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江生态屏障建设成都市驻点项目(第二次)竞争性磋商成交公告
金额
139.1万元
项目地址
四川省
发布时间
2022/05/30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510101202200287
预算金额70万元
招标公司成都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招标联系人李老师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中泽盛世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张老师028-87789977
中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北京大学69.6万元
中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北京蓝潮环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69.5万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长江生态屏障建设成都市驻点项目(第二次)竞争性磋商成交公告
一、项目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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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101202200287 | |||||||||||||
二、项目名称 | |||||||||||||
长江生态屏障建设成都市驻点项目(第二次) | |||||||||||||
三、中标(成交)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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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要成交标的信息 | |||||||||||||
货物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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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类 | |||||||||||||
服务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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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信息)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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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文健,江慧(采购人代表),粟静 | |||||||||||||
六、代理机构收费标准及金额 | |||||||||||||
代理机构收费标准 |
本次代理服务费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定额收取17000元,由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支付 | ||||||||||||
代理机构收费金额 | 17000 | ||||||||||||
七、公告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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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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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它补充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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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补充事宜 | 一、资金来源:财政资金;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备案表号:51010022210200002130;二、采购监督管理机构:成都市财政局;地址:成都市锦城大道366号,联系方式:028-61882648;三、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促进监狱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 | ||||||||||||
其它补充事宜内容url | |||||||||||||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 |||||||||||||
1.采购人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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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成都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 ||||||||||||
地址 | 成都市青羊区芳邻路8号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李老师 。联系电话: 028-87011689 | ||||||||||||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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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四川中泽盛世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 ||||||||||||
地址 |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西三段213号宏源大厦A座4楼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张老师 。联系电话: 028-87789977 | ||||||||||||
3.项目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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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联系人 | 张老师 | ||||||||||||
项目联系电话 | 028-87789977 | ||||||||||||
十、附件 | |||||||||||||
采购文件 | |||||||||||||
评审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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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声明函 | |||||||||||||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 |||||||||||||
注册所在县扶贫部门聘用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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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 |
附件信息:
磋商文件 长江生态屏障建设成都市驻点项目(第二次).doc磋商文件 长江生态屏障建设成都市驻点项目(第二次).doc
9.0M
评审情况表-磋商 长江生态屏障建设成都市驻点项目(第二次).xls评审情况表-磋商 长江生态屏障建设成都市驻点项目(第二次).xls
21.5K
采购需求.pdf采购需求.pdf
164.9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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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5 101012 02200 287
长江生态屏障建设成都市驻点项目(第二次)
采
购
需
求
四川·成都
成都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四川中泽盛世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共同编制
二 〇 二 二 年 五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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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内容及其他商务要求
一、采购项目概况
《长江生态屏障建设成都市驻点项目(第二次)》通过资料收集与现场调查,
逐步完善成都市本地化的水污染源清单研究体系和河流物质通量研究技术体系,
完成成都市全域水污染源现状计算,分析并建立沱江流域水污染源排放清单,完
成金马河流域河流物质通量核算及河流系统健康评价,为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
战提供技术支撑。
结合沱江流域和金马河流域的流域特征,根据《长江生态屏障建设成都市驻
点项目(第二次)》实施方案的工作内容及单位的人员、设备现状情况,制定采
购计划共 5 包,其中第一、二、三、五包已采购完毕,本次采购为第四包。
二、技术要求(功能和质量要求) 第四包
(1)工作内容
①河流物质通量研究现状分析
进行国内外相关文献分析,熟悉研究区域自然地理背景,对河流物质通量研
究意义及工作目标、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成都市金马河流域基本情况进
行现状分析。
②流域内河流治理的系统分析
深入调研流域自然地理气象水文背景、产业结构特征、工业企业排污特征、
人口分布与废水排放特征、水环境污染现状;分析水污染治理成效和存在问题。
③流域内河流系统功能研究
结 合 流 域 水 系 特 征 和 水 功 能 区 划, 识 别 流 域 内 各 主 要 河 流 的 河 流 系 统 功 能
(例如,供水功能、生物栖息地功能、防洪排涝功能、水景观水娱乐功能、水环
境净化功能,提出各个河流维持其主导功能正常发挥对水、主要污染物等物质通
量的要求。
④河流主要物质通量平衡分析
从流域水的“来-蓄-用-排-纳”五个环节分析流域水平衡。
来:降水、入境水和地下水,分析其总量和时空分布;蓄:本地蓄水能力分
析,包括水库、山塘和其他绿色基础设施蓄水;用:分析流域用水,包括农业、
农村生活、工业、城镇生活、养殖等,分析其用水量和构成;排:废水排放核算,
包括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养殖废水、农田废水,分析其处理方式、方法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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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废水的去向和受纳水体。
根据水系汇集关系、监测断面分布和总体污水排放情况以及各个控制单元社
会经济发展状况,计算各个控制单元城镇生活污水、农村污水、企事业点源废水、
非点源污染等的常规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总磷)和抗生素通量,揭示污
染物空间变化特征,分析各控制单元主要污染物的贡献。
基于监测数据对水和主要污染物通量平衡分析的结果进行验证。
⑤河流系统健康的调查与评价
根据目前的河流断面水质浓度达标考核逐渐迈向河流系统健康评价的趋势,
借鉴国内外河流健康评价的研究进展、相关技术规范、技术导则等,从维护合理
的物质通量(合理的数量、相态、赋存状态、时空分布时空耦合、关联与协同等)
的角度,提出评价河流系统健康的指标体系,包括评价指标选取原则、指标量化
方法、指标体系结构和逻辑关系、指标阈值确定方法、健康评价数学模型、评价
结果分等定级方法、重要性分析方法等。进行金马河流域河流健康的调查与评价。
(2)工作要求
①研究成果要求
提交研究报告。研究成果需要基于河流物质通量的流域综合治理理念为指引,
系统分析流域内水系特征及其功能,阐明水、常规污染物、抗生素空间变化特征
及其生态环境风险、对主要控制断面水质的影响,提出基于河流系统功能的河流
健康评价方法,在金马河进行案例应用,提出流域水环境持续、稳定达标并逐步
改善的建议,并按相关意见修改完成后,形成《金马河流域物质通量研究》即研
究报告;提交内容包括研究文本以及相关图件的纸质版(5 套)及电子版。
撰写学术论文。至项目验收工作完成的 180 日内,撰写完成与本项目研究内
容密切相关的学术论文 2 篇。
②进度要求
2022 年 10 月 30 日前,提交 2022 年度报告;2023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专
家组验收工作;专家组验收后 10 日内,提交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完善后的研
究报告;专家组验收后 180 日内,撰写与本项目研究内容密切相关的学术论文 2
篇。
(3)质量保障要求
①供应商应根据工作要求配置专业项目团队,明确人员岗位设置、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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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提供针对本项目的组织架构图;
② 供 应 商 需 提 供 针 对 本 项 目 开 展 过程 中 各 环 节 的 质 量 保 障 措 施 及 后 期 服 务
方案。
三、商务要求
(1)履约时间
合同签订后至 2024 年 1 月 10 日。
(2)履约地点
不限履约地点。
(3)包装和运输
/
(4)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和地点(范围)
2023 年 6 月 30 日前完 成验收, 验收后 10 日内提 交研究文 本以及相 关图件
的纸质版(5 套)及电子版,交付地点为成都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验收后 180
日内,提交与本项目研究内容密切相关的学术论文 2 篇。
(5)付款条件及进度
合同签订后,采购人收到供应商开具的等额发票后 15 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
80%;通过验收后,采购人收到供应商开具的等额发票后 15 日内,支付剩余 20%
的合同金额,若供应商未按照要求开具发票,采购人有权延迟或拒绝支付合同相
应款项。
(6)验收、交付标准和方法
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进-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
(财库(2016)205 号)以及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进行验收。由采购人组织履约验收
小组,开展项目验收工作,达到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
准、规范要求为标准,按照《采购文件》、《响应文件》和双方签订的《采购合
同》,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出具验收报告。
(7)售后服务
/
(8)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
/
(9)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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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责任与解决争议的办法
①供应商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每出现一次违约(合同涉及“日
期”和“天数”的,每逾期一天或少一天,视为一次违约),供应商须向采购人
支付本合同总 价 1%的违约金并且 按采购人要求进行整改,出 现违约 3 次以上或
未按采购人要求整改的,采购人有权无条件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供应商退还已收取
的费用。
② 采 购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逾 期 未 按 照 合同 约 定 付 款 的 , 则 每 日 按 未 付 款 金 额 的
%。
10
1‰向供应商偿付违约金,但累计违约金总额不超过未付款总的
③供应商保证本合同产品的权利无瑕疵,包括产品所有权及知识产权等权利
无瑕疵。如任何第三方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有权对上述产品主张权利,由
供应商承担经济责任的,供应商除应向采购人返还已收款项及利息外,还应另按
向采购人支 付违约金并赔偿因 此给采购人造成的 一切损失,包
合同总价的 10%
括采购人因诉讼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
④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向供应商所在地人民
法院起诉。
(11)本项目所有工作成果知识产权归属
本项目成果著作权归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共同所有。
项目编号:510101202200287
长江生态屏障建设成都市驻点项目(第二次)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四川·成都
成都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四川中泽盛世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共同编制
二〇二二年五月
目 录
第一章 磋商邀请1
第二章 磋商须知4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27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28
第五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31
第六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内容及其他商务要求32
第七章 响应文件格式36
第八章 评审方法56
第九章 第四包政府采购合同(范本)68
第一章 磋商邀请
四川中泽盛世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成都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委托,拟对长江生态屏障建设成都市驻点项目(第二次)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510101202200287
2.采购项目名称:长江生态屏障建设成都市驻点项目(第二次)。
3.采购人:成都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4.采购代理机构:四川中泽盛世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二、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备案表号:51010022210200002130。
三、采购项目简介
本项目共5个包,第一、二、三、五包已采购完毕,本次采购为第四包(详细的技术、服务要求,商务及其他要求详见磋商文件第六章)。
四、供应商邀请方式
公告方式:本次竞争性磋商邀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五、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本项目特定资格条件:
1、供应商、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
2、授权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代表证明材料;
3、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合法获取磋商文件的证明材料;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六、禁止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站(http://zxgk.court.gov.cn)、“国家税务总局”网站(http://www.chinatax.gov.cn)等渠道查询递交了响应文件的供应商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截至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日,列入政府采购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联合体成员存在以上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七、磋商文件获取方式、时间、地点:
(一)获取时间:2022年5月13日至2022年5月20日每天上午09:00至12:00,下午14: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获取方式:供应商从“政府采购云平台”获取采购文件(网址:www.zcygov.cn)。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项目采购—获取采购文件—申请获取采购文件。
提示:
本项目采购文件免费获取。
(2)供应商只有在“政府采购云平台”完成获取采购文件申请并下载采购文件后才视作依法参与本项目。如未在“政府采购云平台”内完成相关流程,引起的投标无效责任自负。
(3)供应商参与本项目全过程中凡涉及系统操作请详见《供应商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操作指南》。(操作指南以政府采购云平台网站发布为准)。
八、响应文件的递交
1、响应文件递交起止时间:2022年5月27日10:00--2022年5月27日10:30。
2、递交响应文件地点:四川中泽盛世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开标大厅(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西三段213号宏源大厦A座4楼)。
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磋商地点。逾期送达、密封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恕不接收。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九、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磋商时间:2022年5月27日10:30(北京时间)。
十、磋商地点:四川中泽盛世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评标室(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西三段213号宏源大厦A座4楼)
十一、联系方式
采 购 人:成都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通讯地址:成都市青羊区芳邻路8号
联系人:李老师
联系电话:028-87011689
采购代理机构:四川中泽盛世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西三段213号宏源大厦A座4楼
联系电话:028-87789977
传 真:028-87789977
电子邮件:2844136766@qq.com
采购监督管理机构:成都市财政局
地址:成都市锦城大道366号
联系方式:028-61882648
第二章 磋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附表
序号 | 应知事项 | 说明和要求 |
1 | 邀请磋商 供应商的方式 | 本次采购采取公告的方式邀请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
2 | 采购预算 | 采购预算:70万元; 超过采购预算的报价为无效报价。 |
3 | 最高限价 | 最高限价:70万元; 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为无效报价。 采购项目分包采购的,在采购金额未超过采购项目总预算金额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在磋商过程中临时调剂各包采购限价(预算金额不得调整;财政预算明确到各包的不得调整),临时调剂的内容,在评审报告中记录。 |
4 | 本项目采购品目 | 科学研究和试验开发 |
5 | 本项目所属行业 | 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本项目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 |
6 | 是否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者专门面向小微企业的采购项目 | 是否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是¨,否☑; 是否属于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是¨,否☑; |
7 | 低于成本价 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实质性要求) | 1、在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供应商的书面说明材料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2、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本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3、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磋商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或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有效书面说明书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4、以联合体参加本项目的供应商,书面说明材料由联合体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或者加盖牵头人单位公章。 |
8 |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 一、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均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服务的价格给予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未提供的,视为放弃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3、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未提供的,视为放弃享受小微企业产品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5、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投标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投标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3%的价格扣除。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规定的扶持政策。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6、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
9 | 国家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政策 (本项目不涉及) | 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政策: 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相关要求,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强制采购范围的,供应商应按上述要求提供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鲜章),否则投标无效。 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优先采购范围的,将按照第八章《综合评分明细表》的规则进行加分。 注: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 |
10 | 国家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政策(本项目不涉及) | 供应商所投产品属于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或信息产业部公布的(截止本项目采购公告发布当天)最新一期的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优先采购清单范围的,将按照第八章《综合评分明细表》的要求进行加分; 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或信息产业部公布的无线局域网产品清单可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http://www.ndrc.gov.cn)、信息产业部网(http://www.mii.gov.cn)上自行查阅、下载。 |
11 | 政采贷 | 1、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是指银行以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审查和政府采购信誉为基础,依托政府采购合同,按优于一般企业的贷款程序和利率,直接向申请贷款的供应商发放无财产抵押贷款的一种融资模式。 2、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 号)、《成都市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暂行办法》(成财采〔2019〕1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有融资需求的中小企业可根据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的银行及其“政采贷”产品,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凭中标(成交)通知书向银行提出贷款意向申请。具体文件详见附件三。 |
12 | 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 | 供应商提供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的具体包装要求按照《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财办库〔2020〕123号)执行。 |
13 | 政府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若涉及) |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消费扶贫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29 号)要求,根据《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财库〔2019〕27 号)有关规定,进一步运用好政府采购政策,鼓励动员各级预算单位等购买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实施精准消费扶贫,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增收,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 具体详情详见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供销合作总社共同发表的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实施方案》的通知。 |
14 | 支持少数民族地区政府采购政策 | 详见第八章,4.定标 注:指供应商注册地在少数民族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含享受少数民族待遇的区县)、民族乡的供应商,评审时以供应商营业执照注册地为准。 |
15 | 磋商情况公告 | 供应商资格审查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磋商结果等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
16 | 磋商保证金 | 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 |
17 | 履约保证金 | 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
18 | 磋商文件咨询 | 联系人:张老师 联系电话:028-87789977。 |
19 | 磋商过程、 结果工作咨询 | 联系人:张老师 联系电话:028-87789977。 |
20 | 成交通知书领取 | 成交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后,请成交供应商前往四川中泽盛世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领取成交通知书。 联系人:张女士 联系电话:028-87789977。 地址: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西三段213号宏源大厦A座4楼。 需要准备资料如下: 1、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鲜章(须说明项目名称、编号、介绍人及联系方式、办理的事务等) 2、已交纳服务费的凭证 3、开票信息 |
21 | 供应商询问 |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询问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答复。 联系人:张老师 联系电话:028-87789977。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西三段213号宏源大厦A座4楼。 |
22 | 供应商质疑 |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质疑由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委托范围内负责答复。 联系人:张老师 联系电话:028-87789977。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西三段213号宏源大厦A座4楼。 注: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的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磋商结果的范围,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2.质疑函范本详见附件一。 |
23 | 供应商投诉 | 投诉受理单位: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 注: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规定,供应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2.投诉书范本详见附件二。 |
24 | 政府采购合同 公告备案 |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向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
25 | 代理服务费 | 本次代理服务费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定额收取17000元,由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支付。 注:服务费收款单位、开户行、银行账号如下: 收款单位:四川中泽盛世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 账 号:51050144643700000950 |
二、总 则
1.适用范围
1.1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磋商所叙述的服务采购。
1.2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2.采购主体
2.1本次磋商的采购人是成都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2.2本次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是四川中泽盛世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3.合格供应商
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3.1具备法律法规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2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3按照规定获取了磋商文件,属于实质性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4.磋商费用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磋商活动的全部费用。
5.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
5.1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2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3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4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5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只能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不得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5.6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7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5.7.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5.7.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5.7.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5.7.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7.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磋商小组成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6.联合体竞争性磋商(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7.磋商保证金(本项目无)
本项目虽不收取磋商保证金,但供应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上报同级财政部门,供应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1在磋商文件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7.2在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之前放弃成交候选资格的;
7.3成交后放弃、不领取或者不接收成交通知书的;
7.4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7.5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7.6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7.7报价有效期内,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8.响应文件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90天。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9.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13.1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13.2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13.3供应商如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文档,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技术支持,采购人享有永久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13.4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13.5构成本采购文件的各组成部分,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供应商不得擅自复印或用于非本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
三、磋商文件
10.磋商文件的构成
10.1磋商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磋商的依据,同时也是磋商的重要依据。磋商文件用以阐明磋商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磋商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本磋商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10.1.1磋商邀请
10.1.2磋商须知
10.1.3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10.1.4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10.1.5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10.1.6响应文件格式
10.1.7评审方法
10.1.8政府采购合同(草案)
10.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磋商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注: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没有对磋商文件全面做出实质性响应所产生的风险由供应商承担。
11.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1.1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11.2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5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1.3供应商应于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查询本项目的更正公告,以保证其对磋商文件做出正确的响应。供应商未按要求下载相关文件,或由于未及时关注更正公告的信息造成的后果,其责任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11.4供应商认为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申请,由采购代理机构决定是否采纳供应商的申请事项。
12.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12.1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在磋商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组织已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
12.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供应商接到通知后,不按照要求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会的,视同放弃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的权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对该供应商重新组织,但也不会以此限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或者以此将供应商响应文件直接作为无效处理。
12.3供应商考察现场或者参加答疑会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四、响应文件
13.响应文件的组成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或磋商过程中澄清。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两部分,分册装订。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响应文件包括资格性响应文件、其他响应文件。资格性响应文件(用于资格审查)严格按照第三、四章要求提供相关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他响应文件(用于资格审查以外的评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报价函;
(二)报价一览表;
(三)商务应答表;
(四)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五)供应商本项目管理、技术、服务人员情况表;
(六)供应商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
(七)中小企业声明函;
(八)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九)监狱企业证明材料;
(十)技术方案、项目服务方案;
(十一)磋商文件要求的相关承诺函;
(十二)其他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资料(包括评分标准里面的各类要求及证明材料)。
(以上资料若涉及,按磋商文件相关要求提供)
14.响应文件的语言
14.1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报价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供应商提交的该外文资料不予认可。(说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14.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15.计量单位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6.报价货币
本次磋商项目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以磋商文件规定为准。
17.联合体磋商
17.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18.响应文件格式
18.1供应商应执行磋商文件第七章的规定要求。
18.2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响应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9.响应文件的印制、签署和装订
19.1供应商磋商时应准备资格性响应文件叁份,其他响应文件叁份,响应文件电子文档壹份。(实质性要求)
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必须分册装订。
19.2资格性响应文件应为正本壹份副本贰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资格性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年月日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9.3其他响应文件应为正本壹份副本贰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其他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年月日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9.4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均需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电子文档应以U盘形式提交。
19.5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公章。
19.6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响应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或加盖私人印章),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19.7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需要逐页编目编码。
18.8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
19.9响应文件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规范)
19.10响应文件统一用A4幅面纸印制,除另有规定外。
20.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
20.1响应文件密封时,应将资格性响应文件、其他响应文件、电子文档分别封装。
20.2响应文件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年月日。
20.3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并加盖单位公章。
20.4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21.响应文件的递交
21.1资格性响应文件、其他响应文件和电子文档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
21.2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21.3递交响应文件时,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名称、项目编号、分包号应当与磋商文件的名称、编号、分包号一致。但是,响应文件实质内容的名称和磋商文件的文号、分包号一致,只是封面文字错误的,可以在评标过程中当面予以澄清,以有效的澄清材料作为认定响应文件是否有效的依据。
21.4采购代理机构将向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发出磋商邀请;现场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未通过的原因。
21.5最终报价表在磋商后,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时递交。
22.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回(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按照本章“20.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规定处理)
22.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但该补充、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效。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2.2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
22.3供应商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其响应文件。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22.4响应文件中报价如果出现下列不一致的,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改:
22.4.1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文字存在错误的,应当先对大写金额的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22.4.2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单价或者单价汇总金额存在数字或者文字错误的,应当先对数字或者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22.4.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确认采取书面且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的方式。
22.5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评审
23.磋商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八章的规定进行。
六、成交事项
24.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将按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24.1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24.2采购人收到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磋商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得分相同的,按磋商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磋商报价相同的并列,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报价相同且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也相同的并列,优先选择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供应商;报价相同且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也相同,供应商均属于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或供应商均不属于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由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成交供应商。
24.3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24.3.1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24.3.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4.3.3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24.3.4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24.3.5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
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本条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25.行贿犯罪
25.1供应商应当向采购人提供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无行贿犯罪承诺函。
25.2成交候选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存在行贿犯罪行为的,成交后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履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同时撤销政府采购合同;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已经履行的,将认定采购活动违法,由相关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26.成交结果
26.1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将及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26.2成交公告发布后,请成交供应商前往四川中泽盛世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领取成交通知书,具体细节详见第二章“供应商须知附表”。
27.成交通知书
27.1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7.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7.3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有权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合同事项
28.签订合同
28.1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8.2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部分。
28.3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8.4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8.5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磋商中的最后报价、成交供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称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
28.6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
28.7成交供应商在合同签订之后三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合同(一式一份)送四川中泽盛世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进行合同备案。
29.合同分包
29.1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事前载明。这种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分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成交的一致。
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成交供应商的主要合同义务。
29.2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9.3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30.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1.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32.履约保证金
32.1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之前交纳采购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32.2如果成交供应商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成交。
33.合同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4.合同备案
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35.履行合同
35.1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5.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6.验收
36.1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以及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验收。
36.2验收结果不合格的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还可能会报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37.资金支付
采购人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八、磋商纪律要求
38.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磋商不得有下列情形:
38.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38.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8.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38.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38.5在磋商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
38.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8.7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8.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38.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38.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38.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38.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以上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九、询问、质疑和投诉
39.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和四川省的有关规定办理(详细规定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政策法规模块查询)。
十、其 他
40.本磋商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磋商文件不再做调整。
41.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和采购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必须符合其要求。
42.本磋商文件各部分规定的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而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间届满的最后一天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43.本磋商文件各部分规定的“以上”、“以下”、“内”、“以内”,包括本数;所称的“不足”,不包括本数。
44.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其中较大数额罚款按照(财库〔2022〕3 号)执行“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一、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其他条件:
1、供应商、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
2、授权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代表证明材料;
3、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合法获取磋商文件的证明材料;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一、应当提供的供应商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一)应当提供的供应商资格、资质性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资格性审查项 | 通过条件 | |
1 |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证明材料 | ①若供应商为企业法人的,提供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未换证的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②若供应商为事业法人的,提供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未换证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③若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提供对应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许执业的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④若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提供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
2 | 具备良好商业信誉的证明材料 | 提供承诺函原件,具体格式详见第七章格式 注: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本项目不认定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
3 | 具备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材料 | 注:①可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三年内任意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包含审计报告和审计报告中所涉及的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②也可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三年内任意一年供应商内部的财务报表复印件(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③也可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一年内银行出具的有效资信证明;④供应商注册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一年的,也可提供在工商备案的公司章程复印件; |
4 |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证明材料 | 提供承诺函原件,具体格式详见第七章格式 |
5 |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 提供承诺函原件,具体格式详见第七章格式 |
6 | 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 | 提供承诺函原件,具体格式详见第七章格式 |
7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提供承诺函原件,具体格式详见第七章格式 |
8 | 供应商、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 | 提供承诺函原件,具体格式详见第七章格式 |
9 | 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合法获取磋商文件的证明材料 | 由代理机构在评审时提供盖章的报名情况一览表作为证明材料,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无需提供 |
10 | 授权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代表证明材料 | 1、非法定代表人参与投标并签署响应文件时,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以及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提供身份证有困难的,也可提供户口本或军官证或护照等身份证明材料); 2、法定代表人直接参与投标并签署响应文件时,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身份证有困难的,也可提供户口本或军官证或护照等身份证明材料)。 |
11 |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 \ |
12 |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 提供承诺函原件,具体格式详见第七章格式 |
注:
1、承诺函格式如有重复,可只提供一次承诺函,不用重复提供。
2、本章要求提供的复印件均须加盖投标单位的公章(鲜章)。
3、本章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与第三章的规定要求对应,除供应商自愿以外,不能要求供应商提供额外的证明材料。如果要求提供额外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有权不予提供,且不影响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第五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针对第六章、第九章所包含的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内容及其他商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在获得采购人代表确认的前提下,可以根据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相关内容。磋商小组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第六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内容及其他商务要求
一、采购项目概况
《长江生态屏障建设成都市驻点项目(第二次)》通过资料收集与现场调查,逐步完善成都市本地化的水污染源清单研究体系和河流物质通量研究技术体系,完成成都市全域水污染源现状计算,分析并建立沱江流域水污染源排放清单,完成金马河流域河流物质通量核算及河流系统健康评价,为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提供技术支撑。
结合沱江流域和金马河流域的流域特征,根据《长江生态屏障建设成都市驻点项目(第二次)》实施方案的工作内容及单位的人员、设备现状情况,制定采购计划共5包,其中第一、二、三、五包已采购完毕,本次采购为第四包。
二、技术要求(功能和质量要求)第四包
(1)工作内容
①河流物质通量研究现状分析
进行国内外相关文献分析,熟悉研究区域自然地理背景,对河流物质通量研究意义及工作目标、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成都市金马河流域基本情况进行现状分析。
②流域内河流治理的系统分析
深入调研流域自然地理气象水文背景、产业结构特征、工业企业排污特征、人口分布与废水排放特征、水环境污染现状;分析水污染治理成效和存在问题。
③流域内河流系统功能研究
结合流域水系特征和水功能区划,识别流域内各主要河流的河流系统功能(例如,供水功能、生物栖息地功能、防洪排涝功能、水景观水娱乐功能、水环境净化功能,提出各个河流维持其主导功能正常发挥对水、主要污染物等物质通量的要求。
④河流主要物质通量平衡分析
从流域水的“来-蓄-用-排-纳”五个环节分析流域水平衡。
来:降水、入境水和地下水,分析其总量和时空分布;蓄:本地蓄水能力分析,包括水库、山塘和其他绿色基础设施蓄水;用:分析流域用水,包括农业、农村生活、工业、城镇生活、养殖等,分析其用水量和构成;排:废水排放核算,包括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养殖废水、农田废水,分析其处理方式、方法和效果;纳:废水的去向和受纳水体。
根据水系汇集关系、监测断面分布和总体污水排放情况以及各个控制单元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计算各个控制单元城镇生活污水、农村污水、企事业点源废水、非点源污染等的常规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总磷)和抗生素通量,揭示污染物空间变化特征,分析各控制单元主要污染物的贡献。
基于监测数据对水和主要污染物通量平衡分析的结果进行验证。
⑤河流系统健康的调查与评价
根据目前的河流断面水质浓度达标考核逐渐迈向河流系统健康评价的趋势,借鉴国内外河流健康评价的研究进展、相关技术规范、技术导则等,从维护合理的物质通量(合理的数量、相态、赋存状态、时空分布时空耦合、关联与协同等)的角度,提出评价河流系统健康的指标体系,包括评价指标选取原则、指标量化方法、指标体系结构和逻辑关系、指标阈值确定方法、健康评价数学模型、评价结果分等定级方法、重要性分析方法等。进行金马河流域河流健康的调查与评价。
(2)工作要求
①研究成果要求
提交研究报告。研究成果需要基于河流物质通量的流域综合治理理念为指引,系统分析流域内水系特征及其功能,阐明水、常规污染物、抗生素空间变化特征及其生态环境风险、对主要控制断面水质的影响,提出基于河流系统功能的河流健康评价方法,在金马河进行案例应用,提出流域水环境持续、稳定达标并逐步改善的建议,并按相关意见修改完成后,形成《金马河流域物质通量研究》即研究报告;提交内容包括研究文本以及相关图件的纸质版(5套)及电子版。
撰写学术论文。至项目验收工作完成的180日内,撰写完成与本项目研究内容密切相关的学术论文2篇。
②进度要求
2022年10月30日前,提交2022年度报告;2023年6月30日前,完成专家组验收工作;专家组验收后10日内,提交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完善后的研究报告;专家组验收后180日内,撰写与本项目研究内容密切相关的学术论文2篇。
(3)质量保障要求
①供应商应根据工作要求配置专业项目团队,明确人员岗位设置、职责分工,并提供针对本项目的组织架构图;
②供应商需提供针对本项目开展过程中各环节的质量保障措施及后期服务方案。
三、商务要求
(1)履约时间
合同签订后至2024年1月10日。
(2)履约地点
不限履约地点。
(3)包装和运输
/
(4)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和地点(范围)
2023年6月30日前完成验收,验收后10日内提交研究文本以及相关图件的纸质版(5套)及电子版,交付地点为成都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验收后180日内,提交与本项目研究内容密切相关的学术论文2篇。
(5)付款条件及进度
合同签订后,采购人收到供应商开具的等额发票后15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80%;通过验收后,采购人收到供应商开具的等额发票后15日内,支付剩余20%的合同金额,若供应商未按照要求开具发票,采购人有权延迟或拒绝支付合同相应款项。
(6)验收、交付标准和方法
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进-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以及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进行验收。由采购人组织履约验收小组,开展项目验收工作,达到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要求为标准,按照《采购文件》、《响应文件》和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出具验收报告。
(7)售后服务
/
(8)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
/
(9)保险
/
(10)责任与解决争议的办法
①供应商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每出现一次违约(合同涉及“日期”和“天数”的,每逾期一天或少一天,视为一次违约),供应商须向采购人支付本合同总价1%的违约金并且按采购人要求进行整改,出现违约3次以上或未按采购人要求整改的,采购人有权无条件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供应商退还已收取的费用。
②采购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按照合同约定付款的,则每日按未付款金额的1‰向供应商偿付违约金,但累计违约金总额不超过未付款总的 10 %。
③供应商保证本合同产品的权利无瑕疵,包括产品所有权及知识产权等权利无瑕疵。如任何第三方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有权对上述产品主张权利,由供应商承担经济责任的,供应商除应向采购人返还已收款项及利息外,还应另按合同总价的10% 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采购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采购人因诉讼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
④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向供应商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1)本项目所有工作成果知识产权归属
本项目成果著作权归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共同所有。
第七章 响应文件格式
一、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除格式中明确将该格式作为实质性要求的,一律不具有强制性。
二、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有关表格中的备注栏,由供应商根据自身响应情况作解释性说明,不作为必填项。
三、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中需要填写的相关内容事项,可能会与本采购项目无关,在不改变响应文件原义、不影响本项目采购需求的情况下,供应商可以不予填写,但应当注明。
封面:
(正本/副本)
项目
资格性响应文件
供应商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
包号:
日期:2022年 月 日
一、承诺函
四川中泽盛世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我公司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要求,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二、完全接受和满足本项目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如对磋商文件有异议,已经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前依法进行维权救济,不存在对磋商文件有异议的同时又参加磋商以求侥幸成交或者为实现其他非法目的的行为。
三、我单位 (说明:填写“没有”或“有”) 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
四、参加本次招标采购活动, (说明:填写“存在”或“不存在”) 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供应商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
五、参加本次招标采购活动, (说明:填写“存在”或“不存在”) 和其他供应商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授权代表的行为。
六、我单位 (说明:填写“未列入”或“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七、我单位 (说明:填写“未列入”或“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八、我单位 (说明:填写“未处于”或“处于”)被行政部门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期限内。
本公司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我公司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XXXX
供应商名称:XXXX(盖章)
日 期:XXX年XXX月XXX日
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四川中泽盛世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本授权声明:____________________(供应商名称)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授权______________(被授权人姓名、职务)为我方 “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项目编号:________________)投标活动的合法代表,以我方名义全权处理该项目有关投标、签订合同以及执行合同等一切事宜。
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
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供应商名称: (单位盖章)
日 期:
注:
1、非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参与投标并签署响应文件时才须提供;
2、应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提供身份证有困难的,也可提供户口本或军官证或护照等身份证明材料)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书
供应商名称:
单位性质: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申请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特此证明。
供应商名称: (单位公章)
日 期:
注: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参与投标并签署响应文件时才须提供;
2、应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提供身份证有困难的,也可提供户口本或军官证或护照等身份证明材料)
3、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可不附此证明书,只须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提供身份证有困难的,也可提供户口本或军官证或护照等身份证明材料);
三、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的承诺函
致四川中泽盛世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本单位 (供应商名称)参加 (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的政府采购活动,针对本单位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行贿犯罪情况作出如下承诺:
我单位及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
特此承诺。
我公司对于以上填写的信息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实,本单位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
供应商名称: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
日 期:
封面:
(正本/副本)
项目
其他响应文件
供应商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
日期:2022年 月 日
一、报价函
四川中泽盛世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1.我方全面研究了“XXXXXX”项目磋商文件(项目编号:510101202200287),决定参加贵单位组织的本项目磋商采购。
2.我方自愿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向采购人提供所需服务,并按照我单位针对本项目提供的“报价一览表”中所报的价格执行。
3.一旦我方成交,我方将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4.我方为本项目提交的响应文件正本XXX份,副本XXX 份,电子文档XXX份,用于磋商报价。
5.我方愿意提供贵单位可能另外要求的,与磋商报价有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我方已提供和将要提供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的。
6.本次磋商,我方递交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为磋商文件规定起算之日起XXX天。
7.我单位承诺在本项目后期实施过程中不进行合同转包。
8.我单位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我单位承担所有相关责任。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我单位如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使用该知识成果后,我单位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文档,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技术支持,采购人享有永久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如采用我单位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我单位在报价中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构成本采购文件的各组成部分,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我方不得擅自复印或用于非本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
9.我单位承诺提供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的具体包装要求按照《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财办库〔2020〕123号)执行。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XXX
通讯地址:XXX
邮政编码:XXX
联系电话:XXX
传 真:XXX
日 期:XXX年XXX月XXX日
二、报价一览表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 报价(元) | 备注 |
报价(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注:报价应是最终用户验收合格后的总价,是供应商响应磋商项目要求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包含磋商文件规定的完成本项目工作所需的一切相关费用。
供应商名称: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
日 期:
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供应商名称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联系方式 | 传真 | 网址 | ||||||||
组织结构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联系电话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联系电话 | |||||||
成立时间 | 员工总人数: | |||||||||
企业资质等级 | 其中 | 项目经理 | ||||||||
营业执照号 | 其中 | 高级职称人员 | ||||||||
注册资金 | 其中 | 中级职称人员 | ||||||||
开户银行 | 其中 | 初级职称人员 | ||||||||
账号 | 其中 | 技工 | ||||||||
经营范围 | ||||||||||
备注 |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XXX
日 期:XXX年XXX月XXX日
四、技术、服务要求应答表
项目编号:
序号 | 采购文件要求 | 响应文件响应 | 响应/正偏离/负偏离 |
注:
供应商必须据实填写,将所有技术、服务要求的条款列入此表,不得虚假应答,否则将取消其磋商或成交资格。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XXX
日 期:XXX年XXX月XXX日
五、商务应答表
项目编号:
序号 | 采购文件要求 | 响应文件响应 | 响应/正偏离/负偏离 |
注:
供应商必须据实填写,将所有的商务条款列入此表,不得虚假应答,否则将取消其磋商或成交资格。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XXX
日 期:XXX年XXX月XXX日
六、供应商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
年份 | 用户名称 | 项目名称 | 完成时间 | 合同金额 | 是否通过验收 | 备注 | ||
注:供应商(仅限于供应商自己的)以上业绩需提供有关书面证明材料。
供应商名称:X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XXXX
日期: XXXX
七、供应商本项目管理、技术、服务人员情况表
项目编号:
类别 |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常住地 | 资格证明(附复印件) | |||
类别 |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常住地 | 证书 名称 | 级别 | 证号 | 专业 |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XXX
日 期:XXX
八、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 (单位名称)的 (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 (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未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X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XXXX
日期:XXXX
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九、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X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XXXX
日期:XXXX
注:
1、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2、供应商为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可不提供此声明。
十、监狱企业
根据《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的规定监狱企业参加采购活动的,应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注:
1、供应商符合《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 规定的划分标准为监狱企业的适用。
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十一、报价表(此表为现场报价使用)
第 轮/最终报价表 四川中泽盛世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我公司(企业)认真阅读了长江生态屏障建设成都市驻点项目(第二次)(项目编号: )(包号: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采购内容,并严格按竞争性磋商文件、修改补充文件中规定的要求以及技术参数,通过仔细核算,作出最终报价: | |
项目名称 | 报价(人民币 元) |
长江生态屏障建设成都市驻点项目(第二次) | 小写: 大写: |
注: 1、报价表必须逐一填写完整;否则,视为无效响应报价。 2、响应报价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3、此报价是最终用户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的总价。 | |
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 联系电话: 磋商日期: |
第八章 评审方法
1.总则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制度,结合本采购项目特点制定本磋商方法。
1.2磋商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磋商由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
1.3磋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及择优的原则,并以相同的磋商程序和标准对待所有的供应商。
1.4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程序、评分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1.4.1熟悉和理解磋商文件,确定磋商文件内容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根据需要书面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文件作出解释;
1.4.2审查供应商响应文件是否满足磋商文件要求,并作出公正评价;
1.4.3根据需要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1.4.4推荐成交供应商,或者受采购人委托确定成交供应商;
1.4.5起草评审报告并进行签署;
1.4.6向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或者其他监督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的行为;
1.4.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1.5磋商过程独立、保密。供应商非法干预磋商过程的,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2.磋商程序
2.1审查磋商文件和停止评审。
2.1.1磋商小组正式评审前,应当对磋商文件进行熟悉和理解,内容主要包括磋商文件中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和商务要求、磋商办法和标准、政府采购政策要求以及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等。
2.1.2本磋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
(1)磋商文件存在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
(2)磋商文件的规定存在歧义,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未进行书面澄清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
(3)磋商文件明显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4)采购项目属于国家规定的优先、强制采购范围,但是磋商文件未依法体现优先、强制采购相关规定的;
(5)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范围,但是磋商文件未依法体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的;
(6)磋商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是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之外的评标方法,或者虽然名称为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但实际上不符合国家规定;
(7)磋商文件将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的;
(8)磋商文件有违反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2.1.3出现本条2.1.2规定应当停止评审情形的,磋商小组应当向采购人书面说明情况。除本条规定的情形外,磋商小组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停止评审。
2.2资格性审查。
2.2.1本项目由磋商小组进行资格性检查。
磋商小组应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提供资格性证明材料、是否属于禁止参加磋商的供应商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
2.2.2资格性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出具资格性审查报告,对没有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中说明原因。
2.2.3磋商小组应依据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对符合资格的响应文件进行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以确定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名单。
2.2.4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宣布未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名单时,应当告知供应商未通过审查的原因。
2.3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终止本次采购活动,并发布终止采购活动公告。
2.4磋商。
2.4.1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磋商顺序以现场抽签的方式确定。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情况调整磋商轮次。
2.4.2每轮磋商开始前,磋商小组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拟定磋商内容。
2.4.3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磋商文件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书面确认。
2.4.4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4.5磋商过程中,磋商文件变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根据磋商情况自行决定变更其响应文件的,磋商小组不得拒绝,并应当给予供应商必要的时间,但是供应商变更其响应文件,应当以有利于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为原则,不得变更为不利于满足磋商文件规定,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2.4.6磋商过程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2.4.7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发现或者知晓供应商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磋商小组应当将该供应商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不允许其提交最后报价。
2.4.8磋商完成后,磋商小组应出具磋商情况记录表,磋商情况记录表需包含磋商内容、磋商意见、实质性变动内容等。
2.5最后报价。
2.5.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符合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财库(2015) 124 号文规定情形的,可为2家)。或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符合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财库(2015) 124 号文规定情形的,可为2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5.2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两轮(若有)以上报价的,供应商在未提高响应文件中承诺的产品及其服务质量的情况下,其最后报价不得高于对该项目之前的报价,否则,磋商小组应当对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不允许进入综合评分,并书面告知供应商,说明理由。
2.5.3供应商最后报价应当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或加盖公章。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2.5.4最后报价中的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修正:响应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如果小写、大写金额和单价、总价金额出现明显文字错误,应当按照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程序先纠正错误后,再行修正,不得不经过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直接将供应商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6比较与评价。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具体要求详见本章综合评分部分。
2.7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家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磋商报告。得分相同的,按磋商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磋商报价相同的并列,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报价相同且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也相同的并列,优先选择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供应商;报价相同且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也相同,供应商均属于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或供应商均不属于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由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成交供应商。
2.8磋商小组复核。磋商小组评分汇总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进行评审复核,对拟推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报价最低的、供应商资格审查未通过的、供应商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的重点复核。
2.9采购组织单位现场复核评审结果。
2.9.1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磋商小组拟出具磋商评审报告前,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2名以上的本单位工作人员,在采购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之下,依据有关的法律制度和磋商文件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情况书面建议磋商小组现场修改评审结果:
(1)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的;
(2)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3)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4)客观评分不一致的。
存在本条上述情形的,由磋商小组自主决定是否采纳采购代理机构的书面建议,并承担独立评审责任。磋商小组采纳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的,应当按照规定现场修改评审结果或者重新评审,并在磋商报告中详细记载有关事宜;不采纳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未被磋商小组采纳的,应当接照规定程序要求继续组织实施采购活动,不得擅自中止采购活动。采购代理机构认为磋商小组评审结果不合法的,应当书面报告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
采购代理机构复核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不得离开评审现场。
2.9.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现场修改评审结果:
(1)磋商小组已经出具磋商报告并且离开评审现场的;
(2)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时,复核工作人员数量不足的;
(3)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时,没有采购监督人员现场监督的;
(4)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内容超出规定范围的;
(5)采购代理机构未提供书面建议的。
2.10编写磋商报告。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后,应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磋商报告。磋商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2.10.1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
2.10.2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
2.10.3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2.10.4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审查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等;
2.10.5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名单及理由。
磋商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磋商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磋商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磋商报告。
2.11磋商异议处理规则。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对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规定存在争议的,应当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但不违背磋商文件规定。有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认为认定过程和结果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磋商文件规定的,应当在磋商报告中予以反映。
2.12供应商澄清、说明
2.12.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12.2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2.13终止磋商采购活动。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13.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13.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2.13.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3.综合评分
3.1本次综合评分的因素是:详见综合评分明细表。
3.2专家小组成员应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独立评审及打分。
3.3综合评分明细表
3.3.1综合评分明细表的制定以科学合理、降低评委会自由裁量权为原则。
3.3.2综合评分明细表
序号 | 评分因素及权重 | 分值 | 评分标准 | 备注 |
1 | 报价16% | 16分 | 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报价最低的为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报价得分=(基准价/报价)*16分。 注: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价格给予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标。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 3、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 / |
2 | 整体方案64% | 现状分析12分 | 供应商提供完整的现状分析【包含①对本项目的研究意义及工作目标二项内容进行阐述分析;②针对河流物质通量的国内外研究现状、趋势以及研究区域——成都市金马河流域的基本情况进行阐述】的12分,每缺少一项扣6分;在此基础上,每有一项方案存在缺陷或漏洞的,扣3分,扣完为止。 注:存在缺陷或漏洞是指存在不适用项目实际情况的情形、凭空编造、套用其它方案、逻辑漏洞、科学原理错误以及不可能实现的夸大情形等。 | / |
2 | 整体方案64% | 服务方案 40分 | 供应商提供完整的服务方案【包含①流域内河流治理的系统分析;②研究范围内河流系统功能研究;③河流主要物质通量平衡分析;④河流系统健康的调查与评价】的得40分,每缺少一项扣10分;在此基础上,每有一项方案存在缺陷或漏洞的,扣5分,扣完为止。 注:存在缺陷或漏洞是指存在不适用项目实际情况的情形、凭空编造、套用其它方案、逻辑漏洞、科学原理错误以及不可能实现的夸大情形等。 | / |
2 | 整体方案64% | 质量保障12分 | 供应商提供完整的质量保障方案【包含①提供针对本项目的组织架构图以及针对本项目的人员岗位设置、职责分工;②本项目开展过程中各环节的质量保障措施;③提供针对本项目的后期服务方案;④项目进度安排】的得12分,每缺少一项扣3分;在此基础上,每有一项方案存在缺陷或漏洞的,扣1.5分,扣完为止。 注:存在缺陷或漏洞是指存在不适用项目实际情况的情形、凭空编造、套用其它方案、逻辑漏洞、科学原理错误以及不可能实现的夸大情形等。 | / |
3 | 履约能力20% | 20分 | 供应商自2019年1月1日以来,每具有1个河流物质通量研究相关项目业绩得5分,最多得20分。 注:供应商需提供合同复印件或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 / |
注:
1.评分的取值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2.本项目不涉及节能、环境标志、无线局域网产品,故在综合评分明细表中不作体现。
4.定标
4.1定标原则:本项目根据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按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4.2定标程序
4.2.1磋商小组将评标情况写出书面报告,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4.2.1.1编写磋商报告
磋商报告是磋商小组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的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
采购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
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评标方法和标准;
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投标无效供应商名单及原因;
评标结果,确定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或者经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的成交供应商;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包括评标过程中供应商根据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磋商小组成员的更换等;
报价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磋商小组应当对其报价的合理性予以特别说明。
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磋商报告中签字确认,对评标过程和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磋商报告中写明并说明理由。签字但未写明不同意见或者未说明理由的,视同无意见。拒不签字又未另行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同同意评标结果。
4.2.1.2评审争议处理规则
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对于符合性审查、对供应商文件做无效投标处理及其他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但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持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磋商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磋商报告。持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认为认定过程和结果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采购文件规定的,应当及时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书面反映。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收到书面反映后,应当书面报告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4.2.2采购代理机构在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磋商报告送采购人。
4.2.3采购人在收到磋商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磋商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磋商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磋商报价相同的并列,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报价相同且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也相同的并列,优先选择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供应商;报价相同且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也相同,供应商均属于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或供应商均不属于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由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成交供应商。
注意,采购人按照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不能认为采购人只能确定第一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确定后一顺序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类推。
4.2.4根据采购人确定的成交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成交公告,并自采购人确定成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4.2.5招标采购单位不退回供应商响应文件和其他投标资料。
5.磋商纪律及注意事项
5.1磋商小组内部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必须保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给供应商或与供应商有关的单位或个人。
5.2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磋商小组成员进行旨在影响谈判结果的私下接触,否则将取消其参与磋商的资格。
5.3对各供应商的商业秘密,磋商小组成员应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其他供应商。
5.4磋商小组独立评判,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出具书面报告。
5.5磋商小组可根据需要对供应商进行实地考察。
6.磋商小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二)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三)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四)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评审专家做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以及供应商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
(五)发现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六)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情况;
(七)配合答复处理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7.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不得参加与自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活动。发现参加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活动,须主动提出回避,退出评审;
(二)评审前,应当将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代理机构统一保管;
(三)评审过程中,不得与外界联系,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与外界联系的,应当在监督人员监督之下办理;
(四)评审过程中,不得发表影响评审公正的倾向性、歧视性言论,不得征询或者接受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不得明示或暗示供应商在澄清时表达与其响应文件原义不同的意见,不得以磋商文件没有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作为评审的依据,不得修改或者细化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得违规撰写评审意见,不得拒绝对自己的评审意见签字确认;
(五)在评审过程中和评审结束后,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不得向外界透露评审内容;
(六)评审现场服从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管理,接受现场监督人员的合法监督;
(七)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不得私下接触供应商,不得收受供应商及有关业务单位和个人的财物或好处,不得接受采购代理机构的请托。
第九章 第四包政府采购合同(范本)
仅供参考,特别提醒:采购合同的签订不得偏离磋商文件要约及响应文件承诺的实质性内容)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根据项目的采购结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 合同文件
下列与本次采购活动有关的文件及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政府采购需求管理文件
2.(××号)采购文件
3.投标/响应文件
4.乙方在投标/响应时的书面承诺
5.(××号)中标/成交通知书
6.合同补充条款或说明
7.保密协议或条款
8.相关附件
第二条 合同期限
合同签订后至2024年1月10日。
第三条 服务内容与服务标准
3.1 项目工作要求
①河流物质通量研究现状分析
进行国内外相关文献分析,熟悉研究区域自然地理背景,对河流物质通量研究意义及工作目标、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成都市金马河流域基本情况进行现状分析。
②流域内河流治理的系统分析
深入调研流域自然地理气象水文背景、产业结构特征、工业企业排污特征、人口分布与废水排放特征、水环境污染现状;分析水污染治理成效和存在问题。
③流域内河流系统功能研究
结合流域水系特征和水功能区划,识别流域内各主要河流的河流系统功能(例如,供水功能、生物栖息地功能、防洪排涝功能、水景观水娱乐功能、水环境净化功能,提出各个河流维持其主导功能正常发挥对水、主要污染物等物质通量的要求。
④河流主要物质通量平衡分析
从流域水的“来-蓄-用-排-纳”五个环节分析流域水平衡。
来:降水、入境水和地下水,分析其总量和时空分布;蓄:本地蓄水能力分析,包括水库、山塘和其他绿色基础设施蓄水;用:分析流域用水,包括农业、农村生活、工业、城镇生活、养殖等,分析其用水量和构成;排:废水排放核算,包括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养殖废水、农田废水,分析其处理方式、方法和效果;纳:废水的去向和受纳水体。
根据水系汇集关系、监测断面分布和总体污水排放情况以及各个控制单元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计算各个控制单元城镇生活污水、农村污水、企事业点源废水、非点源污染等的常规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总磷)和抗生素通量,揭示污染物空间变化特征,分析各控制单元主要污染物的贡献。
基于监测数据对水和主要污染物通量平衡分析的结果进行验证。
⑤河流系统健康的调查与评价
根据目前的河流断面水质浓度达标考核逐渐迈向河流系统健康评价的趋势,借鉴国内外河流健康评价的研究进展、相关技术规范、技术导则等,从维护合理的物质通量(合理的数量、相态、赋存状态、时空分布时空耦合、关联与协同等)的角度,提出评价河流系统健康的指标体系,包括评价指标选取原则、指标量化方法、指标体系结构和逻辑关系、指标阈值确定方法、健康评价数学模型、评价结果分等定级方法、重要性分析方法等。进行金马河流域河流健康的调查与评价。
3.2 成果要求
①研究成果要求
提交研究报告。研究成果需要基于河流物质通量的流域综合治理理念为指引,系统分析流域内水系特征及其功能,阐明水、常规污染物、抗生素空间变化特征及其生态环境风险、对主要控制断面水质的影响,提出基于河流系统功能的河流健康评价方法,在金马河进行案例应用,提出流域水环境持续、稳定达标并逐步改善的建议,并按相关意见修改完成后,形成《金马河流域物质通量研究》即研究报告;提交内容包括研究文本以及相关图件的纸质版(5套)及电子版。
撰写学术论文。至项目验收工作完成的180日内,撰写完成与本项目研究内容密切相关的学术论文2篇。
3.3 进度要求
2022年10月30日前,提交2022年度报告;2023年6月30日前,完成专家组验收工作;专家组验收后10日内,提交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完善后的研究报告;专家组验收后180日内,撰写与本项目研究内容密切相关的学术论文2篇。
第四条 合同金额及支付方式
4.1合同含税金额为:人民币 (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___元)。本合同执行期间合同金额不变,甲方无须另向乙方支付本合同规定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4.2 支付方式
合同签订后,采购人收到供应商开具的等额发票后15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80%;通过验收后,采购人收到供应商开具的等额发票后15日内,支付剩余20%的合同金额,若供应商未按照要求开具发票,采购人有权延迟或拒绝支付合同相应款项。
第五条 知识产权及承诺
5.1 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他合法权益,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5.2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归甲、乙双方共同拥有。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6.1 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乙方提供的服务拥有监管权。对其认为不符合服务质量标准的部分,甲方有权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要求乙方限期进行符合服务质量标准的整改。
6.2 负责监督乙方服务的实施及执行情况。
6.3 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6.4 甲方应尽量配合乙方开展工作,如:配合资料收集、协调地方关系等。
6.5 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7.1 对委托服务范围内的项目有管理权及服务义务。按照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按时保质完成服务。
7.2 根据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收取服务费用,并有权在本项目管理范围内管理及合理使用。
7.3 对自身人员人身、财产安全负责,甲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7.4 因乙方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财产损失、向第三方承担责任、承担行政责任),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7.5 应及时向甲方通告项目服务范围内有关服务的重大事项。
7.6 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7.7 根据甲方要求,限时对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服务进行整改。
7.8 如果服务期间涉及到机密文书、文件或其他材料的,乙方负有保密义务。
7.9 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 甲乙双方必须遵守本合同并执行合同中的各项规定,保证本合同的合法正常履行。
8.2 如因乙方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疏忽、失职、过错等故意或者过失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或侵害,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本身的财产损失、由此而导致的甲方对任何第三方的法律责任等,乙方对此均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8.3 乙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每出现一次违约(合同涉及“日期”和“天数”的,每逾期一天或少一天,视为一次违约),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 1 %的违约金并且按甲方要求进行整改,出现违约3次以上或未按甲方要求整改的,甲方有权无条件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退还已收取的费用。
8.4 甲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按照合同约定付款的,则每日按未付款金额的 1 ‰向乙方偿付违约金,但累计违约金总额不超过未付款总的 10 %。
8.5乙方保证本合同所提供服务的权利无瑕疵,包括知识产权等权利无瑕疵,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如任何第三方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有权对上述产品主张权利,由乙方承担经济责任的,乙方除应向甲方返还已收款项及利息外,还应另按合同总价的 10 %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甲方因诉讼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
8.6 如果乙方违反保密条款,给甲方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负面影响,或者乙方因此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合同总金额15%的违约金,乙方还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乙方及涉事人员还需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8.7 乙方偿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还应按甲方损失尚未弥补的部分,支付赔偿金给甲方。
第九条 项目验收
验收事宜所涉其他内容详见下表。
第十条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5工作 日内向对方通报,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或双方谅解确认后,允许延期履行或修订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延期履行合同的,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事件,系指合同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时间包括但不限于水灾、火灾、旱灾、台风、暴雪、地震以及其它自然灾害和战争、暴动、社会治安事件等。)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在 10 天内不能达成一致时,应选择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产生的一切费用应由败诉方负担。
在法院审理期间,除有争议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可以履行的仍应按合同条款继续履行。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2.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合同一经生效,双方应诚信履行合同,除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外,一方不得无理由解除合同。
12.2合同执行中需要对合同相关事宜进行修改或补充的,在符合《政府采购法》第49条的前提下,双方可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2.3本合同一式 6 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甲方 2 份,乙方 2 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1 份,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地 址: 地 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一:质疑函范本
质疑函范本
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
质疑供应商: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
联系电话:
地址: 邮编:
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项目的名称:
质疑项目的编号: 包号:
采购人名称:
采购文件获取日期:
三、质疑事项具体内容
质疑事项1:
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
质疑事项2
……
四、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请求:
签字(签章): 公章:
日期:
质疑函制作说明:
1.供应商提出质疑时,应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2.质疑供应商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的,质疑函应按要求列明“授权代表”的有关内容,并在附件中提交由质疑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3.质疑供应商若对项目的某一分包进行质疑,质疑函中应列明具体分包号。
4.质疑函的质疑事项应具体、明确,并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5.质疑函的质疑请求应与质疑事项相关。
6.质疑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由本人签字;质疑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附件二:投诉书范本
投诉书范本
一、投诉相关主体基本情况
投诉人:
地 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 联系电话:
地 址: 邮编:
被投诉人1:
地 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2
……
相关供应商:
地 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二、投诉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 包号:
采购人名称:
代理机构名称:
采购文件公告:是/否 公告期限:
采购结果公告:是/否 公告期限:
三、质疑基本情况
投诉人于 年 月 日,向 提出质疑,质疑事项为:
采购人/代理机构于 年 月 日,就质疑事项作出了答复/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四、投诉事项具体内容
投诉事项 1:
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
投诉事项2
……
五、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请求:
签字(签章): 公章:
日期:
投诉书制作说明:
1.投诉人提起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副本。
2.投诉人若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的,投诉书应按照要求列明“授权代表”的有关内容,并在附件中提交由投诉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3.投诉人若对项目的某一分包进行投诉,投诉书应列明具体分包号。
4.投诉书应简要列明质疑事项,质疑函、质疑答复等作为附件材料提供。
5.投诉书的投诉事项应具体、明确,并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6.投诉书的投诉请求应与投诉事项相关。
7.投诉人为自然人的,投诉书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书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附件三 信用融资渠道
四川省财政厅文件
川财采[2018]123号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
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扩权县(市)财政局,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团体
组织,各金融机构,各采购代理机构,各政府采购供应商: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决策部
署、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大力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精神,
助力解决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资金不足、融资难、融资贵
的困难,促进供应商依法诚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
府采购监管和执行若干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8]14号)等
-1
有关规定,现就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有关事
项通知如下。
一、融资概念
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以下简称“政采贷”),是指银
行以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审查和政府采购信誉为基础,依托政府
采购合同,按优于一般企业的贷款程序和利率,直接向申请贷款
的供应商发放无财产抵押贷款的一种融资模式
二、基本原则
(一)财政引导,市场运行
财政部门推进“政采贷”,银行和供应商按照自愿原则参与。
供应商自愿选择是否申请“政采贷”,银行依据其内部审查制度
和决策程序决定是否为供应商提供融资,自担风险。
(二)建立机制,服务银企
财政部门与银行建立“政采贷”工作机制,推动政府采购政
策功能和金融资源的有机结合,拓宽银行的融资业务,助力解决
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资金不足、融资难、融资贵的困难,
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三)优质优惠,加强扶持
银行按优于同期一般企业的贷款利率,向政府采购供应商提
供信用贷款,贷款额度由银行根据政府采购合同的具体情况确定,
-2-
不要求申请融资的供应商提供财产抵押或第三方担保,不收取
资利息之外的额外费用。
三、基本条件
(一)银行暨“政采贷”金融产品
1、征集。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有意向开展“政采贷”工
作的银行,可以于2018年12月21日前,直接向四川省财政厅(政
府采购监督管理处)提交书面申请。四川省财政厅可以根据情况
每年征集一次有意向开展“政采贷”工作的银行。
申请材料应当包括银行基本情况、“政采贷”产品名称、申
请贷款条件、申请贷款方式、申请贷款程序、贷款审查流程、贷
款额度、发放贷款时间、收款方式及其他优质服务和优惠承诺等。
银行提供的“政采贷”产品应当满足“无抵押担保、程序简
便、利率优惠、放款及时”的基本条件以及本通知其他相关规定。
银行申请材料中应当载明其自愿提供“政采贷”产品,自担
风险,不得要求或者变相要求财政部门和采购人为其提供风险担
保、承诺。
2、公示。四川省财政厅收到银行提交的书面申请后,对满
足本通知要求的银行及其“政采贷”产品具体信息,及时在四川
政府采购网向社会公示。银行申请材料中提供的“政采贷”产品
不满足本通知要求的,四川省财政厅将退回申请,并告知理由。
(二)供应商
3
政府采购供应商向银行申请“政采贷”,应当满足下列基本
条件:
1、具有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依法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能力;
3、参加的政府采购活动未被财政部门依法暂停、责令重新
开展或者认定中标、成交无效;
4、无《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的
重大违法记录;
5、未被法院、市场监管、税务、银行等部门单位纳入失信
名单且在有效期内;
6、在一定期限内的(银行可以具体确定)政府采购合同履
约过程中或者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无不依法履约被有关行
政部门行政处罚的或者产生法律纠纷被法院、仲裁机构判决、裁
决败诉的;
7、其他银行要求的不属于提供财产抵押或第三方担保的条
件。
四、构建平台
四川省财政厅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统一构建四川省“政采
贷”信息化服务平台,推进四川省“政采贷”工作信息化建设。
五、财金互动
4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的若干规定》(川财采[2016]35号)等有关规定,对金融机构向
小微企业提供“政采贷”贷款产生的损失,纳入财政金融互动政
策范围给予风险补贴。
六、基本流程
(一)意向申请
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的银行及
其“政采贷”产品,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贷”银行及
其产品,凭中标(成交)通知书向银行提出贷款意向申请。银行
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对供应商的信用审查以及开设账户等相
关工作。
(二)正式申请
供应商与采购人在法定时间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
购合同签订后,应当依法在7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备案,2
个工作日内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后,可凭政府采购合同向银
行提出“政采贷”正式申请
对拟用于“政采贷”的政府采购合同,应在合同中注明贷款
银行名称及账号,作为供应商本次采购的唯一收款账号。因发生
特殊情况需要在还款前变更收款账号的,供应商应当事前书面告
知采购人和放款银行,并获得采购人和放款银行同意。采购人和
放款银行同意后,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就该条款重新签订政府采
-5-
购合同或者签订补充协议作为原政府采购合同的一部分,并在签
订后依法在7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备案,2个工作日内在
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
(三)贷款审查
银行按规定对申请“政采贷”的供应商及其提供的政府采购
合同等信息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银行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到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财政部门对该政府采购合同的书面信
息与备案信息进行核实,有关单位应当配合。银行审查通过后,
应当按照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的“政采贷”产品服务承诺事
项及时放款。
(四)信息报送
银行完成放款后,应当通过四川省“政采贷”信息化服务平
台,填写《四川省“政采贷”信息统计表》(详见附件),每季
度终了5个工作日内,向四川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报送,以便相关部门及时掌握和分析“政采贷”信息,不断推进
“政采贷”工作。
(五)资金支付
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时,采购人必须将采购资金支付到政府采
购合同中注明的贷款银行名称及账号,以保障贷款资金的安全回
收。采购人不得将采购资金支付在政府采购合同约定以外的收款
账号。
-6-
政府采购资金支付过程中,银行需要查询采购资金支付进程
有关信息的,财政部门和采购人应当支持。
七、职责要求
(一)各级财政部门应当高度重视“政采贷”工作,提高认
识,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作用。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强对“政采
贷”采购项目的跟踪监督,对于银行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核
实或者获取合法范围内的相关政府采购信息有困难的,可以积极
进行协调。财政部门不得为“政采贷”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和承
诺。
(二)银行应当切实转变注重抵押担保的传统信贷理念,积
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不断完善“政采贷”产品,优化贷
款审查流程,简化贷款审查手续,提供更多优质服务,同时做好
风险防控工作。银行对于供应商是否如期还款情况及未如期还款
的主要原因等信息,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发馈。
(三)采购人应当积极支持“政采贷”工作,对于银行、供
应商提出的合理需求,应当支持。对于已融资采购项目,供应商
履约完成后,要及时开展履约验收工作,及时支付采购资金,不
得无故拖延和拒付采购资金。
(四)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采取
有效方式,向供应商宣传“政采贷”政策。银行需要借用采购代
理机构的场所直接向供应商介绍其“政采贷”产品的,采购代理
-7-
机构应当支持。
(五)供应商应当依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公平竞争,诚实
守信,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合同履约,严格按照借款合同偿还债务。
(六)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和
个人不得违规干预供应商选择“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也不得
违规于预银行向供应商进行贷款。
(七)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开展“政采贷”工作过程中,发现
新问题、新情况或者有意见建议的,请及时向四川省财政厅反馈。
八、违规处理
(一)银行违规处理
银行不按照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的“政采贷”产品服务
承诺事项办理供应商信用融资贷款申请的,由四川省财政厅进行
约谈,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变相拒不整改的,撤销其在
四川政府采购网的公示信息,取消其资格,并在1-3年内拒绝接
收其再次申请。
(二)供应商违规处理
供应商以政府采购合同造假或者其他造假方式违规申请信
用融资的,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或者约定,导致无法偿还信用融资
贷款的,或者拒绝或无故拖延还款付息的,由有关部门单位依法
处理,纳入“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条件”名单,并在
-8-
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
(三)其他违规处理
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拖延和拒付采购资金的,或者采购代理机
构拒绝支持银行借用场所向供应商介绍其“政采贷”产品的,或
者有关单位或个人违规干预供应商选择“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
的,或者有关单位或个人违规于预银行向供应商进行贷款的,由
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进行约谈,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
变相拒不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附件:四川省“政采贷”信息统计表
财
省
年
9
四川省财政厅办公室2018年11月16日印发
-10-
保产站货品 | 保产站货品 | |||||
简价 | ||||||
楼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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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丝 | ||||||
彩H | 彩H | |||||
2 | 2 | N |
件
附
成都市财政局
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
成财采【2019]17号
成都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
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
暂行办法》和《成都市级支持中小企业
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
成都天府新区、高新区财政金融局,各区(市)县财政局,市级
各部门、单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有
关精神,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中的政策引导
作用,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市财政局、中国
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制定了《成都市中小企业政府采购
信用融资暂行办法》和《成都市级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
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实施方案》),现印发给
111
你们,请按要求贯彻执行。
1、高度重视、迅速行动
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是缓解中小企业资金短缺压力,优化中小
企业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相关单位要统一思
想,充分认识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的重要意义,结合政府采购
工作实际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即推进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
支持有融资需求、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实现高效融资。
二、明确责任、压荐推进
市级各部门、单位即日起严格按照《暂行办法》和《实施方
案》相关规定和工作要求,结合职能职责认真抓好贯彻执行。各
区(市)县财政部门要根据《暂行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
实施方案,在涵盖市级确定的融资机构基础上明确融资机构名单,
并于2019年6月30日前全面推进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
三、优化服务、营造氛围
各相关单位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
化宣传引导、优化工作机制、加强跟踪问效,积极创造条件主动
服务,为融资双方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让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政
策惠及更多中小微企业,并将工作落实的经验做法及时形成信息
反馈市财政局,为推动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营造法治化、国际
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附件:1.成都市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暂行办法
12
2.成都市级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实施方案
财
元行营业
分
文都
都
银行成者
中国人民银
管理部
财正
小
201月26
¥2
一3
附件1
成都市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政策依据)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四川省、成都市关于支持和促进
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导向作用,有
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支持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
购活动,根据《政府采购法》《四川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的若干规定》(川财采[2016]35号)和《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
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
123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政府采购信用融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术语定义)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是指融资机构以信用审查为
基础,依据政府采购合同,按相应的优惠政策向申请融资的中小
企业(以下简称供应商)提供资金支持的融资模式。
本办法所称融资机构,是指在成都市属地注册或设立分支机
构,有意向按照本办法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经同级财政
144-
部门确定的银行机构。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包括中型、小型及微型企业,其划型
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基本原则)
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自愿选择、
自担风险,诚实信用、互惠共赢的原则,切实发挥市场在资源配
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第二章,融资优惠
第五条(融资方式)
供应商无需提供财产抵押或第三方担保,凭借政府采购合同
向融资机构申请融资,融资机构根据其授信政策为供应商提供信
用贷款。
第六条(融资额度)
融资额度原则上不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
第七条(融资利率)
融资机构向供应商提供融资的利率应低于同期一般中小企
业的贷款利率。融资利率上浮比例原则上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
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
第八条(融资期限)
融资期限原则上与政府采购合同履行期限一致。
15
1
第九条(融资效率)
融资机构应当建立政府采购信用融资绿色通道,配备专业人
员定向服务,简化融资审批程序。对申报材料齐全完备的供应商,
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审批通过且具备放款条件
的供应商,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放款。
第十条(融资业务升级)
对履约记录良好、诚信资质高的供应商,融资机构应当在授
信额度、融资审查、融资利率等方面给予更大支持,促进供应商
依法诚信经营。
第十一条(贷款风险补贴)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的贷款(无需抵押、质押
或担保的贷款)损失,财政部门按最高不超过年度新增损失类贷
款额的60%予以风险补贴,具体分担比例由各地根据金融机构小
微企业贷款发放总量、损失情况、财力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三章融资流程
第十二条(融资流程)
(一)信息发布。采购人应当在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
中载明采购项目可提供信用融资的信息。
(二)融资申请。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自主选择提供政府采
购信用融资服务的融资机构及产品,并按要求提供申请资料。
16
一
(三)融资审查。融资机构对供应商的融资申请进行审查,并
向供应商反馈审查及融资额度等情况。
(四)账户确认。供应商须在合作融资机构开立结算账户,并
与采购人在政府采购合同中或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约定唯一
收款账户,融资机构对唯一收款账户进行确认和锁定。
(五)放款。融资机构对政府采购合同及融资相关信息进行确
认,并向供应商提供相应的融资产品。
(六)贷款归还。采购人按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将合同资金支
付至约定的唯一收款账户。
第四章职责分工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职责)
牵头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做好政策引导和支持协调,为
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提供便利。向融资机构提供相关必要信息,
推进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信息、合同信息、融资信息和信用信
息等信息资源共享。适时调整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的融资
机构名单。但在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中,财政部门不得提供任
何形式的担保和承诺。
第十四条(融资机构主管部门职责)
引导融资机构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推动成都市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系统与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直联,实现
171
政府采购信用融资线上办理,加强与财政部门的信息共享。
第十五条(采购人职责)
执行并宣传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政策,在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
中载明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政策。在采购代理机构委托协议中明确
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相关要求。畅通银企对接渠道,支持供应
商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依法及时公开政府采购合同信息,协
助融资机构确认或更改合同支付信息。及时开展履约验收和资金
支付工作,不得无故拖延和拒付采购资金。
第十六条(融资机构职责)
宣传和推广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政策,开发符合政府采购信用
融资政策的产品。在做好授信调查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授信额度。
做好融资业务与政府采购业务的系统对接。制定业务管理规范,
做好相关风险防控工作。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反馈业务开展情况。
第十七条(供应商职责)
依法诚信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
府采购合同约定,对投标(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和相关承诺承担
法律责任。真实、完整、准确地向融资机构提供信用融资审查所
需相关资料。遵照融资约定及时还本付息。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采购人监管)
181
采购人不执行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政策,或不正当于预供应商
选择合作融资机构,或无故拖延和拒付采购资金的,财政部门视
情节进行约谈、通报直至暂停拨付财政资金。
第十九条(融资机构监管)
融资机构违反规定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对政府采购
造成负面影响的,财政部门视情节取消其参与政府采购信用融资
的业务权限。
第二十条(供应商监管)
供应商弄虚作假或以伪造政府采购合同等方式违规获取政
府采购信用融资,或不按约定按时还款付息的,融资机构依法追
究相关责任。财政部门将其纳入“不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
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条件”名单并予以
公示。
第二十一条(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监管)
各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
职守、狗私舞整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
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解释相关)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
一9
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施行相关)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财政局、市金融办2013年12
月9日印发的《关于开展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及融资试点
工作的通知》(成财采【2013】200号)同时废止。
110
附件2
成都市级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
信用融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相关精
神和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
融资贵问题,支持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促进中小企业发
展,根据《成都市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暂行办法》(以下简
称《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四川省、成都市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发
展精神,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功能,持续
推进和完善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引导融资机构扩大对政府采
购中标(成交)中小企业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的融资规模,
积极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
二、适用范围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成都市本级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
三、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坚持政采搭台、市场运作,市财
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牵头组织并指导市级政
111
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但不参与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具体业务。融
资机构和供应商通过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
作。
(二)自愿选择、自担风险。融资机构自愿选择是否开展政府
采购信用融资业务。供应商自主决定是否享受政府采购信用融资
政策,并自由选择信用融资合作方。融资机构与供应商自行承担
政府采购信用融资的业务风险。
(三)诚实信用、互惠共赢。引导供应商树立“诚信创造价值”
的理念,通过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支持供应商依法、诚信经营。利
用信息化技术搭建信息互通平台,在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基础上,
促进供应商与融资机构实现良性互动、合作共赢。
四、组织实施
(一)宣传动员
相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多种方式积极宣传《暂行办法》和《实
施方案》,落实财政部门、融资机构主管部门、采购人、融资机构
等职责任务,明确各项工作目标任务,确保成都市级政府采购信
用融资工作有序推进。
(二)融资机构选择
1.报名。有意向按照《暂行办法》和《实施方案》开展政
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的融资机构,由其在蓉最高机构或在蓉最高
机构指定的分支机构在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报名。报名
需提供以下材料:
丨12-
(1)融资机构基本情况;
(2)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实施方案(包括授信政策、融资产品、
贷款利率及其它优惠措施、业务流程及各环节办结时间、联系方
式等);
(3)关于遵照《暂行办法》和《实施方案》开展政府采购信
用融资业务的承诺;
(4)关于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风险及系统对接研发费用自
行承担的承诺。
2.系统对接。融资机构成功报名后,须按要求完成政府采
购信用融资业务与成都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系统的技术对接。
3.确定融资机构。市财政局将完成系统对接的融资机构确
定为我市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的融资机构,并在成都市政
府采购监督管理系统集中展示,为供应商开展融资提供指引。
(三)其他事项
成都市级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通过成都市政府采购监督
管理系统实行全流程在线管理。成都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系统启
用前或升级维护期间,市级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按照《暂行办
法》相关规定进行离线办理,并在系统正常运行后上传相关信息。
五、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是缓解中小企业资
金短缺压力,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的重要
举措。市级各部门、单位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
丨13-
意义,认真抓好政策落实,全面、有序、科学推进政府采购信用
融资工作。
(二)注重协调配合。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
管理部及采购人等有关单位要根据职责任务,及时协调解决工作
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创造条件主动服务,帮助有融资需求、
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实现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促进中小企业又好又
快发展。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相关部门、单位要不断优化工作机制,
为中小企业供应商提供优质服务。强化宣传引导,不断扩大政府
采购信用融资政策的知晓度。加强跟踪问效,让政府采购信用融
资惠及更多中小企业,积极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114
一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成都市财政局2019年2月26日印发
成都市财政局文件
成财采发【2020]20号
成都市财政局
关于增补“蓉采贷”政策合作银行及做好
相关工作的通知
成都天府新区、高新区财政金融局,各区(市)县财政局,市级
各部门、单位,各有关银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
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号)和成都市中
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暂行办法及其实施方案等政策措施,充
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作用,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
难、融资贵问题,积极营造政府采购领域优质营商环境,前期,
我局在省财政厅确定的四川省首期开展“政采贷”业务银行的基础
上,结合实际征集了首批在线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银行。
根据银行报名情况,现增补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招商银行成都
1=
分行、广发银行成都分行、重庆银行成都分行、海银行成都分
行等5家银行作为我市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政策合作银行,请相关
单位做好以下工作。
、为更好推进政策落实和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现
将成都市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统一命名为“蓉采贷”,作为
成都市政府采购项目享受“政采贷”政策支持的统一标识,请各区
(市)县财政部门,市级各部门、单位,相关银行规范使用。
二、“蓉采贷”政策合作银行(详见附件)以及设在各区(市)
县的支行,默认进入各区(市)县“蓉采贷”合作银行名单,无需
重复征集。请各区(市)县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实施方案,进一步
做好“蓉采贷”政策的宣传和推进落实工作,为相关银行开展“蓉采
贷”业务提供便利,积极支持政府采购供应商高效融资。
三、请市级各部门、单位积极支持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
供应商享受“蓉采贷”政策,做好政策宣传、合同公开及备案、账
户确认、资金支付等环节的支持和配合工作。
四、请相关银行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蓉采贷”业务数据(含
各区(市)县支行)统一报送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联系人: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吴昊联系电话:
61882598;电子邮箱:cdsczjcgc@163.com
附件:成都市“蓉采贷”政策合作银行名单 | |
市财郑都市射政源 |
202旦年4月易
评审情况表 | ||||||||||||||
项目名称 | 长江生态屏障建设成都市驻点项目(第二次) | 项目编号 | 510101202200287 | 评审时间 | 2022-05-27 00:00:00 | |||||||||
评审过程 | ||||||||||||||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是否通过资格性/其他有效性审查 | 未通过原因 | 报价 | 现状分析 | 服务方案 | 质量保障 | 履约能力 | 总分 | 最终得分(平均分) | 评审结果 | |||
1 | 北京蓝潮环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 是 | / | 48 | 24 | 90 | 21 | 15 | 198 | 66 | 第一成交候选供应商: | 北京大学 | 报价金额(元) | 696000 |
2 | 北京盖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是 | / | 43.02 | 24 | 100 | 25.5 | 30 | 222.52 | 74.1733333333333 | 第二成交候选供应商: | 北京盖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报价金额(元) | 698000 |
3 | 北京大学 | 是 | / | 43.14 | 27 | 105 | 30 | 60 | 265.14 | 88.38 | 第三成交候选供应商: | 北京蓝潮环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 报价金额(元) | 695000 |
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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