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沙商贸旅游职业技术学院学校车辆服务招标续签合同合同公告
金额
90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3/12/26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GK-202310300028-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商贸旅游职业技术学院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信天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学校车辆服务招标续签合同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310300028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3-09-22 —— 2024-09-21 3.2 履行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项目现场采购人指定地点 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服务期限:本次采购的项目为汽车租赁项目,且本次招标只定中标折扣,本次招标服务期限为3年,合同一年一签,若合同期内遇公车改革等相关政策按国家政策执行,合同自行解除。 服务地点:长沙市地区,由采购人指定集合地点。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付款人:长沙商贸旅游职业技术学院(通过国库集中支付)。 付款方式:实际租车时间以单次采购人指定的乘车人员签字的派车签证单为准(零星租车的过桥过路费、停车费按每月按实结算,另行支付)。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按实支付 4.2 收款账户: 民生银行四方坪支行(湖南信天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698195998)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乙方承诺各价格不高于同行业或其他相似客户的价格,甲乙双方每月分别对用车趟次、服务质量、运行状况、履约情况进行统计,月底经双方核实确认后作为结算租金的依据。 2.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有效证件含租用车辆合格证、车辆行驶证、以及各种投保等相关资料的复印件。 3.乙方应严格执行甲方制定的用车运行动态表和双方商定的其他运行计划,提供安全、准时、优质、高效的客运服务。 4.乙方应指定专人负责所租车辆的调度、指挥和协调工作,并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确保甲方用车需要。 5.乙方应确保所配驾驶人员技术娴熟、经验丰富、服务规范。 6.对于因车况(包括但不限于空调、安全性、卫生等)原因连续投诉同一车辆两次的,乙方应更换车辆。乙方驾驶员本着服务的宗旨禁止与甲方人员争吵、打架,情节严重者,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同一驾驶员一个月内被甲方人员投诉两次或三位人员同时投诉的,乙方应更换司机,如被投诉车辆得不到明显改善或车况达不到合同承诺的标准以及不更换甲方不认可的驾驶员,甲方有权在应付款项中扣除5000元作为违约金以及与乙方解除合同。 7.乙方除为所租车辆投保交强险、三责险、附加险外,必须投保承运人险且每座投保额为50万元。投运前须将车辆行驶证及保单复印件提供给甲方,否则,甲方有权无条件单方终止本协议。 8.乙方应确保安全行车并将乘车规定明示于车厢内,所租车辆发生的任何事故导致车辆和第三方损失的均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自行处理。如在上下车和行驶中造成甲方人员人身和财产损失的.乙方应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承担一切经济损失、赔偿费用和责任。如因甲方的原因和甲方人员不遵守乘车规定及自身原因而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9.乙方车辆和人员进入甲方校区应服从甲方指挥,遵守甲方规章制度。 10.乙方车辆因晚点、抛锚、事故、可预见的交通管制以及其他非自然灾害因素不能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到达规定站点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迅速调配不低于同档次车辆要求的车辆顶替以保证甲方人员正常用车。 11.乙方车辆因年检、维修等停驶时,乙方应安排不低于同档次车辆要求的车辆顶替。 12.乙方车辆应提前5分钟到达始发站。乙方应加强对驾驶员安全行车的教育及班车运行秩序的管理,严格按双方确定的路线、时间、站点运行,不得私自提前发车、迟到、串线、溜站、甩客。对甲方的投诉,乙方应及时处理和整改。 13.乙方驾驶员有权监督和规范甲方人员的乘车行为,对违反乘车规定的人员和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甲方管理人员反映,对甲方人员提出的不符合乘车规定和行车安全的要求,乙方驾驶员有权制止和拒载,因此产生的责任和损失由甲方人员承担。 14.乙方必须根据甲方需求采取定车定人、专项服务方式实行日常承运服务,在接到甲方有关班车调度、服务质量的投诉后15分钟内给予明确答复,对于重大投诉应及时给出书面改正意见或致歉书,若对甲方投诉未及时正确处理和解决达两次以上甲方有权按【1000】元/次的标准在应付款项中扣除违约金,且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5.为方便甲方人员乘车,乙方应在所租车辆前后设置明显标识。标识样式由双方另行商定。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甲方按5.2质量要求和甲方乘车人员签字的派车签证单进行验收。按4.1 资金支付方式进行付款,每次付款前,乙方应提供等额合法有效发票和验收单,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且不承担逾期付款责任。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协议的约定提供车辆。 (2)甲方应及时足额的支付车辆使用费。 6.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保证提供证件齐全的车辆,并对所租车辆的司机进行统一管理,提供优质服务;司机应保证有公安部门颁发的驾驶执照,符合准驾型号。 (2)乙方应在出车前进行检查,保证车辆处于良好的状态,保持车容整洁。 (3)租车期间发生的车辆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自行负责处理车辆保险事故及修理受损车辆。 (4)乙方车辆应具备交强险、第三者保险,且乙方还应为委派的司机购买工伤险及意外险,乙方车辆及服务人员在服务甲方的期间中出现的任何事故,均由乙方负责,如导致甲方承担责任的,乙方应当全额赔偿。若甲方司机驾驶车辆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或车辆故障,此与甲方无关,乙方须自行解决,并调配相同车型继续为甲方提供服务,对甲方车上的人和物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5)行车途中乙方司机要遵守交通规则,否则引起的乘客和财物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6)如车辆不能通过的路段乙方应予早通知乙方(如遇到自然灾害、政府修路及其他特殊原因等另议)。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1)“乙方如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包含5.2约定情形),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无需支付本合同中的全部款项,甲方聘请第三方提供相应服务的,如委托费用高于本合同约定的,高出部分费用由乙方承担,且乙方还应按照合同总金额的30%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不得擅自将本合同项下部分或者全部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且乙方须按照合同总金额的30%承担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2023年9月22日 生效 11.其他条款 (1)本项目履行期限为2023年9月22日-2024年9月21日。本合同一份4份,甲方执2份,乙方执2份。 (2)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须知”第16条的要求报价。 (3)根据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须知”第16.6款、第27.3款的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总价外另有价格折扣的,应当直接在投标总价中给出,招标文件允许提交的备选投标方案应在“备选”栏中说明。 (4)本次招标只确定按学校用车定价的折扣[折后价格=原价格*折扣]。 (5)本项目最高报价:折扣上限值为100%,超过上限值按废标处理。 某用车价格100元,投标人报价折扣为70%,则该用车结算金额为:100元×70%=70元。 (6)3台40座左右的大巴车报价中包含车辆租金、保险、用油、维修、停车、洗车、路桥费以及驾驶员劳务费、税金等。 (7)本合同首部载明的双方通讯地址可作为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涉及各类通知、文件以及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地址,因载明的地址有误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地址,导致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未能实际被接收的、邮寄送达的,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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