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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肥西县司法局5G+智慧矫正中心建设项目 | ||
采购人名称: | 肥西县司法局 | 项目地址: | 市级·肥西县 |
财政委托编号: | FS34012320232347号 | 交易平台: | 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监督部门: | 肥西县财政局 | 代理机构: | 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
采购公告见证时间: | 2023-11-23 |
肥西县司法局5G+智慧矫正中心建设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肥西县司法局5G+智慧矫正中心建设项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3年12月04日10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2023AEEHN00445
项目名称:肥西县司法局5G+智慧矫正中心建设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磋商 询价
预算金额:233.23万元
最高限价:2133790元
采购需求:肥西县司法局5G+智慧矫正中心建设项目,采购自助矫正终端(桌面)、5G执法记录仪、5G移动执法终端等,详见磋商文件。
合同履行期限:60日历天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3年11月24日至2023年12月03日,每天上午9:00至12:00,下午12:00至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方式:(1)供应商须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电子服务系统)查阅磋商文件。首次登录须持有电子服务系统兼容的数字证书,详情参见电子服务系统办事指南。(2)磋商文件获取过程中有任何疑问,请在工作时间(9:00-17:30,节假日休息)拨打技术支持热线(非项目咨询):4009980000。项目咨询请拨打电话:0551-68825072。
售价:免费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3年12月04日10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五、开启
时间:2023年12月04日10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肥西县上派镇紫石路与佛光路交叉口肥光办公区3号楼2楼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落实节能环保、中小微型企业扶持等相关政府采购政策。
2.本次公告同时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安徽省政府采购网、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发布。
3.供应商应合理安排磋商文件获取时间,特别是网络速度慢的地区防止在系统关闭前网络拥堵无法操作。如果因计算机及网络故障造成无法完成磋商文件获取,责任自负。
4.本项目符合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具体原因如下: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如对此项内容有疑问,可按采购文件约定提出询问或质疑。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肥西县司法局
地址: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佛光路肥光办公区4号楼5楼
联系方式:05516884171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肥西县上派镇紫石路与佛光路交叉口肥光办公区3号楼2楼3211室
联系方式:0551-68825072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唐晶晶
电话:0551-68825072
0天0小时48分7秒
-
招标代理机构提交2023-11-23
-
交易中心见证通过2023-11-230天0小时48分
肥西县司法局5G+智慧矫正中心建设项目招标文件正文.pdf 采购需求(仅供参考2023.11.23).docx
原项目名称:肥西县司法局5G+智慧矫正中心建设项目
原项目编号:2023AEEHN00445
原公告日期:2023年11月23日
肥西县司法局5G+智慧矫正中心建设项目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2023AEEHN00445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肥西县司法局5G+智慧矫正中心建设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3年11月23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 ☑采购文件 □采购结果
更正内容:
1.本项目开启时间(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变更为2023年12月8日10点00分(北京时间)。
以下为答疑内容:
质疑事项1:
肥西县司法局5G+智慧矫正中心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2.2肥西县司法局及乡镇司法所技术参数及要求-1、自助矫正终端(柜式)要求如下:
三、安全要求:
由于社区矫正数据和人脸、指纹等生物特征数据要求级别高,本设备需要实现数据存储及传输加密,(配套加密终端)具体要求如下:
1、采用光学生物特征扫描技术;
2、与USB2.0(全速)规范相兼容;
3、实现指纹识别登录系统,支持蓝牙设备等;
4、具有预设问题,回答正确密码找回功能;
5、支持windows登陆认证、工作站登陆认证等;
6、支持活动图标在Windows通知区域查看更改和管理;
事实依据:
本次项目采购为司法矫正项目采购,经查询该条参数针对安全考虑,但本次建设的自助矫正终端(柜式)须与安徽省司法厅自主矫正系统对接,省厅建设的系统已经建设一套数据存储及传输加密安全产品,满足安徽省司法矫正建设安全需求,且本次建设的助矫正终端(柜式)无需实现数据存储及传输加密,本次建设增加安全要求参数实为某司控标要求,有严重的误导性,违反政府采购公平公正的原则。
作为一次公开的招标项目,以某家企业的特定企业标准内容来设置招标技术要求并提供检测报告来强制性限制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法律依据: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答复:不予修改,按磋商文件执行。本项设置是出于对加强设备安全、信息安全管理考量,通过强身份认证保护网络、计算机和应用程序的安全检测,防范未授权人员操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置配套安全设备。根据磋商文件的技术参数,如慧智灵杰、江苏洛尧、山东杰扬等均可满足。
质疑事项2:
肥西县司法局5G+智慧矫正中心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2.2肥西县司法局及乡镇司法所技术参数及要求-3、心理测评终端要求如下:
二、软件功能要求:
★5、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提供封面具有CNAS或CMA的整体设备软硬件功检测报告,测试项目至少包括:入矫评估、在矫评估、解矫评估等),如不能提交或虚假响应,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上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一切责任。
三、安全要求:
由于社区矫正数据和人脸、指纹等生物特征数据要求级别高,本设备需要实现数据存储及传输加密,(配套加密终端)具体要求如下:
1、采用光学生物特征扫描技术;
2、与USB2.0(全速)规范相兼容;
3、实现指纹识别登录系统,支持蓝牙设备等;
4、具有预设问题,回答正确密码找回功能;
5、支持windows登陆认证、工作站登陆认证等;
6、支持活动图标在Windows通知区域查看更改和管理;
事实依据:
本次项目采购为司法矫正项目采购,经查询三、安全要求参数针对安全考虑,但本次建设的心理测评终端须与安徽省司法厅自主矫正系统对接,省厅建设的系统已经建设一套数据存储及传输加密安全产品,满足安徽省司法矫正建设安全需求,且本次建设的心理测评终端无需实现数据存储及传输加密,本次建设增加安全要求参数实为某司控标要求,有严重的误导性,违反政府采购公平公正的原则
本次项目采购的心理测评终端设备功能项入矫评估、在矫评估、解矫评估等需要在检测报告中能体现的,经市场调研国内主流厂商功能均能满足,但检测报告描述不一致,但此次项目的项目全部为某一厂商独有检测报告参数,是完全为了控标、排除竞争对手所做的特殊化定制,参数存在明显的唯一性和屏蔽性。
作为一次公开的招标项目,以某家企业的特定企业标准内容来设置招标技术要求并提供检测报告来强制性限制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法律依据: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答复:不予修改,按磋商文件执行。心理测评终端是根据司法部《智慧矫正总体技术规范》、《社区矫正中心建设规范》、《智慧矫正中心考核评价表》中要求的定制行业终端,提供必要的检测报告主要是保证设备的安全性、可靠性、功能性,确保用户的正常使用。根据磋商文件的技术参数,如慧智灵杰、江苏洛尧、山东杰扬等均可满足,以上质疑内容中也提到经市场调研国内主流厂商功能均能满足,但检测报告描述不一致,本项要求检测报告是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提供,检测报告中功能满足需求即可。投标时,供应商只需在响应文件中做相关响应即可。
此外,参数合规性描述如下:
(1)功能性:为了确保供应商提供的设备符合相关智慧矫正中心考核验收标准,满足用户实际使用的需要。入矫评估、在矫评估、解矫评估是社区矫正心理测评中的重要指标,提供相关检测报告可以确保设备在使用过程中的功能性和可靠性。
(2)项目风险控制:是为了降低项目实施风险。通过查看设备检测报告,采购人能够评估供应商设备的质量、功能性、安全性和稳定性,从而选择更可靠的供应商,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关于安全要求,本项设置是出于对加强设备安全、信息安全管理考量,通过强身份认证保护网络、计算机和应用程序的安全检测,防范未授权人员操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置配套安全设备。
质疑事项3:
肥西县司法局5G+智慧矫正中心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2.2肥西县司法局及乡镇司法所技术参数及要求-8、远程视频督查(无感签到)中人脸抓拍比对设备要求如下:
★5、支持人脸侦测功能,可对经过设定区域的行人进行人脸检测,当检测到人脸后,可联动抓拍人脸图片、录像及给出报警提示。环境照度不低于100lx时,人脸抓拍率不低于99%;(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原件供采购人核查,如不能提交或虚假响应,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上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一切责。
事实依据:
本次项目采购的远程视频督查(无感签到)中人脸抓拍比对设备功能项内容在检测报告中能体现的要求,经市场调研国内主流厂商功能均能满足,但检测报告描述不一致,但此次项目的项目全部为某一厂商独有检测报告参数,是完全为了控标、排除竞争对手所做的特殊化定制,参数存在明显的唯一性和屏蔽性。
作为一次公开的招标项目,以某家企业的特定企业标准内容来设置招标技术要求并提供检测报告来强制性限制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法律依据: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答复:不予修改,按磋商文件执行。远程视频督查(无感签到)中人脸抓拍比对设备是根据司法部《智慧矫正总体技术规范》、《社区矫正中心建设规范》、《远程视频督察系统规范》中要求的远程督察监控设备,根据磋商文件的技术参数,如慧智灵杰、江苏洛尧、山东杰扬等均可满足,此外,以上质疑内容中也提到经市场调研国内主流厂商功能均能满足,但检测报告描述不一致,本项要求检测报告是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提供,检测报告中功能满足需求即可。投标时,供应商只需在响应文件中做相关响应即可。
质疑事项4:
肥西县司法局5G+智慧矫正中心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2.2肥西县司法局及乡镇司法所技术参数及要求--9、远程视频督查(无感签到)中人脸抓拍比对分析终端要求如下:
★5、支持以图搜图,可对最多10张目标人脸进行相似图片搜索,搜索结果可以图表和列表两种方式展示;(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原件供采购人核查,如不能提交或虚假响应,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上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一切责任。)
★6、100万人脸库以脸搜脸检索响应速度不超过5秒,以脸搜脸首位命中率不低于95%,以脸搜脸前10位命中率不低于99%;(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原件供采购人核查,如不能提交或虚假响应,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上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一切责任。)
★10、设备在正常工作条件下,连续工作168h,不应出现电、机械或操作系统的故障;(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原件供采购人核查,如不能提交或虚假响应,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上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一切责任。)
事实依据:
本次项目采购的程视频督查(无感签到)中人脸抓拍比对分析终端功能项内容在检测报告中能体现的要求,经市场调研国内主流厂商功能均能满足,但检测报告描述不一致,但此次项目的项目全部为某一厂商独有检测报告参数,是完全为了控标、排除竞争对手所做的特殊化定制,参数存在明显的唯一性和屏蔽性。
作为一次公开的招标项目,以某家企业的特定企业标准内容来设置招标技术要求并提供检测报告来强制性限制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法律依据: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答复:按原磋商文件执行。远程视频督查(无感签到)中人脸抓拍比对分析终端是根据司法部《智慧矫正总体技术规范》、《社区矫正中心建设规范》、《远程视频督察系统规范》中要求的远程督察监控设备,根据磋商文件的技术参数,慧智灵杰、江苏洛尧、山东杰扬等均可满足,此外,以上质疑内容中也提到经市场调研国内主流厂商功能均能满足,本项要求检测报告是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提供,检测报告中功能满足需求即可。投标时,供应商只需在响应文件中做相关响应即可。
质疑事项5:
肥西县司法局5G+智慧矫正中心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2.2肥西县司法局及乡镇司法所技术参数及要求-19、终端加密设备要求如下:
安全要求:
由于社区矫正数据和人脸、指纹等生物特征数据要求级别高,本设备需要实现数据存储及传输加密,(配套加密终端)具体要求如下:
1、电源电压:5.0V±5%;
2、ESD耐受力≥15kV;
3、工作温度:0°-40°C;
4、工作湿度:20%-80%无凝结;
5、存储温度:-30°-70°C;
6、存储湿度:10%-90%无凝结;
7、采用光学生物特征扫描技术;
8、与USB2.0(全速)规范相兼容;
★9、实现指纹识别登录系统,支持蓝牙设备等;具有预设问题,回答正确密码找回功能(响应文件中提供功能截图);
★10、支持windows登陆认证、工作站登陆认证等;(响应文件中提供功能截图)
★11、支持活动图标在Windows通知区域查看更改和管理;(响应文件中提供功能截图);
事实依据:
本次项目采购为司法矫正项目采购,经查询该设备为安全设备,省厅建设的系统已经建设一套数据存储及传输加密安全产品,满足安徽省司法矫正建设安全需求,本次建设增加终端加密设备为某司控标要求,有严重的误导性,违反政府采购公平公正的原则
本次项目采购的终端加密设备设备功能项等需要在提供相应功能截图中能体现的,经市场调研国内主流厂商功能均能满足,但功能描述不一致,但此次项目的项目全部为某一厂商独有功能,是完全为了控标、排除竞争对手所做的特殊化定制,参数存在明显的唯一性和屏蔽性。
作为一次公开的招标项目,以某家企业的特定企业标准内容来设置招标技术要求并提供检测报告来强制性限制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法律依据: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答复:不予修改,按磋商文件执行。本项设置是出于对加强设备安全、信息安全管理考量,通过强身份认证保护网络、计算机和应用程序的安全检测,防范未授权人员操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置配套安全设备。如慧智灵杰、江苏洛尧、山东杰扬等均可满足,此外,以上质疑内容中也提到经市场调研国内主流厂商功能均能满足,本项目要求为功能截图,非检测报告,提供的截图只要具有相关内容即可。
质疑事项6:
肥西县司法局5G+智慧矫正中心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2.2肥西县司法局及乡镇司法所技术参数及要求-22、视频会议系统-MCU(远程教育和心理辅导)要求如下:
一、软件功能:MCU必须能够与省司法厅、合肥市司法局已经建成的指挥中心和视频会议室两个MCU实现数字互连互通,满足如下功能:在省厅、市局会议控制台上,能够直接跨级数字化控制县局及各司法所会场终端,控制其摄像机,支持强插强拆功能,实现数字合并级联,满足指挥中心指挥调度要求;与视频会议系统对接,数字化接受会议码流,完成视频会议到司法所的召开。
二、硬件功能:★2、支持同时接入会议室型终端、一体化终端、软件即时通信终端,可实现随时随地召开各类视频会议、即时通信功能。(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原件供采购人核查,如不能提交或虚假响应,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上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一切责任。)
★6、支持XMPP协议,支持即时通信功能。即时通信客户端支持查看组织架构、文字聊天、文件传输、分组讨论、虚拟会议室参加视频会议、自主召开多方视频会议、文档共享、程序共享等功能。(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原件供采购人核查,如不能提交或虚假响应,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上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一切责任。)
★8、支持实体会议室管理,根据用户实际情况划分会议室区域,在每个区域添加相应的实体会议室,并对会议室环境进行配置,比如白板、投影机或者是视频会议等,可以查看某个会议室的预订情况,可通过查看会议室使用状态,选择空闲时间段预定会议。(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原件供采购人核查,如不能提交或虚假响应,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上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一切责任。)
9、必须与安徽省司法厅远程探视云平台MCU无缝兼容、数字对接。
★10、为简化系统操作,在会议控制系统中支持直接操作控制电视墙服务器,无需在多个操作软件之间频繁切换。支持手动指定会场视频至电视墙服务器解码通道输出,并可在某一解码通道设置主席跟随、发言人跟随或电视墙器轮询显示(响应文件中提供会议管理系统的电视墙操作界面截图)。
事实依据:
本次招标文件要求的上述设备功能项内容在检测报告中能体现的,经市场调研国内主流厂商功能均能满足,但检测报告描述不一致,但此次项目的项目全部为某一厂商独有检测报告参数,是完全为了控标、排除竞争对手所做的特殊化定制,参数存在明显的唯一性和屏蔽性。且本次建设视频会议系统-MCU(远程教育和心理辅导)必须能够与省司法厅、合肥市司法局已经建成的指挥中心和视频会议室两个MCU实现数字互连互通、安徽省司法厅远程探视云平台MCU无缝对接,经市场调研,能够满足省市司法系统指挥中心和视频会议室对接及远程探视云平台MCU无缝对接的产品仅此只有一家满足对接要求。
作为一次公开的招标项目,以某家企业的特定企业标准内容来设置招标技术要求并提供检测报告来强制性限制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法律依据: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答复:不予修改,按磋商文件执行。经采购人确认,上述提到的功能要求,是本项目必须实现的功能,并未指定品牌型号,如科达、ITC、小鱼易连,此外,以上质疑内容中也提到经市场调研国内主流厂商功能均能满足,但检测报告描述不一致,本项要求检测报告是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提供,检测报告中功能满足需求即可。投标时,供应商只需在响应文件中做相关响应即可。
经采购人确认,本项目所采购的产品要求必须与上级平台兼容对接,只要遵循国标H.323协议就可以实现对接,而不是必须要求与上级同一品牌才可以实现对接,基于H.323协议就可以数字对接。要求没有任何限制性,是采购人工作实际需求。
质疑事项7:
肥西县司法局5G+智慧矫正中心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2.2肥西县司法局及乡镇司法所技术参数及要求-23、视频会议系统-终端(远程教育和心理辅导)要求如下:
★2、支持AES方式音视频加密;支持H.264HighProfile、MPEG-4等视频编解码协议。(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原件供采购人核查,如不能提交或虚假响应,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上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一切责任。)
★5、在会议控制系统中支持对任意分会场进行实时图像预览,同时预览路数不少于9路(响应文件中提供会议管理系统的该项功能操作界面截图)。
★6、支持通过会议控制系统(非终端控制系统)对任意远端会场的摄像机远遥控制,包括PTZ控制、预置位调用,(响应文件中提供会议管理系统的该项功能操作界面截图)。
7、要求与肥西县司法局现有视频会议终端会商管理系统版本一致。
事实依据:
本次招标文件要求的上述设备功能项内容在检测报告中能体现的,经市场调研国内主流厂商功能均能满足,但检测报告描述不一致,但此次项目的项目全部为某一厂商独有检测报告参数,是完全为了控标、排除竞争对手所做的特殊化定制,参数存在明显的唯一性和屏蔽性。且本次建设视频会议系统-终端(远程教育和心理辅导)要求与肥西县司法局现有视频会议终端会商管理系统版本一致,经市场调研,能够满足省市司法系统肥西县司法局现有视频会议终端会商管理系统版本的产品仅此只有一家满足版本要求。
作为一次公开的招标项目,以某家企业的特定企业标准内容来设置招标技术要求并提供检测报告来强制性限制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法律依据: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答复:不予修改,按磋商文件执行。经采购人确认,上述提到的功能要求,是本项目必须实现的功能,并未指定品牌型号,如科达、ITC、小鱼易连,此外,以上质疑内容中也提到经市场调研国内主流厂商功能均能满足,但检测报告描述不一致,本项要求检测报告是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提供,检测报告中功能满足需求即可。投标时,供应商只需在响应文件中做相关响应即可。
经采购人确认,县局现有的视频会议终端已经配置并使用,本次投标要求投标产品版本一致,是为了更好的兼容使用,经了解,只要遵循国标H.323\SIP控制协议,支持H,264编码协议就可以实现版本兼容,目前市场上绝大部分的产品都符合上述标准,要求没有任何限制性。
质疑事项8:
肥西县司法局5G+智慧矫正中心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2.2肥西县司法局及乡镇司法所技术参数及要求-25、▲自助矫正终端(桌面)要求如下:
二、软件功能要求:
★软件功能要求:支持社区矫正对象报到登记、日常报到、自助学习、集中教育、个别教育、公益活动等信息的自动录入、请销假申请、执行地变更及云端查询(响应文件中提供下列功能点系统截图)。
★9.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提供封面具有CNAS或CMA的整体设备软硬件功检测报告,测试项目至少包括:抗电强度、泄漏电流、浪涌抗扰度等),如不能提交或虚假响应,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上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一切责任。
三、安全要求:
由于社区矫正数据和人脸、指纹等生物特征数据要求级别高,本设备需要实现数据存储及传输加密,(配套加密终端)具体要求如下:
1、采用光学生物特征扫描技术;
2、与USB2.0(全速)规范相兼容;
3、实现指纹识别登录系统,支持蓝牙设备等;
4、具有预设问题,回答正确密码找回功能;
5、支持windows登陆认证、工作站登陆认证等;
6、支持活动图标在Windows通知区域查看更改和管理;
事实依据:
本次项目采购为司法矫正项目采购,经查询▲自助矫正终端(桌面)需要和省厅建设的系统对接,省厅建设的系统已经建设一套数据存储及传输加密安全产品,满足安徽省及下辖局所司法矫正建设安全需求,本次建设增加安全要求参数为某司控标要求,有严重的误导性,违反政府采购公平公正的原则
本次项目采购的▲自助矫正终端(桌面)设备功能项抗电强度、泄漏电流、浪涌抗扰度等需要在检测报告中能体现的,经市场调研国内主流厂商功能均能满足,但检测报告描述不一致,但此次项目的项目全部为某一厂商独有检测报告参数,是完全为了控标、排除竞争对手所做的特殊化定制,参数存在明显的唯一性和屏蔽性。
作为一次公开的招标项目,以某家企业的特定企业标准内容来设置招标技术要求并提供检测报告来强制性限制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法律依据: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答复:不予修改,按磋商文件执行。自助矫正终端(桌面)是根据司法部《智慧矫正总体技术规范》、《社区矫正中心建设规范》、《智慧矫正中心考核评价表》中要求的定制行业终端,提供必要的检测报告主要是保证设备的安全性、可靠性、功能性,确保用户的正常使用。如慧智灵杰、江苏洛尧、山东杰扬等均可满足。此外,以上质疑内容中也提到经市场调研国内主流厂商功能均能满足,但检测报告描述不一致,本项要求检测报告是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提供,检测报告中功能满足需求即可。投标时,供应商只需在响应文件中做相关响应即可。
此外,参数合规性描述如下:
(1)安全性和合规性:为了确保供应商提供的设备符合相关的安全性和合规性标准。抗电强度、泄漏电流和浪涌抗扰度是评估设备安全性和稳定性的重要指标,提供相关检测报告可以确保设备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2)标准化要求:磋商文件中的标准化要求之一,旨在确保供应商提供的设备符合行业标准和规范。这样的要求有助于评估供应商设备的质量和性能,提供更全面的参考依据。
(3)项目需求:对设备的抗电强度、泄漏电流和浪涌抗扰度的要求是基于项目需求和使用环境的考虑。这些指标对于确保设备在特定环境下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至关重要。
(4)项目风险控制:是为了降低项目实施风险。通过查看设备检测报告,采购人能够评估供应商设备的质量、安全性和稳定性,从而选择更可靠的供应商,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关于安全要求,本项设置是出于对加强设备安全、信息安全管理考量,通过强身份认证保护网络、计算机和应用程序的安全检测,防范未授权人员操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置配套安全设备。
质疑事项9:
肥西县司法局5G+智慧矫正中心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2.2肥西县司法局及乡镇司法所技术参数及要求-28、智能扫描终端要求如下:
★5、通过平台可直接调用设备进行文书扫描、上传(响应文件中提供功能截图)。
★6、需提供强制性认证产品证书扫描件或影印件。
事实依据:
本次项目采购的智能扫描终端设备功能需要在软件上体现平台可直接调用设备进行文书扫描、上传功能,经市场调研国内主流厂商功能均能满足,但每家功能描述及功能情况不完全一直,但此次项目的全部为某一厂商独有功能截图要求,是完全为了控标、排除竞争对手所做的特殊化定制,参数存在明显的唯一性和屏蔽性,且本次需要提供强制性认证产品证书扫描件或影印件,经市场调研国内主流厂商均无法提供强制性认证产品证书扫描件或影印件。
作为一次公开的招标项目,以某家企业的特定企业标准内容来设置招标技术要求并提供检测报告来强制性限制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法律依据: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答复:不予修改,按磋商文件执行。质疑中提到的“本次项目采购的智能扫描终端设备功能需要在软件上体现平台可直接调用设备进行文书扫描、上传功能”,该产品在司法设备中属于常见的产品功能要求,如慧智灵杰、江苏洛尧、山东杰扬等均可满足。质疑中提到的“本次需要提供强制性认证产品证书扫描件或影印件,经市场调研国内主流厂商均无法提供扫描件或影印件。”与实际不符,如慧智灵杰、江苏洛尧、山东杰扬等均可满足。
此外,参数合规性描述如下:
(1)法律合规性:基于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旨在确保供应商提供的产品符合强制性认证要求。这样的要求是为了保障项目实施的合规性和质量,而非针对特定竞争对手。
(2)公平竞争:为了选择最合适的供应商,而不是排除竞争对手。提供强制性认证产品证书扫描件或影印件是一种客观的评估方式,可以帮助评估供应商的产品质量和合规性,以确保最佳的解决方案被选中。
(3)标准化要求:旨在确保供应商提供的产品符合相关的强制性认证标准。这样的要求有助于评估供应商的产品质量和合规性,提供更全面的参考依据。
(4)项目风险控制:为了降低项目实施风险。通过查看产品证书,采购人能够评估供应商的产品质量、安全性和合规性,从而选择更可靠的供应商,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质疑事项10:
肥西县司法局5G+智慧矫正中心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2.2肥西县司法局及乡镇司法所技术参数及要求-29、电子签章要求如下:
★1、对接安徽省社区矫正智能管理平台,实现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线上电子签章、线上电子签名。(响应文件中需提供功能截图)
事实依据:本次项目采购的电子签章功能需要在安徽省社区矫正智能管理平台,实现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线上电子签章、线上电子签名,经市场调研国内主流厂商功能均能满足该要求,但主流产家均未参与安徽省社区矫正智能管理平台的对接工作,响应文件中需提供功能截图为某一厂商独有功能截图要求,是完全为了控标、排除竞争对手所做的特殊化定制要求。
作为一次公开的招标项目,以某家企业的特定企业标准内容来设置招标技术要求并提供检测报告来强制性限制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法律依据: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答复:不予修改,按磋商文件执行。质疑提到“本次项目采购的电子签章功能需要在安徽省社区矫正智能管理平台,实现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线上电子签章、线上电子签名,经市场调研国内主流厂商功能均能满足该要求,但主流产家均未参与安徽省社区矫正智能管理平台的对接工作”,各供应商提供的设备功能满足需求,均可向省厅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对接,功能截图主要为了证明电子签章在平台中正常使用,满足用户实际使用需要,并强调专业性,如慧智灵杰、江苏洛尧、山东杰扬等均可满足,本次要求截图为产品具备线上电子签章、线上电子签名功能截图,而非对接安徽省社区矫正智能管理平台后的截图,但是相关产品最终需实现“对接安徽省社区矫正智能管理平台,实现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线上电子签章、线上电子签名”功能。
此外,参数合规性描述如下:
(1)透明性和公正性:体现过程的透明性和公正性,功能截图要求是为了确保供应商能够真实展示其系统的对接能力,并非针对特定竞争对手。可帮助评估各个供应商的技术实力和对接经验。
(2)公平竞争:为了选择最合适的供应商,而不是排除竞争对手。提供系统对接截图证明是一种客观的评估方式,可以帮助评估供应商的能力和适应性,以确保最佳的解决方案被选中。
(3)标准化要求:功能截图是磋商文件中的标准化要求之一,旨在确保供应商提供的信息具有可比性和可验证性。有助于评估供应商的实际能力,提供更全面的参考依据。
(4)安全性和稳定性:要求提供截图证明是为了确保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通过查看实际的功能截图,采购人能够评估供应商的系统与现有系统的兼容性和稳定性,从而降低项目实施风险。
质疑事项11:
肥西县司法局5G+智慧矫正中心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2.2肥西县司法局及乡镇司法所技术参数及要求-30、视频会议系统-机顶盒终端终端(远程教育和心理辅导)要求如下:
功能要求如下:
必须实现三个功能,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提供功能测试。
(一)、支持部、省、市、县区视频会议的无缝接入,数字对接,不得采用背对背转接模式或公网租用模式,要求基于司法内网参加会议,无缝数字对接,系统能够与安徽省司法厅、合肥市司法局已经建成的MCU平台实现数字互连互通互控,在安徽省司法厅、合肥市司法局MCS控制台上,能够直接数字化控制分会场,控制其摄像机,实现数字合并级联。
(二)、支持市局、县区局对基层所的应急指挥调度,支持强插强拆等应急功能;
(三)、注册安徽省司法厅探视云平台MCU,实现与监狱、戒毒单位的远程视频探视。
★3、终端核心元器件采用国产化设计,包括内置摄像机镜头、电机驱动控制芯片、视音频编解码单元、CPU处理单元、电源芯片、电源开关芯片、时钟芯片、存储芯片等。(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原件供采购人核查,如不能提交或虚假响应,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上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一切责任。)
★4、终端具备信息窗功能,支持首页显示信息窗,实现多幅画面进行循环播放,画面内容可自定义。(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原件供采购人核查,如不能提交或虚假响应,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上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一切责任。)
★5、支持云虚拟会议室功能,终端注册入网后,可实时获取当前已创建的虚拟会议室列表及状态(预约或会议中),可以直接选择需要参加的虚拟会议室加入。(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原件供采购人核查,如不能提交或虚假响应,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上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一切责任。)
6、能够与全省远程探视预约及调度软件数字调用对接,完成预约、审批、调度、统计等功能。
7、终端设备能够与安徽省司法厅、合肥市司法局已建MCU平台实现数字互联互通互控。
事实依据:
本次招标文件要求的上述设备功能项内容在检测报告中能体现的,经市场调研国内主流厂商功能均能满足,但检测报告描述不一致,但此次项目的项目全部为某一厂商独有检测报告参数,是完全为了控标、排除竞争对手所做的特殊化定制,参数存在明显的唯一性和屏蔽性。且本次建设视频会议系统-机顶盒终端终端(远程教育和心理辅导)要求与全省远程探视预约及调度软件数字调用对接;终端设备能够与安徽省司法厅、合肥市司法局已建MCU平台实现数字互联互通互控;支持部、省、市、县区视频会议的无缝接入,数字对接,不得采用背对背转接模式或公网租用模式,要求基于司法内网参加会议,无缝数字对接,系统能够与安徽省司法厅、合肥市司法局已经建成的MCU平台实现数字互连互通互控,在安徽省司法厅、合肥市司法局MCS控制台上,能够直接数字化控制分会场,控制其摄像机,实现数字合并级联;支持市局、县区局对基层所的应急指挥调度,支持强插强拆等应急功能;注册安徽省司法厅探视云平台MCU,实现与监狱、戒毒单位的远程视频探视。经市场调研,能够满足上述要求的产品仅此只有一家满足版本要求。
作为一次公开的招标项目,以某家企业的特定企业标准内容来设置招标技术要求并提供检测报告来强制性限制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法律依据: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答复:不予修改,按磋商文件执行。经采购人确认,机顶盒终端部署在司法所使用,实现视频会议、指挥调度、远程探视三个功能,实现对接省厅探视云平台和市局指挥中心平台,既是司法所的业务需要,也是最大限度设备复用,节约投资,上述功能要求,是本项目必须实现的,并未指定品牌型号,如科达、ITC、小鱼易连。此外,以上质疑内容中也提到经市场调研国内主流厂商功能均能满足,但检测报告描述不一致,本项要求检测报告是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提供,检测报告中功能满足需求即可。投标时,供应商只需在响应文件中做相关响应即可。
质疑事项12:
肥西县司法局5G+智慧矫正中心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2.2肥西县司法局及乡镇司法所技术参数及要求-35、数据安全终端要求如下:
★1、扫描像素分辨率不低于:512dpi(扫描区域的平均值x、y)、扫描捕获区域不低于:14.6毫米(中心标称宽度)18.1毫米(标称长度)(响应文件中提供产品手册截图);
★3、实现指纹识别登录系统,支持:OTP、USB密钥、智能卡、蓝牙设备、指纹、面部识别等(响应文件中提供功能截图);
事实依据:
本次招标文件要求的上述设备功能项内容在检测报告中能体现的,经市场调研国内主流厂商功能均能满足,但检测报告描述不一致,但此次项目的项目全部为某一厂商独有检测报告参数,是完全为了控标、排除竞争对手所做的特殊化定制,参数存在明显的唯一性和屏蔽性。
作为一次公开的招标项目,以某家企业的特定企业标准内容来设置招标技术要求并提供检测报告来强制性限制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法律依据: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答复:不予修改,按磋商文件执行。本项目要求为提供产品功能截图非检测报告。如慧智灵杰、江苏洛尧、山东杰扬等均可满足。此外,以上质疑内容中也提到经市场调研国内主流厂商功能均能满足,本项要求检测报告是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提供,检测报告中功能满足需求即可。投标时,供应商只需在响应文件中做相关响应即可。
质疑事项13:
肥西县司法局5G+智慧矫正中心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2.2肥西县司法局及乡镇司法所技术参数及要求-52、数据安全终端要求如下:
★11、终端注册后,可实时获取当前已建的会议室列表及状态,可以直接选择需要参加的虚拟会议室参加入会;(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原件供采购人核查,如不能提交或虚假响应,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上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一切责任。)
★12、终端支持通过云端模板创建会议;(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原件供采购人核查,如不能提交或虚假响应,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上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一切责任。)
事实依据:
本次招标文件要求的上述设备功能项内容在检测报告中能体现的,经市场调研国内主流厂商功能均能满足,但检测报告描述不一致,但此次项目的项目全部为某一厂商独有检测报告参数,是完全为了控标、排除竞争对手所做的特殊化定制,参数存在明显的唯一性和屏蔽性。
作为一次公开的招标项目,以某家企业的特定企业标准内容来设置招标技术要求并提供检测报告来强制性限制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法律依据: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答复:不予修改,按磋商文件执行。经采购人确认,上述提到的功能要求,是本项目必须实现的功能,并未指定品牌型号,如科达、ITC、小鱼易连。此外,以上质疑内容中也提到经市场调研国内主流厂商功能均能满足,但检测报告描述不一致,本项要求检测报告是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提供,投标供应商只需在响应文件中做相关响应即可。
质疑事项14:
肥西县司法局5G+智慧矫正中心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 评审方法和标准供应商资质要求如下:
供应商具有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且业务种类包含:
(1)信息服务业务;
(2)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
(3)内容分发网络业务;
(4)固定网国内数据传送业务;
每提供1种得2分,最高得8分。
注:响应文件中提供证书扫描件或影印件
事实依据:
本次建设项目为信息化建设项目,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意为"互联网内容提供商",是即向广大用户综合提供互联网信息业务和增值业务的电信运营商。是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有偿信息、网上广告、代制作网页、电子商务及其它网上应用服务的公司必须办理的网络经营许可证,国家对经营性网站实行ICP许可证制度。此次项目建设内容包括司法矫正系统、视频会议系统等,而评分办法要求的此证书的经营范围主要范围互联网相关业务,与本次建设内容不相符。设立该评分办法,为某公司的定制的评分办法,独有是完全为了控标、排除竞争对手所做的特殊化定制,存在明显的唯一性和屏蔽性
法律依据: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答复:不予修改,按磋商文件执行。项目所采购自助矫正终端等设备的数据都要与上级安徽省社区矫正智能管理平台系统做数据交互。涉及信息、数据传送、内容分发。同时数据通过专线进行传输至安徽省社区矫正智能管理平台。需供应商具备一定的专业性。相关打分项设置符合采购实际需求。上述内容设置合理,符合项目实际,且设置为得分项,不是门槛项,供应商相对应的证书获得相对应的分值。
质疑事项15:
肥西县司法局5G+智慧矫正中心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 评审方法和标准项目团队配备要求如下:
一、拟为本项目配备的项目经理(1人,满分3分):
1.具有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证书的,得1分;
2.具有ITSS服务项目经理证书的,得1分;
3.具有注册信息安全专业人员认证证书(CISP)的,得1分。
二、拟为本项目配备的技术负责人(1人,满分3分):
1.具有系统架构设计师证书的得1分;
2.具有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证书的得1分;
3.具有通信工程师证书的得1分。
三、拟为本项目配备的售后负责人(1人,满分2分):
(1)ITSS服务工程师证书的得1分;
(2)具有注册信息安全专业人员(CISP)证书的1分。
四、其他人员(不含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售后负责人):
1.具有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证书的,每人得1分,最高得1分;
2.具有系统架构设计师证书的,每人得1分,最高得1分。
本小项满分2分。
注:同一人具有多项证书的,不重复得分,响应文件中同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人员名单(格式自拟);
(2)上述人员证书扫描件;
(3)供应商为上述人员缴纳的近6个月内(任意一个月即可)社保证明材料扫描件,具体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事实依据:根据合肥市公共交易中心评分办法导则要求:招标人需要对投标人委任人员(如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的执业资格、职业资格、技术职称进行评分的,人员总数量不超过3个且每名委任人员证书数量不超过一个,单个证书的分值不高于2分,总分值不超过6分。本次评分办法要求的一人多证明显为控标而设置,请招标代理机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要求,按照规范选择合适证书重新设置。
法律依据:
招标人以上设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答复:不予修改,按磋商文件执行。“合肥市公共交易中心评分办法导则要求:招标人需要对投标人委任人员(如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的执业资格、职业资格、技术职称进行评分的,人员总数量不超过3个且每名委任人员证书数量不超过一个,单个证书的分值不高于2分,总分值不超过6分。”本要求出自《合肥市建设工程货物服务项目评标办法实施导则(2023年版)》该导则适用范围为工程建设类项目,而本次项目为政府采购类项目,故不适用本导则,本条不采纳。此外,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师是要求具备管理大型、复杂信息系统项目和多项目的经验和能力,能根据需求组织制订可行的项目管理计划的管理人才,本项目涉及实施、交付。ITSS服务项目经理,包括了信息技术服务管理的各个方面,如服务管理、项目管理、人员管理等,本项目涉及软件平台开发以及多种系统集成。注册信息安全专业人员是面向有关信息安全企业,信息安全咨询服务机构、信息安全测评机构、社会各组织、团体、企事业有关信息系统(网络)建设、运行和应用管理的技术部门(含标准化部门)必备的专业岗位人员,本项目系统涉及基础人员信息,要求信息安全较高。系统架构师是软件项目的总体设计师,是软件组织新产品的开发与集成、新技术体系的构建者,本项目建设包含软件平台开发。通信工程师是指能在通信领域中从事研究、设计、制造、运营以及在国民经济各部门和国防工业中从事开发、应用通信技术与设备的高级工程技术人才,本次建设内容涉及数据链路的传输、组网等内容。上述内容设置合理,符合项目实际,且设置为得分项,不是门槛项,供应商相对应的证书获得相对应的分值。
质疑事项16:
肥西县司法局5G+智慧矫正中心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 评审方法和标准业绩要求如下:
自2020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供应商具有司法智慧矫正建设业绩的,每个业绩得2分,最高得4分。
注:响应文件中提供业绩合同及验收报告扫描件或影印件,若合同中无法体现签订时间、服务内容等关键评审因素的,须同时提供业主(合同甲方)证明材料,否则不得分。
事实依据:
本次项目涉及多系统建设,单独设置司法智慧矫正建设业绩不能涵盖建设内容。建议修改为自2020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供应商具有信息化建设业绩的,每个业绩得2分,最高得4分。
法律依据:招标人以上设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答复:不予修改,按磋商文件执行。本项目为司法专用设备采购,非传统的设备采购,非常规信息化建设,信息化建设业绩不贴合本次建设需求。上述内容设置合理,符合项目实际,且设置为得分项,不是门槛项,供应商相对应的证书获得相对应的分值。
四、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请求1:
建议删除以上参数。
请求2:
建议取消自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提供封面具有CNAS或CMA的整体设备软硬件功检测报告(测试项目至少包括:入矫评估、在矫评估、解矫评估等)要求,建议删除安全要求的相关参数,
请求3:
建议删除以上参数,或取消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原件供采购人核查要求
请求4:
建议删除以上参数,或取消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原件供采购人核查要求
请求5:
建议删除安全要求的相关参数,并取消响应文件中提供功能截图要求
请求6:
建议删除以上参数。
请求7:
建议删除以上参数。
请求8:
建议删除以上参数。
请求9:
建议删除以上参数,或取消响应文件中提供功能截图及提供强制性认证产品证书扫描件或影印件要求
请求10:
建议删除以上参数,或取消响应文件中提供功能截图要求
请求11:
建议删除以上参数。
请求12:
建议删除以上参数,或取消响应文件中提供产品手册截图及响应文件中提供功能截图要求
请求13:
建议删除以上参数,或取消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原件供采购人核查要求
请求14:
建议修改为:“=1、投标人具有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信息技术服务分会颁发的ITSS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符合性证书,一级得3分,二级得1分。2、具有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颁发的信息系统建设和服务能力认证证书,优秀级(CS4)及以上得3分,良好级(CS3)及以下得1分。
备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证书扫描件,否则不得分
请求15:
建议修改为:
一、拟为本项目配备的项目经理:具有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证书的,得2分;二、拟为本项目配备的技术负责人:具有通信工程师证书的得2分。三、拟为本项目配备的售后负责人(1人,满分2分):具有ITSS服务工程师证书的得2分;本项满分6分。
请求16:
建议修改为:自2020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供应商具有信息化建设业绩的,每个业绩得2分,最高得4分。
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答复:不予修改,按磋商文件执行,具体详见上述质疑事项答复。
更正日期:2023年12月5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无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肥西县司法局
地址:肥西县上派镇肥光办公区4号楼五楼
联系方式:1996509588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肥西县上派镇紫石路与佛光路交叉口肥光办公区3号楼2楼3211室
联系方式:0551-68825072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唐晶晶
电话:0551-68825072
0天0小时4分15秒
-
招标代理机构提交2023-12-05
-
交易中心见证通过2023-12-050天0小时4分
肥西县司法局5G智慧矫正中心建设项目更正公告(4).pdf
原项目名称:肥西县司法局5G+智慧矫正中心建设项目
原项目编号:2023AEEHN00445
原公告日期:2023年11月23日
肥西县司法局5G+智慧矫正中心建设项目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2023AEEHN00445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肥西县司法局5G+智慧矫正中心建设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3年11月23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 ☑采购文件 □采购结果
更正内容:
本项目现暂停磋商,具体磋商时间另行通知。
更正日期:2023年12月4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无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肥西县司法局
地址:肥西县上派镇肥光办公区4号楼五楼
联系方式:1996509588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肥西县上派镇紫石路与佛光路交叉口肥光办公区3号楼2楼3211室
联系方式:0551-68825072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唐晶晶
电话:0551-68825072
0天0小时25分14秒
-
招标代理机构提交2023-12-04
-
交易中心见证通过2023-12-040天0小时25分
肥西县司法局5G智慧矫正中心建设项目更正公告(3).pdf
原项目名称:肥西县司法局5G+智慧矫正中心建设项目
原项目编号:2023AEEHN00445
原公告日期:2023年11月23日
肥西县司法局5G+智慧矫正中心建设项目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2023AEEHN00445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肥西县司法局5G+智慧矫正中心建设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3年11月23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 ☑采购文件 □采购结果
更正内容:
磋商文件中无标识项承诺函格式如下:
我单位承诺:我单位所投产品的无标识项完全满足采购文件要求,如履约验收期间所投产品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上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我单位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及责任。
更正日期:2023年11月30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无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肥西县司法局
地址:肥西县上派镇肥光办公区4号楼五楼
联系方式:1996509588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肥西县上派镇紫石路与佛光路交叉口肥光办公区3号楼2楼3211室
联系方式:0551-68825072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唐晶晶
电话:0551-68825072
0天0小时6分19秒
-
招标代理机构提交2023-11-30
-
交易中心见证通过2023-11-300天0小时6分
肥西县司法局5G智慧矫正中心建设项目更正公告(2).pdf
原项目名称:肥西县司法局5G+智慧矫正中心建设项目
原项目编号:2023AEEHN00445
原公告日期:2023年11月23日
肥西县司法局5G+智慧矫正中心建设项目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2023AEEHN00445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肥西县司法局5G+智慧矫正中心建设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3年11月23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 ☑采购文件 □采购结果
更正内容:
现将磋商文件一、报价表格式“1-1报价表”中备注1更正为“1.本表内容根据磋商文件要求包括了服务及其配套的设计、采购、制造、检测、试验、运输、保险、仓储、税费以及现场落地、安装及安装耗损、调试、培训、技术服务(包括技术资料、图纸的提供)质保期内的售后服务保障等所有费用。”
更正日期:2023年11月29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无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肥西县司法局
地址:肥西县上派镇肥光办公区4号楼五楼
联系方式:1996509588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肥西县上派镇紫石路与佛光路交叉口肥光办公区3号楼2楼3211室
联系方式:0551-68825072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唐晶晶
电话:0551-68825072
0天0小时14分13秒
-
招标代理机构提交2023-11-29
-
交易中心见证通过2023-11-290天0小时14分
肥西县司法局5G智慧矫正中心建设项目更正公告.pdf
肥西县司法局5G+智慧矫正中心建设项目成交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2023AEEHN00445
二、项目名称:肥西县司法局5G+智慧矫正中心建设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供应商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祁门路1669号
中标(成交)金额:贰佰零捌万陆仟元整(¥2086000.00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
货物名称 |
品牌 |
规格型号 |
数量 |
单价 |
1 |
▲自助矫 正终端(桌 面) |
慧智灵杰 |
HZ-X309 |
15台 |
28200元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桑杰,宋翔,张启,李长山,魏永革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详见采购文件中标(成交)服务费;金额:26946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若供应商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中标(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电子交易系统或书面形式在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节假日休息)向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质疑(异议),质疑材料递交地址:肥西县上派镇紫石路与佛光路交叉口肥光办公区3号楼2楼3211室,联系电话:0551-68825072。
若供应商对质疑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网上投诉系统或以书面形式向肥西县财政局提出投诉,联系人:周工,联系电话:0551-68851309【采购人为合肥行政区域以外单位的项目:向采购人所在地财政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质疑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安徽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质疑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质疑应以电子交易系统或书面形式实名提出,电子交易系统或书面质疑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质疑人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包别号(如有);
3、被质疑人名称;
4、具体的质疑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必要的法律依据;
7、提起质疑的日期。
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质疑的主体不是参与该政府采购项目活动的供应商;
2、提起质疑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质疑材料不完整的;
4、质疑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质疑,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质疑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肥西县司法局5G+智慧矫正中心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已发出,请中标(成交)供应商登录电子交易系统自行下载电子中标(成交)通知书。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肥西县司法局
地址: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佛光路肥光办公区4号楼5楼
联系方式:05516884171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肥西县上派镇紫石路与佛光路交叉口肥光办公区3号楼2楼3211室
联系方式:0551-68825072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唐晶晶
电话:0551-68825072
0天0小时21分53秒
-
招标代理机构提交2023-12-08
-
交易中心见证通过2023-12-080天0小时21分
公示资料.docx 招标文件正文.pdf 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投诉操作手册-投标人.docx 主要成交标的承诺函.pdf
证书编号为:合交易证2023AEEHN00445001
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肥西县司法局5G+智慧矫正中心建设项目项目采购人(代理机构)委托对该项目进场交易活动进行见证。兹证:
采购人 | 肥西县司法局 | ||
项目名称 | 肥西县司法局5G+智慧矫正中心建设项目 | 项目编号 | 2023AEEHN00445 |
采购项目类别 | 政府采购货物 | 采购方式 | 竞争性磋商 |
代理机构 | 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 监管部门 | 肥西县财政局 |
交易平台 | 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交易系统 | 安徽合肥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 |
中标供应商 |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00084902612XF |
中标价格 | 208.6万元 | 项目登记日期 | 2023-11-23 |
采购公告发布日期 | 2023-11-23 | 开标日期 | 2023-12-08 |
开标地点 | 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日期 | 2023-12-08 |
进场交易环节
项目登记
招标公告/采购文件
开标
评标
中标公示
发出单位: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盖 章)
日期:2023年12月08日
肥西县司法局5G+智慧矫正中心建设项目交易见证书.pdf
项目名称: | 肥西县司法局5G+智慧矫正中心建设项目 | 项目简号: | 2023AEEHN00445 |
采购人名称: | 肥西县司法局 | 财政委托编号: | FS34012320232347号 |
交易平台: | 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预算金额(万元): | 233.23 |
采购方式: | 竞争性磋商 | 是否PPP项目 : | 否 |
监督部门编号: | 11340123003008999L | 监督部门名称: | 肥西县财政局 |
代理机构: | 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 项目建立时间: | 2023-11-23 |
0天0小时28分9秒
-
招标代理机构提交2023-11-23
-
交易中心审核通过2023-11-230天0小时28分
肥西县司法局5G+智慧矫正中心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
标段编号: | 2023AEEHN00445 | ||
标段名称: | 肥西县司法局5G+智慧矫正中心建设项目 | ||
建设单位: | 肥西县司法局 | ||
代理机构: | 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 ||
中标(成交)单位: |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 ||
中标(成交)价(万元): | 208.600000万元 | ||
发放日期: | 2023-12-08 |
联系我们
邮 箱:bd@datausefu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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