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
金额
-
项目地址
-
发布时间
2021/01/08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
招标公司-
招标联系人-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创新财政支出方式,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促进我县服务业发展和服务型政府建设,为居民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2号)和《菏泽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菏财购〔2016〕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积极稳妥,有序实施。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探索多种有效方式,加大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力度,增强社会组织平等参与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能力,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二)科学安排,注重实效。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保障和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的领域和项目,强化绩效理念,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三)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四)改革创新,完善机制。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社会组织改革相衔接,不断完善体制机制,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宽市场准入,凡是社会能办好的,尽可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使购买服务逐步成为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方式。
第四条 财政部门在县政府领导下牵头推动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财政部门应配备力量,会同机构编制、民政、市场监管、审计等部门,加强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政府各职能部门应高度重视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建立健全本部门、本行业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规范有序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第二章 购买主体
第五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
第六条 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确需借助社会力量的,应在现有财政资金安排内,借鉴购买服务的方式和机制运作。
第七条 购买主体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责任主体,应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购买服务活动。
第三章 承接主体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
第九条 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前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七)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承接主体的资质及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根据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结合购买服务项目的性质和质量要求等具体需求确定。对于一些特殊的公共服务项目,如没有符合资格条件的承接主体,经主管部门同意,可接受符合相关条件的自然人作为承接主体。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应按照“费随事转”原则,相应调整财政预算保障方式,防止出现既通过财政拨款养人办事,同时又花钱购买服务的行为。
第十二条 政府购买服务应与培育社会组织发展相结合。在公平竞争的原则下,鼓励社会组织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提升社会组织承接公共服务能力,推动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
购买主体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社会组织购买民生保障、社会管理和行业管理等公共服务事项。对非盈利公益性公共服务项目,应面向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购买。
第四章 购买内容
第十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内容根据政府职能确定,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政府购买服务事项应属于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和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购买事项应在经济技术上可行,能够体现结果导向要求。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
财政部门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应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政府职能转变及公众需求等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五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以及司法审判、行政行为等不适合向社会力量购买的服务事项外,下列服务应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
(一)基本公共服务。教育、就业与创业、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养老服务、扶贫济困、优抚安置、残疾人服务、食品药品安全、卫生健康、住房保障、科技推广、文化、体育、公共安全、交通运输、农业、水利、生态保护、环境治理、城乡维护、公共信息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二)社会管理性服务。社区建设、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社会工作服务、法律援助、防灾救灾、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志愿服务运营管理、公共公益宣传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三)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行业规划、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行业职业资格和水平测试管理、行业规范、行业标准制订修订、行业咨询与投诉处理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四)技术性服务。技术评审鉴定评估、检验检疫检测、监测服务、会计审计服务、评估、公共资源处置服务、绩效评价、标准评价指标制订、工程服务、法律服务、信息技术服务、大数据服务、监督检查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五)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论证、战略和政策研究、综合性规划编制、社会调查、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咨询、业务培训、后勤服务、租赁服务、翻译服务、档案整理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六)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第十六条 凡纳入指导目录的公共服务和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应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第十七条 以下各项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一)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
(二)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
(三)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
(四)融资行为;
(五)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
第五章 预算管理
第十八条 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在既有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购买主体应在现有财政资金安排的基础上,逐步增加政府购买服务资金比例。
对新增的或临时性、阶段性的公共服务事项,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原则上都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所需资金按照预算管理要求优先列入财政预算。
预算执行中,对预算已安排资金但未明确通过购买方式提供的服务项目,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按程序调转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
第十九条 购买主体要根据国家规定和行业标准,科学设定服务需求、目标要求等购买需求,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和专业咨询评估机构、专家等专业优势,综合物价、工资、税费等因素,按照厉行节约的原则,会同财政部门建立科学的服务项目质量标准和项目定价体系,合理测算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在布置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工作时,应对购买服务相关预算安排提出明确要求。
购买主体应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要求,结合年度工作重点和实际需要,研究提出下一年度购买服务项目,编制年度政府购买服务计划报送财政部门审核。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计划的审核,核定后的政府购买服务计划,随部门预算批复一并下达给购买主体。
第六章 购买程序和承接主体确定方式
第二十二条 购买主体应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政府购买服务计划,结合购买内容的供求特点、市场发育程度等因素,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第二十三条 购买主体购买属于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的服务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对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适用政府采购的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确定承接主体的,须经财政部门核准。
第二十四条 购买主体购买不属于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的服务项目,可采用定向委托、竞争性评审等方式自行购买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属于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的,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确定承接主体;不属于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的,可采取定向委托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一)县人民政府或授权的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与相关合作伙伴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按协议约定应向相关合作伙伴或特定主体购买服务的。
(二)购买原有服务项目,若更换承接主体,将无法保证与原有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要求,导致服务成本大幅增加或原有投资损失的。
(三)落实县人民政府为促进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确定的公共政策和改革目标,对承接主体有特殊要求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适用单一来源采购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对于有服务区域范围要求的服务项目,本地区承接主体无法形成有效竞争的,可拆分后分别向不同承接主体单独实行单一来源采购。服务项目不适宜拆分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购买主体应制定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具体购买需求。重大服务项目的购买需求,购买主体应组织专家论证,并可通过公示向社会公众征询意见。对于社会关注度高、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公共服务项目,其购买需求应根据有关规定或视需要召开听证会,征询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意见。
第二十八条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或定向委托方式确定承接主体的服务项目,购买主体应邀请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和购买主体方代表一起组成谈判小组,在满足项目购买需求、保证服务质量的前提下,科学测算承接该服务项目所需投入的人工、材料等成本支出和相关税费总额,据此与承接主体平等协商谈判,合理确定项目的服务标准、收费标准和最终成交价格等内容。
承接主体应向谈判小组提供该项目详细的成本费用测算标准或依据(含相应的工作量清单),以及其近2年内承接其他单位相关服务合同等书面材料。必要时,购买主体可将其成本测算标准或依据等向社会公开,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或定向委托方式确定承接主体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最终成交价格,不得高于本地区同类服务项目合同的平均价格水平,不得高于其他地区扣除不可比因素后同类服务项目合同的平均价格水平。
第二十九条 承接主体确定后,购买主体应按照契约化管理和信息公开要求,签订购买合同,公开相关信息,做好项目验收、资金支付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七章 合同管理
第三十条 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应按照购买文件及协商确定的事项,及时签订书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等要求,以及资金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购买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可结合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在以后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可与当年项目预算合并,按照一买多年的需求组织购买活动,并签订履行期限不超过三年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县人民政府通过战略合作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承接主体应按合同履行提供服务的义务,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
承接主体不得将合同转包。经购买主体同意或在购买文件中明确的,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分包履行的,承接主体就购买项目和分包项目向购买主体负责,分包项目的承接主体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承接主体履约时出现损害或可能损害公共利益、公共安全情形的,购买主体可按合同约定终止合同。为保障公共服务连续性、稳定性,属于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的项目,可根据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顺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不属于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的项目,可以在原候选承接主体中按顺序确定新的承接主体,如无合格的候选承接主体,可以采取简便措施另行确定符合条件的承接主体。
第三十三条 购买主体应加强合同管理,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及时了解掌握服务项目实施进度。
承接主体实施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购买主体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和安全标准等及时组织对承接主体履约情况的检查验收,并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款项。对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绩效评价
第三十四条 购买主体应加强购买服务项目绩效管理,建立健全体现项目特点和要求的绩效指标体系,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目标,开展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绩效评价,加强成本效益分析,控制和降低服务成本,提高政府购买服务绩效。
第三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纳入预算绩效管理范围,按照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的要求,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管理工作。
对重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财政部门可进行绩效再评价。
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门、购买主体应积极推进第三方评价,推动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专业机构组成的综合性绩效评价机制。
第三十七条 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应按照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短期效果评价与长远效果评价、社会效益评价与经济效益评价相结合的原则,重点对购买服务项目的资金使用、服务质量以及公开透明程度等进行综合、客观、公正的考核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政府购买服务计划、政策调整和确定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九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八条 财政部门和购买主体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开政府购买服务活动的相关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第三十九条 对于社会影响较大、关注度较高的公共服务项目,购买主体应于采购需求确定前,通过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或者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等渠道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第四十条 购买主体应及时将购买项目公告,通过政府采购网站和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项目公告内容包括购买服务项目名称、预算金额、购买内容和数量、服务要求或标准、对承接主体的资质要求和应提交的相关材料等相关信息。
候选承接主体确定后,购买主体应及时将购买结果通过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府采购网站向社会公开。购买结果公告包括购买服务项目名称、购买内容和数量、服务要求或标准、合同金额及报价明细、具体承接对象等相关信息。
采用定向委托方式确定承接主体的,购买主体可将购买项目公告和购买结果公告一并通过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公开内容包括购买服务项目名称、预算金额、购买内容和数量、服务要求或标准、对承接主体的资质要求、采用该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承接主体的名称和地址、拟购买服务的具体报价说明(包括项目预算及拟定合同金额、各项服务内容的具体收费标准或报价明细构成、合同验收和绩效评价标准等)。
完成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工作后,购买主体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验收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信息通过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开。
对适用政府采购的服务项目信息公开,应按照《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信息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监督管理机制。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应当自觉接受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以及服务对象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 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及其他政府购买服务参与方在政府购买服务活动中,存在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存在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三条 财政部门、购买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党的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服务的,参照本办法规定实施购买服务。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曹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曹县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
曹县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创新财政支出方式,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促进我县服务业发展和服务型政府建设,为居民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2号)和《菏泽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菏财购〔2016〕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积极稳妥,有序实施。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探索多种有效方式,加大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力度,增强社会组织平等参与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能力,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二)科学安排,注重实效。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保障和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的领域和项目,强化绩效理念,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三)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四)改革创新,完善机制。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社会组织改革相衔接,不断完善体制机制,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宽市场准入,凡是社会能办好的,尽可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使购买服务逐步成为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方式。
第四条 财政部门在县政府领导下牵头推动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财政部门应配备力量,会同机构编制、民政、市场监管、审计等部门,加强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政府各职能部门应高度重视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建立健全本部门、本行业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规范有序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第二章 购买主体
第五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
第六条 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确需借助社会力量的,应在现有财政资金安排内,借鉴购买服务的方式和机制运作。
第七条 购买主体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责任主体,应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购买服务活动。
第三章 承接主体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
第九条 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前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七)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承接主体的资质及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根据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结合购买服务项目的性质和质量要求等具体需求确定。对于一些特殊的公共服务项目,如没有符合资格条件的承接主体,经主管部门同意,可接受符合相关条件的自然人作为承接主体。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应按照“费随事转”原则,相应调整财政预算保障方式,防止出现既通过财政拨款养人办事,同时又花钱购买服务的行为。
第十二条 政府购买服务应与培育社会组织发展相结合。在公平竞争的原则下,鼓励社会组织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提升社会组织承接公共服务能力,推动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
购买主体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社会组织购买民生保障、社会管理和行业管理等公共服务事项。对非盈利公益性公共服务项目,应面向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购买。
第四章 购买内容
第十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内容根据政府职能确定,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政府购买服务事项应属于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和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购买事项应在经济技术上可行,能够体现结果导向要求。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
财政部门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应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政府职能转变及公众需求等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五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以及司法审判、行政行为等不适合向社会力量购买的服务事项外,下列服务应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
(一)基本公共服务。教育、就业与创业、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养老服务、扶贫济困、优抚安置、残疾人服务、食品药品安全、卫生健康、住房保障、科技推广、文化、体育、公共安全、交通运输、农业、水利、生态保护、环境治理、城乡维护、公共信息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二)社会管理性服务。社区建设、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社会工作服务、法律援助、防灾救灾、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志愿服务运营管理、公共公益宣传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三)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行业规划、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行业职业资格和水平测试管理、行业规范、行业标准制订修订、行业咨询与投诉处理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四)技术性服务。技术评审鉴定评估、检验检疫检测、监测服务、会计审计服务、评估、公共资源处置服务、绩效评价、标准评价指标制订、工程服务、法律服务、信息技术服务、大数据服务、监督检查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五)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论证、战略和政策研究、综合性规划编制、社会调查、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咨询、业务培训、后勤服务、租赁服务、翻译服务、档案整理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六)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第十六条 凡纳入指导目录的公共服务和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应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第十七条 以下各项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一)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
(二)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
(三)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
(四)融资行为;
(五)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
第五章 预算管理
第十八条 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在既有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购买主体应在现有财政资金安排的基础上,逐步增加政府购买服务资金比例。
对新增的或临时性、阶段性的公共服务事项,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原则上都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所需资金按照预算管理要求优先列入财政预算。
预算执行中,对预算已安排资金但未明确通过购买方式提供的服务项目,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按程序调转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
第十九条 购买主体要根据国家规定和行业标准,科学设定服务需求、目标要求等购买需求,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和专业咨询评估机构、专家等专业优势,综合物价、工资、税费等因素,按照厉行节约的原则,会同财政部门建立科学的服务项目质量标准和项目定价体系,合理测算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在布置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工作时,应对购买服务相关预算安排提出明确要求。
购买主体应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要求,结合年度工作重点和实际需要,研究提出下一年度购买服务项目,编制年度政府购买服务计划报送财政部门审核。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计划的审核,核定后的政府购买服务计划,随部门预算批复一并下达给购买主体。
第六章 购买程序和承接主体确定方式
第二十二条 购买主体应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政府购买服务计划,结合购买内容的供求特点、市场发育程度等因素,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第二十三条 购买主体购买属于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的服务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对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适用政府采购的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确定承接主体的,须经财政部门核准。
第二十四条 购买主体购买不属于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的服务项目,可采用定向委托、竞争性评审等方式自行购买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属于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的,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确定承接主体;不属于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的,可采取定向委托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一)县人民政府或授权的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与相关合作伙伴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按协议约定应向相关合作伙伴或特定主体购买服务的。
(二)购买原有服务项目,若更换承接主体,将无法保证与原有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要求,导致服务成本大幅增加或原有投资损失的。
(三)落实县人民政府为促进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确定的公共政策和改革目标,对承接主体有特殊要求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适用单一来源采购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对于有服务区域范围要求的服务项目,本地区承接主体无法形成有效竞争的,可拆分后分别向不同承接主体单独实行单一来源采购。服务项目不适宜拆分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购买主体应制定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具体购买需求。重大服务项目的购买需求,购买主体应组织专家论证,并可通过公示向社会公众征询意见。对于社会关注度高、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公共服务项目,其购买需求应根据有关规定或视需要召开听证会,征询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意见。
第二十八条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或定向委托方式确定承接主体的服务项目,购买主体应邀请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和购买主体方代表一起组成谈判小组,在满足项目购买需求、保证服务质量的前提下,科学测算承接该服务项目所需投入的人工、材料等成本支出和相关税费总额,据此与承接主体平等协商谈判,合理确定项目的服务标准、收费标准和最终成交价格等内容。
承接主体应向谈判小组提供该项目详细的成本费用测算标准或依据(含相应的工作量清单),以及其近2年内承接其他单位相关服务合同等书面材料。必要时,购买主体可将其成本测算标准或依据等向社会公开,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或定向委托方式确定承接主体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最终成交价格,不得高于本地区同类服务项目合同的平均价格水平,不得高于其他地区扣除不可比因素后同类服务项目合同的平均价格水平。
第二十九条 承接主体确定后,购买主体应按照契约化管理和信息公开要求,签订购买合同,公开相关信息,做好项目验收、资金支付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七章 合同管理
第三十条 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应按照购买文件及协商确定的事项,及时签订书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等要求,以及资金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购买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可结合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在以后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可与当年项目预算合并,按照一买多年的需求组织购买活动,并签订履行期限不超过三年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县人民政府通过战略合作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承接主体应按合同履行提供服务的义务,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
承接主体不得将合同转包。经购买主体同意或在购买文件中明确的,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分包履行的,承接主体就购买项目和分包项目向购买主体负责,分包项目的承接主体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承接主体履约时出现损害或可能损害公共利益、公共安全情形的,购买主体可按合同约定终止合同。为保障公共服务连续性、稳定性,属于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的项目,可根据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顺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不属于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的项目,可以在原候选承接主体中按顺序确定新的承接主体,如无合格的候选承接主体,可以采取简便措施另行确定符合条件的承接主体。
第三十三条 购买主体应加强合同管理,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及时了解掌握服务项目实施进度。
承接主体实施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购买主体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和安全标准等及时组织对承接主体履约情况的检查验收,并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款项。对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绩效评价
第三十四条 购买主体应加强购买服务项目绩效管理,建立健全体现项目特点和要求的绩效指标体系,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目标,开展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绩效评价,加强成本效益分析,控制和降低服务成本,提高政府购买服务绩效。
第三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纳入预算绩效管理范围,按照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的要求,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管理工作。
对重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财政部门可进行绩效再评价。
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门、购买主体应积极推进第三方评价,推动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专业机构组成的综合性绩效评价机制。
第三十七条 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应按照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短期效果评价与长远效果评价、社会效益评价与经济效益评价相结合的原则,重点对购买服务项目的资金使用、服务质量以及公开透明程度等进行综合、客观、公正的考核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政府购买服务计划、政策调整和确定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九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八条 财政部门和购买主体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开政府购买服务活动的相关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第三十九条 对于社会影响较大、关注度较高的公共服务项目,购买主体应于采购需求确定前,通过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或者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等渠道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第四十条 购买主体应及时将购买项目公告,通过政府采购网站和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项目公告内容包括购买服务项目名称、预算金额、购买内容和数量、服务要求或标准、对承接主体的资质要求和应提交的相关材料等相关信息。
候选承接主体确定后,购买主体应及时将购买结果通过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府采购网站向社会公开。购买结果公告包括购买服务项目名称、购买内容和数量、服务要求或标准、合同金额及报价明细、具体承接对象等相关信息。
采用定向委托方式确定承接主体的,购买主体可将购买项目公告和购买结果公告一并通过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公开内容包括购买服务项目名称、预算金额、购买内容和数量、服务要求或标准、对承接主体的资质要求、采用该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承接主体的名称和地址、拟购买服务的具体报价说明(包括项目预算及拟定合同金额、各项服务内容的具体收费标准或报价明细构成、合同验收和绩效评价标准等)。
完成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工作后,购买主体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验收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信息通过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开。
对适用政府采购的服务项目信息公开,应按照《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信息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监督管理机制。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应当自觉接受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以及服务对象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 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及其他政府购买服务参与方在政府购买服务活动中,存在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存在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三条 财政部门、购买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党的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服务的,参照本办法规定实施购买服务。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曹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曹县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
曹县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
代码 | 一级目录(5项) | 二级目录(67项) | 三级目录(374项) | 说 明 |
A | 基本公共服务 | |||
A01 | 教育 | |||
A0101 | 义务教育普惠性服务 | 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提供中小学普惠性就读学位服务。 | ||
A0102 | 学前教育普惠性服务 | 符合条件的民办幼儿园提供学前教育普惠性服务。 | ||
A0103 | 农村困难学生爱心营养餐服务 | 为义务教育阶段的农村困难学生提供爱心营养餐。 | ||
A0104 | 特色、特长教学与训练服务 | 由社会力量提供的校内特色特长教学与训练服务。 | ||
A0105 | 校车接送服务 | 校车接送服务。 | ||
A0106 | 学校安全风险防控服务 | 委托社会力量开展的学校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风险预防和安全保卫等服务事项。 | ||
A0107 | 校内学生意外第三方责任保险服务 | 校内学生意外第三方责任保险服务。 | ||
A0108 | 课后服务 | “四点半课堂”和“暑期护航班”等爱心课堂的组织与实施。 | ||
A0109 | 教师教育培训 | 中小学教师培训、名师名校长培训、职教师资培训等。 | ||
A0110 | 教育领域竞赛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 教育领域内由政府举办的区域性体育、艺术、技能、业务等比赛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 ||
A0111 | 校外活动场所免费、低收费服务 | 通过凭单、补助等方式购买中小学德育教育基地、科普教育基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校外活动场所提供的免费、低收费教育服务。 | ||
A0112 | 其他政府委托的教育服务 | |||
A02 | 就业与创业 | |||
A0201 | 职业技能培训 | 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农村转移劳动力、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等城乡各类劳动者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服务。 | ||
A0202 | 岗位技能提升培训 | 技师、高级技师、高级工、退役士兵、社工人才、农村实用人才、新型职业农民、农村电商、残疾人、市场管理员等群体技能提升服务。 | ||
A0203 | 就业指导服务 | 就业信息发布、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职业测评、就业失业登记、就业援助、就业服务专题活动组织、就业社区建设、就业扶贫基地建设等就业服务相关辅助性工作。 | ||
A0204 | 公益性招聘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 政府举办公益性招聘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 ||
A0205 | 就业状况调查与就业信息监测 | 劳动力资源调查和统计,城镇就业信息监测分析、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信息监测分析、大数据就业监测分析、重点企业用工监测等。 | ||
A0206 | 就业和失业信息收集及统计分析 | 就业和失业信息的采集及统计分析。 | ||
A0207 | 创业创新孵化服务 | 为城乡各类创业群体、创业企业、新兴业态提供信息咨询、研发设计、人力资源服务、专利代理、专利运营、专利分析评议、企业管理咨询等服务;对为新兴业态或中小微企业提供免费或低收费服务等新型孵化机构、平台(载体)的房租、宽带接入和用于创业服务的公共软件、开发工具等费用给予补助。 | ||
A0208 | 创业活动的组织及配套服务 | 创业大赛(峰会)、创业型城市、街道(乡镇)、社区评选等创业服务活动的会场布置、人员食宿、交通等辅助性工作及服务;创业活动策划、宣传等辅助性工作;项目对接、汇总和获奖选手后续跟踪服务。 | ||
A0209 | 创业服务人员培训 | 人社系统、社会机构、共青团组织等从事创业服务工作人员的培训。 | ||
A0210 | 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的收集及统计分析 | 采集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开展统计分析等。 | ||
A0211 | 职业技能鉴定 | 为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农村转移劳动力、建档立卡扶贫对象等城乡各类劳动者开展的就业创业技能鉴定服务。 | ||
A0212 | 新兴职业征集及标准开发 | 新兴职业征集及标准开发辅助性工作。 | ||
A0213 | 其他政府委托的就业与创业服务 | |||
A03 | 人才服务 | |||
A0301 | 高层次人才(智库)引进及配套服务辅助性工作 | 各类高层次人才(智库)引进活动组织、策划及宣传服务辅助性工作,高层次人才引进项目评审、合作交流、对接、招聘、管理评估、创新创业项目指导等人才配套服务辅助性工作。 | ||
A0302 | 人才培训 | 高层次人才、专业技术人员、技能型人才、人才工作者等培训,以及专家国情省情研修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 ||
A0303 | 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 | 针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创业指导及公益性招聘活动、档案托管服务等辅助性工作。 | ||
A0304 | 技能竞赛的组织和实施 | 世界技能大赛、省级技能竞赛等各类技能竞赛的组织和实施。 | ||
A0305 | 人才信息收集统计分析及信息发布 | 各行业、各领域人才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以及急需紧缺人才目录建立与发布。 | ||
A0306 |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 提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整理、材料补充、档案借(查)阅、转出、职称确认,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数字化等工作。 | ||
A0307 |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 继续教育公需科目、专业科目的课程及教材建设,继续教育信息化建设,继续教育基地建设与质量评估,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急需紧缺人才培养,委托继续教育机构举办的继续教育活动以及其他公益性继续教育服务等。 | ||
A0308 | 其他政府委托的人才服务 | |||
A04 | 社会保险 | |||
A0401 | 社会保险经办服务 | 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辅助性服务。 | ||
A0402 | 社会保险稽核服务 | 聘请第三方机构开展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 ||
A0403 | 社会保险运行评估及清算 | 委托第三方对职工大病保险、居民大病保险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和资金清算服务。 | ||
A0404 | 社会保险基金运作辅助服务 | 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社会保险基金精算、社会保险基金核算结算等服务。 | ||
A0405 | 政策性保险服务 | 由财政提供全部或部分资金为特定群体购买的农业、扶贫特惠等保险。 | ||
A0406 | 职业年金经办服务 | 职业年金经办管理辅助性服务。 | ||
A0407 | 其他政府委托的社会保险服务 | |||
A05 | 社会救助 | |||
A0501 | 社会救助对象基本服务 | 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照料护理、康复训练、送医陪护、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资源链接、特困人员社会化托管等服务;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教育矫治、临时安置服务;为流浪未成年人提供源头预防和监护干预等服务。 | ||
A0502 | 灾害救助实施与管理辅助服务 | 包括医疗救助、心理咨询等服务,群众转移安置,救助款物管理等辅助性工作。 | ||
A0503 | 农村留守儿童、困境未成年人救助项目的组织与实施 | 农村留守儿童、困境未成年人的摸底排查、调查评估、监护指导、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社会融入与家庭关系调适等专业服务。 | ||
A0504 | 社会救助对象信息调查核实服务 | 由第三方开展的社会救助对象排查、家计调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社会救助协理等服务;儿童送养前评估、收养家庭评估、社会散居孤儿收养前评估筛查,收养家庭对外联络及回访接待等服务。 | ||
A0505 | 群众性应急救助培训 | 政府组织的群众性应急救助培训。 | ||
A0506 | 社会救助专业人员培训 | 政府组织开展的社会救助专业人员培训。 | ||
A0507 | 其他政府委托的社会救助服务 | |||
A06 | 养老服务 | |||
A0601 | 居家养老服务 | 为符合政府资助条件的老年人购买助餐、助浴、助急、助医、康复、护理、药品配送、陪护、安宁疗护等上门服务。 | ||
A0602 | 社区养老服务 | 为老年人提供社区日间照料、老年康复文体活动、医疗救护、健康咨询、远程健康管理、亲情关爱、安宁疗护等服务。 | ||
A0603 | 机构养老服务 | 为“三无”老人、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机构供养、医疗、护理、康复、安宁疗护等服务。 | ||
A0604 | 老年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 ||
A0605 | 养老服务平台运营 | 养老服务网络信息平台的运营管理及维护服务。 | ||
A0606 | 养老服务评估 | 对养老服务项目、养老机构的评估,老年人能力评估,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等。 | ||
A0607 | 养老服务人员培训 | 为养老服务人员提供的业务培训和职业教育等。 | ||
A0608 | 其他政府委托的养老服务 | |||
A07 | 扶贫济困 | |||
A0701 | 扶贫济困项目的组织与实施 | 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实施的扶贫济困项目的组织与实施。 | ||
A0702 | 贫困信息采集分析 | 对贫困家庭、人员信息的采集统计和分析服务。 | ||
A0703 | 其他政府委托的扶贫济困服务 | |||
A08 | 优抚安置 | |||
A0801 | 优抚对象安养照料服务 | 为重点优抚对象提供生活照料、心理疏导、法律援助、行为干预、社会工作等专业服务。 | ||
A0802 | 残疾军人辅具配置改造服务 | 残疾军人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安装、维修等服务。 | ||
A0803 | 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 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 ||
A0804 | 优抚安置设施维护服务 | 优抚安置设施设备的维修改造、维护保养、安全检测评估工作。 | ||
A0805 | 其他政府委托的优抚安置服务 | |||
A09 | 残疾人服务 | |||
A0901 | 残疾儿童康复服务 | 包括儿童残疾初筛、复筛、诊断,残疾儿童治疗,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等服务。 | ||
A0902 | 残疾人康复辅具适配服务 | 包括假肢、矫形器装配,助听器验配、调试、维护维修,低视力助视器适配,残疾人生活自助及护理用具适配,轮椅适配,其他辅助器具适配等。 | ||
A0903 | 残疾人托养服务 | 为残疾人提供机构寄宿制托养服务,居家托养服务,社区日间照料服务。 | ||
A0904 | 残疾人就业服务 | 残疾人就业培训与岗位介绍服务。 | ||
A0905 | 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服务 | 残疾人住宅公共空间、乡村民居无障碍改造等服务。 | ||
A0906 | 残疾人文化、体育服务 | 残疾人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 ||
A0907 | 其他政府委托的残疾人服务 | |||
A10 | 食品药品安全 | |||
A1001 | 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安全检验 | 委托社会力量开展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安全检验服务。 | ||
A1002 | 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安全风险监测 | 委托社会力量开展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安全风险监测。 | ||
A1003 | 药品审评服务 | 药品审评辅助服务。 | ||
A1004 | 农业转基因安全监管辅助服务 | 农业转基因安全监管辅助服务。 | ||
A1005 | 食品安全科普宣传 | 食品安全科普宣传。 | ||
A1006 | 医疗器械审评服务 | 医疗器械审评辅助服务。 | ||
A1007 | 其他政府委托的食品药品安全服务 | |||
A11 | 卫生健康 | |||
A1101 |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 委托社会力量开展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服务。 | ||
A1102 | 疾病预防控制服务 | 重点疾病与健康危害因素监测、调查、评价及干预。 | ||
A1103 | 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服务 | 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服务。 | ||
A1104 | 重大活动医疗保障服务 | 重大活动参加人员的医疗保障服务。 | ||
A1105 | 公共卫生知识普及与推广 | 对辖区内常住居民提供健康教育资料、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开展公众健康咨询服务、举办健康知识讲座、综合信息化开展个体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 | ||
A1106 | 居民健康档案管理 | 对辖区内常住居民,居住半年以上的户籍及非户籍居民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及居民健康档案的维护管理。 | ||
A1107 | 健康教育 | 对辖区内常住居民开展健康生活方式、可干预危险因素和各种重点疾病的健康教育。 | ||
A1108 | 预防接种服务 | 根据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对适龄儿童进行常规接种,在部分地区对重点人群接种出血热疫苗,根据传染病控制需要,开展乙肝、麻疹、脊灰等强化免疫、群体性接种工作和应急接种工作;按照《全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接种方案》的要求,进行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理和报告;对辖区内0~6岁儿童和其他重点人群提供预防接种管理、预防接种、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理。 | ||
A1109 | 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 | 对辖区内常住的0~6岁儿童提供新生儿家庭视访、新生儿满月健康管理、婴幼儿健康管理、学龄前儿童健康管理;对0~36个月常住儿童提供儿童中医药调养。 | ||
A1110 | 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 | 对辖区内常住的孕产妇提供孕早期健康管理、孕中期健康管理、孕晚期健康管理、产后访视、产后42天健康检查。 | ||
A1111 | 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 | 对辖区内6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提供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健康指导、老年人中医体质辨识。 | ||
A1112 | 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服务 | 为辖区内3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中原发性高血压患者提供检查发现、随访评估和分类干预、健康体检。 | ||
A1113 | 2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 | 为辖区内3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中2型糖尿病患者提供检查发现、随访评估和分类干预、健康体检。 | ||
A1114 | 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服务 | 对辖区内常住居民中诊断明确、在家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实施患者信息管理、随访评估和分类干预、健康体检。 | ||
A1115 | 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 | 对辖区内确诊的常住肺结核病患者实施筛查及推介转诊、第一次入户随访、督导服药和随访管理。 | ||
A1116 | 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服务 | 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管理、发现、登记、相关信息报告、处理服务。 | ||
A1117 | 卫生监督协管 | 为辖区内居民提供食源性疾病及相关信息报告、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学校卫生服务、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计划生育相关信息报告。 | ||
A1118 | 特种疾病检查服务 | 适龄儿童窝沟封闭预防龋齿服务,新生儿听力筛查服务,艾滋病防治项目中为男男同性性行为者、暗娼和吸毒者等高危人群提供宣传教育、行为干预和检测动员,农村妇女“两癌”检查服务等。 | ||
A1119 | 公共卫生应急培训演练 | 公共卫生应急队伍培训,突发急性传染病处置,中毒、核辐射、地震等相关演练的组织与实施。 | ||
A1120 | 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 | 为符合条件的育龄夫妇免费提供计划生育、优生优育技术服务。 | ||
A1121 | 优生两免服务 | 婚前医学检查服务、孕前优生检测服务。 | ||
A1122 | 计划生育调查服务 | 开展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落实、服务管理改革、人口监测等情况的调查评估。 | ||
A1123 | 生殖健康咨询服务 | 生殖健康咨询服务。 | ||
A1124 | 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慈善、帮扶救助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 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慈善、帮扶救助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 ||
A1125 | 优生优育宣传教育 | 优生优育宣传教育。 | ||
A1126 | 其他政府委托的卫生健康服务 | |||
A12 | 住房保障 | |||
A1201 | 棚户区改造服务性事项 | 政府应当承担的棚改征地拆迁服务以及安置住房筹集、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中的服务性事项。 | ||
A1202 | 住房保障管理辅助性服务 | 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服务。 | ||
A1203 | 公租房、廉租房运营管理服务 | 包括入住和退出管理、租金收缴和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养护、综合管理等运营管理服务。 | ||
A1204 | 保障房信息采集与发布服务 | 保障房对象资格信息采集与管理服务,保障性住房信息征集与发布服务。 | ||
A1205 | 不动产登记辅助服务 | 不动产登记辅助服务。 | ||
A1206 | 抗震民居图纸设计服务 | 推进抗震技术下乡,免费提供抗震民居设计图纸。 | ||
A1207 | 其他政府委托的住房保障服务 | |||
A13 | 科技推广 | |||
A1301 | 科技项目成果管理和成果应用 | 公共领域科技项目成果遴选、评审、验收、鉴定以及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先进生产工艺、先进设施设备的推广应用等。 | ||
A1302 | 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和技术服务 | 推广应用创新券,推广创新平台和高校、院所开放共享仪器设备,提供技术服务。 | ||
A1303 | 科技交流与合作服务 | 政府举办的行业、领域科技交流与合作活动。 | ||
A1304 | 科普活动组织与实施 | 组织开展针对青少年等群体对象的科学普及活动。 | ||
A1305 | 科普知识的普及与推广辅助服务 | 科普知识的普及、宣传与推广服务。 | ||
A1306 | 其他政府委托的科技推广服务 | |||
A14 | 文化 | |||
A1401 | 公益性舞台艺术作品的创作、演出与宣传 | 公益性舞台艺术作品的创作、演出与宣传。 | ||
A1402 | 公益性出版物的编辑、印刷、复制与发行 | 公益性出版物的编辑、印刷、复制与发行。 | ||
A1403 | 公益性数字文化产品的制作与传播 | 公益性数字文化产品的制作与传播。 | ||
A1404 | 公益性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与宣传 | 公益性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与宣传。 | ||
A1405 | 公益性广告的制作与传播 | 公益性广告的制作与传播。 | ||
A1406 | 公益性少数民族文化产品的创作、译制和传播 | 公益性少数民族文化产品的创作、译制和传播。 | ||
A1407 | 面向特殊群体的公益性文化产品创作与传播 | 面向特殊群体的公益性文化产品创作与传播。 | ||
A1408 | 公益性文化艺术活动(含戏曲)的组织与承办 | 公益性文化艺术活动(含戏曲)的组织与承办。 | ||
A1409 | 公益性文化展演活动组织与承办 | 公益性文化展演活动组织与承办。 | ||
A1410 | 公益性文化艺术培训(含讲座)的组织与承办 | 公益性文化艺术培训(含讲座)的组织与承办。 | ||
A1411 | 公益性电影放映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 公益性电影放映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 ||
A1412 | 政府资助的传统戏曲电影制作 | 政府资助的传统戏曲电影制作。 | ||
A1413 | 全民阅读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 全民阅读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 ||
A1414 | 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与展示 | 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与展示。 | ||
A1415 | 优秀传统文化和民间文化艺术的普及与展示 | 优秀传统文化和民间文化艺术的普及与展示。 | ||
A1416 | 公共图书馆(室)、文化馆(站)、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含农家书屋)等运营、管理与维护服务 | 公共图书馆(室)、文化馆(站)、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含农家书屋)等运营、管理与维护服务。 | ||
A1417 | 公共美术馆的运营、管理与维护服务 | 公共美术馆的运营、管理与维护服务。 | ||
A1418 | 公共剧场(院)等运营、管理与维护服务 | 公共剧场(院)等运营、管理与维护服务。 | ||
A1419 | 公共电子阅览室、数字农家书屋等公共数字文化设施的运营、管理与维护服务 | 公共电子阅览室、数字农家书屋等公共数字文化设施的运营、管理与维护服务。 | ||
A1420 | 民办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等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 民办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等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 ||
A1421 | 民办演艺机构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票价演出服务 | 民办演艺机构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票价演出服务。 | ||
A1422 | 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上网服务 | 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上网服务。 | ||
A1423 | 民办农村(社区)文化服务中心(含书屋)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 民办农村(社区)文化服务中心(含书屋)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 ||
A1424 | 面向特殊群体提供的有限电视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 面向特殊群体提供的有限电视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 ||
A1425 | 广播电视村村通、户户通等接收设备的维修维护 | 广播电视村村通、户户通等接收设备的维修维护。 | ||
A1426 | 通用性广播电视对农节目制作与宣传 | 通用性广播电视对农节目制作与宣传。 | ||
A1427 | 其他政府委托的文化服务 | |||
A15 | 体育 | |||
A1501 | 全民健身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 全民健身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 ||
A1502 | 公益性体育竞赛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 公益性体育竞赛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 ||
A1503 | 公益性青少年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 公益性青少年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 ||
A1504 | 民族民间传统体育的保护、传承与展示 | 民族民间传统体育的保护、传承与展示。 | ||
A1505 | 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运营与管理 | 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运营与管理。 | ||
A1506 | 公共体育健身器材的维修维护与监管 | 公共体育健身器材的维修维护与监管。 | ||
A1507 | 体育场馆、健身场所向社会提供的免费低收费健身服务 | 体育场馆、健身场所向社会提供的免费低收费健身服务。 | ||
A1508 | 科学健身方法研究、指导服务、国民体质监测与体育锻炼标准测验达标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 科学健身方法研究、指导服务、国民体质监测与体育锻炼标准测验达标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 ||
A1509 | 体育健身、体育职业、运动专业等技能培训与资格鉴定 | 体育健身、体育职业、运动专业等技能培训与资格鉴定。 | ||
A1510 | 体育文化建设、体育宣传推广与体育科学研究 | 体育文化建设、体育宣传推广与体育科学研究。 | ||
A1511 | 体育反兴奋剂辅助工作组织与实施 | 体育反兴奋剂辅助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 ||
A1512 | 其他政府委托的体育服务 | |||
A16 | 公共安全 | |||
A1601 | 公共安全应急演练实施的辅助性工作 | 公共安全应急演练实施的辅助性工作。 | ||
A1602 | 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与评估 | 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与评估服务。 | ||
A1603 | 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辅助服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辅助服务。 | ||
A1604 | 农产品安全监管辅助服务 |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制订和推广、简明生产操作技术规程制定和种植业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等安全监管辅助性服务。 | ||
A1605 | 安全生产监管技术支持辅助服务 | 安全生产监管技术支持辅助服务。 | ||
A1606 |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安全监管辅助服务 |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安全监管辅助服务。 | ||
A1607 | 公共消防基础设施维护管理 | 市政消火栓、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的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 | ||
A1608 | 社会治安辅助服务 | “扫黄打非”活动、社会治安领域辅助服务。 | ||
A1609 | 交通安全辅助服务 | 交通安全辅助服务。 | ||
A1610 | 公共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 | 公共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 | ||
A1611 | 其他政府委托的公共安全 服务 | |||
A17 | 交通运输 | |||
A1701 | 城市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 城市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 ||
A1702 | 农村道路旅客运输服务 | 农村道路旅客运输服务。 | ||
A1703 | 公共交通信息服务 | 公共交通信息服务。 | ||
A1704 | 城乡非经营性道路管护服务 | 城乡非经营性道路管护服务。 | ||
A1705 | 公路桥梁隧道定期检查和检测服务 | 公路桥梁隧道定期检查和检测服务。 | ||
A1706 | 交通运输公共基础设施维护和管理 | 交通运输公共基础设施维护和管理。 | ||
A1707 | 公共交通设施运营管理服务 | 公路客运场站、农村客运渡口、城市客运场站枢纽、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政府收费还贷(债)高速公路服务区运营管理服务。 | ||
A1708 | 交通运输科技服务 | 交通运输科技项目管理服务、科技成果管理与推广应用服务、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和技术服务等。 | ||
A1709 | 重大交通运输政策宣传和舆情监测辅助性工作 | 重大交通运输政策宣传和舆情监测辅助性工作。 | ||
A1710 | 其他政府委托的交通运输服务 | |||
A18 | 农业 | |||
A1801 | 农业林业科技研发与推广 | 农业产业应用性技术研发和集成,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的试验示范和推广应用。 | ||
A1802 | 农民种养技能培训 | 农民种养技能培训。 | ||
A1803 | 公益性农业技术服务 | 公益性农业技术服务。 | ||
A1804 | 公益林管护服务 | 公益林的管理和养护服务。 | ||
A1805 | 动物防疫服务相关技术性、辅助性工作 | 动物防疫服务相关技术性、辅助性工作。 | ||
A1806 |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相关技术性、辅助性工作 | 松材线虫病、松褐天牛、竹一字象甲等重大病虫害的监测、防治和检疫技术服务相关技术性、辅助性工作,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统防统治服务相关技术性、辅助性工作。 | ||
A1807 | 农业应急物资储运服务 | 森林消防应急物资储备、防汛防台抗旱救灾物资储备、人工增雨火箭弹储运服务。 | ||
A1808 | 病死畜禽收集处置服务 | 畜禽养殖场(户)病死畜禽收集、清点核查、暂存转运和无害化处理等服务。 | ||
A1809 | 农业灾害救助辅助性工作 | 自然灾害对农作物造成重大影响、损失的辅助救助工作。 | ||
A1810 | 高标准农田运营服务 | 委托第三方对高标准农田进行运营服务。 | ||
A1811 | 主要农产品生产社会化服务 | 粮棉油糖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和畜禽粪污资源综合利用服务。 | ||
A1812 | “中国好粮油”示范工程创建服务 | “中国好粮油”示范工程创建过程中的辅助性服务工作。 | ||
A1813 | 农业(行业)运行监测和预警分析服务 | 农业(行业)运行监测和预警分析服务。 | ||
A1814 | 信息进村入户工程运营维护服务 | 为农民开展电子商务提供技术支持、人员培训、网店建设、商标注册、品牌创建、营销推广等服务。 | ||
A1815 | 农村公益性工程和项目管护及运营服务 | 农村公益性工程和项目管护及运营服务。 | ||
A1816 | 农业对外交流合作 | 农业对外宣传、智力引进、聘请专家等对外交流合作服务。 | ||
A1817 | 其他政府委托的农业服务 | |||
A19 | 水利 | |||
A1901 | 水利工程运行维护 | 水库(闸)工程、河道工程、农田灌排工程、水文设施维修养护。 | ||
A1902 | 蓄滞洪区、黄河滩区运用补偿技术服务 | 蓄滞洪区、黄河滩区运用补偿技术服务。 | ||
A1903 | 防汛抗旱物资代储服务 | 防汛抗旱物资代储服务。 | ||
A1904 | 其他政府委托的水利服务 | |||
A20 | 生态保护 | |||
A2001 | 生态资源管护辅助性服务 | 森林(公益林)、湿地资源、林业自然保护区、陆生野生动植物、古树名木、珍贵树木资源管护服务。 | ||
A2002 | 野生动物保护救助辅助性工作 | 委托第三方对野生动物保护救助提供技术支持,对救助野生动物进行暂养、保护。 | ||
A2003 | 生态环境事故鉴定辅助性工作 | 大气、土壤、水资源等生态环境事故鉴定辅助性工作。 | ||
A2004 |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辅助性工作 | 生态保护红线工作中的规划编制、现场调查、生态评估、勘界定标等辅助性服务。 | ||
A2005 | 其他政府委托的生态保护服务 | |||
A21 | 环境治理 | |||
A2101 | 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 | 土壤环境监督管理辅助性工作、调查与风险评估、治理修复、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成效评估等服务。 | ||
A2102 | 乡村环境治理服务 | 乡村垃圾处理、土壤污染治理、农药包装物等废弃物治理、污水处理、畜禽养殖粪污处理等服务。 | ||
A2103 | 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及维护 | 提供环境质量自动监测整体运行维护、自动监测设备运行质量核查、运维质量管理等服务。 | ||
A2104 | 大气污染防治 | 大气环境调查、监督管理技术辅助、治理修复、决策支撑等服务。 | ||
A2105 | 环境保护、治理教育培训 | 环境保护、治理教育培训。 | ||
A2106 | 其他政府委托的环境治理服务 | |||
A22 | 城乡维护 | |||
A2201 | 城市(乡村)规划和设计服务 | 城市(乡村)规划和设计服务 | ||
A2202 | 城市(乡村)公共设施运管与维护 | 市政设施、乡村公共设施运管与维护。 | ||
A2203 | 园林绿化养护服务 | 城市公园、道路等绿化养护服务。 | ||
A2204 | 环卫保洁服务 | 城管系统道路保洁,乡村环卫保洁,公厕管理,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大类垃圾、危害垃圾分类处理服务,重点区域铁路沿线综合治理,杆线整治。 | ||
A2205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 | 委托第三方提供的排水及污水处理服务。 | ||
A2206 | 城市形象策划推广和旅游市场营销服务 | 城市旅游形象策划包装、品牌管理及推广运用,旅游市场营销前期分析、策划、组织实施。 | ||
A2207 | 户外广告整治辅助服务 | 对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破坏建(构)筑物风格和影响城市风貌景观的以及其他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范要求的大型户外广告,委托第三方进行清理整改服务。 | ||
A2208 | 城市管理辅助性服务 | 城市管理辅助性服务。 | ||
A2209 | 其他政府委托的城乡维护服务 | |||
A23 | 公共信息 | |||
A2301 | 公共信息传播服务 | 公共信息传播服务。 | ||
A2302 | 公共信息管理辅助服务 | 公共信息管理辅助服务。 | ||
A2303 | 社会信用信息征集与管理辅助服务 | 社会信用信息征集与管理辅助服务。 | ||
A2304 | 公益地图制作与发布 | 地图服务、电子地图、地图出版等服务。 | ||
A2305 | 标准地名公益图书编审与发布服务 | 地名故事丛书、标准地名图集、标准地名录、标准地名词典、标准地名志等图书的编审、出版等服务。 | ||
A2306 | 公共服务信息平台运行与维护服务 | 公共服务信息平台运行与维护服务。 | ||
A2307 | 公共信息存储服务 | 政务云等公共信息存储服务。 | ||
A2308 | 其他政府委托的公共信息服务 | |||
A24 | 其它基本公共服务事项 | |||
B | 社会管理性服务 | |||
B01 | 社区建设 | |||
B0101 | 社区(乡村)公共服务设施的管理与维护 |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文化活动场所等社区公共设施的管理与维护,社区(乡村)邮政普遍服务网点管理和运营服务等。 | ||
B0102 | 社区(乡村)法律顾问服务 | 一社区(村)一法律顾问服务。 | ||
B0103 | 社区治理辅助服务 | 城乡社区治安维护、信息发布、便民活动组织等服务。 | ||
B0104 | 其他政府委托的社区建设服务 | |||
B02 | 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 | |||
B0201 | 社会组织日常管理服务 | 社会组织登记、变更、年检、抽查、等级评估,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社会组织注销清算报告审计和社会组织专项审计,社会组织发展状况、社会智库认定等。 | ||
B0202 | 社会组织综合服务平台运营服务 | 对孵化基地、创业园、创新园等社会组织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和运营提供辅助服务。 | ||
B0203 | 社会组织专业化人才培训 | 社会组织专业化人才培训。 | ||
B0204 | 其他政府委托的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服务 | |||
B03 | 社会工作服务 | |||
B0301 | 青少年社会工作服务 | 面向青少年的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项目的策划、设计和组织实施。 | ||
B0302 | 社区、农村社会工作服务 | 政府委托的扶老助残、便民利民、困难群体服务、外来人口管理、特殊人群心理疏导与慰藉等社区服务。 | ||
B0303 | 禁毒社会工作服务 | 禁毒社会工作服务。 | ||
B0304 | 社会工作队伍的监督管理辅助服务 | 社会工作队伍的监督管理辅助服务。 | ||
B0305 | 社工人才培训 | 社工人才培训。 | ||
B0306 | 其他政府委托的社会工作服务 | |||
B04 | 法律援助 | |||
B0401 | 公益性基础法律服务 | 面向弱势群体、小微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社区)等提供的公益性法律顾问、咨询、辩护、代理、公证、司法鉴定等服务。 | ||
B0402 | 法律援助项目实施 | 为经济困难并符合援助事项范围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 | ||
B0403 | 法律援助对象信息收集等辅助性服务 | 法律援助对象信息收集等辅助性服务。 | ||
B0404 | 法律援助政策宣传与咨询 | 法律援助政策宣传与咨询。 | ||
B0405 | 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 | 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事项。 | ||
B0406 | 法律援助人才培训 | 政府委托的法律援助人才的培训。 | ||
B0407 | 其他政府委托的法律援助服务 | |||
B05 | 防灾救灾 | |||
B0501 | 森林防火与火灾救援 | 森林防火与火灾救援。 | ||
B0502 | 林业农业有害生物防治 | 林业农业有害生物防治。 | ||
B0503 | 气象灾害防御 | 气象灾害防御。 | ||
B0504 | 救灾物资代储和紧急供货服务 | 救灾物资代储和紧急供货服务。 | ||
B0505 | 其他政府委托的防灾救灾服务 | |||
B06 | 人民调解 | |||
B0601 | 调解服务 | 工商消费调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信访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交通事故纠纷调解、医患纠纷调解、社会组织纠纷调解等化解社会矛盾的人民调解服务。 | ||
B0602 | 人民调解队伍培训 | 人民调解队伍培训。 | ||
B0603 | 人民调解研究、咨询及宣传 | 纠纷调解仲裁政策研究、咨询及宣传服务。 | ||
B0604 | 其他政府委托的人民调解服务 | |||
B07 | 社区矫正 | |||
B0701 | 社区矫正项目实施辅助服务 | 协助开展社区服刑人员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帮困扶助、心理矫治、职业培训、社会关系修复等活动。 | ||
B0702 | 矫正工作队伍的培训服务 | 矫正工作队伍的培训服务。 | ||
B0703 | 其他政府委托的社区矫正服务 | |||
B08 | 安置帮教 | |||
B0801 | 安置帮教项目的实施与管理服务 | 相关人员教育学习、心理矫治、过渡性安置等服务。 | ||
B0802 | 安置帮教的宣传与咨询 | 安置帮教的宣传与咨询。 | ||
B0803 | 安置帮教队伍建设与培训 | 安置帮教队伍建设与培训。 | ||
B0804 | 其他政府委托的安置帮教服务 | |||
B09 | 志愿服务运营管理 | |||
B0901 | 志愿服务项目的实施与管理服务 | 志愿服务项目的实施与管理服务。 | ||
B0902 | 志愿服务政策的宣传和咨询 | 志愿服务政策的宣传和咨询。 | ||
B0903 | 志愿服务队伍的建设与培训 | 志愿服务队伍的建设与培训。 | ||
B0904 | 其他政府委托的志愿服务运营管理服务 | |||
B10 | 公共公益宣传 | |||
B1001 | 政策法规宣传辅助服务 | 政策法规宣传辅助服务。 | ||
B1002 | 公益宣传推广活动 | 通过电视、广播、互联网、书刊杂志、宣传栏、自媒体等传播媒介进行的公共公益宣传。 | ||
B1003 | 其他政府委托的公共公益宣传服务 | |||
C | 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 | |||
C01 | 行业规划 | |||
C0101 | 行业规划编制与研究 | 政府组织的行业规划研究服务。 | ||
C02 | 行业调查 | |||
C0201 | 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调查 | 委托社会力量开展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调查。 | ||
C0202 | 社会满意度调查 | 委托社会力量开展的公共服务领域政策落实情况、政策效果满意度调查。 | ||
C0203 | 社会诚信度调查 | 委托社会力量开展的各类社会主体诚信调查与综合应用。 | ||
C0204 | 人口状况普查 | 委托社会力量开展的人口状况普查。 | ||
C0205 | 经营状况调查 | 委托社会力量开展的经营状况调查。 | ||
C0206 | 安全生产情况调查 | 委托社会力量开展的安全生产情况调查。 | ||
C0207 | 其他政府委托的行业调查 | |||
C03 | 行业统计分析 | |||
C0301 | 行业统计指标研究、制定的辅助性服务 | 各类行业统计指标研究、制定辅助性工作。 | ||
C0302 | 行业统计数据采集、分析 | 各类行业统计数据采集、分析。 | ||
C0303 | 公共服务领域大数据系统分析应用 | 公共服务领域大数据系统分析应用。 | ||
C04 | 行业职业资格和水平测试管理 | |||
C0401 | 行业从业资格标准和政策研究服务 | 各类行业从业资格标准和政策研究服务。 | ||
C0402 | 行业准入技术标准制定辅助性服务 | 各类行业准入技术标准制定辅助性服务。 | ||
C0403 | 产业政策性符合性审核、行业准入条件审核 |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GB/T-29490认证、地理标志性产品认证、养老服务机构评审认证等产业政策性符合性审核、行业准入条件审核。 | ||
C0404 | 职业技术资格考核认证辅助性服务 | 教师、导游、翻译、社会工作者、会计、水利从业人员、专利代理人、消防人员、市政和建筑工程施工人员等职业技术资格考核认证辅助性工作。 | ||
C0405 |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辅助性服务 | 高级会计师、高级统计师、行业领军人才、高级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师等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辅助工作。 | ||
C0406 | 行业执业能力水平测试辅助性服务 | 教师、医务人员、消防人员等行业从业人员能力、水平考核测试工作的承办。 | ||
C0407 | 其他政府委托的行业职业资格和水平测试管理服务 | |||
C05 | 行业规范 | |||
C0501 | 行业规范研究与编制 | 委托第三方开展的行业规范研究与编制服务。 | ||
C06 | 行业标准制订修订 | |||
C0601 | 行业地方标准和定额研究、编制及修订辅助性服务 | 委托第三方开展的各类行业地方标准和定额制(修)订、标准跟踪评价等服务。 | ||
C07 | 行业咨询与投诉处理 | |||
C0701 | 行业投诉和政策咨询受理服务 | 政府设立的行业政策咨询、投诉举报热线、网站平台的维护和受理服务。 | ||
C0702 | 政务服务帮办咨询服务 | 各级政务大厅服务帮办咨询服务。 | ||
D | 技术性服务 | |||
D01 | 技术评审鉴定评估 | |||
D0101 | 行业管理性评审鉴定评估 | 企业安全生产、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旅游等行业、领域的技术评审鉴定评估服务。 | ||
D0102 | 产品质量性评审鉴定评估 | 食品医疗器械、农产品、建筑产品、计量产品、保健品等技术评审鉴定评估服务。 | ||
D0103 | 经济建设性评审鉴定评估 | 科技计划、中小企业技术改造、知识产权、营商环境、碳排放等技术评审鉴定评估服务。 | ||
D0104 | 公共服务性评审鉴定评估 | 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学校教学质量、公共体育场所安全、绿色矿山建设、水利安全风险、城乡建设工程等技术评审鉴定评估服务。 | ||
D02 | 检验检疫检测 | |||
D0201 | 公共设施项目检测 | 农田水利、市政工程、建筑节能等公共设施项目检验检测服务。 | ||
D0202 | 产品检验检测 | 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特种设备等产品质量检测服务。 | ||
D0203 | 公共安全检验检测 | 土壤质量、农业投入品、强制性公共卫生、动植物病虫害等检验检测服务。 | ||
D0204 | 民生服务检验检测 | 城乡供水供气供热、事故车辆等检验检测服务。 | ||
D0205 | 实验室测试服务 | 测试化验、技术分析等技术服务。 | ||
D0206 | 其他政府委托的检验检疫检测服务 | |||
D03 | 监测服务 | |||
D0301 | 自然环境监测服务 | 环境保护、地震预警等自然环境方面的监测服务。 | ||
D0302 | 社会管理监测服务 | 食品安全、社会舆情、公共卫生安全、广告等行业领域方面的监测服务。 | ||
D0303 | 经济运行监测服务 | 经济运行、能源利用、安全生产、职工就业等经济运行行业领域方面的监测服务。 | ||
D04 | 会计审计服务 | |||
D0401 | 会计服务 | 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的会计及经济鉴证服务。 | ||
D0402 | 审计服务 | 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的审计服务。 | ||
D0403 | 资产清查服务 | 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的资产清查等服务。 | ||
D05 | 评估 | |||
D0501 | 政策评估服务 | 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的政策评估服务。 | ||
D0502 | 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民生项目评估服务 | 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民生项目评估服务。 | ||
D0503 | 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评估服务 | 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的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评估服务。 | ||
D0504 | 资产评估服务 | 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的资产评估服务。 | ||
D0505 | 其他政府委托的评估服务 | |||
D06 | 公共资源处置服务 | |||
D0601 | 公共资源处置服务 | 公共资源处置、拍卖服务。 | ||
D07 | 绩效评价 | |||
D0701 | 政策实施绩效评价辅助性服务 | 政策实施绩效评价辅助性服务。 | ||
D0702 | 资金使用绩效评价辅助性服务 | 资金使用绩效评价辅助性服务。 | ||
D0703 | 政府行政效能绩效评价辅助性服务 | 政府行政效能绩效评价辅助性服务。 | ||
D08 | 标准评价指标制定 | |||
D0801 | 标准评价的辅助性服务 | 标准评价的辅助性服务。 | ||
D0802 | 指标制定的辅助性服务 | 指标制定的辅助性服务。 | ||
D09 | 工程服务 | |||
D0901 | 公共工程规划服务 | 公共工程规划服务。 | ||
D0902 | 公共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辅助性服务 | 公共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辅助性服务。 | ||
D0903 | 公共工程安全监管辅助性服务 | 公共工程安全监管辅助性服务。 | ||
D0904 | 公共工程的概(预)、结(决)算审核服务 | 公共工程的概(预)、结(决)算审核服务。 | ||
D0905 | 公共工程评价 | 公共工程评价服务。 | ||
D0906 | 其他政府委托的工程服务 | |||
D10 | 法律服务 | |||
D1001 | 行政诉讼代理应诉法律服务 | 行政诉讼代理应诉法律服务。 | ||
D1002 | 政府法律顾问服务 | 政府法律顾问服务。 | ||
D1003 | 政府法律咨询服务 | 政府法律咨询服务。 | ||
D1004 | 行政调解、仲裁辅助性服务 | 行政调解、仲裁辅助性服务。 | ||
D1005 | 司法救助辅助性服务 | 司法救助辅助性服务。 | ||
D1006 | 其他政府委托的法律服务 | |||
D11 | 信息技术服务 | |||
D1101 | 信息系统和信息管理软件的开发与升级 | 信息系统和信息管理软件的开发与升级。 | ||
D1102 | 信息系统运营维护服务相关技术性、辅助性工作 | 信息系统运营维护服务相关技术性、辅助性工作。 | ||
D1103 | 信息设备维护服务 | 信息设备维护服务。 | ||
D1104 | 信息安全服务 | 信息系统安全风险评估、系统等级保护、信息系统保密检查清理等信息安全方面的技术服务。 | ||
D1105 | 信息化咨询设计服务 | 信息化咨询设计服务。 | ||
D1106 | 其他政府委托的信息技术服务 | |||
D12 | 大数据服务 | |||
D1201 | 大数据收集分析处理服务 | 大数据收集分析处理服务。 | ||
D1202 | 大数据应用服务 | 大数据应用服务。 | ||
D13 | 监督检查 | |||
D1301 | 监督检查中的政策性技术性辅助服务 | 安全生产、环保、水利工程质量、社保基金运营、重大政策落实等各领域监督检查辅助服务。 | ||
D14 | 其他技术服务 | |||
D1401 | 出版服务 | 图书、期刊、报纸、年鉴等出版服务,烈士名录及事迹编撰辅助服务。 | ||
D1402 | 界线测绘服务 | 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放样、界桩点位置定位等服务。 | ||
E | 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 | |||
E01 | 课题研究 | |||
E0101 | 政府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重大课题研究 | 政府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重大课题研究。 | ||
E0102 | 政治建设、经济建设、社会建设、文化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专项性课题研究 | 政治建设、经济建设、社会建设、文化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专项性课题研究。 | ||
E02 | 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论证 | |||
E0201 | 公共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论证、评估、清理等辅助性服务 | 公共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论证、评估、清理等辅助性服务。 | ||
E03 | 战略和政策研究 | |||
E0301 | 行业战略和政策研究辅助性服务 | 行业战略和政策研究辅助性服务。 | ||
E04 | 综合性规划编制 | |||
E0401 | 综合性规划编制辅助性服务 | 政府履职所需的涉及新旧动能转换等全局性规划、重大项目规划辅助性研究服务。 | ||
E05 | 社会调查 | |||
E0501 | 社会调查与分析研究服务 | 社会调查与分析研究服务。 | ||
E06 | 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 | |||
E0601 | 会议辅助性服务 | 会场布置、人员接送等辅助性工作及服务 | ||
E0602 | 经贸活动的组织、策划等辅助性服务 | 经贸活动的组织、策划等辅助性服务。 | ||
E0603 | 展览活动组展设计与实施 | 展览活动组展设计与实施。 | ||
E07 | 咨询 | |||
E0701 | 立法咨询 | 立法咨询。 | ||
E0702 | 司法咨询 | 司法咨询。 | ||
E0703 | 行政咨询 | 行政咨询。 | ||
E08 | 业务培训 | |||
E0801 | 业务培训服务 | 委托社会力量组织的面向部门单位所属人员开展的的提升党务水平、履职能力水平、综合素质等方面的培训服务。 | ||
E09 | 后勤服务 | |||
E0901 | 维修保养服务 | 办公设备、车辆、计算机及网络设备、空调、电梯、消防、工程等设备维修保养服务。 | ||
E0902 | 车辆加油服务 | 车辆加油服务。 | ||
E0903 | 车辆保险服务 | 车辆保险服务。 | ||
E0904 | 安保服务 | 安保服务。 | ||
E0905 | 印刷服务 | 印刷服务。 | ||
E0906 | 物业服务 | 办公场所物业和保洁服务。 | ||
E0907 | 餐饮服务 | 餐饮服务。 | ||
E0908 | 其他后勤服务 | |||
E10 | 租赁服务 | |||
E1001 | 车辆与其他运输机械租赁服务 | 车辆与其他运输机械租赁服务。 | ||
E1002 | 办公设备租赁服务 | 办公设备租赁服务。 | ||
E1003 | 电信网络及计算机设备、软件系统租赁 | 电信网络及计算机设备、软件系统租赁。 | ||
E1004 | 办公场所租赁服务 | 办公场所租赁服务。 | ||
E1005 | 其他租赁服务 | |||
E11 | 翻译服务 | |||
E1101 | 对外交流翻译服务 | 对外交流翻译服务。 | ||
E12 | 档案整理 | |||
E1201 | 档案整理服务 | 数据库备份、档案寄存、档案数字化转换、数据备份介质寄存等。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