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执法局高新区2021年道路交通设施维护维修服务采购项目合同公告
金额
800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3/10/12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XJCG-GK-202310090006-1 采购人(全称):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执法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程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高新区2021年道路交通设施维护维修服务采购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XJCG-202310090006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3-08-24 —— 2024-08-23 3.2 履行地点:长沙市高新区(采购人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乙方承接甲方以任务通知单等方式确定的服务任务。具体服务内容以甲方任务通知书列示的内容及范围为准。 3.4履约担保:本项日服务期限为三年,合同一年一签,本合同为第三年合同。本合同签订前乙方向甲方提交第三年合同履约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为第三年合同金额的10%,完成本合同相关内容且无违约责任后,甲方在3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无息退还。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进度款每3个月办理一次中间计量支付,按验收合格工程量金额支付60%;一个合同期内办理一次结算,结算终审完成后支付至结算终审金额的95%,余款在过质保期后一月内一次性支付。 4.2 收款账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潇湘支行(湖南程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43050180393600000098)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详见专用条款质量标准及要求。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详见专用条款质量标准及要求。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详见专用条款甲乙双方权利与义务。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其他详见专用条款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盖章后 生效 11.其他条款 第二部分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1.定义 1.1合同当事人 (1)甲方(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向供应商购买货物、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采购的甲方名称、地址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2)供应商(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而取得中标结果,并向甲方提供货物、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2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页、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 (3)“货物”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 技术资料和材料。 (4)“伴随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例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协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5)“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 (6)“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运行的现场,其名称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2.合同的适用范围 (1)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2)合同内容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而确定。 3.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中标结果一致。 4.合同价款 具体合同价款见本合同第3.1条。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共它任何费用。 5.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1)乙方应当在甲方确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履行合同,具体的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2)乙方提供服务的应当在甲方指定的地点完成服务项目。 6.货物的验收 (1)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2)货物的表面取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3)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4)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5)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6)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 (7)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另有约定的除外) 7.货物包装要求 (1)乙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 场。由于包装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 (2)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 8.运输和保险 (1)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第5.1条规定的交货地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2)乙方应向保险公司投保以甲方为受益人的发运合同货物发票金额的110%运输一切险。 9.质量标准和保证 9.1 质量标准 (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 版本的标准。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9.2 保证 (1)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规定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10.权利瑕疵担保 (1)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2)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3)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1.知识产权保护 (1)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2)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12.保密义务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13.合同价款支付 (1)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凭甲方开具的《验收单》办理合同价款结算手续。 (2)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财政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库管理部门申请支付,经国库管理部门审核后直接支付给乙方。 (3)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甲方自行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内支付。 (4)支付合同价款时, 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行和账号以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了财务 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证明文件,报经甲方审查同意。 (5)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规定。 14.伴随服务 14.1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 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14.2 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制造商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5)【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与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和要求”规定的其他伴随服务。 14.3乙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15.违约责任 15.1质量取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 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 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 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 。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15.2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20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 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 一且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6.合同的变更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2)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3)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17. 合同中止与终止 17.1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17.2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18. 合同转让和分包 (1)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2)乙方未在投标文件中说明,不得将合同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3)根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经甲方同意,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可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19.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2)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3)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 理由的报告。 20.解决争议的方法 20.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后十日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财政部门提请调解。 20.2 调解不成可以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中规定下列方式之一提起仲裁或诉讼: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3 如仲裁或诉讼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维续执行。 21.法律适用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 22.通知 (1)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 (2)通知以送到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 23.合同未尽事项 合同未尽事项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24.合同生效 本合同在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三部分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甲方(全称):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执法局 供应商(全称):湖南程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为加强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本合同建设项目经相应招标程序,确定由乙方承担施工任务,现就有关建设施工事宜,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木项目实际情况,经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项目概况 1.1项目名称:高新区2021年道路交通设施维护维修服务采购项目 1.2项目地点:长沙高新区 1.3资金来源:长沙高新区财政拨款 1.4项目内容 (1)高新区道路交通设施(标线、标志牌、信号灯、立杆、基础等)的维护维修工作及单个任务单金额小于100万元交通设施新增、改造等,确保道路交通设施的完好无损、整洁美观,精致精美,进一步推动交通设施的规范化、精细化、长效化。 (2)甲方指定的上述范围内的其他维护维修项目。 2、合同工期 指具体项目的施工工期,以甲方确定的工期为准。乙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本项目的全部施工任务并确保通过验收。 3、 合同金额 (1)服务期限三年,暂定总价8000000元/年,合同一年一签。 (2)合同单价按乙方中标的单价为准,该单价为包干价,包含了完成维护维修项目的全部费用,包括施工期间的培训、管理、安全维护、运输、人工等一切费用。 (3)工程结算总价=签证或验收认可的数量*中标单价。 (4)最终结算金额以长沙高新区审计部门审定金额为准。 4、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 4.1、验收程序采用简易验收程序 4.2、质量标准与要求 (1)维修维护质量标准按照 GB5768—200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国家标准、GB14886-2016《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国家标准及国家、省、市有关标准和甲方制定的技术条件等执行,若不符合其质量要求,由乙方立即无条件进行整改。由此发生的费用购人不再另行计量支付。 (2)乙方必须根据甲方下达的任务单,严格按施工规范及技术说明进行维护施工,未经甲方和主管部门同意不得修改;如确因施工原因需修改时,需经过甲方和主管部门同意方可施工。乙方在施工中必须无条件接受甲方委派的现场施工人员的质量监督和管理。 (3)质量保修;质保期为1年,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4)质保期内如发现质量问题,乙方应当在接到甲方保修通知之时起24小时内派人保修,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乙方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甲方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理,其费用由乙方双倍承担,甲方可在质保金或后续工程款中扣除,不足部分应由乙方补足, 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4.3、验收标准与要求: (1)每季度办理一次整体验收。维护维修项目完工后,乙方自查自检合格后,按季度编制各类竣工图表和资料,并在甲方认为工程符合完工验收条件后,提出完工验收申请。完工验收由甲方主持,由甲方等有关部门组成完工验收小组,出具验收报告。 (2)验收不合格的,由乙方负责返工,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且工期不予顺延。 (3)无论甲方代表和主管部门是否参加验收或者己验收合格,当其提出对己经完工的隐截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 隐藏或修复后隐蔽。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5、工程变更 5.1、施工实际情况与设计图纸有下列之一不一致的情形,以及由此引起的工程项目合同内容的微调,乙方可申报工程洽商。 (1)在施工图设计以外,由甲方主动提出的工程量变更。 (2)未包含在项目设计内,又为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所必须、非乙方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变更。 (3)因工程助探或项目设计与现场情况不符引起的设计方案变化及工程量变更。 (4)其他与工程项目本身没有直接联系,不属于变更设计和工程量变更引起的事项,在工程项目合同任务范围以外由甲方下达任务的施工内容,如配合拆迁安置、统一行动、重大活动、排洪抢险等重点工作或重要性活动形成的工作内容。 5.2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 5.3所有变更事项实施前,必须先行呈报洽商函和工程变更对应的价款或计价标准,经甲方审批同意后方可启动相关施工工作。否则凡属事后补签的,甲方一概不予结算。 5.4《工程洽商函》经批准后,按程序办理签证。甲方代表到现场签证计量前,要求乙方先自行测量形成记录数据并签字后,甲方代表进行复核后,方可邀请 主管部门联合计量。甲方代表应提前1天通知审计部门人员到现场计量,形成草签单作为正式签证的原始依据。 5.5乙方必须在草签完成7个日内将正式工程量签证单及相关资料报送甲方代表,超过7日未上报甲方代表的签证一律不予受理。甲方代表在接到工程签证单后 ,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办理正式签证(7日内)。 5.6甲方及乙方双方按照合法有效的工程变更签证单相应调整工程结算价款,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签证单甲方有权不予结算。 6、工程款支付及结算 6.1、付款方式 (1)进度款每3个月办理一次中间计量支付,按验收合格工程量金额支付60%;一个合同期内办理一次结算,结算终审完成后支付至结算终审金额的95%,余款在过质保期后一月内一次性支付。 (2)甲方付款时乙方必须提供等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不予付款且不视为违约。 (3)因双方对付款金额产生争议(含发生诉讼等)等原因,甲方未按上述节点支付工程款的,不视为甲方违约,乙方不得要求支付延期付款利息及违约金等 6.2、结算方式 (1)本项目工程量以经甲方及相关部门签证认可的工程量为准,参照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计价方式按实结算。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按国家和省相关计算规则执行,设计图纸以外的工程量均应按长沙高新区管委会最新规定和甲方现行的有关洽商签证的管理规定办理签证,任何违背该上述办法的签证,均为无效 ,甲方均不予认可,对因乙方原因返工增加的费用不予计量。 (2)工程结算编制必须实事求是,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1个月内交甲方审核,误差率不可超过10%(甲方核减率,里方核减率指审计相关部门最终核减率),超出10%部分审计费由乙方承担,甲方在工程款中代扣。 7、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7.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提供有关资料,做好维护实施期间协调工作。 (2)按合同付款。 (3)按有关技术规范及要求对乙方的质量数量进行验收存档。 (4)负责对项目交通安全设施的新增、调整、规划设置的具体指导。 (5)负责对原有交通安全设施的维修工作进行具体业务指导。 (6)受理交通安全设施损坏的赔偿。 (7)审核乙方每个项目的工程量、工作数据和经费结算。 (8)审核维护和更新设施材料。 (9)负责乙方质量安全监管。 (10)对中标服务企业进行考核。 7.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提供专业的交通设施设计方案及图纸、报价资料报甲方及主管部门审批,并按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护,确保项目质量。 (2)服从甲方工作的进程安排,及时进场并保证工期。 (3)接到甲方更改通知时,按更改要求进行工程项目更改。 (4)做好巡查记录,建立节假日及24小时值班制度。 (5)应严格按本次招投标的规定要求展行并承担自己的职责。 (6)按甲方审定的图纸要求、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和工程量清单和材料的要求,承担项目的维护实施、建成及其缺陷修复工作。 (7)接受甲方的各项工作业务指导。 (8)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安全文明生产。 (9)建立项目的质量保证体系。 (10)负责交通安全设施场地、车辆、机械设备、原材料等的保障。 (11)对区内的交通安全设施无权自行增设与调整。 (12)负责对其管辖范围所有设施检查、维护,发现不安全因素和隐患须及时排除,确保管辖范围的所有设施的正常安全使用。 (13)接受甲方对文明、安全、质量、时效等的监管。 (14)接受甲方的应急抢修任务,正常情况下三十分钟内到达现场处置。 (15)及时反馈联系单。 (16)接受甲方《交通安全设施维护项目管理办法》进行考核。 (17)安全检查职责。负责中标辖区交通设施的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18)乙方应提供正常维护工作必须的所有人工(包括工种)、机械设备(包括汽车台班)、主要原材料。 (19)所有承担维护、抢修等任务的车辆除驾驶员外必需配备3名(含)以上的维护、抢修技术人员;遇重大活动、紧急任务等特殊情况时,另行安排2 辆机动作业车由甲方统一调配。 (20)乙方必须建立7×24小时值班制度,在长沙市内自有或租用相关场地,并配备相应的人员、车辆及必要的维护工具,接到紧急抢修任务必须30分钟内至现场进行应急处置。 (21)乙方必须建立接报记录档案,一般抢修任务30分钟内完成,特殊情况须报甲方并取得同意后采用先应急后修复的方式。 (22)新增、调整的设施,必须先进行图纸设计,经甲方认可后,凭许可单实施;任务完成后需经区交警队、区城管环保局验收,甲方确认并在联系单上签字后生效,并负责对交通设施维护管理系统基础数据进行录入调整。 (23)乙方只承担日常维护、抢修及甲方的许可的内容任务,乙方不得自行增设、调整各类交通安全设施,如发现上述情形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24)乙方调整、更换整体材料需事先请示,经甲方验证同意后实施,更换后的废旧材料统一上交甲方入库处理。 (25)甲方在巡查过程中发现乙方在维护中不按国家有关标准设置,责令返工。 (26)维护实施结束后由乙方提供完工清单,并经甲方验收签字。 (27)对考核中存在的问题应积极响应及整改。 (28)乙方在实施中应先制定完善的施工组织与施工安全维护方案,自行办理道路挖掘手续的审批(含相关费用),尽可能减小因施工对道路通行带来的影响,应服从现场交警的管理及指挥。 (29)乙方在长沙市内需设有专门的工作场地、工作人员、车辆、设备及维护工具承担甲方直属的交通安全设施任务。 (30)对抢修、维修、巡查不及时造成后果的,除进行赔偿外,根据产生的后果严重程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1)乙方需落实专人到甲方对接日常性设施维护工作联系。该人必须具备一定计算机知识、制图等技能。 8、违约责任 8.1甲方组织工程任务发包时,不论任务难易程度及费用金额的大小,乙方均应无条件接受工程承包任务,不得推脱或拒绝。乙方因故不能接受或拒绝承接及无故推脱承包任务时,将视为违约,申报城管环保局后列入不良行为企业,三年内不得参加高新区范围内类似项目的投标,且甲方保留采取进一步处罚措施的权利 8.2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规定的合格标准时,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时限内无偿返工达到合同标准,工期不予顺延。 8.3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不予结算工程款,且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当批次任务单工程总价款30%的违约金以及不合格工程的清除费用。 (1)途期开工或完工超过30天的; (2)工程质量竣工验收不合格,且拒不修复、或修复不及时、或经修复后仍不合格、或无法修复的; (3)擅自分包或转包工程的; (4)发生违反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行为,经甲方要求后拒不改正或不及时改正的; (5)本合同约定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在1天内将其施工人员及材料设备从施工现场撤离,乙方逾期撤场的,每推迟一天应承担1000/天的违约金。 8.4甲方对乙方不按要求维护道路(含临时道路),控制扬尘,清洗路面,甲方有权直接将道路维护委托其它单位进行,所支付的委托费用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并支付。 9、争议解决方式、送达 (1)因合同发生争议,甲方与乙方应及时协商解决。若争议经协商仍无法解决或一方不愿协商的,任何一方有权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2)各方同意:任何一方向对方送达有关通知、文件,或者人民法院向任一方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均可向被送达方在本合同提供的地址(见合同尾部所列甲方及乙方联系地址)送达,如因被送达方在本合同中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对方或其指定的收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通知或相关文书未能被实际签收的,通知或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即视为被送达方已经收取相关通知或文件)。 10、其他事项 (1)如施工过程中由于情况变化而增补合同条款,双方可另行协商拟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当实际完成金额超过合同总金额10%,合同自动终止。 (3)合同订立地点: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执法局。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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