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2020年宝丰县张八桥镇中央及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道路建设项目
一、合同编号:BFZC2020-BJ-03-A | ||||||||||||
二、合同名称:2020年宝丰县张八桥镇中央及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道路建设项目 | ||||||||||||
三、项目编号:BFZC2020-BJ-03 | ||||||||||||
四、项目名称:2020年宝丰县张八桥镇中央及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道路建设项目 | ||||||||||||
五、合同主体 | ||||||||||||
1. 采购人(甲方):宝丰县张八桥镇人民政府 | ||||||||||||
地址:宝丰县张八桥镇 | ||||||||||||
联系人:张二科 | ||||||||||||
联系方式:6253868 | ||||||||||||
2.供应商(乙方):河南筑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企业规模:小型 | ||||||||||||
地址:平顶山市湛河区沁园中路与湛南路交叉口东100米路南高煜阳光水岸3号楼西北户3A-02室 | ||||||||||||
联系人:闫世良 | ||||||||||||
联系方式:13663099979 | ||||||||||||
六、合同主要信息 | ||||||||||||
1、合同金额:917000 元 | ||||||||||||
2、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 ||||||||||||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 ||||||||||||
2020年宝丰县张八桥镇中央及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道路建设项目 | ||||||||||||
4、合同主要标的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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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合同签订日期:2020年03月10日 | ||||||||||||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1年2月24日 |
- 合同书.pdf合同书.pdf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2020年宝丰县张八桥镇中央及省级财政专项扶
贫资金道路建设项且
工程地点:宝丰县张八桥镇山张村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宝丰县张八桥镇人民政府
承包人(全称):河南筑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
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_2020年宝丰县张八桥镇
中央及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道路建设项且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
达成如下协议:
39173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2020年宝丰县张八桥镇中央及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道路建
设项目
2.项目编号:BFZC2020-BJ-03
3.工程地点:宝丰县张八桥镇
4.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5.工程内容:工程量清单及图纸的全部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
主要为张八桥镇辖区内农村公路,主要包括:山张村内道路全长1800米,
6205m,具体详见工程量淸单及图纸。
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20年3月10日。
计划竣工日期:2020年4月5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27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
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
注:1、必须使用有资质的商混搅拌站所提供的合格商品灰;2、随车需有
商混资料;3、竣工验收前需提供路面回弹报告。)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玖拾壹拾万柒仟元整(¥91700.00元);
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价格
3.付款方式:1、施工方进场支付工程顸付款不低于30%;2、按照序时进
度,工程完工80%,支付60%的工程款;3、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支付80%的工程
款;4、审计决算后支付97%的工程款。5、一年后复验合格支付3%的质保金。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李倩倩证书编号:豫2411411448216
六、合同文件构成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其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
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
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
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
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
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
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
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2020年3月10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宝丰县张八桥镇人民政府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6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4份,承包人执_2份。
等人标身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H
合同专用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4
组织机构代码:1141042MB0P458930组织机构代码:91410400317543054R
地址:张八桥镇张八桥村
地址:平顶山市湛河区沁园中路与湛南
路交叉口东100米路南高煜阳光
水岸3号楼西北户3A-02室
邮政编码:467481
邮政编码:
467000
法定代表人:温世举
法定代表人:闫世良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0375-6253168
电话:13663099979
传真:
传真
电子信箱:zbq62534800163.c0m电子信箱:4951215530qq.c0m
开户银行:宝丰农商行宝城支行开户银行: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体
育村支行
账号:12403041800000417
账号:6013901012010127290
第二部分通用条件
定义与解释
1.1定义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
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
承人或受让人
1.1.3“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
承人
1.1.4“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
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
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
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
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1.1.6“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
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1.1.7“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
工作。
1.1.8“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
1.1.9“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1.1.10“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
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1.1.11“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
监理人的金额。
1.1.12“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
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
1.1.13“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
的金额。
1.1.14“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
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
1.1.15“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
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6“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1.1.18“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
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
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1.2解释
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
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1.2.2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
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专用条件;
(3)通用条件;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
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2.监理人的义务
2.1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2.1.1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1.2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
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笫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
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
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
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
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
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
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
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
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
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査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
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1.3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
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监理依据包括: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
(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
(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
2.2.2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
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
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
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
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
知委托人。
2.3.4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1)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2.3.5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2.4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
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
2.4.1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
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
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2.4.2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
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2.4.3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
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
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2.4.4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
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
2.5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
的报告。
2.6文件资料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
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
2.7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
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
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3.委托人的义务
3.1告知
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
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
3.2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
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3.3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3.3.1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
理人无偿使用。
3.3.2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
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3.4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
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
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
3.5委托人意见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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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
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
3.6答复
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
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3.7支付
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
4.违约责任
4.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1.1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
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
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4.1.2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
用
4.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2.1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
4.2.2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
4.2.3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
款利息
4.3除外责任
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
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
的损失、损害。
5.支付
5.1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
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5.2支付申请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
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5.3支付酬金
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5.4有争议部分的付款
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
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
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
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
6.2变更
6.2.1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
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
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
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
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
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
6.2.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
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
协商进行相应调整。
6.2.5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
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6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
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3暂停与解除
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
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12
6.3.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
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
監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
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
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6.3.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
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
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
补偿
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
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
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
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4.2款约定的责任
6.3.3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
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
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
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
人应承担第4.1款约定的责任。
6.3.4监理人在专用条件5.3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
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
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
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
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
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4.2.3款约定的责任
6.3.5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
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
6.3.6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
仍然有效。
6.4终止
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13
(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
7.争议解决
7.1协商
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
7.2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
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7.3仲裁或诉讼
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其他
8.1外出考察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
8.2检测费用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
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3咨询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
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4奖励
監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
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
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
5守法诚信
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4保密
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
提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7通知
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
14
面签收。
8.8著作权
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
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
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
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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