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项报价表
合同标的:轨道交通服务质量评价项目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服务名称
品目分类
单位
具体要求说明
单价
数量
小计
政策功
能编码
备注
1
乘客满意度评价
(执行团队)
乘客满意度调研执行劳务
元/人
预计20名调研人员10天完成
100
200
20000
/
无
2
乘客满意度调研问卷录入
元/套
电子文档录入
5
3000
15000
3
乘客满意度调研问卷复审
数据清洗审核
4
12000
乘客满意度调研礼品
元/份
调研礼品10元/份
10
30000
服务保障能力评价
(专家团队)
服务评价专家咨询费
元/天
预计专家15人6天
2000
90
180000
服务评价专家交通费
专家省际交通费2000元/人
15
服务评价专家住宿费
参照长沙市差旅费标准350元/间/天,15人6天
350
31500
服务评价专家餐饮费
参照长沙市差旅费标准100元/人/天,15人6天
9000
服务评价质量研究
(研究团队)
项目组成员劳务费
元/月
8人预计2个月完成(每条线2人、基础保障2人)
5000
16
80000
项目成员社保费
参照长沙市标准按25.8%比例计算
1290
20640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服务研究
6人预计6个月完成(分4个专项、每个专项2人)
4000
36
144000
1100
32
35200
其他费用
设计文印排版费
资料报告设计打印包装费
60
调研文具费
问卷打印、文具购买费
20
合计
621340.00
3.3.1项目启动后,根据工作需要,评估工作周期自签订日起2个月完成,为保证项目评估成果的落地实施需要,中选单位还需要提供不少于6个月的现场驻点服务。
3.3.2项目组应与甲方加强沟通和技术交流,每月应组织不少于1次的现场对接会,每次对接项目负责人必须到会,项目负责人须由具有(含)丰富从业经验(不包括实习经历)的人员担任。
5.2.1本项目负责人只能设定一人,项目负责人需为交通类专业、并具有自2019年以来担任同等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评估项目的项目负责人的经验及完成本项目所具备的相应资质和能力,投标文件中确定的项目负责人在中标后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能变更。
5.2.2乙方必须组建6名调查研究人员,调查研究人员需具有自2017年1月1日以来担任1个及以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质量评价同等项目调查研究人员的经验及完成本项目所具备的相应资质和能力,并提供相应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质量评价项目合同等工作证明。
5.2.3乙方拟投入本项目的具有副高职称以上的城市轨道运营服务质量评价专家库专家人数不得少于21人(同一城市运营单位不超过2人),并保证其中15人具有5年以上(含)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相关工作经历,到达现场专家不得少于15人,所有专家库专家应当与被评价对象无隶属关系或利害关系。
5.2.4根据甲方要求设计调查问卷,乘客满意度调查应综合乘客总体特征、调查结果精度、调查时间和费用等因素合理确定样本量,每条线路调查样本量不应低于该线路日均客运量的1‰,6条线路满意度问卷总数不少于3000份;调查站点应不少于该线路站点总数的50%,并覆盖该线路换乘车站、常态化限流车站以及日均进站量最大车站等。调查时段应覆盖高峰和平峰运营时段。
5.2.5针对1、2、3、4、5号线及磁浮快线开展服务保证能力评价工作,乙方提供的评价工作人员中应至少15人具有5年以上(含)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相关工作经历。服务保障能力评价调查应设计抽样方案,每条线车站样本量不应少于该线路站点总数的20%,并覆盖该线路换乘车站、常态化限流车站以及日均进站量最大车站等;每条线列车样本量不应少于5列次。
5.2.6提出长沙市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能力提升措施,为了满足项目运作需求,乙方还应当组建不少于6人的具有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质量评价同等项目经验的服务质量评价辅助研究小组(运营服务质量评价辅助小组成员不得与服务质量评价研究团队成员重合),从评估问题整改落实、日常督导巡检工作支撑、相关制度文件完善协助、行业专家咨询库建设、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智能管理技术研究五个方面,以现场驻点支撑的形式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全程对项目开展辅助支撑工作。
5.2.7项目启动后,项目组应与甲方加强沟通和技术交流,每月应组织不少于1次的现场对接会,每次对接会项目负责人必须到会,项目负责人须由具有(含)丰富从业经验(不包括实习经历)的人员担任。
5.2.8乙方应制定合理方案,以确保项目各部分的执行人员及质量管理体系中各项具体任务的执行人员具备相应的技术支持、能力和经验,或者通过接受适当培训能够胜任其所承担的任务。
5.2.9为了执行调查项目,由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所有信息都应当严格保密。这些信息应只用于完成本合同项下委托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进行披露、泄露。乙方因违反保密约定造成甲方损害,甲方有权对自己受到的全部损失向乙方追偿。保密义务不随合同的解除或终止而消失,本协议所述保密信息的保密期限为自本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至本协议项下所涉及的全部保密信息成为公开信息之日止,甲、乙双方另有书面约定的除外。
5.2.10乙方因执行某个特定调查项目而取得的与特定委托人有关的研究结果,未经该委托人书面授权不得用于为其他委托人所做的研究项目。
5.3.1乙方必须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完整的评估方案成果,所有提交至甲方的成果交付物均须同时提供纸质与电子档,其中电子文件【1】份,纸质文件【12】份,并保证电子文件与纸质文件的内容真实、准确、一致。电子档还应收录此次服务评价中乘客满意度调查图片与数据、服务保障能力评价图片与数据、运营关键指标评级结果数据、会务组织方案、启动会与意见反馈会图片与总结等。
5.3.2乙方所有成果交付物编制语种应为简体中文。
5.3.3乙方将本项目所有成果提交至甲方后,乙方才能向甲方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5.3.4本项目成果应根据甲方意见进行验收,乙方需配合甲方进行各项验收准备工作。
5.3.5.乙方应根据甲方提出的修改意见在本项目中予以修改和完善,涉及商务的,应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5.3.6验收后按照甲方相关规定移交档案室存档。
6.1甲方权利与义务
6.1.1积极为乙方提供项目必需的技术资料和管理资料。
6.1.2甲方各单位应分别指派一人(管理者代表)专门负责此项工作,并成立专项工作小组负责技术服务工作的实施。
6.1.3甲方可对乙方的工作进度和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6.1.4积极协助和支持乙方的各项技术服务工作,按技术服务计划和要求开展工作,在合理时间内,就乙方以书面形式提交的合理的应由甲方答复和决定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或决定。
6.1.5 项目中所有文字资料的原件统一由甲方保管,乙方成员使用复印件或电子文档。
6.2乙方权利与义务
6.2.1根据甲方要求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内容向甲方提交全部成果文件,提交给甲方的最终成果要真实完整准确,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规程、规范,并对提交最终成果的质量负责。
6.2.2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有关材料、数据保密,未经甲方的书面允许,不得在本项目之外使用,并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泄露或转让。
6.2.3乙方应该负责对研究成果的解释和修改工作,对不符合要求的无偿进行修改。
6.2.4乙方所做的本项目的研究成果要符合相关政府部门的审批或备案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无偿进行修改直至符合要求。
6.2.5乙方在投标书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技术人员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原则上不允许变动,甲方要求更换的情况下除外。如需更换,须在更换前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6.2.6在评价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6.2.7负责处理甲方提出的申诉和投诉。
6.2.8乙方有义务根据甲方要求对评价成果免费进行调整、修改、完善。
6.2.9在项目实施过程与开展评价工作中保证公正公平、评价成果真实有效、客观全面。
6.2.10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部分或全部工作转让给第三人承担。
7.3在履行合同期间,如乙方提出终止合同,乙方须按合同总价的30%赔偿甲方,并承担由此给甲方带来的其他损失。
7.4如果乙方将任务转包或者未经甲方同意非法分包,除由有关部门给予处罚外,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须按合同总价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7.5乙方项目工作人员数量、资质、经验等不符合合同约定,且未及时纠正的,按违约处理,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须按合同总价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且承担由此给甲方带来的其他损失;
7.6本协议所称违约金系协议双方共同协商确定,旨在约束协议的更好履行,具有惩罚及补偿的双重性质,双方同意违约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裁决机构进行调整。
7.7本合同所称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预期可得利益及守约方因主张权利而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全部费用。
11.1.合同的变更
11.1.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11.1.2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11.1.3 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11.2.合同中止与终止
11.2.1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乙方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11.2.2.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6)本合同约定的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11.3.合同转让和分包
11.3.1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11.4.不可抗力
11.4.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11.4.2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1.4.3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11.5.法律适用
11.5.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
11.6.通知
11.6.1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尾部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
11.6.2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提供的通知、文件、资料均以上述地址和邮箱送达(同意适用于司法送达),一方如果变更地址或者邮箱,应当书面通知对方。邮寄送达的以签收日期视为送达日期,如拒不签收的,则邮寄后第三日即视为送达成功。电子邮件送达的以接收日期视为送达日期。上述送达地址同样适用于发生纠纷时,法院文书的送达。
11.7.合同未尽事项
11.7.1合同未尽事项,由双方协商解决。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