完整性、先进性、适用性及准确性负全责。1.以上报价含税。(税率为:设计6%,施工9%)说明:
序号 | 分项工程 | 包含内容 | 土建分项报价(万元) | 安装分项报价 (万元) | 措施费(万元) | 税金(万元) | 合计(万元) | 说明 |
1 | 防风抑尘网安装 | |||||||
1.1 | ||||||||
1.2 | ||||||||
1.3 | ||||||||
1.4 | ||||||||
... | ... | |||||||
2 | 建筑 | |||||||
2.1 | ||||||||
2.4 | ||||||||
... | ... | |||||||
3 | 合计(万元) |
说明:1、参考国家《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修订版)》及工程性质和工作内容分类计算,计算基准为本次方案所作工程投资估算。单位:万元设计费报价明细表九、设计费计算明细表备注:1、投标人根据自己的设计方案对以上内容自行填写。
项目名称 | ||
设计费(含地勘)总报价(含税) | ||
设计费(含地勘)总报价(含税) | ||
(元人民币) | ||
设计周期(天) | ||
项目明细 | 报价(万元,含税) | 备注 |
1、施工图设计费 | ||
2、工程地勘 | ||
费用合计 |
标段名称:蒙库铁矿选矿厂卸矿站场安装防风抑尘网总包项目(EPC)标段编号:0721-2266A770-B04-613/01开标一览表十、开标一览表2、承诺:无论何种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设计费均不再增加。
标题 | 内容 |
投标报价 | |
施工费 | |
设计费 | |
质量等级 | |
工期 | |
项目负责人 | |
项目负责人注册证书编号 | |
保证金金额 | |
其他 |
日期:年月日投标人:我公司承诺(项目名称)安全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防护费、临时设施费)的费率按国家、地方和八钢的规定与工程相应配套取费标准执行。(招标人):安全文明施工费承诺函十一、安全文明施工费承诺函
项目负责人简历表设计方案十三、设计方案未给定格式商务部分均在此编辑(含企业和项目负责人资格证书等)十二、商务标其他材料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
职务 | 职称 | 拟在本合同担任职务 | ||||||||||
毕业院校 | 年 月毕业于 学校 专业,学制 年 | |||||||||||
参加工作时间 | 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 | 执业资格 | ||||||||||
经 历 | ||||||||||||
年~年 | 参加过设计的工程项目名称 | 建设规模 | 担任何职 | 备注 | ||||||||
十四、施工方案项目分项投资估算表拟投入项目人员汇总表说明:应提供相应专业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业绩证明材料、获奖情况及证明文件复印件(若有)。项目负责人相关证书复印件。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出生日期 | 学历 | 专业 | 技术职称 | 在本项目拟任职务 |
序号 | 项目编号 | 项目名称 | 工程量 | 工程量单位 | 造 价(万元) |
合 计 |
注:本表所列分包仅限于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非主体、非关键工作,且不属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中标人自行施工范围内不得分包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拟分包计划表拟分包项目情况表。。。。。。施工方案
序号 | 拟分包项目名称、范围及理由 | 拟选分包人 | 备注 | |||
序号 | 拟分包项目名称、范围及理由 | 拟选分包人名称 | 注册地点 | 企业资质 | 有关业绩 | |
1 | ||||||
2 | ||||||
3 | ||||||
1 | ||||||
2 | ||||||
3 | ||||||
1 | ||||||
2 | ||||||
3 |
拟投入项目人员汇总表说明:应提供相应专业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业绩证明材料、获奖情况及证明文件复印件(若有)。项目负责人相关证书复印件。项目负责人简历表日期:年月日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
职务 | 职称 | 拟在本合同担任职务 | ||||||||||
毕业院校 | 年 月毕业于 学校 专业,学制 年 | |||||||||||
参加工作时间 | 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 | 执业资格 | ||||||||||
经 历 | ||||||||||||
年~年 | 参加过施工的工程项目名称 | 建设规模 | 担任何职 | 备注 | ||||||||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出生日期 | 学历 | 专业 | 技术职称 | 在本项目拟任职务 |
招标文件包含其他材料清单:十七、附件未给定格式的技术部分在此编辑(含总承包管理方案、双方签字版技术协议扫描件)十六、技术标其他材料十五、采购方案
序号 | 附件名称 | 附件大小(Bytes) |
1 | 蒙库铁矿选矿厂卸矿站场安装防风抑尘网技术附件.doc | 9518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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