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350100]fjrc[gk]2020001
预算金额37.95万元
招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宋晓娜0591-83516297
公告正文

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建省福州神经精神病防治院

乙方:中经供应链管理(福州)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00]FJRC[GK]2020001的福建省福州神经精神病防治院全自动核酸提取仪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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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类
品目号 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品牌 数量(单位) 单价(元) 金额 产地类型 规格型号 产品属性
1-1 A032017 临床检验设备 全自动核酸提取仪 中山达安基因 1(台) 379500 379500 国内 Stream SP96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叁拾柒万玖仟伍佰元整(¥3795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10 )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南二环路451号;

4.3交付条件: 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后 。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提供所有货物为原装货物。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原装设备,在各个方面符合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保证货物经过正确安装、合理操作和维护保养,在货物寿命期内运转良好。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应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5.1 工作模式:全自动加样 & 核酸提取 & PCR反应体系加样; 5.2 提取方式:磁珠提取技术,批量、单样同步处理; 5.3 单次移液范围:1μL~1000μL ; 5.4 工作体积:20~1000uL;样本体积:支持双倍样本提取,适用体积20μL~700μL; 5.5 处理通量:1~96个样本; 5.6 提取速度:96样品/60分钟; 5.7 PCR位:最大3*96孔PCR位,可放置288人份PCR管; 5.8 单人份提取:支持单人份提取,避免试剂耗材浪费; 5.9 具备空气过滤系统,排风系统排气流量≥100m3/h; 5.10 具备UV紫外消毒系统,紫外线灯辐照强度≥95uW/cm2; 5.11 具备样本条码扫描功能,样本条及条码扫描状态指示灯指示功能; 5.12 具有液面探测功能,有效穿透气泡干扰层进行吸液; 5.13 核酸污染安全防护:核酸提取区、样品试剂分配区严格物理分,提取区可封闭工作; 5.14 双独立提取模块,两个提取模块可同时运行不同提取流程提取核酸; 5.15 枪头丢弃位置可用防污导料套,具备独立密闭的垃圾桶存放空间; 5.16 具备气压、湿度、温度和加样修正功能; 5.17 具备温度设置不超过沸点保护功能(防止试剂沸腾),保护温度可根据海拔(气压)修正; 5.18 异常报警:具备声光指示运行状态和报警功能、枪头堵塞及凝块报警功能异常报警, 在试剂、耗材不足报警提醒,并可进行添加; 5.19 试剂冷藏:温度2℃-8℃,自动密封,避免冷凝水稀释试剂; 5.20 独立冷藏模块:2组96*2独立模块,同时可放置9组PCR试剂或288人份的PCR管; 5.21 加样准确性:加样量为20~100 uL 时,误差不超过±1% ;加样量为100~1000 uL时,误差不超过±0.8% ; 5.22 加样重复性:变异系数不超过0.8% (≥20uL) ; 5.23 提取温度控制范围:室温~99℃; 5.24 具备安全门锁功能; 5.25 具备双向LIS系统通讯功能,与医院LIS和HIS系统连接,外接电脑打印机。 全自动核酸提取仪配置清单: 1.全自动核酸提取仪主机1台 ;2.电源线1根 ;3.网线1根 ;4.熔断器1个; 5.样本条6条; 6.样本架托盘1个 ;7.提取试剂载架1个; 8.吸头载架2个 ;9.96孔板/8联PCR管放置板2个 ;10.PCR试剂放置板2个 ;11.体系构建模块载架1个;12.100ml透明试剂槽5件;13.生物垃圾桶1个 ;14.说明书1份 ;15.合格证1份 ;16.出厂检验报告1份 ;17.台式电脑1台; 18.打印机1台。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验收标准:乙方所提供的设备是制造厂家生产的崭新的未开箱的原包装设备。所有设备按厂家设备验收标准(符合国家或行业或地方标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有关内容进行验收。乙方提供设备的制造标准及技术规范等有关资料符合中国相应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实行现场验收,由乙方负责并会同甲方或有关专家进行验收,专家费用由乙方支付。产品质量都达到设计要求,招标文件及合同中要求的所有配置符合要求;安装调试各项指标和技术参数都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有关验收标准要求。产品外观保证无破损、裂缝和缺陷且标识清晰。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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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预期支付时间(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1 100 货到安装、调试、试运行、按合同要求验收合格,运行后未发现质量问题的情况下付合同总价款的100%。(中标人须在申请付款时出具全额发票)。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履约保证金百分比:10%。说明:乙方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前三日内应向采购人缴纳合同总金额10%的履约保证金,该履约保证金于设备验收合格后自动转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将在质保期满3年后可根据乙方实际售后服务情况及产品无质量问题且乙方无违约的前提下无息退还。

9、合同有效期

至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或依本合同解除或终止。

10、违约责任

10.1 逾期交货责任 10.1.1 若乙方无法按照合同约定时间足额交货,甲方有权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延长交货期。甲方同意延长交货期的,具体交货时间由双方另行协商签订书面合同确定。 10.1.2 若乙方无法按照合同约定时间足额交货,甲方不同意延长交货期的,乙方应尽快履行合同义务同时以每迟延一日,支付逾期交货金额千分之一的比例计算逾期交货违约金。甲方有权直接从需要支付给乙方的合同款项中扣除逾期交货违约金。 10.1.3 若乙方逾期交货的时间超过合同约定交货时间达到30天,或者超过双方另行约定的延长交货期10天的,甲方均有权直接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同时因乙方行为导致甲方的一切损失和额外支出,均可向乙方完全追偿。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按本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若协商解决不成,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 整机免费保修八年; 14.2 保修期内:免费进行设备安全调试;免费上门维修保养及更换配件;在质量保证期内设备运行发生故障时,乙方在接到甲方故障通知后2小时内响应要求,24小时内应委派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免费提供咨询、维修和更换有缺陷的零部件或整机等服务,并及时填写维修报告(包括故障原因、处理情况及采购人意见等)报甲方备案,若48小时内无法排除故障,则应先提供同档次备用机供甲方使用。其中发生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质量保证期内乙方有责任对设备进行不定期的巡查检修; 14.3保修期外:设备保修期过后收到甲方通知后2小时内响应,24小时内派人到达现场解决,承担终身维修服务。维修过程只收取配件费,且以最优惠价格提供。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伍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无 。

甲方: 福建省福州神经精神病防治院 乙方: 中经供应链管理(福州)有限公司
住所: 福州南二环路451号 住所: 福州市台江区广达路68号金源大广场东区21层04室
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求杰炜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宋晓娜
联系方法: 0591-83516297 联系方法: 18859161806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福州五四支行营业室
账号: 账号: 1402020309600088641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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