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塘镇绿化养护项目(二次)更正公告4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2023ACCFZ00317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下塘镇绿化养护项目(二次)
首次公告日期:2023年8月7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þ采购文件□采购结果
更正内容:无
更正日期:2023年8月11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问1:招标文件第41页-42页“投标人荣誉”要求:“2018年1月1日以来(以颁奖文件落款时间为准),投标人承接的绿化养护项目(不包含绿化施工合同内容中包含的绿化养护)获得政府(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奖项荣誉,县(区、县级市)级的,每提供1个得3分;地市级及以上的,每提供一个得5分。”。注:满分16分,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不累加计分。以投标文件中提供的颁奖单位的颁奖文件或颁奖单位官网文件截图(注:颁奖文件不含荣誉证书、奖杯、奖牌、奖状)以及对应的获奖项目合同为评审依据。上述材料须能体现投标人名称,如无法体现,须另附颁奖单位的相关证明材料,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上述投标人所承接的绿化养护项目含正在履约的项目。 请问1:“供应商承接的绿化养护项目(不包含绿化施工合同内容中包含的绿化养护)获得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协会(学会)颁发的奖项荣誉”是否予以认可?【其中“国内依法登记注册”以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中“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试运行))”查询结果为准;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该协(学)会在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中“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试运行))”查询结果截图。民政部公布的“离岸社团”、“山寨社团”或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中“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试运行))”公示的“涉嫌非法社会组织”颁发的荣誉、奖励均无效。】 请问2:“以投标文件中提供的颁奖单位的颁奖文件或颁奖单位官网文件截图(注:颁奖文件不含荣誉证书、奖杯、奖牌、奖状)”,请问颁奖文件应该提供什么资料? 请明确。
答1:“供应商承接的绿化养护项目(不包含绿化施工合同内容中包含的绿化养护)获得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协会(学会)颁发的奖项荣誉”不予认可。颁奖文件就是颁奖单位针对获奖项目颁发的表彰文件(颁奖文件不含荣誉证书、奖杯、奖牌、奖状)。
问2:“第四章 评标方法和标准(综合评分法) --符合性审查指标通过标准--2.3详细审查--投标人荣誉--2018年1月1日以来(以颁奖文件落款时间为准),投标人承接的绿化养护项目(不包含绿化施工合同内容中包含的绿化养护)获得政府(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奖项荣誉,县(区、县级市)级的,每提供1个得3分;地市级及以上的,每提供一个得5分。注:满分 16 分,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不累加计分。以投标文件中提供的颁奖单位的颁奖文件或颁奖单位官网文件截图(注:颁奖文件不含荣誉证书、奖杯、奖牌、奖状)以及对应的获奖项目合同为评审依据。上述材料须能体现投标人名称,如无法体现,须另附颁奖单位的相关证明材料,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上述投标人所承接的绿化养护项目含正在履约的项目。”根据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近期公开招标的类似项目“1、2023年6月29日发布的“双墩高速路口公园绿化景观养护服务”项目公告中招标文件内投标人荣誉描述为“2019年1月1日以来(以颁奖文件落款时间为准),投标人承接的绿化养护项目(不包含绿化施工合同内容中包含的绿化养护)获得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协会(学会)或政府(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奖项荣誉,地市级的,每提供一个得4分;地级市以上(不含地级市)的,每提供一个得6分。”2、2023年7月14日发布的“新城公园、政务北小游园及长合路绿化景观养护服务项目”公告中招标文件及变更证明内投标人荣誉描述为2019年1月1日以来(以颁奖文件落款时间为准),供应商承接的绿化养护项目(不包含绿化施工合同内容中包含的绿化养护)获得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协会(学会)或政府(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奖项荣誉:地级市的,每提供一个得4分;地级市以上(不含地级市)的,每提供一个得6分。注:1.满分24分,上述荣誉可累加计分。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不累加计分。以响应文件中提供的颁奖单位的颁奖文件或颁奖单位官网文件截图(注:颁奖文件不含荣誉证书、奖杯、奖牌、奖状)以及对应的合同为评审依据。上述材料须能体现供应商名称等,如无法体现,须另附颁奖单位的相关证明材料,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上述供应商所承接的绿化养护项目含正在履约的项目。2.“国内依法登记注册”以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中“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试运行)”查询结果为准;响应文件中须提供该协(学)会在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中“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试运行)”查询结果截图。民政部公布的“离岸社团”、“山寨社团 ” 或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中“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试运行)”公示的“涉嫌非法社会组织”颁发的荣誉、奖励均无效。”3、“2023年06月05日发布的“2023-2025 年瑶海区公园(游园)广场多位一体服务”项目公告中招标文件内投标人荣誉描述为自 2018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获奖时间为准)投标人或投标人承担的绿化养护项目:(1)获得县(区、县级市)级及以上行政(行业)主管部门或国内依法登记行业协会(学会)颁发的园林绿化类表彰或荣誉,每提供一项得2 分; (2)获得地市级及以上行政(行业)主管部门或国内依法登记行业协会(学会)颁发的园林绿化类表彰或荣誉,每提供 1 项得 3 分。”此类型项目荣誉设置均认可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协会(学会)颁发的奖项荣誉,而本项目却不认可,仅认可政府(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奖项荣誉。行业协会(学会)是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和指导下成立的公益性社会组织,行使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权利,同样具有权威性和专业性。除了安徽省合肥市,大部分其他地区的本类型项目奖项均由行业协会(学会)颁发,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此类奖项,如广东省风景园林与生态景观协会颁发的科学技术奖园林工程(养护类)金奖或银奖,此类奖项也是权威正规的,应当予以认可。此设置明显不合理,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倾向性,是否为特定供应商量身定制的条款?用特定的荣誉和奖项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排斥广东省企业?
答2:协会(学会)颁发的奖项荣誉不予认可,招标文件评分因素设置不违反相关规定。
问3:本项目在2023年07月21日第一次在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的招标公告中招标文件关于投标人荣誉的评分标准为“2018年1月1日以来(以颁奖文件落款时间为准),投标人承接的绿化养护项目(不包含绿化施工合同内容中包含的绿化养护)获得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协会(学会)或政府(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奖项荣誉,县(区、县级市)级的,每提供1个得3分;地市级及以上的,每提供一个得5分。”是认可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协会(学会)颁发的奖项荣誉,为什么在2023年08月07日第二次招标公告中发布的招标文件关于投标人荣誉设置中又不认可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协会(学会)颁发的奖项荣誉?其项目业主单位、服务内容没有变化,为什么此次在同样的投标人荣誉方面完全不认可之前的方案,不予认可协会(学会)颁发的奖项?是否为某些企业量身定做加分项?如此前后变化较大的评分标准调整是否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做支撑?
答3:招标文件评分因素设置不违反相关规定。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采购人:长丰县下塘镇人民政府
地 址:合肥市长丰县下塘镇
联系方式:0551-6901592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长丰县双墩镇阜阳北路与济河路交口北城综合服务中心北楼5楼
联系方式:0551-62721975、0551-62721978
3.项目联系方式
联系人:俞凡
电 话:0551-62721975、0551-62721978
五、附件
附件信息:
下塘镇绿化养护项目(二次)更正公告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