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山东港华东城供热配套次高压管线项目施工总承
金额
-
项目地址
山东省
发布时间
2024/11/08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山东港华东城供热配套次高压管线项目施工总承
发布日期:2024-11-08
发布日期:2024-11-08
合同名称 | 山东港华东城供热配套次高压管线项目施工总承 | 发包人 | 山东港华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
承包人 | 济南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合同工期 | 90 天 |
合同价款 | 25367531.38元 | 合同规模 | 3220.00m元/㎡ |
工程项目地点 | 历城区 | 合同签订时间 | 2024-10-10 |
质量标准 | 工程质量符合承包人严格按照国家规范、标准及设计要求组织 | 合同生效时间 | 2024-10-10,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 |
违约责任 |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 的;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 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 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 况的;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 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 的; (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 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 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 92 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 期,并支 | 履约担保 | 无 |
解决争议的办法 |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济南市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济南市 人民法院起诉。 | 支付担保 | 无 |
其他内容 | 无 | 备注 | 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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