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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浙1021破16号关于遴选玉环市金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工程造价鉴定机构的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浙江省
发布时间
2022/05/31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2022)浙1021破16号关于遴选玉环市金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工程造价鉴定机构的公告
根据玉环市金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光公司”或“债务人”)的破产重整申请,玉环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6日出具(2022)浙1021破申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金光公司破产重整案,并于2022年5月11日出具(2022)浙1021破16号民事决定书,指定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联合担任玉环市金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管理人接受法院指定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债务人及其资产进行调查。据债务人反馈及管理人初步调查,金光公司开发建设了位于玉环市玉城街道后蛟村的玉环金光大厦工程(以下简称“金光大厦”),但截至金光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时,所开发建设的金光大厦项目未施工完毕,部分工程未完成建设,并未办理整体工程的竣工验收手续。
为准确审查金光公司的工程债权、全面掌握金光大厦工程在金光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时的实际造价及未来续建所需的造价预算,并为制订金光大厦在建工程后续管理与处置方案提供依据,公平保护债权人等相关主体的利益,加快推进金光公司的破产程序,管理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向玉环市人民法院申请许可后,按照如下工作范围和选任条件,通过公告公开遴选的方式从浙江法院网对外委托社会机构名单中选任金光公司破产重整案的工程造价鉴定机构。
关于工程造价鉴定机构的工作范围及选聘条件、报名及选定方式,具体详见附件。
附件
【金光项目】关于遴选金光公司破产重整案工程造价鉴定机构的公告.pdf
【金光项目】关于遴选金光公司破产重整案工程造价鉴定机构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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