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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黄沙港水产发展有限公司债权申报通知招标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江苏省
发布时间
2024/11/06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江苏黄沙港水产发展有限公司债权申报通知
发布时间:2024-11-06 |
江苏黄沙港水产发展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
债权申报公告
2024年10月31日,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决定对江苏黄沙港水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产公司)启动预重整,并指定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为临时管理人。水产公司债权人应于2024年12月5日17:30之前,向临时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通讯地址: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新都东路82号2幢(未来科技城C2楼)1402B;联系人:陈国平、季冰;联系电话:15705117165、18120163090)。申报债权是债权人在预重整程序中得以行使各项权利的前提和基础,未在前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在预重整期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处理,相关不利后果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特别说明:
1、若后续法院依法正式裁定受理水产公司重整或清算,预重整阶段已向临时管理人申报的债权无需另行申报,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和债权人对债权关系成立与否、债权性质、债权本金的审查和确认与正式重整程序中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于在预重整期间申报利息或违约金的债权,暂计至2024年10月31日,临时管理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追加计算利息或违约金至破产重整或清算受理之日。未在预重整程序中中报债权的债权人可在重整或清算程序中继续申报债权。
2、预重整阶段制作的预重整方案与重整程序中重整计划草案内容一致的,有关出资人、债权人对预重整方案的同意视为对该重整计划草案表决同意。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重整计划草案对预重整方案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并对有关权利人有不利影响的,受到影响的权利人有权对重整计划草案重新表决:
(二)预重整方案表决前,债务人隐瞒重要信息,披露虚假信息,或者预重整方案表决后出现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权利人表决的,相应权利人有权对重整计划草案重新表决。
3、如预重整期间需要召开债权人会议的,会议时间、地点、会议形式等事项,届时临时管理人将另行通知。
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附件
江苏黄沙港水产发展有限公司预重整决定书.pdf 下载
江苏黄沙港水产发展有限公司指定管理人决定书.jpg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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