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第7号)
金额
-
项目地址
宁夏回族自治区
发布时间
2024/06/07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
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第7号)
一、项目编号:8b80b23f8b9012ad018b943174323fa2
二、项目名称: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及各院区五金水暖类耗材年度供应商招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银川龙吉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同心南路荷花湖畔7号楼2单元102室
被投诉人1: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
地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胜利街
被投诉人2:宁夏维实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140号新材富汇大厦项目3号综合办公楼1205室
相关供应商:宁夏智博信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银新苑二区25号楼1单元502室
当事人:
地址: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银川龙吉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就“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及各院区五金水暖类耗材年度供应商招标采购项目(三次)”(项目编号:WS23SZF073,以下简称“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采购项目(三次)”)采购结果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4年4月23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4月24日收到该投诉材料并受理投诉。同日,本机关分别向被投诉人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以下简称“被投诉人1医科大学总医院”),被投诉人宁夏维实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2维实工程公司”)及相关供应商发送了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暂停期限为30日。本机关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调查取证,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诉称:投诉事项:宁夏智博信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博信达公司”)在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采购项目(三次)投标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事实依据:智博信达公司在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采购项目(三次)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在本项目(二次)中标公告中,智博信达公司从业人员为9人,营业收入1360万元,资产总额为575万元。而在本项目(三次)中标公告中,智博信达公司从业人员为11人,营业收入360万元,资产总额为280万元。因此,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法律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投诉请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给智博信达公司行政处罚,确认中标结果无效、取消智博信达公司中标候选人资格。
被投诉人医科大学总医院答复称:投诉人于2024年4月12日提出质疑,我院接到质疑后,授权代理机构回复质疑事项,代理机构与智博信达公司核实,该公司的营业收入及资产总额数据,与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采购项目(三次)投标文件中《中小企业声明函》的营业收入及资产总额数据相符合。根据财政部国库司关于“提供虚假材料认定”的政策解读,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没有判定供应商是否提供虚假材料的法定权利。
被投诉人维实工程公司答复称:我公司接收质疑后,与智博信达公司核实,该公司的营业收入及资产总额数据,与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采购项目(三次)投标文件中《中小企业声明函》的营业收入及资产总额数据相符合。根据财政部国库司关于“提供虚假材料认定”的政策解读,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没有判定供应商是否提供虚假材料的法定权利。
相关供应商智博信达公司未就投诉事项作出书面说明。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人关于“相关供应商在本项目投标过程中提供材料数据不一致”的投诉事实成立。同时,相关供应商在同一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的相关原则及供应商应具备的条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决定:
本项目此次中标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六、其他补充事宜
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第7号)
一、项目编号:8b80b23f8b9012ad018b943174323fa2
二、项目名称: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及各院区五金水暖类耗材年度供应商招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银川龙吉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同心南路荷花湖畔7号楼2单元102室
被投诉人1: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
地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胜利街
被投诉人2:宁夏维实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140号新材富汇大厦项目3号综合办公楼1205室
相关供应商:宁夏智博信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银新苑二区25号楼1单元502室
当事人:
地址: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银川龙吉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就“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及各院区五金水暖类耗材年度供应商招标采购项目(三次)”(项目编号:WS23SZF073,以下简称“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采购项目(三次)”)采购结果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4年4月23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4月24日收到该投诉材料并受理投诉。同日,本机关分别向被投诉人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以下简称“被投诉人1医科大学总医院”),被投诉人宁夏维实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2维实工程公司”)及相关供应商发送了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暂停期限为30日。本机关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调查取证,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诉称:投诉事项:宁夏智博信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博信达公司”)在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采购项目(三次)投标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事实依据:智博信达公司在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采购项目(三次)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在本项目(二次)中标公告中,智博信达公司从业人员为9人,营业收入1360万元,资产总额为575万元。而在本项目(三次)中标公告中,智博信达公司从业人员为11人,营业收入360万元,资产总额为280万元。因此,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法律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投诉请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给智博信达公司行政处罚,确认中标结果无效、取消智博信达公司中标候选人资格。
被投诉人医科大学总医院答复称:投诉人于2024年4月12日提出质疑,我院接到质疑后,授权代理机构回复质疑事项,代理机构与智博信达公司核实,该公司的营业收入及资产总额数据,与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采购项目(三次)投标文件中《中小企业声明函》的营业收入及资产总额数据相符合。根据财政部国库司关于“提供虚假材料认定”的政策解读,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没有判定供应商是否提供虚假材料的法定权利。
被投诉人维实工程公司答复称:我公司接收质疑后,与智博信达公司核实,该公司的营业收入及资产总额数据,与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采购项目(三次)投标文件中《中小企业声明函》的营业收入及资产总额数据相符合。根据财政部国库司关于“提供虚假材料认定”的政策解读,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没有判定供应商是否提供虚假材料的法定权利。
相关供应商智博信达公司未就投诉事项作出书面说明。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人关于“相关供应商在本项目投标过程中提供材料数据不一致”的投诉事实成立。同时,相关供应商在同一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的相关原则及供应商应具备的条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决定:
本项目此次中标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六、其他补充事宜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4年06月0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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