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宁乡市农业农村局2021年宁乡市农业农村局农产品定量监测服务项目合同公告
金额
18.9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1/03/12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nxcg-202101130106
预算金额18.9万元
招标联系人-0731-87875195
中标公司湖南景业检测有限公司18.9万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宁乡市农业农村局2021年宁乡市农业农村局农产品定量监测服务项目合同公告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NXCG-JZ-202101130106-1


采购人(全称): 宁乡市农业农村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正信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  
(2)项目名称:  2021年宁乡市农业农村局农产品定量监测服务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NXCG-202101130106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2021年宁乡市农业农村局农产品定量监测服务 技术测试和分析服务 详见附件 1 189000
 合计金额小写: 189000
 合计金额大写:壹拾捌万玖仟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种植业农产品计划监测450批次,其中蔬菜260批次,水果50批次,茶叶20批次,稻谷120批次。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1-01-29 —— 2022-01-28

3.2 履行地点:宁乡市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1.甲方负责抽样、制样工作。所有送检产品为匀浆或者粉碎以后的样品,一式两份(一份待检,一份备份),全部为随机编号样品。乙方负责到甲方接收样品,接收样品后,十个工作日出具检测报告。2、为确保检测结果的真实有效,在送检中甲方将设置3-5个添加了标准物质的质控样品,当甲方发现检测结果出现异常时,将启动备份送其他检测机构检测,确认检测结果严重失实的,将终止合同,拒绝支付前段检测费用,并将此情况通报到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按实结算(全部样品检测完成后,年度按实际批次一次性付款)。

4.2 收款账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栗雨支行(湖南正信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43050110375200000039)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蔬菜、水果、稻谷抽样按《农药残留分析样本的采样方法》(NY/T 789—2004)规定执行。茶叶抽样按《茶取样》(GB/T 8302—2013)执行。检测方法参考NY/T 761、GB 23200.8、GB/T 20769、GB/T 5009.146和农业部检测细则等检测方法进行监测。

2、按GB 2763-2019、GB 2763.1-2018和GB2762-2017等国家标准进行判定,所监测项目全部合格者,判定为“该产品所检项目符合GB 2763-2019、GB2763.1-2018和GB2762-2017的要求”;有一项指标不合格者,即判定为“该产品不合格”。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蔬菜、水果、稻谷抽样按《农药残留分析样本的采样方法》(NY/T 789—2004)规定执行。茶叶抽样按《茶取样》(GB/T 8302—2013)执行。检测方法参考NY/T 761、GB 23200.8、GB/T 20769、GB/T 5009.146和农业部检测细则等检测方法进行监测。2、按GB 2763-2019、GB 2763.1-2018和GB2762-2017等国家标准进行判定,所监测项目全部合格者,判定为“该产品所检项目符合GB 2763-2019、GB2763.1-2018和GB2762-2017的要求”;有一项指标不合格者,即判定为“该产品不合格”。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甲方负责抽样、制样工作。所有送检产品为匀浆或者粉碎以后的样品,一式两份(一份待检,一份备份),全部为随机编号样品。乙方负责到甲方接收样品,接收样品后,十个工作日出具检测报告。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为确保检测结果的真实有效,在送检中甲方将设置3-5个添加了标准物质的质控样品,当甲方发现检测结果出现异常时,将启动备份送其他检测机构检测,确认检测结果严重失实的,将终止合同,拒绝支付前段检测费用,并将此情况通报到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宁乡市玉潭街道春城北路221号行政第一办公区 地址: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硬质合金园综合楼3、4楼
法定代理人: 叶辉 法定代理人: 刘翠芝
委托代理人: 唐干湘 委托代理人: 唐冰
电话: 0731-87875195 电话: 0731-22117715
传真: 0731-87803807 传真: 0731-22117798

附件列表
  1. 宁乡中标通知书.pdf宁乡中标通知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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