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zstp(代)-2024-52
预算金额720万元
招标公司新城公管中心
招标联系人王女士2282591
招标代理机构温州创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
中标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一、项目编号:ZSTP(代)-2024-52 

二、项目名称:新城21个小区“垃圾分类+资源回收”两网融合第三方服务企业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温州创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桐浦镇桐溪村            

   被投诉人:舟山市新城公用事业管理中心            

   地    址:浙江省舟山市新城田螺峙480号            

                   

序号相关供应商供应商地址
000


                   

序号当事人当事人地址
1舟山天平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舟山市临城街道千岛路173号建设大厦B座11楼1109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温州创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收公司”)对被投诉人舟山市新城公用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新城公管中心”)和舟山天平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平公司”)关于《新城21个小区“垃圾分类+资源回收”两网融合第三方服务企业采购项目》(编号:ZSTP(代)-2024-52,以下简称“该项目”)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7月1日收到投诉书,并于当日受理。
本机关经审查,并向被投诉人新城公管中心、天平公司进行调查取证,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创收公司诉称:
投诉事项1:
代理机构对我司质疑函答复,我司不满提出投诉。
事实依据:
我司于2024年6月21日00时19分36秒依法、按程序填写我公司相关信息并获取下载采购文件后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提出采购文件评分标准存在违法违规设置,质疑采购文件存在重大缺陷、质疑事项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的条款,代理公司不顾法律法规继续进行采购项目开标,于2024年6月25日答复不予受理。代理公司仅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为由,不再受理我司质疑,我公司不认可。根据采购公告、采购文件均写明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7个工作日内,对采购文件需求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对其他内容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根据采购公告、采购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我公司有权选择获取采购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质疑。我公司质疑的法定期限合理,也符合项目采购公告、采购文件的规定。代理机构仅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来计算我公司提出质疑的法定期限,不符合采购公告、采购文件本身的规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第十一条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第十六条(一)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事项2:
关于评分标准设置的不合理提出投诉。
事实依据:
根据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招标文件P30)企业体系认证1.投标人具有有效期内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且认证范围包含垃圾分类或再生资源回收相关内容,得2分;2.投标人具有有效期内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且认证范围包含垃圾分类或再生资源回收相关内容,得2分;3.投标人具有有效期内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且认证范围包含垃圾分类或再生资源回收相关内容,得2分;4.投标人具有有效期内的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且认证范围包含垃圾分类或再生资源回收相关内容,得2分。注:(提供认证证书扫描件及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认证信息查询页面的打印件或截图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予得分)我司提出投诉:经我公司咨询,体系认证范围的认证需公司成立满3个月,具有相关项目实施,具有实际办公场所,且认证范围需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而本项目评分标准设置的体系认证证书要求认证范围包含垃圾分类或再生资源回收相关内容,体系认证的认证范围根据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和实际业务来纳入,此评分的设置变相的将公司成立年限、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等作为评审因素,且以特定行业的资质作为加分甚至是中标条件,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了潜在供应商,违背了招标采购活动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2、《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一)》。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4、《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3:
关于评分标准设置的不合理提出投诉。
事实依据:
根据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招标文件P30)企业业绩2019年1月1日至今(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生活垃圾分类+再生资源回收”两网融合运营服务类似业绩的,每个得0.5分,最高得1分。注:(提供合同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类似业绩指合同中须能反映专业从事生活垃圾分类和再生资源回收等相关信息;同一项目不同年份的合同按1个业绩计算,不重复计分。)我司提出投诉:本项目采购需求涉及垃圾分类、分拣中心建设、大数据系统建设、垃圾收运等内容,评分标准明确限定要求合同反映专业从事生活垃圾分类和再生资源回收等相关信息,以特定行业(垃圾分类和再生资源回收)条件限制、排斥具有与上述其他采购内容(如分拣中心建设业绩、大数据系统建设业绩、垃圾收运业绩)相关业绩的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2、《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一)》。
投诉事项4:
关于评分标准设置的不合理提出投诉。
事实依据:
根据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招标文件P30)项目实施人员情况2、投入的人员中具有环境类专业中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证书,每提供一人得1分,满分2分;3.再生资源站点回收员中具有再生资源回收工证书的每提供一人得1分,满分2分。我司提出质疑:环境类专业中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证书,再生资源回收工证书均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外,招标文件却设置此人员证书评分,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二十五条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第五十五条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3、《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一)》 (10)未依法设定评审因素;(12)将《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外的个人资格、资质、资信、备案、登记、评价证书等作为评审因素;(13)将行业协会、学会、商会等非政府部门(无法律、行政法规授权)证书,或者颁发标准中有年限、规模等要求的证书,或者社会自行设定标准、自行评比颁发的证书作为评审因素;(14)将非法定机构(非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授权的机构)颁发的资质、认证、从业人员技术职称及认证设定为评审因素。
投诉请求:
对采购文件编制、评分标准设置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严查;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废除本项目,重新进行招标采购活动,请监管管理部门严查我司提出的投诉事项,并将调查结果公示。
被投诉人新城公管中心和天平公司辩称:
温州创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新城21个小区“垃圾分类+资源回收”两网融合第三方服务企业采购项目》(编号:ZSTP(代)-2024-52)的投诉书副本,舟山市新城公用事业管理中心与舟山天平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8日收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向贵机关提交答辩意见:
《新城21个小区“垃圾分类+资源回收”两网融合第三方服务企业采购项目》于2024年5月31日发布公告,于2024年6月21日09时00分00秒开标。
温州创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21日00时19 分36 秒获取《新城21个小区“垃圾分类+资源回收”两网融合第三方服务企业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于2024年6月21日01时39分40秒从政采云系统发出质疑函电子稿,采购代理单位于2024年6月22日收到温州创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新城21个小区“垃圾分类+资源回收”两网融合第三方服务企业采购项目》书面质疑函。
根据财政部94号令(《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及本项目采购文件的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本项目发布公告时间为2024年5月31日,公告期限为2024年6月3日至2024年6月7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为2024年6月11日至2024年6月19日止。
温州创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获取采购文件时间为公告期限届满后,因此该公司提出质疑日期期限为2024年6月19日。
综上所述,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单位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及本项目采购文件的规定,认为温州创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提出质疑事件已超过法定的质疑期,所以不再受理。
(以上是诉辩双方原文,部分附件略)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本机关调查查明:
《新城21个小区“垃圾分类+资源回收”两网融合第三方服务企业采购项目》(编号:ZSTP(代)-2024-52)的采购人为新城公管中心,采购代理机构为天平公司,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采购预算为720万元。
该项目于2024年5月31日发布采购公告,6月3日发布更正公告,6月21日开标评标,6月25日发布采购结果公告。
该项目公告期限为2024年6月3日至2024年6月7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第7个工作日为2024年6月19日。
经查,该项目采购文件“第一章 采购公告”中载明:“七、其他补充事宜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经查,创收公司于2024年6月21日00时19分36秒下载采购文件。
 
   2、处理结果: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权利受损之日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投诉人提出质疑的期限必须符合上述规定,对于以公告方式发布的采购文件,质疑时效期间的起算日期为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对于以点对点方式发布的采购文件,供应商收到采购文件之日就是质疑时效期间的起算日期。具体到本次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并非通过点对点方式获取而是通过互联网公开公告,公告期限为2024年6月3日至6月7日,故创收公司最迟应当于2024年6月19日提起质疑。而创收公司于2024年6月21日提出的质疑已超出法定质疑期限,为无效质疑。被投诉人对其质疑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投诉事项1不能成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事项1。
关于投诉事项2、3、4,创收公司对该项目质疑已经超出法定质疑期限,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94号令)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投诉事项2、3、4不符合受理条件,本机关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舟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处理日期:2024年08月01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舟山市财政局 
   2、联 系 人:王女士 
   3、联系电话:2282591   



附件信息:

  • (舟财采监投〔2024〕2号)舟山市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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