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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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广东清慧综合环保咨询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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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正文
东莞市嘉盛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改扩建) 受理号(号)20230020943项目名称东莞市嘉盛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改扩建)建设地点东莞市横沥镇景福路17号建设单位东莞市嘉盛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广东清慧综合环保咨询科技有限公司项目概况东莞市嘉盛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位于东莞市横沥镇景福路17号(北纬23°1’19.410”;东经113°58’46.750”),主要从事电子连接器、线材、线束的加工生产。为了提高企业的竞争力,顺应时代的发展需求,建设单位将在现厂址进行改扩建。具体改扩建内容如下:(1)项目改扩建后总投资新增950万元,占地面积不变,新增租用建筑面积2000m2;(2)项目改扩建后,增加电子连接器产量,并新增生产线材线束,同时对应增加生产设备;(3)项目改扩建后,对原有的有机废气治理设施进行整改,将“收集后高空排放”改造为“活性炭+活性炭吸附装置”;(4)企业法人代表等保持不变。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废气:(1)项目破碎工序产生的粉尘(颗粒物)通过加强车间机械通风措施后,颗粒物周界外浓度未超过《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不会对大气环境造成明显的影响。(2)项目焊锡工序产生的锡及化合物通过加强车间机械通风措施后,锡及其化合物周界外浓度未超过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不会对大气环境造成明显的影响。(3)项目注塑、押芯、押外皮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收集后引至“活性炭+活性炭吸附装置”中处理后由18m高的排气筒高空排放,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浓度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无组织排放未超过《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无组织排放未超过《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厂区内同时满足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不会对大气环境造成明显的影响。(4)厨房油烟拟采用静电型油烟净化器进行处理后由18m高的排气筒高空排放,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的小型规模标准,对周围环境不会造成明显影响。废水:项目生活污水经隔油隔渣池、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等级标准中较严值要求排放至市政管道,引至东莞市横沥东坑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不会对周围地表水环境造成明显影响。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固废:一般工业固废(塑胶边角料、次品、线材边角料、金属边角料、金属碎屑、锡渣、废包装材料)收集后交专业公司处理;废活性炭、废润滑油罐、含油捞渣、废火花机油罐收集后交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回收处理;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理。噪声:通过对噪声源采取适当隔音、降噪措施,使得项目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的要求;项目没有大型噪声设备,生产设备产生的噪声不大,经过合理布局、墙体隔音、减振和距离衰减等措施后,对东面城市花园、东南面出租屋影响较小,能够使出租屋的声环境质量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则项目噪声不会对周边环境及声环境保护目标产生明显影响。公众参与情况相关环保措施承诺我公司确认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防范措施,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项目运营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防范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环境影响责任由我公司承担。公示时间2023-09-22联系人东莞市生态环境局横沥分局联系电话0769-83373938通讯地址东莞市横沥镇沿江路发展中心3楼330室初步审查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见附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批准的审批意见。初步审查意见附件附件备注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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