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公开询价公告
成都轨道交通自动售检票安装工程项目部零星物资采购公开询价(第二批)文件
文件编号:AFC-LX-2024-05
成都地铁30号线一期自动售检票及智慧乘客服务平台(含车站安检设备)系统有两个部分组成:一是自动售检票系统一是自动售检票系统、是一个计程计时计次的封闭式全自动收费系统,系统使用非接触式IC卡及电子车票作为车票媒体,其中实体单程票、储值票均采用卡式,其中单程票采用非接触式UL卡,储值票采用CPU卡。系统具备处理非接触式IC卡及电子车票等的能力,包括“一卡通”票卡及轨道交通专用非接触式IC卡及电子车票等;二是智慧乘客服务平台(含车站安检设备)系统,主要是智慧安检、智慧票务系统、智慧测温系统、人脸对比服务、智慧乘客服务平台与MLC多元支付平台。
项目业主为成都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项目资金已落实,询价单位为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本项目现已具备采购条件,现进行公开询价,欢迎感兴趣投标人积极参与。
1. 项目概况与采购内容
1.1 项目概况
成都轨道交通 30 号线工程一期工程线路长约 27.967km,均为地下段,全线共设置车站 24 座,其中 14 座换乘站,最大站间距为 2105m(双流机场 2 航站楼站~寺圣站),最小站间距为 594m(金融城北站~府城桥站),平均站间距为 1183m。
1.2询价内容:(见附件一:采购物资一览表)
2. 询价文件的获取
2.1在铁建云采(www.crccep.cn)进行报价。
3.技术要求
3.1 请参照技术规格书,若无技术规格书请按照行业技术标准或国家标准执行。
4.合同主要条款及事项
4.1标的物名称:各包件所列物资及其购置、运输、交验。
4.2价格:价格依据被询价人的报价。报价须含购置、运输、交验的全部费用,为到站交货价。
4.3数量:依据包件所列数量。
4.4合同付款方式为到货验收合格并取得厂家所开具的等值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办理付款,支付卖方所交付物资款项至100%(采用网银支付方式支付)。工程开通后,买方向卖方支付除质量保证金外其他应结算款项(采用网银支付方式支付)。质量保证金为合同金额的0%。
4.5交货期:以供货通知单为准。
4.6交货地点: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锦贤国际C座成都轨道交通自动售检票安装工程项目部。
4.7交验:随货提供产品合格证。
4.8验收标准:参照3.技术要求。
5.答疑澄清
潜在供应商在仔细阅读询价文件后,若还有需采购人澄清的问题,必须以书面形式签字盖章后于2024年 5月13日12:00前发至(596846028@qq.com),采购人于2024年5月14日12:00前进行答复。
6. 报价文件的递交
6.1报价文件递交的时间为:2024年5月15日9时00分前在铁建云采(www.crccep.cn)搜索“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成都轨道交通自动售检票安装工程项目部”选择对应包件进行报价。
6.2报价文件开标时间:2024年5 月15日9时00分。
7、开标时间、地点
7.1开标时间:2024年5 月 15日9时00分。
7.2开标地点:铁建云采。
8. 采购及联系人
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成都轨道交通自动售检票安装工程项目部
联系人:庞先生,18880411552
技术联系人:陈先生,18380434072
邮箱:596846028@qq.com, 703086031@qq.com
二〇二四年五月9日
附件一:
采购物资一览表
序号 | 包件号 | 物资名称 | 型号规格 | 单位 | 数量 | 投标人资格 |
1 | LX-01 | 摄像机吊杆 | 定制6m:子母杆;不锈钢1.5mm | 根 | 320 | 1、供应商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2、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投标人须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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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底座 | 600*1100*500;63*63*6mm角钢 | 个 | 120 | ||
3 | 支吊架 | 40*4角钢 500*300 | 套 | 2300 | ||
4 | 支吊架 | 40*4角钢 500*200 | 套 | 2200 | ||
5 | π型支架 | 40*4扁铁 250*50 | 套 | 1100 | ||
1 | LX-02 | 镀锌化学螺栓 | M16*190(含试剂) | 套 | 12000 | 1、供应商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2、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投标人须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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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LX-03 | 铜鼻子 | SC16-8;闭口 | 个 | 5000 | 1、供应商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2、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投标人须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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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铜鼻子 | SC35-10;闭口 | 个 | 50 | ||
3 | 铜鼻子 | SC50-10;闭口 | 个 | 50 | ||
4 | 铜鼻子 | SC70-10;闭口 | 个 | 50 | ||
5 | 铜鼻子 | SC95-10;闭口 | 个 | 50 | ||
6 | 铜鼻子 | SC25-8;闭口 | 个 | 220 | ||
7 | 铜鼻子 | SC10-8;闭口 | 个 | 28 | ||
8 | 铜鼻子 | SC2.5-6;闭口 | 个 | 1000 | ||
9 | 铜鼻子 | OT4-6;开口 | 个 | 42 | ||
10 | 铜鼻子 | OT6-6;开口 | 个 | 330 | ||
11 | 切割片 | Φ400 | 张 | 935 | ||
12 | 切割片 | Φ100 | 张 | 1210 | ||
13 | 吊卡 | DN25 | 枚 | 37950 | ||
14 | 钻头 | Φ10 | 枚 | 110 | ||
15 | 钻头 | Φ12 | 枚 | 110 | ||
16 | 管卡 | φ50 | 个 | 2640 | ||
17 | 管卡 | φ40 | 个 | 102 | ||
18 | 管卡 | φ25 | 个 | 858 | ||
19 | 管卡 | φ32 | 个 | 3740 | ||
20 | 管筘 | φ50 | 个 | 2640 | ||
21 | 管筘 | φ40 | 个 | 94 | ||
22 | 管筘 | φ32 | 个 | 3795 | ||
23 | 管筘 | φ25 | 个 | 1045 | ||
24 | 线管直接头 | φ50 | 个 | 1034 | ||
25 | 线管直接头 | φ32 | 个 | 2035 | ||
26 | 线管直接头 | φ25 | 个 | 165 | ||
27 | 线管直接头 | φ40 | 个 | 28 | ||
28 | 线管三通 | φ50 | 个 | 451 | ||
29 | 线管三通 | φ40 | 个 | 16 | ||
30 | 线管三通 | φ32 | 个 | 1210 | ||
31 | 线管三通 | φ25 | 个 | 308 | ||
32 | 线管弯头 | φ50 | 个 | 638 | ||
33 | 线管弯头 | φ40 | 个 | 11 | ||
34 | 线管弯头 | φ32 | 个 | 1540 | ||
35 | 线管弯头 | φ25 | 个 | 550 | ||
36 | 丝杆 | φ10 | 米 | 8800 | ||
37 | 拉爆膨胀 | φ10 | 套 | 4400 | ||
38 | 电缆压板固线器 | 196*40(含胶垫和配套螺丝);钢塑 | 套 | 6000 | ||
39 | 跨接地线 | 黄绿,4mm2*300mm | 根 | 4400 | ||
40 | 金属软管锁扣(钢管) | φ32 | 个 | 600 | ||
41 | 金属软管 | φ32 | 米 | 1000 | ||
42 | 金属软管 | φ25 | 米 | 2000 | ||
1 | LX-04 | 成品保护套 | 三防布 | ㎡ | 3300 | 1、供应商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2、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投标人须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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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LX-05 | 跳纤 | SC-LC/1.5M(多模) | 条 | 1600 | 1、供应商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2、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投标人须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
2 | 跳纤 | FC-LC/1.5M(单模) | 条 | 1600 | ||
3 | 跳纤 | LC-LC/3M(多模) | 条 | 550 | ||
4 | 跳纤 | FC-LC/3M(单模) | 条 | 550 | ||
5 | 跳纤 | FC-LC/30M(单模) | 条 | 550 | ||
6 | 缠绕管 | φ6,白色 | 米 | 3000 | ||
7 | 魔术带 | 1.6cm*25m,黑色 | 米 | 200 | ||
8 | 尾纤波纹管(白色) | Φ25 | 米 | 1000 | ||
1 | LX-06 | 绝缘胶带 | 1.8cm*25m | 卷 | 2200 | 1、供应商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2、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投标人须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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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透明胶带 | 4.5cm*2.3cm*150m | 卷 | 44 | ||
3 | 热缩管 | φ25 | 米 | 500 | ||
4 | 热缩管 | φ16 | 米 | 500 | ||
5 | 热缩管 | φ6 | 米 | 500 | ||
6 | 标牌 | 70*32;双孔 | 个 | 20000 | ||
7 | 标牌机色带 | 重庆理念IT-3600SY-P200标签打印机碳带 | 盒 | 33 | ||
8 | 记号笔 | 红色、黑色 | 盒 | 440 | ||
9 | 不干胶标签纸 | 38mm*26mm,58张/本 | 本 | 100 | ||
10 | 刀型标签纸 | 刀签38mm*25mm+40P | 张 | 27000 | ||
11 | 热敏刀型标签纸 | 38mm*25mm+40/100张(适用精臣B3S) | 卷 | 300 | ||
12 | 玻璃胶 | 300ml/支;24支/箱 | 箱 | 120 | ||
13 | 喷漆 | 红色,200ml/瓶 | 瓶 | 1100 |
第二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合同编号:
工程项目
物资采购合同
(我方为甲方时适用本范本)
项目经理部名称:(使用单位)
买方(甲方):
卖方(乙方):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合同协议书
招标编号: 合同号:
买方:
项目名称:
卖方:
根据 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或成交通知书、卖方的投标文件及相关保证和承诺,就第 包号(项目编号: )物资的采购和供应,买卖双方同意按以下合同条件签署买卖合同并共同遵守。
1.合同中的名词及术语与以下涉及的合同条款中定义的名词及术语意义相同。
2.本合同协议书及所附下列文件均为构成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投标文件(含经评标委员会接受的澄清和补充资料);
(2)招标文件(含答疑修改等资料)或竞谈文件;
(3)中标通知书或成交通知书;
(4)合同条款;
(5)物资采购清单;
(6)经双方确认的技术文件、会议纪要、承诺书、补遗、澄清资料;
(7)交货批次及交货时间通知书;
(8)本合同其他条款和上述文件提到的其他有关文件。
上述文件应相互补充和相互解释,在不明确或矛盾时,应按以上顺序在先者为准。
3.本合同含税总价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大写 ,其中不含税总价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 ,增值税税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大写 。遇到税率调整,不含税金额不变,税率相应调整,乙方开具的发票不等于甲方应支付的货款,具体金额以双方实际结算为准。(详见《物资采购清单》)。
本合同为单价合同,买方可根据现场施工需要对货物数量进行增减,但货物单价不变,最终结算价款以买方实际接受的货物数量为准,双方根据最终结算数量应及时签订补充合同。
本合同价格包括合同货物等费用,还包括合同货物运抵买方指定地点前的税费、包装运杂费(含保险)、设计联络费、设备就位费(即现场卸车费)、验收配合费、维护保养费、上道检测费(即货物到达施工现场后买方根据施工需要检测的试验费由卖方支付),工厂监造费、安装指导费、技术服务费(含培训)、安装开通调试费、保险费等,以及卖方在执行本合同时发生的其他所有费用。
4.交货期限:卖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按买方要求全部供货。具体交货批次和交货时间以买方通知为准。
5.卖方保证按合同规定向买方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物资,买方按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结合支付,支票□、网银支付☑、电汇凭证□、商业汇票□、中国铁建财务有限公司承兑汇票□、供应链债务凭证□。
6.卖方纳税人身份为: (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其他);卖方向买方提供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
7.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8.对合同有其他任何修改或补充,应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应为书面形式,且需经双方代表签字和加盖合同专用章,其构成合同文件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9.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买卖双方各执 份;副本 份,买方执 份,卖方执 份。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双方同意采用电子合同形式签订。
10.本合同经买卖双方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时生效。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双方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以下为合同签署页,无正文)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现场联系人: 现场联系人: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序号 | 物资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到站价单价(不含税) | 到站价单价(含税) | 到站价合价(不含税) |
税率(%) |
税额 |
到站价合价(含税) | 发站 | 交货地点 | 备注 |
甲 | 乙 | 丙 | 1 | 2 | 3=1*2 | 4 | 5=3*4 | 6=3+5 | 丁 | 已 | |||
1 | |||||||||||||
2 | |||||||||||||
3 | |||||||||||||
4 | |||||||||||||
合计 |
物资采购清单
金额单位:元
说明:1、本清单中的到站价格包含货物到达买方指定运达目的地的包装、运费、保险、装卸、调试以及伴随服务的所有费用。
2、供货时间、地点和数量以买方具体供货通知为准。
3、最终结算数量按照实际交付合格数量结算。
合同条款
1.定义
在合同中,有关名词和术语按下列解释:
(1)“合同”指买方和卖方之间达成的协议,包括合同协议书及所有的附件和所有提到的文件,对卖方与买方都具有约束力。
(2)“合同金额”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含税价格。
(3)“物资”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须向买方提供订货明细表中规定的一切物资。
(4)“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安装、调试配合、提供技术援助、培训指导、委托试验、生产监造、发运交接等伴随服务和合同中规定卖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5)“买方”指本合同书中指明并与卖方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6)“卖方”指与买方签订合同协议书,提供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7)“监理单位”指本建设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作为合同物资到达施工现场验收单位之一。
(8)“天”指日历天。
(9)“公章”指行政公章、合同专用章。
2.标准和适用性
2.1本合同项下交付的物资应符合技术规格书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2除非技术规格书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合同文件和资料的使用
3.1没有买方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由买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技术规格书、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需的范围。
3.2非经买方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外,卖方不应使用合同条款第3.1款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3.3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条款第3.1款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是买方的财产。物资交付后30日内,卖方应无条件将其原件及复件归还买方。
4.知识产权
4.1卖方应保证,买方使用本合同物资或物资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诉讼、仲裁或其他任何形式的索赔。如有发生,卖方将承担全部责任以及由此所发生的全部费用,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买方向第三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罚金、罚款,因涉诉产生的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保全费、差旅费、鉴定费、执行费等全部费用以及买方采用替代产品所支出的费用。
5.联络
5.1买方负责督促和检查卖方的合同履行情况。
5.2卖方应按项目设卖方代表,负责物资生产、供货、质量检验、交接、调试、技术服务(含售后服务)等环节的业务协调以及与买方、施工单位等的联络,并在合同生效后3天内提供卖方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书。
5.3卖方代表的变更、撤销应获得买方的书面认可。买方有权根据卖方代表的工作情况,提出更换人员的要求。卖方应根据买方的要求尽快重新安排上述人员。在新任人员到任前,原卖方代表应继续承担合同5.2款的职责。
6.计划和报告
6.1在本合同签署后7天内或发货前30天,买方向卖方提出月供应计划。
6.2卖方收到月供应计划后2天内,应向买方提交可行的生产、运输、供应方案。如买方认为需要调整,卖方应根据需求修改以上方案。
6.3卖方应根据买方的供应计划,每月向买方提交一份进度报告。如果实际进度比计划进度滞后,应说明原因及改进措施,保证合同正常履行。
6.4具体交货批次、时间和地址以买方《交货批次及交货时间通知书》为准。
7.检验、测试
7.1在交货前,卖方应按合同要求对物资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全面详细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物资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合格证书,此证书将作为买方接收物资的必要证据,但不作为有关规格、数量或重量等的最终检验结论。卖方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检验证书后面。
7.2 检验和测试可以在卖方生产厂的所在地、交货地点或物资的最终目的地进行。如果在卖方生产厂的所在地进行,买方有权参加在交货之前对物资的检验与测试。卖方应免费提供工作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和仪器。
7.3 如技术规格书中对检验、测试有明确规定,从其规定。
8.包装和标记
8.1卖方提供的全部物资均应按技术规格书规定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运输、装卸、防潮、防雨、防震、防锈等需要,确保物资安全无损运抵合同约定地点。
8.2物资的包装、标记和证件,须符合《产品质量法》及技术规格书规定的内容,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符合买方的合理要求。
8.3由于货物包装不当或采取防范措施不充分致使货物损坏或丢失,卖方均应按照合同的规定负责修理、更换或赔偿。如因卖方原因造成合同货物的误运,卖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额外费用和给买方造成的损失。
9.运输和保险
9.1卖方负责办理物资在运抵目的地途中的运输和保险。卖方应将物资完好无损地运送到合同约定地点。由卖方负责安装的货物,货物运抵现场移交后至安装完毕交付买方使用前的保险责任仍由卖方负责。
9.2物资运输途中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卖方承担并由卖方与承运人、承保人办理理赔事宜。物资接受之前的所有风险和运输费用均由卖方承担,买方对货物接受以买方向卖方出具的货物验收单据为准。
9.3卖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组织供应,合同物资应在要求的时间前送达交货地点。
9.4卖方应在物资装运前24小时之内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等形式将合同号、物资类别名称、数量、运输工具名称、车/船号及启运日期通知收货人。
10.验收
10.1卖方应随同每批物资发运附一份发货物资清单、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书等必要文件。
10.2物资运抵交货地点后,买卖双方以及施工监理单位应按卖方提供的发货物资清单对到货数量、外观、规格型号、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等进行核对查验。如发现包装破损,应作出记录并立即检查。确认是否对货物本身造成损伤,如确认对物资本身造成了损伤,卖方应及时更换被损伤的物资,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
补救以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验收按照技术规格书约定方式进行,质量验收以质量证明书为依据,并由买方收货人抽样复测。
10.3买方抽样复测以监理部门认可的试验室检测结果为准,卖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以买卖双方认可或共同选择的省级及以上质量检测部门检测结果为准。如果任一被检测或测试的物资不能满足技术规格的要求,买方可以拒绝接受该物资。卖方应更换被拒绝的物资,并承担相应检验费用。
10.4物资经验收合格后,买方向卖方出具验收单据。此验收合格的单据不作为判定物资质量的依据。
10.5买方出具验收单据后,物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但并不解除卖方对其物资应负的质量责任。
11.伴随服务
11.1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任一或所有服务,包括“合同条款”与技术规格书规定的附加服务:
(1)实施或监督所供物资的现场组装、安装和/或试运行;
(2)提供物资安装和/或维修所需的工具;
(3)为所供物资的每一适当的单台设备提供详细的操作和维护手册;
(4)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物资实施运行或监督或维护或修理,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5)卖方在卖方厂房或在现场就所供物资的安装、试运行、运行、维护和修理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
11.2 卖方应提供合同条款/技术规格中规定的所有服务。为履行要求的伴随服务的报价或双方商定的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中。
12.备品备件
12.1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与备件有关的材料、通知和资料:
(1)买方从卖方选购备件,但前提条件是该选择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2)在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下,卖方应事先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件;
(3)在备件停止生产后,如果买方要求,卖方应免费向买方提供备件的蓝图、图纸和规格。买方要求卖方提供其他替换备件的,卖方应保证其所提供的替换备件与原备件具有相同或更高的质量。
12.2卖方应按照“合同条款”/技术规格书中的规定提供所需的备件。
13.发票
13.1买方付款前,卖方应向买方提供增值税发票,并保证发票的真实、合法、有效,卖方未提供发票或发票不符合规定的,买方有权拒绝任何一笔款项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13.2卖方发票的提供时间:发票原则上随货同行,或者在每批货物送达后10日内提交给买方签收。
13.3卖方提供的发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遵守如下条款:
(1)卖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交买方办理发票交接手续,无买方经办人员签认,视为卖方未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发生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由卖方承担责任。
(2)因卖方迟延送达、开具错误等原因导致其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通过税务部门认证,造成买方不能抵扣的,买方有权拒绝任何一笔款项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卖方重新开具。
(3)如果买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联和抵扣联,卖方应向买方提供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卖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4)如果获得开具的汇总专用发票,则卖方应提供其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14.合同结算和付款
14.1合同签订后,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 %的预付款,但卖方必须提供相同金额的预付款发票和基本户银行开具的预付款保函。
14.2卖方按照合同规定在交货地点交付货物并经验收合格后,凭以下所有的单证向买方结算货款:
(1)已交付且未结算物资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
(2)出具经买方认可的验收签认结算单(点验单)。
14.3买方收到卖方提供的14.2所列单据后,按照合同条款约定对单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以此作为支付依据,在扣除预付款后,支付卖方所交付物资款项至 (含预付款)。卖方应对所提供单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如经发现单据存在虚假、伪造等情形的,买方有权拒绝付款或要求卖方返还已收到货款直至其提供合法、有效单据时为止,该等情形下买方拒绝付款不视为违约,不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卖方交付物资款项总额不足以抵扣预付款时,待交付物资款项总额累计达到预付款后再行支付。
14.4支付方式:买方按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结合支付,支票□、网银支付☑、电汇凭证□、商业汇票□、中国铁建财务有限公司承兑汇票□、供应链债务凭证□。
14.5工程开通后,买方向卖方支付除质量保证金外其他应结算款项。支付方式:买方按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结合支付,支票□、网银支付☑、电汇凭证□、商业汇票□、中国铁建财务有限公司承兑汇票□、供应链债务凭证□。
14.6质量保证金为合同总价的5%,在质量保证期满3个月并确认交付货物无任何质量问题后,买方在30日内无息支付卖方。如发生纠纷,待纠纷最终解决后30天内付清。
14.7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价款,但因甲方的业主计价拨款延迟、不可抗力等非甲方原因造成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15.保证
15.1卖方向买方保证严格按合同要求提供合同物资和服务。
15.2卖方保证合同项下的所有物资是采用先进的工艺和合格的材料制成,提供的物资及其组件应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合格品,并完全符合技术规格书规定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技术标准的要求。由于工艺或材料的问题而导致物资的任何缺陷,卖方对此负责。
15.3 买方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卖方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卖方在收到通知后应在3天内到达现场并解决问题,否则承担给买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15.4卖方保证对由于生产制造或者其他未交付买方前既已存在的原因造成物资的任何缺陷负责,卖方收到买方关于物资缺陷书面通知时,保证迅速进行缺陷修补、更换,所产生的费用由卖方全部负责。
15.5卖方对其交付的物资,负有保证第三方不得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 。如买方因使用合同物资收到第三方诉讼,卖方应在买方协助下,自行处理与第三方的诉讼,并赔偿买方因此遭受的任何费用损失。
15.6卖方基于本合同关系,负有保证第三方不得向买方主张债权的义务。如买方因与卖方的本合同关系收到第三方诉讼或仲裁,由卖方自行解决,并承担由此对买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声誉、经济损失。
15.7买方将物资转让给第三方,卖方对买方的质量、知识产权等保证责任延展至第三方。
16.质量保证
16.1质量保证期为 (工程项目名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4个月。
16.2质量保证金为合同总价的5%,从买方支付卖方第一笔款项时由买方累计扣留直至达到合同约定比例为止。
16.3卖方应对所提供物资的质量负责。
16.4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提供合同约定的服务,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金额中。
16.5卖方已全部履行完合同义务的,质量保证金的返回按照14.6条的规定进行。质量保证金的支付并不免除卖方对交付物资质量的保证责任。
16.6卖方在合同物资质量保证期外但在合同物资寿命期内提供的其他服务,费用由买卖双方商定。但买方或者最终用户的损失是由于产品内在缺陷造成的,卖方仍要承担全部质量责任;如买方因此承担对第三方赔偿责任的,买房有权向卖方追偿。
16.7监造
(1)买方对“合同条款”指明的物资实施驻厂监造。
(2)买方可安排监造人员就产品从原材料到产成品的全部生产工艺及检测过程实施驻厂监造。
(3)驻厂监造人员根据本合同对物资制造的质量保障体系、原材料及外购件的采购质量、产品工艺方案与工序质量控制计划、关键工序控制点设置情况、质量检验与试验的设备仪器、包装技术方法与贮存场所、检查与分析质量记录等实施检查监督,卖方须给予全面的配合,并提供监造工作条件。
(4)监造物资通过卖方检验合格,并其合格证书经驻厂监造人员加盖监造专用章之后方可发往施工工地,卖方在履行合同期间如对驻厂监造人员的工作有不同意见,可向买方反映,通过买方协调解决。
16.8对超出质保期但未使用的物资,买方在使用时发现为不合格产品,经双方核实确认非因买方使用不当造成,卖方应依照买方要求进行退货或换货。
17.变更及合同修改
17.1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买方可以依据工程进度提前15天书面向卖方发出变更通知,按实际需要对合同规格、数量、交货地点和交货期进行调整,卖方应予执行。发生调整的,买卖双方应当签订补充协议。
17.2合同有效期限届满前10天,买卖双方可针对原合同未履行部分提出延长合同有效期要求。双方同意延长的,应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有效期相应延长至双方约定日期。
17.3.如果数量发生变化,根据本合同约定的物资单价调整合同金额。如果交货地点发生变化,根据运输里程和运输单价更新计算运杂费并相应调整合同金额。
17.4因工程实际原因导致规格发生变化,买卖双方应按照本包件招标相同规格的中标单价确定单价,如果没有相应规格的单价,可以由买卖双方比照相近规格的报价协商确定出厂单价。
17.5买方要求调整物资规格、数量或者变更交货地点的,卖方应执行;卖方如需延长履约时间应书面申请,买方同意后执行。
18.分包条款
18.1在没有买方事先书面许可的情况下,卖方不能进行任何形式的合同分包或者转包。
19.索赔
19.1如果卖方未履行其在合同下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买方可要求卖方支付5%的违约金,并按下列一种或两种结合起来的方式承担赔偿事宜。
(1)卖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买方,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税金、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退回物资所发生的其它费用以及违约扣款。
(2)用符合合同规定的新物资更换或者修复有缺陷的物资,卖方应承担更换或者修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如果该缺陷出现在质量保证期内,则同时延长所更换或者修复物资的质量保证期。如因更换或修复缺陷物资,导致卖方无法按期交货或提供服务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根据合同条款第20条承担误期赔偿费。
19.2 只要买方的索赔通知是在质量保证期届满后第30日以前提出的,索赔便应被认为是有效的,但并不排除买方在质量保证期满30日后依据法律规定主张权益。
19.3若卖方在收到买方索赔通知后20天内未予回复,该索赔要求将视为被卖方接受。
19.4 若卖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方式在约定时间内消除质量缺陷,买方可自行采取措施消除该质量缺陷,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
19.5卖方提供的发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双方还应遵守如下条款:
(1)卖方未按合同约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实际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低于合同中约定税率的,卖方除应向买方支付无法抵扣部分的税款金额外,卖方还应向买方支付合同总价5 %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买方损失的,卖方应予赔偿。
(2)卖方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提供发票,买方有权拒绝付款,并赔偿买方因此提前支付的税款而造成的损失。
(3)卖方开具虚假、作废等无效发票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开具、提供发票的,卖方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应向买方支付合同总价5% 的违约金,卖方提供履约保证金的,买方有权扣除卖方全部履约保证金,以上违约金或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买方损失的,卖方应予赔偿;卖方重新开具的发票仍与合同约定不符的,卖方除按本项前述约定承担责任外,买方拒绝接收;卖方无法开具合同约定的发票的,卖方除按本项前述约定承担责任外,卖方应退还买方已付款项,赔偿由此给买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19.6若卖方未按买方供货通知提前所供的物资、多供的物资,买方有权拒收,若代为保管,卖方应支付保管费、保养费等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
19.7买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迟延付款的,每逾期一日按照未付款部分的 0.1‰ 向卖方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违约金总额不超过本合同总金额的 5‰。如因卖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买方有权拒绝支付任何价款,且不承担违约责任,直至卖方完成合同义务并赔偿买方损失。
20.供应延迟赔偿
20.1供应延迟是指在合同有效期内,卖方执行分期供应订单出现下列情况:
(1)提供物资品种或规格与供应订单要求不符,影响买方项目进度;
(2)不能按期交货或交货期内提供物资数量不能满足订单数量要求;
(3)交货地点发生错误;
(4)卖方提供的物资质量不能满足买方要求,且不能按时提供退换的。
20.2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卖方执行合同遇到无法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在该情况发生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原因和可能拖延的时间报告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书面报告后,应及时对情况进行评价,并以书面形式确定和通知卖方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
20.3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在不影响买方行使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买方有权从应付货款、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误期赔偿费。卖方延迟赔偿标准为每延误一天,按照未交物资到站价值的百分之一(1%)计扣,至卖方交货或者提供服务时为止。
20.4当延期赔偿金达到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五(5%)时,买方有权根据合同条款第21条的约定终止合同。
21.终止合同
21.1在买方对卖方下列任一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或根据合同条款第17.5、20条所约定的同意延长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物资,且在买方提出改正要求的时限内仍未履行;
(2)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其它义务;
(3)如果卖方未能按合同约定的内容提供发票或未能根据合同19.5条款约定的内容在买方指定时间内整改;
(4)如果卖方所提供物资存在质量问题且被监督部门禁止使用或强制召回;
(5)如果买方有充分依据证明卖方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即属于下述定义条件:
1.“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物品来影响买方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
2.“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订立、实施过程而谎报或隐瞒事实,提供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损害买方利益的行为。
21.2第23.1款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下的合同终止应按照第21.3款规定办理。
21.3如果买方根据上述第21.1款的约定,终止了部分或全部合同,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物资类似的物资或服务,卖方应承担买方因购买类似物资或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在终止部分合同情况下,卖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22.履约保证金
22.1卖方应在合同签订时向买方提交履约担保,用于补偿买方因卖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22.2履约保证金金额为合同总价的10%。
22.3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为合同签订之日至买方工程验收交付之日。
22.4履约保证金在买方工程验收交付之日起30天之内无息返还。
22.5履约保证金因卖方原因导致物资交货时间延长,其履约保函有效期相应延长。
22.6发生下列之一者,则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1)卖方发生20.1款所列的违约行为之一而完全终止合同;
(2)卖方不履行实质性的投标承诺。
22.7 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或不予退还并不免除卖方对已交付物资的质量保证责任。
23.不可抗力
23.1如果合同任何一方受诸如战争、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洪水以及任何其它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无法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受影响的合同一方应将此类事件的发生通知合同另一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4日内将有关当局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合同另一方。
23.2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合同一方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合同义务的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不承担责任,若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但该合同方应尽快将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消除的情况通知合同另一方。
23.3合同双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后,立即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合同期限也应相应延长。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超过15日或自不可抗力时间发生之日起满6个月仍无法消除影响的,合同任何一方均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终止合同不影响履行部分的效力。
24.税费
24.1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税法征收的与卖方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由卖方支付。
25.通知与送达
买卖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本合同所列的地址及联系方式送达。一方如果迁址、电话变更或其他变化,应当在变更或发生变化后七日内书面通知对方。
送达地址: 。
26.争议的解决
26.1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争议时,买卖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友好协商解决。如在30天内未能解决,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并适用申请时该仲裁委的仲裁规则。
(2)依法向 买方注册地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7.适用法律
27.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28.其他特别约定
28.1 买卖双方通过代表联络合同执行有关事宜,一切交往函电均应为书面形式。
28.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买方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其按照合同约定所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债权等部分或全部通过转让、抵押等任何形式转让给第三方(包括但不仅限于办理保理、应收账款质押等),若转让的,转让行为对买方不发生效力,且卖方应承担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卖方已清楚了解并知晓该条款,并予以认可。
28.3卖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留置工作成果和资料。
28.4卖方及其工作人员因履行本合同义务,造成本人或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失的,由卖方自行负责,与买方无关。
28.5卖方已知晓买方的项目经理部及职能部门签署的任何合同或做出的关于担保、抵押、质押、借贷等情形均属无效,买方不承担任何履约义务。
附件
附件1 诚信合规协议
附件2 投诉联系人信息栏
附件1
诚信合规协议
双方同意,本协议是双方订立的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双方愿共同遵守。
一、 公务人员的定义
本协议中的“公务人员”应包括但不限于其他单位的下列人员:
(一)政府的官员、雇员、代表以及代表政府或者经公共权力机构授权行事的人士;
(二)国际组织的官员、雇员和代表;
(三)行使公共权力的政治组织的官员、雇员、代表,或皇室成员;
(四)政府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决定性影响力的公共企业的官员。
二、 遵守反腐败法律
乙方在此声明、保证及承诺,本协议约定的活动或交易相关的乙方及乙方的关联公司、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代理、顾问、承包商、受托人、最终受益人和股东,及所有直接或间接代表乙方行事的个人及相关方,过去未曾、将来亦不会违反或致使甲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关于打击国际商业交易中行贿外国公职人员行为的公约》,及业务所在国的反腐败、反欺诈、反串谋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规则等(合称“反腐败法律”)。乙方特此声明、保证及承诺:乙方及乙方关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代理、顾问、承包商、受托人、最终受益人和股东,及所有代表乙方行事的个人及相关方,过去未曾、将来亦不会发生以下行为:
(一) 为如下目的给予或承诺给予公务人员、个人或实体任何利益:
1.不当影响公务人员的行为或决定;
2.诱使公务人员违反其法定职责从而作为或不作为;
3.诱使公务人员直接通过其个人影响力,或通过其对国内外政府或政府部门的影响力,影响该政府或政府部门的行为或决定;
4.协助乙方、甲方或甲方关联方不当获得或保持商业机会或使其获得不当优势。
(二) 为如下目的给予或承诺给予个人任何利益,无论其是否为公务人员:
1.意图使该个人不当履行其应尽的职责或义务;
2.知悉或相信该个人接受利益即构成不当履行其应尽的职责或义务。
三、 持续义务
乙方在此声明并保证:乙方和乙方的关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代理、顾问、承包商、受托人、最终受益人和股东,及所有代表乙方行事的个人及相关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均会遵守反腐败法律的相关规定。
四、 公务人员参与
除已向甲方披露的情形外,乙方现有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最终受益人、股东(此处不包括上市公司的股东)及员工均非公务人员,其直系亲属亦均非公务人员;若发现上述高级管理人员、董事、最终受益人、股东或员工成为公务人员时,乙方应在合理时间内通知甲方。
五、 无私设资金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不会因为接受反腐败法律所禁止的支付,或为便利反腐败法律所禁止的其他行为,而设立或保有秘密或账外资金、账户或资产,无论其是否与本协议拟进行的交易相关。
六、 合规声明
本协议签署后,乙方应提供其遵守反腐败法律的年度合规证明。
七、 赔偿
乙方承诺:甲方及其代表、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员工及股东不承担因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反腐败陈述、保证与承诺而造成的损失及后果,包括但不限于罚金、损失赔偿金或上述个人或相关方的经济损失。
八、 终止权
根据可靠消息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乙方陈述或有正当来源的新闻报道,如甲方认为乙方已实质性违反其在本附件中的遵守反腐败法律的相关陈述、保证与承诺,则视为乙方实质违反本协议。无论乙方是否因为违反反腐败法律而获罪或受到其他惩罚,甲方都有权终止本协议,且无须为此承担罚金或对乙方支付赔偿。
九、 审核权
乙方应保留所有必要记录以证明其遵守本协议的规定。乙方同意,经甲方事先通知,甲方或甲方指派的审计事务所可查阅或审核乙方与本协议履行相关的会计账簿和记录。甲方及其指派的审计事务所对前述会计账簿和记录的查阅或审核应严格限于本协议所述工作范围,且应仅为合规审核目的。本条所列审核费用应由甲方独立承担。
十、 费用
乙方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所产生的成本及费用应完全由乙方承担,甲方事先同意承担的除外。
十一、 调查通知
乙方同意,如其发现其因与本协议相关的行为正被执法或监管机关、政府机构、国际组织、证券交易所或非政府组织调查,应立即通知甲方;此外,如乙方发现其因违反反腐败法律而正被执法或监管机关、政府机构、国际组织、证券交易所或非政府组织调查,无论被调查行为是否与本协议相关,应立即通知甲方。
咨询举报邮箱:xiangfaming.dqh@crcc.cn。
附件2
投诉联系人信息栏
投诉联系人: 高晓艳
投诉联系电话: 028-81726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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