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2022年长春市殡葬中心食堂食材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修改7.29修改日期后
食堂食材肉类蔬菜米面油干调鱼蛋禽乳制品应急预案食材配送服务食品原辅材料标志语大米红豆绿豆芽玉米面高筋面粉鲜鸡蛋咸鸭蛋大豆油烹调食用油色拉油土豆胡萝卜大白菜茼蒿韭菜香菇旱黄瓜柿子茄子西生菜苦苣麦菜芹菜菠菜香菜油菜香葱蒜苗黄豆芽黄豆粒西芹鲜藕青笋角瓜泰椒线椒杭椒西兰花娃娃菜紫甘兰绿甘兰苦瓜荷兰豆山药地瓜鲜蘑金针蘑杏鲍菇滑子蘑白玉菇蟹味菇鸡腿菇老黄瓜油豆架豆豆角尖椒青椒麻椒黄窝瓜有机菜花大葱冬瓜白萝卜红心萝卜蒜苔长豆元葱净蒜绿窝瓜海鲜酱油白砂糖老抽花椒油料酒大料孜然桂皮辣椒面辣椒段蚝油鸡粉黑胡椒汁松肉粉橄榄生粉淀粉陈醋香其酱豆瓣酱白胡椒粉黑胡椒粉番茄沙司海藻盐面包糠甜辣酱芝麻调和油芝麻酱郝家大酱红方剁椒酱料包十三香黄豆酱秋木耳银耳元蘑大花菇小黄蘑猪肉猪蹄猪排骨羊肉牛肉整鸭整鹅整鸡鸡翅鲤鱼草鱼中小企业发展工程施工货物和服务工业设计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商务服务业金融服务直接融资创业投资融资租赁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技术进步结构调整技术改造节能减排清洁生产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设备租赁产业集群环境建设生产性服务业科技研发技术咨询信息服务网络现代物流软件开发服务外包网络动漫广告创意电子商务家电农机商贸流通业连锁经营特许经营家政社区服务服务设施业务培训质量检验企业管理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电子信息产品研发检验检测技术推广公共服务平台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共性关键技术研究政策解读人才交流市场营销中小企业经营管理水平银河培训工程客户服务信息化推进工程软硬件工具项目外包
金额
-
项目地址
吉林省
发布时间
2022/07/29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hlzj-cc2022001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程义兴
招标代理机构华伦中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刘佳菊0431-80561789
中标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2022年长春市殡葬中心食堂食材采购项目
招标文件
采购项目编号:HLZJ-CC2022001
采 购 人:长春市殡葬服务中心(盖单位章)
采购代理机构:华伦中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二〇二二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PAGEREF _Toc17916 h 1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PAGEREF _Toc29817 h 6
第三章 评审办法 PAGEREF _Toc9746 h 30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PAGEREF _Toc17721 h 39
第五章 采购需求 PAGEREF _Toc12736 h 42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PAGEREF _Toc5545 h 42
第七章 附件 PAGEREF _Toc5921 h 74
第一章 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2022年长春市殡葬中心食堂食材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华伦中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2年 8月22日13点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1项目编号:HLZJ-CC2022001;
1.2项目名称:2022年长春市殡葬中心食堂食材采购项目;
1.3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1.4采购需求:详见第五章“采购需求”
标段划分:
标段划分
标段名称
服务期限
标段一
肉类
签合同之日一年。
标段二
蔬菜
签合同之日一年。
标段三
米面油
签合同之日一年。
标段四
干调
签合同之日一年。
标段五
鱼蛋禽
签合同之日一年。
标段六
乳制品
签合同之日一年。

1.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2.1投标供应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2 投标人应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及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卫生许可证;
2.3近三年内(截止到本项目公告发布之日)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供应商,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
2.4本项目不接受被列入失信被执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参与投标(详见财库【2016】125号文件);
2.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这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2.6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
2.7近三年内无行贿受贿犯罪记录;
2.8招投标过程中,投标单位所提供的所有证件均需在有效期内且注册单位名称与投标单位的名称一致,如企业名称发生变更,需提供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材料,否则不接受其供应商参与本次招标项目的投标。
2.9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2)《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3)《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4)《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 号);
(5)《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
2.10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
2.11供应商可对本项目的多个标段进行投标,但只允许在一个标段中标,如果供应商在前一标段被确定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则不进入后续标段评审。
三、获取采购文件
3.1时间:2022年 8月1日至2022年8月 5日,每天上午08时00分至11时00分,下午13时00分至16时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3.2地点:华伦中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长春市南湖大路与临河街交汇中海紫御华府25栋2单元3A-01室);
3.3方式:凡有意参加供应商,将所需资料报送至采购代理机构邮箱(1030122264@qq.com)(发完邮箱后,请电话0431-80561789通知代理机构)进行网上获取招标文件。如因获取招标文件单位未及时确认而对自身造成损失,相关责任由获取招标文件单位自行承担: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卫生许可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办理投标的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派授权代理人办理投标的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授权代理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4)中小企业承诺函。
3.4售价:500元/套,过期不售,售后不退。
四、投标文件提交
4.1截止时间:2022年 8月22日13点00分(北京时间);
4.2地点:长春市洋浦大街凯利中心1楼开标一室。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采购人不予受理
五、开启
5.1时间:2022年 8月22日13点00分(北京时间);
5.2地点:长春市洋浦大街凯利中心1楼开标三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本公告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采购与招标网、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
八、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8.1采购人信息
名 称:长春市殡葬服务中心
地 址:长春市南关区通钢国际大厦A座10楼
联系人:程义兴
联系方式:0431-88629882
8.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华伦中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长春市南湖大路与临河街交汇中海紫御华府25栋2单元3A-01室
联系方式:0431-80561789
8.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刘佳菊
电 话:0431-80561789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1.2
采购人
名 称:长春市殡葬服务中心
地 址:长春市南关区通钢国际大厦A座10楼
联系人:程义兴
联系方式:0431-88629882
1.1.3
采购代理机构
名称:华伦中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南湖大路与临河街交汇中海紫御华府25栋2单元3A-01室          
联系人:刘佳菊
联系方式:0431-80561789
1.1.4
项目名称
一标段:2022年长春市殡葬中心食堂食材采购项目(一标段)
二标段:2022年长春市殡葬中心食堂食材采购项目(二标段)
三标段:2022年长春市殡葬中心食堂食材采购项目(三标段)
四标段:2022年长春市殡葬中心食堂食材采购项目(四标段)
五标段:2022年长春市殡葬中心食堂食材采购项目(五标段)
六标段:2022年长春市殡葬中心食堂食材采购项目(六标段)
1.1.4
项目编号
一标段:HLZJ-CC2022001-1
二标段:HLZJ-CC2022001-2
三标段:HLZJ-CC2022001-3
四标段:HLZJ-CC2022001-4
五标段:HLZJ-CC2022001-5
六标段:HLZJ-CC2022001-6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
财政资金,100%
1.2.2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采购内容
第一标段:肉类
第二标段:蔬菜
第三标段:米面油
第四标段:干调
第五标段:鱼蛋禽
第六标段:乳制品
1.3.2
合同履行期限
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1.3.4
项目地点
甲方指定地点
1.3.5
质量标准
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安全卫生标准
1.4.1
供应商资格条件、能力、信誉
1投标供应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 投标人应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及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卫生许可证;
3近三年内(截止到本项目公告发布之日)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供应商,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
4本项目不接受被列入失信被执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参与投标(详见财库【2016】125号文件);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这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6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
7近三年内无行贿受贿犯罪记录;
8招投标过程中,投标单位所提供的所有证件均需在有效期内且注册单位名称与投标单位的名称一致,如企业名称发生变更,需提供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材料,否则不接受其供应商参与本次招标项目的投标。
9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 号);
《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
10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
11供应商可对本项目的多个标段进行投标,但只允许在一个标段中标,如果供应商在前一标段被确定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则不进入后续标段评审。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
√不接受
□接受
1.9.1
踏勘现场
√不组织
□组织,踏勘时间:
踏勘集中地点:
1.10.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1.10.2
供应商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书面形式
1.10.3
采购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书面形式
1.10.4
分包
√不允许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
分包金额要求:
对分包人资质要求: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2.2.2
招标时间
2022年8月1日8点30分(北京时间)
2.2.3
供应商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
在收到相应澄清文件后24小时内,书面形式
2.3.2
供应商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
在收到相应修改文件后24小时内,书面形式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供应商下列资质证明文件随投标文件同时递交;供招标小组审查: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五证合一);
2、提供上一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审计或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或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3、提供投标截止日前近一年内任意一个月的缴纳社保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和缴纳税收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证明资料。
3.2.3
投标报价
报价以折扣系数(小数)形式体现,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供应商应以市场批发价为基数,结合企业自身因素合理确定折扣系数。折扣系数是综合折扣系数,即所供食材的价格以及配送价格等各项费用的总和的综合折扣系数,最终发票值=经甲乙双方核对无误后的发生金额*折扣系数。
注:长春市殡葬服务中心用餐大约400人次/日。
3.3.1
投标有效期
90日历天。(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算起)
3.4.1
投标保证金
根据长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1〕416 号),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
(1)经“信用中国“网站查询不存在行政处罚信息的供应商无需缴纳投标保证金;
(2)经“信用中国“网站查询存在行政处罚信息的供应商按以下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形式:招标保证金应当采用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提交或转账、电汇(转账、电汇须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出)。
招标保证金金额:一标段:3万元 ;二标段:1万元;三、四、五标段:5千元;六标段:2千元
递交时间和要求: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即开标时间)前(银行到账时间,如遇开标前一日为休息日,顺应提前)将招标保证金存入采购代理机构指定账户,银行进账单或电汇凭证等凭证上应明确用途、投标项目名称(可简写)、投标人名称(可简写)、联系人及电话,以便核对查实。投标人缴纳完招标保证金后须将银行的存款回单复印件装入到投标文件中,否则投标文件无效。招标保证金的确认以最终到账日期为准。
收款人全称:华伦中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
帐号:61090078801000000823
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高新支行
行号: 310241000089
*供应商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招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
注:退还投标保证金事宜:未中标供应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持电汇凭证、开户许可证或基本账户信息,到财务部办理退还。
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持合同原件、电汇凭证、开户许可证或基本账户信息退还。
3.4.2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招标保证金的情形
(一)供应商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投标文件的;
(二)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除因不可抗力或招标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四)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五)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3.5.2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提供上一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审计或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或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2021年新成立企业提供财务报表即可或财务状况良好承诺书)
3.6.1
是否允许提交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3.6.3
签字或盖章要求
(1)所有要求盖章的地方都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加盖与投标人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彩喷或者彩印的印章、可使用专用章(如合同专用章、投标专用章等)代替。
(2)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如法定代表人亲自投标而不委托代理人投标,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如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投标,由委托代理人签字,也可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3.6.4
投标文件份数
正本1份,副本3份(如投标文件正本须页页加盖单位公章(鲜章),正副本不一致以正本为准,副本可以为正本的复印件),电子版2份(每份电子版均应包含投标文件正本全部内容,word版及盖章扫描后pdf版各一份,以U盘形式递交(*分别单独密封))。
※3.6.5
装订要求
投标书规格为A4纸,装订成册(装订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不准活页装订否则按废标处理。
4.1.2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详见第七章附件。
注:为了方便递交和保管,投标文件正本副本应单独按要求封装。封套上内容参照第七章附件。
※4.2.2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同开标地点
4.2.3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5.1
投标文件递交(开启)时间和地点
时间:同投招标时间
地点:长春市洋浦大街凯利中心1楼开标一室。
5.2
开标程序
见招标文件供应商须知第5.2条款
6.1.1
招标小组的组建
招标小组构成:经济、技术专家5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由采购人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审专家。
7.1
是否授权招标小组确定成交供应商
£是
√否,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数:3个
7.2
成交候选供应商及成交供应商
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数量3个。如有效供应商不足3家则本项目采用其他方式采购。
推荐排名前3名为成交候选供应商,按招标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排名顺序由采购人确定1个成交供应商
7.2
成交候选供应商公示媒介
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采购与招标网、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7.3
付款方式
按月支付,每月月底供应商应提供符合采购人财务报销要求的发票,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有效发票,造成付款延迟等后果,由供货商负责
8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8.1
投标人代表出席开标会
按照本须知的规定,采购人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会。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按时参加开标会,并在采购人按开标程序进行点名时,向采购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出示本人身份证,以证明其出席,否则,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8.2
重新招标的其他情形
除投标人须知正文第8条规定的情形外,除非已经产生成交候选供应商,在投标有效期内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采购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8.3
解释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采购人负责解释。
8.4
履约担保
中小企业成交的:成交金额的2%(以实际签订合同为准)
8.5
代理服务费
参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招标代理服务费管理暂行办法》及发改办价格[2015]299号文件收费标准,向成交供应商收取代理服务费。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结果公示结束后、成交通知书发出前将本项目代理服务费一次性支付给采购代理机构。
第一标段:22000.00元
第二标段:7000.00元
第三标段:4500.00元
第四标段:4000.00元
第五标段:4000.00元
第六标段:1000.00元
8.6
其他要求
投标人必须保证投标时所报资料真实有效,采购人保留对资料的核查权力,一旦发现资料有虚假现象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按照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最新发布执行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规定,《货物需求及技术规格要求》中凡包含强制采购产品的,投标人必须提供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否则投标无效。
对小微型企业(含监狱企业)给予6%的价格扣除。
注:
1)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8.7
履约验收要求
(包括履约验收的主体、时间、方式、程序、内容和验收标准等事项)采购人按采购需求验收,中标人提供全部符合质量要求的合同标的10个工作日内,采购人组织项目验收。
8.8
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处理方式
服务所产生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归采购人和供应商双方所有。
※ “招标文件”与“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发生不一致时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为准 ※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本项目进行采购。
1.1.2 本项目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3 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4 本采购项目名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及出资比例: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 采购范围、合同履行期限、质量标准:
1.3.1 本次采购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2 本项目的合同履行期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3 本项目的质量标准: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 供应商资格要求
1.4.1 供应商应具备承担本项目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2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项目提供采购代理服务的;
(3)被责令停业的;
(4)被暂停或取消招标资格的;
(5)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6)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的。
1.5 费用承担
供应商准备和参加招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采购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采购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招标预备会
1.9.1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招标预备会的,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招标预备会,澄清供应商提出的问题。
1.9.2 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采购人,以便采购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9.3 招标预备会后,采购人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供应商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0 偏离
允许正偏离,不允许负偏离。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2.1.1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供应商须知;
(3)评审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投标文件格式;
(6)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2.1.2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采购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采购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招标文件的澄清将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招标时间不足2天,并且澄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招标时间。
2.2.3 供应商在收到澄清后,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采购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但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招标时间不足5天,并且修改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招标时间。
2.3.2 供应商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招标报价表;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企业信誉承诺书
(4)方案部分;
(5)资格审查资料;
(6)其他材料。
3.2 招标报价
3.2.1以人民币报价,
3.2.2供应商因本项目需支付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包含在所报的总价内。
3.3 招标有效期
3.3.1 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招标有效期内,供应商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招标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延长招标有效期。
3.4 资格审查资料
3.4.1 投标文件中需附供应商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3.4.2 供应商“近年财务状况表”提供上一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审计或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或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具体年份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4.3 供应商“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合同协议书等复印件加盖公章,具体年份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5 备选招标方案
不接受。
3.6 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3.6.1 投标文件应按招标文件中提供的 “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并填写目录与页码,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6.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合同履行期限、招标有效期、技术标准和要求、采购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投标。
3.6.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盖章的具体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6.4 投标文件份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6.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具体装订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
4. 招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4.1.1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开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单位章。
4.1.2招标报价表单独封装用于唱标;业绩原件应单独密封备查。
4.1.3 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1.4未按本章第4.1.1 项、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供应商应在本章第2.2.2 项规定的招标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供应商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2.3 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2.2.2 项规定的招标时间前,供应商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
4.3.2 供应商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招标
5.1 招标时间和地点
采购人在本章第2.2.2 项规定的招标时间(招标时间)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招标,并邀请所有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 招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招标:
(1)宣布招标纪律;
(2)公布在招标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名称,并点名确认供应商是否派人到场;
(3)宣布招标人、唱标人、记录人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招标顺序;
(6)按照宣布的招标顺序当众招标,公布供应商名称、招标报价、合同履行期限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7)供应商代表、采购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招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8)招标结束。
5.3 招标异议
供应商对招标有异议的,应当在招标现场提出,采购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 评审
6.1招标小组
6.1.1 评审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招标小组负责。招标小组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6.1.2 招标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采购人或供应商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采购人的人员;
(3)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招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审以及其他与招标招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审原则
评审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审
招标小组按照第三章“评审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审依据。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招标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人外,采购人依据招标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人确定成交供应商,招标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人的人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7.2 成交候选人公示
采购人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公示成交候选人。
7.3 成交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招标有效期内,采购人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人发出成交通知书,同时将成交结果通知未成交的供应商。
7.4 签订合同
7.4.1采购人和成交人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成交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成交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取消其成交资格;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成交人应当予以赔偿。
8. 纪律和监督
8.1 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
采购人不得泄漏招标招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
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招标或者与采购人串通招标,不得向采购人或者招标小组成员行贿谋取成交,不得以他人名义招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审工作。
8.3 对招标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
招标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招标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审。
8.4 对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
8.5 投诉
供应商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采购人投诉。
8.6纪律监督
由监督部门对本次政府采购中出现的投诉事宜及违背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的行为做出纪律监督。
9.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附件一:招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招标记录表
招标时间:年月日时分
供应商
密封情况
招标报价(折扣系数)
合同履行期限

































采购人代表: 记录人:
年月 日
附表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供应商名称):
     (项目名称)的招标小组,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年月日时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传真至(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年月日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项目名称)招标小组: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1.
  2.

  .....

              供应商:(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四:成交通知书(仅为参考格式,具体以实际为准)
项目编号: XXX
成交通知书
xxx(单位全称):
在xxxx年x月xx日(项目名称)项目竞标中,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经招标小组综合评定,确定你单位为成交单位。
请你单位在收到通知书后30天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的有关要求,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派代表与我方签订合同。
你方中标条件如下:
1、采购范围:
2、采购内容:
3、中标金额:人民币(大写)元整(¥ XX万元)
4、合同履行期限:
5、项目地点:
6、质量标准:
采 购 人:xxx(公章)                 法人代表或委托人(章或签名)
采购代理:xxx(公章)                 法人代表或委托人(章或签名)
xxxx年xx月xx日
附件五:成交结果通知书(仅为参考格式,具体以实际为准)
成交结果通知书
(未成交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成交人名称)于(招标日期)所递交的(项目名称)投标文件,确定(成交人名称)为成交人。
  感谢你单位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
采购代理机构:(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附表六:确认通知
确认通知
(采购人名称):
你方于年 月日发出的(项目名称)关于的通知,我方已于年月日收到。
  特此确认。
供应商: (盖单位章)
年月日
第三章 评审办法
1、招标
采购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招标,招标单位须派代表参加。招标前,采购人将查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拆封该招标投标文件。
2、招标小组
招标小组由三人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招标小组对招标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质疑、评估和比较。招标期间,招标投标方法人代表或法人授权委托人必须在场外等候。负责解答有关事宜。
3、招标投标方
招标期间,招标投标方法人代表或法人授权委托人必须在场外等候,负责解答有关事宜,根据有关事宜作出书面回复澄清,其书面回复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对招标投标文件的审查和投标性的确定
采购人将组织审查招标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是否有计算错误,文件是否恰当地签署。如果确定招标投标方无资格履行合同,将取消其招标资格。
5、招标原则和方法
招标小组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招标投标方提供的资信情况、履约能力和报价(报价可以进行二次报价,以最后一次报价为准)等进行综合分析评审,由招标小组以综合评估法,确定成交招标单位。
客观﹑公正的对待所有招标投标方,对所有招标评价,均采用相同的程序和标准。在招标期间,招标投标方不得向招标小组成员询问招标情况,不得进行旨在影响招标结果的活动。否则将废除其参加招标资格。
在招标过程中,招标小组成员不得与招标投标方私下交换意见。在招标直至授予合同的整个时间内,任何评审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对外公布招标的一切内容,若确有需要则需经招标小组组长批准,统一对外。招标小组不向落标方解释落标原因,不退还招标投标文件。
6、价格评审标准
6.1供应商为小型或微型企业且投标产品含小型或微型企业产品时,报价给予(6%)的价格扣除,即:评标价格=核实后的投标总价-小型或微型企业产品核实后的价格×(6%);
6.2本条款所称小型或微型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符合小型或微型企业划分标准,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或者提供其他小型或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以提交的中小企业申明函为准,供应商及其代理产品的制造商均应提交);
6.3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7、成交通知
招标结束后,本项目公告期为一个工作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参与采购活动的投标供应商认为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8、附表
以下附表是办法的组成部分:
附表1 招标小组签到表
附表2  资格审查记录表
附表3  初步评审记录表
附表4  详细评审记录表
附表5  询标记录表
附表6  评审低价供应商不符合成交条件记录表
附表7  评审结果汇总表
附表1:招标小组签到表
招标小组签到表
项目名称: 评审时间:
序号
姓名
职称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1




2




3




4




5















评审办法前附表(综合评估法)
(一)资格性审查表
序号
资格审查内容
要求
1
营业执照
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标书里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卫生许可证
具有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2
社保纳税
提供投标截止日前近一年内任意一个月的缴纳社保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和缴纳税收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
财务审计报告
提供上一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审计或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并在标书内附复印件(2021年新成立企业提供财务报表即可或财务状况良好承诺书)。
4
信誉要求
近三年内(截止到本项目公告发布之日)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供应商,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
5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人授权委托书
原件

注:上述审查项目中,如有一项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该投标文件则作无效投标处理,不再进入符合性审查和详细评审。
(二)符合性审查表
序号
评审内容
1
投标供应商名称
营业执照与文件中一致。
2
投标函签字盖章
投标函均应加盖投标供应商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3
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编制、装订、签署、盖章
4
投标有效期及
技术参数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5
投标报价
投标报价未超预算
6
合同履行期限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7
投标有效期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8
其他
不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或行贿等违法行为
不存在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予以否决的情形

注:1、“√”为合格,“×”为不合格;其中有一项不合格则评审结果为不合格。
2、如评审不合格需注明不合格原因。
评审办法前附表(二)
分值构成(总分100分)
序号
评审因素
评分标准
分值
(一)价格评分(40分)

1
价格评分
1.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10分, 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40。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价格扣除: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规定,如果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小型和微型企业投标人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如果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或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2%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或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或者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中小企业应当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并提供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的认定证明(若投标人为经销商或代理商的,则须同时提供制造厂商的上述认定证明材料),否则不作为认定依据。
40
(二)技术服务评分(40分)

1
应急预案
供应商提供应急预案,明确包括应对临时性特殊性采购需求、发生恶劣天气及出现动物疫情等特殊情况的应急保障方案。应急预案的全面性、合理性进行综合比较,酌情打分,满分5分,没有不得分
5
2
配送服务
供应商应有专用运输车辆保证冷链运输,需提供配送服务方案及人员、车辆服务承诺。配送服务方案完整有效、配送人员及配送车辆进行综合比较,酌情打分,满分6分,没有不得分。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标书内附复印件加盖公章。
6
3
内控制度
供应商提供本企业内部卫生管理等相关内控制度,制度严密性综合比较,酌情打分,满分4分,没有不得分。
4
4
供货渠道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供货渠道综合评价(包含但不限于产品来源、产品品牌质量、经销资质等相关证明材料)。供货渠道正规,质量和品牌优,供货种类丰富满分5分,综合比较,酌情打分,未提供不得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标书内附复印件加盖公章。
5
5
质量保证
措施
原料来源的保证措施:进行综合比较,酌情打分,满分5分,没有不得分。
生产加工环节质量保证措施:进行综合比较,酌情打分,满分5分,没有不得分。
验收保管保证措施:进行综合比较,酌情打分,满分5分,没有不得分。
正常产品检验的保证措施: 进行综合比较,酌情打分,满分5分,没有不得分。
20
(三)商务评分(20分)
1
加工场所(仓库)
加工场所(仓库)不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旱厕等污染源25米,得1分;加工场所(仓库)内设备布局合理、干净整洁、通风良好,得1分;与食品原料接触的设施设备和工用具干净清洁,得1分;加工场所(仓库)内防蝇、防尘、防虫、清洗消毒设施齐全,得1分;食品货架排列整洁,食品离地10cm存放,得1分。
提供承诺书及房屋产权或租赁合同复印件,标书内附复印件加盖公章。
5
2
企业实力及公司荣誉
企业获得ISO9001/ISO22000/ISO14001认证证书,有一个得 1分,最高得3分;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标书内附复印件加盖公章。
3
4
服务投标
供应商提供对采购人需求的服务方案、售后特色服务内容及服务投标时间承诺。服务投标的全面性、合理性进行综合比较,酌情打分,满分5分,没有不得分。
5
5
项目业绩
2019年1月1日以来,供应商具有食堂提供食材配送服务的业绩,每有一个得1分,最高得3分。
提供服务合同和相应发票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3
6
优惠条件及服务承诺
对采购人可接受的其他合理的优惠条件和服务承诺进行综合比较,酌情打分,满分4分,没有不得分。
4

注:1.投标文件资料内容清晰可见,否则不予计分。
2.以上分值是区间的,含上限本数,不含下限本数。
对各项评分进行汇总,将3个评委的打分进行汇总后的平均值“综合评分排序表”,按评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推荐前两名成交候选供应商。
按本办法评审,以最终得分最高者为推荐的成交供应商;供应商得分出现绝对值相等时,按方案部分高分优先的原则推荐成交供应商;如得分相等且报价相同时则由招标小组决议以有利采购人的原则推荐成交供应商。
附表5:询标记录表
询标记录表

招标小组询标内容:
招标小组签名: 采购人代表签名:
被询标人答复内容:
被授权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被询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
附表6:评审低价供应商不符合成交条件记录表
评审低价供应商不符合成交条件记录表
供应商名称: 项目名称:
供应商报价:
评审内容:
方案、综合方面问题( )
商务报价方面问题( )
其它方面问题( )
存在具体问题:
招标小组主任签名: 采购人代表签名:
招标小组成员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注:本表由招标小组在共同商议基础上作出结论,意见不一致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
附表7:评审结果汇总表
评审结果汇总表
序号
供应商名称
初步评审(含资格审查)
详细评审
综合评分
合格
不合格
合格
不合格
排序
得分
备注
1








2








3








4








最终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及其排序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注:1、供应商的序号按综合评分由高至低的顺序排列。
2、本表由招标小组在共同商议基础上给出结论,意见不一致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
招标小组签名:
采购人代表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长春市殡葬服务中心食堂食材采购合同
甲方:长春市殡葬服务中心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的原则下, 就甲方向乙方采购、乙方供应本合同约定标的的商品(下称“商品”)并提供相关服务等相关事宜,签订本合同,甲、乙共同遵守。
一、合作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为1年,自 至 止。
二、商品订购与配送
1.甲方每次向乙方采购商品,不再另行签订合同,而是以采购订单方式操作,甲方订购商品时应在订单中说明订购商品的品牌、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交货时间、交货地点等基本信息。
乙方订货联系人: ,联系电话: 。
2.甲方向乙方发送次日订单后,乙方应在1小时内审查订单中甲方填写的订购商品的品牌,名称、型号、规格、数量、交货时间和地点等基本信息是否完整。乙方订货次日早上9时前将订单所记载商品送达甲方指定交货地点。
3.甲方因临时需要,有权临时向乙方订货,订货方式可以是书面方式也可以是口头方式,如果是临时口头订货,乙方在送货时有权要求甲方以书面方式予以确认。
三、商品的验收
1.乙方承诺按照有效订单规定的时间将甲方所订购的商品安全无损地送到甲方指定的交货地点。在商品安全到达指定交货地点之前,有关产品的包装、运输、装卸、保险等费用以及运输、装卸过程中产品的损毁或灭失等风险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将商品送至甲方指定地点后,甲、乙双方共同对商品品牌、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包装、质量等进行验收。
2.甲方在商品验收过程中,发现商品的品牌、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包装、质量等与有效订单和甲方要求不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换货或者退货,乙方应在甲方通知后1小时内从甲方处提取应退换商品并在2小时内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更换后的商品(如换货),由此产生的退换货的费用和延误甲方使用该商品所带来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3.甲方对商品验收合格后,应在送货单上签署确认。对商品存在的隐蔽缺陷或在验收过程中不易发现的问题,甲方在送货单上的签署确认,不被视为甲方对上述缺陷和问题的验收合格的确认。出现上述缺陷或问题,乙方仍应按甲方要求提供退换货服务(本条款的退换货服务不受时间限制,甲方有权在发现隐蔽缺陷或不易发现的问题后要求乙方进行退换货)。
四、商品价款及支付
1.乙双方按照订单、送货单、商品对账单、退货单(如有)等实行按月结算商品价款,乙方应于次月5日前向甲方提供上月累计订单商品的对账单,注明甲方自上个月的1日至本月31日期间实际收到商品名称、规格(型号)、单价、数量及商品总价款。
2.经甲方对照核实上月应付商品价款确认无误后,乙方应及时出具同等额度的合格发票并向甲方实际交付。甲方自收到乙方出具的合格发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转账等方式按本条所列的乙方收款账户向乙方支付上月应付商品价款。
乙方指定收款账户基本情况如下:
开户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3.甲方按约定向上述账户支付相应商品价款,即视为完成相应发票项下的相应付款义务。乙方对上述账户信息的准确性和可用性承担全部责任,若上述账户信息发生任何变化,乙方应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甲方不对乙方未能收到货迟延收到的任何款项承担责任。
4.如果甲方对乙方提供的上月商品的对账单有异议的,应自收到对账单后及时向乙方发出书面异议书,由甲、乙双方进行最终确认。如甲方对商品价格有异议的,有权单方调整。在甲方就对账单未进行最终确认且甲方未收到乙方提供的合格发票前,有权暂不付款,且不构成违约。
五、乙方责任义务
1.乙方保证其向甲方交付的商品市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质量和技术要求、卫生要求以及安全要求等。乙方对提供商品的质量、卫生、食品安全承担全部责任。乙方保证提供的商品均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卫生、安全标准。
2.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提供商品,且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任何额外的费用。
3.乙方有义务确保所提供的商品经国家和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检验合格并通过验收。对于甲方所在地政府部门有准用检查要求的商品,乙方保证已经通过当地政府部门的准用检查,并获得了当地颁发的准许使用证明。
4.乙方有义务确保所提供的商品无国家或地区不合格抽检记录,生产所需的原材料来源可靠、货物生产规范,无材料掺假、掺残次品等行为。
5.乙方有义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就所供商品向甲方提供以下索证资料:
(1) 鲜(冻)畜禽肉类及其制品生产商的卫生许可证和屠宰资质等有关证照,以及法定兽医检验部门出具的相同批次产品的卫生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2) 进口货物,需提供口岸视频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相同批次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明。
(3) 定性包装食品及食品原辅材料,提供生产商卫生许可证有关证照,以及相同批次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
6.乙方应及时与甲方沟通,确保收到甲方采购订单后及时(按照本合同约定和有效订单记载的交货时间)供货进场,并确保所供商品符合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约定要求。
7.乙方送货不符合甲方要求或约定的或没有合法资质单位生产的,甲方有权拒收,乙方应当及时补齐货品;如甲方收货以后,发现货品不合格,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由此所遭受的全部损失。
8.如甲方认为乙方提供商品有可能不符合卫生、安全要求,甲方有权随时委托第三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检验费用由甲方承担;检验不合格的,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应当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9.乙方须保证其为商品的合法销售者且甲方在使用其提供的商品及其任何部分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或其他侵权(包括但不限于人身及财产安全责任)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乙方须与该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由此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损害赔偿金)。
10.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市场宣传中使用与甲方的合作案例,不得将甲方作为业务合作伙伴进行宣传,不得使用甲方的商标、标志语、徽标等。
六、质量保证
1.本合同项下乙方所供货物的均应为最新出产的。保质期自货物按本合同约定交付给甲方并经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如国家及行业和当地政府管部门或乙方承诺的货物的保质期长于上述期限的,则以该较长期限为准。如货物不符合约定,甲方有权拒收,乙方应当赔偿甲方损失。
2.质保期内乙方免费提供质量缺陷货物的更换服务,并应于甲方通知后半小时到现场提供相应服务,以达到甲方满意,货物本身更换费用及由此引致的运输费用,均由乙方负责。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并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更换后的货物的质保期应重新计算。
3.如发生乙方所供货物导致的食品安全事件,乙方应先行垫付医疗费等,并赔偿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因此产生的误工费、损害赔偿等损失。
七、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甲、乙双方应当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责任和保证等。双方明确,根据合作需要,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甲方选择解除合同的,双方应根据实际采购数量及本合同约定单价据实结算货款。
2.如因乙方逾期交付商品、交付的商品不符合有效订单和甲方要求、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退换货的义务,导致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人身或财产损失,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八、法律适用、管辖及争议解决
1.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除、解释及争议的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
2.凡因本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同意向甲方住所地之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在诉讼、仲裁、其他方式解决争议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九、其他
1.本合同有效期自 起,至 止,并取代双方以往在口头、书面上的任何表达、理解及承诺。有效期内,甲方有权提前7日向乙方发送书面通知,提前终止本合同。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经双方负责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长春市殡葬服务中心 乙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五章 采购需求
2022年殡葬中心食堂食材采购需求
一、食材品种质量要求
1.供应商应充分理解并认真遵循本采购文件的要求,所提供的货物必须是满足采购文件要求。保证供应的货品均为正规生产的新鲜(冰鲜除外)检验合格、无毒、无辐射、无侵权货品,符合国家有关卫生、质量、包装和保质标准,要使用有效期的货品,其剩余有效期不得少于标注有效期的80%。
2.蔬菜必须保证每日新鲜,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安全卫生标准,配送商必须提供所供蔬菜的农药残留检测报告。
3.肉类须保证肉质新鲜,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安全卫生标准。
4.冻品、干调、粮油等均须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5.中标供应商保证所提供的蔬菜、水果种类的多样性和应季性,确保新鲜。
6.货物有包装的,货物的包装必须完整清洁(无损、无污、无皱),采购人有权拒收包装不整齐、已拆封的商品。
二、服务承诺要求
1.依据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提供的质量标准,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必须是经过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检验并取得合格证明的产品。
2.供应商应保证所提供的产品是合格安全的产品,一旦发现假冒伪劣、以次充好产品或替代产品,供应商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3.供应商必须保证合同履行期限内具有实体经营事实,且具备疫情期间保供企业资质或经验。
4.供应商提供的产品须经过验收人员的感官检验、外观检验,若产品外观、包装、形式不符合要求、感官检验不能达到食品卫生要求,当即拒收;供应商不能满足食品的质、量及售后服务要求时,采购人有权进行处罚或终止合同。
5.供应商必须按照食堂管理人员通知的时间、地点、数量、品种、品质要求准时送货,同时提供食材入库单,列明食材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等信息,食材入库前需要经验收合格后签字确认,不能以任何理由推托,一旦影响到采购人的正常运转,供应商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6.供应商不能满足供货要求时,应提前1个月通知采购人,采购人同意后方可中止合同。
7.中标供应商提供的食材均为为新鲜状态(采购人有要求的除外),不带杂质泥土,无污染,不能有腐烂霉变现象,不能含有未经公家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添加剂、农药(残留)的,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的食物中毒等事故,由供应商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及法律责任。
8.采购人要求提供定型包装的食材,中标供应商不准提供逾保质期的食材,包装要完好,封口严实,不准提供三无食材。
9.中标供应商提供无条件上门退换货服务,食材由中标供应商负责运输,并承担运输途中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10.每月月底供应商应提供符合采购人财务报销要求的发票,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有效发票,造成付款延迟等后果,由供货商负责。
11.供应商产品报价不得高于同类批发市场价格,接受并有能力按照我方定期询价标准执行,否则取消供应商供货资格。
殡葬中心职工食堂食材采购标准参考
项目内容
规格要求
产品要求
图片
大米
规格:袋/25公斤
有新米自然稻香味,色泽鲜艳光滑,呈乳白色,无碎米杂质

红豆
规格:散装称重
要求:椭圆形,暗红色,颗粒饱满,无杂质。

绿豆
规格:散装称重
要求:椭圆形,暗绿色颗粒饱满,无杂质。

玉米面
规格:散装称重
要求:玉米脱皮,每粒破碎三四份即成。可以煮干饭熬粥。

高筋面粉
规格:25千克/袋
要求:面粉是一种有小麦磨成的粉状物,按蛋白质含量分为高筋面,中筋面,低筋面。

鲜鸡蛋
60-70g/个,约15.3kg*1盘
要求:蛋壳清洁完整,无裂纹,无霉斑,去壳后蛋黄凸起完整并带有韧性,蛋白稀稠分明,蛋液具有固有的蛋腥味,无异味;需冷藏贮藏。

咸鸭蛋
65-70g/个
咸鸭蛋外壳干净,光滑圆润。咸鸭煮熟后剥开蛋壳,蛋白洁白凝炼,咸味适中,油多味美。不能有裂缝、壳黑变味。

大豆油
规格:5L/桶
从大豆中提炼出的,烹调食用油,颜色淡黄色,清澈透明无沉淀物,无豆腥味,符合国家防疫标准,由正规品牌厂家出产。

色拉油
规格:5L/桶
烹调食用油,颜色淡黄色,清澈透明无沉淀物,无腥味,符合国家防疫标准,由正规品牌厂家出产

土豆
规格:长10-13厘米直径6-8厘米
颜色为淡黄色或奶白色,个大形正、大小整齐,表面光滑,皮脆薄而干净,不带毛根和泥土;无干疤和糙皮,无病斑。


胡萝卜
规格:长20-23厘米宽6厘米
表面光滑,色泽橙黄而鲜艳,体型粗细整齐,大小均匀一致,不分叉,不开裂,中心柱细小。

大白菜
规格:长30-40厘米
外叶淡绿色、帮白内叶乳白色,叶新鲜光泽,棵株大,包心坚实紧密,根部断面洁白完整。

茼蒿
规格:长30厘米以内
叶片大而肥厚,呈勺形,茎长,节密而粗,淡绿色,质地柔嫩,纤维少。

韭菜
规格:长20-30厘米
叶较宽,挺直,翠绿色,根部洁白,软嫩且有韭菜味,根株均匀。

香菇
规格:直径达到5-6厘米
菌盖颜色褐色、有光泽、菌耀为淡米色或乳白色,菌身完整,不湿,菌盖大、有弹性、柄短小、香味浓、重量轻。

黄瓜
规格:长35厘米左右宽5厘米
颜色青绿,瓜身细短、条直均匀,瓜把小,顶花带刺,有白霜或光泽,肉脆甜、瓤小籽少。

柿子
规格:直径9厘米左右
表面光滑,着色均匀,有四分之三变成红色或黄色,果实大而均匀饱满,果肉充实,味道酸甜。

茄子
规格:长30厘米左右宽5厘米左右
色正青、形正卵形,表面光滑有光泽,有弹性不软,皮薄肉嫩籽少,个体均匀。

生菜
规格:长20-30厘米
颜色鲜艳,淡绿,叶子水份充足,脆嫩薄、可竖起,棵株挺直。

苦苣
规格:长约20厘米
外叶淡绿、芯坚实饱满呈淡黄色。

油麦菜
规格:长25-30厘米
叶淡绿、肥厚,嫩脆,无主茎,叶株挺直、水份充足,根部的切面嫩绿色,稍有苦涩味。

芹菜
规格:长约30-40厘米
叶翠绿,茎挺直,水分充足。

菠菜
规格:长约15-25厘米
颜色碧绿,平嫩,叶子大、挺直,根桃红,无主茎且无柄无红色,棵株适当。

香菜
规格:长约20-25厘米
色墨绿,叶短密,茎挺直,根部无泥,水分充足。

油菜
规格:长10-16厘米宽6厘米
梗短粗,呈淡绿色或白色,叶子厚肥大,主茎无花蕾,水份充足,无根。

香葱
规格:长约20-30厘米
叶嫩绿,茎细软,水分充足,有清香味。

蒜苗
规格:长约25-30厘米
叶嫩绿,茎细软,水分充足,有辣味。

绿豆芽
规格:长约8-10厘米
豆芽挺直,芽身长而细,根须长,芽色洁白晶莹。

黄豆芽
规格:长约10-15厘米
豆芽挺直,芽身短而粗,根须少,芽色洁白晶莹。

黄豆粒
规格:长约1.5厘米
颜色金黄,籽粒饱满均匀

西芹
规格:长约40-50厘米
叶茎宽厚,颜色深绿,新鲜肥嫩,爽口无渣。

西生菜
规格:直径约20厘米
颜色鲜艳,淡绿,叶子水份充足,呈球形,芯松散。

鲜藕
规格:每节长约15厘米
表皮颜色白中带黄,肉洁白脆嫩,藕节肥大,一般为3-4节。

青笋
规格:长约50厘米
笋形粗壮,条直、均匀、叶绿色,茎皮光泽,绿或淡绿色,断面碧绿,嫩叶少。

角瓜
规格:长约25厘米
颜色嫩绿有光泽,挺直,表皮有光泽。

泰椒
规格:长约8厘米
颜色红色,果实紧实。

线椒
规格:长约18厘米
果实墨绿色,长线型。

杭椒
规格:长约12厘米
颜色墨绿,果实紧实。

西兰花
规格:直径约15厘米
整株花球肥大饱满,绿色。

娃娃菜
规格:长约15厘米
娃娃菜颜色微黄,帮薄细褶,无生性味。

紫甘兰
规格:直径12厘米左右
紫红色有光泽,叶球扁圆形。

绿甘兰
规格:直径15厘米左右
绿色有光泽,叶球扁圆形。

苦瓜
规格:长10-20厘米
果实纺锤形或圆柱形,多瘤皱,呈绿色。

荷兰豆
规格:长约8-10厘米
颜色嫩绿有光泽,豆荚挺直,折之易断,筋丝不明显,豆粒小而无。

山药
规格:长60厘米,直径6厘米
根茎棒状,无泥土。

地瓜
规格:直径约6厘米
薯形长纺锤形,薯皮光滑,紫黑光亮,薯肉深紫色。

鲜蘑
规格:长约2~4厘米,横径1.5~2厘米
菌盖呈白色或淡黄色,呈伞形,菌柄短粗。

金针蘑
规格:长约15厘米
菌盖颜色乳白、菌柄淡黄色、根部淡褐色,菌身细短,挺直。

杏鲍菇
规格:菌盖宽约7厘米,菌柄约23厘米
表面有丝状光泽,平滑,菌肉白色。

滑子蘑
规格:菌盖约3厘米,菌柄约3厘米
颜色金黄,菌盖表面有粘液。

白玉菇
规格:每包净重约125克
菇体白色,整朵紧实不松散。

蟹味菇
规格:每包净重约125克
菇体灰褐色,整朵紧实不松散。

鸡腿菇
规格:直径3~5cm,高9~11cm
菌盖呈圆柱形,表面褐色至浅褐色,菌肉白色菌柄白色,圆柱形,较细长,且向下渐粗,呈鸡腿状,长7~25cm。

旱黄瓜
规格:长约15厘米,直径约4厘米
皮脆翠绿有刺,肉质脆嫩,。

老黄瓜
规格:长约30厘米,直径约7厘米
皮黄褐色,粗糙。

油豆
规格:长约16厘米,直径约2.5厘米
皮翠绿光滑,肉质饱满。

架豆王豆角
规格:长25~30厘米
荚为嫩绿色,粗壮、脆嫩、纤维少,横切面近圆形,直径1厘米左右,单荚重12~14克。

尖椒
规格:长约23厘米,直径约4.5厘米
无异味,细长圆锥形,颜色新鲜、碧绿,有光泽,表面光滑,饱满有一定的硬度和弹性。

青椒
规格:长约12厘米,直径约9厘米
柿形或灯笼形,较大,颜色碧绿,有光泽,表面光滑,饱满有一定的硬度和弹性。

麻椒
规格:长约10厘米,直径约5厘米
柿形或灯笼形,颜色碧绿,有光泽,表面光滑,饱满有一定的硬度和弹性,肉质较薄。

黄窝瓜
规格:长15厘米
果梗粗壮,呈扁球形,有棱和槽。

菜花
规格:直径约12厘米
花球颜色洁白或乳白,紧实不散,菜形端正,近似圆形或扁圆形,球面干净无沾污。

大葱
规格:根长约65厘米,直径约3厘米
葱叶为管状、浅绿色,葱白长、紧实、挺直。

冬瓜
规格:长25-60厘米,径10-25厘米
表面深绿色,稍粗糙,长圆柱状。

白萝卜
规格:长约35-40厘米
颜色洁白光亮,表面光滑、细腻,形体完整、份量重,底部切面洁白,水分大,肉嫩脆、味甜适中。

红心萝卜
规格:直径约15厘米
球形,皮青绿色,肉色紫红。

有机菜花
规格:直径约15厘米
花球颜色洁白或乳白,紧实松散,菜形端正,近似圆形或扁圆形,球面干净无沾污。

蒜苔
规格:长约55厘米
要求:颜色翠绿,底部呈乳黄色,脆嫩,

长豆
规格:长70厘米,宽6毫米
要求:荚果线形,稍肉质而膨胀或坚实。

元葱
规格:直径约10厘米
要求:根茎皮呈白或淡黄色,球形,


规格:散装称重

要求:颜色淡黄,姜块完整、姜体脆硬,丰满结实,无损伤,辣味强,无姜腐病,不带枯苗和泥土,无焦皮、不皱缩、无黑心糠心现象,不烂芽。

净蒜
规格:散装称量
要求:乳白色、个头均匀,无斑点,无伤痕。

绿窝瓜
规格:直径15厘米
要求:果梗粗壮,呈扁球形,有棱和槽,

海鲜酱油
规格:1.28升/桶
要求:本品红褐色或浅红褐色,色泽鲜亮,有较浓厚的酱香及酯香气,味鲜美醇厚鲜咸适口。体态澄清。

白砂糖
规格:50千克 /袋
要求:颗粒细腻均匀,色泽洁白,无肉眼可见杂质。

老抽
规格:2.8升/桶
要求:本品红褐色或浅红褐色,色泽鲜亮,有较浓厚的酱香及酯香气,味鲜美醇厚鲜咸适口。体态澄清。

花椒油
规格:80ML*12瓶*1件
要求:颜色清亮,无浑浊,具有该品特有的香气。

料酒
规格:1.75L*12桶*1件
要求:色泽浅黄至褐色有酱香及酯香气,味鲜,咸、甜适口,体态澄清。

大料
规格:散装称重
要求:具有原料应有的色泽,颗粒状,干燥,无霉变,具有该品应有的味道,无杂质。

花椒
规格:散装称重
要求:具有原料应有的色泽,有光泽,颗粒状,干燥,无霉变,具有天然的芳香味,无杂质。

孜然
规格:散装称重
要求:具有原料应有的色泽,有光泽,颗粒状,干燥,无霉变,具有天然的芳香味,无杂质。

桂皮
规格:散装称重
要求:具有原料应有的色泽,有光泽,干燥,无霉变,具有天然的芳香味,无杂质。

辣椒面
规格:散装称重
要求:具有辣椒粉应有的滋味,呈辣椒粉应有的色泽,具有疏松均匀一致的颗粒。

辣椒段
规格:散装称重
要求:本品应无霉斑,无正常视力可见杂物。

花椒
规格:散装称重
要求:具有原料应有的色泽,有光泽,颗粒状,干燥,无霉变,具有天然的芳香味,无杂质。

蚝油
规格:1千克*2桶*1件
要求:红棕色至棕褐色,鲜亮有光泽,有熟蚝香,味鲜美咸淡适口,无异味,粘稠适中,不分层,不结块,无异物。

鸡粉
规格:1千克*6桶*1件
要求:具有原、辅料混合加工后特有的色泽,成粉状,鸡香味浓郁,无不良气味。具有鸡的鲜美滋味,无不良滋味。

黑胡椒汁
规格:2.3千克*6桶*1件
要求:具有黑胡椒特有的香气,无肉眼可见杂质。

松肉粉
规格:453克/桶
要求:本品具有混合加工后特有的色泽,成粉状,无不良气味。

橄榄菜
规格:180克*48瓶*1件
要求:本品应无异味,无异嗅,无霉斑白膜,无正常视力可见杂质。

生粉
规格:25千克/袋
要求:具有马铃薯淀粉固有的气味,无异味,无可见杂质,无砂齿。

淀粉
规格:25千克/袋
要求:呈白色粉末,有光泽。有玉米淀粉固有的气味,无异味。

陈醋
规格:2升*6桶*1件
要求:具有液态发酵醋特有的香气,无体味,无白膜。

香其酱
规格:90克*50袋*1件
要求:红褐色,有光泽,有酱香及酯香,稀稠适度,允许有豆瓣颗粒,无异物。

豆瓣酱
规格:1千克*8瓶*1件
要求:具有该品特有的色泽,和固有的形态,具有本产品特有的滋味,无异味,无肉眼可见杂质。

白胡椒粉
规格:454克*20袋*1件
要求:具有该产品特有的气味及滋味,无异味及杂质。

黑胡椒粉
规格:425克/瓶
要求:有黑胡椒特有的香味,无异味霉变,无肉眼可见杂质。

番茄沙司
规格:1千克*12袋*1件
要求:具有该品特有的气味,无异味,稀稠适度,无霉变。

海藻盐
规格:350克*60袋*1件
要求:色白,味咸,无异味,无明显与盐无关的外来异物。

面包糠
规格:1千克*12袋*1件
要求:本品呈白色或淡黄色,无霉味及杂异味,无正常视力可见杂物。

甜辣酱
规格:880克*12瓶*1件
要求:优质辣椒、蒜、菠萝汁等上等原料精制而成。甜酸调和,微辣适口,具有地道的泰国风味。可油炸、蘸点或勾芡。

芝麻调和油
规格:5升*4桶*1件
要求:具有本品特有的香味,无异味。无肉眼可见杂质。

芝麻酱
规格:4.5千克*2桶*1件
要求:棕黄色,有显著的芝麻香味,无霉斑,无牙碜,无不良滋味。

郝家大酱
规格:90克*600袋*1件
要求:红褐色或棕褐色,有光泽,有酱香及酯香,无异味。

红方
规格:2.2千克/桶
要求:具有该品特有的气味,无异味,红方块整齐,无霉变,无杂质。

剁椒
规格:2千克/桶
要求:具有该品特有的色泽,和固有的形态,具有本产品特有的滋味,无异味,无肉眼可见杂质。

酱料包
规格:125克/包
要求:具有原材料混合后特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无肉眼可见杂质。

十三香
规格:45克/盒
要求:具有原材料混合后特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无肉眼可见杂质。

黄豆酱
规格:2千克/桶
要求:红棕色至棕褐色,鲜亮有光泽,有黄豆酱香味,无异味,粘稠适中,不分层。

秋木耳
规格:长约3厘米,宽约3厘米
耳正面黑褐色有光泽,耳背暗灰色,耳片完整,耳片厚度≥1,具有木耳特有气味,无异味,无拳耳、薄耳、流失耳、虫蛀耳及霉烂耳。

银耳
规格:长约10厘米,宽约7厘米
呈现出银耳天然淡黄色,具有银耳特有气味,无异味;符合银耳自然状态,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无霉变,无虫蛀。

元蘑
规格:菌盖宽约8厘米,菌茎长约6厘米
具有元蘑天然淡黄色,具有元蘑特有气味,无异味,具有元蘑自然状态,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无霉变。

大花菇
规格:菌盖宽约6厘米,菌茎长约2厘米
具有花菇天然深褐色,具有花菇特有气味,无异味,具有花菇自然状态,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无霉变。

小黄蘑(滑子蘑)
规格:菌盖宽约4厘米,菌茎长约2厘米
具有小黄蘑天然黄褐色,具有小黄蘑特有气味,无异味,具有小黄蘑自然状态,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无霉变。

鲜猪肉
规格:散装称重
肌肉红色均匀,有光泽,脂肪洁白。外表微干或微湿润,不粘手。弹性良好,压后凹陷立即恢复。具有鲜猪肉正常气味,无泥污、血污、肉边整齐、无碎肉、碎骨,按标准部位分割、精肉无多余脂肪。

猪蹄
规格:散装称重
品质新鲜,干净、完整,去蹄壳,无毛、无黑斑,无趾间黑垢,无松香,表皮光滑,肉质有弹性

猪排骨
规格:散装称重
带少量肉,不带肥油,厚实完整,不得剔除,骨肉不分离

鲜羊肉
规格:散装称重
肌肉红色均匀,有光泽,脂肪洁白。外表微干或微湿润,不粘手。弹性良好,压后凹陷立即恢复。具有鲜羊肉正常气味,无泥污、血污、肉边整齐、无碎肉、碎骨,按标准部位分割、精肉无多余脂肪。

鲜牛肉
规格:散装称重
肌肉红色均匀,有光泽,脂肪洁白。外表微干或微湿润,不粘手。弹性良好,压后凹陷立即恢复。具有鲜牛肉正常气味,无泥污、血污、肉边整齐、无碎肉、碎骨,按标准部位分割、精肉无多余脂肪。

整鸭
规格:散装称重
要求:表皮干净无毛,光滑而有光泽,肉质弹性好且丰满,无破皮,无花皮,无明显淤块,无注水,肚内无一切内脏,无血水,无异味。

整鹅
规格:散装称重
要求:表皮干净无毛,光滑而有光泽,肉质弹性好且丰满,无破皮,无花皮,无明显淤块,无注水,肚内无一切内脏,无血水,无异味。

整鸡
规格:散装称重
要求:表皮干净无毛,光滑而有光泽,肉质弹性好且丰满,无破皮,无花皮,无明显淤块,无注水,肚内无一切内脏,无血水,无异味。

鸡腿
规格:散装称重
大小均匀、无碎杂、无黄衣、无淤血斑,有光泽、肉质淡红无异味。

鸡翅
规格:散装称重
大小均匀、无碎杂、无黄衣、无淤血斑,有光泽、肉质淡红无异味

鲤鱼
规格:散装称重
要求:体表粘液透明,滑而不粘,气味正常,鳃盖紧闭;鱼体肌肉有弹性,不易压出凹陷或凹陷能迅速复平。

草鱼
规格:散装称重
要求:体表粘液透明,滑而不粘,气味正常,鳃盖紧闭;鱼体肌肉有弹性,不易压出凹陷或凹陷能迅速复平。


备注:
1.包括但不限于以上产品品类及品牌,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产品报价为含税到货价格,我方不再承担任何费用。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正/副本)
项目名称
投标文件
项目编号:
供应商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目录自拟
一、投标函
(采购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      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我方愿以人民币(大写)元(¥)的招标报价,按合同约定完成上述采购项目。
2.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如我方成交:
(1)我方承诺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在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招标函递交的招标报价表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本项目的服务工作。
4.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1.4.2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5.(其他补充说明)。
供应商:(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月日
二、招标报价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招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供应商名称
招标报价(折扣系数)
合同履行期限
备注





※注: 1、本表填写内容必须和投标文件中投标函内容一致,否则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2、本表格须装订在投标文件内。然后再将此招标报价表单独打印一份签字和加盖印章后,单独密封在一个小信封内,随投标文件一同递交,以便招标时唱标。
供应商:(单位全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供应商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年月日
经营期限: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系 (供应商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供应商:(盖单位章)
年月日
(二)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 系 (供应商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现委托 (姓名) 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 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明
供应商:(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公司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四、企业信誉承诺书
(项目名称)
本企业已详细阅读上述招标文件,现自愿郑重作出承诺如下:
(一)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参加本次招标活动;
(二)所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有效、合法的;
(二)本企业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本企业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本企业有依法缴纳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执业人员无执业处罚记录;
(六)未被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
上述承诺事项均为本企业真实意见表达,愿承担一切责任。
供应商:(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公司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签字)
年 月 日
五、招标保证金(按实际缴纳情况填写)
致 (采购人全称) :
我方按照(项目名称)招标文件的要求,在投标文件送达截止时间以前,保证金以银行转账方式提交,招标保证金必须是投标人从基本账户转出,(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招标保证金金额(大写):万元。
我方承诺:在本保证金有效期内若违反招标文件规定的下列事实,你方可以没收招标保证金。
(1)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的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
(2)中标后,未能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文件;
(3)中标后,拒绝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合同。
招标保证金退付书
华伦中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我方自愿参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的投标,并按贵方的要求交付了足额的招标保证金,请贵方在符合退还条件时将招标保证金汇入下列银行账户: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分包一:□
保证金额:元;
分包二:□
保证金额:元;
分包三:□
保证金额:元;
收款人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银行行号:
合计总额:
大写:元
小写:元
存入时间:

投标人名称:(必须加盖投标人公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日期:20 年月日
注意事项:
1、《招标保证金退付书》原件须单独密封,与投标文件同时递交。
2、招标保证金退还方式:只采用银行转账方式。
3、投标单位开户许可证及招标保证金清晰的复印件与《招标保证金退付书》同时密封递交。
六、方案部分
七、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简介
格式自拟。投标人应阐述企业的自然情况,包括地理位置、场所面积、规模、管理等情况。应附营业执照(副本)、资质、人员证件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二)供应商已完成类似项目情况
序号
起讫
时间
项目概况
业主单位
完成
情况
备注

















































注:1、供应商应将已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填入本表中,具体时间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后附合同和成交通知书复印件。
(三)供应商财务状况表
注:提供上一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审计或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或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八、其他资料
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附件: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库[2020]46号
各中央预算单位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  政  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0年12月18日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第三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第四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第五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六条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
(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
(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
第七条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第八条 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
(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
(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第九条 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第十条 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
(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
(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
(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中标、成交单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单位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第十四条 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投标)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七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八条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 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
附:
1.中小企业声明函
2.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
附1
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2020 )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 (单位名称)的 (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 属于 (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 (企业名称),从业人员____人, 营业收入为___ 万元,资产总额为__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坐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 ,属于 (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 (企业名称),从业人员___人, 营业收入为_ _万元, 资产总额为___万元, 属于_(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镇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是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关系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战略任务。受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去年下半年以来,我国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中央及时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加大财税、信贷等扶持力度,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出现了积极变化,但发展形势依然严峻。主要表现在:融资难、担保难问题依然突出,部分扶持政策尚未落实到位,企业负担重,市场需求不足,产能过剩,经济效益大幅下降,亏损加大等。必须采取更加积极有效的政策措施,帮助中小企业克服困难,转变发展方式,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现就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进一步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完善中小企业政策法律体系。落实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清理不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深化垄断行业改革,扩大市场准入范围,降低准入门槛,进一步营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环境。加快制定融资性担保管理办法,修订《贷款通则》,修订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明确对小型企业的扶持政策。  
完善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的有关制度。制定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办法,提高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比例。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信息发布透明度,完善政府公共服务外包制度,为中小企业创造更多的参与机会。  
(一)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权益保护。组织开展对中小企业相关法律和政策特别是金融、财税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发挥新闻舆论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加强政策效果评价。坚持依法行政,保护中小企业及其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对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的支持,鼓励中小企业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和增加就业岗位。对中小企业吸纳困难人员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失业保险补贴。对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的困难中小企业,将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或降低费率政策执行期延长至2010年底,并按规定给予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在岗培训补贴等。中小企业可与职工就工资、工时、劳动定额进行协商,符合条件的,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  
一、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  
(三)全面落实支持小企业发展的金融政策。完善小企业信贷考核体系,提高小企业贷款呆账核销效率,建立完善信贷人员尽职免责机制。鼓励建立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对金融机构发放小企业贷款按增量给予适度补助,对小企业不良贷款损失给予适度风险补偿。  
(四)加强和改善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都要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完善中小企业授信业务制度,逐步提高中小企业中长期贷款的规模和比重。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完善财产抵押制度和贷款抵押物认定办法,采取动产、应收账款、仓单、股权和知识产权质押等方式,缓解中小企业贷款抵质押不足的矛盾。对商业银行开展中小企业信贷业务实行差异化的监管政策。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体系。加快研究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起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股份制金融机构的办法;积极支持民间资本以投资入股的方式,参与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村商业(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改制为城市商业银行以及城市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支持、规范发展小额贷款公司,鼓励有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转为村镇银行。  
(五)进一步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加快创业板市场建设,完善中小企业上市育成机制,扩大中小企业上市规模,增加直接融资。完善创业投资和融资租赁政策,大力发展创业投资和融资租赁企业。鼓励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金设立主要支持中小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积极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发挥融资租赁、典当、信托等融资方式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作用。稳步扩大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和短期融资券的发行规模,积极培育和规范发展产权交易市场,为中小企业产权和股权交易提供服务。 
(六)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设立包括中央、地方财政出资和企业联合组建的多层次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基金和担保机构。各级财政要加大支持力度,综合运用资本注入、风险补偿和奖励补助等多种方式,提高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能力。落实好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准备金提取和代偿损失税前扣除的政策。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金融、工商等部门要为中小企业和担保机构开展抵押物和出质的登记、确权、转让等提供优质服务。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管,引导其规范发展。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开发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保险产品。  
(七)发挥信用信息服务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作用。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机制和评价体系,提高中小企业的融资信用等级。完善个人和企业征信系统,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方便快速的查询服务。构建守信受益、失信惩戒的信用约束机制,增强中小企业信用意识。  
二、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财税扶持力度 
(八)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逐步扩大中央财政预算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规模,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结构调整、节能减排、开拓市场、扩大就业,以及改善对中小企业的公共服务。加快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地方财政也要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  
(九)落实和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国家运用税收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具体政策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为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小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所需的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中小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向省级财税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减免税申请。中小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三个月内延期缴纳。 
(十)进一步减轻中小企业社会负担。凡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均一律取消。全面清理整顿涉及中小企业的收费,重点是行政许可和强制准入的中介服务收费、具有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收费,能免则免,能减则减,能缓则缓。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公示制度,公开前置性审批项目、程序和收费标准,严禁地方和部门越权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进一步规范执收行为,全面实行中小企业缴费登记卡制度,设立各级政府中小企业负担举报电话。健全各级政府中小企业负担监督制度,严肃查处乱收费、乱罚款及各种摊派行为。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通过强制中小企业购买产品、接受指定服务等手段牟利。严格执行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不得违规向中小企业提前征税或者摊派税款。  
(十一)四、加快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  
(十二)支持中小企业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和产品质量。支持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开发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研制适销对路的新产品,提高产品质量。加强产学研联合和资源整合,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重点在轻工、纺织、电子等行业推进品牌建设,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创建自主品牌。支持中华老字号等传统优势中小企业申请商标注册,保护商标专用权,鼓励挖掘、保护、改造民间特色传统工艺,提升特色产业。  
(十三)支持中小企业加快技术改造。按照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要求,支持中小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进行技术改造。中央预算内技术改造专项投资中,要安排中小企业技术改造资金,地方政府也要安排中小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中小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原因需加速折旧的,可按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十四)推进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和清洁生产。促进重点节能减排技术和高效节能环保产品、设备在中小企业的推广应用。按照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鼓励中小企业间资源循环利用。鼓励专业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设备租赁等服务。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综合运用金融、环保、土地、产业政策等手段,依法淘汰中小企业中的落后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防止落后产能异地转移。严格控制过剩产能和“两高一资”行业盲目发展。对纳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投资项目,按规定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十六)提高企业协作配套水平。鼓励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建立稳定的供应、生产、销售等协作关系。鼓励大型企业通过专业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产等方式,加强与中小企业的协作配套,积极向中小企业提供技术、人才、设备、资金支持,及时支付货款和服务费用。  
(十七)引导中小企业集聚发展。按照布局合理、特色鲜明、用地集约、生态环保的原则,支持培育一批重点示范产业集群。加强产业集群环境建设,改善产业集聚条件,完善服务功能,壮大龙头骨干企业,延长产业链,提高专业化协作水平。鼓励东部地区先进的中小企业通过收购、兼并、重组、联营等多种形式,加强与中西部地区中小企业的合作,实现产业有序转移。 
(十八)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鼓励支持中小企业在科技研发、工业设计、技术咨询、信息服务、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领域发展。积极促进中小企业在软件开发、服务外包、网络动漫、广告创意、电子商务等新兴领域拓展,扩大就业渠道,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三、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市场 
(十九)支持引导中小企业积极开拓国内市场。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参与家电、农机、汽车摩托车下乡和家电、汽车“以旧换新”等业务。中小企业专项资金、技术改造资金等要重点支持销售渠道稳定、市场占有率高的中小企业。采取财政补助、降低展费标准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活动。支持建立各类中小企业产品技术展示中心,办好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等展览展销活动。鼓励电信、网络运营企业以及新闻媒体积极发布市场信息,帮助中小企业宣传产品,开拓市场。  
(二十)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进一步落实出口退税等支持政策,研究完善稳定外需、促进外贸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稳定和开拓国际市场。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和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加大优惠出口信贷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支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到境外开展并购等投资业务,收购技术和品牌,带动产品和服务出口。  
(二十一)支持中小企业提高自身市场开拓能力。引导中小企业加强市场分析预测,把握市场机遇,增强质量、品牌和营销意识,改善售后服务,提高市场竞争力。提升和改造商贸流通业,推广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等现代经营方式和新型业态,帮助和鼓励中小企业采用电子商务,降低市场开拓成本。支持餐饮、旅游、休闲、家政、物业、社区服务等行业拓展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促进扩大消费。 
四、努力改进对中小企业的服务  
(二十二)加快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加强统筹规划,完善服务网络和服务设施,积极培育各级中小企业综合服务机构。通过资格认定、业务委托、奖励等方式,发挥工商联以及行业协会(商会)和综合服务机构的作用,引导和带动专业服务机构的发展。建立和完善财政补助机制,支持服务机构开展信息、培训、技术、创业、质量检验、企业管理等服务。  
(二十三)加快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通过引导社会投资、财政资金支持等多种方式,重点支持在轻工、纺织、电子信息等领域建设一批产品研发、检验检测、技术推广等公共服务平台。支持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改善创业和发展环境。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技术中心开放科技资源,开展共性关键技术研究,提高服务中小企业的水平。完善中小企业信息服务网络,加快发展政策解读、技术推广、人才交流、业务培训和市场营销等重点信息服务。  
(二十四)完善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服务。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清理并进一步减少、合并行政审批事项,实现审批内容、标准和程序的公开化、规范化。投资、工商、税务、质检、环保等部门要简化程序、缩短时限、提高效率,为中小企业设立、生产经营等提供便捷服务。地方各级政府在制定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时,要统筹考虑中小企业投资项目用地需求,合理安排用地指标。 
五、提高中小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二十五)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加强管理。支持培育中小企业管理咨询机构,开展管理咨询活动。引导中小企业加强基础管理,强化营销和风险管理,完善治理结构,推进管理创新,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督促中小企业苦练内功、降本增效,严格遵守安全、环保、质量、卫生、劳动保障等法律法规,诚实守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  
(二十六)大力开展对中小企业各类人员的培训。实施中小企业银河培训工程,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中小企业培训机构的作用,广泛采用网络技术等手段,开展政策法规、企业管理、市场营销、专业技能、客户服务等各类培训。高度重视对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培训,在3年内选择100万家成长型中小企业,对其经营管理者实施全面培训。  
(二十七)加快推进中小企业信息化。继续实施中小企业信息化推进工程,加快推进重点区域中小企业信息化试点,引导中小企业利用信息技术提高研发、管理、制造和服务水平,提高市场营销和售后服务能力。鼓励信息技术企业开发和搭建行业应用平台,为中小企业信息化提供软硬件工具、项目外包、工业设计等社会化服务。  
六、加强对中小企业工作的领导  
(二十八)加强指导协调。成立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中小企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领导和政策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各地可根据工作需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
 (二十九)建立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制度。统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对中小企业的分类统计、监测、分析和发布制度,加强对规模以下企业的统计分析工作。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动态等信息,逐步建立中小企业市场监测、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 
 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既是一项长期战略任务,也是当前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促发展、惠民生的紧迫任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结合实际,尽快制定贯彻本意见的具体办法,并切实抓好落实。
第七章 附件
附件一:
投标文件包装袋封面标贴格式

投标文件
(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公章)
密封内容:投标文件正本 1份
投 标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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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供应商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在 年 月 日 : 时之前准时递交且不得启封


附件二:
投标文件包装袋封面标贴格式

投标文件
(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公章)
密封内容:投标文件副本 份
投 标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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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供应商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在 年 月 日 : 时之前准时递交且不得启封


附件三:
投标报价表包装袋封面标贴格式

投标报价表
(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公章)
密封内容:招标报价表 1份
投 标 人:
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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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在 年 月 日 : 时之前准时递交且不得启封


附件四:
投标文件电子版包装袋封面标贴格式

投标文件电子版
(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公章)
密封内容:投标文件电子版U盘 份
投 标 人: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供应商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在 年 月 日 : 时之前准时递交且不得启封


注意事项:
1、《投标报价表》一式两份。(其中一份单独封装,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对投标文件密封、标记的规定单独密封和标记后随同投标文件单独递交;另一份装订在投标文件中。)
2、《投标报价表》、原件递交材料、投标文件正、副本和电子版文件必须分开单独封装并标贴此封面,密封口处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提请投标供应商特别注意:请投标供应商将全部投标文件按顺序标明页数,并请注意不要把与本项目无关的资料编入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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