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5〕第1号
金额
-
项目地址
云南省
发布时间
2025/01/16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2025〕第1号
一、项目编号:DHZC2024-G3-00749-DHZZ-0038
二、项目名称:德宏州(芒市)公安局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
采购日期:2024-10-29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云南电信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兴苑路电信第二长途枢纽大楼辅楼
被投诉人:德宏州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
地址:云南省德宏州芒市文蚌街15号附1号(中缅友谊馆三楼)
供应商:中移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市辖区海淀区北蜂窝路18号(综合楼9层906、907、917)
当事人:德宏州公安局
地址:云南省德宏州芒市芒市大街32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于2024年11月19日参与了德宏州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代理德宏州公安局的德宏州(芒市)公安局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项目编号:DHZC2024-G3-00749-DHZZ-0038,采购计划编号:4533100JH202401723),认为该项目的中标结果损害了公司的权益向代理机构和采购人提出质疑,由于对质疑回复不满意,特向行业主管部门德宏州财政局进行投诉。投诉事项一:认为中标人138号投标产品视频会议摄像机产品参数不满足招标指标要求,属于重大偏差,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诉事项二:认为标人3号投标产品国产化操作系统产品参数不满足招标指标要求,属于重大偏差,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诉事项三:认为中标人8、9、10号网络链路投标产品的单位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报价承诺或进行分项报价填报,应作为无效标书处理。投诉事项四:认为中标人53与114号、61与106号、39与65号投标产品,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型号设备单价却不一致,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报价承诺或进行分项报价填报,应作为无效标书处理。投诉事项五:认为中标人66号投标产品入区显示设备、67号投标产品远程显示设备、69号投标产品液晶电视机产品参数不满足招标指标要求,属于重大偏差,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诉事项六:认为中标人137号投标产品控制键盘产品参数不满足招标指标要求,属于重大偏差,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投诉人、被投诉人及相关当事人提供的质疑函、质疑答复书、投诉书、投诉答复书、项目招标文件以及中标人投标文件等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组织质证、向有关第三方调查,形成以下意见:判定投诉事项三、投诉事项四、投诉事项六不成立;判定投诉事项二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判定投诉事项一、投诉事项五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认定投诉事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项目原中标结果无效,由采购人依法另行从剩余5家合格供应商中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即日起恢复开展采购活动。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财政局
2025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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