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 |
本机关于2024年6月28日对昝思宇非医师行医案作出浙余卫医罚〔2024〕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昝思宇经营的店铺停业,电话联系无人接听,邮寄至其身份证地址,当事人拒绝签收被退回,用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被处罚人:昝思宇,行医场所:浙江省余姚市马渚镇中鑫广场9号楼402室,性别:女,民族:汉族,居民身份证号:341621********2725,身份证住址:安徽省涡阳县龙山镇龙南居委会龙南自然村***号,联系电话:130****6835。 经查明:2022年10月12日,昝思宇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与医师执业证书开展注射的医疗美容服务,因无相关票据证明及相关记录,违法所得无法查明。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30000.00元。 上述罚款,限当事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进行缴纳。缴纳罚款可通过以下方式:1、用手机支付宝 APP 扫描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的二维码进行缴纳;2、可转账至指定银行(账号:3901310009107019395,全称:余姚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余姚市工商银行,备注:卫生罚没款)进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余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余姚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余姚市卫生健康局 2024年7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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