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霞浦县公安局
乙方: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921]FJTH[GK]2019046的霞浦县公安局智慧执法中心升级改造建设项目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编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产品属性 | ||||
1 | 1-1 | A032599 | 其他政法、检测专用设备 | 办案中心管理终端、人脸识别流程管控终端等 | 1 | 一批 | 国内 | 2896100 | 2896100 | 高新兴 | 办案中心精细化管理设备V2.0等 | 无 | ||||
合计: | 2896100.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贰佰捌拾玖万陆仟壹佰元整(¥28961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除遇到不可抗拒的因素外,3个月内完成供货、安装、调试完毕,并交付采购人使用。投标人需对此进行承诺,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4.2交付地点: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霞浦县公安局指定的地点;
4.3交付条件:符合相关交付条件(全部安装改造调试完毕,验收合格)。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5.1建设内容 5.1.1围绕“规范化执法,一站式办案”的理念,以全面提高公安机关的执法能力和执法公信力为目标,打造执法过程规范,执法环节可追踪,执法信息可查询,案件集中审理、全程闭环、全程监督的执法办案新模式,最终实现执法活动有据可依,执法监督有据可查,执法效率有显著提升,执法公信力和满意度有明显提高。 5.1.2本次建设内容包含:受立案中心、办案中心、案管中心、物管中心、诉讼服务中心的智能化建设并融合五大中心为一体管理,同时根据智能化设计需要,配套相应场地适当改建,符合省厅、市局要求。最终实现我局智慧中心升级改造,达到为一线办案民警减负,为监督部门减负,为管理部门提供数据依据。 5.1.3受立案中心:智慧执法中心管理平台与执法办案系统对接,将受立案中心的接警工作情况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实现对受立案中心工作的监督管理、询问笔录的同步录音录像、执法办案系统的警情与现场执法视频的关联。 5.1.4办案中心:建设平台实现办案中心整体业务流程办理,业务流程包含:入区登记、人身安全检查、随身物品登记、信息采集、尿检、等候、审讯、出区。 1)入区登记实现入区人脸比对获取全省常口、流口信息,读取身份证信息、录入身份证证号获取全省常口基本信息。 2)人身安全检查实现对人员身体情况进行电子登记与拍照留档; 3)随身物品管理实现对随身物品的描述与拍照留存比对。 4)信息采集对接省厅标采数据,实现数据回传。 5)尿检通过接入公安部设备,读取尿检结果,将尿检结果导入系统,并自动生成尿检报告,实现无纸化办公室; 6)等候实现对等候区的异常行为预警,如剧烈运动、超高、躺地等异常行为。 7)审讯实现在审讯的笔录制作、宣读笔录、宣读义务告知书、电子示证、不同审讯室笔录协同等功能,实现通过软件合成同步录音录像并支持两路、三路合成画面,并在合成画面生成温湿度电子水印。 8)出区实现人员出区提交审批或者人员临时出去提交审批,并对人业务办理情况进行预警,如有遗漏提醒不缺相关业务,最终在出区统一打印刻录办案区相关电子材料。 5.1.5通过设定自定义时段统计办案中心进出的人员总数走势进行分析,平台展示办案中心人员走势可展示办案压力,便于单位领导、法制部门从时间维度上掌握办案中心运作情况,了解辖区案件趋势、提前分析,为人力安排、资源安排等方面提供决策依据。平台统计了办案区处理的人员总数、办案区内滞留的人员总数。 5.1.6系统抓取平台实时数据情况展示办案中心的状态,包括办案区人员出入、各功能室人员、到期预警人员、临时出区人员、随身物品存放情况;并对不规范审讯行为和等候室人员异常动作进行告警,对办案单位合理安排办案人员、缓解办案压力、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有重要意义。 5.1.7办案中心所有智能化、装修改造按照《福建省公安智慧执法中心(区)建设规范(参考意见)》闽公综〔2018〕213号文件要求进行建设。 5.1.8物管中心:按照省厅规范,需要将涉案财物以一中心七分库的模式对涉案财物进行分库归责管理:对预收状态的涉案财物统一管理。当前省厅执法办案系统已经完成对一中心七分库相关功能,可根据系统情况按照省厅规范以一中心七分库模式管理。本功能模块与省厅执法办案做互补线下实物管理。 5.1.9线下场所增加条码打印机、高拍仪等设备既能接入本平台又能接入省厅执法办案系统使用,辅助办物管中心管理。 5.1.10案管中心:建设平台提供材料上传功能,用户及管理员对案件材料进行上传,包括:视音频、扫描文件、电子文档等。 5.1.11随着案件材料的不断完善,电子案卷也不断完善,在案件办理至相应阶段后,按公安机关立卷规范对材料进行编目,最终形成完整电子卷宗,系统提供对电子案件材料的编辑、排序功能,提供先进电子卷宗查询、流览、审计、加密、管理功能。 5.1.12对目前电子材料进行统一存储,包含:图片、电子文档、视频、音频等电子材料,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将电子材料流转同步到执法办案系统作为电子材料使用。 5.1.13按照霞浦县公安局每年4000起案件计算,每起案件的案卷包(包括执法台账、笔录文件及同步录音录像、民警上传的视频文件等)平均需要10G,每年需要容量∑(GB)=10GB×4000≈40TB,存储服务器配备8块6T硬盘,考虑RAID5数据备份共需11块6T硬盘,可满足进1年的案件业务数据存储需求。 5.1.14诉讼服务中心:针对一些文书无人领取或涉案人员不配合的情形,提供邮政EMS快递形式递送相关法律文书。在文书邮寄模块内提供文书邮寄下单和邮寄进度查询的功能。 5.1.15智慧执法中心平台软件接口必须接入福建省公安厅、宁德市公安局以下平台(所有接口无缝对接,由乙方协调对接): 1)省厅执法办案系统 2)全省常口基本信息 3)全省暂口基本信息 4)在逃人员信息 5)全省违法人员信息 6)宁德监管人员信息 7)省级人像信息 8)省市两级同步录音录像 9)省厅视音频管理平台 10)省厅督察平台接入 11)安全审计平台 12)省厅警综平台 13)实现与省厅校时服务器对接 利旧设备:建设内容包含标采一体机、摄像机、审讯主机等设备进行利旧迁移改造,本次投标包含迁移改造升级费用;利旧设备维护包含在本次建设项目中。 5.2、其他要求 5.2.1本期项目软硬件设备的商用密码要采用国产密码算法。 5.2.2本期项目软件平台要通过二级等保测评。 5.2.3招标文件中所述的技术要求视为所需产品用型或系统最低运行要求,如有遗漏乙方应于补充,否则一但中标,乙方认为遗漏部分应于免费提供。。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6.1.1检验标准和方法 1)验收标准:货物按生产厂家的产品验收标准、设计方案、招标文件及合同中的相关条款进行验收。所有设备必须是原装包装。若发现原包装破损或保修条款不满足要求,甲方有权不予接收,并要求乙方无条件免费重新更换,并按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2)出厂检验:乙方负责所提供货物的出厂检验,应按货物技术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进行全面检验,保证货物原厂地和技术指标的真实性、完整性,并负责将货物送达甲方指定的交货地点。 3)到货验收:货物送至甲方安装现场后,乙方和甲方一同拆箱,对其全部货物、零件、配件的型号、规格、数量、外型、外观、包装进行到货验收。 4)试运行:完成设备安装调试后,乙方应对货物的整体性能和功能进行自检,自检结果必须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及合同中的相关条款,自检及初验合格后,货物转入为期三个月的试运行。试运行结束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交自检记录和试运行记录,并提出验收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提请上一级公安机关组织相应的专家进行最终验收。 6.1.2最终验收 1)系统初步验收合格试运行三个月后进入系统最终验收。 2)乙方须提供开工报告、完工报告、报验单、移交证书等资料。 由甲方上一级公安机关随机抽取专家,按照设计方案、招标要求及合同文件规定进行验收。 。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85 | 项目通过最终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85%,乙方提供对应发票 |
2 | 5 | 第一年维护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5%,乙方提供对应发票 |
3 | 5 | 第二年维护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5%,乙方提供对应发票 |
4 | 5 | 第三年维护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5%,乙方提供对应发票 |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本项目乙方应缴纳履约保证金,金额为中标金额2896100.00元的3%共计86883.00元。 8.1提交方式:公对公转账至甲方指定账户。 8.2提交时间:乙方在签订合同后十个工作日缴纳履约保证金,并提供凭证。 8.3退还时间:项目最终验收合格后且乙方无违约的前提下无息退还至乙方指定账户。。
9、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服务期结束为止,服务期限为从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年。。
10、违约责任
10.1未按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10.1.1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时足额交货的(不可抗力除外),在乙方书面同意支付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条件下,甲方有权选择同意延长交货期还是不予延长交货期,甲方同意延长交货期的,延期交货的时间由双方另行确定。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支付甲方有权从未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延期交货违约金比率为每迟交 1 天,按迟交货物金额的 0.01 %。但是,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支付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 5 %。 10.1.2如果乙方未能按双方另行确定的延期交货期按时足额交货的(不可抗力除外),每逾期1天,乙方应按迟交货物金额的 0.01 %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逾期交货违约金的支付甲方有权从未付的合同款项中予以扣除。若乙方逾期交货达30天(含30天)以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仍应按上述约定支付延期交货违约金。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所受的损失。 10.2若乙方交货不合格从而影响甲方正常使用的,乙方应向甲方偿付不合格部分货款的30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10.3如果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的,每逾期 1 天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 1000 元违约金,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所受的损失。 10.4甲方逾期付款的(有正当拒付理由的除外),应按照逾期金额的每日0.01%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最多不超过当期应付款项的5%。。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若任何第三方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任何一方均可选择向有管辖权的霞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合同条款详见纸质合同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六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
甲方: | 霞浦县公安局 | 乙方: | 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公司 |
住所: | 霞浦县松港街道后墩 | 住所: | 宁德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湖东路10号广电大厦801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林君清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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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法: | 0593-8710639 |
联系方法: | 18605938363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银行福建宁德东湖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420863457211 |
签订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