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按甲方通知相应开始分批次供货,具体以甲方下达的材料配送计划表上的日期之日起10天之内交货。
运输方式及费用: 按招标文件要求,全部由乙方承担。
1、乙方出具正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方,办理合同款项结算手续,甲方凭票付款。
2、支付合同款项时,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行和帐号以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的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了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签字的证明文件。除另有规定外,按人民币结算款项。
3、付款人及付款方式:
付款人:长沙县洁源水业有限公司
付款方式:项目分批次供货付款结算,中标供应商凭正式税务发票申请付款。每批次货物按采购人要求送达指定地点后支付到场货物价款的60%,货物经检测合格后付至到场货物价款的97%,余下3%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20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质保期内不计息(如质保金采用保函形式,采购人收到中标供应商提供的质保金质量保函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余下的3%,质保期满后甲方将质量保函退还乙方)
1、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产品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并应保证其产品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质保期以招投标文件的规定为准。
2、本合同不允许转让,否则甲方有权中止合同,视为乙方违约,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在合同履行时,乙方提供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甲方有权中止合同,乙方不能提出异议。
3、质保期:货物采购整体质保期为3年,质保期以采购人按照相关文件组织的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甲方在货物到达现场后按甲方招标文件及相关技术文件、法规及时组织验收,乙方积极配合。大型或者复杂项目由专家组成验收小组出具验收报告,必要时由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与验收。验收具体事宜按招投标文件的规定办理。
2、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有与合同规定不符的,应在七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不签发验收单,并同时将该书面异议报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甲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并且未按期限签发验收单的,视为乙方产品符合约定,但初步验收难以发现的瑕疵除外。
3、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十天内予以纠正,并对纠正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否则视为违约。
4、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另有约定的除外)
1、按乙方的投标文件承诺,本项目的售后服务、供货质量等严格按照项目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约定进行。
2、货物验收合格前,乙方须将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产品资料、技术文档、检验报告、送货清单等,胶装成册移交甲方作为采购结算资料的一部分。
3、本采购乙方承诺质量按投标质量承诺执行。
4、所有材料乙方均需提供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出厂合格证、质量保证书;招标文件有要求符合饮用水标准的需提供本批次抽检卫生检验报告;以上资料由乙方在交货时交由甲方,否则甲方有权拒收货物和支付材料款。
5、其余条款详见投标文件承诺和响应。
1、乙方不能按照合同第三条规定的交付时间交付产品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按时交付部分款项20%的违约金。
2、乙方所交标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等不符合合同约定,且未及时纠正的,按本条第1款作违约处理,并承担由此给甲方带来的损失。
3、甲方未按合同要求验收并未按时签发验收单的,视为已经验收。
4、履约担保:中标金额的10%,即人民币捌拾伍万柒仟零陆拾贰元贰角(?857062.2元),在签订合同前以银行担保或现金转账形式缴纳。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