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浦东新区张江南区配套生活基地A2-04地块
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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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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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7/11/22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浦东新区张江南区配套生活基地A2-04地块
地块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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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 | 浦东新区 | |
地块公告号 | 201713401 | |
合同编号 | 沪浦规土(2017)出让合同第22号 | |
地块名称 | 浦东新区张江南区配套生活基地A2-04地块 | |
出让方式 | 挂牌 | |
四至范围 | 东至:孙农路,南至:殷军路,西至:勤政路,北至:A2-03地块(地块四至范围应以附图红线为准) | |
土地用途 | 动迁安置房 | |
出让面积(平方米) | 31706.3 | |
容积率 | 动迁安置房 2.0 | |
计容面积(平方米) | 63412.6 | |
竞得人/中标人信息 | ||
竞得人/中标人 | 上海张江房地产有限公司 | |
出资比例 | 上海张江房地产有限公司:100%。 | |
竞得人/中标人法定代表人 | 倪伟忠 | |
土地建设状况基本信息 | ||
合同签订时间 | 2017-11-21 | |
约定缴款时间 | 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 |
约定交地时间 | 付清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 | |
约定开工时间 | 在交付土地后12个月内 | |
约定竣工时间 | 在交付土地48个月内 | |
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 | ||
建设管理 | 建设要求 | / |
住宅套数下限 | 634 | |
保障房配建比例(%) | / | |
中小套型配建比例(%) | 中小套型住宅建筑面积不得低于该地块住宅总建筑面积的100%。 | |
中小套型住宅建筑面积(平方米) | 中小套型住宅建筑面积不得低于63412.6平方米。 | |
地下空间要求 | 本合同未约定但在建设阶段需进行地下空间经营性开发的,受让人应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与出让人签订补充出让合同,补缴土地出让金。 | |
装配式要求 |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实施装配式建筑应满足相关政策、标准等文件要求,装配式建筑面积的比例为:100%,建筑单体预制装配率不低于建筑单体预制率不低于40%或单体装配率不低于60%%,应按以下规定建设及管理:《关于本市装配式建筑单体预制率和装配率计算细则(试行)的通知》(沪建建材?2016?601号)。 | |
全装修要求 | / | |
公共服务设施及空间要求 | 1、公共服务设施:该地块内应设置建筑面积不少于总建筑面积1.8%(计1142平方米)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老年活动室不小于320平方米,文化活动室不小于120平方米,健身点不小于300平方米,生活服务点不小于342平方米(建议包含设施内容为菜店、快递服务点、家电维修等),公厕不小于60平方米。公共服务设施应设置在建筑物三层以下,临街布置,方便到达。社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成后权属无偿移交张江镇政府。 2、该地块内应设置不低于用地面积8.2%(计26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环境空间(包含公共空间)。地块内增加的绿地面积不小于2600平方米,沿茂春路(原规划殷军路)布局,地块短边不小于12米,乔木覆盖率50%。绿地建成后不得设置围墙。公共空间中应设置公共艺术作品(设施),包括城市雕塑、装置艺术,经艺术化处理的城市家具和公共设施等,相关建设内容应在建筑规划设计方案中明确。公共空间建成后产权应无偿移交张江镇政府,24小时向公众开放,由张江镇政府负责运营管理。鼓励出让地块建筑底层架空,用于公共活动和公益性用途,使用权及经营管理权归张江镇政府所有,底层架空净空高度原则上在4.5米左右,不得低于3米。 3、该地块内应设置不少于599个机动车停车位,其中地上停车位不少于220个,地下停车位不少于379个。所有机动车停车位无偿移交给张江镇政府 | |
绿化管理要求 |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中的绿地率为不小于35%,绿化面积不小于11097.21平方米,集中绿地率:不小于10%,屋顶绿化实施面积/平方米,受让人应按以下约定建设及管理:/。 | |
其他建设要求 | / | |
功能管理 | 功能业态要求 | / |
引入行业要求 | / | |
其他功能要求 | / | |
运营管理 | 运营管理要求 | / |
物业持有要求 | / | |
建筑节能环保 | 绿色建筑要求 |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中建筑应当达到的绿色建筑标准为:按照《住宅建筑绿色设计标准》(DGJ08-2139-2014)中绿色建筑一星级及以上标准 |
土壤及地下水环保要求 | 受让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污染的,受让人应承担土壤和地下水地质环境调查、评估及修复的相关费用。经相关部门认定,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出让人可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有权追缴土壤和地下水地质环境治理修复的有关费用。 | |
其他环保要求 | / | |
转让、出租、抵押管理 | 1)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领取房地产权证后,应按本合同约定,进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首次转让的,同时应当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2)受让人如遇破产、重组、撤销等特殊情形需转让约定自持部分的,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后执行。 3)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中由受让人自持的物业应与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上的其他房屋一并申请办理初始登记,不得单独办理房地产权证。 4)受让人在约定的物业持有期间内办理转移登记,或变更房地产权证附记栏中注记的相关约定内容,需经出让人审核同意。 5)未满足本合同约定的转让条件的,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等不得整体或分割转让,受让人的出资比例、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等均不得改变。在满足本合同约定的转让条件后,受让人的出资比例、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发生改变的,应提前书面告知出让人。 6)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需自持部分物业,应当整体抵押,不得分割抵押。抵押权实现时,受让人应执行本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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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管理要求 | 1)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低于本合同约定的最低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最低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高于本合同约定最高标准的,出让人有权收回高于约定的最高标准的面积部分,有权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 2)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建设条件,违法情节严重、拒不整改、拒不接受处罚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3)受让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由相关职能管理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4)若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出让活动中违反出让文件的相关规定,出让人决定取消其竞得资格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之后,返还剩余年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款。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出让活动中违反出让文件的相关规定,出让人解除本合同的,出让人和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 5)因受让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出让人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和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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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约定 | 1、地上建筑面积63412.60平方米(地上计容建筑面积不包括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的1142平方米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2、其他土地利用要求以沪浦规土规(2015)228号文和沪浦规土规(2016)250号文及审定的规划设计方案为准。 3、本合同项下地块作为动迁安置房建设地块,建成后的动迁安置房由区政府指定部门整体回购,动迁安置房的配套商业物业整体移交给区政府指定部门,且不得再次分割转让。 |
相关附件:
- 合同编号:沪浦规土(2017)出让合同第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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