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青岛路(顺堤河桥至富康大道)一体化改造工程(合同登记)
一体化改造路面交通运输排水照明开关绿化沿街室外铺装相关附属设施永久占地临时占地施工图工程进度计划材料进场总计划甲供材设备进场计划材料进场计划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场内外道路桥梁基础设施场内交通场外交通场内道路交通设施超大件超重件临时加固改造设计交底图纸会审巡视监管现场纠正承包人的错误施工方法检验批隐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拆除文明施工问题等进行整改现场施工安全隐患赶工措施基础资料电讯线路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地下管线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环卫施工噪音管理泥浆样板引路仓储保管安全保卫维护灯光护板格栅警告警示信号警卫日常保洁清扫修复插座配电箱电缆导线临时设施施工围挡告知疏导用真管道路灯工程试车地下管网线路平整场地
金额
-
项目地址
江苏省
发布时间
2022/06/10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青岛路(顺堤河桥至富康大道)一体化改造工程(合同登记)
附件:
- 合同.pdf合同.pdf
(GF-2017—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住房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宿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承包人(全称):苏州吴林园林发展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
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青岛路(顺堤河桥至富康大道)
一体化改造工程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青岛路(顺堤河桥至富康大道)一体化改造工程。
2.工程地点:项目位于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接广陵道,向东依次与建材
路、世纪大道、平安大道、人民大道、发展大道相交,终于富康大道。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宿开审批准【2022】18号。
4.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5.工程内容:青岛路(顺堤河桥至富康大道)一体化改造工程施工,包含路
面、交通、排水、照明、绿化、沿街室外铺装和相关附属设施等,详见工程量清
单及施工图纸。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青岛路(顺堤河桥至富康大道)一体化改造工程施工,包
含路面、交通、排水、照明、绿化、沿街室外铺装和相关附属设施等,详见工程
量清单及施工图纸。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22年06月06日。
计划竣工日期:2022年12月23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20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
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_合格_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壹仟肆佰肆拾贰万贰仟陆佰壹拾陆元伍角(¥14422616.5元);
2.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毛倩倩。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
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
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
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
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
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
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
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4、承包人承诺公司住址、法定代表人姓名、项目经理及其身份证、手机号
码(实名制)、邮箱等信息准确无误。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2022年05月_24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宿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_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包人执肆份。
局经
承包人
公意
毛代理人:法定代表基秀小
(签字)
组组织机构代码:机剪
地地址: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电子信箱: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二部分通用合
同条款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招标文件及招标文件澄清、答疑、补充通知,
投标文件及投标文件补充文件等其他文件。
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称:南通万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资质类别和等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乙级;
联系电话:15051314123;
电子信箱:i
通信地址:。
1.1.2.5设计人:
名称:苏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资质类别和等级:市政行业乙级: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甲级;
联系电话:15895906103;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3工程和设备
1.1.3.7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1.1.3.9永久占地包括:
/
1.1.3.10临时占地包括:/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详见通用条款
1.4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有关其它标准、规范。
如在施工期间,相关标准、规范已更新,以最新的版本为准。设计施工图纸的要
求高于标准、规范时,按设计施工图纸的要求实施;
1.4.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其
投标函附录:4、施工合同专用条款;5、施工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
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招标文件:9、投标文件:10、其他合同文件。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开工前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全套施工图二套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与本合同工程内容相关的图纸,承包人收到图
纸后应认真核对,如发现有明显错误或遗漏,应立即以书面形式报告发包人,否
则应承担全部责任。
1.6.4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工程进度计划、材料进场总计划、甲供材
及设备进场计划。进场施工前提供材料计划,材料投标品牌,按发包方及监理方
要求提供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已完工程量报表(含工程变更及签证预算、发包
人供材料清单、承包人购材料清单、材料进场计划等资料):施工组织设计、专
项施工方案、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软件电子版)。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承包人在开工前7日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4
份其格式和内容符合监理工程师规定的主体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对于工程关键部
位和环节,施工前至少7日内应按监理工程师要求提交专项施工方案,以备审查
批准。每月25日前应按监理工程师要求提供本月月报及下月计划各4份,每周
例会前一天应按监理工程师要求提供本周周报及下周计划各4份及电子文档,必
要时应按监理工程师要求提供日报及日计划各4份: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上述文件资料不少于一式四份,如提供的份数
无法满足需求,承包人需无偿另行提供,承包人需一并提供上述资料的电子版文
件:
i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纸质文件(按要求签字、盖章)和电子文件: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承包人提交文件(文件需齐全、有效),经
监理人上报发包人后7日内
1.6.5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7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77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
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
当事人。
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发包人代表及其授权人。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承包人项目经理或项目部主要人员办公室: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人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监理人现场办公室;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人。
1.10交通运输
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
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
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
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有项目施工人员办理上岗证或出入证才能进
入施工现场,其他无关人员一律不能进入施工现场,如果擅自进入现场,由此而
产生的后果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1.10.3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按红线划分,发包人在计算工期前负责
场外公共道路的畅通,场内交通由承包人负责。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
约定:承包人自行解决。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由承包人承担。
1.11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
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
权的归属:归发包人所有。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复制,不得
向承包人以外的人员泄漏有关图纸内容,不得将本项目图纸挪作他用或提供给第
三方,工程竣工后,原图全部收回。
1.11.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属于发包人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不得用于与本工程无关的一
切事宜。
1.1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
的承担方式:由承包人根据施工情况自行考虑,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出现通用条款第(1)、(2)、(3)
条款,可予以调整。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
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2.发包人
2.2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名:肖峰
身份证号:;
职务:;
联系电话:0527-88858080;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2.2.1发包人代表的权力
(1)组织设计交底、图纸会审;
(2)巡视和监管现场;
(3)纠正承包人的错误施工方法;
(4)判定检验批及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质量;
(5)隐蔽工程的验收;
(6)各区段完工后的施工质量验收;
(7)指令承包人在限定的时间内,对被判定为质量不合格的工程任何部分
进行拆除、整改;
(8)指令承包人对现场施工安全隐患、文明施工问题等进行整改;
(9)指令承包人在限定的时间内,提交合同履行相关方案与计划;
(10)指令承包人制定或执行相关的赶工措施;
(11)验收承包人进场材料,设备并批准或拒绝其进场使用;
(12)指令承包人在规定期限内,将不合格材料、设备予以更换;
(13)组织召开合同履行相关会议并指定承包人参加人员;
(14)指令承包人向在现场的其他承包人提供施工配合条件;
(15)指令承包人完成与承包人合同义务相关的各项零星工作;
(16)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他为保证合同正常履行而必然隐含的权力。
2.2.2发包人的权力限制
发包人代表就下述事项所做出的决定或签署之意见,如未经发包人的书面
盖章认可,对发包人不发生效力:
(1)签发开工令、停工令与复工令;
(2)审核与批准或变更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施工进度计划
等;
(3)工程进度与结算付款审核;
(4)指令承包人撒换不能胜任、玩忽职守的施工人员或班组;
(5)竣工验收;
(6)变更图纸;
(7)工程的计量签证。
2.2.3以下事项如未经发包人盖章认可,对发包人不发生效力;
(1)免除、减轻承包人的任何合同义务;
(2)变更承包人承包范围、数量或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3)变更合同价或计价方法;
(4)同意承包人的任何索赔主张;
(5)批准分包;
(6)工期顺延签证;
(7)延长合同工期。
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_
2.4.2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提供施工所需的红线
内场地,如施工现场有障碍物,承包人应当避开。其他具备施工条件的地方必
须施工。关于材料场地及办公用地由承包人自行解决。(2)将所需的水、电、
电讯线路接至施工现场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水、电等均由承包人自行解
决。(3)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前提供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按
施工图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现场书面交验,交验后,承包人应妥善保护场
内水准点与控制点,任意破坏或遗失应由承包人负责恢复的费用。(4)协调处
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
的保护工作:督促承包人做好保护工作。费用由承包人负责。(5)双方约定发
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协商处理。
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按通用条款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否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无。
3承包人
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提供完整的
竣工图和竣工结算及其资料,否则不予验收。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按发包人统一要求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含
竣工图)及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原件不少于三套、复印件不少于四套,竣
工图六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包含在合同价格中(包
括向城建档案馆缴纳的凌工档案管理费、整理费)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书面形式及电子形式(均有)。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①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
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上述手续,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施
工中建筑垃圾、泥浆(或淤泥)等需运出施工现场外时,承包人需到城管部门办
理相关手续并按城管部门制定(或确认后)的地点放置。②承包人应与所有施
工人员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明确劳动报酬并报发包人备案,承包人应及时足额支
付劳动报酬,对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项,应优先用于支付工人工资:承包人需按
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③未经发包人确认的分包项目,发包人可拒绝验收
此项分包工程或将分包单位清除出场,并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没收履约保证
金,由此造成的各种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④施工过程中应采用样板引路,采
取挂牌标识,严格质量责任,严密质量管理体系;自觉接受发包人及委托管理、
监理的监督管理,参加发包人、管理和监理组织的工程例会,及时报告工程情况,
并接受整改要求;协调处理好各种公共关系,承担因承包人责任引发的民事纠
纷的损失和处理工作,包括因承包人违反有关规定而导致政府相关部门的处罚:
?负责发包人提供材料的仓储保管工作:8及时办理有关签证和确认手续。
负责施工期间施工区域内的安全保卫工作,包括在施工区域内提供和维护有利于
工程和公众安全和方便的灯光、护板、格栅等警告警示信号和警卫;负责施工期
间对施工区域内及周边的所有建筑物进行保护;负责施工期间因施工材料或设备
运输对场内道路的日常保洁与及时维护,做到发现污损及时清扫及修复;0标识:
所有照明开关、插座、配电箱等均需标注回路、用途、箱/柜编号,标识应耐久、
可靠、明显、清晰.电缆/导线的色标应按供电部门的规定执行;11承包人应按
给定的封闭方案和发包人要求购置临时设施或围挡、告知、疏导用真等。施工现
场临近的路面、管道、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由于本工程原因导致开裂损坏的均
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2路灯质保期满后。
3.2项目经理
3.2.1项目经理:
姓名:毛倩债;
身份证号:370322198612023727;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注册二级建造师-市政公用工程;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苏32212110842;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苏建安B(2021)0024020;
联系电话:19825763657;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代表承包人行使合同约定的承包人权利
和义务,履行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职责。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3.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
13.2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见通用条款。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
法:不予计算。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见通用条款。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延误一天,承包人自愿
支付违约金2000元/天,此违约金的支付不能解除承包人应完成工程的责任和合
同规定的其他责任,最高为合同价的10%。
13.3工程试车
13.3.1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工承担。
13.3.3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13.6竣工退场
13.6.1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竣工验收合格后7日内,其他工作见通用条款。
14.竣工结算
14.1竣工付款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工程竣工后一个且。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
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14.2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见通用条款。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按合同约定付款。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14.4最终结清
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肆份。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见通用条款。
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承包
人同意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区审计部门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
造价咨询机构对本合同项下工程造价进行审计,并以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工程款
的依据。承包人提供的结算资料不符合审计要求的,必须及时补充提供,后果由
承包人自行承担,且不能因此推断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供的结算。审计期的长短
与发包人无关,承包人承诺不以审计期间过长为由向发包人主张损失赔偿权利。
审减额超过10%,所有审计费用承包人承担。
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见工程质量保修书。
15.3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是_
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2)3%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L。
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
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L。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15.4保修
15.4.1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见工程质量保修书。
15.4.3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1.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
通知之日起8小时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
委托他人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2.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
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
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3.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16.违约
16.1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双方协商。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双方协商。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
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双方协商。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
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双方协商。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双方协商。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
复工的违约责任:双方协商。
(7)其他:
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天后发包人仍不
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承包人违药
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承包人在施工中对规定现场的已完工工程的
成品造成损毁及污染的;(2)经查实,承包人在本工程上有出借资质或挂靠施
工现象,视为承包人违约:(3)在施工期间由于承包人原因发生安全及质量事
故:(4)承包人未能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清理垃圾、平整场地的;(5)承包
人原因,导致周边住户和单位投诉或被新闻媒体给予负面曝光的;(6)承包人
原因发生保险事故给发包人造成影响的:(7)承包人现场施工人员未佩戴安全
帽及违规操作的;(8)承包人用电安全、污水(泥浆)排放未按规定要求执行
的;(9)承包方自检资料完整、规范,数据真实、准确,检查频率达不到规范
设计和相关要求。(10)进场的原材料检测频率不符合要求:(11)工程相关
试验频率不符合要求,未能全面反映工程总体质量状况,实验数据虚假或错误较
多、偏差较大。(12)承包人未能采取有效措施来控制、降低施工现场的扬尘、
噪音等环境污染,或因环境污染造成被相关部门责令停工的。(13)承包人进场
施工前未按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14)对于发包人提
供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等资料,承包人应进行详细核实,遇见资料与现场
情况不一致时没有立即向监理单位和发包人报告,由于承包人野蛮施工或未认真
核实而引起的相关责任事故的。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承包人在施工中对规定现场
的已完工工程的成品造成损毁及污染的;需负责整改并承担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同时承包人同意向发包人支付5000元/次的违约金。
(2)经查实,承包人在本工程上有出借资质或挂靠施工现象,视为承包人
违约:承包人需立即进行纠正的同时还需向发包人支付30万元的违约金。发包
人还有权采取终止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停止支付工程款,并要求承包人赔偿
一切损失。
(3)在施工期间由于承包人原因发生安全及质量事故:每发生一次,根据
事故的影响程度,承包人还须向发包人支付2000—100000元的违约金;
(4)如承包人未能按本合同约定在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垃圾、平整场地,
则发包人有权自行清理垃圾、平整场地,承包人除应负担发包人因此而发生的费
用外,还应按本合同总价款2%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5)如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周边住户和单位投诉或被新闻媒体给予负面
光的;承包人需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同时承包
人同意向发包人支付5000元/次的违约金。
(6)如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保险事故给发包人造成影响的:承包人承担违约
责任,需向发包人支付保险赔付金10%的违约金。
(7)承包人现场施工人员未佩戴安全帽及违规操作的;承包人同意向发包
人支付200元/人·次的违约金。
(8)承包人用电安全、施工围挡未按规定要求执行的;承包人同意向发包
人支付2000元/次的违约金;承包人施工围挡应内外整洁,至少每周清理一次,
对未予及时处理的污垢,承包人同意向发包人支付1000元/处的违约金。
(9)如承包人未能采取有效措施来控制、降低施工现场的扬尘、噪音等环
境污染,或因环境污染造成被相关部门责令停工的,承包人同意向发包人支付
10000元/次的违约金;因环境污染造成被相关部门责令整改的,承包人同意向
发包人支付3000元/次的违约金。
(10)对于发包人提供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等资料,承包人有进行详
细核实的义务,遇见资料与现场情况不一致时应立即向监理单位和发包人报告,
由于承包人野蛮施工或未认真核实而引起的相关责任事故,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所有责任。每发生一次,根据事故的影响程度,承包人还须向发包人支付2000
—100000元的违约金:
(11)如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将其在施工过程中获悉的发包人商业秘
密向第三人泄露(如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内容),发包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同时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本合同总价款的10%标准支付违约金。如承包人支付了
违约金后仍不能弥补因其泄露发包人商业秘密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的,承包
人还应赔偿发包人的实际经济损失。
(12)为加强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方面的控制,确保工程顺利进行,便
于发包人定期对工程建设情况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将要求限期整改,并按
相关要求对承包人收取违约金。
质量方面:①承包方应保证每次自检资料完整、规范,数据真实、准确,检
查频率必须符合规范设计和相关要求。达不到要求的,视同承包人违约,承包方
应按500元/次的标准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②承包方应及时、准确对分项工程
质量进行自验评定。监理方和指挥部定期抽查,每次抽查合格率达不到100%的,
视同承包人违约,承包方应按1000元/次的标准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③施工抽
查中需确保无质量问题。如存在质量问题,每发现一处,承包方按相关要求整改
外并按500元/处的标准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造成局部返工时,承包方应按2000
元/处的标准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问题较严重且因返工影响工程整体进度时,
根据实际情况,承包方应按2000—5000元/处的标准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④原
材料进场前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同意后方可进场,检测频率应符合要求,
不合格的材料不得用于工程施工。违反上述规定的,发包人将责令清退出场,承
包方应按1000元/批次的标准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工程相关试验频率应符合
要求,能全面反映工程总体质量状况,实验数据真实、正确、及时、有效。施工
单位负责人在资料中签署姓名必须齐全、字迹清晰可辨、整洁、符合标准文件的
要求。违反上述规定的,承包方应按1000元/页的标准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
承包人因工程质量和规范管理问题,受到质量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和通报的,
承包方应按2000元/次的标准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
安全文明施工方面:①对承包人违反安全规范要求进行施工的,或现场存在
安全施工隐患的,每发现一处,扣除1000元的安全措施费,并限期整改。②如
因安全文明问题受到质量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和通报的,按2000元/次的标
准扣除安全措施费。现场出现施工安全事故的,根据程度和影响,发包人将及时
报行政主管部门并依法追究施工单位相关责任。
工程进度方面:①承包人应根据施工合同工期的约定,制定切实可行的施工
组织计划,并形成工期进度计划表,报监理和发包人审核后予以公开,接受考核。
②承包人和监理人根据工期进度计划对每天应完成的工作量及在岗人员数量进
行考核备案,分部分项的工程量不能按时完成的,承包方应按2000元/天的标准
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人员未到岗的,承包方应按500元/人·天的标准向发包方
支付违约金。③以每周为一个节点,工期延误超过7天的将对施工单位进行双倍
收取违约金,并发包人可根据工程需要,另行安排其他施工队伍替换承包人赶工
期,所需费用双倍从总包单位的工程进度款中扣除。④施工单位施工进度按照施
工计划如有超前的,每超前一天,可按工期滞后违约金的相同标准抵扣违约金。
5本工程应达到发包人要求的质量标准,承包人应按照现行的国家施工验收规范
和资料评定标准施工。如第一次工程竣工验收时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时,承
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为履约保证金的30%;第二次工程竣工验收时工程质
量仍达不到合格标准时,发包人将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且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
不再支付剩余工程款,承包人还应当另行承担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实际损失。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达不到合格标准,承包人必须进行整改,其整改所需时间计
算在合同总工期内。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按前述有关条款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①如承包人在本工程投标期间弄虚作假、相互串通投标,在工程实施期间被查证
属实的,视同承包人违约,发包人将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并可采取终止施工合
同并不再支付剩余工程款、向招投标管理部门报告等措施。
承包人同意违约赔偿金、罚款在每次付工程款中扣除,且承包人不存在任何
异议。
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在本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必须在5爱
日内无条件退场并完成清理工作。发包人将按承包人已完成合格工程量的60%给
予结算,承包人并承担由此而给发包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
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17.不可抗力
17.1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天内完成款项的
支付。
18.保险
18.1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承担合同履行期间所有按规定由甲乙双方
投保的内容。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投保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附加第三方责任
险)等,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及人身意外伤害险。
承包人须对进入施工现场人员的意外或伤亡负全部责任。发包人对包括但不
限于任何雇员的意外或伤亡,不论该人是受雇于承包人或其分包人,皆不负任何
法律上的赔偿责任,承包人须保障发包人免负任何有关的索偿、要求、诉讼、成
本、费用和支出。
承包人须对与本工程有关或本工程进行期间发生或本工程引致的人身伤亡
及财产损坏负费用、损失、索偿或诉讼等法律责任,并须保障发包人免负该等责
任,除非有关伤亡是发包人所引致的
承包人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第三方
人身险以及国家其他相关文件规定的必须要办理的保险。
18.3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卜
18.7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20.争议解决
20.3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其他事项的约定:L。
20.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宿迁市人民法院起诉。
21.补充条款
21.1如发现进场施工队伍与投标施工队伍有重大改变、或被他人挂靠、倒卖
工程等现象,发包人有权要求随时退场,所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追偿承包人
因此而给发包人所造成的一切经济责任,并将此情况通报给市公管办或其他相关
部门。
21.2承包人进场施工前必须按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
金。
山
21.3如因承包人违约行为导致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诉讼或者仲裁给发包
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当赔偿发包人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发
包人为主张权利而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评估费、交通差旅费、律师
费等费用。
21.4双方住所地及其他联系方法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否则应当
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等文件既可直接或者邮寄送达,
也可通过《宿迁日报》或者《宿迁晚报》刊登公告进行送达,报刊刊登公告的次
日即视为承包人接收。
21.5所有场内临时设施(含办公、加工场、仓库、生活区等)的搭设位置应
符合发包人开发建设的需要,由发包人统一安排,承包人在搭设前应经发包人批
准,发包人要求清理的,承包人应无条件负责清理,相关费用已综合考虑在措施
费中,不另外计取。若提供的临时设施用地无法满足正常施工需要,则由承包人
自行在红线外解决,其场地费用、临时设施搭拆、租购等相关费用综合考虑报价,
不另外计取。
附件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宿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承包人(全称):苏州吴林园林发展有限公司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经协商一致就青岛路(顺堤河桥至富康大道)一体化改造工程(工程全称)签订
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
责任。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不少于2
年,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_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
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
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
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
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
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
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展有
发
局经济
包承包
地9
代表人法定代签字
委托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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