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洛浦街沙溪村新沙路商铺、细弯商铺、西宁路仓库、工业村仓库等12宗
物业招租公告
【前言】
1.本次项目所有信息均由项目权属人以书面形式提供,由项目权属人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2.本项目以现状为准,本交易公告提供的本项目的说明和提供的图片资料等,仅供竞投人参考,不构成对项目的任何担保。请意向人必须仔细审查本项目的情况,调查项目的权属情况、合法性、是否存在未决的纠纷等(不限于上述情形)情况和是否存在其他瑕疵,认真研究查看项目的实际情况,并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投人视为对本项目现状的确认,竞投意向人一旦作出交易报名的,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项目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责任自负,并对有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广州市番禺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番农规字〔2022〕1号)第十六条第(五)点,我社拟对洛浦街沙溪村新沙路商铺、细弯商铺、西宁路仓库、工业村仓库等12宗物业按我社首次发布招租公告时的价格(于2024年4月2日通过三资平台发布,共26宗),通过协商谈判的方式进行交易,欢迎有意者前来。
一、项目基本情况
详见附表,本次项目均无房地产权证、无建设规划许可证,仅有不动产权证,证号为:07800167。本次12宗资产(详见附件清单),本次交易不允许改扩建翻新,只可保持原貌出租。
二、特别说明
1.合同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如需合同转名的,必须向村提交书面申请,并经村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表决同意方可。
2.竞得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必须依照土地性质、用途及规划依法依规使用。
3.使用费和年限:本次物业竞投租赁年限为五年,使用费从第三年开始每年递增一次,每次按上一年度的基数递增5%,使用费按季度缴交,先交租后使用。
三、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地址:洛浦街沙溪村委会;联系人:陈小姐(34703093)
                            联系人:梁先生(84589298)
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沙溪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2024年5月20日
清单:
序号
项目
资产状况
现出租底价
拟出租底价
递增情况
出租年限
附加条件
1
新沙路细弯综合楼一楼4号铺位
49.95m2
185元/m2.月
185元/m2.月
第三年起每年递增5%
5
1.不准经营烧烤、物流。                      2、垃圾费按村标准收取。
3.如遇升级改造,我社将提前3个月通知, 3个月内租金仍正常缴纳,村不作任何补偿。           4、6个月租金转为合同保证金。
2
新沙路西侧5号铺位
38m2
126元/m2.月
126元/m2.月
第三年起每年递增5%
5
1.不准经营烧烤、物流。                      2、垃圾费按村标准收取。
3.如遇升级改造,我社将提前3个月通知, 3个月内租金仍正常缴纳,村不作任何补偿。           4、6个月租金转为合同保证金。
3
新沙路旧市场1号仓之五铺
100m2
95元/m2.月
95元/m2.月
第三年起每年递增5%
5
1.不准经营烧烤、物流。                      2、垃圾费按村标准收取。
3.如遇升级改造,我社将提前3个月通知, 3个月内租金仍正常缴纳,村不作任何补偿。           4、6个月租金转为合同保证金。
4
9队地塘3(西宁路4号)
740m2
43元/m2.月
43元/m2.月
第三年起每年递增5%
5
1、只作仓储使用,不准经营物流。             2、垃圾费按村标准收取。                     3、如遇政府或村征收、升级改造等,提前3个月通知,3个月内租金仍正常缴纳,村不作任何补偿   4、3个月租金作合同保证金。                                              
5
工业村东区1号仓库之一
360m2
46元/m2.月
46元/m2.月
第三年起每年递增5%
5
1、只作仓储使用,不准经营物流。             2、垃圾费、治安管理费1元/m2.月。            3、如遇政府或村征收、升级改造等,提前3个月通知,3个月内租金仍正常缴纳,村不作任何补偿    4、3个月租金作合同保证金
6
工业村东区1号仓库之二
158m2
46元/m2.月
46元/m2.月
第三年起每年递增5%
5
1、只作仓储使用,不准经营物流。             2、垃圾费、治安管理费1元/m2.月。            3、如遇政府或村征收、升级改造等,提前3个月通知,3个月内租金仍正常缴纳,村不作任何补偿    4、3个月租金作合同保证金
7
工业村东区2号仓库之一
430m2
56元/m2.月
46元/m2.月
第三年起每年递增5%
5
1、只作仓储使用,不准经营物流。             2、垃圾费、治安管理费1元/m2.月。            3、如遇政府或村征收、升级改造等,提前3个月通知,3个月内租金仍正常缴纳,村不作任何补偿    4、3个月租金作合同保证金
8
工业村东区3号仓库之二
220m2
46元/m2.月
46元/m2.月
第三年起每年递增5%
5
1、只作仓储使用,不准经营物流。             2、垃圾费、治安管理费1元/m2.月。            3、如遇政府或村征收、升级改造等,提前3个月通知,3个月内租金仍正常缴纳,村不作任何补偿    4、3个月租金作合同保证金
9
工业村东区3号仓库之四
253m2
46元/m2.月
46元/m2.月
第三年起每年递增5%
5
1、只作仓储使用,不准经营物流。             2、垃圾费、治安管理费1元/m2.月。            3、如遇政府或村征收、升级改造等,提前3个月通知,3个月内租金仍正常缴纳,村不作任何补偿    4、3个月租金作合同保证金
10
工业村东区3号仓库之五
550m2
46元/m2.月
46元/m2.月
第三年起每年递增5%
5
1、只作仓储使用,不准经营物流。             2、垃圾费、治安管理费1元/m2.月。            3、如遇政府或村征收、升级改造等,提前3个月通知,3个月内租金仍正常缴纳,村不作任何补偿    4、3个月租金作合同保证金
11
工业村东区3号仓库之七
225m2
46元/m2.月
46元/m2.月
第三年起每年递增5%
5
1、只作仓储使用,不准经营物流。             2、垃圾费、治安管理费1元/m2.月。            3、如遇政府或村征收、升级改造等,提前3个月通知,3个月内租金仍正常缴纳,村不作任何补偿    4、3个月租金作合同保证金
12
工业村东区4号仓库首层
126m2
46元/m2.月
46元/m2.月
第三年起每年递增5%
5
1、只作仓储使用,不准经营物流。             2、垃圾费、治安管理费1元/m2.月。            3、如遇政府或村征收、升级改造等,提前3个月通知,3个月内租金仍正常缴纳,村不作任何补偿    4、3个月租金作合同保证金

仓库租赁合同(样本)
合同号:沙溪村(联社)20240XXX
出租方: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沙溪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为发展第三产业,搞活市场经济,提高经济效益,现将位于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沙溪村XXX的仓库(厂房)经公开投标所得,租给乙方设场作仓库(厂房)之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规定,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租赁期限:由XX年X月X日至XX年X月X日止,共X年;乙方在租赁前已清楚了解租赁物的真实情况(包括租赁物的规划报建情况、是否办理产权证书等),知道租赁物所在地块随时可能开展旧村改造或征地拆迁工作,仍自愿按现状租赁。
二、承租金额、缴交时间及递增:
1、承租使用费及相关费用:(以下均以人民币为单位)
乙方承租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沙溪村共XX 平方米,仓库使用费为XX元/平方米.月,一个月的使用费为XXX元,一个季度的使用费合计为XXX元;另付仓库治安费和卫生费X元/平方米.月,即一个月仓库治安费和垃圾费为XX元,一个季度的仓库治安费和垃圾费合计为XXX元。
2、乙方缴交承租使用费时,治安费、垃圾费一齐交纳。
3、签订合同之日,乙方需交纳合同保证金为人民币 (三个月使用费) 元。若乙方无拖欠使用费等违约行为,甲方在合同终止及乙方交还租赁物后将合同保证金无息退回给乙方。
4、使用费每季度结算一次,每季度首月XX日前缴交当季度使用费,先交费后使用。
5、使用费从第三年开始每年递增一次,每次按上一年度的基数递增5%。
三、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对乙方在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2、甲方按现状用水、用电情况安排给乙方用电用水,余下的水、电、消防设备安装费用均由乙方缴付,且用电量按现时仓库瓦数使用(合同期开始时按现时用电量的基础开始计算)。
3、租赁期限内的水电费用由乙方自行缴纳(甲方向乙方移交租赁物时水表表底数为  度,电表底数为  度,此度数以后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直至合同期满)。因乙方原因未按时缴纳水、电费用而造成的断水、断电及滞纳金等违约责任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4、甲方若无法提供产权证,应开具有关证明文件协助乙方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甲方对最终是否能办妥工商营业执照不作任何保证,不能办证的风险由乙方承担。乙方不能以此为由向甲方主张任何补偿或赔偿。
四、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清楚的知悉租赁物所在地块随时可能开展旧村改造或征地拆迁工作,对承租后的装修应持谨慎态度。如遇旧村改造或征地拆迁的,乙方无条件放弃就装修部分向甲方或甲方的合作方主张赔偿或补偿款项的一切权利。
2、乙方在租赁期内,全权自主经营和管理,独立核算,盈亏自负,一切债权债务与甲方无关。
3、做好环境卫生,不能开办或生产加工有污染或噪音大的行业。
4、招聘员工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甲方村民,以解决过剩劳动力就业问题。如招收外地生产工人时,必须办理外来人员有关居住证件,应教育员工遵纪守法,注重环境卫生,安全生产,注意防火;在租赁使用过程中出现事故,一律由乙方负责。乙方应合法处理好劳资关系,尤其是不得出现拖欠工资行为,如出现较大劳资纠纷而不及时处理的,视为乙方根本违约,甲方可提前终止合同,不退还保证金,且在解决纠纷前乙方不得搬走租赁物内任何物品。
5、乙方是承租仓库的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对辖区的消防安全负全责。乙方对承租仓库及设置物应爱护使用,注意防火、防盗,不得出现有二合一、三合一的违法情况。需对租赁物做好消防安全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要安装足够的且能正常使用防火器材,消防及其配套设施按村或上级安监部门规划方案设置),确保防火安全,禁止存放污染物品或违禁物品,禁止进行违法犯罪行为。由于生产管理布局,需要间墙分格或在空地上建设的,先要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在不损坏原有设施和厂房结构的前提下,允许修建,其一切建设维修费用由乙方负责。租赁期满后不得拆除所有地面建筑物(包括增建部份),不得拆除所投资的水电设施,退场时要通知甲方人员验收并办理移交等手续。
6、乙方应妥善使用水、电、气等设施,如因租赁物火灾或其他安全事故,所造成自身及或第三人的损失赔偿及其他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因事故被相关部门追究消防及安全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如因此导致甲方损失或被判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有权没收乙方合同保证金,并向乙方追回一切损失。乙方在建筑、装修或使用时若与四邻发生纠纷及安全事故均须承担一切责任。
7、乙方应对承租仓库存放货物或设备设施购买相应的财产保险,(保单保额应当高于货物或设备设施的价值且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并保证保单在租赁期间一直有效。乙方应当在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将保单复印件交给甲方备案。如乙方未按约定进行投保的,因任何事故(包括但不仅限于火灾、洪水、雷击、盗窃)发生的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8、乙方已明确知悉租赁物的全部真实状况,并同意按现状租赁使用租赁物,乙方不得违法搭建、改建或扩建,否则,甲方有权单方中止合同或解除合同。因乙方违法搭建、改建或扩建所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方式拒付使用费或要求甲方进行赔偿、补偿。
9、乙方需自行负责办理合法经营所需要的全部证照(如营业执照、消防、环保证照等),否则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且不得因无法办理而要求甲方作任何赔偿或补偿。
10、在租赁期内,乙方如转租的,则需要甲方书面同意,否则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并不退回保证金。
11、本合同期满或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乙方投入的部分(包括但不限于用水、用电、水电增容、燃气、消防等项目的管、线及设施设备)全部归甲方,乙方不得损坏,否则由乙方全额赔偿。
五、租赁期如遇旧村改造或国家、政府征地补偿办法
在租赁期内,如本合同的租赁物遇旧村改造或政府征用、征收或甲方自行拆除开发,甲方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终止合同收回租赁物(邮寄或张贴于租赁物门前及村委公示栏),本租赁合同自行终止,使用费据实结算至乙方实际交还租赁物之日止双方不属违约,互不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应自合同终止之日起七日内将租赁物交还甲方(包括乙方投入的用水、用电、水电增容、燃气、消防等项目的管、线及设施设备及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等),并清理乙方所有物品,逾期未返还的,自逾期之日起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使用费的双倍标准支付逾期返还期间的占用费,逾期超过 10 日视为乙方放弃所有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理并向乙方追讨有关处理费用)。乙方亦无条件放弃就装修部分向甲方或甲方的合作方主张赔偿或补偿款项的权利。拆迁补偿款按以下约定处理:政府或土地开发单位针对建筑物及其装修的补偿费归甲方所有,如有经营损失费、临时安置费、人员遣散费、搬迁费补偿等,依照法律规定属于乙方所有的部分归乙方所有,且甲方无需对乙方作任何补偿。乙方的使用费应计至乙方交还仓库之日止。
上述约定乙方已完全知悉法律及经济后果,是乙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乙方自行评估相关风险。如乙方违反上述约定,甲方因此陷入诉讼的,甲方所有的付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担保费、赔偿款等均由乙方承担。
六、合同期满
1、 本合同因期满而终止时,乙方应在期满时返还租赁物(包括乙方投入的用水、用电、水电增容、燃气、消防等项目的管、线及设施设备及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等),并清理乙方所有物品,逾期未返还的,自逾期之日起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使用费的双倍标准支付逾期返还期间的占用费,逾期超过10日视为乙方放弃所有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理并向乙方追讨有关处理费用。
2、 如乙方逾期或拖欠甲方承租款项,双方未能结算完毕,甲方有权留置和依法变卖乙方的财产,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七、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不得违约,如乙方不按时缴交使用费、治安费和垃圾费等,每逾期一日,按拖欠的总金额5‰处罚滞纳金给甲方,超过30天不缴交使用费、治安费和垃圾费等,作乙方单方面根本违约处理,甲方有权单方提前终止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且甲方有权立即收回厂房,乙方的投资全部无偿归甲方所有。
2、如乙方提前退回厂房给甲方,必须要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甲方,但乙方所交保证金没收归甲方所有作为补偿,并且乙方的投资全部无偿归甲方所有。
3、在乙方没有违约情况下,如甲方要提前收回租赁物的(如需要对租赁物作重大改造或其他原由),甲方应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提前终止合同,且退还合同保证金给乙方,甲方不需再承担其他违约、赔偿、补偿责任。
4、在合同履行期内,如遇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水浸、台风等自然灾害致使本合同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0天内向对方提交相关的证明文件,不可抗力持续一个月以上的,双方均有权终止本合同。
5、如因乙方违约而提前解除合同,自解除之日起,乙方应在七天内返还租赁物(包括乙方投入的用水、用电、水电增容、燃气、消防等项目的管、线及设施设备及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等),并清理乙方所有物品,逾期未返还的,自逾期之日起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使用费的双倍标准支付逾期返还期间的占用费,逾期超过10日视为乙方放弃所有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理并向乙方追讨有关处理费用。
6、无论是合同期满、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因乙方违约而提前解除合同、或其他原因终止合同的,乙方投入的部分(包括但不限于用水、用电、水电增容、燃气、消防等项目的管、线及设施设备及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等)全部无偿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损坏,否则甲方有权不退还保证金,并由乙方全额照价赔偿。八、维修保养责任
甲方只提供现时的仓库、水泥砼场、水、电及附着设施等,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由乙方负责,在承租期内如有损坏,由乙方负责一切维修费用或承担赔偿责任;排水设施、堵塞道路的维修,均由乙方负责。
九、其它
    1、乙方在使用期间,租赁物内部的安全生产、治安工作由乙方自行负责,如在使用范围内堆放的物品及设施或其他财物发生失窃等情况的,由乙方自行承担后果,不得要求甲方作任何赔偿或补偿。
2、村委会安排卫生清洁员清理路面卫生,但租赁物内的卫生清洁工作由乙方自行负责。
3、乙方已明确知悉租赁的仓库没有相应的规划文件和产权证照,如本合同因出租物没有办理规划文件和产权证照等原因而被确认无效的,乙方放弃因合同无效而要求甲方作出任何赔偿或补偿的权利。乙方在经营期间应自行办理相关证照,甲方协助乙方出具证明办理,乙方同意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后果,不要求甲方作出任何赔偿、补偿。
十、通知送达
本合同载明的地址为双方有效通知送达地址。如采取邮寄通知的,收件方应无条件接收,如拒收的视为已送达。如一方变更通知送达地址的,应当在变更后3日内,将新的地址书面通知另一方。因一方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十一、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若本合同在双方执行过程中出现纠纷,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则交由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十三、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洛浦街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交易中心一份,洛浦街结算中心一份,广州市番禺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中心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合同终止之日止。。
甲方: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沙溪村           乙方:
股份合作经济社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合同经办人: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铺位租赁合同(样本)
                                                合同号:沙溪村(联社)20240XXX
出租方: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沙溪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简称甲方)
承租方:                                                  (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本着自主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后,就乙方租赁甲方位于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沙溪村XXXX路XX号商铺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租赁位置、面积及租赁用途
1、甲方将位于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沙溪村XXXX路XX号商铺,面积约XX平方米,出租给乙方作商铺使用,乙方在承租前已充分了解铺位的全部真实情况(包括租赁物的规划报建情况、是否办理产权证书等),知道租赁物所在地块随时可能开展旧村改造或征地拆迁工作,仍自愿并同意按现状承租(本商铺不准做烧烤、物流行业)。
二、租赁期限:1、租赁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共X年。在合同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以上的铺位转租。合同期满后,甲方铺位进行统一重新公开竞投,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具有优先承租权。
2、因甲方已计划对租赁物进行拆除改造,租赁期随时可能终止。乙方对这一情况知悉并愿意接受。甲方只需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本租赁合同自行终止,双方不属违约,互不承担赔偿责任,使用费据实结算至乙方实际交还租赁物之日止。
三、使用费、保证金:
1、使用费每月每平方为XX元,一个季度的使用费合计为XXX元;另付垃圾费XX元/平方米月,即一个月垃圾费为XX元,一个季度的垃圾费合计为XXX元。
2、使用费从第三年开始每年递增一次,每次按上一年度的基数递增5%。
3、使用费按季度缴交,乙方应在每季度首月XX日前向甲方足额缴交本季度的全部使用费,先交租后使用。乙方缴交承租使用费时,垃圾费按村标准一齐交纳(垃圾费与使用费均不含税,如需开发票的,需自行支付税金)。
 4、乙方所交纳的合同保证金为人民币 (6个月使用费) 元。该保证金在合同期满后,乙方没有损坏该铺及其他违约行为并付清所有相关费用,甲方在合同终止及乙方交还租赁物后由甲方无息退回。
四、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对乙方在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2、甲方按现状用电、用水情况,安排给乙方用电用水,并负责将水、电主线管架到乙方租用的铺位边(只设一个总点),余下的水、电、消防设备安装费用均由乙方按实际缴付,电表按现时瓦数使用。
3、乙方租赁使用铺位期间所产生的水费、电费、电话费及其它一切的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向乙方移交租赁物时水表表底数为  度,电表底数为  度,此度数以后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直至合同期满);因乙方原因未按时缴纳水、电费用而造成的断水、断电及滞纳金等违约责任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在经营中过程中形成的一切债权债务及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一概与甲方无关。
4、在租赁期内,如本合同的租赁物遇旧村改造或政府征用、征收或甲方自行拆除开发,甲方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终止合同收回租赁物的(自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日,或通知张贴于租赁物门前及村委公示栏第三日),本租赁合同自行终止,双方不属违约,互不承担赔偿责任,使用费据实结算至乙方实际交还租赁物之日止。乙方应自合同终止之日起七日内将租赁物交还甲方(包括乙方投入的用水、用电、水电增容、燃气、消防等项目的管、线及设施设备及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等),并清理乙方所有物品,逾期未返还的,自逾期之日起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租金的双倍标准支付逾期返还期间的占用费,逾期超过10日视为乙方放弃所有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理并向乙方追讨有关处理费用。乙方亦无条件放弃就装修部分向甲方或甲方的合作方主张赔偿或补偿款项的权利。有关的补偿按以下约定处理:土地的补偿费及地上建筑物、装修的补偿费均全部归甲方所有;如有临时安置费、经营损失费、人员遣散费、搬迁费补偿等依照法律规定属于乙方所有的部分归乙方所有,且甲方无需对乙方作出任何补偿。
如租赁物遇政府整治取缔或需拆除的,需按照政府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拆除,甲方不作任何补偿。
上述约定乙方已完全知悉法律及经济后果,是乙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乙方自行评估相关风险。如乙方违反上述约定,甲方因此陷入诉讼的,甲方所有的付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担保费、赔偿款等均由乙方承担。
5、因甲方随时可能提前收回铺位,进行拆除改造,乙方应谨慎对铺位进行装修、装饰。因甲方拆除改造提前收回铺位的,甲方无需对乙方的投入(包括但不限于装修、装饰等)进行任何赔偿,乙方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6、在租赁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拆除现有设施或增加其它的附属设施;租赁期满后,乙方不得拆走现有的装修设施及水电设施,并完整归甲方所有,如有损坏乙方要负赔偿责任。
7、乙方在租赁期间的经营过程中必须做好用电、保卫、防火、防盗等安全工作,搞好卫生工作及四邻关系,不得占道经营,严禁在铺位内存放违禁物品及生产违法产品,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8、合同期满后,乙方应将铺位交还,乙方不得损坏铺位及铺位内的水电等设施,逾期交还的,甲方可自行收回,并有权处理租赁场地内的任何事物,乙方不得提出异议或要求赔偿、补偿。
9、如出租铺位过程中需要缴纳相应税费的,按法律规定分别承担。
10、本合同期满,甲方不需要对乙方作任何赔偿或补偿;如因乙方违约而解除合同的,甲方收回铺位及其他设施,并有权没收乙方所交纳的合同保证金,不需要对乙方作任何赔偿或补偿。
11、乙方已明确知悉租赁的铺位没有相应的规划文件和产权证照,如本合同因出租物没有办理规划文件和产权证照等原因而无效的,乙方放弃因合同无效而要求甲方作出任何赔偿或补偿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装修费及一切经营投入)。乙方在经营期间应自行办理相关证照,甲方协助乙方出具证明办理,若无法办理,而乙方继续使用租赁物的,乙方同意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后果,不要求甲方作出任何赔偿、补偿。
12、乙方已明确知悉租赁物的全部真实状况,并同意按现状租赁使用租赁物,乙方不得违法搭建、改建或扩建,否则,甲方有权单方中止合同或解除合同。因乙方违法搭建、改建或扩建所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方式拒付使用费或要求甲方进行赔偿、补偿。
13、本合同期满或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乙方投入的部分(包括但不限于用水、用电、水电增容、燃气、消防等项目的管、线及设施设备)全部归甲方,乙方不得损坏,否则由乙方全额赔偿。
14、租赁期间,乙方为租赁物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对租赁物消防安全负全部责任,需对租赁物做好消防安全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配备足够且能正常使用的消防器材),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等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物品,不得出现
“二合一”、“ 三合一”及“多合一”的情形。乙方应妥善使用水、电、气等设施,如因租赁物火灾或其他安全事故,所造成自身及或第三人的损失赔偿及其他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如因此导致甲方损失或被判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有权没收乙方合同保证金,并向乙方追回一切损失。因事故被相关部门追究消防及安全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15、乙方应妥善使用水、电、气等设施,如因租赁物火灾或其他安全事故,所造成自身及或第三人的损失赔偿及其他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因事故被相关部门追究消防及安全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如因此导致甲方损失或被判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有权没收乙方合同保证金,并向乙方追回一切损失。乙方在建筑、装修或使用时若与四邻发生纠纷及安全事故均须承担一切责任。
16、乙方应对承租铺位存放货物或设备设施购买相应的财产保险,(保单保额应当高于货物或设备设施的价值且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并保证保单在租赁期间一直有效。乙方应当在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将保单复印件交给甲方备案。如乙方未按约定进行投保的,因任何事故(包括但不仅限于火灾、洪水、雷击、盗窃)发生的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17、乙方需自行负责办理合法经营所需要的全部证照(如营业执照、消防、环保证照等),否则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且不得因无法办理而要求甲方作任何赔偿或补偿。
18、本合同期满或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乙方投入的部分(包括但不限于用水、用电、水电增容、燃气、消防等项目的管、线及设施设备)全部归甲方,乙方不得损坏,否则由乙方全额赔偿。
五、违约责任
1、乙方清楚的知悉租赁物所在地块随时可能开展旧村改造或征地拆迁工作,对承租后的装修应持谨慎态度。如遇旧村改造或征地拆迁的,乙方无条件放弃就装修部分向甲方或甲方的合作方主张赔偿或补偿款项的权利。如乙方违反此约定,甲方因此陷入诉讼的,甲方所有的付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担保费、赔偿款等均由乙方承担。
2、乙方必须按期交纳使用费、垃圾费等,逾期交纳的,则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纳的拖欠的总金额日千分之三计付违约金。
3、乙方逾期交纳使用费、垃圾费等超过三十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收回铺位,所收取保证金不予以退还,乙方应在甲方解除合同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所欠的使用费并返还铺位。
4、本合同按第五条第3款解除后,乙方逾期支付所欠使用费、垃圾费等则按逾期交纳的拖欠的总金额日千分之三计付违约金,乙方逾期返还铺位的,每逾期一日按本合同约定使用费的标准2倍支付铺位使用费;且甲方可自行收回,乙方存放在商铺内未清除的物品视为弃置物,甲方有权处置,并无需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由此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
5、合同期限内,乙方不能擅自将铺位转租给他人,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收回铺位,乙方所交的保证金不予以退还,并赔偿甲方相当于三个月使用费的损失。
6、如乙方提前退回铺位给甲方,必须要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甲方,但乙方所交保证金没收归甲方所有作为补偿,并且乙方的投资全部无偿归甲方所有。
7、在乙方没有违约情况下,如甲方要提前收回租赁物的(如需要对租赁物作重大改造或其他原由),甲方应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提前终止合同,且退还合同保证金给乙方,甲方不需再承担其他违约、赔偿、补偿责任。
8、合同期满后乙方逾期不返还铺位的,应按本合同约定使用费标准的2倍支付使用费;且甲方可自行收回,乙方存放在商铺内未清除的物品视为弃置物,甲方有权处置,并无需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由此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
     9、无论是合同期满、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因乙方违约而提前解除合同、或其他原因终止合同的,乙方投入的部分(包括但不限于用水、用电、水电增容、燃气、消防等项目的管、线及设施设备及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等)全部无偿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损坏,否则甲方有权不退还保证金,并由乙方全额照价赔偿。
10、在合同履行期内,如遇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水浸、台风等自然灾害致使本合同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0天内向对方提交相关的证明文件,不可抗力持续一个月以上的,双方均有权终止本合同。
六、其它
    1、乙方在使用期间,租赁物内部的安全生产、治安工作由乙方自行负责,如在使用范围内堆放的物品及设施或其他财物发生失窃等情况的,由乙方自行承担后果,不得要求甲方作任何赔偿或补偿。
2、乙方已明确知悉租赁的铺位没有相应的规划文件和产权证照,如本合同因出租物没有办理规划文件和产权证照等原因而被确认无效的,乙方放弃因合同无效而要求甲方作出任何赔偿或补偿的权利。乙方在经营期间应自行办理相关证照,甲方协助乙方出具证明办理,乙方同意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后果,不要求甲方作出任何赔偿、补偿。
七、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无法协商一致的,则任何一方均可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起诉。
八、通知送达:本合同载明的地址为双方有效通知送达地址。如采取邮寄通知的,收件方应无条件接收,如拒收的视为已送达。如一方变更通知送达地址的,应当在变更后3日内,将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因一方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九、合同附件: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洛浦街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交易中心一份,洛浦街结算中心一份,广州市番禺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中心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合同终止之日止。。
甲方: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            乙方:
沙溪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合同经办人: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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