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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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资格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投标有效期 | 90天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780,000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39,000,000元 |
评标办法 | 见招标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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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方式 | |
资格审查方式 | |
答疑澄清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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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成都天府国际机场航空器救援设备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0701-204050170004 澄清答复文件003 根据投标人针对“成都天府国际机场航空器救援设备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提出的相关澄清问题,招标人作如下答复。如澄清答复内容与招标文件要求矛盾或不一致,应以本澄清答复文件为准,不同的澄清答复及补遗文件之间不一致,以后发布的为准。本澄清答复文件将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 质疑一:建议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信誉中增加“投标人或投标产品制造商不得有银行账户被冻结金额超出本次招标预算30%以上的状况”,银行账户被冻金额结状况会导致无法履行合同,影响招标人的项目进度,扰乱招标人的招投标工作。 回复:此条款不修改。
质疑二:建议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信誉中增加“对进入四川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不合格供应商目录、黑名单目录及不诚信供应商目录的或以往在四川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及下属单位招投标项目中标后、由于中标方责任而未签订或未履行合同的供应商,招标人有权拒绝其作为制造商或投标人投标;”投标人中标不签订或未履行合同,是明显的欺诈招标人,这种欺诈行为严重扰乱招标人的招投标工作,影响机场建设进度和验收工作。 回复:此条款不修改。
质疑三: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 3.1 前起落架搬移车★3.1.1.1 最大牵引力≥150kN。此条款具有明显的排斥性和倾向性,是按照中安(天津)航空设备有限公司的技术参数编写的,只有该公司的前起落架搬移拖车和祝起落架搬移拖车的牵引力都是150KN,明显的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根据民航局专用设备检测公告,飞机牵引车的牵引力不小于80kN既符合牵引要求,此条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因此建议取消此条款的“★”,将此条款修改为:3.1.1.1 最大牵引力≥80kN。 回复:此条款修改为“★3.1.1.1最大牵引力≥125kN,满足目前最大航空器满载状态下的救援需要。”
质疑四: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 3.1 前起落架搬移车★3.1.1.4 行驶速度在满载状态下≥5 公里/小时,额定载重>144 吨。拖车平台尺寸:长≥ 6 米,宽≥ 3 米。 此条款是按照中安(天津)航空设备有限公司的产品定制的,只有该公司的搬移拖车满足此参数,具有倾向性。使用该公司自己设立的参数,明显就是等于内定了中安(天津)航空设备有限公司中标!!!完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使得本次招投标根本没有公平、公正可言! 请去掉此条款“★”,将此条款修改为:3.1.1.4行驶速度在满载状态下≥5公里/小时,满载时拖车总质量≥140吨。拖车平台尺寸:长≥5.5米,宽≥2.5米。以达到所有投标人都能够满足的公平、公正、公开的招投标原则。 回复:此条款修改为:“3.1.1.4行驶速度在满载状态下≥5公里/小时,满载时拖车总质量≥144吨,额定载重≥110t。拖车载货平台尺寸:长≥5.9米,宽≥2.9米。”
质疑五: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 3.1 前起落架搬移车3.1.1.7 控制系统能遥控拖车底盘轮轴同步转向和行车制动,遥控器可抗电子干扰,有效控制距离≥90m(提供中国民用航空局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 告或由波音公司或空客公司等飞机制造商出具的对所投产品的相关认证的复印件)。 此条款只有中安(天津)航空设备有限公司极其关联单位能满足,在《GB_T 31449-2015航空器救援设备 搬移拖车》国家标准要求“控制系统能遥控拖车底盘轮轴同步转向和行车制动,遥控器可抗电子干扰,有效控制距离≥30m。”此条款明显的排斥其他投标人,有失公平、公正的原则。有效控制距离≥90m属于该公司自己设立的参数,该公司自己设定的标准凌驾于国家标准之上,完全是违法行为,用此参数明显就是等于内定了中安(天津)航空设备有限公司中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使得本次招投标根本没有公平、公正可言! 请将此条款修改为:3.1.1.7 控制系统能遥控拖车底盘轮轴同步转向和行车制动,遥控器可抗电子干扰,有效控制距离≥30m(提供中国民用航空局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 回复:此条款修改为:“3.1.1.7 控制系统能遥控拖车底盘轮轴同步转向和行车制动,遥控器可抗电子干扰,有效控制距离不小于90m。”
质疑六: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 3.1 前起落架搬移车3.1.1.8 为了让拖车具有较好的适应能力,方便救援,并满足各种大、小机型的救 援需求,拖车最低水平高度(不含上装部分)≤980mm,液压补偿行程≥650mm 。(提供中国民用航空局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由波音公 司或空客公司等飞机制造商出具的对所投产品的相关认证的复印件;) GB_T 31449-2015航空器救援设备 搬移拖车》国家标准要求“液压补偿行程≥580mm”,国内外各厂家的拖车液压补偿行程都是580-600mm,在中国其他机场的招标此类产品时,此参数要求都是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要求的,以保证所有投标人都能正常投标,不失公平、公正。 请将此条款修改为:3.1.1.8 为了让拖车具有较好的适应能力,方便救援,并满足各种大、小机型的救 援需求,拖车最低水平高度(不含上装部分)≤980mm,液压补偿行程≥580mm。 回复:此条款修改为:“3.1.1.8 为了让拖车具有较好的适应能力,方便救援,并满足各种大、小机型的救援需求,拖车最低水平高度(不含上装部分)≤980mm,液压补偿行程≥580mm。(提供中国民用航空局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由波音公司或空客公司等飞机制造商出具的对所投产品的相关认证的复印件;)”
质疑七: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 3.2主起落架搬移车★3.2.1.1 最大牵引力≥150kN。 此参数要求满足不了事故航空器主起落架的救援需求,A380主起落架搬移拖车的牵引力要求达到240 kN以上才能够完成救援。也只有中安(天津)航空设备有限公司的主起落架搬移拖车的牵引力≥150kN,该公司用一个不能够完成救援工作的产品来欺骗招标人,此行为十分低劣,设定这么小的牵引力也是在迁就该公司用低劣的产品投标,有损招标人的利益。 请将此条款修改为:★3.2.1.1 最大牵引力≥240kN。 回复:此条款不变。
质疑八: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 3.2主起落架搬移车3.2.1.3 最小转弯直径≤8000mm。 此条款不符合常理,转弯直径应不小于车身长度。 请将此条款修改为:3.2.1.3 最小转弯直径≤9000mm。 回复:此条款修改为:“3.2.1.3 最小转弯直径≤9000mm。”
质疑九:招标文件 第五章 供货要求 3.2 主起落架搬移车 3.1.1.8 控制系统能遥控拖车底盘轮轴同步转向和行车制动,遥控器可抗电子干扰,有效控制距离≥90m(提供中国民用航空局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由波音公司或空客公司等飞机制造商出具的对所投产品的相关认证的复印件)。 此条款只有中安(天津)航空设备有限公司极其关联单位能满足,在《GB_T 31449-2015航空器救援设备 搬移拖车》国家标准要求“控制系统能遥控拖车底盘轮轴同步转向和行车制动,遥控器可抗电子干扰,有效控制距离≥30m。”此条款明显的排斥其他投标人,有失公平、公正的原则。有效控制距离≥90m属于该公司自己设立的参数,该公司自己设定的标准凌驾于国家标准之上,完全是违法行为,用此参数明显就是等于内定了中安(天津)航空设备有限公司中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使得本次招投标根本没有公平、公正可言! 请将此条款修改为:3.1.1.8 控制系统能遥控拖车底盘轮轴同步转向和行车制动,遥控器可抗电子干扰,有效控制距离≥30m。 回复:此条款修改为:“3.1.1.8 控制系统能遥控拖车底盘轮轴同步转向和行车制动,遥控器可抗电子干扰,有效控制距离不小于30m。”
质疑十:招标文件/第五章 供货要求/3.2 主起落架搬移车/★3.2.1.4行驶速度在满载状态下≥5公里/小时,额定载重>216吨。 此条款是按照中安(天津)航空设备有限公司的产品定制的,只有该公司的搬移拖车满足此参数,具有倾向性。使用该公司自己设立的参数,明显就是等于内定了中安(天津)航空设备有限公司中标!!!完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使得本次招投标根本没有公平、公正可言! 回复:此条款修改为:“★3.2.1.4行驶速度在满载状态下≥5公里/小时,总质量≥216吨。”
质疑十一:招标文件 第五章 供货要求 3.2 主起落架搬移车3.1.1.9 为了让拖车具有较好的适应能力,方便救援,并满足各种大、小机型的救 援需求,拖车最低水平高度(不含上装部分)≤980mm,液压补偿行程≥650mm 。(提供中国民用航空局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由波音公 司或空客公司等飞机制造商出具的对所投产品的相关认证的复印件;) 此条款只有中安(天津)航空设备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能满足,《GB_T 31449-2015航空器救援设备 搬移拖车》国家标准要求“液压补偿行程≥580mm”,国内外各厂家的拖车液压补偿行程都是580-600mm,在中国其他机场的招标此类产品时,此参数要求都是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要求的,以保证所有投标人都能正常投标,不失公平、公正。 请将此条款修改为:3.1.1.9 为了让拖车具有较好的适应能力,方便救援,并满足各种大、小机型的救 援需求,拖车最低水平高度(不含上装部分)≤980mm,液压补偿行程≥580mm。 回复:此条款修改为:“3.1.1.9 为了让拖车具有较好的适应能力,方便救援,并满足各种大、小机型的救援需求,液压补偿行程≥580mm。(提供中国民用航空局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由波音公司或空客公司等飞机制造商出具的对所投产品的相关认证的复印件),拖车最低水平高度(不含上装部分)≤980mm。”
质疑十二:招标文件 第五章 供货要求 顶升气囊(低压)3.1.6 为了满足机场使用部门应急救援严格要求,气囊在室温及-40℃低温环境 中分别充气至额定工作压力,静置 24h 后剩余压力应不低于额定工作压力的 95% (提供中国民用航空局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由波音公司或空 客公司等飞机制造商出具的对所投产品的相关认证的复印件)。 此条款具有极强的指向性和倾向性,只有中安(天津)航空设备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能够满足此要求。在《GB_T 31450-2015航空器救援设备 顶升气囊组》国家标准中要求“将气囊充气至额定工作压力,静置 24h ,剩余压力应不低于额定工作压力的85%”,该公司自己设定的标准凌驾于国家标准之上,完全是违法行为,违反招标法“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请将此条款修改为:3.1.6 为了满足机场使用部门应急救援严格要求,气囊在室温及-40℃低温环境 中分别充气至额定工作压力,静置 24h 后剩余压力应不低于额定工作压力的 85% 。 回复:此条款修改为:“3.1.6 为了满足机场使用部门应急救援严格要求,气囊在室温及-40℃低温环境中分别充气至额定工作压力,静置 24h 后剩余压力应不低于额定工作压力的85%(提供中国民用航空局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质疑十三:招标文件 第五章 供货要求 顶升气囊(低压)3.2.7 分配器上的仪表盘、管线及操作阀为隐藏式设计,在雨天使用时仪表、 操作阀可避免雨水侵蚀,必须是成熟并经过客户验证的方式,投标人应提供详 尽的文字、图片方案说明,并提供相关合同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及制造商公章, 外商签字证明)。 此条款有明显的倾向性,是中安(天津)航空设备有限公司独有的产品,另外合同是无法体现产品的功能。 请将此条款修改为:3.2.7 分配器上的仪表盘、管线及操作阀为隐藏式设计,在雨天使用时仪表、 操作阀可避免雨水侵蚀,必须是成熟并经过客户验证的方式。 回复:此条款修改为:“3.2.7 分配器上的仪表盘、管线及操作阀具有耐腐蚀,在雨天正常使用,必须是成熟并经过客户验证的方式,投标人应提供详尽的文字、图片方案说明。”
质疑十四:招标文件 第五章 供货要求 组合式机翼顶升气囊(高压)3.3 每套组合的下部平台,如为多个高压气垫加金属框架构成,则每个高压气 垫的最大工作压力应≥5 bar,以确保其硬挺度。 此条款具有极强的倾向性,全球只有荷兰救援科技一家公司可生产工作压力≥5 bar的产品,而且该公司只与中安(天津)航空设备有限公司或与中安(天津)航空设备有限公司有关联的企业合作,此条款严重的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请将此条款修改为:3.3 每套组合的下部平台,如为多个高压气垫加金属框架构成,则每个高压气 垫的最大工作压力应≥1 bar,以确保其硬挺度。以达到所有投标人都能够满足的公平、公正、公开的招投标原则。 回复:不予修改。
质疑十五:招标文件 第五章 供货要求 组合式机翼顶升气囊(高压)*3.5 具备重心弧形位移适应能力,在整个顶升过程中,在无需移动并重新 定位该组合的前提下,该组合应能够适应最大水平位移≥70 厘米。该组合的初 始高度应≤2 米。 此条款具有极强的倾向性,该技术要求仅考虑了荷兰救援科技一家公司的技术方案,此条款严重的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为保证本项的目公平、公正,请去掉此条款“*”,将此条款修改为:3.5 具备重心弧形位移适应能力,在整个顶升过程中,在无需移动并重新 定位该组合的前提下,该组合应能够适应最大水平位移≥40 厘米。该组合的初 始高度应≤2 米。 回复:此条款修改为:3.5具备重心弧形位移适应能力。该组合的初始高度应少于等于2米。 质疑十六:招标文件 第五章 供货要求 组合式机翼顶升气囊(高压)*3.7 该组合的顶端应可接驳并配备 A380 千斤顶适配器,并须提供清晰实物照片、接驳组装后组合承载及回收的图片等证明材料。 此条款具有极强的倾向性,全球只有荷兰救援科技一家公司采用该技术方案,该公司只与中安(天津)航空设备有限公司或与中安(天津)航空设备有限公司有关联的企业合作,此条款严重的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为保证本项的目公平、公正,请去掉此条款“*”,将此条款修改为:3.7 该组合的顶端应可接驳并配备 A380 千斤顶适配器或采用柔性接触顶升。 回复:此条款修改为:“3.7该组合的顶端可直接接触飞机蒙皮顶升或可接驳并配备A380千斤顶适配器顶升。”
质疑十七:招标文件 第五章 供货要求 组合式机翼顶升气囊(高压)3.8 为给搬移拖车入位、对接提供充裕的作业空间,该组合在完全顶升状态 下,其占地面积应≤3.5 米 x3.5 米。 此条款具有极强的倾向性,全球只有荷兰救援科技一家公司的产品可满足此要求,而且该公司只与中安(天津)航空设备有限公司或与中安(天津)航空设备有限公司有关联的企业合作。A380要求救援面积不小于32平方米, 此条款严重的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请将此条款修改为:为给搬移拖车入位、对接提供充裕的作业空间,该组合在完全顶升状态 下,其占地面积应≤32平方米。 回复:此条款修改为:“3.8为给搬移拖车入位、对接提供充裕的作业空间,该组合在完全顶升状态下,其占地面积应不小于32平方米。”
质疑十八:招标文件 第五章 供货要求 组合式机翼顶升气囊(高压)3.10 该组合的所有装备,交货时必须配备航空集装箱,且该组合所需的集装箱 总数量≤10 个,以便于空运远程救援,并须提供集装箱的规格尺寸、具体数 量、实物装箱照片等。 此条款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全球只有荷兰救援科技一家公司用航空集装箱装运顶升气囊,也只有该公司能够提供装箱照片,而且该公司只与中安(天津)航空设备有限公司或与中安(天津)航空设备有限公司有关联的企业合作,此条款严重的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请将此条款修改为:3.10 该组合的所有装备,交货时必须配备航空集装箱。 回复:此条款修改为:“3.10该组合的所有装备,交货时必须配备航空集装箱,以便于空运远程救援。”
质疑十九:招标文件 第五章 供货要求组合式机翼顶升气囊(高压)3.11 该组合顶端与机翼的接触方式,如以气动起重袋进行柔式接触,须充分证明 该组合的普遍适用性,特别是 A320 等常见机型对机翼下允许接触区域较小和最高 允许接触压力较低等特殊限制要求,投标人应用图示说明,如何普遍适用于 A320,A300,A380,B747-8 等特殊要求机型和其他主流机型顶升的救援方案。 此条款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全球只有荷兰救援科技一家公司满足此要求,此条款的唯一性违反招标法的规定。 请取消此条款要求。 回复:取消此条款
质疑二十:招标文件 第五章 供货要求组合式机翼顶升气囊(高压)3.12 该组合须被国际航空技术互援组织(IATP);或民用主流航空器制造商认可;或或被国际航空救援组织成员配备使用,需要提供交货实物照片、联系人姓名、 职务及电话。 此条款具有极强的倾向性,全球只有荷兰救援科技一家公司的产品可满足此要求,而且该公司只与中安(天津)航空设备有限公司或与中安(天津)航空设备有限公司有关联的企业合作,此条款的修改明确是为了迁就该公司投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请取消此条款,以保证本项目的公平、公正、公开。 回复:此条款删除。
质疑二十一:招标文件 第五章 供货要求吊装设备3.2.3 副吊梁上动平衡装置的载荷挂点采取封闭式滑轨设计,滑轨隐藏于梁体内部,以减少外界环境影响(必须是成熟并经过验证的方式,投标人应提供详 尽的文字、图片方案说明,并提供实物照片,不接受针对此次投标的临时设 计方案)。 此条款是完全按照中安(天津)航空设备有限公司的产品定制的,动平衡装置的载荷挂点主要功能是连接吊装带(见国标),滑轨隐藏于梁体内部与否均不影响正常使用。 请将此条款修改为:3.2.3 副吊梁上动平衡装置的载荷挂点连接主吊带。 回复:此条款修改为:吊装设备3.2.3 副吊梁上动平衡装置的载荷挂点采取封闭式滑轨设计,滑轨隐藏于梁体内部,以减少外界环境影响。
质疑二十二:招标文件 第五章 供货要求吊装设备3.3.2 主吊带应采用分段式设计结构,吊带数量≤8 条,有效长度≥30m,有效长 度允许偏差≤±2%,投标文件中须提供国家级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此条款应是受中安(天津)航空设备有限公司蒙骗设定的,在明知航空器吊升救援接触面积越大,飞机表面承受压力越小,越有益于航空器保护的情况下,该公司不顾用户实际救援需求,违背救援手册指导意见和救援常识,强烈推荐用户采购吊带数量≤8条的产品,只为达到排斥其他投标人的目的。 为保证本项目公平、公正、公开,请将此条款修改为:3.3.2 主吊带应采用分段式设计结构,吊带数量≥8条,有效长度≥30m,有效长 度允许偏差≤±2%,投标文件中须提供国家级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回复:此条款修改为:“3.3.2 主吊带应采用分段式设计结构,吊带数量≥8条,有效长度≥30m,有效长度允许偏差≤±2%,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民航局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质疑二十三:招标文件 第五章 供货要求活动道面2.10 道面铺设车依靠牵引车动力可实现运输、机械化铺设及收卷道面,需提供实物照片及视频证明文件。 此条款是完全按照中安(天津)航空设备有限公司的产品定制的,用照片和视频来排斥其他投标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请将此条款修改为:2.10 道面铺设车依靠牵引车动力可实现运输、机械化铺设及收卷道面。 回复:此条款修改为:“2.10 道面铺设车依靠牵引车动力可实现运输、活动道面运输。”
质疑二十四:招标文件/第五章 供货要求/3.1 前起落架搬移车/★3.1.1.1最大牵引力≥150kN。 理由:航空器救援时,需要对搬移拖车运行的路线进行路面平整作业和铺设航空器救援活动道面,根本不存在澄清回复所述的救援时路面复杂状况。此条款参数就是某制造商的技术参数,存在明显的倾向性和排斥性,属于歧视性条款,违反招标法的规定; 建议将此条款修改为:★3.1.1.1最大牵引力≥120kN。 回复:此条款修改为“★3.1.1.1最大牵引力≥125kN,满足目前最大航空器满载状态下的救援需要。”
质疑二十五:澄清答复文件回复四:经核实,国内外拖车轴线载荷大于36吨,本条修改为:★3.1.1.4行驶速度在满载状态下≥5公里/小时,满载时拖车总质量>144吨。拖车载货平台尺寸:长≥ 6米,宽≥3米。 理由:满载时拖车总质量>144吨是某制造商独有的技术参数,其实该公司的轴线载荷也是36吨,只是该公司用不正当手段骗取了检测报告,报告中该公司产品的满载总质量也就是145吨,所以该公司提供此参数来排斥其他投标人。拖车载货平台的的尺寸每个投标人的规格都不一样,实际差距也就是几毫米,用这样的完全大于等于或小于等于指标会造成各投标人无法满足,应当保证公平、公正的对待所有投标人。 建议将此条款修改为:3.1.1.4行驶速度在满载状态下≥5公里/小时,满载时拖车总质量≥144吨,额定载重≥110t。拖车载货平台尺寸:长 6±0.1米,宽3±0.1米。 回复:此条款修改为:“3.1.1.4行驶速度在满载状态下≥5公里/小时,满载时拖车总质量≥144吨,额定载重≥110t。拖车载货平台尺寸:长≥5.9米,宽≥2.9米。”
质疑二十六:澄清答复文件回复六:GB_T 31449-2015国家标准是基本要求,也是行业最低要求,考虑到实际救援需要多车拼接,操作人员的位置距离最远的拖车实际会远大于30米,而且F 类飞机的长度与翼展已经接近80米,因此招标要求的遥控器控制距离是具有实际意义的,并且遥控距离也是经过市场调研的,多家都能满足,没有倾向性和排斥性,因此不做修改。 理由:GB_T 31449-2015国家标准是由民航局机场司牵头起草,组织行业内专家进行论证制定的此国家标准,控制距离≥30米是经过专家论证的,是满足实际救援需求的,所有产品的设计依据都是此国家标准。救援时操作人员是在机翼的前方或者后方,并不是在机翼下方作业。控制距离≥30米既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同时所有投标人也能满足此参数要求。控制距离≥90米是某制造商独有的参数,是具有倾向性和排他性的。 建议将此条款修改为:3.1.1.7 控制系统能遥控拖车底盘轮轴同步转向和行车制动,遥控器可抗电子干扰,有效控制距离≥30m(提供中国民用航空局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由波音公司或空客公司等飞机制造商出具的对所投产品的相关认证的复印件) 回复:此条款修改为:“3.1.1.7 控制系统能遥控拖车底盘轮轴同步转向和行车制动,遥控器可抗电子干扰,有效控制距离不小于90m。”
质疑二十七:澄清答复文件回复七:GB_T 31449-2015国家标准是基本要求,也是行业最低要求,搬移拖车的液压补偿行程越大,救援时越容易进入飞机下方,越有利于救援,且经过市场调研,多家参数都能满足。考虑到拖车最低水平高度参数未被中国民用航空局认可的检测机构列入检测范围,因此将此条修改为:第五章 供货要求/3.1 前起落架搬移车/ 3.1.1.8 为了让拖车具有较好的适应能力,方便救援,并满足各种大、小机型的救援需求,液压补偿行程≥650mm。(提供中国民用航空局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由波音公司或空客公司等飞机制造商出具的对所投产品的相关认证的复印件),拖车最低水平高度(不含上装部分)≤980mm。 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认可的检测机构对此类产品的检测依据就是GB_T 31449-2015国家标准,各制造商的产品设计依据也是此标准,液压补偿行程≥580mm是经过民航局机场司和行业内专家论证的,是满足救援需求的,也是所有投标人都能够满足的标准。液压补偿行程≥650mm具有倾向性和排他性。 建议将此条款修改为:3.1.1.8 为了让拖车具有较好的适应能力,方便救援,并满足各种大、小机型的救援需求,拖车最低水平高度(不含上装部分)≤980mm,液压补偿行程≥580mm。(提供中国民用航空局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由波音公司或空客公司等飞机制造商出具的对所投产品的相关认证的复印件;) 回复:此条款修改为:“3.1.1.8 为了让拖车具有较好的适应能力,方便救援,并满足各种大、小机型的救援需求,拖车最低水平高度(不含上装部分)≤980mm,液压补偿行程≥580mm。(提供中国民用航空局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由波音公司或空客公司等飞机制造商出具的对所投产品的相关认证的复印件;)”
质疑二十八:招标文件/第五章 供货要求/3.2 主起落架搬移车/ 3.2 主起落架搬移车 ★3.2.1.1 最大牵引力≥150kN。 理由:主起落架搬移拖车最大总质量都在200t以上,满足总质量在200t以上的移动牵引力至少要达到180KN以上,否则无法移动。主起落架搬移车的牵引力一定大于前起落架搬移车牵引力。 建议去掉此条款“★”,将此条款修改为:3.2.1.1最大牵引力≥180kN。 回复:此条款不变。
质疑二十九:招标文件/第五章 供货要求/3.2 主起落架搬移车/ 3.2.1.3 最小转弯直径≤8000mm。 理由:前起落架搬移拖车的转弯直径都不小于9m,主起落架搬移车无论从产品尺寸规格、重量承载力等各方面数值都大于前起落架搬移拖车,是所有投标人都能够满足的参数。最小转弯直径≤8000mm具有倾向性和排他性。 建议将此条款修改为:3.2.1.3 最小转弯直径≤9000mm。 回复:此条款修改为:“3.2.1.3 最小转弯直径≤9000mm。”
质疑三十:澄清答复文件回复十:经核实,国内外拖车轴线载荷大于36吨,本条修改为:★3.2.1.4行驶速度在满载状态下≥5公里/小时,总质量>216吨。 理由:满载时拖车总质量>216吨是某制造商独有的技术参数,此参数具有倾向性和排他性。总质量≥216吨,所有投标人都能够满足。 建议将此条款修改为:★3.2.1.4行驶速度在满载状态下≥5公里/小时,总质量≥216吨,额定载重≥170吨。 回复:此条款修改为:“★3.2.1.4行驶速度在满载状态下≥5公里/小时,总质量≥216吨。”
质疑三十一:澄清答复文件回复十一:GB_T 31449-2015国家标准是基本要求,也是行业最低要求,考虑到实际救援需要多车拼接,操作人员的位置距离最远的拖车实际会远大于30米,而且F 类飞机的长度与翼展已经接近80米,因此招标要求的遥控器控制距离是具有实际意义的,并且遥控距离也是经过市场调研的,多家都能满足,没有倾向性和排斥性,因此不做修改。 理由:GB_T 31449-2015国家标准是由民航局机场司牵头起草,组织行业内专家进行论证制定的此国家标准,控制距离≥30米是经过专家论证的,是满足实际救援需求的,所有产品的设计依据都是此国家标准。救援时操作人员是在机翼的前方或者后方,并不是在机翼下方作业。控制距离≥30米既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同时所有投标人也能满足此参数要求。控制距离≥90米是某制造商独有的参数,是具有倾向性和排他性的。 建议将此条款修改为: 3.1.1.8 控制系统能遥控拖车底盘轮轴同步转向和行车制动,遥控器可抗电子干扰,有效控制距离≥30m(提供中国民用航空局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由波音公司或空客公司等飞机制造商出具的对所投产品的相关认证的复印件)。 回复:此条款修改为:“3.1.1.8 控制系统能遥控拖车底盘轮轴同步转向和行车制动,遥控器可抗电子干扰,有效控制距离不小于30m。”
质疑三十二:澄清答复文件回复十二:GB_T 31449-2015国家标准是基本要求,也是行业最低要求,搬移拖车的液压补偿行程越大,救援时越容易进入飞机下方,越有利于救援,且经过市场调研,多家参数都能满足。考虑到拖车最低水平高度参数未被中国民用航空局认可的检测机构列入检测范围,因此将此条修改为:第五章 供货要求/3.2 前起落架搬移车/ 3.1.1.9 为了让拖车具有较好的适应能力,方便救援,并满足各种大、小机型的救援需求,液压补偿行程≥650mm。(提供中国民用航空局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由波音公司或空客公司等飞机制造商出具的对所投产品的相关认证的复印件),拖车最低水平高度(不含上装部分)≤980mm。 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认可的检测机构对此类产品的检测依据就是GB_T 31449-2015国家标准,各制造商的产品设计依据也是此标准,液压补偿行程≥580mm是经过民航局机场司和行业内专家论证的,是满足救援需求的,也是所有投标人都能够满足的标准。液压补偿行程≥650mm具有倾向性和排他性。 回复:此条款修改为:“3.1.1.9 为了让拖车具有较好的适应能力,方便救援,并满足各种大、小机型的救援需求,液压补偿行程≥580mm。(提供中国民用航空局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由波音公司或空客公司等飞机制造商出具的对所投产品的相关认证的复印件),拖车最低水平高度(不含上装部分)≤980mm。”
质疑三十三:招标文件/第五章 供货要求/3.2 主起落架搬移车/3.2.2.5 倾斜平台可以实现倾斜角度自动控制,平台角度调节方式为自动控制操作,全程无需人工进行调整(提供证明文件及实物照片,不接受临时设计方案)。3.2.2.6 倾斜平台采用模块化设计,组合装配方便快捷,可以满足 A380 及以下机型的救援(提供证明文件及实物照片,不接受临时设计方案)。 理由:此条款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和排斥性。 建议将此条款修改为:3.2.2.5 倾斜平台可以实现倾斜角度自动控制,平台角度调节方式为自动控制操作,全程无需人工进行调整。3.2.2.6倾斜平台采用模块化设计,组合装配方便快捷,可以满足A380及以下机型的救援。 回复:此条款修改为:“3.2.2.5 倾斜平台可以实现倾斜角度自动控制,平台角度调节方式为自动控制操作,全程无需人工进行调整。3.2.2.6倾斜平台采用模块化设计,组合装配方便快捷,可以满足A380及以下机型的救援。”
质疑三十四:招标文件 第五章 供货要求 顶升气囊(低压)3.1.6 为了满足机场使用部门应急救援严格要求,气囊在室温及-40℃低温环境 中分别充气至额定工作压力,静置 24h 后剩余压力应不低于额定工作压力的 95% (提供中国民用航空局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理由:依据《GBT31450-2015航空器救援设备顶升气囊组》对顶升气囊气密性要求:将气囊充气至额定工作压力,静置24h,剩余压力应不低于额定工作压力的85%即满足救援需求。橡胶材质为复合材料存在渗漏气体特质,在室温及-40℃低温环境中分别充气至额定工作压力静置24h后,无法满足剩余压力不低于额定工作压力98%的要求。此条款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和排斥性,有失招标公平原则。剩余额定工作压力满足85%是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是满足救援需求的,所有投标人都能够满足,不具有排他性。 建议将此条款修改为:3.1.6为了满足机场使用部门应急救援严格要求,气囊在室温及-40℃低温环境中分别充气至额定工作压力,静置 24h 后剩余压力应不低于额定工作压力的85%(提供中国民用航空局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回复:此条款修改为:“3.1.6 为了满足机场使用部门应急救援严格要求,气囊在室温及-40℃低温环境中分别充气至额定工作压力,静置 24h 后剩余压力应不低于额定工作压力的85%(提供中国民用航空局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质疑三十五:招标文件/第五章 供货要求/顶升气囊(低压)/ 3.2.7 分配器上的仪表盘、管线及操作阀为隐藏式设计,在雨天使用时仪表、操作阀可避免雨水侵蚀,必须是成熟并经过客户验证的方式,投标人应提供详尽的文字、图片方案说明,并提供相关合同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及制造商公章,外商签字证明)。 理由:此条款是按照某制造商的产品制定的,具有倾向性和排他性,回复当中所述的市场调研,也是该公司调研他自己的产品。该产品所谓隐藏式设计,无非就是在仪表上方加装一个可向上翻的盖板,在缝隙处雨水还是要渗入进去,根本不可能避免雨水侵蚀,而且在作业时该盖板还会遮挡操作人员的视线,无法观测顶升气囊的状态,根本不适用,是多余的装置。用此装置来弥补产品其他方面的质量缺陷是不科学的。 建议将此条款修改为: 3.2.7 分配器上的仪表盘、管线及操作阀具有耐腐蚀,在雨天正常使用,必须是成熟并经过客户验证的方式,投标人应提供详尽的文字、图片方案说明。所有投标人都能满足。 回复:此条款修改为:“3.2.7 分配器上的仪表盘、管线及操作阀具有耐腐蚀,在雨天正常使用,必须是成熟并经过客户验证的方式,投标人应提供详尽的文字、图片方案说明。”
质疑三十六:招标文件 第五章 供货要求 组合式机翼顶升气囊(高压)3.3 每套组合的下部平台,如为多个高压气垫加金属框架构成,则每个高压气 垫的最大工作压力应≥5 bar,以确保其硬挺度。 理由:本项目采购的是组合式机翼顶升气囊(高压),那么所谓的下部平台就是高压气垫加金属框架构成。组合的下部平台起到支撑作用,应描述为承载能力不小于160t。单纯要求工作压力不能满足承载能力的实现。承载能力是由承载面积和工作压力两个因素决定的。目前全球能够生产工作压力≥5 bar的高压气垫只有一家供应商,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建议将此条款修改为:3.3 每套组合的下部平台,如为多个高压气垫加金属框架构成,则每个高压气垫的最大工作压力应≥1 bar,承载能力不小于160t,以确保其硬挺度。投标人也可提供其他技术方案。 回复:不予修改。
质疑三十七:招标文件/第五章 供货要求/组合式机翼顶升气囊(高压)/*3.5 具备重心弧形位移适应能力,在整个顶升过程中,在无需移动并重新定位该组合的前提下,该组合应能够适应最大水平位移≥70厘米。该组合的初始高度应≤2米。 理由:此条款具有倾向性,满足航空器重点弧形位移,组合式机翼顶升气囊必然要应发生移动保住其顶升安全性。所以要求在整个顶升过程中,无需移动并重新定位该组合是不合理的。顶升气囊水平位移越大,救援风险就越大,并非水平位移大就是先进的产品,组合式机翼高压顶升气囊产品的结构,产生的所谓位移是没有固定方向的,前后左右都能位移是不可控的,顶升过程中如果该组合没有向该移动的方向位移,或者是受到外力(如“风”)影响而是位移去了其他方向,那么就会造成飞机的二次损伤。 建议去掉此条款。 回复:此条款修改为:3.5具备重心弧形位移适应能力。该组合的初始高度应少于等于2米。
质疑三十八:澄清答复文件回复二十:A380救援恢复手册具有重要的救援指导意义,但其用途不是产品设计手册。本招标是从国际、国内现有的几种起重顶升装备中,寻求最优方案,并且千斤顶适配器属常规器材,并非是全球独家垄断,因此本条款不做更改。 理由:A380救援恢复手册是指导该产品救援的最权威方案,是制造商根据自己制作的航空器的结构给出的指导方案。千斤顶适配器是常规器材,但是顶升气囊顶端接驳千斤顶适配器全球只有一个制造商满足。在A380救援恢复手册提供了详细的顶升气囊救援方案,给出了顶升区域和作业方式,但未提及千斤顶适配器技术方案。此条款具有极大的指向性和排斥性,该组合目前全球只有一个制造商具备提供清晰实物照片、接驳组装后组合承载及回收的图片等证明材料的能力,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建议去掉此条款的“*”,将此条款修改为:3.7 该组合的顶端可直接接触飞机蒙皮顶升或可接驳并配备 A380 千斤顶适配器顶升。 回复:此条款修改为:“3.7该组合的顶端可直接接触飞机蒙皮顶升或可接驳并配备A380千斤顶适配器顶升。”
质疑三十九:澄清答复文件回复二十一:本招标是从国际、国内现有的几种起重顶升装备中,寻求最优方案,并且明确了是“给搬移拖车入位、对接提供充裕的作业空间”;况且航空器恢复手册给出的是“低压”顶升气囊的作业位置和作业面积的参照,本招标要求的是组合式机翼顶升气囊(高压),因此本条不做修改。 理由:澄清答复中所述航空器(波音、空客等)恢复手册当中都没有组合式机翼顶升气囊(高压)的知道方案,那么组合式机翼顶升气囊(高压)根本就不是国际、国内最优的顶升装备。根本就不符合具备国际先进水平的设备,只是用来排斥其他投标人使用的。依据航空器恢复手册明确给出的顶升气囊的作业位置和作业面积,A380作业面不小于32平方米,招标文件要求占地面积≤3.5 米 x3.5 米对救援过程的稳定性和安全性造成了极大风险,应根据航空器恢复手册撰写招标文件。 建议将此条款修改为:3.8 为给搬移拖车入位、对接提供充裕的作业空间,该组合在完全顶升状态下,其占地面积应不小于32平方米。所有投标人都满足。 回复:此条款修改为:“3.8为给搬移拖车入位、对接提供充裕的作业空间,该组合在完全顶升状态下,其占地面积应不小于32平方米。”
质疑四十:澄清回复文件回复二十二:为确保该组合的运输方案是尽可能集约的、便捷的、成熟的、经验证的,投标人仍需提供具体的集装箱数量等信息。此条修改为: 3.10该组合的所有高压气囊及控制系统,交货时必须配备航空集装箱,以便于远程救援,并须提供集装箱的规格尺寸、具体数量、实物装箱照片等。 理由:全球能够提供组合式机翼顶升气囊(高压)实物装箱照片的只有一家供应商,此条款具有极大的指向性和排斥性。 建议将此条款修改为:3.10该组合的所有装备,交货时必须配备航空集装箱,以便于空运远程救援。 回复:此条款修改为:“3.10该组合的所有装备,交货时必须配备航空集装箱,以便于空运远程救援。”
质疑四十一:招标文件/第五章 供货要求/组合式机翼顶升气囊(高压)/ 3.12 该组合须被国际航空技术互援组织(IATP)认证(提供证明材料);或民用主流航空器制造商认可(提供证明材料);或被国际航空救援组织成员配备使用,需要提供交货实物照片、联系人姓名、职务及电话。 理由:澄清答复文件中所述民用主流航空器制造商认可的产品不计其数,种类型号繁多,但是组合式机翼顶升气囊(高压)产品并不在航空器救援恢复手册中,并不是被民用主流航空器制造商认可的产品,根本不具备国际先进性、成熟性、通用性。此条款具有极大的指向性和排斥性,全球只有荷兰救援科技一家制造商具备此条款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建议去掉此条款。 回复:此条款删除。
质疑四十二:招标文件/第五章 供货要求/吊装设备/ 3.3.2 主吊带应采用分段式设计结构,吊带数量≤8条,有效长度≥30m,有效长度允许偏差≤±2%,投标文件中须提供国家级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理由:在A380救援手册当中有明确要求,吊装设备前部起吊需要11条吊带,8条吊带不符合救援要求,见下图:图中明确标明了FR22-FR32十一根龙骨进行吊装。招标文件此条款的要求满足不了A380的救援需求。另外吊装设备是有民航局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吊带数量≤8条是某制造商独有的产品,明显具有倾向性和排他性。 澄清答复文件前面不认可航空器恢复手册,此处答复中又以航空器恢复手册做恢复,而且答复的内容“:A380救援手册中提及了用于吊装时的吊带数量”,的确A380救援手册中要求了是11条,为什么说质疑与手册不符,这不前后矛盾吗。 建议将此条款修改为:3.3.2 主吊带应采用分段式设计结构,吊带数量≥11条,有效长度≥30m,有效长度允许偏差≤±2%,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民航局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回复:此条款修改为:“3.3.2 主吊带应采用分段式设计结构,吊带数量≥8条,有效长度≥30m,有效长度允许偏差≤±2%,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民航局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质疑四十三:招标文件/第五章 供货要求/吊装设备/ 3.4.2 副吊带的额定载荷≥90t,有效长度≥7.2m,投标文件中须提供国家级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理由:副吊带的长度是需要根据产品的设备,以及承载力和夹角计算出来的,此参数是按照某一投标人的检测报告内容制定的,是明显的倾向性和排他性。有效长度≥6.5米的副吊带都符合150吨吊装设备的国家标准和产品要求。副吊带有效长度≥7.2m,是某制造商独有的产品,具有倾向性和排他性。副吊带有效长度≥6.5m,满足救援需求,所有投标人都能够满足。 建议将此条款修改为:3.4.2 副吊带的额定载荷≥90t,有效长度≥6.5m,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民航局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回复:此条款修改为:“3.4.2 副吊带由两条同样规格的圆形子吊带组成,连接吊梁两端和起重机挂钩,起吊时呈“∧”形双肢吊型式,两条子吊带之间夹角应不大于60°。”
质疑四十四:招标文件/第五章 供货要求/活动道面/ 2.10 道面铺设车依靠牵引车动力可实现运输、机械化铺设及收卷道面,需提供实物照片及视频证明文件。 理由:道面铺设车不适用于在飞机下作业,更不便于活动道面位置调整。通过测试,使用道面铺设车反而增加了救援时间,灵活性差,操作不方便。此条款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和排他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 建议将此条款修改为:2.10 道面铺设车依靠牵引车动力可实现运输、活动道面运输。 回复:此条款修改为:“2.10 道面铺设车依靠牵引车动力可实现运输、活动道面运输。”
质疑四十五:招标文件/第五章 供货要求/活动道面/ 2.11 铺设车应为成熟产品的并经过检测认证,提供第三方专业检测认证报告。 理由:此要求是按照某投标人的产品制定的,具有倾向性和排他性。铺设车是活动道面的辅助工具,国家没有相关检测机构专门对此产品进行检测,也没有相关的法规规定此类产品进行检测,是某投标人以非常规的手段,获取了一个不具权威机构出具的没有标注的检测报告,以达到排斥其他投标人的目的。 建议将此条款修改为:11 铺设车应为成熟的合格产品,交货时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所有投标人都满足。 回复:此条款修改为:“2.11 铺设车应为成熟的合格产品,交货前提供国家工程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检测报告。”
质疑四十六:招标文件/第五章 供货要求/橡胶垫块/*3.5 橡胶垫块可适于—40—60℃环境温度下的救援使用要求。(提供省级以上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理由:成都地区的温度达不到—40℃,最高温度也达不到60℃。此要求是按照某投标人的产品制定的,具有倾向性和排他性。没有相关的法规规定此类产品要进行检测,有没有相关的检测标准,是某投标人自己拟定了个标准,以非正常的手段获取检测报告,以达到排斥其他投标人的目的。在澄清答复文件的内容与澄清问题是答非所问,对于没有标注和检测规定的产品要求提供检测报告就是为了排斥其他投标人。 建议去掉此条款“*”,修改为:3.5 橡胶垫块可适于—20—50℃环境温度下的救援使用要求。 回复:此条款修改为:“3.5 橡胶垫块可适于—40—60℃环境温度下的救援使用要求。交货前提供地市级以上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质疑四十七:招标文件/第五章 供货要求/橡胶垫块/3.7 性能应满足以下参数:(提供第三方专业检测报告)正常温度条件下:硬度(邵尔 A)≥70,拉伸强度≥20MPa,扯断伸长率≥580%热空气老化(70℃x168h)条件下:硬度(邵尔 A)≥72,拉伸强度≥18MPa扯断伸长率小于等于≥480%,恒定压缩永久变形≤20% 理由:此要求是按照某投标人的产品制定的,具有倾向性和排他性。没有相关的法规规定此类产品要进行检测,也没有相关的检测标准,是某投标人自己拟定了个标准,以非正常的手段获取检测报告,以达到排斥其他投标人的目的。国内所有机场采购橡胶垫块都没有此类检测要求,明显是用来排斥其他投标人的。 橡胶垫块产品是在市场使用多年,既然经过调研多家生产制造商均能满足,那么为什么要求提供一个没有标准和权威的检测报告呢,其他机场采购橡胶垫块从来没有要求提供这样没有标准和权威的检测报告。就是用检测报告来排斥其他投标人。 建议将此去掉条款。 回复:此条款修改为:“3.7 性能应满足以下参数:正常温度条件下:硬度(邵尔 A)≥70,拉伸强度≥20MPa,扯断伸长率≥580%热空气老化(70℃x168h)条件下:硬度(邵尔 A)≥72,拉伸强度≥18MPa扯断伸长率小于等于≥480%,恒定压缩永久变形≤20%。交货前提供地市级以上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质疑四十八:建议增加一下条款: ★3.1.1.9 前起落架搬移拖车 发动机功率≥130KW;★3.1.1.10 主起落架搬移拖车 发动机功率≥350KW; 理由:发动机是搬移拖车的核心部件,发动机功率更是决定搬移拖车性能优劣。没有足够的发动机功率是无法保证车辆的牵引力、液压工作等技术指标。 回复:增加条款“★3.1.1.9 前起落架搬移拖车 发动机功率≥130KW;★3.1.1.10 主起落架搬移拖车 发动机功率≥300KW;”
质疑四十九:招标文件 第五章 供货要求 3.1 前起落架搬移车 ★3.1.1.1最大牵引力≥150kN。 此条款属于歧视性条款,我公司所投产品为在国外已经使用多年进口产品,前起落架搬移拖车最大牵引力达到100KN就满足航空器搬移的需求,此处要求最大牵引力≥150kN具有排它性,建议将此条款修改为:3.1.1.1最大牵引力≥100kN。 回复:此条款修改为“★3.1.1.1最大牵引力≥125kN,满足目前最大航空器满载状态下的救援需要。”
质疑五十:招标文件 第五章 供货要求 3.1 前起落架搬移车 ★3.1.1.4行驶速度在满载状态下≥5公里 小时,满载时拖车总质量>144t。拖车平台尺寸:长≥ 6 米,宽≥3 米。 我公司所投进口产品的搬移拖车轴线载荷是36t 轴,四轴线总载荷为144吨,,因此满载时拖车总质量>144t与中安(天津)航空设备有限公司的产品参数一致,具有明显的指向性,是排斥其他投标人的歧视性条款。 拖车载货平台尺寸长≥ 5.5 米,宽≥2.6 米,完全满足救援需求,因此建议将此条款修改为:3.1.1.4行驶速度在满载状态下≥5公里 小时,满载时拖车总质量≥144吨。拖车载货平台尺寸:长≥ 5.5 米,宽≥2.6 米。 回复:此条款修改为:“3.1.1.4行驶速度在满载状态下≥5公里/小时,满载时拖车总质量≥144吨,额定载重≥110t。拖车载货平台尺寸:长≥5.9米,宽≥2.9米。”
质疑五十一:招标文件 第五章 供货要求 3.1 前起落架搬移车 3.1.1.7 控制系统能遥控拖车底盘轮轴同步转向和行车制动,遥控器可抗电子干扰,有效控制距离≥90m(提供中国民用航空局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由波音公司或空客公司等飞机制造商出具的对所投产品的相关认证的复印件) 此条款的参数与中安(天津)航空设备有限公司的产品参数一致,具有明显的指向性,是排斥其他投标人的歧视性条款,波音公司或空客公司等飞机制造商从来没有对前起落架搬移车遥控器的控制距离做处任何认证证明文件。 建议将此条款修改为:3.1.1.7 控制系统能遥控拖车底盘轮轴同步转向和行车制动,遥控器可抗电子干扰,有效控制距离≥30m。 回复:此条款修改为:“3.1.1.7 控制系统能遥控拖车底盘轮轴同步转向和行车制动,遥控器可抗电子干扰,有效控制距离不小于90m。”
质疑五十二:招标文件 第五章 供货要求 3.1 前起落架搬移车 3.1.1.8 为了让拖车具有较好的适应能力,方便救援,并满足各种大、小机型的救援需求,拖车最低水平高度(不含上装部分)≤980mm,液压补偿行程≥650mm。(提供中国民用航空局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由波音公司或空客公司等飞机制造商出具的对所投产品的相关认证的复印件;) 此条款的参数与中安(天津)航空设备有限公司的产品参数一致,具有明显的指向性,是排斥其他投标人的歧视性条款,进口产品的液压补偿行程都是600mm,波音公司或空客公司等飞机制造商的证明文件只是证明产品可以用于该公司航空器产品的救援工作,不对具体参数出证明文件。建议将此条款修改为:3.1.1.8 为了让拖车具有较好的适应能力,方便救援,并满足各种大、小机型的救援需求,拖车最低水平高度(不含上装部分)≤980mm,液压补偿行程≥600mm。 回复:此条款修改为:“3.1.1.8 为了让拖车具有较好的适应能力,方便救援,并满足各种大、小机型的救援需求,拖车最低水平高度(不含上装部分)≤980mm,液压补偿行程≥580mm。(提供中国民用航空局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由波音公司或空客公司等飞机制造商出具的对所投产品的相关认证的复印件;)”
质疑五十三:招标文件 第五章 供货要求 3.2 主起落架搬移车 3.2 主起落架搬移车 ★3.2.1.1 最大牵引力≥150kN。 我公司所投进口的主起落架搬移拖车最大总质量达210t,小于200 kN的牵引力是无法牵引航空器完成救援工作的, 建议去掉此条款“★”,将此条款修改为: 3.2.1.1最大牵引力≥200kN。 回复:此条款不变。
质疑五十四:招标文件 第五章 供货要求 3.2 主起落架搬移车 3.2.1.3 最小转弯直径≤7500mm。 此条款的参数与中安(天津)航空设备有限公司的产品参数一致,具有明显的指向性,是排斥其他投标人的歧视性条款。考虑到搬移拖车的实际长度,最小转弯直径≤8000mm是科学的,进口产品的转弯直径都是≤9000mm,都满足救援需求,因此建议将此条款修改为:3.2.1.3 最小转弯直径≤9000mm。 回复:此条款修改为:“3.2.1.3 最小转弯直径≤9000mm。”
质疑五十五:招标文件 第五章 供货要求 3.2 主起落架搬移车 ★3.2.1.4行驶速度在满载状态下≥5公里 小时,额定载重>216吨。 此条款的参数与中安(天津)航空设备有限公司的产品参数一致,具有明显的指向性,是排斥其他投标人的歧视性条款。建议将此条款修改为:3.2.1.4行驶速度在满载状态下≥5公里 小时,总质量≥210吨。 回复:此条款修改为:“★3.2.1.4行驶速度在满载状态下≥5公里/小时,总质量≥216吨。”
质疑五十六:招标文件 第五章 供货要求 3.2 主起落架搬移车 3.1.1.8 控制系统能遥控拖车底盘轮轴同步转向和行车制动,遥控器可抗电子干扰,有效控制距离≥90m(提供中国民用航空局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由波音公司或空客公司等飞机制造商出具的对所投产品的相关认证的复印件)。 此条款的参数与中安(天津)航空设备有限公司的产品参数一致,具有明显的指向性,是排斥其他投标人的歧视性条款,波音公司或空客公司等飞机制造商从来没有对前起落架搬移车遥控器的控制距离做处任何认证证明文件。 建议将此条款修改为:3.1.1.7 控制系统能遥控拖车底盘轮轴同步转向和行车制动,遥控器可抗电子干扰,有效控制距离≥30m。 回复:此条款修改为:“3.1.1.7 控制系统能遥控拖车底盘轮轴同步转向和行车制动,遥控器可抗电子干扰,有效控制距离不小于90m。”
质疑五十七:招标文件 第五章 供货要求 3.2 主起落架搬移车 3.1.1.9 为了让拖车具有较好的适应能力,方便救援,并满足各种大、小机型的救援需求,拖车最低水平高度(不含上装部分)≤980mm,液压补偿行程≥650mm。 此条款的参数与中安(天津)航空设备有限公司的产品参数一致,具有明显的指向性,是排斥其他投标人的歧视性条款,进口产品的液压补偿行程都是600mm,波音公司或空客公司等飞机制造商的证明文件只是证明产品可以用于该公司航空器产品的救援工作,不对具体参数出证明文件。建议将此条款修改为:3.1.1.9 为了让拖车具有较好的适应能力,方便救援,并满足各种大、小机型的救援需求,拖车最低水平高度(不含上装部分)≤980mm,液压补偿行程≥600mm。 回复:此条款修改为:“3.1.1.9 为了让拖车具有较好的适应能力,方便救援,并满足各种大、小机型的救援需求,液压补偿行程≥580mm。(提供中国民用航空局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由波音公司或空客公司等飞机制造商出具的对所投产品的相关认证的复印件),拖车最低水平高度(不含上装部分)≤980mm。”
质疑五十八:招标文件 第五章 供货要求 顶升气囊(低压) 3.1.6 为了满足机场使用部门应急救援严格要求,气囊在室温及-40℃低温环境中分别充气至额定工作压力,静置 24h 后剩余压力应不低于额定工作压力的95% (提供中国民用航空局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由波音公司或空客公司等飞机制造商出具的对所投产品的相关认证的复印件)。 此条款的参数与中安(天津)航空设备有限公司的产品参数一致,具有明显的指向性,是排斥其他投标人的歧视性条款。我公司所投是进口产品,波音公司或空客公司等飞机制造商没有对任何进口产品的气密性出过认证文件,而且经过试验剩余95%的压力是不科学的,建议将此条款修改为:3.1.6 为了满足机场使用部门应急救援严格要求,气囊在室温及-40℃低温环境中分别充气至额定工作压力,静置 24h 后剩余压力应不低于额定工作压力的85% 回复:此条款修改为:“3.1.6 为了满足机场使用部门应急救援严格要求,气囊在室温及-40℃低温环境中分别充气至额定工作压力,静置 24h 后剩余压力应不低于额定工作压力的85%(提供中国民用航空局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质疑五十九:招标文件 第五章 供货要求 顶升气囊(低压) 3.2.7 分配器上的仪表盘、管线及操作阀为隐藏式设计,在雨天使用时仪表、操作阀可避免雨水侵蚀,必须是成熟并经过客户验证的方式,投标人应提供详尽的文字、图片方案说明,并提供相关合同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及制造商公章,外商签字证明)。 此条款的参数与中安(天津)航空设备有限公司的产品参数一致,具有明显的指向性,是排斥其他投标人的歧视性条款,我公司所投标的进口产品在国内外已经销售众多机场,其中不乏像上海浦东这样的大型机场,使用这么多年,无论什么天气都没有任何影响,因此此条款的指向性是非常明显的。在全球范围内都没有任何机场使用这样的设计,即不科学也不安全,议将此条款修改为: 3.2.7 分配器上的仪表盘、管线及操作阀具有耐腐蚀,在雨天正常使用。 回复:此条款修改为:“3.2.7 分配器上的仪表盘、管线及操作阀具有耐腐蚀,在雨天正常使用,必须是成熟并经过客户验证的方式,投标人应提供详尽的文字、图片方案说明。”
质疑六十:招标文件 第五章 供货要求 组合式机翼顶升气囊(高压) 3.3 每套组合的下部平台,如为多个高压气垫加金属框架构成,则每个高压气垫的最大工作压力应≥5 bar,以确保其硬挺度。 目前全球只有一家制造商能够生产工作压力≥5 bar的高压气囊,而且该制造商在中国地区只与中安(天津)航空设备有限公司或与其有关联的企业合作,因此此条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本次招标采购的就是组合式机翼顶升气囊(高压),就是按照高压气囊的结构设置的下部平台,为保证所有投标人都可以投标,因此建议将此条款修改为:3.3 每套组合的下部平台,如为多个高压气垫加金属框架构成,则每个高压气垫的最大工作压力应≥1 bar,承载能力≥160t,以确保其硬挺度。投标人也可提供其他技术方案。 回复:不予修改。
质疑六十一:招标文件 第五章 供货要求 组合式机翼顶升气囊(高压) 质疑内容: *3.5 具备重心弧形位移适应能力,在整个顶升过程中,在无需移动并重新定位该组合的前提下,该组合应能够适应最大水平位移≥70 厘米。该组合的初始高度应≤2 米。 目前全球只有一家制造商能够生产水平位移≥70 厘米的高压顶升气囊,首先此类气囊的适用性非常差,不明白招标人为什么要选择此类价值又贵,使用范围又小,而且安全性能没有保证的产品,此条款是中安(天津)航空设备有限公司或该公司授权代理商设定的条款,歧视和排斥其他投标人,只有一个投标人能够满足。建议去掉此条款的“*”,将此条款修改为:5 具备重心弧形位移适应能力,该组合应能够适应最大水平位移≥30 厘米。该组合的初始高度应≤2 米。 回复:此条款修改为:3.5具备重心弧形位移适应能力。该组合的初始高度应少于等于2米。
质疑六十二:招标文件 第五章 供货要求 组合式机翼顶升气囊(高压) *3.7 该组合的顶端应可接驳并配备 A380 千斤顶适配器,并须提供清晰实物照片、接驳组装后组合承载及回收的图片等证明材料。 目前全球只有一家制造商能够生产可接驳并配备 A380 千斤顶适配器的顶升气囊,该公司在中国地区只与中安(天津)航空设备有限公司或与其有关联的企业合作,所以此条款具有歧视性和指向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建议去掉此条款的“*”,将此条款修改为:3.7 该组合的顶端可直接接触飞机蒙皮顶升或可接驳并配备 A380 千斤顶适配器顶升。 回复:此条款修改为:“3.7该组合的顶端可直接接触飞机蒙皮顶升或可接驳并配备A380千斤顶适配器顶升。”
质疑六十三:招标文件 第五章 供货要求 组合式机翼顶升气囊(高压) 3.8 为给搬移拖车入位、对接提供充裕的作业空间,该组合在完全顶升状态下,其占地面积应≤3.5 米 x3.5 米。 我公司所投的进口设备都是按照航空器救援恢复手册设计生产的,在航空器救援恢复手册中标明了顶升气囊的作业位置和作业面积,空客A380救援作业面不小于32平方米,招标文件要求占地面积≤3.5 米 x3.5 米是不符合救援手册的指导意见,具有极大的救援风险,如此的大型航空器在具有风险的状况下进行救援是不合理的,建议将此条款修改为:3.8 为给搬移拖车入位、对接提供充裕的作业空间,该组合在完全顶升状态下,其占地面积应不小于32平方米。 回复:此条款修改为:“3.8为给搬移拖车入位、对接提供充裕的作业空间,该组合在完全顶升状态下,其占地面积应不小于32平方米。”
质疑六十四:招标文件 第五章 供货要求 组合式机翼顶升气囊(高压) 3.10该组合的所有装备,交货时必须配备航空集装箱,且该组合所需的集装箱总数量≤10个,以便于空运远程救援,并须提供集装箱的规格尺寸、具体数量、实物装箱照片等。 目前全球只有一家制造商具备提供实物装箱照片的能力,该公司在中国地区只与中安(天津)航空设备有限公司或与其有关联的企业合作,所以此条款具有歧视性和指向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建议将此条款修改为:3.10该组合的所有装备,交货时必须配备航空集装箱,以便于空运远程救援。 回复:此条款修改为:“3.10该组合的所有装备,交货时必须配备航空集装箱,以便于空运远程救援。”
质疑六十五:招标文件 第五章 供货要求 组合式机翼顶升气囊(高压) 3.12 该组合须被国际航空技术互援组织(IATP)、民用主流航空器制造商认可,或被国际航空救援组织成员配备使用,需要提供交货实物照片、联系人姓名、职务及电话。 目前全球只有一家制造商满足此条款的要求,该公司在中国地区只与中安(天津)航空设备有限公司或与其有关联的企业合作,所以此条款具有歧视性和指向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建议去掉此条款。 回复:此条款删除。
质疑六十六:招标文件 第五章 供货要求 吊装设备 3.1.1 主吊梁采用分段拼接式结构,总长度可调节,应能满足不同机型的救援需要,投标文件中须提供国家相关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及详尽的文字、图片方案说明,并提供实物照片,不接受针对此次投标的临时设计方案; 此条款的参数与中安(天津)航空设备有限公司的产品参数一致,具有明显的指向性,是排斥其他投标人的歧视性条款。我公司所投的进口吊装设备采用的都是一体式主吊梁结构,已经应用于全球多个国家的众多机场,分段式主吊梁的结构复杂,操作麻烦,需要用叉车配合才能进行拆装,给救援工作增加不必要的工作量,而且进口的设备是不具备中国的检测报告的,因此建议将此条款修改为:3.1.1 主吊梁采用一体式结构,应能满足不同机型的救援需要,投标文件中须提供国家相关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及详尽的文字、图片方案说明,并提供实物照片,不接受针对此次投标的临时设计方案,进口设备需提供出厂检测报告或合格证。 回复:此条款修改为吊装设备 3.1.1主吊梁符合国标(GB/T31452-2015)要求。
质疑六十七:招标文件 第五章 供货要求 吊装设备 3.3.2 主吊带应采用分段式设计结构,吊带数量≤8条,有效长度≥30m,有效长度允许偏差≤±2%,投标文件中须提供国家级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此条款的参数与中安(天津)航空设备有限公司的产品参数一致,具有明显的指向性,是排斥其他投标人的歧视性条款。在A380救援手册当中有明确要求,吊装设备前部起吊需要11条吊带,见下图:
在图中明确标明了FR22-FR32处进行吊升作业。那么8条主吊带是满足不了A380的救援需求。 建议将此条款修改为:3.3.2 主吊带应采用分段式设计结构,吊带数量≥11条,有效长度≥30m,有效长度允许偏差≤±2%,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民航局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进口设备提供出厂检测报告或合格证。 回复:此条款修改为:“3.3.2 主吊带应采用分段式设计结构,吊带数量≥8条,有效长度≥30m,有效长度允许偏差≤±2%,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民航局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质疑六十八:招标文件 第五章 供货要求 吊装设备 3.4.2 副吊带的额定载荷≥90t,有效长度≥7.2m,投标文件中须提供国家级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此条款的参数与中安(天津)航空设备有限公司的产品参数一致,具有明显的指向性,是排斥其他投标人的歧视性条款。进口吊装设备的副吊带都是6.5米,因此建议将此条款修改为:3.4.2 副吊带的额定载荷≥90t,有效长度≥6.5m。 回复:此条款修改为:“3.4.2 副吊带由两条同样规格的圆形子吊带组成,连接吊梁两端和起重机挂钩,起吊时呈“∧”形双肢吊型式,两条子吊带之间夹角应不大于60°。”
质疑六十九:招标文件 第五章 供货要求 活动道面 2.10 道面铺设车依靠牵引车动力可实现机械化铺设及收卷道面,需提供实物照片及视频证明文件。 此条款的参数与中安(天津)航空设备有限公司的产品参数一致,具有明显的指向性,是排斥其他投标人的歧视性条款。此类设备根本就不适用,设备笨重,操作起来还很麻烦,无法进入到事故航空器的下面,进口设备都不采用此类机型进行作业。因此建议将底条款修改为:2.10 道面铺设车依靠牵引车动力可实现活动道面运输。 回复:此条款修改为:“2.10 道面铺设车依靠牵引车动力可实现运输、活动道面运输。”
质疑七十:招标文件 第五章 供货要求 活动道面 2.11 铺设车应为成熟产品的并经过检测认证,提供第三方专业检测认证报告。 此条款的参数与中安(天津)航空设备有限公司的产品参数一致,具有明显的指向性,是排斥其他投标人的歧视性条款。进口活动道面根本不采用此机型设备,更不可能去做任何检测。一个没有标准的产品所取得的检测报告也只是用来排斥其他投标人,建议将此条款修改为:2.11 铺设车应为成熟的合格产品,提供第三方专业检测认证报告,进口设备提供出厂检测报告或合格证。 回复:此条款修改为:“2.11 铺设车应为成熟的合格产品,交货前提供国家工程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检测报告。”
质疑七十一:招标文件 第五章 供货要求 橡胶垫块 *3.5 橡胶垫块可适于—40—60℃环境温度下的救援使用要求。(提供省级以上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此条款的参数与中安(天津)航空设备有限公司的产品参数一致,具有明显的指向性,是排斥其他投标人的歧视性条款。进口设备是没用省级以上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因此建议去掉此条款“*”,修改为:3.5 橡胶垫块可适于—30—50℃环境温度下的救援使用要求。 回复:此条款修改为:“3.5 橡胶垫块可适于—40—60℃环境温度下的救援使用要求。交货前提供地市级以上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质疑七十二:招标文件 第五章 供货要求 橡胶垫块 3.7 性能应满足以下参数:(提供第三方专业检测报告) 正常温度条件下:硬度(邵尔 A)≥70,拉伸强度≥20MPa,扯断伸长率≥580%热空气老化(70℃x168h)条件下:硬度(邵尔 A)≥72,拉伸强度≥18MPa扯断伸长率小于等于≥480%,恒定压缩永久变形≤20% 此条款的参数与中安(天津)航空设备有限公司的产品参数一致,具有明显的指向性,是排斥其他投标人的歧视性条款。国内外所有机场的此类产品都没有过此要求,还需要提供检测报告,这明显是为了排斥其他投标人设置的手段。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建议将此去掉条款。 回复:此条款修改为:“3.7 性能应满足以下参数:正常温度条件下:硬度(邵尔 A)≥70,拉伸强度≥20MPa,扯断伸长率≥580%热空气老化(70℃x168h)条件下:硬度(邵尔 A)≥72,拉伸强度≥18MPa扯断伸长率小于等于≥480%,恒定压缩永久变形≤20%。交货前提供地市级以上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质疑七十三:为保证投标人能够履行供货能力,防止银行账户冻结导致不能交货等情况发生。建议将投标人资质能力条件、能力、信誉增加一项:投标人及制造商不能有基本账户被冻结达1000万以上的情况。 回复:不修改。
开标地点不变,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顺延至2020年10月13日10时30分,请各投标人按时递交投标文件。 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不变! 特此通知! 中技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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