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ztsyjcgs2023-0457
预算金额-
招标代理机构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物资采购所
代理联系人马经理
标书截止时间2023/08/21
投标截止时间2023/08/10
公告正文
沈阳铁道文旅集团有限公司丹东分公司丹东站出站口旅游咨询服务中心(台)场地租赁招商公告
招商编号:ZTSYJCGS2023-0457
一、招商相关人员及联系方式
1.1招商人信息
招商人: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公司沈阳铁道文旅集团有限公司丹东分公司
咨询人:许旻
联系方式:18242523993
1.2招商实施机构信息
招商机构: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物资采购所
项目负责人:马经理   联系电话:02462080901  
邮箱:706823790@qq.com
地址:沈阳市铁西区昆明湖街44号
发票联系人:024-62080884
文件工本费、投标及履约保证金到账确认:024-62080702
二、招商项目:
(一)立项情况:沈阳铁道文旅集团有限公司丹东分公司丹东站出站口旅游咨询服务中心(台)场地租赁招商,具体情况如下:
场地位置及面积:本项目包含租赁场地1处,具体位置是丹东站出站通道内距出站口约20米处,占地面积约20㎡。场地租赁面积以实际测量面积为准,面积误差±5%,超出浮动范围部分面积按照中标租金单价核算中标租金总价,竞商人应接受招商人指定人员测量的场地租赁面积为最终和结论性的结算面积。租赁期限:招商租赁期限为1年(即12个月),无装修免租期。租金及支付方式:年租金招商底价(含增值税,税率为:9%,如遇国家税率变化,以调整后税率为准)为550000.00元。招商底价单价(含税)为75.34元/㎡·天。租金以中标年租金为租金标准计算。租金按年一次性上打缴纳,租金在三方签订正式合同后5个自然日内缴纳,具体在合同中约定。经营业态:本项目租赁场地仅可作为旅游咨询服务相关经营业态使用。本项目租赁的场地不可作为餐饮、便利店、特产店、图书报刊、彩票站、暂休室、寄存处等经营业态使用。除三方另有书面约定外,中商人不得任意改变场地用途。本项目经营业态设置均不具有排他性和唯一性。场地状况:本项目仅提供场地,不包含场地现有服务台及装修。场地名称:丹东站出站口旅游咨询服务中心(台)产权单位: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丹东站现场踏勘:凡是已报名的竞商人均可现场勘查,踏勘时间:周一至周五,每天8:00-16:00(节假日除外)。现场踏勘联系人:许旻,联系电话:18242523993。现场踏勘时竞商人需对场地现状包括但不限于面积、设备设施等基础条件进行确认,竞商人与招商人需签订《场地踏勘确认书》。
我单位承诺:立项中所定制的商务、技术等条款均无量身定做指定或指向某一特定单位的行为。经与主管业务部沟通,本项目系我公司独家经营项目,主管业务部对本项目的履约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二)竞商底价、付款方式及竞商保证金:
竞商底价:年租金招商底价(含增值税,税率为:9%,如遇国家税率变化,以调整后税率为准)为550000.00元。招商底价单价(含税)为75.34元/㎡·天。竞商报价以年租金报价。付款方式:“先付后使用”原则,租金按年一次性上打缴纳,租金在双方签订合同后5个自然日内缴纳。竞商保证金:竞商保证金按照年租金招商底价10%收取,必须由竞商人单位账户向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物资采购所竞商保证金专用账户缴纳。
竞商保证金专户信息:
户名: 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物资采购所
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沈阳铁路支行
银行帐号: 3301002209249050332
邮箱:物资设备采购供应所00邮箱
联系人:刘子佳
电话:15004003177
竞商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竞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中商人未按照招商文件约定时间签订书面协议的。
(2)中商人的资格文件和竞商人报价文件等资料有虚假情况的。
(3)中商人存在其他不正当行为的。
三、公开竞商项目概述:
本项目:沈阳铁道文旅集团有限公司丹东分公司关于丹东站出站口旅游咨询服务中心(台)场地租赁项目招商。包件号:A01

招商场地具体位置

业态
规划

出租面积(平方米)

年租金标底金额(元/年)

租赁期限(年)

沈阳铁道文旅集团有限公司丹东分公司丹东站出站口旅游咨询服务中心(台)

旅游咨询服务

20

550000.00

1年

四、公开招商方式选择
本项目招商采取公开竞价方式。公开竞价只对年租金招商底价进行竞价。项目招商公告后,报名资格初审合格的商家只有1家的,可采用谈判方式招商确定中商候选人。资格初审合格的商家2家及以上时,招商人组织竞价。采用三轮竞价法,竞商人的竞商文件中的竞商报价为第一轮报价,第一轮报价不得低于招商底价。报价步长为2万元,第二轮竞价以第一轮最高报价为底价,第三轮竞价以第二轮最高报价为底价,若第三轮最高报价有两个及以上竞商人报价相同时,可追加竞价轮次,直至确定唯一报价最高的竞商人为中商人。竞商人承诺对出租场地状态、周边环境、客流变化、设施设备等已进行充分了解,自行承担相关风险,不以任何理由拒付或少付租金。竞商人应理性分析市场状况,合理进行报价,招商人对竞商人经营分析、判断的失误不承担任何责任。租金以双方约定的计算方式为准,不可预知的因素,如客流量调整、车次调整、运载组织的调整、商业布局、外部环境的调整,不作为租金调整测算的依据。
五、项目要求、资格条件及商务条款
竞商的项目要求禁止在本项目租赁区域内经营国家法令法规禁止的物资和严禁经营的服务类项目。确定招商项目的经营名称和具体经营项目,不得超范围经营。竞商人不得更改项目经营业态范围,否则按无效竞商处理。中商人承担承租项目安全主体责任,承担其从业人员劳动保险、安全基础培训。根据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中商人需要与项目所在车站及招商人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依法履行合同。合格竞商人资格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近三年经营活动中无行政处罚,无被法院认定构成违约、故意侵权等违法失信行为。具备有效的合法经营资质。新版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加盖公章)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竞商人需按照要求缴纳竞商保证金,竞商保证金按照年租金招商底价10%收取,必须由竞商人单位账户向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物资采购所竞商保证金专用账户缴纳。不接受自然人、联合体参与竞商。不接受竞商人与其关联公司共同参与竞标。以往有下列不良行为的竞商人不得参与竞商:与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及所属企业合作,存在拖欠款项或履约保证金;与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及所属企业合作,存在延迟签订合同或进场超期,无故弃标(截至本次竞商日一年内)等履约不良记录;与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及所属企业合作,自本次招商日前三年内存在过诉讼法律纠纷关系的。竞商造假等不良行为。竞商人有违法经营行为,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公告的;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法定代表人、董事(执行董事)、监事、股东名下(实际管理或实际控制)其他公司参与竞商时,也视为具有不良行为的竞商人,不得参与竞商。
以上内容需竞商人提供承诺函,如中商人承诺与实际不符,将取消中商资格,竞商保证金不予退返。
注:承诺函内容见附件一(包含但不限于附件一中内容)。
竞商人有义务向招商人提供与竞商有关的文件材料,保证材料的真实、完整、及时,并在投标文件中明确经营业态。竞商人对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完整、真实和准确负责。无论竞商人是否中商,竞商人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竞商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竞商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如法定代表人自己参加竞商的只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如授权其他人参与竞商的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经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竞商保证金交纳情况(附银行回执复印件)。竞商人提供2023年月日至开标前任意一日的银行账户存款证明(货币资金结余需超过招标底价)。竞商人财务状况资料(提供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复印件)。竞商人必须进行现场踏勘并签订的《场地踏勘确认书》。竞商人参与本项目竞商,视为竞商人对本项目租赁场地位置、面积、状态、经营环境、可以提供的经营条件以及设施设备等清楚了解,无任何异议,可以满足竞商人经营。竞商文件及其附件是签订协议的依据。严格履行协议是竞商人的基本义务;
以上材料提供复印件,需携带原件用于现场审核备查。有关竞商的其他资料,可与招商人联系。
竞商的项目
(1)中商人的经营范围:代办旅游、住宿、船票等服务业务(不得开展商品销售行为)、景区直通车、旅游咨询服务、酒店送客服务等。中商人承诺:对于招商人指定的销售产品(自有景区门票、船票及酒店客房等),中商人应推送招商人自有的凤上景区(直通车),优先开展向丹铁大酒店送客引客服务。
(2)中商人销售的所有产品必须报请招商人审批同意后方可经营,同时提供产品中涉及供应商的相关资质,且不得经营或提供与招商人指定同类销售产品或服务。
(3)招商人提供的除指定产品外(与中商人备案产品无关),中商人应优先推送介绍,不得排斥抵触。
(4)中商人营业时限应报请招商人审批后,不得擅自停业或拒绝接待服务。
(5)中商人应遵守车站在安全、秩序、服务等方面管理规定。
(6)中商人如发生以上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招商人给予中商人警告直至解除协议。
商务条款合同签订中商人应自《成交通知书》下达之日起30日内与招商人、项目所在车站三方签订书面《场地租赁合同》。中商人未按时与招商人、项目所在车站签订三方书面合同的,视为中商人自动放弃中商权利,中商人的竞商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将被列入招商黑名单,三年内不得参与任何形式招标。中商人在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的同时,还需与招商人签订《服务质量协议书》、《安全管理协议书》、《廉政协议书》、《防火安全协议书》、《严禁携带物品表》、《场地交接验收记录》,详见合同文本中的附件。交纳租金
中商人在合同签订后,5日内一次性缴纳租金。
招商人银行账户信息:
户名: 沈阳铁道文旅集团有限公司丹东分公司
开户银行:建行丹东振兴支行
银行帐号:21050166450309008888
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按合同租金(即中标价)的10%收取,中商人应自《成交通知书》下发之日起10日内向招商人交纳履约保证金。招商人履约保证金账户信息:
户名: 沈阳铁道文旅集团有限公司丹东分公司
开户银行:建行丹东振兴支行
银行帐号:21050166450309008888
联系人:许旻
联系电话:18242523993
中商人逾期未按约定缴纳应当由中商人缴纳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租金、水、电、气、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物业、违约金等费用,招商人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如招商人扣除履约保证金,中商人须在招商人书面通知后10日内补齐履约保证金。租赁期满后,中商人未发生任何违约情形且按期腾退承租场地(双方签订场地交接验收记录)、结清所有费用后,招商人将履约保证金退还中商人。履约保证金不计息。中商人未按期支付履约保证金的,视为自动放弃中商资格,竞商保证金不予退回,并列入招商黑名单。租赁期间相关费用
(1)招商人应承担的费用:
增值税、土地使用税及房产税由招商人承担。
(2)中商人应缴纳的费用:
①中商人基于场地使用过程应承担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气、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物业等费用。
②增值税一般条款:合同项下涉及但不限于租金,物业管理费等各项收费,以及手续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等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如有),招商人有权在收取该等费用的同时收取基于该等费用和适用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
场地交付及收回的验收招商人确认收到中商人履约保证金后2日内,招商人与中商人进行场地交接验收,如中商人逾期未验收场地,以中商人现场踏勘确认信息为准,视为交接验收完成。双方签订《场地交接记录》作为《场地租赁合同》的附件,实际起租日期以场地交接记录为准。如因招商人原因无法按期交付场地,招商人需书面通知中商人,双方另行约定交接验收时间,招商人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交接验收日期晚于合同起始日期,则合同起租日期以实际交接验收日期为准。如因中商人原因未按期接收场地并签订《场地交接记录》,交接验收日期晚于合同起始日期,则合同起租日期以《成交通知书》下达之日为准。招商人应保证交付的租赁场地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能够正常使用状态。招商人仅提供项目涉及的场地,场地内现有服务台等装修设施随时拆除,不在招商人交付范围内。验收时双方共同参与,如对装修、器物等硬件设施、设备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当场难以检测判断的,应于20日内向对方主张。租赁前验收时双方共同参与,验收时的房屋交接记录、照片、图纸、影像等资料作为合同附件留存,租赁期满后或合同终止时双方应对场地进行再次验收,如对装修、器物等硬件设施、设备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并与租赁时留存的资料进行对比,当场难以检测判断的,应于20日内向对方主张。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终止时,招商人有权收回出租场地,中商人增添或改善的不可移动附属物不得拆除,无偿归招商人所有,对中商人不予补偿。中商人增添或改善的可移动设备、设施由中商人自行处置,因拆除设施、设备造成场地毁损的,由中商人负责修缮,使场地恢复至招商人规定的状况,将处于良好、清洁且适租状态的场地交还招商人,招商人另有要求或合同双方另有约定除外。中商人交还招商人场地应当保持场地及设施、设备符合正常使用要求的完好状态,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场地的正常使用。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招商人有权自行处置,产生的费用由中商人承担。场地及附属设施的修缮与使用在租赁期内,招商人及项目所在车站应保证出租场地的结构安全。因招商人、项目所在车站原因提出对租赁场地进行维修时,中商人应积极协助配合。租赁场地内设备设施维修由中商人负责。中商人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场地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场地及设施损坏的,中商人应立即负责修复或经济赔偿。招商人也可代为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由中商人承担。中商人不得改变租赁场地的内部主体结构。中商人不得擅自对租赁场地装修、添附设施设备。中商人不得在承租范围内修建任何形式的建筑物或构筑物。装修或设置对场地结构有影响的设备,以及在租赁场地周围及院落搭建任何形式的商铺或建筑物的设计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方案均须事先征得招商人的书面同意后施工。租赁期满后或因中商人责任导致退租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招商人有权选择以下权利中的一种或几种:
①依附于场地的装修归招商人所有。
②要求中商人恢复原状。
③向中商人收取恢复工程实际发生的费用。
在确定租赁价格时中商人已进行了充分考虑且对地方政府征收或铁路企业拆除、使用、改造有预期。中商人需要对场地进行装修时,费用由中商人承担。装修改造投资数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期总标的额的10%,装修方案及预算必须征得招商人书面同意,并纳入合同附件。原则上场地装修改造形成的资产按合同期限折算(按1年折算),即合同履行期满后,中商人装修改造形成的资产全部折算完毕。合同履行期内,由于招商人原因(免责条款、不可抗力除外)无法履行合同,按照起租日至中止日期内资产折算后的净值由招商人向中商人予以补偿。合同履行期内,由于中商人原因(免责条款、不可抗力除外)无法履行合同,由中商人自行承担装修改造损失。中商人装修改造投资超支,超支部分由中商人自行承担,招商人不予承认。如中商人违反约定擅自扩大装修范围,一切后果由中商人自负,中商人须按招商人要求恢复原貌,并赔偿招商人损失。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时,中商人改善或增添的可移动设备、设施由中商人自行拆除搬出,因拆除设施、设备造成场地毁损的,中商人应在返还场地前恢复原状。中商人改善或增添的不可移动附属物中商人不得拆除,无偿归招商人所有,招商人不予补偿。中商人商铺装修、改善或增添设备、设施及附属物时,不得损坏场地主体结构,施工方案及商铺效果图需经过招商人审核,必须符合消防、安全、环保和治安管理等规定,由中商人自行承担所有费用。需要地方政府及铁路相关部门审批的,由中商人自行负责办理并承担所有费用,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招商人对于中商人改善或添加设备、设施及附属物,不承担维修的义务。春运、暑运或特殊时期,如铁路部门需在租赁场地加装围栏、护栏等保障安全运输的设施或有其他保安措施的,由此对中商人经营造成影响的,招商人不承担责任。中商人自行办理消防手续,竞商时需提供书面承诺,即中商后,如果中商人无法自行完成消防手续办理,则中商人自动放弃中商资格,履约保证金不予退回,作为损失补偿给招商人;中商人无条件遵守有关消防规定,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不得在租赁场地内吸烟、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在商铺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遵守用电安全规定,使用电器的电率不得超过项目供电总量,电线老化需及时更换,小心谨慎地排除一切可能的火灾隐患。因中商人原因导致火灾,中商人除承担刑事法律责任外,还应承担因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损失及各项财产损失。若招商人代为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中商人追偿。对中商人的要求经营行为:中商人可以代办旅游、住宿、船票等服务业务,对于招商人指定的销售产品(如船务公司船票和大型景区门票等),中商人必须无条件接受。中商人应依法经营,不得非法牟取暴利。中商人应自觉维护车站内各项设备、设施。中商人及其聘用的营业人员因操作不当或有意损坏的行为,中商人应承担因此造成的法律责任和全部经济损失。在合同履行期间,中商人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竞商文件要求的注册租金100万元。中商人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到法定代表人变更、营业地址变更等情况的,在变更后10日内书面通知招商人。相关变更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后交招商人核备。中商人从事经营活动应于营业前按照要求取得相关证照,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消防许可等行政管理部门所要求的各种合法手续。中商人经营时应在租赁场所内明示,同时将相关复印件加盖公章后交招商人核备。因中商人原因未达到铁路相关单位及公安部门规定要求,发生停止或影响中商人开展经营活动时,其期间造成的任何经济损失及影响均由中商人承担,招商人免责。中商人要严格遵守租赁场地用途所列的经营范围,不得擅自变更、扩大、转换、增加经营内容。中商人应确保所聘用人员和所进出货物的安全可靠性,不得在车站内经营和存放《严禁携带物品表》中所列物品。中商人应确保所聘用人员接受车站安检。中商人违反上述经营管理要求,且限期不整改,视为中商人违约,招商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扣除履约保证金。如招商人或项目所在车站收到,因中商人原因引起的旅客投诉,中商人承担全部责任,中商人必须积极处理,消除投诉影响,经查证旅客投诉情况属实,中商人须赔偿招商人及项目所在车站因投诉造成的一切损失。中商人在经营过程中造成招商人以及第三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由中商人承担全部责任和因此发生的全部费用。中商人提供的任何服务均不能侵害招商人、项目所在车站或者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或者商业声誉,否则招商人、项目所在车站有权要求中商人整改或者停止服务的,并视为中商人严重违约,招商人、项目所在车站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中商人的违约责任,此外,中商人应独立承担一切因侵权产生的法律责任。经营区域要求
(1)中商人经营活动及相关宣传展示只能在其承租场地内进行。
(2)中商人应严格执行“门前三包”要求,负责租赁房屋周边范围内及附属设施的日常清洁及维护工作,为租赁场地周边三米范围。不得在公共区域及场地的楼梯口等通道区域堆放任何物品,不得在合同约定的租赁区域以外的任何地方堆放任何物品。
(3)中商人不得在租赁场地区域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品。
(4)因中商人租赁场地为人员稠密区域,中商人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检查当天使用设备的安全及生产安全,及时发现危及安全的隐患,并及时排除。
经营标准
中商人所售所有服务产品均应明码标价,且中商人经营品种、品牌与价格目录于销售前报招商人备案。中商人营业时间应提前向招商人备案,如调整营业时间或停业的,需经招商人同意。遇春运、暑运、法定节假日等特殊时期或特殊任务,中商人应遵守招商人及项目所在车站关于特殊时期或任务的规定。因上述非招商人控制的原因导致营业时间的减少,招商人、项目所在车站不承担责任。合同履行过程中,如相关标准、规定发生变化或颁布新的标准、规定,招商人应立即书面通知中商人按新的标准和规定执行。
标识及宣传
(1)中商人不得利用租赁场地内、外墙以及商铺内的设施为其他企业或品牌进行推广及宣传。
(2)为统一管理,中商人在租赁场地内的店招设计、展示方案及其他宣传活动须经招商人同意后方可实施,招商人有权根据整体规划需要,要求中商人整改店招,相关费用由中商人自行承担。
(3)中商人需在商铺外立面设置店铺招牌或宣传牌等揭示揭挂的,应向招商人提出书面申请和设计制作方案,取得招商人书面同意,并应符合招商人整体规范要求。租赁期内,遇铁路局集团公司(含上级单位)及政府部门对上述揭示揭挂等进行统一规范的,中商人应无条件接受,由此造成的损失和所需的全部费用均由中商人承担。
(4)中商人的店铺招牌或宣传牌等揭示揭挂不能对第三人形成侵权,造成侵权的,由中商人承担侵权责任。
(5)中商人店铺招牌或宣传牌等内外的揭示揭牌一律不得冠以“铁路”、“车站”等涉及铁路权益的字样。
人员管理及服务规范要求
中商人聘用工作人员应符合国家及租赁场地所在地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规定的用工条件,达到法定年龄,持有本人身份证、务工证、流动人口暂住证(居住证)、健康证等。保证员工队伍稳定,不得在租赁商铺和铁路区域内发生工作人员讨薪事件。在租赁期间产生的劳动纠纷、工伤纠纷均由中商人负责,与招商人无关。由招商人负责对旅游服务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考试合格后颁发上岗证,持证上岗。中商人聘用工作人员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应持有效健康证方能上岗。如地方政府或招商人另有规定,则中商人须遵照执行。招商人、项目所在车站或其上级单位对制服及佩戴证件有要求的,中商人及中商人工作人员应遵守相关规定,穿着统一制服及佩戴相关的证件,制服及标志样式须明显区别于铁路制服,制服及相关证件的样式应经招商人及项目所在车站同意,费用由中商人承担。中商人应当参加招商人及项目所在车站组织或指定专业培训机构进行专业培训,包括但不限于安全、消防培训等。中商人应对其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培训费由中商人承担。招商人及项目所在车站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对中商人聘用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费用由中商人承担。中商人及其从业人员要做到文明诚信服务,语言规范、举止稳重、态度热情。不大声喧哗、不打扰旅客、不占用旅客通道、不影响旅客通行,不超标准、超范围、超区域开展旅游咨询服务。招商人、项目所在车站或其上级单位管理人员有权进入租赁场地和区域进行服务质量检查,并有权要求中商人对不符合服务规范的行为进行整改。中商人必须为其从业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复印件向招商人备案。站车单位与招商人、中商人共同研究确定旅游服务从业人员人数,可采取花名册管理或上岗证管理。原则上,出站口场所每处不超过5人。铁路车站内不准随意叫卖,必须服从车站工作人员的指挥,在相关人员配合下,利用宣传册等多种营销形式进行工作。中商人招聘的从业人员在工作期间,凡发生任何安全问题,包括但不限于人身安全、设备安全、财产安全的,由中商人负全部责任并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服务质量要求中商人工作人员在服务工作中遇有一般游客问询,应主动解答,严禁使用“不知道”等用语支推旅客。因服务不到位原因造成投诉时,相关人员积极配合招商人、项目所在车站进行调查,查实后按照服务质量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中商人从事旅游经营活动所提供的产品必须符合《旅游法》相关规定,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发生旅游纠纷按照《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中商人如果发生违反与游客共同约定的景点、价格、档次、条件等承诺,或者采取欺诈、侮辱、殴打等手段,严重违反经营和道德行为,导致旅客投诉,影响铁路形象时;凡发生游客因中商人违约或经营行为不当导致游客投诉时,中商人除妥善处理,发生纠纷视情节轻重,招商人给予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协议。垃圾及排污
中商人经营中产生的废料和生活垃圾的处理应遵守招商人、项目所在车站或相关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场地的转让、转租及购买限制
(1)未经招商人书面同意,中商人不得转租、转借承租场地。经招商人书面同意转租的,中商人需对次承租人的行为向招商人承担责任。
(2)招商人提前收回场地,须在一个月前书面通知中商人。
(3)鉴于合同约定的租赁场地为铁路场地,基于铁路场地的特殊性,国家、相关部委及省市对铁路场地产权转移存在限制性规定,若招商人将承租场地进行出售,中商人承诺不得以其享有优先承租权或购买权为由提出任何形式的权利主张。
招商人权利、义务
(1)招商人有权要求竞商人及时提供与招商有关的资料。
(2)招商人有权要求竞商人对其所提供材料保密。
(3)招商人有权要求中商人依法经营管理,遵守招商人管理制度、办法,服从招商监督管理,及时整改问题。
(4)招商人应按时将本项目涉及租赁场地交付中商人。
(5)招商人有义务准确而全面的介绍本项目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位置、面积、经营范围等。为竞商人到车站现场踏勘提供协助。
(6)招商人应妥善处理与竞商人往来的信函,尽可能满足所需资料,并注意竞商资料的保密。
(7)因有关供应部门检修设备中断水、电供应的,招商人应及时通知中商人,但不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8)招商人有义务协助中商人做好其所在车站及铁路相关单位的协调工作。
竞商人权利、义务
竞商人有权要求招商人及时提供与招商有关的资料。竞商人有权要求招商人对其所提供材料保密。竞商人中商后有义务配合招商人按时接收本项目涉及租赁场地。竞商人有义务妥善处理与招商人往来的信函,尽可能满足所需资料,并注意竞商资料的保密。有义务依法经营管理,遵守招商人管理制度、办法,服从招商监督管理,及时整改问题。竞商人中商后,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守招商人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接受招商人和铁路有关部门在经营过程中所进行的安全、消防、食品、服务质量等方面的检查监督,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整改,对招商人造成损失,应进行补偿,并支付违约金。中商人必须自行办理营业执照及相关的经营许可证,而且必须向招商人提供相关证照的年检(备案)资料。中商人的一切债权、债务与招商人无关。中商人作为经营责任主体,其工作人员应按铁路规定,承担相关责任;严格服从招商人安全、经营及服务方面的管理,不得影响运输经营或引起旅客投诉,如发生不良后果由中商人承担,对招商人及招商人上级检查发现的问题,必须按规定接受整改或执法机构的处罚,造成的损失由中商人负责。中商人必须维护站车的整体形象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法诚信经营。不得因经营行为扰乱市场秩序,不得从事有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不得超出经营服务范围或利用服务场所进行其它违法活动,中商人承诺除招商人以外的原因,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招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自觉接受和服从招商人和铁路及地方政府各主管部门的监管,按时向铁路、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缴纳各项税费及支付员工工资。
项目所在站车的权利、义务
(1)站车是旅游服务业务的日常管理主体,负责对中商人旅游服务从业人员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
(2)车站应配合招商人,在车站出站口所设立铁路旅游咨询服务中心(台)及相关设备、备品,具体设置标准视实际条件与招商人共同研究制定。
(3)项目所在车站与招商人、中商人共同研究确定旅游服务从业人员人数,采取花名册管理或上岗证管理。原则上,出站口场所每处不超过5人。
(4)招商人与中商人发生诉讼纠纷时,与项目所在车站无关。
特别约定
因招商人上级部门政策指令、春运、暑运、军运、车次调整、车站改造、本项目所在区域客运服务设施调整、维修及改造等原因在短期造成中商人暂停经营时,招商人、项目所在车站有权要求中商人暂时停业,停业时间连续且不超过15天的,中商人应予理解并自行调整解决,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中商人自行承担。导致中商人停业时间连续且超过15天,应按实际暂停天数退还中商人已缴纳的该期间租金或相应延长租赁期限(不考虑淡旺季)。
计算公式:核减租金=年租金/365天*停业天数。
违约责任
招商人违约责任
①招商人因不能提供合同约定的场地而解除合同的,应支付中商人年租金金额10%的违约金。
②由于招商人怠于履行维修义务或情况紧急,中商人组织维修的,招商人应支付中商人费用或折抵租金,但中商人应提供有效凭证。
③招商人违反合同约定,提前收回场地的,应按照合同年租金金额的10%向中商人支付违约金。
中商人违约责任
①租赁期间,中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商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该场地,中商人应按照合同年租金额的10%向招商人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招商人损失的,中商人还应负责赔偿直至达到弥补全部损失为止。
A.未经招商人书面同意,将场地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进行抵押或任何形式的债务担保的。
B.未经招商人书面同意,拆改变动场地结构或损坏场地。
C.未经招商人同意擅自在租赁场地土地范围内增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
D.改变项目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场地进行违法活动的。
E.损坏承租场地及附属设备、设施,在招商人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且拒不赔偿的。
F.拖欠租金累计1个月以上或拖欠维修费、物业费、制冷、履约保证金等本合同约定应由中商人承担的费用达30日以上或金额达到履约保证金金额以上的。
G.违反本文件相关内容要求或安全管理制度的。
H.卫生、工商等行政部门或招商人、项目所在车站检查发现中商人经营存在问题,中商人在规定时限内拒不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的。
I.租赁期间发生火灾、爆炸、环境污染等安全事故、重大治安事件造成严重影响的。
J无证无照经营的
②在租赁期内,中商人逾期交纳合同约定应由中商人负担的费用的(包括但不限于场地租金、履约保证金等所有与租场地使用有关的费用),每逾期一日,则应按上述逾期交纳费用总额的1‰支付招商人违约金。
③在租赁期内,中商人未经招商人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中商人已支付的租金,招商人不予退还。同时中商人应该按基础租金额10%的额度向招商人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招商人损失的,中商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④因中商人服务质量问题及服务缺陷等受到国家相关部门查处、被媒体曝光或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严重损害招商人、项目所在车站声誉或给招商人、项目所在车站造成损失的,中商人除应承担由此而给招商人、项目所在车站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外,还应向招商人缴纳年租金10%的违约金。
⑤租赁期满,中商人应如期腾退并归还场地。若未如期腾退,招商人有权采取强制封店、停水、断电等一系列措施或依照合同对其提起诉讼。且中商人每逾期一日归还应向招商人支付原日租金2倍作为违约金。中商人还应承担因逾期归还给招商人造成的损失。
⑥对中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招商人或项目所在车站应书面下发问题整改通知书,对中商人进行批评教育。对屡劝不改的,由招商人或项目所在车站下发处理通知书。处理通知书一式三份,招商人、中商人、项目所在车站各执一份,招商人按合同违约条款处理。
7招商人与中商人、站车单位确认,除非三方一致书面同意,任何一方自行修改或变更本合同、任何一方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和责任均视为违约,违约方要支付受损失方经济损失,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8由于一方过错,造成本合同以及本合同相关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三方均有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三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9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中商人在合同履行期间单方解除协议的,履约保证金、已缴纳租金不予退还,由此造成招商人损失的,中商人应予赔偿。
中商人在经营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招商人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中商人除限期整改外,还应承担如下违约责任:
①中商人在经营中被新闻媒体曝光,经查实属于中商人责任的,除立即整改外,每次应视对招商人影响程度的大小,向招商人支付5000元至1元的违约金。
②经铁路和地方相关部门检查发现中商人经营中存在不良问题的,除立即整改外,每次应视对招商人影响程度的大小,向招商人支付5000元至1万元的违约金。再次发现严重问题的,招商人有权单方解除协议,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中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
③不准欺诈旅客和游客,严禁使用假币或用假币套用真币等欺诈行为,一经发现,除立即整改外,每次应视对招商人影响程度的大小,向招商人支付5000元至1万元的违约金。
④违规从事旅游业务,受到旅游主管部门处罚的,由中商人承担一切责任。视情节轻重,向招商人支付5000元至1万元违约金。
⑤在经营过程中,由于中商人过错导致旅客受到人身伤害的,中商人自行赔偿解决,招商人、站车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
中商人发生违约情形时,招商人主张权利所支出的费用均由中商人承担,该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等费用。
免责条件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三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国家政策、市政及铁路建设需要、招商人或项目所在车站上级单位明确要求征收、拆除(搬迁)或改造已租赁的场地等基于非因招商人的原因导致中商人不能继续使用该场地时,中商人应无条件腾退场地,致使三方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招商人或项目所在车站应将调整事因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中商人。
(3)为保障车站商铺安全,方便旅客,保障运输组织通畅,中商人同意铁路部门和车站对商业布局所涉及的租赁面积的增减、变更等调整,同意租赁期限的变更调整,直至提前终止合同。对此,不视为招商人或项目所在车站违约。
(4)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中商人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予以退还。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三方经协商可变更或终止合同。任何一方需要变更或终止合同时需在合同变更或终止前30个自然日以书面形式向另外两方提出。因中商人原因,在合同期限内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中商人已支付的租金及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招商人与中商人、站车单位协商一致后,可以解除合同,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2)招商人不能提供场地或所提供场地不符合约定条件,严重影响使用的,中商人有权解除合同。
(3)招商人未尽商铺修缮义务,严重影响使用的,中商人有权解除合同。
(4)场地租赁期间,中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商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场地,履约保证金、已缴纳租金不予退还:
1未经招商人书面同意,转租、转借承租场地。
2未经招商人书面同意,拆改变动场地结构。
3损坏承租场地及附属设备、设施,在招商人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且拒不赔偿的。
4未经招商人书面同意,改变合同约定的场地租赁用途。
5利用承租场地存放危险、违禁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6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中商人交纳的各项费用,已经给招商人造成损失的。
7未提供真实信息,采取欺骗手段获得场地承租权的。
8以招商人、项目所在车站或者其他铁路单位名义开展经营活动,误导消费者的。
9未经招商人同意擅自在租赁场地土地范围内增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
10租赁期间,中商人收到公安机关或招商人、项目所在车站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发出的安全隐患整改处罚通知书后,未在限期内进行整改的。
11中商人拖欠房租累计1个月以上或拖欠维修费、物业费、履约保证金等本合同约定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达30日以上或金额达到合同履约保证金金额以上的。经招商人书面通知后,中商人逾期10个自然日仍未补齐的
12无证无照经营的。
13租赁期间发生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重大治安事件、严重路风事件、服务质量问题造成严重影响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需提前终止合同的,招商人及项目所在车站不承担责任:
①合同履行期间,因国家政策、地方政府、招商人或项目所在车站的上级单位要求及铁路建设原因,需征用或收回租赁场地的。
②铁路局集团公司对租赁场地有铁路运输业务用途的。
③铁路局集团公司为保障运输组织安全,要求对商业布局进行调整,致使场地资源被整合、调整,不能用于合同约定的使用用途的。
④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6)因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调整导致税费变化的,双方可根据税费变化情况对合同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保密条款
(1)三方同意,任何一方为履行合同而提供给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或技术信息,以及一方在履约过程所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缔约条件、谈判内容等,包括合同的内容,除非提供方书面明确说明为公知信息的以外,均可能构成其“保密信息”。信息获取一方保证应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保护该等保密信息免受公开,不向任何第三方公开该等保密信息,并且除为履行合同目的外非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使用任何保密信息。前述保密措施应合理并不得低于知悉一方对自己的保密信息所采取的保护效果。因一方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该等保密信息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方的所有损失。
(2)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对对方的保密信息进行复制或以其他方式保存。并且在对方要求或在双方的业务关系终止时,应立即向对方归还所有保密信息及其副本、以及所有包含该保密信息或其部分的所有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3)任何一方对于保密信息的义务应延续至该等信息因合法的原因而成为公开信息。
(4)上述保密规定不应当适用于以下信息:收到信息的一方有书面记录可以证明其在披露方向其披露该等信息之前已经知晓该信息;收到信息的一方没有违反合同的保密义务即从其他渠道获得的公开信息;或者收到信息的一方从对该等信息不负有保密义务的第三方获得的信息。
不可抗力
(1)在合同履行结束之前任何时候,如果发生任何合同签订时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水灾、重大传染性疾病以及战争等不可抗力情形,三方协商一致后可决定暂缓履行或终止履行合同。
(2)如果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影响一方履行其在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不视为违约。
(3)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15日内通知另两方,并在其后的30日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及其持续的充分证据。
(4)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三方应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减小到最低限度,否则,未采取合理努力方应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通知
(1)三方因履行合同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都应以书面形式送达对方,受送达方应即时签收。如由于受送达方的原因不能送达或受送达方拒绝签收的,送达方可采用挂号信或者邮政特快专递邮寄送达,邮件寄至合同记载之地址时,即视为送达。在合同有效期内,一方变更联系人或通信地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两方。未书面通知并影响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三方确认以下地址为相关通知、法律文书等的送达地址:
招商人确认的送达地址(包件一):
邮政编码:
收件人:手机号码:
中商人确认的送达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手机号码:
项目所在车站确认的送达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手机号码:
(3)三方上述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合同履行期间各类通知、合同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在争议进入民事诉讼程序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
争议解决
(1)所有因合同引起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三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三方不能协商达成一致的,三方约定向招商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2)诉讼或调解进行过程中,三方需继续履行合同未涉争议的其它部分。
其他事项
(1)未尽事宜,经三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合同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当招商人须以标的物抵押申请银行贷款时,中商人应给与积极配合。
(3)三方应各自按政府规定承担因准备和签署合同而发生的任何律师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4)中商人自行承担租赁期间因使用场地和经营活动而产生的各种法律责任和经营管理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治安消防、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等。中商人在签订场地租赁合同时,同时与招商人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书》、《房屋(建筑物/场地)交接验收记录》、《廉政协议书》、《防火安全协议书》,《服务质量协议书》。并独立处理其经营活动产生的法律纠纷。
①中商人应认真履行三方签订的协议书中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②中商人租赁场地期间,承担场地使用的安全注意义务,场地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等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由中商人承担。中商人因管理不善,如发生火灾、食物中毒或其他各项安全事故时,由中商人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全部赔偿。
③招商人、项目所在车站及其主管部门在不影响中商人正常经营情况下有权对出租场地进行安全检查。
(5)场地租赁合同备案。
(6)合同产生的债权,中商人不能向第三方转让和质押(包括但不限于向银行保理、应收账款质押等)。
(7)本项目签约合同均以人民币结算,付款方式为银行电汇,招商人不接受非即期的承兑汇票。
(8)竞商文件及其附件是签订合同的依据。严格履行合同是竞商人的基本义务。
六、保证金缴纳
6.1竞商单位竞商保证金按包件招商底价的10%收取,须由竞商单位账户缴纳。
竞商保证金:55000元。
于竞商前两个工作日12:00前汇缴至下方账户内,电汇保证金时请在备注项填写招商编号和包件号,保证金必须由竞商单位注册的银行账户提交。
户名: 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物资采购所
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沈阳铁路支行
银行帐号: 3301002209249050332
银行帐号: 3301002209249050332
七、招商议程安排:
7.1. 购买招商文件时间:2023年7月25日08:00至2023年8月2日17:00时,每日上午08:00时至11:00时下午13:00时至17:00时(北京时间)。
7.2本项目招商文件标书款(不以包件售卖)¥200元。(每个项目仅需缴纳一次标书款,项目重新组织招商时无需再次缴纳标书款)
凡有意参加者,在购买招商文件前将报名费汇至下方汇款账户,同时须在汇款单据上注明招商编号,必须由竞商单位注册的银行账户提交,不接受个人汇款。
户名: 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物资采购所
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沈阳铁路支行
银行帐号: 3301002209249050332
7.3确认汇款到帐后,请在本项目接受网上报名的起始和截止时间内登录“国铁招商平台”(http:/zs.95306.cn/),完成网上报名程序。
竞商单位根据网上报名系统提示所需报名资料内容,据实认真填写后,务必于接受网上报名的截止时间之前提交,否则可能导致报名失败。报名注册及操作过程如有问题,请联系国铁采购平台客服,联系电话:010-95306-8-3号键,客服服务时间:周一~周日(8时-18时)未在国铁招商平台报名成功者,将无法参加此项目。
7.4竞商文件递交时间
地址:沈阳市铁西区昆明湖街44号(沈阳局集团公司物资采购所101室)。
截止时间:2023年8月10日9:00时。
7.5首次竞商时间2023年8月10日9:00时。
八、特别提示:
8.1文件编制过程中,请注意法人签字及盖章要求,签字或盖章遗漏可能导致竞商文件被否决。
8.2竞商文件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竞商保证金提交至招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的或者不按照招商文件要求密封的报价文件,招商人有权不予受理。
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物资采购所
2023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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