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望江县城市更新二期建设项目(2023年地下管网疏通检测项目、非开挖修复工程)-望江经开区雨、污水管道疏通检测项目(二次)中标候选人公示
金额
-
项目地址
-
发布时间
2024/03/27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h6gc24a02g035
预算金额330.07万元
招标联系人魏主任
招标代理机构望江县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方红0556-7157506
中标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望江县城市更新二期建设项目(2023年地下管网疏通检测项目、非开挖修复工程)-望江经开区雨、污水管道疏通检测项目(二次)中标候选人公示
项目名称
望江县城市更新二期建设项目(2023年地下管网疏通检测项目、非开挖修复工程)-望江经开区雨、污水管道疏通检测项目(二次)
项目编号
H6GC24A02G035
招标人
望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望江县新型城镇化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招标人代表及联系方式
魏主任   13956515258
最高限价
 元
代理机构
望江县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和联系方式
望江县政务新区C区一楼111室 0556-7157506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评标办法
综合评分法
开标时间
2024.3.26 9:00
计划工期
 120日历天
被否决的投标人名称
详见评标情况一览表
被否决的依据和原因
详见评标情况一览表
第一中标
候选人
 
名  称
浙江管卫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响应招标文件的资格能力
排水管道检测与评估作业企业证书
投标工期
120日历天
地  址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怡乐银座3幢1单元701室
投标价(元)
3300700.55
项目负责人
何乐
资格证书名
称及编号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建造师
浙2332013202400156
技术负责人

质量标准
合格
项目负责人获奖

项目负责人业绩

技术负责人获奖

技术负责人业绩

企业获奖

企业业绩
1、开发区雨水管线清淤及雨污混接摘除工程(二分区)
2、排口溯源及水环境整治提升方案服务采购项目
第二中标
候选人
 
名  称
上海誉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响应招标文件的资格能力
排水管道养护维修企业CCTV类作业证书、排水管道检测与评估作业企业证书
投标工期
120日历天
地  址
上海市长宁区通协路558号3幢4层
投标价(元)
3197164.46
项目负责人
屈景颢
资格证书名
称及编号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
沪1112006200702477
技术负责人

质量标准
合格
项目负责人获奖

项目负责人业绩

技术负责人获奖

技术负责人业绩

企业获奖

企业业绩
1、海安市污水管网疏通、排查检测项目一标段
2、丰城市市政园林管理处关于玉龙河沿线排水管网检测清淤采购
 
第三中标
候选人
 
名  称
上海宝乔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响应招标文件的资格能力
排水管道养护维修企业CCTV类作业证书
投标工期
120日历天
地  址
上海浦东新区康桥东路568号
投标价(元)
3152101.68
项目负责人
姚辉鹏
资格证书名
称及编号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建造师
沪2312017202211829
技术负责人

质量标准
合格
项目负责人获奖

项目负责人业绩

技术负责人获奖

技术负责人业绩

企业获奖

企业业绩
1、平阳县一、二级污水管网排查、修复改造项目
2、市区污水系统提质增效工程三标段
公示时间
2024年3月27日至2024年3月30日17时30 分
提出异议和投诉的渠道和方式
一、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访问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登录安庆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http://220.179.5.14:90/TPBidder/memberLogin)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异议,联系人:方红 ,联系电话:0556-7157506 。
二、若投标人对异议答复不满意的,可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过在线或现场的方式向望江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提出投诉,联系电话:0556-7187910,在线方式,请访问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登录安庆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http://220.179.5.14:560/TPBidder/memberLogin)进行在线投诉。
三、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原件)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2024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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